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8

Explanation

大陪审团是由从县里选出的一群公民组成,负责调查可能在该县内发生的犯罪。这个小组有权审查各种县级事务,例如县官员如何管理他们的办公室,办公室结构是否需要改变,以及县级设备的管理。他们还可以考虑改变县级职责的履行方式。

大陪审团是由规定人数的公民组成的一个团体,从该县公民中选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面前宣誓,负责调查在该县内发生或可审理的公共犯罪。
每个大陪审团,或者,如果根据第 (904.5) 至 (904.9) 条(含)已正式组建不止一个大陪审团,则每个县的一个大陪审团,应被指派并宣誓调查或审查县的民事事务,例如县官员的需求,包括废除或设立办公室,购买、租赁或出售设备,或改变根据第 (914.1) 条受调查机构履行职责的方法或制度。

Section § 888.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各县根据其人口规模所需的大陪审团成员的具体人数。对于人口超过400万的县,需要23名成员。对于人口在2万或以下的县,如果获得监事会批准,则需要11名成员。所有其他县则需要19名大陪审团成员。

本篇中,适用于大陪审团的“法定人数”指:
(a)CA 刑法 Code § 888.2(a) 人口超过4,000,000的县为二十三人。
(b)CA 刑法 Code § 888.2(b) 人口为20,000或以下的县,经监事会批准后为十一人。
(c)CA 刑法 Code § 888.2(c) 所有其他县为十九人。

Section § 889

Explanation
起诉书是大陪审团提出并提交给法院的一种正式书面指控。它指控某人犯有公共罪行。

Section § 8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其他法律或地方法规设定了不同的费用,大陪审员每天出庭可获得15美元的报酬。此外,他们还可以按照与县雇员相同的费率报销前往法院的行程里程费。

Section § 8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律允许,县大陪审员可以获得每日津贴和差旅费。县财务主管将从县的普通基金中支付这些费用。付款凭据由县审计员签发,并需要高等法院法官的书面命令。

大陪审员依法可获得的每日津贴和里程费,应由县财务主管根据县高等法院法官的书面命令,凭县审计员签发的付款凭证,从县的普通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8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大陪审团知晓和同意,记录、试图记录、旁听或试图观察其私人审议和投票,均属轻罪。但是,它允许大陪审员本人在履行职责时做笔记。

任何人,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故意且明知地,未经大陪审团知晓和同意,记录或试图记录任何大陪审团在审议或投票时的全部或部分程序,或旁听或观察,或试图旁听或观察其并非成员的任何大陪审团在审议或投票时的程序,均犯有轻罪。
本条不旨在禁止大陪审员为协助其履行作为该陪审员的职责而做笔记。

Section § 8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大陪审团有权对公司采取法律行动。实际上,公司可以像个人一样被调查或被指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