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县高等法院多数法官通过的书面规则或指示,陪审团专员应每年向法院法官提供一份有资格在该县下一个财政年度期间担任大陪审员的人员名单,或直到需要新的陪审员名单为止。高等法院多数法官可不时通过必要的规则或指示,以指导陪审团专员,陪审团专员应始终受法院法官的监督和控制。然而,根据本条规定准备的任何陪审员名单必须符合第899条的要求。
大陪审团的组成陪审团委员
Section § 903.1
这项法律解释了一个县的大陪审员是如何选出的。陪审团专员负责每年提供一份合格的大陪审员名单,这需要根据该县高等法院多数法官的指示进行。这些法官制定了专员必须遵守的规则或指示,以确保名单符合另一条款中的具体法律要求。法官们监督陪审团专员,专员会根据法官的指导,在需要时更新名单。
大陪审员选拔 陪审团专员职责 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903.2
本法律要求陪审团专员调查县内可能被传唤担任大陪审团成员的人员的资格。专员可以要求个人宣誓回答问题,内容包括他们的姓名、年龄、居住地、职业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资格。
专员还可以询问其他人的资格。此外,专员及其助理有权主持宣誓,并可以报销差旅费,这些费用从县普通基金中支付。
陪审团专员应勤勉地调查并了解其县内居民中可能被传唤担任大陪审团成员的人员的资格。他或她可以要求某人宣誓回答,誓言由他或她主持,回答他或她可能向该人提出的所有问题,涉及其姓名、年龄、住所、职业以及作为大陪审员的资格,以及关于他或她所了解的、其他可能担任大陪审团成员的人员的资格的类似问题。
该专员及其助理,即《政府法典》第69895条和第69896条中提及的人员,应有权主持宣誓,并应获准报销其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实际差旅费。这些差旅费应经审计、批准并从县普通基金中支付。
陪审团专员职责 大陪审团资格 主持宣誓
Section § 903.3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大陪审员的选拔过程。首先,陪审团专员会制作一份推荐的大陪审团成员名单。接着,高等法院的多数法官会审查这份名单。他们会从名单中选出他们认为适合且有能力在接下来一年或直到新名单产生前担任大陪审员的人。
根据高等法院多数法官通过的规则或指示,陪审团专员应向法官提交其推荐的大陪审团成员名单。高等法院法官应审查如此提交的陪审团名单,并从该名单中,多数法官可以选出他们认为应被选为大陪审团成员的人员,以在该县高等法院担任大陪审员,任期为接下来的一年或直到需要新的陪审员名单为止。如此选出的人员,在选拔他们的法官看来,应是符合法律要求、适合并有能力担任陪审员的人员。
大陪审团选拔 陪审团专员 高等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