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大陪审团可以随时向法院、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总检察长寻求建议。如果大陪审团没有寻求建议,那么除了某些民事事项外,这些官员不应在大陪审团开庭期间在场。

总检察长可以决定是否向大陪审团提供建议,如果提供,则必须在现有资源范围内进行。

(a)CA 刑法 Code § 934(a) 大陪审团可随时请求法院或其法官、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总检察长的建议。除非请求建议,否则法院法官或县法律顾问(就民事事项而言)不得在大陪审团开庭期间在场。
(b)CA 刑法 Code § 934(b) 总检察长可以批准或拒绝大陪审团的建议请求。如果总检察长批准大陪审团的建议请求,总检察长应在现有财政和人员资源范围内满足该请求。

Section § 935

Explanation
地方检察官可以随时出席大陪审团会议,提供信息或讯问证人。 但是,如果大陪审团正在调查涉及地方检察官或其工作人员的案件,他们不能以官方身份出席会议。他们只能作为证人出席,并在作证后必须离开。

Section § 9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部长在某个县的大陪审团提出请求时,聘请特别律师和调查员。他们的职责是收集证据并提交给大陪审团。他们的服务费用将由该县支付。

Section § 9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大陪审团通过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请求特别律师和调查员来调查某些事项。在进行这些任命之前,必须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是否存在阻止通常的法律机构处理此案的利益冲突。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总检察长可以对这项决定提出上诉。为了使任命得以进行,县审计长兼主计长必须确认大陪审团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这些服务费用。如果县议会成员正在接受调查,县必须提供所需的资金。

(a)CA 刑法 Code § 936.5(a) 当任何县的大陪审团提出请求时,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聘用特别律师和特别调查员,其职责是调查并将调查证据提交给大陪审团。
(b)CA 刑法 Code § 936.5(b) 在任命之前,首席法官应举行证据听证会,并认定存在利益冲突,阻止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和总检察长进行此类调查。应向他们每个人发出听证通知,除非他或她是被调查对象。首席法官的裁定可由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总检察长提出上诉。根据本节提出的上诉期间,该命令应暂缓执行。
(c)CA 刑法 Code § 936.5(c) 任命权取决于县审计长兼主计长的证明,即大陪审团已获得足够的拨款,足以根据法院命令支付特别律师和调查员的服务费用。如果没有此证明,法院无权任命。如果县监事会或其成员正在接受调查,县有义务拨付必要的资金。

Section § 93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县的大陪审团,除了其通常的法律顾问外,请求使用特别顾问。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在大陪审团提出请求后任命特别顾问,请求中必须解释为何需要额外的帮助。特别顾问只能在不属于地方检察官职责范围的法律领域提供协助,并且任何调查工作都必须获得首席法官的书面批准。

法官将与特别顾问签订合同,详细说明服务类型、报酬费率以及合同终止条件。这些服务的预算由县监事会设定,合同必须公开,但某些提名和批准步骤可由监事会酌情保密。

这一过程确保大陪审团在开展工作时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同时保持对预算和特别顾问工作的监督和控制。

(a)CA 刑法 Code § 936.7(a) 在政府法典第28020条和第28029条所定义的第八类县中,经大陪审团请求,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以县的名义聘请一名大陪审团特别顾问。该请求应由大陪审团主席签署一份宣誓书,秘密提交给首席法官,宣誓书应说明请求的原因和所需服务的性质,并证明任命特别顾问对协助大陪审团的工作是合理必要的。该宣誓书应保密,其内容除首席法官在证明有充分理由后下令外,不得公开。首席法官在将提名人姓名提交给监事会征求意见后,应选定特别顾问。
特别顾问应根据首席法官以县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受聘。合同应包含以下条款:
(1)CA 刑法 Code § 936.7(1) 向大陪审团提供的法律服务类型;但 (i) 特别顾问的职责不应包括任何依法属于地方检察官权力范围内的法律咨询、调查或起诉服务,且 (ii) 特别顾问不得执行任何调查或起诉服务,除非获得首席法官的事先书面批准,该批准应明确这些服务的时长、每小时费率以及调查事项。
(2)CA 刑法 Code § 936.7(2) 特别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每小时报酬费率,以及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合同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据此发布的所有服务授权所支付的最高合同金额。
(3)CA 刑法 Code § 936.7(3) 首席法官可在合同期满前,通过向特别顾问发出10天书面提前通知来取消合同。
(b)CA 刑法 Code § 936.7(b) 最高合同金额应由监事会确定并纳入大陪审团的年度运营预算。在合同期限内,首席法官可通过合同修订增加最高金额,但须遵守第914.5条规定的程序。
(c)CA 刑法 Code § 936.7(c) 该合同应构成公共记录,并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的规定接受公众查阅和复制。但是,经监事会全权酌情决定,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或所有措施:
(1)CA 刑法 Code § 936.7(c)(1) 首席法官的提名,以及监事会对被提名人及其评论的任何或所有行动,均可保密。
(2)CA 刑法 Code § 936.7(c)(2) 审议和行动可在公众被排除在外的会议中进行,包含评论的通信可构成保密记录,除监事会全权酌情决定外,不接受公众查阅或复制。此外,首席法官根据 (a) 款第 (1) 项发出的任何书面授权应构成保密记录,除与所提供服务的报酬争议有关外,不接受公众查阅或复制。

Section § 9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大陪审团或地方检察官可以要求某人在大陪审团程序中担任翻译。如果需要,翻译可以在询问证人时到场。县必须支付翻译的费用,并且大陪审团决定应支付多少报酬。

大陪审团或地方检察官可通过传票要求任何人在大陪审团前作为翻译出庭。在其服务必要期间,该翻译可在大陪审团询问证人时到场。该翻译的服务报酬构成县的费用,并应由大陪审团确定。

Section § 9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大陪审团调查刑事案件时,他们必须聘请一名熟练的速记员来记录证词的速记笔记。如果发出起诉书或提出指控,速记员必须将速记笔记完整地打字成文字记录。 法律还规定,如果大陪审团提出要求,速记员应准备前一届大陪审团会议期间记录的证词的笔录。

Section § 93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被告被起诉或指控时,速记员必须将其速记笔记转录成文字,并将其提交给法院书记员。书记员随后会将副本提供给地方检察官以及被告或其律师。这项工作必须在10天内完成,除非有正当理由获得最多20天的延期。如果被告没有收到副本,审判可能会被推迟,直到他们收到为止。

笔录在被告收到后的10天内不对公众开放。此后,笔录将向公众开放,除非法院认为有必要封存以保护被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如果公开部分内容可能损害这些权利,那么这些部分可以一直封存到审判结束。

(a)CA 刑法 Code § 938.1(a) 如果已对被告提出起诉书或控告书,该速记员应认证并向该县高等法院书记员提交其速记笔记的原始笔录及其一份副本,以及与被告人数(虚构被告除外)相同数量的额外副本,无论同一调查中包含的指控或虚构被告数量如何。速记员应在起诉书提出或控告书提交后10天内完成认证和送达,除非法院有正当理由作出延长时限的命令。时限不得延长超过20天。书记员应归档笔录原件,在收到笔录后立即向地方检察官送达一份笔录副本,并向每位被告或被告的律师送达一份该笔录副本。如果未按本节规定送达证词副本,法院应根据被告的动议,将审判延期至必要时间,以确保被告在审判前10天收到该证词副本。如果对被告进行一项调查并涉及数项刑事指控,此后就该数项指控分别提出起诉书或控告书,则向该被告或被告的律师送达一份该调查笔录的副本,即视为符合本节关于所有此类起诉书或控告书的规定。
(b)CA 刑法 Code § 938.1(b) 笔录在送达被告或被告律师10天后方可向公众开放。此后,笔录应向公众开放,除非法院自行或根据当事人的动议另行命令,以待决定是否应封存全部或部分笔录。如果法院认定将全部或部分笔录公开可能合理地损害被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则该部分笔录应予封存,直至被告的审判完成。

Section § 93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制作法庭证词笔录的速记员,在完成并交付所有要求的笔录之前,不会从县政府那里获得报酬。法官只有在速记员证明(通常是通过宣誓书)所有要求的笔录都已按照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撰写并交付后,才会批准支付款项。

(a)CA 刑法 Code § 938.2(a) 依照第938.1条(a)款的规定,在任何案件中制作任何笔录时,速记员在所有此类案件中其所记录的证词笔录全部撰写并交付之前,不得从县政府支取制作该笔录的薪金或费用。在下达向速记员支付款项的命令之前,高等法院法官应要求速记员通过宣誓书或其他方式证明其已按照第938条(a)款和第938.1条的规定,撰写并交付了其记录的所有证词。
(b)CA 刑法 Code § 938.2(b) 在下达向依照第938条(b)款规定制作笔录的速记员支付款项的命令之前,高等法院法官应要求速记员通过宣誓书或其他方式证明其已按照该款的规定,撰写并交付了所有要求其记录的证词。

Section § 93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聘请速记员的费用由县承担。速记员将因其记录和转录法律程序的工作而获得报酬。他们的报酬费率与法律其他地方规定的相同,并在法官批准后由县金库支付。

速记员的服务应构成县的费用,速记员应按照《政府法典》第 (69947) 条至第 (69954) 条(含)规定的相同费率,因记录和转录而获得报酬,该报酬应在高等法院法官命令后,凭县审计员的付款凭证从县金库支付。

Section § 938.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高等法院为大陪审团提供会议室和任何必要的支持。法院或县必须使用他们现有的资源来承担这些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