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退庭评议时,可以带走在该案件中已被采纳为证据的所有文件(宣誓证词除外),或法院认为不应从占有这些文件的人手中取走的作为证据提交的公共记录或私人文件的副本。他们还可以带走已提供的书面指示,以及他们自己或其中任何一人记录的证词或其他审判程序的记录,但不得带走由任何其他人记录的记录。法院应为此类物品提供保管和安全保管。
审判开始后至判决前的程序陪审团在案件提交审议后的行为
Section § 1137
当陪审团去商议时,他们可以带走所有证据文件,除了证词。他们也可以带走作为证据的公共或私人文件的副本,除非法院另有决定。此外,他们可以带走书面指示以及他们在审判期间自己做的笔记。但是,他们不应该带走别人做的笔记。法院将确保这些物品得到妥善保管。
陪审团评议 证据文件 宣誓证词
Section § 113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陪审团在评议期间对证词感到困惑或对法律有疑问,应将他们带回法庭以获得澄清。这必须在检察官和被告(或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或者至少在通知他们之后进行。
陪审团评议 证词分歧 陪审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