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陪审团是由规定人数的公民组成的一个团体,从该县公民中选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面前宣誓,负责调查在该县内发生或可审理的公共犯罪。
每个大陪审团,或者,如果根据第 (904.5) 至 (904.9) 条(含)已正式组建不止一个大陪审团,则每个县的一个大陪审团,应被指派并宣誓调查或审查县的民事事务,例如县官员的需求,包括废除或设立办公室,购买、租赁或出售设备,或改变根据第 (914.1) 条受调查机构履行职责的方法或制度。
大陪审团是由从县里选出的一群公民组成,负责调查可能在该县内发生的犯罪。这个小组有权审查各种县级事务,例如县官员如何管理他们的办公室,办公室结构是否需要改变,以及县级设备的管理。他们还可以考虑改变县级职责的履行方式。
本节解释了各县根据其人口规模所需的大陪审团成员的具体人数。对于人口超过400万的县,需要23名成员。对于人口在2万或以下的县,如果获得监事会批准,则需要11名成员。所有其他县则需要19名大陪审团成员。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律允许,县大陪审员可以获得每日津贴和差旅费。县财务主管将从县的普通基金中支付这些费用。付款凭据由县审计员签发,并需要高等法院法官的书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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