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法院量刑撤销与重新量刑
Section § 1172
县级重新量刑试点项目旨在通过地方检察官、公共辩护律师以及有时社区组织的合作努力,重新评估并可能减少被监禁人员的刑期。地方检察官必须制定政策,以识别并提出重新量刑的候选人,并获得人员配备和资源方面的资金支持。他们还可以与社区团体合作,协助重返社会和提供支持服务。
每个案件的数据和结果都会被跟踪,以评估项目的成功程度,并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这些报告将审查支出、实施进展以及被考虑和重新量刑人员的人口统计细节。评估旨在确定个人提前获释的程度、资源的使用情况以及潜在的成本节约。
试点项目从2021年持续到2024年,最终评估报告将于2025年提交。州机构被要求通过提供必要数据来协助跟踪项目的影响和成功。
Section § 1172.1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重新考虑被判重罪者的刑罚。如果量刑法律发生变化,或者经某些官员推荐,法院可以这样做。如果判决被撤销,新的判决不能比原判决更严厉。法院在决定时必须考虑被告的改造情况和任何已改变的情况。这个过程可能涉及修改判决,或者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对较轻的指控作出新的判决。已服刑期必须予以折抵,并且必须记录决定的理由。如果发生重新量刑,受害者有权发表意见。如果官员提出建议,则推定应重新量刑,除非被告对公共安全构成风险。然而,被告不能自行申请此项救济,尽管他们将被告知对转介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
Section § 1172.2
本节概述了加州针对身患绝症或永久丧失医疗能力的被监禁人员的人道主义释放程序。如果医疗官员确定囚犯患有严重的生命末期疾病或严重障碍,使其无法进行基本日常活动,他们可以向法院建议撤销刑期,除非该人员对公共安全构成风险。法院必须在收到积极建议后10天内举行听证会。
具体步骤包括将囚犯的医疗状况和法律程序通知囚犯本人、其家人或紧急联系人。该程序要求各官员评估并传达囚犯的医疗状况和释放计划。法律还规定每年公开报告这些案件,按种族、年龄、性别认同和其他因素细分数据。重要的是,这不适用于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不得假释的囚犯。
Section § 1172.6
这项法律允许被判犯有重罪谋杀罪、根据自然且可能后果原则下的谋杀罪或过失杀人罪的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请求撤销其定罪并获得新的判决。这适用于根据2019年1月1日生效的现行法律,他们无法被定罪的情况。请愿书必须包括一份资格声明和相关的案件详情,并可以请求法律顾问。如果法院认为请愿人提出了充分的理由,将发出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这可能导致新的听证会。
检察官必须证明请愿人根据现行法律有罪,如果未能做到,则意味着请愿人可以重新判刑。这项法律确保,如果检方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先前的定罪可以被撤销。如果获得救济,定罪将被重新分类,已服刑期将被计入。请愿人还可以根据这项法律修订,对尚未最终确定的现有定罪提出上诉。
Section § 1172.7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特定条款,在2018年1月1日之前施加的某些量刑加重是无效的。它要求惩教官员识别受这些加重刑罚影响的囚犯,并将其报告给量刑法院。
到2022年3月和7月,官员必须提供这些信息;法院必须在2023年底前审查这些案件,以进行可能的重新量刑。
如果刑罚因无效条款而被加重,法院必须予以减轻,除非公共安全面临风险。重新量刑不得导致比最初判决更长的刑期。法院会考虑囚犯自判刑以来的行为和情况等因素。
某些严重罪犯,例如被判犯有性暴力罪行的人,如果在2025年1月1日之前未被审查,则不适用此重新量刑程序。
Section § 1172.75
本法规定,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根据特定刑法施加的某些刑期加重无效,但涉及先前性暴力犯罪的除外。惩教官员必须识别并向量刑法院报告正在服这些加重刑期的个人,以便可能重新量刑。如果这些加重是基本刑期的一部分,则应视为已服完。
法院必须在指定日期前核实这些加重并对个人重新量刑。重新量刑应减少刑期,除非公共安全风险明显,但不得导致更长的刑期,并且必须遵循量刑指南。法院可以考虑判决后的行为、改造情况以及其他可能降低未来暴力风险的因素。
必须指定律师,重新量刑听证会可以放弃或远程进行。被判犯有性暴力犯罪并被判处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或死刑的人,除非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已进行审查,否则在此日期之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重新量刑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