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5

Explanation

如果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保释金或保释财产可能会被没收,即法院将其收归所有。但是,如果案件被驳回或未及时提起诉讼,保释金则不会被没收。没收通知必须寄出,如果未按要求发出通知,保释金或保释保证书可解除所有义务。保释金可能会被没收,但如果被告人稍后出庭,或因永久性或暂时性残疾等原因,保释金也可以恢复或免除。

如果保释代理人或检方同意延长将被告人带回法庭的时间,则可延长时限。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被告人被羁押在其他地方或州外,且检方不寻求引渡,保释保证书可以解除。与这些程序相关的动议有特定的时间表和通知要求。

(a)Copy CA 刑法 Code § 130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05(a)(1) 如果被告人无充分理由未能出席以下任何一项,法院应在公开法庭上宣布没收保释保证书或作为保释金存入的款项或财产:
(A)CA 刑法 Code § 1305(a)(1)(A) 提审。
(B)CA 刑法 Code § 1305(a)(1)(B) 审判。
(C)CA 刑法 Code § 1305(a)(1)(C) 判决。
(D)CA 刑法 Code § 1305(a)(1)(D) 在宣判之前,如果被告人依法被要求出庭的任何其他场合。
(E)CA 刑法 Code § 1305(a)(1)(E) 在上诉后为执行判决而自首。
(2)Copy CA 刑法 Code § 1305(a)(2)
(A)Copy CA 刑法 Code § 1305(a)(2)(A)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但子款 (B) 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案件被驳回,或在提审之日起 15 天内未提起诉讼,法院无权宣布没收,且保释金应解除保释保证书项下的所有义务。
(B)CA 刑法 Code § 1305(a)(2)(A)(B)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法院宣布没收和解除保释的管辖权和权力可予延长,自监狱看守员根据第 1269b 条 (a) 款最初设定的提审日期起,不超过 90 天:
(i)CA 刑法 Code § 1305(a)(2)(A)(B)(i) 检察官书面请求或在公开法庭上请求将提审延期,以便检察官有时间提起诉讼。
(ii)CA 刑法 Code § 1305(a)(2)(A)(B)(ii) 被告人书面请求或在公开法庭上请求延期。
(b)Copy CA 刑法 Code § 1305(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05(b)(1) 如果保释保证书或存入的款项或财产金额超过四百美元 ($400),法院书记员应在没收之日起 30 天内,将没收通知邮寄给担保人或代替保释金存入款项的存款人。同时,法院应将没收通知副本邮寄给保释保证书上载明的保释代理人。书记员还应出具没收通知的邮寄证明,并将该证明放入法院档案中。如果根据本条规定需要邮寄没收通知,本条规定的 180 天期限应延长五天,以留出邮寄时间。
(2)CA 刑法 Code § 1305(b)(2) 如果担保人是经授权的公司担保人,且保释保证书上清楚显示公司担保人和保释代理人的邮寄地址,则没收通知应邮寄至该地址的担保人以及保释代理人,仅邮寄给担保人或保释代理人不能构成遵守本条规定。
(3)CA 刑法 Code § 1305(b)(3)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条件,担保人或存款人应解除保释保证书项下的所有义务:
(A)CA 刑法 Code § 1305(b)(3)(A) 书记员未能在没收登记后 30 天内,根据本条规定邮寄没收通知。
(B)CA 刑法 Code § 1305(b)(3)(B) 书记员未能将没收通知邮寄至保释保证书上印有的担保人地址。
(C)CA 刑法 Code § 1305(b)(3)(C) 书记员未能将没收通知副本邮寄至保释保证书上显示的保释代理人地址。
(c)Copy CA 刑法 Code § 130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05(c)(1) 如果被告人在没收之日起 180 天内,或在根据 (b) 款要求邮寄通知之日起 180 天内,自愿出庭或在法庭上自首或被捕后被羁押出庭,法院应在被告人首次就已登记没收的案件出庭时,主动指示撤销没收令并解除保释保证书。如果法院未能主动采取行动,则担保人或存款人在保释保证书项下的义务应立即撤销,保释保证书应解除。撤销没收并解除保释保证书的命令可根据公正的条款作出,且不得超过在类似情况下对其他形式的审前释放所施加的条款。
(2)CA 刑法 Code § 1305(c)(2) 如果在案件所在县内,被告人在 180 天期限内由保释人交出羁押或在基础案件中被捕,并在出庭前获释,法院应主动指示撤销没收令并解除保释保证书。如果法院未能主动采取行动,则担保人或存款人在保释保证书项下的义务应立即撤销,保释保证书应解除。撤销没收并解除保释保证书的命令可根据公正的条款作出,且不得超过在类似情况下对其他形式的审前释放所施加的条款。
(3)CA 刑法 Code § 1305(c)(3) 如果在案件所在县外,被告人在 180 天期限内由保释人交出羁押或在基础案件中被捕,法院应撤销没收并解除保释。
(4)CA 刑法 Code § 1305(c)(4) 代替解除保释金责任,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法院可以命令恢复保释,并凭同一保释金释放被告:
(A)CA 刑法 Code § 1305(c)(4)(A) 保释人被提前告知恢复保释。
(B)CA 刑法 Code § 1305(c)(4)(B) 保释人尚未将被告移交。
(d)CA 刑法 Code § 1305(d) 在永久性丧失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自没收之日起180天内,或自通知邮寄之日起180天内(如果根据 (b) 款要求发出通知),法院满意地证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法院应指示撤销没收令,并解除保释金或作为保释金存放的款项或财产的责任:
(1)CA 刑法 Code § 1305(d)(1) 被告已死亡,或因疾病、精神失常或被军事或民事当局拘留而永久无法出庭。
(2)CA 刑法 Code § 1305(d)(2) 被告的缺席并非保释人串通所致。
(e)Copy CA 刑法 Code § 1305(e)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05(e)(1) 在暂时性丧失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应命令在本节规定的180天期限在暂时性丧失能力期间暂停计算,但前提是法院满意地证实满足以下条件:
(A)CA 刑法 Code § 1305(e)(1)(A) 被告因疾病、精神失常或被军事或民事当局拘留而暂时丧失能力。
(B)CA 刑法 Code § 1305(e)(1)(B) 基于暂时性丧失能力,被告在180天期限的剩余时间内无法出庭。
(C)CA 刑法 Code § 1305(e)(1)(C) 被告的缺席并非保释人串通所致。
(2)CA 刑法 Code § 1305(e)(2) 暂停期限应在丧失能力结束后,由法院酌情决定,延长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便被告返回法院管辖范围。
(f)CA 刑法 Code § 1305(f) 在所有被告被羁押在命令没收保释金的法院管辖范围之外,且检察机关在得知被告所在地后选择不寻求引渡的案件中,法院应撤销没收并解除保释金责任,依据公正的条款,且不超过在类似情况下对其他形式的审前释放所施加的条款。
(g)CA 刑法 Code § 1305(g) 在所有被告未被羁押且在州管辖范围之外的没收案件中,如果被告被保释代理人暂时拘留,并在被告所在地的当地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该执法人员在经宣誓作证的宣誓书中明确确认其为通缉犯,且检察机关在得知被告所在地后选择不寻求引渡,法院应撤销没收并解除保释金责任,依据公正的条款,且不超过在类似情况下对其他形式的审前释放所施加的条款。
(h)CA 刑法 Code § 1305(h) 在根据 (g) 款产生的案件中,如果保释代理人和检察机关同意需要额外时间将被告送回法院管辖范围,且检察机关同意暂停180天期限,法院可以根据该协议,暂停撤销没收的180天期限。法院可以命令暂停,最长不超过双方同意的时间。
(i)CA 刑法 Code § 1305(i) 在本节中,“逮捕”包括在被告因其他指控被羁押期间,对基础案件中的被告施加的羁押令。
(j)CA 刑法 Code § 1305(j) 在180天期限内及时提交的动议,可以在180天期限届满后30天内审理。法院可以根据正当理由延长30天期限。该动议可以由担保保险公司、保释代理人、担保人或金钱或财产的存放人提出,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亲自或通过律师出庭。
(k)CA 刑法 Code § 1305(k) 除了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外,动议方应在根据 (f)、(g) 或 (j) 款举行的听证会前至少10个法院工作日向检察机关发出书面通知,作为批准该动议的先决条件。

Section § 13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被告未按要求出庭,但法官认为可能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此案,给予被告再次出庭的机会,而无需立即没收保释金或签发逮捕令。然而,如果被告在新的日期前仍未出庭且无充分理由,他们的保释金将被没收,并且可能会签发逮捕令。

Section § 13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法院在撤销保释金或担保被没收的命令时,如果设定了条件(例如要求支付评估费)的程序。如果需要支付评估费,法院书记员必须向担保人或保证金缴纳人以及保释代理人发送通知,并给予他们从通知邮寄之日起至少30天的时间来支付费用。如果费用未按时支付,并且没有证据表明第一次通知已发送,法院将重新发送通知,并再给予30天的时间来支付。

如果根据第1305条规定,评估费被作为撤销担保、保证金或保释金没收命令的条件,则法院书记员应在30天内将通知邮寄至担保人或保证金缴纳人的主要办事处地址,并将副本邮寄给保释单上载明的保释代理人,同时应出具邮寄证明并将其存入该案件的法院档案中。付款期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通知邮寄之日起30天。
如果评估费未在指定日期前支付,法院应确定是否已出具邮寄证明;如果未出具,法院应安排将通知邮寄给担保人、保证金缴纳人或保释单上载明的保释代理人,并且担保人、保证金缴纳人或保释单上载明的保释代理人应被允许额外30天支付评估费。

Section § 13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检察官必须反对撤销保释金没收的动议,他们可以从被没收的保释金中收回任何相关费用和律师费。这笔收回发生在保释金在城市和县之间分配之前。

Section § 13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释金公司或类似方请求延长通常为某些法律程序设定的180天期限。要获得此延期,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动议,其中包含详细的理由,即“正当理由”,解释为何需要更多时间。法院随后可以决定批准额外的时间,最长可达另外180天。但是,在关于延期的听证会之前,请求方必须至少提前10个法院工作日通知检察官。

尽管有第1305条规定,担保保险人、保释代理人、担保人或存款人可以基于正当理由,提交动议,请求延长该条规定的180天期限。该动议应附有声明或宣誓书,说明延长该期限的正当理由。法院在听证会后,若显示有正当理由,可以命令将该期限延长至自其命令之日起不超过180天。动议可以按照第1305条 (j) 款的规定提交并排期。除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外,动议方应在根据本条举行的听证会前至少10个法院工作日向检察机关发出书面通知,作为批准该动议的先决条件。

Section § 13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与保释金没收相关的命令如何进行上诉。如果争议金额超过35,000美元,上诉将提交给上诉法院,并作为无限额民事案件处理。如果金额为35,000美元或更少,上诉将提交给初审法院的上诉庭,并被视为有限额民事案件,除非没收发生在严重案件中。具体来说,如果保释金没收发生在重罪案件中,或者涉及重罪和轻罪,并且发生在量刑或起诉等关键法律程序之后,它将被视为无限额民事案件并提交给上诉法院。

Section § 13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取消保释金的没收,并解除担保人的责任,如果被告在180天后出庭,但前提是被告在180天内因同一案件被捕,并一直处于羁押状态直到出庭。

如果存在正当理由,撤销没收的动议可在判决通知寄出后20天内提交。

检察机构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个法院工作日收到动议通知。

(a)CA 刑法 Code § 1305.6(a) 如果某人在第1305条规定的180天期限结束后出庭,法院可酌情撤销没收并解除保释金责任,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刑法 Code § 1305.6(a)(1) 该人因同一案件在案件所在县内,于180天期限内被捕。
(2)CA 刑法 Code § 1305.6(a)(2) 该人自被捕时起一直处于持续羁押状态,直至其就该案件出庭。
(b)CA 刑法 Code § 1305.6(b) 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根据第1305条 (c) 款 (3) 项提出的动议,可在根据第1306条寄出判决书送达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交。
(c)CA 刑法 Code § 1305.6(c) 除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外,动议方应至少在听证会前10个法院工作日,向适用的检察机构发出根据本条撤销没收并解除保释金责任的书面动议通知。

Section § 1306

Explanation

如果保释金被没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法院将对每个保释金提供者作出判决,要求支付保释金金额。这个金额不包括罚款,只包括保释金的价值加上费用。

如果法院撤销没收,它可以要求支付一笔费用,以弥补将被告带回的成本,除非法院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另有决定。

法院有90天的时间来正式作出这项判决,否则之后就不能再作出,保释金也被视为已解决。

在被告违约后,案件的结案不影响保释金的义务。

地方检察官必须在30天内收取判决款项,如果未支付则强制执行。上诉需要由不同的担保人提供担保,上诉规则遵循另一民事法典条款。

因保释金没收而产生的任何判决的执行权在两年后失效。

(a)CA 刑法 Code § 1306(a) 任何保释金被没收且第1305条规定的期限已过而没收未被撤销时,宣布没收的法院应针对保释金中列明的每位担保人作出即决判决,判决金额为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金额。该判决应为保释金金额加上费用,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征收或添加到判决中的罚款。
(b)CA 刑法 Code § 1306(b) 如果法院准予免除保释金没收,它应规定支付一笔款项作为免除条件,以补偿人民根据第1305条将被告送回羁押的费用,除非法院认定为实现司法公正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所收取的金额应反映将被告送回羁押的实际费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根据本款规定收取的款项,不应成为对保释金任何或全部基本金额作出即决判决的依据。因未能支付根据本款规定收取的款项而作出的即决判决,应受第1308条规定的约束,且仅适用于作出即决判决时所欠的费用金额,加上行政费用和利息。
(c)CA 刑法 Code § 1306(c) 如果因任何法院未能及时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即决判决未能在首次可作出之日起90天内作出,则作出判决的权利即告失效,保释金被免除。
(d)CA 刑法 Code § 1306(d) 在被告违约后驳回起诉书、大陪审团起诉书或信息,不应解除或影响保释金或担保的义务。
(e)CA 刑法 Code § 1306(e) 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应:
(1)CA 刑法 Code § 1306(e)(1) 在即决判决生效后30天内要求立即支付判决款项。
(2)CA 刑法 Code § 1306(e)(2) 如果判决在提出要求后20天内仍未支付,应立即按照一般金钱判决的执行方式执行该判决。如果担保人或保释金担保人对判决提出上诉,在此类案件中要求提供的担保应由提出上诉的担保人以外的担保人提供。该担保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917.1条的执行要求。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85、580、904.1和904.2条的规定,上诉的管辖权以及将上诉视为有限民事案件或无限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受第1305.5条管辖。
(f)CA 刑法 Code § 1306(f) 根据本条对担保人作出的即决判决的执行权,应在判决作出之日起两年后失效。

Section § 13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将保释金缴纳至市或县金库时,如果案件涉及特定的交通违规,则其他条款中的某些规定不适用。这特别指的是与《车辆法典》第 40500 条相关的案件,该条款通常处理交通违章。

Section § 1307

Explanation
如果被告未按要求出庭,他们作为保释金存入的钱款就会被没收。这意味着这笔钱就没了,除非法院采取措施撤销此没收。如果180天内没有变化,法院书记员必须将这笔被没收的保释金送交县财务官。

Section § 1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个人或企业在收到通知30天后仍拖欠与保释相关的未支付即决判决,法院或法官不得接受其作为保释担保人。但是,如果他们在30天内向法院对判决提出异议,则此规定在案件解决前不适用。如果他们提起上诉,则必须提交上诉保证金。 法院书记员必须在判决录入后五天内通知债务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