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陪审团的权力和职责县、市和区事务的调查
Section § 925
这项法律规定,县大陪审团有责任调查并报告县级部门和地区的运作及财务活动。虽然他们每年可以选择调查的领域,但应避免重复调查监事会已经审查过的财务报表。尽管如此,他们仍有权审查县级运作的其他方面。此外,大陪审团还可以与监事会合作,在需要时聘请专家。
Section § 925
大陪审团有权审查县内任何市或联合权力机构的账目和记录。除了其常规权力之外,大陪审团还可以调查这些实体的运作、财务和整体表现,并提出改进建议。他们还可以调查联合权力机构的需求和可能的变动,例如成立新机构或废除旧机构,并将调查结果发送给相关管理机构。
联合权力机构是指《政府法典》第 6506 条中提及的合作实体,其在县的部分或全部范围内运作。
Section § 92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大陪审团聘请专家和助理来协助其调查,特别是在审查公共机构或运作时。这些专家的报酬必须首先获得法院批准。对于与第 933.5 条相关的特定目的,每年支出不得超过 30,000 美元,除非获得县监事会的进一步批准。
此外,在调查县估价员的财务记录时,如果监事会同意,大陪审团可以聘请专家审计师或估价师。这些专业人员可以查阅大陪审团可以查阅的相同记录,但必须遵守相同的保密规定。
大陪审团签订的这些服务合同可以延长至其解散之后,但必须在陪审团组建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终止。此类合同还必须确保最终成果在特定截止日期前交付给当时的现任大陪审团使用。
Section § 927
Section § 928
Section § 929
这项法律规定,大陪审团在获得主审法官或指定法官的许可后,可以将其民事调查中的某些证据或信息向公众公开。但是,他们必须对提供信息者的身份保密。在批准之前,法官可以决定隐藏或删除特定细节,特别是如果这些细节可能识别证人,或者信息可能损害某人的声誉。
Section § 931
Section § 932
这项法律允许大陪审团在审查县官员的财务记录后,指示县地方检察官起诉追讨任何欠县的款项。大陪审团的命令一旦经认证并提交给法院书记官,就赋予地方检察官提起诉讼的权力。
Section § 933
本节概述了加州大陪审团在县政府事务最终报告方面的职责。每个大陪审团必须向首席法官提交一份最终报告,详细说明与县政府相关的调查结果和建议。
这些报告可在其任期内的任何时间提交,并且首席陪审员必须在任期结束后45天内随时提供澄清。
最终报告及其回复将存档于法院书记官处,并转交州档案保管员永久保存。公共机构和民选县官员有特定的时间框架来回复这些报告:机构管理机构为90天,民选县官员为60天。所有回复都将存档于包括县书记官办公室在内的各个办公室,并至少保存五年。
该法规明确,“机构”一词也可指部门。
Section § 933.1
这项法律允许大陪审团审查和调查加州的城市重建机构、住房管理局和联合权力机构的账簿、记录和运作情况。大陪审团可以检查这些机构如何履行职责,从而提供监督,以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
Section § 933.05
加州刑法典的这一部分规定了如何处理对大陪审团调查结果和建议的答复。如果大陪审团提出调查结果,相关人员或实体必须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果不同意,则需要解释原因。对于大陪审团的建议,他们必须报告建议是否已实施、将来会实施、需要进一步分析,或者根本不会实施。如果调查结果涉及由民选官员领导的县级机构,则适用特殊规定,要求机构负责人以及可能还有监事会作出答复。大陪审团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在报告公开发布前审查调查结果的准确性,但除经授权外,在正式发布前必须保密。调查期间的会面是强制性的,除非法院认为会面有害。
Section § 933.5
这项法律允许大陪审团审查县内任何特殊目的征税区或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财务记录和运作方式。他们可以调查这些实体如何履行职责,并就其方法进行报告。
Section § 933.06
本节解释了在人口为 20,000 或以下的小县,通过和提交大陪审团最终报告的一个例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大陪审团最初由 19 名成员组成,但成员人数减少到少于 12 人,只要满足三个条件,报告仍然可以由至少 10 名成员同意后继续进行:1) 大陪审团最初由 19 名成员组成,2) 任何空缺在收到通知后 30 天内未被填补,并且 3) 最终报告尚未提交。
此外,根据本例外条款的具体规定,任何政府官员、机构或部门都无需对这份报告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