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1174.4(a) 凡符合参与本替代量刑计划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刑法 Code § 1174.4(a)(1) 有吸毒史的孕妇,或有吸毒史且在进入计划时有一名或多名六岁以下子女的孕妇或育儿妇女。对于有子女的妇女,至少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应与母亲一同居住在设施内。
(2)CA 刑法 Code § 1174.4(a)(2) 从未因以下任何罪行服过刑,也未在本次诉讼中被判犯有或企图犯有以下任何罪行:
(A)CA 刑法 Code § 1174.4(a)(2)(A) 谋杀或故意杀人。
(B)CA 刑法 Code § 1174.4(a)(2)(B) 蓄意伤人。
(C)CA 刑法 Code § 1174.4(a)(2)(C) 强奸。
(D)CA 刑法 Code § 1174.4(a)(2)(D) 绑架。
(E)CA 刑法 Code § 1174.4(a)(2)(E) 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的鸡奸。
(F)CA 刑法 Code § 1174.4(a)(2)(F) 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的口交。
(G)CA 刑法 Code § 1174.4(a)(2)(G) 对14岁以下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如第288条所定义。
(H)CA 刑法 Code § 1174.4(a)(2)(H) 任何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的重罪。
(I)CA 刑法 Code § 1174.4(a)(2)(I) 任何被告对除同谋者以外的任何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并已根据第12022.53条、第12022.7条或第12022.9条的规定被指控并证明的重罪,或任何被告使用枪支,并已根据第12022.5条、第12022.53条或第12022.55条的规定被指控并证明的重罪。
(J)CA 刑法 Code § 1174.4(a)(2)(J) 抢劫。
(K)CA 刑法 Code § 1174.4(a)(2)(K) 任何在《车辆法典》所定义的有人居住的住宅或拖车,或任何其他建筑物的有人居住部分实施的抢劫,且已指控并证明被告在实施该抢劫时亲自使用了致命或危险武器,如第12022条(b)款所规定。
(L)CA 刑法 Code § 1174.4(a)(2)(L) 违反第451条(a)款的纵火罪。
(M)CA 刑法 Code § 1174.4(a)(2)(M) 违反第289条(a)款的性侵犯,如果该行为是违背受害者意愿,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的。
(N)CA 刑法 Code § 1174.4(a)(2)(N) 违反第264.1条的结伙强奸或结伙性侵犯。
(O)CA 刑法 Code § 1174.4(a)(2)(O) 违反第288.5条的持续性虐待儿童。
(P)CA 刑法 Code § 1174.4(a)(2)(P) 意图实施蓄意伤人、强奸、鸡奸、口交、结伙强奸、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或性侵犯的袭击。
(Q)CA 刑法 Code § 1174.4(a)(2)(Q) 违反第245条(a)款的使用致命武器或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力进行袭击。
(R)CA 刑法 Code § 1174.4(a)(2)(R) 第667.5条所定义的任何暴力重罪。
(S)CA 刑法 Code § 1174.4(a)(2)(S) 违反第12022条。
(T)CA 刑法 Code § 1174.4(a)(2)(T) 违反第18745条。
(U)CA 刑法 Code § 1174.4(a)(2)(U) 一级入室盗窃。
(V)CA 刑法 Code § 1174.4(a)(2)(V) 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1条、第11351.5条、第11352条、第11353条、第11358条、第11359条、第11360条、第11370.1条、第11370.6条、第11378条、第11378.5条、第11379条、第11379.5条、第11379.6条、第11380条或第11383条。
(3)CA 刑法 Code § 1174.4(a)(3) 未被判处超过36个月的州立监狱刑期。
(b)CA 刑法 Code § 1174.4(b) 在量刑前,如果法院提议考虑安置,法院应考虑缓刑部门的书面评估,该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174.4(b)(1) 被告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的参与资格。
(2)CA 刑法 Code § 1174.4(b)(2) 被告及其符合条件的子女的参与是否被认为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3)CA 刑法 Code § 1174.4(b)(3) 被告是否愿意接受药物滥用治疗并能从参与该计划中受益。
(4)CA 刑法 Code § 1174.4(b)(4) 如果该子女是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条规定的少年法庭受抚养子女,该计划是否被认为符合被告符合条件的子女的最佳利益,由县级适当的儿童福利服务机构代表确定。
(c)CA 刑法 Code § 1174.4(c) 地方检察官应向法院提出被告是否会从该计划中受益的建议,法院在作出决定时应予以考虑。如果法院的决定未经地方检察官同意,法院应书面说明其理由并将其记录在案。
(d)CA 刑法 Code § 1174.4(d) 如果法院认定被告可能受益于参与本计划,法院可根据第1170条(h)款判处监禁,并建议被告根据本章规定参与该计划。法院应在判处此刑罚后48小时内通知部门。
(e)CA 刑法 Code § 1174.4(e) 惩教署署长在决定囚犯是否安置于该计划时,应考虑法院的建议。
(f)CA 刑法 Code § 1174.4(f) 经惩教署署长接受参与该计划的女性,应由县根据第1202a条送至部门选定的设施。在署长接受女性参与该计划之前,县应向署长提供必要信息,以确定其资格和适当的安置状况。服务和后续护理的优先权应给予被监禁于计划设施所在县或邻近县的囚犯。
(g)CA 刑法 Code § 1174.4(g) 在被接纳参与该计划之前,每位参与者应自愿签署一份协议,明确规定参与该计划的条款和条件。
(h)CA 刑法 Code § 1174.4(h) 如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囚犯未被推荐参与该计划,部门可将囚犯转回量刑法院。部门应通过一份评估报告将囚犯转交法院,报告中应说明部门对其资格的评估,并请求法院作出推荐。
(i)CA 刑法 Code § 1174.4(i) 成功完成该计划的女性,包括在强化假释监督下至少一年的过渡服务,应解除假释。未能成功完成该计划的女性,应根据第1170条(h)款被送回监禁,在那里她们将服完原判刑期。这些人应根据第2933条,在原判刑期中获得在计划中服刑时间的全部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