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告在签署一份协议之前,不得以具结释放(即无需支付保释金即可获释)的方式解除羁押。这份协议包含几项承诺。被告必须承诺在需要时出庭,遵守法院设定的任何条件,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加州,如果未按要求出庭后在其他地方被捕,则同意被带回加州,并确认他们理解违反这些条件的后果。

(a)CA 刑法 Code § 1318(a) 被告不得在具结释放下解除羁押,除非被告向法院书记员或获授权接受保释金的其他人员提交一份签署的释放协议,该协议应包括:
(1)CA 刑法 Code § 1318(a)(1) 被告承诺按照法院或治安法官的命令,以及随后审理该控告的任何法院或治安法官的命令,在所有时间和地点出庭。
(2)CA 刑法 Code § 1318(a)(2) 被告承诺遵守法院或治安法官施加的所有合理条件。
(3)CA 刑法 Code § 1318(a)(3) 被告承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本州。
(4)CA 刑法 Code § 1318(a)(4) 被告同意,如果其未按要求出庭并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外被捕,则放弃引渡。
(5)CA 刑法 Code § 1318(a)(5) 被告确认其已被告知违反释放条件所适用的后果和处罚。

Section § 13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获得监事会批准后,聘请调查人员来决定被告是否可以无担保释放,即无需支付保释金。一旦聘用,这些人员必须为涉及严重重罪或某些违反《车辆法典》的案件准备一份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核查未执行逮捕令、过去未出庭的记录、被告的犯罪记录以及他们过去一年的居住地。这些人员的薪资将由县支付。

(a)CA 刑法 Code § 1318.1(a) 法院经监事会同意,可以聘用调查人员,以建议是否应将被告无担保释放。
(b)CA 刑法 Code § 1318.1(b) 凡法院根据 (a) 款聘用调查人员的,均应在涉及第 667.5 条 (c) 款所述的暴力重罪,或违反《车辆法典》第 23153 条 (a) 款的重罪的所有案件中,准备一份调查报告,建议是否应将被告无担保释放。该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318.1(b)(1) 书面核实被告的任何未执行逮捕令。
(2)CA 刑法 Code § 1318.1(b)(2) 书面核实被告此前任何未出庭的事件。
(3)CA 刑法 Code § 1318.1(b)(3) 书面核实被告的犯罪记录。
(4)CA 刑法 Code § 1318.1(b)(4) 书面核实被告过去一年的居住地。
报告根据本款规定经核证后,应在根据第 1319 条举行的听证会之前,提交法院审查。
(c)CA 刑法 Code § 1318.1(c) 调查人员的薪资应由县承担。

Section § 13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因暴力重罪被捕的人,在法庭举行听证会之前,不能自行具结释放(即无需保释)。在考虑此类释放之前,检察官需要收到通知并有机会发表意见。

如果被指控的人之前在被指控后曾缺席庭审,则不能自行具结释放。法院在做出决定时会查看任何未执行的逮捕令或相关报告。法官必须清楚说明批准或拒绝释放的理由,并且这些理由需要被记录在案。

(a)CA 刑法 Code § 1319(a) 任何因第667.5条(c)款所述的暴力重罪而被捕的人,在治安法官或法官面前举行公开法庭听证会之前,以及在检察官获得通知并有合理机会就此事发表意见之前,不得获准自行具结释放。在所有案件中,这些规定应以符合被告根据第825条在没有不合理延迟的情况下被带到治安法官或法官面前的权利的方式执行。
(b)CA 刑法 Code § 1319(b) 被控犯有第667.5条(c)款所述的暴力重罪的被告,如果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其此前曾被控犯有重罪,并且在该指控待审期间故意且未经法庭许可未按要求出庭,则不得获准自行具结释放。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在根据本条决定是否准予释放时,法院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刑法 Code § 1319(b)(1) 针对被告的任何未执行的重罪逮捕令。
(2)CA 刑法 Code § 1319(b)(2) 根据第1318.1条准备的报告中提出的任何其他信息。即使在决定是否准予被告自行具结释放的听证会时,法院尚未收到第1318.1条要求的报告,也不应因此排除该释放。
(3)CA 刑法 Code § 1319(b)(3) 检察官提出的任何其他信息。
(c)CA 刑法 Code § 1319(c) 根据本条在第825条规定的时限内准予或拒绝某人自行具结释放的法官或治安法官,应在记录中说明该决定的理由。该说明应包含在法院的庭审记录中。根据第1318.1条(b)款由调查人员准备的报告应存入该特定案件的法院档案中。

Section § 13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人未经法庭听证不得自行具结释放。它适用于正在重罪缓刑或假释期的人,曾多次未按要求出庭的人,或因特定严重罪行(如袭击、入室盗窃、使用枪支或家庭暴力)被捕的人。如果当事人参与了经批准的审前释放计划,则有例外情况。此外,这项法律不改变涉及特定罪行的听证要求,也不削弱玛西法规定的权利。

(a)Copy CA 刑法 Code § 1319.5(a)
(b)Copy CA 刑法 Code § 1319.5(a)(b)款所述人员,因新罪名被捕的,除非在治安法官或法官面前的公开法庭上举行听证会,否则不得被自行具结释放。
(b)Copy CA 刑法 Code § 1319.5(b)
(a)Copy CA 刑法 Code § 1319.5(b)(a)款适用于以下人员:
(1)CA 刑法 Code § 1319.5(b)(1) 任何目前处于重罪缓刑或重罪假释期的人员。
(2)CA 刑法 Code § 1319.5(b)(2) 任何未按命令出庭,导致发出逮捕令,在当前逮捕前三年内有三次或以上此类情况的人员(车辆法典违规行为引起的轻罪除外),且因以下任何罪名被捕的:
(A)CA 刑法 Code § 1319.5(b)(2)(A) 任何违反《加利福尼亚街头恐怖主义执法和预防法》的行为 (第1部分第7篇第11章(自第186.20条起))。
(B)CA 刑法 Code § 1319.5(b)(2)(B) 任何违反第1部分第8篇第9章(自第240条起)的行为 (袭击和殴打)。
(C)CA 刑法 Code § 1319.5(b)(2)(C) 违反第459条的行为 (入室盗窃)。
(D)CA 刑法 Code § 1319.5(b)(2)(D) 被指控持有或亲自使用枪支的任何罪行。
(E)CA 刑法 Code § 1319.5(b)(2)(E) 任何涉及家庭暴力的罪行。
(F)CA 刑法 Code § 1319.5(b)(2)(F) 被指控对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任何罪行。
(G)CA 刑法 Code § 1319.5(b)(2)(G) 未在(A)至(F)项(含)中描述的任何其他重罪,除非该人员根据法院运作的审前释放计划或经法院批准的审前释放计划获释,在此情况下,(a)款不适用。
(c)CA 刑法 Code § 1319.5(c) 本条不改变第1270.1条规定的要求,即在因该条中指明的罪名被捕的案件中,须在治安法官或法官面前的公开法庭上举行听证会。
(d)CA 刑法 Code § 1319.5(d) 本条不改变或削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28节所赋予的权利 (玛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