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刑法 Code § 130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05(a)(1) 如果被告人无充分理由未能出席以下任何一项,法院应在公开法庭上宣布没收保释保证书或作为保释金存入的款项或财产:
(A)CA 刑法 Code § 1305(a)(1)(A) 提审。
(B)CA 刑法 Code § 1305(a)(1)(B) 审判。
(C)CA 刑法 Code § 1305(a)(1)(C) 判决。
(D)CA 刑法 Code § 1305(a)(1)(D) 在宣判之前,如果被告人依法被要求出庭的任何其他场合。
(E)CA 刑法 Code § 1305(a)(1)(E) 在上诉后为执行判决而自首。
(2)Copy CA 刑法 Code § 1305(a)(2)
(A)Copy CA 刑法 Code § 1305(a)(2)(A)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但子款 (B) 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案件被驳回,或在提审之日起 15 天内未提起诉讼,法院无权宣布没收,且保释金应解除保释保证书项下的所有义务。
(B)CA 刑法 Code § 1305(a)(2)(A)(B)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法院宣布没收和解除保释的管辖权和权力可予延长,自监狱看守员根据第 1269b 条 (a) 款最初设定的提审日期起,不超过 90 天:
(i)CA 刑法 Code § 1305(a)(2)(A)(B)(i) 检察官书面请求或在公开法庭上请求将提审延期,以便检察官有时间提起诉讼。
(ii)CA 刑法 Code § 1305(a)(2)(A)(B)(ii) 被告人书面请求或在公开法庭上请求延期。
(b)Copy CA 刑法 Code § 1305(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05(b)(1) 如果保释保证书或存入的款项或财产金额超过四百美元 ($400),法院书记员应在没收之日起 30 天内,将没收通知邮寄给担保人或代替保释金存入款项的存款人。同时,法院应将没收通知副本邮寄给保释保证书上载明的保释代理人。书记员还应出具没收通知的邮寄证明,并将该证明放入法院档案中。如果根据本条规定需要邮寄没收通知,本条规定的 180 天期限应延长五天,以留出邮寄时间。
(2)CA 刑法 Code § 1305(b)(2) 如果担保人是经授权的公司担保人,且保释保证书上清楚显示公司担保人和保释代理人的邮寄地址,则没收通知应邮寄至该地址的担保人以及保释代理人,仅邮寄给担保人或保释代理人不能构成遵守本条规定。
(3)CA 刑法 Code § 1305(b)(3)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条件,担保人或存款人应解除保释保证书项下的所有义务:
(A)CA 刑法 Code § 1305(b)(3)(A) 书记员未能在没收登记后 30 天内,根据本条规定邮寄没收通知。
(B)CA 刑法 Code § 1305(b)(3)(B) 书记员未能将没收通知邮寄至保释保证书上印有的担保人地址。
(C)CA 刑法 Code § 1305(b)(3)(C) 书记员未能将没收通知副本邮寄至保释保证书上显示的保释代理人地址。
(c)Copy CA 刑法 Code § 130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05(c)(1) 如果被告人在没收之日起 180 天内,或在根据 (b) 款要求邮寄通知之日起 180 天内,自愿出庭或在法庭上自首或被捕后被羁押出庭,法院应在被告人首次就已登记没收的案件出庭时,主动指示撤销没收令并解除保释保证书。如果法院未能主动采取行动,则担保人或存款人在保释保证书项下的义务应立即撤销,保释保证书应解除。撤销没收并解除保释保证书的命令可根据公正的条款作出,且不得超过在类似情况下对其他形式的审前释放所施加的条款。
(2)CA 刑法 Code § 1305(c)(2) 如果在案件所在县内,被告人在 180 天期限内由保释人交出羁押或在基础案件中被捕,并在出庭前获释,法院应主动指示撤销没收令并解除保释保证书。如果法院未能主动采取行动,则担保人或存款人在保释保证书项下的义务应立即撤销,保释保证书应解除。撤销没收并解除保释保证书的命令可根据公正的条款作出,且不得超过在类似情况下对其他形式的审前释放所施加的条款。
(3)CA 刑法 Code § 1305(c)(3) 如果在案件所在县外,被告人在 180 天期限内由保释人交出羁押或在基础案件中被捕,法院应撤销没收并解除保释。
(4)CA 刑法 Code § 1305(c)(4) 代替解除保释金责任,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法院可以命令恢复保释,并凭同一保释金释放被告:
(A)CA 刑法 Code § 1305(c)(4)(A) 保释人被提前告知恢复保释。
(B)CA 刑法 Code § 1305(c)(4)(B) 保释人尚未将被告移交。
(d)CA 刑法 Code § 1305(d) 在永久性丧失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自没收之日起180天内,或自通知邮寄之日起180天内(如果根据 (b) 款要求发出通知),法院满意地证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法院应指示撤销没收令,并解除保释金或作为保释金存放的款项或财产的责任:
(1)CA 刑法 Code § 1305(d)(1) 被告已死亡,或因疾病、精神失常或被军事或民事当局拘留而永久无法出庭。
(2)CA 刑法 Code § 1305(d)(2) 被告的缺席并非保释人串通所致。
(e)Copy CA 刑法 Code § 1305(e)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05(e)(1) 在暂时性丧失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应命令在本节规定的180天期限在暂时性丧失能力期间暂停计算,但前提是法院满意地证实满足以下条件:
(A)CA 刑法 Code § 1305(e)(1)(A) 被告因疾病、精神失常或被军事或民事当局拘留而暂时丧失能力。
(B)CA 刑法 Code § 1305(e)(1)(B) 基于暂时性丧失能力,被告在180天期限的剩余时间内无法出庭。
(C)CA 刑法 Code § 1305(e)(1)(C) 被告的缺席并非保释人串通所致。
(2)CA 刑法 Code § 1305(e)(2) 暂停期限应在丧失能力结束后,由法院酌情决定,延长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便被告返回法院管辖范围。
(f)CA 刑法 Code § 1305(f) 在所有被告被羁押在命令没收保释金的法院管辖范围之外,且检察机关在得知被告所在地后选择不寻求引渡的案件中,法院应撤销没收并解除保释金责任,依据公正的条款,且不超过在类似情况下对其他形式的审前释放所施加的条款。
(g)CA 刑法 Code § 1305(g) 在所有被告未被羁押且在州管辖范围之外的没收案件中,如果被告被保释代理人暂时拘留,并在被告所在地的当地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该执法人员在经宣誓作证的宣誓书中明确确认其为通缉犯,且检察机关在得知被告所在地后选择不寻求引渡,法院应撤销没收并解除保释金责任,依据公正的条款,且不超过在类似情况下对其他形式的审前释放所施加的条款。
(h)CA 刑法 Code § 1305(h) 在根据 (g) 款产生的案件中,如果保释代理人和检察机关同意需要额外时间将被告送回法院管辖范围,且检察机关同意暂停180天期限,法院可以根据该协议,暂停撤销没收的180天期限。法院可以命令暂停,最长不超过双方同意的时间。
(i)CA 刑法 Code § 1305(i) 在本节中,“逮捕”包括在被告因其他指控被羁押期间,对基础案件中的被告施加的羁押令。
(j)CA 刑法 Code § 1305(j) 在180天期限内及时提交的动议,可以在180天期限届满后30天内审理。法院可以根据正当理由延长30天期限。该动议可以由担保保险公司、保释代理人、担保人或金钱或财产的存放人提出,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亲自或通过律师出庭。
(k)CA 刑法 Code § 1305(k) 除了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外,动议方应在根据 (f)、(g) 或 (j) 款举行的听证会前至少10个法院工作日向检察机关发出书面通知,作为批准该动议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