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被告被认定有罪或认罪后,可以请求法院不作出最终判决。这种请求被称为“判决中止动议”。被告可以根据指控中的某些问题提出此请求,这些问题在法律的另一部分有解释,除非他们之前已经错过了提出这些问题的机会。该动议必须在最终判决正式下达前提出并决定,并且该决定必须立即记录在案。

判决中止动议是被告提出的一项申请,要求在有罪答辩、裁定或判决,或在基于前科、前次无罪释放或一罪不二审答辩而对被告不利的裁定或判决上,不作出判决。该动议可基于第 1004 条中提及的起诉书中的任何缺陷,除非因未提出异议而放弃了该异议权,且必须在判决宣布前提出并裁定。裁定后,该命令必须立即记入法庭记录。

Section § 11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最初的指控存在问题(如法律的另一条款所述),法院可以自行决定阻止判决最终生效。法院可以在判决正式下达之前的任何时候这样做,并且必须将此决定记录在法院的会议记录中。

Section § 1187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在重罪案件中撤销判决,被告将被恢复到被指控之前的状态。在轻罪或违规案件中,被告将被恢复到审判发生之前的状态。

在重罪案件中,撤销判决令的效力是将被告置于提起公诉或提交指控书之前的相同境地。在轻罪或违规案件中,其效力是将被告置于审判进行之前的境地。

Section § 11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审判过程中,如果证据表明被告可能有罪,并且可以提出新的指控时会发生什么。法院可以决定是继续羁押被告,还是设定新的保释金以应对新的指控。如果证据显示被告犯有不同的罪行,他们必须因此被拘留,并且最初的判决不会阻止进一步的起诉。然而,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任何指控,被告必须被释放,保释金必须取消,或者任何保释金必须退还。最后,撤销判决等同于被认定对原始指控无罪。

如果根据审判中的证据,有理由相信被告有罪,并且可以根据新的起诉书或控告书对其定罪,法院可以命令将其重新羁押至相关县的官员处,或重新准予保释,以应对新的起诉书或控告书。如果证据显示其犯有另一项罪行,则必须就该罪行对其进行羁押或拘留,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判决均不得阻止另一次起诉。但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指控其犯有任何罪行,则其(如果被羁押)必须被释放;或者如果已获准保释,其保释金将被免除;或者如果已存入金钱代替保释金,则必须退还给被告或法院认定代表被告存入该金钱的人员;并且判决中止应视为对起诉书或控告书所依据的指控的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