杂项程序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处理
Section § 1417
Section § 1417.1
这项法律规定,在法律案件完全终结之前,不得作出销毁证据的法院命令。案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被视为最终确定:如果未提出上诉,则在提交上诉的截止日期后30天;如果提出上诉,则在法院书记员收到判决确认后30天;如果未启动相关程序,则在重审或新审命令发出后一年;在死刑判决执行后30天;或在被告等待死刑执行期间死亡后一年。
Section § 1417.2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案件完全解决之前,将证物返还给所有者,前提是这不会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并且制作了证物的完整照片记录。返还证物需要双方达成协议,或者通过正式的通知和动议。所有者必须负责照片记录。但是,本法律不适用于受另一特定法律(第1417.6条)限制的物品。
Section § 1417.3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法律案件中,如果储存证据会造成安全或保管问题,可以将证据返还给提供方。法院可以保留证据的一小部分,并要求对返还的证据制作照片记录。对于可能对人类有害的有毒证据,通常必须以照片和化学分析报告的形式提交,除非有充分理由将实物带入法庭。此类证据展示后,之前持有该证据的人员负责将其带回;法院不会储存。
Section § 1417.5
这项法律解释了刑事审判结束后,证物(例如物证)将如何处理。在审判完全结束后 60 天,法院书记员必须处置这些证物。如果知道证物是从谁那里取走的,书记员必须通知该人,他们可以在收到通知后 15 天内向法院申请返还证物。法院会首先将物品返还给最初提供它们的人(如果合法取得),或者返还给任何能证明自己拥有这些物品的人。如果没有人认领这些物品,被盗物品将按照法院命令进行管理。其他物品可能会由县出售,或者如果对公共用途有用,则由县保留。如果某物没有价值,它可以被销毁。现金则由另一项法律(第 1420 节)处理。例外情况和更具体的规则在另一个章节(第 1417.6 节)中规定。
Section § 1417.6
这项法律规定,危险武器、毒品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非法持有物品,必须在刑事案件完全解决后才能处理。这些物品可以根据法院命令销毁或处置,但必须在案件结案至少60天后才能进行。
如果有人被发现持有用于特定汽车相关犯罪的工具,这些工具可以被合法地宣布为“妨害物”。只有当此人被判犯有某些车辆相关罪行,并且在州政府通过适当听证会证明这些工具曾用于犯罪之后,才能进行此项宣布。如果有人声称拥有这些工具,他们必须证明自己不知道这些工具被用于非法活动。一旦被宣布为妨害物,这些工具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Section § 1417.7
Section § 1417.8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处理被认定为有害的未成年人照片。在案件裁定之前,只有特定人员才能查看这些照片。案件结束后,这些照片将保存在法院的永久记录中。如果需要,可以销毁这些照片,但必须先使其无法识别。只有法院命令中指定的人员才能查阅这些照片。无论案件结果如何,任何副本都必须移交给法院进行处置。此程序适用于某些罪行,例如涉及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和危害儿童的案件。“照片”包括数字、机械或电子图像。
Section § 1417.9
加州这项法律要求政府机构保留任何与刑事案件相关的、包含生物材料(如 DNA)的证据,只要有人因该案件被监禁,就必须一直保留。这些证据必须以适合进行 DNA 检测的状态保存。
如果政府机构希望提前处置这些证据,它必须通知特定人员,包括仍在监狱中的当事人、他们的律师、公设辩护人、地区检察官和司法部长。机构在通知这些方后必须等待 180 天,并且只有在没有 DNA 检测动议、没有无罪声明且没有其他法律要求保留证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处置。此外,关于计划处置证据的通知权是不能放弃的,即使有人试图在认罪协议中放弃这项权利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