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总则
Section § 681
如果你犯罪了,只有在有权审理你案件的法院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判你罪名成立后,你才能受到惩罚。
Section § 682
在加州,大多数罪行必须通过称为“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的正式指控进行起诉。然而,存在例外情况,包括涉及罢免州文职官员的案件、战时兵役相关的罪行、轻罪和违规行为,以及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被告已在治安法官面前对重罪指控认罪的案件。
Section § 684
这项法律规定,当在加利福尼亚州起诉犯罪时,起诉是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进行的,针对被指控犯罪的人。
Section § 686
这项法律规定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首先,他们有权获得迅速且公开的审判。其次,虽然被告人可以选择自行辩护或聘请律师,但在非常严重的案件(例如涉及死刑的案件)中,他们必须有律师代理。第三,被告人可以传唤自己的证人,并在法庭上与指控他们的证人对质。但是,例外情况包括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传闻证据,以及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宣读证人的证词。
Section § 686.2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旁听者恐吓证人时将其从庭审中驱逐。在此之前,法院必须举行听证会,并确信该旁听者确实在恐吓证人,且驱逐他们对于证人充分、自由地作证至关重要。法律确保这种驱逐是帮助证人作出完整证词的唯一途径。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将新闻界或被告排除在诉讼之外。
Section § 686.5
如果某人被捕后未经审判即获释,或者被判无罪,并且他们被认为是贫困者(即没有足够的钱),那么如果他们被带离原逮捕地点超过25英里,逮捕机构必须将他们送回最初被捕的地方。
Section § 688.5
这项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地方政府或其律师不得向被告收取与调查、起诉或上诉相关的费用。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民事案件。
存在可以收取费用的例外情况,包括违反特定州法律和法典的行为,例如某些保险、劳动、税收和失业保险法律。此外,某些州法律可能允许根据法规授权或法院命令追回这些费用,但不适用于地方法规。
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它不限制缓刑部门评估其他法律授权的费用。它将“费用”定义为支付给法律和执法人员的款项,不包括修复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的开支。
Section § 690
本法律条文规定,第2部分中概述的、从第681条开始的规则和程序适用于所有法院级别的所有刑事案件。但是,如果某些法律规定了管辖权限制,或者针对特定法院或案件类型有特殊规定,则可能存在例外。
Section § 690.5
这项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中关于文件提交和送达的某些规则也可以用于刑事案件,除非有其他具体规定。
此外,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标准规则,规定全州刑事法院如何以电子方式提交和送达文件。
Section § 691
本节定义了加州《刑法典》某些部分中使用的特定术语。“主管法院”是指对所提及罪行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区域”是指法院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地理范围。“指控性诉状”包括起诉书和申诉书等法律文件。“检察官”包括代表公众起诉犯罪的各种头衔的律师。“县”一词也涵盖市县和市。“重罪案件”涉及重罪,有时也包括轻罪或违规行为;而“轻罪或违规案件”仅包括不涉及重罪的较轻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