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命令逮捕和拘留被告。如果被告未能出庭并因此失去保释金,法院可以下令逮捕他们。此外,如果法院发现保释人已死亡、保释金不足或已离开本州,也可以采取类似行动。最后,如果根据另一项法律(第985条)的规定提出起诉书或正式指控,法院也可以授权拘留。

提交治安法官交回证词的法院,或有起诉书、控告书或上诉待决的法院,或上诉判决发回执行的法院,可以通过记入其会议记录的命令,指示逮捕被告并将其交付给在提供保释时其被交付羁押的官员,并将其拘留直至合法释放,在下列情况下:
(a)CA 刑法 Code § 1310(a) 当因其未能出庭,其已导致其保释金被没收,或代替保释金存放的款项被没收。
(b)CA 刑法 Code § 1310(b) 当法院满意地认为其保释人,或其中任何一人,已死亡或不足额,或已迁离本州。
(c)CA 刑法 Code § 1310(c) 在第985条规定的案件中,发现起诉书或提交控告书时。

Section § 13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获准保释的人需要被重新羁押,重新羁押令必须说明原因,并指示执法部门逮捕他们,将其送回在保释获准前羁押他们的官员的看管之下。他们将一直被羁押,直到合法释放。

Section § 1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根据逮捕令的认证副本,在州内任何地方逮捕被告。逮捕程序与执行逮捕令类似。但是,如果逮捕发生在不同的县,则无需获得当地治安法官的批准。

被告可根据该命令,凭其经认证的副本,在任何县被逮捕,其方式与凭逮捕令逮捕相同,但当在另一县逮捕时,该命令无需经该县的治安法官背书。

Section § 1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命令是因为被告在被定罪后没有出庭听取判决而发出的,那么被告必须按照该命令的规定被拘留。

如果命令中载明,其作出依据的理由是被告在定罪后未出庭接受判决,则被告必须按照命令的要求被羁押。

Section § 13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法院命令某人因非通常所述的原因获释,且其被指控的罪行允许保释,法院可以决定保释金的金额。法院可以在其命令中包含指示,明确保释金金额,允许被告在支付该金额后获释。

Section § 1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某人获准保释时,保释金可以由县内任何有权处理类似案件的治安法官设定,前提是在正式起诉提出之前,或者由法院指定的另一位治安法官设定。

当被告获准保释时,保释金可由县内任何在类似案件中具有准予保释权限的治安法官收取,前提是被告在起诉前被羁押以候审,或由法院指定的任何其他治安法官收取。

Section § 131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被告重新获得保释时,保释具结书所需的格式。简单来说,它指出,如果有两个人(称为担保人)代表被告同意,如果被告未能按要求出庭,他们将支付一定金额。该文件必须指明法院和案件详情,担保人必须承诺被告将遵守法院命令并在需要时出庭。

当被告被重新羁押并取保时,具结书必须大致采用以下形式:
某年某月某日,由法院(指明法院名称)作出命令,允许A. B.以____美元金额取保,该案件系加利福尼亚州人民诉其,正在该法院审理中,基于(视情况而定的起诉书、大陪审团呈报、公诉书或上诉),我们,C. D.和E. F.(注明其居住地和职业),特此保证,上述A. B.将根据该(视情况而定的起诉书、大陪审团呈报、公诉书或上诉)在该法院或任何其他可能合法要求其出庭的法院出庭,并将随时服从其命令和传票,并出庭接受判决并自首执行判决;否则,如果他未能履行其中任何一项条件,我们将向加利福尼亚州人民支付____美元(填入允许被告取保的金额)。

Section § 13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提供保释的人都必须符合某些资格要求,并遵守同一章第二条中概述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