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1295(a) 被告或任何其他人,在允许被告保释的命令发出后或在被告因犯轻罪被逮捕和登记后,随时可以不交保释金,而向被告被羁押候审或被通知出庭受审的法院书记员交存命令中提及的金额,或者,如果没有命令,则交存法院法官先前确定的保释金表中的金额,并且,在向羁押被告的警官提交存款证明后,被告必须被解除羁押。
(b)CA 刑法 Code § 1295(b) 如果就任何基于支持原始指控的行为的控告书中的任何指控进行了不止一次存款,而原始指控导致了较早的存款,被告应获得任何较早存款金额的抵扣。
(c)CA 刑法 Code § 1295(c) 法院书记员不得接受普通援助支票作为此项存款或其任何部分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