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1

Explanation

如果你犯罪了,只有在有权审理你案件的法院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判你罪名成立后,你才能受到惩罚。

任何人不得因公共罪行受到惩罚,除非经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合法定罪。

Section § 682

Explanation

在加州,大多数罪行必须通过称为“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的正式指控进行起诉。然而,存在例外情况,包括涉及罢免州文职官员的案件、战时兵役相关的罪行、轻罪和违规行为,以及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被告已在治安法官面前对重罪指控认罪的案件。

每一项公罪都必须通过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进行起诉,但以下情况除外:
1. 涉及罢免州文职官员的程序;
2. 民兵在实际服役期间以及陆军和海军在战时发生的罪行,或州在和平时期经国会同意可以维持的部队中发生的罪行;
3. 轻罪和违规行为;
4.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被告已在治安法官面前对指控认罪的重罪。

Section § 683

Explanation
刑事诉讼是指正式指控某人犯罪并将其移送审判和处罚的过程。

Section § 6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在加利福尼亚州起诉犯罪时,起诉是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进行的,针对被指控犯罪的人。

刑事诉讼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针对被指控犯罪的人提起。

Section § 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简单地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并面临指控的人被称为被告。

Section § 6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首先,他们有权获得迅速且公开的审判。其次,虽然被告人可以选择自行辩护或聘请律师,但在非常严重的案件(例如涉及死刑的案件)中,他们必须有律师代理。第三,被告人可以传唤自己的证人,并在法庭上与指控他们的证人对质。但是,例外情况包括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传闻证据,以及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宣读证人的证词。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
1. 获得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2. 获准聘请律师,如同民事诉讼一样,或亲自出庭并与律师一同辩护,但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应在预审和审判程序的所有阶段由律师在法庭上代理。
3. 传唤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在法庭上与对其不利的证人对质,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刑法 Code § 686(a) 传闻证据在符合本州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可予采纳的范围内,可以被采纳。
(b)CA 刑法 Code § 686(b) 在诉讼中取得的证人证词,在符合本州法律规定,可予采纳的范围内,可以被宣读。

Section § 686.1

Explanation
在死刑案件中,无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被指控的人在预审和审判的各个阶段都必须有律师在场。

Section § 68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旁听者恐吓证人时将其从庭审中驱逐。在此之前,法院必须举行听证会,并确信该旁听者确实在恐吓证人,且驱逐他们对于证人充分、自由地作证至关重要。法律确保这种驱逐是帮助证人作出完整证词的唯一途径。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将新闻界或被告排除在诉讼之外。

(a)CA 刑法 Code § 686.2(a) 法院在举行听证会并作出分节 (b) 中规定的调查结果后,可以命令驱逐任何恐吓证人的旁听者。
(b)CA 刑法 Code § 686.2(b) 法院只有在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以下所有情况时,才可以命令驱逐旁听者:
(1)CA 刑法 Code § 686.2(b)(1) 拟被驱逐的旁听者确实正在恐吓证人。
(2)CA 刑法 Code § 686.2(b)(2) 除非该旁听者被驱逐,否则证人将无法作出充分、自由和完整的证词。
(3)CA 刑法 Code § 686.2(b)(3) 驱逐该旁听者是确保证人能够作出充分、自由和完整证词的唯一合理方式。
(c)CA 刑法 Code § 686.2(c) 分节 (a) 不得用作将新闻界或被告排除在刑事诉讼任何部分之外的手段。

Section § 686.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捕后未经审判即获释,或者被判无罪,并且他们被认为是贫困者(即没有足够的钱),那么如果他们被带离原逮捕地点超过25英里,逮捕机构必须将他们送回最初被捕的地方。

凡是某人被捕后未经审判即获释的案件,或某人被捕、受审并被宣告无罪的案件,如果该人是贫困者,并且在被捕机构将其运送到的地点获释或被宣告无罪,且该地点距离其逮捕地点超过25航空英里,则逮捕机构应根据其请求,将该人送回或安排送回其逮捕地点。

Section § 6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某人因一项罪行受审,且审判结果是定罪或无罪释放,他们就不能再因同一罪行受审。

Section § 6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被指控犯罪,在被判有罪之前,其在拘留期间所受到的限制不应超过必要的程度。

Section § 68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地方政府或其律师不得向被告收取与调查、起诉或上诉相关的费用。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民事案件。

存在可以收取费用的例外情况,包括违反特定州法律和法典的行为,例如某些保险、劳动、税收和失业保险法律。此外,某些州法律可能允许根据法规授权或法院命令追回这些费用,但不适用于地方法规。

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它不限制缓刑部门评估其他法律授权的费用。它将“费用”定义为支付给法律和执法人员的款项,不包括修复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的开支。

(a)CA 刑法 Code § 688.5(a) 市、县或市县,包括代表市、县或市县行事的律师,不得向刑事案件的被告收取调查、起诉或上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地方法规的刑事行为。此禁令不适用于任何民事诉讼或民事程序。
(b)CA 刑法 Code § 688.5(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刑法 Code § 688.5(b)(1) 违反第 186.8、186.11 或 670 节的行为。
(2)CA 刑法 Code § 688.5(b)(2) 法院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7062 节 (d) 款 (1) 项命令的费用。
(3)CA 刑法 Code § 688.5(b)(3) 违反《保险法典》第 1871.4 节的行为。
(4)CA 刑法 Code § 688.5(b)(4) 违反《劳动法典》第 3700.5 节的行为。
(5)CA 刑法 Code § 688.5(b)(5) 违反《税收与税务法典》第 19542.3、19701、19701.5、19705、19706、19720、19721、30165.1、30482、38800、46701、46702、46704 或 46705 节的行为。
(6)CA 刑法 Code § 688.5(b)(6) 违反《失业保险法典》第 2126 节的行为。
(7)CA 刑法 Code § 688.5(b)(7) 违反任何其他州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调查、起诉或上诉费用的追回经法规明确授权或法院命令。本项不适用于地方法规。
(c)CA 刑法 Code § 688.5(c)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缓刑部门评估和收取法规授权的费用或其他收费的权力。
(d)CA 刑法 Code § 688.5(d) 就本节而言,“费用”一词指支付给律师、执法人员和检查员的工资、费用和小时费率,用于调查或执行被指控犯罪所花费的时间。费用不包括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补救、减轻、恢复或以其他方式清理的成本,包括监督成本。

Section § 6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不能被判有罪,除非是通过陪审团的裁决、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法院的裁决,或者通过认罪答辩来承认有罪。

Section § 69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第2部分中概述的、从第681条开始的规则和程序适用于所有法院级别的所有刑事案件。但是,如果某些法律规定了管辖权限制,或者针对特定法院或案件类型有特殊规定,则可能存在例外。

第2部分(从第681条开始)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法院的所有刑事诉讼和程序,除非管辖权限制或特定规定的性质阻止,或为特定法院或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

Section § 6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中关于文件提交和送达的某些规则也可以用于刑事案件,除非有其他具体规定。

此外,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标准规则,规定全州刑事法院如何以电子方式提交和送达文件。

(a)CA 刑法 Code § 690.5(a) 《民事诉讼法典》第1010.6条的(a)款和(e)款,关于文件的允许提交和送达,适用于刑事诉讼,除非本法典第959.1条或任何其他规定另有规定。
(b)CA 刑法 Code § 690.5(b)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统一规则,用于本州审判法院刑事案件中文件的电子提交和送达。

Section § 69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刑法典》某些部分中使用的特定术语。“主管法院”是指对所提及罪行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区域”是指法院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地理范围。“指控性诉状”包括起诉书和申诉书等法律文件。“检察官”包括代表公众起诉犯罪的各种头衔的律师。“县”一词也涵盖市县和市。“重罪案件”涉及重罪,有时也包括轻罪或违规行为;而“轻罪或违规案件”仅包括不涉及重罪的较轻指控。

以下词语在第2部分(从第681条开始)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
(a)CA 刑法 Code § 691(a) “主管法院”一词在提及对任何公诉罪行的管辖权时,指其属事管辖权包括所提及罪行的任何法院。
(b)CA 刑法 Code § 691(b) “管辖区域”一词在提及法院时,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刑事管辖权所及的市县、县、市、镇区或其他有限区域;在高级法院的情况下,指法院所在县。
(c)CA 刑法 Code § 691(c) “指控性诉状”一词包括起诉书、公诉书、控告书和申诉书。
(d)CA 刑法 Code § 691(d) “检察官”一词包括任何律师,无论其被指定为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市公诉人、检察官或任何其他头衔,只要其依法有权或有义务代表人民起诉任何公诉罪行。
(e)CA 刑法 Code § 691(e) “县”一词包括县、市县和市。
(f)CA 刑法 Code § 691(f) “重罪案件”指控告重罪的刑事诉讼,并包括与重罪一并控告轻罪或违规行为的刑事诉讼。
(g)CA 刑法 Code § 691(g) “轻罪或违规案件”指控告轻罪或违规行为的刑事诉讼,但不包括与轻罪或违规行为一并控告重罪的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