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39

Explanation
大陪审团举行刑事会议时,只有特定人员才被允许在场。这些人员包括大陪审团成员、正在接受询问的证人,以及看管囚犯证人的警官。如果大陪审团成员根据第939.5条规定被免除职务,他们就不能在场。当大陪审团成员讨论意见或对事项进行投票时,只有大陪审团成员可以出席,不允许外人旁听。

Section § 93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大陪审团的调查公开进行,前提是大陪审团首席陪审员与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联合提出请求。该请求将提交给高等法院,由法院决定调查是否影响公共福祉,特别是涉及公职人员被指控的腐败或不当行为的案件。如果法院同意,可以命令进行公开调查会议。大陪审团和地方检察官负责这些会议,但大陪审团的审议和投票仍为非公开。他们可以使用公开会议的证据来提出起诉。

大陪审团通过其首席陪审员以及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可以提出进行大陪审团公开会议的联合书面请求。该请求应提交给高等法院。如果法院或其法官认为调查事项影响公共福祉,涉及公职人员或雇员,或任何被指控与此类公职人员或雇员协同或共谋实施此类被指控行为的人员,在职期间被指控的腐败、不当行为、职务上的不法行为或失职,则法院或法官可以下达命令,指示大陪审团在向公众开放的一次或多次会议中进行调查。该命令应说明法院的裁定。大陪审团应遵守该命令。
此类调查的进行和证人的讯问应由大陪审团成员和地方检察官负责。
大陪审团的审议及其对此类调查的投票应在非公开会议中进行。大陪审团可以完全或部分基于在此类公开会议上提出的证据提出起诉。

Section § 93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签发传票(一种要求出席法庭程序的法律命令),要求证人出席大陪审团。地方检察官、其调查员或法官可以签署并签发此传票。传票用于要求那些证词被认为对大陪审团调查很重要的证人到场,无论是地方检察官认为重要,还是大陪审团特别要求这些证人。

传唤证人出席大陪审团的传票,可由地方检察官、其调查员签署和签发,或应大陪审团请求,由任何高等法院法官签署和签发,针对州内证人,以支持检方,针对那些地方检察官认为其证词在大陪审团调查中至关重要的证人,以及大陪审团在对其进行的调查中可能指示的其他证人。

Section § 93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在重罪调查或大陪审团程序中,某人因认为回答问题或提供证据可能使其自证其罪而拒绝这样做,则可以遵循第1324条中概述的特定程序。实质上,它处理的是当一个人援引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时如何处理这些情况。

Section § 93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大陪审团的主席让任何在大陪审团面前作证的证人宣誓。

大陪审团主席可以对任何在大陪审团面前出庭的证人进行宣誓。

Section § 9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大陪审团主席在陪审团审议指控之前,先解释将要审议的事项和被指控的人。如果任何陪审团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个人偏见,他们必须自行回避。违反这项规定可能导致法院判处藐视法庭罪。

在审议对任何人的指控之前,大陪审团主席应向在场人员说明将要审议的事项以及与此相关的被指控犯罪的人。他应指示任何大陪审团成员,如果其对案件或任何一方持有某种心态,以致妨碍其公正行事且不损害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则应回避。大陪审团主席或任何成员违反本条规定的,法院可将其作为藐视法庭行为予以惩罚。

Section § 939.6

Explanation

加州的大陪审团在调查指控时,只能考虑特定类型的证据。他们可以直接听取证人证词,查看书面材料或实物,或考虑可采纳的宣誓证词。通常,只有在刑事审判中会被允许使用的证据才能被采纳。但是,如果包含了不可采纳的证据,只要有足够的适当证据,起诉仍然有效。

作为一项例外,如果执法人员有足够的经验或培训,大陪审团可以采信其关于庭外陈述的宣誓证词。这种证词可以用来确立在审判中采纳各种实物证据和文件的基础。

(a)CA 刑法 Code § 939.6(a) 受 (b) 款约束,在调查指控时,大陪审团不得接受除以下证据以外的任何证据:
(1)CA 刑法 Code § 939.6(a)(1) 由在大陪审团面前出庭并宣誓的证人提供;
(2)CA 刑法 Code § 939.6(a)(2) 由书面材料、实物或其他可感知的物品提供;或
(3)CA 刑法 Code § 939.6(a)(3) 包含在根据第 686 条第 3 款可采纳的证词中。
(b)CA 刑法 Code § 939.6(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大陪审团不得接受任何证据,除非该证据在刑事诉讼审判中经异议后仍可采纳,但如果大陪审团已收到足以支持起诉的充分合格证据,则大陪审团收到本应在审判中排除的证据这一事实,并不会使起诉无效。
(c)CA 刑法 Code § 939.6(c) 尽管有《证据法》第 1200 条的规定,关于文件、物证、记录及其他实物证据可采纳性基础的证据,支持起诉的证据可以全部或部分基于执法人员的宣誓证词,该证词涉及庭外陈述人的陈述,并作为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而提出。任何根据本款就传闻陈述作证的执法人员,应具备五年执法经验,或已完成由和平警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认证的培训课程,该课程包括案件调查和报告以及在初步听证会上作证的培训。

Section § 93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尽管大陪审团不必听取被告提供的证据,但它必须考虑所有提交的证据。如果大陪审团认为有更多可用的证据可以澄清指控,它可以要求提供这些证据。它还可以要求地方检察官传唤证人来提供这些信息。

Section § 93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提交给大陪审团的证据,综合来看且没有任何反驳证据,很可能导致审判陪审团判决有罪,那么大陪审团就应该发出起诉书。

Section § 93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大陪审团只有在对某事项进行了自己的调查之后,才能发布报告、声明或建议。它不能简单地采纳其他大陪审团的调查结果或建议,而不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己的调查。

Section § 939.1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大陪审团成员有听力、视力或言语障碍,他们可以要求一名口译员来帮助他们履行职责。这个请求会提交给高等法院。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就会指派一名口译员。口译员只负责帮助陪审员沟通,不能参与陪审团的讨论或决定。法院会确保口译员宣誓保密所有大陪审团信息,除了在官方法律程序中,不得透露任何内容。

任何有听力、视力或言语障碍的大陪审团成员,在其服务对于协助该陪审员履行职责确有必要时,可以请求一名口译员。该请求应提交给高等法院。如果法院或其法官认为口译员确有必要,法院应为此发出命令,并可通过传票要求任何人在大陪审团面前作为口译员出庭。如果口译员的服务确有必要,法院应指示大陪审团和口译员,口译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陪审团的审议,除非是为了促进残疾陪审员与其他陪审员之间的沟通。法院应要求口译员宣誓,不得披露任何大陪审团事务,包括任何证人的证词、任何大陪审员的陈述或任何大陪审员的投票,除非在正当的司法程序中。

Section § 939.2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未成年人或受抚养人,在涉及特定严重罪行的案件中作为控方证人作证时,可在大陪审团程序期间带一名其选择的人提供支持,但该支持人员不得是另一名证人或受某些法律特权保护的人。大陪审团主席将提醒该支持人员,所有程序均保密,且他们不得试图影响证人。如果发现该支持人员不当影响证人,法官有权将其从程序中移除。

(a)CA 刑法 Code § 939.21(a) 在涉及违反第243.4、261、273a、273d、285、286、287、288、288.5或289条,第314条第(1)款,第368、647.6条,或前第288a或647a条的诉讼程序中,任何在大陪审团前作证的控方证人,如为未成年人或受抚养人,经控方酌情决定,可选择其本人选定的人出席控方证人的作证,以提供支持。所选之人不得是同一诉讼程序中的证人,也不得是《证据法典》第1070条所述之人。
(b)CA 刑法 Code § 939.21(b) 大陪审团主席应告知任何根据本条获准出席大陪审团程序的人,大陪审团程序是保密的,不得与未出席程序的人讨论。主席还应告诫该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示、左右或影响证人。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妨碍主审法官行使其酌情权,将法官认为正在提示、左右或影响证人的某人从大陪审团程序中移除。

Section § 939.71

Explanation

检察官如果知道任何可能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必须告知大陪审团。在告知大陪审团这些证据后,他们还必须解释大陪审团根据第939.7条所承担的职责。如果未能这样做对案件造成重大损害,起诉书中相关部分可能会被驳回。

这项法律旨在遵循一项先前的法院判决,并强调大陪审团在审议所有证据(包括可能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方面的作用。

(a)CA 刑法 Code § 939.71(a) 如果检察官知悉无罪证据,检察官应将该证据的性质和存在告知大陪审团。一旦检察官根据本条规定告知大陪审团无罪证据,检察官应告知大陪审团其根据第939.7条所承担的职责。如果未能遵守本条规定导致实质性损害,则应成为驳回起诉书中与该证据相关部分的理由。
(b)CA 刑法 Code § 939.71(b)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将Johnson 诉高等法院案(15 Cal. 3d 248)的判决法典化,并确认大陪审团根据第939.7条所承担的职责。

Section § 939.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大陪审团调查某人所受指控,但没有找到足够的证据起诉他们,那么该人可以要求一份报告,说明没有发现起诉。法院也需要批准这份报告,并且报告必须在大陪审团任期结束前完成。

另一方面,如果某人只是作为证人被传唤到大陪审团,而不是因为他们涉嫌犯罪被调查,他们可以要求一份经法院批准的报告,说明他们只是证人。这份报告也需要在大大陪审团任期结束前完成。

(a)CA 刑法 Code § 939.91(a) 调查某人所受指控的大陪审团,如果因此无法对该人提出起诉,则应此人的请求并经组建该大陪审团的法院批准,报告或声明已对该人所受指控进行调查,且大陪审团因所提交的证据而无法提出起诉。该报告或声明应在涉嫌犯罪行为或一系列相关涉嫌犯罪行为的调查完成后发布,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大陪审团的任期结束。
(b)CA 刑法 Code § 939.91(b) 大陪审团应被传唤人的请求并经组建该大陪审团的法院批准,报告或声明任何因并非为调查其所受指控的目的而被传唤至大陪审团的人,仅作为不涉及对该人指控的调查的证人被传唤。该报告或声明应在涉嫌犯罪行为或一系列相关涉嫌犯罪行为的调查完成后发布,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大陪审团的任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