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93

Explanation

在加州刑事审判中,陪审团选定并宣誓就职后,审判将按既定顺序进行,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对于重罪案件,书记员宣读指控时,不会提及被告已承认的任何前科。控方可以先发表开庭陈述,辩方可以随后发表,也可以等到证据提交后再发表。证据首先由控方提交,然后由辩方提交。经法院允许,双方都可以提供反驳证据。证据提交后,双方都可以进行辩论,由控方首先发言并作结案陈词。最后,法官会就法律要点指示陪审团,并可对证据发表评论以帮助陪审团理解。如果陪审团提出要求,将获得书面指示副本以供评议。

陪审团经选定并宣誓就职后,除非放弃,审判应按以下顺序进行,除非法院另有指示:
(a)CA 刑法 Code § 1093(a) 如果起诉书指控的是重罪,书记员应宣读起诉书,并向陪审团说明被告的答辩;如果起诉书指控有前科,且被告已承认该前科,书记员在宣读时应省略所有与该前科有关的内容。在所有其他案件中,此项手续可免除。
(b)CA 刑法 Code § 1093(b) 地方检察官或人民的其他律师可以发表开庭陈述以支持指控。无论地方检察官或人民的其他律师是否发表开庭陈述,被告或其律师随后可以发表开庭陈述,或可保留开庭陈述,直至支持指控的证据提交之后。
(c)CA 刑法 Code § 1093(c) 地方检察官或人民的其他律师随后应提供支持指控的证据。被告或其律师随后可以提供支持辩护的证据。
(d)CA 刑法 Code § 1093(d) 双方当事人随后只能分别提供反驳证词,除非法院出于正当理由,为伸张正义,允许他们就其原案提供证据。
(e)CA 刑法 Code § 1093(e) 证据提交完毕后,除非案件由任何一方或双方在没有辩论的情况下提交,地方检察官或人民的其他律师,以及被告的律师,可以向法院和陪审团辩论案件;地方检察官或人民的其他律师首先进行辩论并有权作结案陈词。
(f)CA 刑法 Code § 1093(f) 法官随后可以向陪审团发出指示,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请求,法官应就与争议点相关的任何法律问题发出指示;法官可以陈述证词,并且可以就证据、证词以及任何证人的可信度发表其认为对案件的正确裁决所必需的评论,并且可以宣告法律。在审判开始时或审判期间不时,且无需任何一方请求,审判法官可以向陪审团提供其认为对审理案件有必要指导作用的适用法律指示。陪审团退庭进行评议时,法院应告知陪审团可以获得书面陪审团指示副本。法院可酌情向陪审团提供已发出的书面指示副本。但是,如果陪审团请求法院提供书面指示副本,法院应向陪审团提供一份副本。

Section § 1093.5

Explanation

在有陪审团的刑事审判中,律师必须在结案陈词前向法官提交法律指示请求。法官必须决定是批准还是修改这些指示,并告知律师所有将要给出的指示。如果在结案陈词期间出现新问题,法官可以根据需要并在律师请求下提供额外指示。

在任何由陪审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所有关于法律要点的指示请求必须向法庭提出,且所有拟议的指示必须在辩论开始之前提交给法庭。在辩论开始之前,法庭应律师的请求,必须:(1) 决定是否采纳、拒绝或修改拟议的指示;(2) 决定除了拟议的指示外,是否还应给出其他指示(如有);以及 (3) 告知律师所有将要给出的指示。然而,如果在辩论过程中,提出了未被已给出或已拒绝的指示所涵盖的问题,法庭可以应律师的请求,就该主题事项给出补充指示。

Section § 10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审判中,如果因诉辩状情况需要或出于其他正当理由,可以改变通常的诉讼程序顺序。该决定由法院酌情决定,这意味着法官可以决定何时进行此类变更合适。

Section § 1095

Explanation
当一个人被指控犯有可判处死刑的罪行时,控辩双方各可以有两名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对于其他罪行,法院可以选择将每方限制为仅一名律师。

Section § 109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要定罪,陪审团必须确信被告人有罪,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意味着在考虑所有证据后,陪审团必须对被告人的罪行有坚定不移的信念,而不仅仅是轻微的或想象的怀疑。

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如果对其是否有罪存在合理怀疑,未能令人满意地证明其有罪,则其有权被宣告无罪。但此推定仅是将证明其有罪的举证责任置于州方,且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合理怀疑的定义如下:“它并非仅仅是可能的怀疑;因为所有与人类事务相关的事物都可能存在某种可能的或想象的怀疑。它是指在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比较和考量之后,陪审员的内心仍处于一种无法确信指控真实性的状态。”

Section § 10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向陪审团解释无罪推定和合理怀疑时,只需宣读第1096条即可。无需就这些主题提供额外的解释。

Section § 109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指控犯罪,但对于他们犯下的具体犯罪程度存在合理怀疑,法律规定他们只能被判犯有最轻程度的罪行。

Section § 1098

Explanation
当两个人或更多人被指控犯下同一罪行时,他们通常应该在法庭上一起受审。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合适,它可以决定对其中一名或多名被告进行单独审判。这意味着有些被告可能会一起受审,而另一些被告则可能单独受审。此外,即使使用了单独的法律文件来指控他们,如果可能的话,他们仍然可以一起受审。

Section § 1099

Explanation

如果同一案件中有多个被告,法院可以在审判开始前,应检察官的请求,允许其中一名被告从案件中被释放。这使得被释放的被告可以作为控方的证人作证。

当两名或多名被告被列入同一份控告书时,法院可以应检察官的申请,在被告开始辩护之前的任何时候,指示任何被告被免除起诉,以便他可以作为人民的证人。

Section § 1100

Explanation
如果多名被告被一同起诉,但其中一名被告的证据不足,法院可以提前将该人从案件中免除,以便他们可以为其共同被告作证。

Section § 110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在第 1099 条和第 1100 条所解释的情况下被宣告无罪,或被判无罪,他们就不能因同一罪行再次受审。这可以防止“一罪两审”,即一个人不能因同一罪行被多次起诉。

在第 1099 条和第 1100 条中提及的命令,是对被解除的被告的无罪开释,并构成对同一罪行再次起诉的禁止。

Section § 1102

Explanation
在刑事案件中,除非法律法典中另有具体规定,否则适用与民事案件相同的证据规则。这意味着证据在法庭上如何处理和呈现,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遵循相同的指导原则。

Section § 11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犯罪受害人有权出席被告、检察官和公众可以出席的所有刑事诉讼。只有当法院发现有充分理由(例如确保被告获得公正审判或保护证人)时,受害人才可能被排除在外。法院在决定排除受害人之前必须考虑替代方案,并作出具体认定以证明排除的合理性。“受害人”一词可指实际受害人、受害人选择的某人,或如果受害人已故,则指其家庭成员。如果受害人同时也是证人,法院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将其排除在外,但应尽可能允许其出席。

犯罪受害人在任何刑事诉讼中出庭的权利应按以下方式予以保障:
(a)CA 刑法 Code § 1102.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分节 (d) 中另有规定外,受害人有权出席并就座于被告、检察官和公众有权出席的所有刑事诉讼。
(b)CA 刑法 Code § 1102.6(b) 受害人只有在符合以下各项标准的情况下才可被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
(1)CA 刑法 Code § 1102.6(b)(1) 任何动议人,包括被告,凡寻求将受害人排除在任何刑事诉讼之外的,必须证明受害人的在场将极有可能损害压倒性利益。“压倒性利益”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刑法 Code § 1102.6(b)(1)(A) 被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B)CA 刑法 Code § 1102.6(b)(1)(B) 政府阻止敏感信息披露的利益。
(C)CA 刑法 Code § 1102.6(b)(1)(C) 保护证人免受骚扰和人身伤害。
(D)CA 刑法 Code § 1102.6(b)(1)(D) 法院维护秩序的利益。
(E)CA 刑法 Code § 1102.6(b)(1)(E) 保护性犯罪受害人免受作证带来的创伤和尴尬。
(F)CA 刑法 Code § 1102.6(b)(1)(F)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G)CA 刑法 Code § 1102.6(b)(1)(G) 商业秘密的保护。
(2)CA 刑法 Code § 1102.6(b)(2) 法院考虑将受害人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的合理替代方案。
(3)CA 刑法 Code § 1102.6(b)(3) 将受害人排除在任何刑事诉讼之外,或对其在任何刑事诉讼中的在场施加任何限制,均应严格限定范围,以服务于动议人所指明的压倒性利益。
(4)CA 刑法 Code § 1102.6(b)(4) 在举行听证会后,任何将被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的受害人均应获得陈述意见的机会,法院应作出具体的案件事实认定,以支持将受害人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或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在场施加任何限制。
(c)CA 刑法 Code § 1102.6(c) 在本节中,“受害人”指 (1) 犯罪的被指控受害人及其选择的一人,或法院根据诉讼的具体情况可能允许的更多人数,(2) 如果受害人无法出席诉讼,则指受害人指定的两人,或法院根据诉讼的具体情况可能允许的更多人数,或 (3) 如果受害人已故,则指受害人的两名直系亲属,或法院根据诉讼的具体情况可能允许的更多人数。
(d)CA 刑法 Code § 1102.6(d)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法院根据《证据法》第 777 条,在受害人被传唤为证人时,将其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排除令应符合分节 (b) 第 (1) 至 (4) 款(含)的目标,即在可能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出席所有诉讼。

Section § 1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有人被指控涉及帮派加重处罚(即与帮派相关犯罪的额外惩罚)的罪行时,审判应如何进行。如果辩方提出请求,审判必须分阶段进行。首先,法院决定被告是否犯有主要罪行。如果认定有罪,下一阶段将审议该罪行是否与帮派有关,需要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帮派的利益或帮助帮派而实施的。此外,如果有人被明确指控参与帮派犯罪,这项指控应与其他不涉及帮派证据的指控分开审理,除非其他指控也涉及帮派证据。

(a)CA 刑法 Code § 1109(a) 如果辩方提出请求,根据第186.22条(b)款或(d)款被指控帮派加重处罚的案件,应按以下阶段分开审理:
(1)CA 刑法 Code § 1109(a)(1) 应首先确定被告对基础罪行的有罪问题。
(2)CA 刑法 Code § 1109(a)(2) 如果被告被认定对基础罪行有罪,并且存在根据第186.22条(b)款或(d)款提出的加重处罚指控,则应就加重处罚的真实性问题向事实认定者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关于基础罪行是为了犯罪街头帮派的利益、在其指示下或与其关联而实施的,以及基础罪行是怀有促进、推动或协助帮派成员犯罪行为的特定意图而实施的指控,应通过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予以证明。
(b)CA 刑法 Code § 1109(b) 如果被告被指控违反第186.22条(a)款,此项罪名应与所有其他不要求帮派证据作为犯罪要素的罪名分开审理。此项指控可以与根据第186.22条(b)款或(d)款提出的加重处罚指控在同一程序中审理。

Section § 1111

Explanation

不能仅仅根据同谋犯的证词来给某人定罪,除非有额外的证据能将此人与犯罪联系起来。这些额外证据必须不仅仅是证明犯罪发生了或者详细说明了犯罪情况。

同谋犯是指可能与被告面临相同罪名指控的人。

不得仅凭同谋犯的证词定罪,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该证据应倾向于将被告与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如果佐证仅显示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其情节,则佐证不足。
同谋犯在此定义为在同谋犯提供证词的案件中,可能因针对受审被告所指控的同一罪行而被起诉的人。

Section § 11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告不能仅仅根据在押线人未经证实的证词而被定罪或判处更严厉的刑罚。在押线人是指声称在被告和线人都在监狱或看守所时,听到被告作出不利陈述的人,且此人并非犯罪的共犯或目击证人。除了线人的证词之外,必须有其他证据将被告与犯罪联系起来。这些额外证据不能仅仅证实犯罪发生了;它必须显示被告与犯罪的关联。此外,除非能证明另一名在押线人未就证词内容进行过沟通,否则其证词不能作为佐证。这些规定不改变对共犯证词进行佐证的现有标准。

(a)CA 刑法 Code § 1111.5(a) 陪审团或法官不得仅凭在押线人的未经证实的证词,判决被告有罪,认定特殊情况属实,或使用加重情节。在押线人的证词应由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这些证据应将被告与犯罪行为的实施、特殊情况或在押线人所作证的加重情节证据联系起来。如果佐证仅仅显示了犯罪行为的实施、特殊情况或加重情节,则佐证不足。在押线人的佐证不得由另一名在押线人的证词提供,除非传唤该在押线人作为证人的一方通过优势证据证明该在押线人未就证词内容与另一名在押线人进行过沟通。
(b)CA 刑法 Code § 1111.5(b) 本节所称“在押线人”是指除共同被告、亲身证人、共犯或同谋者之外的任何人,其证词基于据称由被告在被告和线人均被关押在市或县监狱、州刑事机构或教养机构期间所作的陈述。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或改变根据第 1111 节对共犯证词进行佐证的要求。

Section § 1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性侵犯审判中,法院不能要求任何证人或受害人接受精神或心理检查,以判断他们是否在说实话。

Section § 1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解散陪审团,如果确定法院没有处理该罪行的权限(管辖权),或者如果指控的事实实际上不构成法律规定的非法行为。

Section § 1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陪审团因法院无权审理该案件而被解散,并且证明犯罪发生在加州之外,那么被指控的人必须被释放。

Section § 1115

Explanation
如果犯罪发生在不同的县,法院可以将被告拘留一段合理时间,等待正确县的逮捕;或者如果只是轻罪,可以准予保释。被告必须承诺,如果发出逮捕令,将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出庭接受逮捕。如果他们不出庭,保释金可能会被没收。书记员会将案件文件发送给正确县的地区检察官,并且该县支付传输费用。

Section § 11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被告没有根据正确县的逮捕令被捕会发生什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被告必须被释放,他们的保释金作废,或者任何作为保释金支付的钱必须退还。如果是其他人支付的钱,则退还给他们。此外,任何担保被告保释的人不再承担责任。如果被告被捕,程序将遵循与在另一县根据有效逮捕令逮捕某人相同的步骤。

如果被告未根据第 1115 条规定,凭适当县的逮捕令被捕,则其必须解除羁押,或其在诉讼中的保释责任被免除,或代替保释金存入的款项必须退还给他本人或经法院认定代表该被告存入该款项的人员,视具体情况而定;并且该条中提及的担保书中的保证人必须解除责任。如果他被捕,则必须按照在另一县根据治安法官签发的逮捕令逮捕被告的相同程序进行处理。

Section § 1117

Explanation

如果陪审团认为对被告的指控不构成犯罪,法院必须释放被关押的被告,退还其保释金(如果已缴纳),或者退还任何代替保释金支付的款项。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可以提出新的指控并可能导致定罪,法院可以指示地方检察官提起新的指控,或者将案件提交给另一个大陪审团。无论采取何种步骤,都将遵循特定的规则。之后,被告可以由治安法官审查,以决定是否应将其释放或继续羁押。

如果陪审团因所指控的事实不构成法律可惩罚的罪行而被解散,法院必须命令:如果被告被羁押,则应予释放;或者如果获准保释,则其保释金应予解除;或者,如果他已存入金钱,或者他人已代他存入金钱作为其出庭的保释金,则该金钱应退还给他或法院认定代表该被告存入该金钱的人。除非法院认为可以提出新的起诉书或控告书,据此被告可以被合法定罪,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指示地方检察官提起新的控告,或者(如果被告尚未经治安法官羁押)指示将案件提交给同一或另一个大陪审团;并且必须按照第998条的规定进行相同的程序;但前提是,在此类命令或提交后,被告可以在治安法官面前接受审查,并由其释放或羁押,如同其他案件一样。

Section § 1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刑事案件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法官可以在辩方提出证据之前,裁定被告对部分或全部指控无罪。这一决定被称为无罪判决,如果法官认为控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可以作出。如果法官不批准这项无罪判决动议,被告仍然可以提出证据,而无需事先声明他们会这样做。

Section § 11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陪审团审判中,如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法官可以在任何一方证据提交完毕后、陪审团做出决定前,决定宣告被告对某些指控无罪。如果法官在控方提交证据后没有准予无罪判决,被告仍然可以提交自己的证据,即使他们事先没有声明会这样做。

Section § 1118.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根据加州《刑法典》第1118条或1118.1条被判无罪,则该判决不得上诉,并且该人不得因同一罪行再次受审。

Section § 1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决定,如果犯罪现场或与审判相关的任何其他重要地点或财产无法带入法庭,陪审团是否应前往勘验。陪审团由治安官或法警带往现场,并由法院指定的人员向他们展示该地点。负责陪审团的官员不得与陪审团谈论审判,也不得允许其他人这样做。该官员必须及时或在指定时间将陪审团带回法庭。

当法院认为,陪审团应勘验被指控犯罪发生地、任何其他重要事实发生地,或证据中提及且无法方便地带入法庭的任何个人财产时,法院可命令陪审团在治安官或法警(视情况而定)的看管下集体前往该地点或该财产所在地,该地点或财产须由法院为此目的指定的人员向陪审团展示;且该官员必须宣誓,不得允许任何人与陪审团就与审判相关的任何事项进行交谈或沟通,也不得自行交谈或沟通,并应在没有不必要延误的情况下,或在指定时间将其带回法庭。

Section § 1120

Explanation

如果陪审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他们必须在审判进行期间告知法庭。如果陪审员在陪审团私下讨论案件时提及这些知识,陪审团必须返回法庭。

在这些情况下,该陪审员将必须作为证人发言,以确定他们是否仍应继续担任陪审员。

如果陪审员对案件中存在争议的事实有任何个人所知,他或她必须在审判期间在公开法庭上声明。如果在陪审团退庭评议期间,陪审员声明一项可能构成案件证据的事实,且该事实基于其个人所知,则陪审团必须返回法庭。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作出声明的陪审员必须宣誓作为证人,并在当事人面前接受询问,以便法院确定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解除其陪审员职务。

Section § 1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决定陪审员在审判期间是应该集中在一起,还是可以分开。如果允许陪审员分开,法院必须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告诫。如果他们集中在一起,将指派一名官员看管他们。这名官员宣誓不得让任何人与陪审员谈论案件,并且必须确保他们在需要时返回法庭。

宣誓审理案件的陪审员,经法院酌情决定,可以允许其分开,或由适当的官员看管。如果允许陪审员分开,法院应适当训诫他们。如果陪审员由适当的官员看管,该官员必须宣誓,在法院下次开庭前将陪审员集中看管,不允许任何人与他们交谈或沟通,官员本人也不得就与审判相关的任何主题与他们交谈或沟通,并在下次开庭时将他们带回法庭。

Section § 1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必须向陪审团发出的指示,在审判开始前和审判期间的某些休庭时。首先,陪审员被告知不得在彼此之间或与任何其他人讨论案件,并避免在审判结束前研究、分享信息或形成与审判相关的意见;这些限制包括电子通信。

此外,陪审员不得与媒体讨论案件,也不得阅读或听取关于案件的新闻报道。他们也不允许参观与犯罪相关的地点。此外,在他们职责结束后90天内,他们不得接受或讨论因提供审判信息而获得的报酬。重要的是,任何试图不当影响陪审员的行为都必须报告。

(a)CA 刑法 Code § 1122(a) 陪审团宣誓就职后,且在公诉方开庭陈述前,法院应向陪审团进行一般性指示,说明其基本职能、职责和行为。该指示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告诫:
(1)CA 刑法 Code § 1122(a)(1) 陪审员不得在彼此之间或与任何其他人交谈、进行研究,或传播与审判相关的任何信息。法院应作为告诫的一部分明确解释,禁止交谈、研究和传播信息适用于所有形式的电子和无线通信。
(2)CA 刑法 Code § 1122(a)(2) 他们不得阅读或听取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报道的任何关于案件的报道或讨论。
(3)CA 刑法 Code § 1122(a)(3) 他们不得参观或查看被指控的罪行发生地或涉嫌发生地,或案件中涉及的任何其他场所或地点。
(4)CA 刑法 Code § 1122(a)(4) 在解除职责之前和解除职责后的90天内,他们不得请求、接受、同意接受,或与任何正在接收或接受的人讨论,任何作为提供与审判相关信息的对价的付款或利益。
(5)CA 刑法 Code § 1122(a)(5) 他们应立即向法院报告其知情范围内涉及任何人试图不当影响陪审团任何成员的任何事件。
(b)CA 刑法 Code § 1122(b) 在将案件提交给陪审团之前,陪审团还应在每次法院休庭时,无论是否允许其分开或由官员看管,受到法院的告诫,告知其职责是不得进行研究、传播信息,或在彼此之间或与任何其他人就与审判相关的任何主题进行交谈,或在案件最终提交给他们之前形成或表达任何关于案件的意见。法院应作为告诫的一部分明确解释,禁止研究、传播信息和交谈适用于所有形式的电子和无线通信。

Section § 11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提醒陪审员,在他们正式解除职责之前,不得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报酬或其他奖励,以提供有关审判的信息。每次法院休庭时都可以发出此警告。这至关重要,因为接受此类报酬可能会损害司法公正的实质和外观。

Section § 1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审判期间出现的任何法律问题,都由法院负责解答。

Section § 1126

Explanation
在审判中,法官负责决定任何法律问题,而陪审团则专注于案件的事实。即使陪审团可以作出涉及法律和事实的综合裁决,他们也必须遵循法官提供的法律指示。

Section § 11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刑事案件中如何处理陪审团指示。通常,指示必须是书面的,除非有速记员在场记录。但在轻罪案件中,如果检察官和辩方都同意,也可以口头给出指示。法院可以就适用法律指导陪审团,评论证据和证人可信度,并可以提及被告是否未作证来反驳证据。陪审员负责裁定事实和证人可信度。双方都可以提出书面法律指示,法院决定是否采纳。法院必须记录对这些提议的决定,并说明哪些被接受,哪些被拒绝。

所有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给出,除非有速记员在场并记录下来,在此情况下可以口头形式给出;但规定,在所有轻罪案件中,经检察官和被告律师同意,可以口头形式给出指示。在向陪审团发出指示时,法院可以就适用于案件事实的法律向陪审团作出指示,并可以就证据、证词以及任何证人的可信度发表其认为对案件的正确裁决所必需的评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无论被告是否作证,其未能通过证词解释或否认案件中对其不利的任何证据或事实,法院均可对此发表评论。法院应在所有案件中告知陪审团,陪审员是提交给他们的所有事实问题和证人可信度的唯一裁决者。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交任何关于法律的书面指示,但不得涉及事实问题,并请求法院予以采纳。如果法院认为其正确且相关,则必须采纳;否则,必须拒绝。对于每项提交并采纳或拒绝的指示,法院必须签署其决定并注明是哪一方请求的。如果部分采纳部分拒绝,法院必须加以区分,通过批注说明指示的哪一部分被采纳,哪一部分被拒绝。

Section § 11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在刑事审判中使用狱中线人。狱中线人是指被关押在惩教机构中,并就被告所作陈述作证的人。法律要求陪审团仔细审查此类证词,特别是如果线人因作证而获得好处。如果控方使用此类线人,他们必须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给予线人的任何好处,并且这份声明必须在审判前与辩方共享。这些好处可能包括宽大处理、奖励,或与线人当前或未来监禁条件相关的其他优待。

(a)CA 刑法 Code § 1127(a) 就本条而言,“狱中线人”是指除共同被告、亲历证人、同谋或共谋者以外的任何人,其证词基于被告在被告和线人均被羁押在惩教机构内时所作的陈述。
(b)CA 刑法 Code § 1127(b) 在任何有狱中线人作为证人作证的刑事审判或诉讼程序中,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应指示陪审团如下:
“狱中线人的证词应谨慎并仔细审查。在评估此类证词时,您应考虑其可能受到获得或预期获得来自传唤该证人一方的任何利益的影响程度。这并不意味着您可以任意地不采信此类证词,但您应根据案件中的所有证据,赋予其您认为应有的权重。”
(c)CA 刑法 Code § 1127(c) 当控方在任何刑事审判中传唤狱中线人作为证人时,在传唤该证人的同时,控方应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声明,列明向狱中线人承诺或由其收到的任何及所有对价。
提交给法院的声明不得扩大或限制被告根据法律规定获取信息的权利。该声明应在审判前提供给被告或被告的律师,且声明中包含的信息应受证据规则的约束。
(d)CA 刑法 Code § 1127(d) 就 (c) 款而言,“对价”是指任何认罪协商、保释考虑、减刑或改判,或任何其他宽大处理、利益、豁免、经济援助、奖励,或改善当前或未来的监禁条件,以作为线人在检察官打算传唤其作为证人的刑事诉讼中作证的交换或关联。

Section § 1127

Explanation
在刑事审判中,当专家证人的意见作为证据提出时,法官必须告诉陪审团,他们可以考虑这些专家意见。但是,陪审团不必将专家意见视为最终结论。他们应该根据意见的价值来判断其分量,如果认为不合理,则可以不予理会。关于如何处理意见证据,无需再提供其他指示。

Section § 1127

Explanation

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控方将被告的逃跑行为作为有罪证据,法院必须告知陪审团,犯罪后逃跑并不自动意味着该人有罪。这只是他们可以考虑的一项证据,但陪审团决定其在判断有罪或无罪时的重要性。无需就逃跑问题给出其他指示。

在任何刑事审判或诉讼中,如果被告逃跑的证据被用来证明其有罪,法院应大致按以下方式指示陪审团:
一个人在犯罪发生后立即逃跑,或在他被指控犯有已发生的罪行后逃跑,本身不足以证明其有罪,但如果得到证实,陪审团在决定其有罪或无罪时可以考虑这一事实。这种情节应有多大分量,由陪审团决定。
无需就逃跑问题给出进一步指示。

Section § 11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性侵案件(如强奸或强奸未遂)中,陪审团可以被告知什么以及不可以被告知什么。在这些案件中,陪审团不能仅仅因为某人之前同意过性行为(无论是与被告还是与其他人),就推断他们更有可能再次同意。如果存在证据表明受害人在被指控的罪行发生前曾自愿与被告发生性行为,陪审团只能将此证据用于判断受害人此次是否同意,或者被告是否合理地相信存在同意。陪审团也不得假定受害人过去的性行为会影响其作证时的可信度。

Section § 1127

Explanation
本法律禁止在某些刑事案件的陪审团指示中使用“不贞洁品格”一词。具体而言,它适用于涉及强奸或法定强奸指控,或相关企图或袭击的案件。

Section § 1127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有10岁或10岁以下儿童作证的刑事案件。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必须指示陪审团如何评估儿童的证词。陪审团应考虑儿童的年龄和认知发展,但不应仅仅因为年龄而自动判断儿童的证词比成年人更不可信或更可信。

在任何有10岁或10岁以下儿童作为证人作证的刑事审判或诉讼中,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应按以下方式指示陪审团:
在评估儿童证词时,您应考虑围绕儿童证词的所有因素,包括儿童的年龄以及有关儿童认知发展水平的任何证据。尽管由于年龄和认知发展水平,儿童作为证人可能与成年人表现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儿童作为证人比成年人更可信或更不可信。您不应仅仅因为他或她是一名儿童而贬低或不信任儿童的证词。

Section § 11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如果证人有发育障碍、认知障碍、精神障碍或沟通障碍,陪审团必须被告知在评估证人证词时要考虑这些因素。陪审团应认识到,这类证人可能因其障碍而表现不同,但这并不影响他们与其他证人相比的可信度。陪审团不应仅仅因为他们的障碍而自动不信任或驳回他们的证词。

在任何刑事审判或诉讼中,如果发育障碍、认知障碍、精神障碍或沟通障碍人士作为证人作证,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应指示陪审团如下:
在评估发育障碍、认知障碍、精神障碍或沟通障碍人士的证词时,你们应考虑与该人士证词相关的所有因素,包括他们的认知发展水平。尽管由于其认知发展水平,发育障碍、认知障碍、精神障碍或沟通障碍人士作为证人可能会表现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发育障碍、认知障碍、精神障碍或沟通障碍人士作为证人比其他证人更可信或更不可信。你们不应仅仅因为某人是发育障碍、认知障碍、精神障碍或沟通障碍人士,而轻视或不信任其证词。

Section § 1127

Explanation

在任何刑事审判中,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官告知陪审团,他们不应让个人感情或公众舆论影响其判决。这包括不应受到与残疾、性别、国籍、种族、宗教、性别认同或性取向相关的偏见的影响。

在任何刑事审判或诉讼中,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应大致按如下方式指示陪审团:
“不要让偏见、同情、成见或公众舆论影响你们的决定。偏见包括基于受害者、证人或被告的残疾、性别、国籍、种族或民族、宗教、性别认同或性取向而产生的偏见。”

Section § 1128

Explanation
听完案件后,陪审团可以立即做出裁决,也可以私下花时间评议。如果他们需要评议,一名警官会确保他们待在一起,并且除非法院允许,否则任何人都不能与他们交流。他们只能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评议。如果陪审团需要分开,法院会给出特别指示。如果陪审员不允许离开法院的监督,晚上男性和女性陪审员必须住在不同的房间。

Section § 1129

Explanation

当一个获得保释的人出庭受审时,法院可以选择在他们出庭后的任何时候将其拘留。这意味着被告将在监狱中等待,直到法院做出最终决定或发出其他命令。

当已交保释金的被告出庭受审时,法院可酌情决定,在其出庭受审后的任何时间,命令将其羁押至该县的适当官员的看管之下,以等候法院的判决或进一步命令,并且他必须据此被羁押和看管。

Section § 1130

Explanation
如果检察官没有出席重罪审判,法院必须指派另一名律师来接替他们在该审判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