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法院量刑初次量刑
Section § 1170
加州《刑法典》第1170条概述了量刑的目的和原则,强调通过惩罚、改造和恢复性司法实现公共安全。量刑旨在对类似罪行保持相称性和一致性,同时通过向所有被监禁人员开放的项目支持改造。法律解释说,当判决提供一个范围(三种刑期)时,通常应选择中间刑期,除非有进一步的理由。加重情节需要被证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判处更严厉的刑罚。法律还允许根据罪犯过去的创伤、其青少年身份,或者如果他们是亲密伴侣暴力或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来减轻刑罚。
它引入了申请重新量刑的可能性,特别是对于那些因未成年时犯罪而被判处无假释终身监禁的人,在特定条件下。该法规还考虑了社区项目的参与,并规定法院必须公开解释量刑选择。如果被告人在申请中遗漏了信息,法院将要求其补齐后方予考虑。对于监禁后的强制监督以及某些重罪判决可能导致州监狱而非县监狱的情况,有具体的指示。《刑法典》第1170条指导量刑实践趋向公平,并为因减轻情节和被告人所展示的改造努力而改变刑期提供了机会。
Section § 1170.1
本法律规定了对犯有多项重罪的人如何计算刑期。通常,总刑期包括主刑期、次要罪行的附加刑期以及因前科而产生的任何额外处罚。罪行中最长的刑期决定了主刑期,而次要罪行的刑期则按这些重罪正常刑期的三分之一计算。
然而,在涉及不同受害者的绑架案件中,次要罪行的刑期包括完整的中档刑期。对于在监狱中犯罪的情况,刑期从该人原本应获释出狱后开始计算。
附加处罚必须在法庭上明确列出并确认,通常,对于在犯罪中使用武器或造成伤害的情况,只适用最严重的处罚。某些严重罪行,其附加处罚可能不受限制,且必须完全服刑。
Section § 1170.02
如果某人因一级谋杀罪入狱,且受害者是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那么他们就不能被考虑减刑或重新审理案件。尤其是在罪犯知道或应该知道受害者是执法人员,或者罪犯是故意杀害该执法人员以报复其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Section § 1170.2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在1977年7月1日前犯下重罪的囚犯的假释和判刑问题。监狱假释委员会必须计算这些囚犯根据新的判刑法律应被监禁多长时间。如果计算出的时间短于原判刑期,囚犯的假释日期将进行调整,除非有严重因素证明应判处更长的刑期,在这种情况下将举行听证会。
任何加重处罚因素,例如使用武器或造成伤害,都会在这些计算中被考虑。该法律确保假释条款、良好行为减刑以及释放程序将按照如果罪行发生在1977年法律变更之后的方式适用。最后,它保证任何囚犯的服刑时间不会超过旧法律最初设定的时间。
Section § 1170.3
这项法律旨在使不同审判中的量刑决定更加一致。司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指导方针,帮助法官就关键的量刑问题作出决定。这些问题包括是否批准缓刑、是否判处较长或较短的监禁刑期,以及如何同时处理多项判决(同时执行或连续执行)。此外,还有关于加重刑罚和设立强制监督的指导方针。此外,还有规范缓刑报告的规则,规定了报告必须包含的内容和呈现方式。这些努力旨在从2022年1月1日起,为量刑过程带来公平性和清晰度。
Section § 1170.4
加州司法委员会负责收集和分析本州及其他地区量刑处理方式的数据。这些信息将用于帮助他们制定与量刑相关的规则。
Section § 1170.05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某些监狱囚犯参加替代监禁计划,而不是在州立监狱服刑。符合条件的囚犯,即那些因非暴力和非严重犯罪而被判处确定刑期的囚犯,可以在住宅、药物治疗机构或过渡性护理机构中服刑。然而,被判犯有暴力或严重重罪,或经高风险评估的囚犯,以及符合其他标准的囚犯,则不符合该计划的资格。参与者将受到电子监控以确保遵守规定,并且必须遵守特定规则,例如留在指定地点和接受搜查。
该计划包括个性化康复计划,重点是采用循证实践来减少累犯。参与者可以从事就业、咨询、教育和其他生活技能培训。执法机构应被告知参与者的详细信息,以便进行社区监控。存在排除条款,该计划旨在维护公共安全和信心,同时支持参与者的医疗保健需求。
Section § 1170.5
本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为审判法院法官组织年度培训课程,即量刑研讨会。这些研讨会旨在帮助法官学习如何判处公正和适当的刑罚。
Section § 1170.06
这项法律允许县治安官或县惩教局长向某些被监禁的囚犯提供一个选项,让他们可以参加自愿的替代羁押计划,而不是被关在监狱里。这个计划可以包括居家监禁、戒毒治疗机构以及其他指定设施,例如心理健康诊所。计划中的每一天都算作一天的监禁时间,参与者可以获得减刑积分,就像他们在监狱里一样。
并非所有囚犯都有资格。那些有实施暴力犯罪高风险、有逃脱记录或需要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将被排除在外。计划参与者可能会受到电子设备的监控,但这些设备不能窃听对话。治安官或局长将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优先采用循证项目,并允许参与者获得咨询、教育或职业培训等服务。
参与者必须同意计划条款,例如按规定时间待在住所内并同意搜查。如果他们不遵守规则,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被重新羁押。参与者的信息会与当地执法部门共享,以进行社区安全监控。该计划旨在降低再犯率,并且参与者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将适用。
Section § 1170.7
如果有人为了获取药物而抢劫或试图抢劫药剂师、药房员工或任何合法持有受管制物质的人,这会使罪行更加严重,并可能导致更严厉的惩罚。
Section § 1170.8
如果有人在教堂或犹太教堂等礼拜场所实施抢劫或使用致命武器进行袭击,这会在量刑时使犯罪变得更严重。
如果一个人被判故意纵火焚烧礼拜场所,这也会使犯罪更严重,并影响所判处的刑罚。
Section § 1170.9
Section § 1170.11
Section § 1170.12
这项法律为那些被判犯有重罪且有先前严重或暴力重罪记录的人,设立了严格的量刑规定。它规定,法院必须判处连续刑罚,不得缓刑或暂停执行刑罚。过去和当前判决之间的时间长短无关紧要,罪犯必须在州立监狱服刑。良好行为的抵免不得超过刑期的五分之一,并且只有在开始监禁后才能累计。多项重罪指控将导致连续量刑,类似规则也适用于多项严重重罪。先前的判决可以包括州外的判决,如果该罪行在加州会被认定为严重或暴力重罪,并且一些少年司法裁定也算在内。如果被告有两项或更多先前的严重重罪,刑期可能至少是终身监禁。然而,也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当前的罪行并非重罪,除非满足某些标准,如使用枪支或特定的先前罪行。该法律还规定,任何严重或暴力先例都必须在法庭上得到证明,如果证据不足,则有一定余地予以驳回。未经重大协议或选民批准,立法机关不得修改本节。
Section § 1170.13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根据第1170.1条 (a) 款有一项普遍规则,即对额外的连续犯罪判处较短的刑期,但如果某人根据第139条 (b) 款被定罪,那么每项额外的犯罪都必须判处完整的中间刑期,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
Section § 1170.15
Section § 1170.16
Section § 1170.18
这项法律允许在2014年11月5日正在服刑的某些重罪犯,如果根据本法案的修订,其重罪在当时应被视为轻罪,则可以申请将其刑期减为轻罪。如果符合条件,他们的判决可以被撤销,除非被认为对公共安全构成风险。法院会考虑个人的犯罪历史、在狱中的表现以及其他相关因素。重新量刑的个人将获得已服刑期的折抵,并可能面临一年的假释,除非法院免除。
曾有严重罪行前科或需要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不适用此法。如果最初判决的法院不可用,可以由另一位法官接替。如果存在严重的豁免情况,例如先前的暴力犯罪,本法不适用。对于因精神失常而被判无罪的人,如果符合条件并提出适当申请,其羁押期限可以缩短。
Section § 1170.21
本条规定,任何针对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规定的第647f条的过去定罪均无效。这意味着如果您曾根据此特定条款被捕、被指控或被定罪,这些记录将被彻底清除。当被问及您的犯罪记录时,您可以合法地表示您未曾参与此类违法行为。此外,未经您的同意,有关这些逮捕或定罪的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用来对您不利。这包括对工作、福利或任何其他个人发展的影响。
Section § 1170.22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因违反2017年12月31日修订前的第647f条而正在服刑的人,请求法院减刑或撤销判决。如果法院记录证实了该定罪,旧的定罪可以被撤销,并且该人将就任何其他剩余指控重新判刑。在重新判刑期间,该人将获得已服刑时间的抵免,并且监督时间不会超过最初判定的时间。重新判刑不得导致刑期延长,也不能恢复因认罪协议而被驳回的指控。
一旦他们完成新的刑期,某些法律规定将适用。这项法律不改变不相关案件的最终判决。重新判刑听证会被视为定罪后释放程序,并且也适用于某些少年案件。司法委员会必须提供表格供人们提交这些申请。
Section § 1170.7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第288条,让未成年人参与不当行为,并且使用淫秽或有害材料来诱导未成年人,那么在根据第1170条 (b) 款确定刑罚时,这一行为将被视为加重犯罪的因素。
Section § 1170.72
Section § 1170.73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某些与毒品相关的重罪,法院在决定是否判处更严厉的刑罚时,需要考虑所涉毒品的数量。
Section § 1170.74
Section § 1170.76
Section § 1170.78
Section § 1170.81
Section § 1170.8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出售或赠送非法药物而被定罪,并且知道接受药物的人存在某些特定情况,那么其刑罚将会加重。具体来说,如果接受药物的人当时怀孕、曾有暴力重罪前科,或者正在接受心理治疗,那么这将被视为更严重的罪行。
Section § 1170.84
Section § 1170.8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犯下重罪袭击或殴打,目的是阻止某人作证,或者因为该人协助了执法部门,这会使惩罚更加严厉。它也适用于任何受害人因年龄或残疾等原因特别脆弱的重罪,这使其成为加重判决的一个因素。
Section § 1170.86
如果某人因针对在校学生的性犯罪或袭击等特定严重罪行被定罪,且犯罪发生在学校区域内,这一事实将加重其在加州的刑罚。
Section § 1170.89
Section § 1170.91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曾在美国军队服役的人被判重罪,且因服役而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创伤性脑损伤或药物滥用等问题,法院在量刑时应将其视为可能减轻刑罚的因素。如果最初未考虑这些问题,他们可以申请复核判决。
法院将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决定该个人是否符合重新考虑的条件。如果符合,法院可以减轻其刑罚或将定罪改为较轻的罪行,但不得延长原判刑期。该法律甚至适用于过去的定罪,并确保个人获得已服刑期的折抵,同时保留其在其他法律下的权利。
此项考虑不适用于某些严重的过往罪行,且惩教部门没有义务对退伍军人进行这些问题的评估。
Section § 1170.12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量刑法中特定法律引用应如何根据犯罪发生日期来理解。对于在2012年11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罪行,对其他法律的引用应按其在2012年11月7日的文本进行解释。对于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实施的罪行,这些引用应按其在2024年1月1日的文本进行解释。
Section § 1170.126
本法允许某些因非暴力、非严重重罪而服无期徒刑的囚犯请求减刑。囚犯必须提交重新量刑的申请,但那些有“二次打击”定罪的囚犯不符合资格。法院在决定时将考虑囚犯的犯罪记录、狱中表现以及对公共安全的风险。如果符合条件,囚犯将被重新量刑,除非被认为对公共安全风险过大。新判决不能长于原判决。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囚犯可以放弃出庭。如果原判法官无法处理,可以指派新法官。现有权利和其他判决的终局性不受影响。
Section § 1170.127
因精神错乱被判无罪并被送往州立医院收治的人,可以请求法院缩短其收治期限。缩短后的期限将是如果另一项法律在他们最初被收治时已生效,他们本应被收治的期限。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如果该人被判有罪,他们将符合第1170.126条规定的减刑资格;并且申请必须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提交,除非有正当理由可以延迟提交。
如果根据本法律缩短了收治期限,收治期仍必须留出时间来满足某些要求。如果缩短后的期限不足以满足这些要求,法院可以将期限延长最多240天,以便有时间满足这些要求。
Section § 1171
本法律概述了判后程序的流程,这些程序涉及根据可能导致被告获得较轻刑罚的特定法律重新审视判决或定罪。到2025年3月1日,各县的法官需要制定一个计划,以高效处理这些案件。他们将与不同的法律代表合作,组织这些听证会。
法院程序将考虑为被告指派律师,并可能修改判决,无论被告过去是否认罪,且不影响现有认罪协议。被告有权被告知裁决及其上诉权。
惩教部门的记录可供这些程序查阅,但敏感数据通过删节得到保护,且该部门已制定了如何查阅这些记录的指南。如果受害者及时提出请求,将有机会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