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开始后至判决前的程序审判
Section § 1093
在加州刑事审判中,陪审团选定并宣誓就职后,审判将按既定顺序进行,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对于重罪案件,书记员宣读指控时,不会提及被告已承认的任何前科。控方可以先发表开庭陈述,辩方可以随后发表,也可以等到证据提交后再发表。证据首先由控方提交,然后由辩方提交。经法院允许,双方都可以提供反驳证据。证据提交后,双方都可以进行辩论,由控方首先发言并作结案陈词。最后,法官会就法律要点指示陪审团,并可对证据发表评论以帮助陪审团理解。如果陪审团提出要求,将获得书面指示副本以供评议。
Section § 1093.5
在有陪审团的刑事审判中,律师必须在结案陈词前向法官提交法律指示请求。法官必须决定是批准还是修改这些指示,并告知律师所有将要给出的指示。如果在结案陈词期间出现新问题,法官可以根据需要并在律师请求下提供额外指示。
Section § 1094
Section § 1096
本节规定,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要定罪,陪审团必须确信被告人有罪,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意味着在考虑所有证据后,陪审团必须对被告人的罪行有坚定不移的信念,而不仅仅是轻微的或想象的怀疑。
Section § 1098
Section § 1099
如果同一案件中有多个被告,法院可以在审判开始前,应检察官的请求,允许其中一名被告从案件中被释放。这使得被释放的被告可以作为控方的证人作证。
Section § 1101
如果一个人在第 1099 条和第 1100 条所解释的情况下被宣告无罪,或被判无罪,他们就不能因同一罪行再次受审。这可以防止“一罪两审”,即一个人不能因同一罪行被多次起诉。
Section § 1102
Section § 1102.6
这项法律确保犯罪受害人有权出席被告、检察官和公众可以出席的所有刑事诉讼。只有当法院发现有充分理由(例如确保被告获得公正审判或保护证人)时,受害人才可能被排除在外。法院在决定排除受害人之前必须考虑替代方案,并作出具体认定以证明排除的合理性。“受害人”一词可指实际受害人、受害人选择的某人,或如果受害人已故,则指其家庭成员。如果受害人同时也是证人,法院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将其排除在外,但应尽可能允许其出席。
Section § 1109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有人被指控涉及帮派加重处罚(即与帮派相关犯罪的额外惩罚)的罪行时,审判应如何进行。如果辩方提出请求,审判必须分阶段进行。首先,法院决定被告是否犯有主要罪行。如果认定有罪,下一阶段将审议该罪行是否与帮派有关,需要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帮派的利益或帮助帮派而实施的。此外,如果有人被明确指控参与帮派犯罪,这项指控应与其他不涉及帮派证据的指控分开审理,除非其他指控也涉及帮派证据。
Section § 1111
不能仅仅根据同谋犯的证词来给某人定罪,除非有额外的证据能将此人与犯罪联系起来。这些额外证据必须不仅仅是证明犯罪发生了或者详细说明了犯罪情况。
同谋犯是指可能与被告面临相同罪名指控的人。
Section § 1111.5
这项法律规定,被告不能仅仅根据在押线人未经证实的证词而被定罪或判处更严厉的刑罚。在押线人是指声称在被告和线人都在监狱或看守所时,听到被告作出不利陈述的人,且此人并非犯罪的共犯或目击证人。除了线人的证词之外,必须有其他证据将被告与犯罪联系起来。这些额外证据不能仅仅证实犯罪发生了;它必须显示被告与犯罪的关联。此外,除非能证明另一名在押线人未就证词内容进行过沟通,否则其证词不能作为佐证。这些规定不改变对共犯证词进行佐证的现有标准。
Section § 1115
Section § 1116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被告没有根据正确县的逮捕令被捕会发生什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被告必须被释放,他们的保释金作废,或者任何作为保释金支付的钱必须退还。如果是其他人支付的钱,则退还给他们。此外,任何担保被告保释的人不再承担责任。如果被告被捕,程序将遵循与在另一县根据有效逮捕令逮捕某人相同的步骤。
Section § 1117
如果陪审团认为对被告的指控不构成犯罪,法院必须释放被关押的被告,退还其保释金(如果已缴纳),或者退还任何代替保释金支付的款项。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可以提出新的指控并可能导致定罪,法院可以指示地方检察官提起新的指控,或者将案件提交给另一个大陪审团。无论采取何种步骤,都将遵循特定的规则。之后,被告可以由治安法官审查,以决定是否应将其释放或继续羁押。
Section § 1118
Section § 1118.1
Section § 1119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决定,如果犯罪现场或与审判相关的任何其他重要地点或财产无法带入法庭,陪审团是否应前往勘验。陪审团由治安官或法警带往现场,并由法院指定的人员向他们展示该地点。负责陪审团的官员不得与陪审团谈论审判,也不得允许其他人这样做。该官员必须及时或在指定时间将陪审团带回法庭。
Section § 1120
如果陪审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他们必须在审判进行期间告知法庭。如果陪审员在陪审团私下讨论案件时提及这些知识,陪审团必须返回法庭。
在这些情况下,该陪审员将必须作为证人发言,以确定他们是否仍应继续担任陪审员。
Section § 1121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决定陪审员在审判期间是应该集中在一起,还是可以分开。如果允许陪审员分开,法院必须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告诫。如果他们集中在一起,将指派一名官员看管他们。这名官员宣誓不得让任何人与陪审员谈论案件,并且必须确保他们在需要时返回法庭。
Section § 1122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必须向陪审团发出的指示,在审判开始前和审判期间的某些休庭时。首先,陪审员被告知不得在彼此之间或与任何其他人讨论案件,并避免在审判结束前研究、分享信息或形成与审判相关的意见;这些限制包括电子通信。
此外,陪审员不得与媒体讨论案件,也不得阅读或听取关于案件的新闻报道。他们也不允许参观与犯罪相关的地点。此外,在他们职责结束后90天内,他们不得接受或讨论因提供审判信息而获得的报酬。重要的是,任何试图不当影响陪审员的行为都必须报告。
Section § 1122.5
Section § 1126
Section § 1127
这项法律规定了刑事案件中如何处理陪审团指示。通常,指示必须是书面的,除非有速记员在场记录。但在轻罪案件中,如果检察官和辩方都同意,也可以口头给出指示。法院可以就适用法律指导陪审团,评论证据和证人可信度,并可以提及被告是否未作证来反驳证据。陪审员负责裁定事实和证人可信度。双方都可以提出书面法律指示,法院决定是否采纳。法院必须记录对这些提议的决定,并说明哪些被接受,哪些被拒绝。
Section § 1127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在刑事审判中使用狱中线人。狱中线人是指被关押在惩教机构中,并就被告所作陈述作证的人。法律要求陪审团仔细审查此类证词,特别是如果线人因作证而获得好处。如果控方使用此类线人,他们必须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给予线人的任何好处,并且这份声明必须在审判前与辩方共享。这些好处可能包括宽大处理、奖励,或与线人当前或未来监禁条件相关的其他优待。
Section § 1127
Section § 1127
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控方将被告的逃跑行为作为有罪证据,法院必须告知陪审团,犯罪后逃跑并不自动意味着该人有罪。这只是他们可以考虑的一项证据,但陪审团决定其在判断有罪或无罪时的重要性。无需就逃跑问题给出其他指示。
Section § 1127
Section § 1127
本法律适用于有10岁或10岁以下儿童作证的刑事案件。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必须指示陪审团如何评估儿童的证词。陪审团应考虑儿童的年龄和认知发展,但不应仅仅因为年龄而自动判断儿童的证词比成年人更不可信或更可信。
Section § 1127
这项法律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如果证人有发育障碍、认知障碍、精神障碍或沟通障碍,陪审团必须被告知在评估证人证词时要考虑这些因素。陪审团应认识到,这类证人可能因其障碍而表现不同,但这并不影响他们与其他证人相比的可信度。陪审团不应仅仅因为他们的障碍而自动不信任或驳回他们的证词。
Section § 1127
在任何刑事审判中,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官告知陪审团,他们不应让个人感情或公众舆论影响其判决。这包括不应受到与残疾、性别、国籍、种族、宗教、性别认同或性取向相关的偏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