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大陪审团有责任调查并报告县级部门和地区的运作及财务活动。虽然他们每年可以选择调查的领域,但应避免重复调查监事会已经审查过的财务报表。尽管如此,他们仍有权审查县级运作的其他方面。此外,大陪审团还可以与监事会合作,在需要时聘请专家。

大陪审团应调查并报告县的官员、部门或职能的运作、账目和记录,包括根据州法律设立的县内任何特别立法区或其他区的运作、账目和记录,县官员以其当然成员身份兼任这些区的官员。调查可每年有选择地进行,但大陪审团不应重复监事会根据《政府法典》第25250条已执行或为其执行的任何财务报表审查;本规定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大陪审团调查并报告县的官员、部门或职能的运作、账目和记录的权力。大陪审团可与监事会签订联合合同,以聘请第926条规定的专家服务。

Section § 925

Explanation

大陪审团有权审查县内任何市或联合权力机构的账目和记录。除了其常规权力之外,大陪审团还可以调查这些实体的运作、财务和整体表现,并提出改进建议。他们还可以调查联合权力机构的需求和可能的变动,例如成立新机构或废除旧机构,并将调查结果发送给相关管理机构。

联合权力机构是指《政府法典》第 6506 条中提及的合作实体,其在县的部分或全部范围内运作。

大陪审团可随时审查位于该县的任何注册市或联合权力机构的账簿和记录。除本章授予的任何其他调查权外,大陪审团可调查并报告任何此类市或联合权力机构的官员、部门、职能的运作、账目和记录,以及履行职责的方法或系统,并提出其认为适当和合适的建议。
大陪审团可调查并报告该县所有联合权力机构的需求,包括机构的废除或设立,以及各机构的设备,或履行职责的方法或系统。大陪审团应促使任何此类报告的副本送交任何受影响机构的管理机构。
在本节中,“联合权力机构”指《政府法典》第 6506 条所述的、其管辖范围涵盖该县全部或部分地区的机构。

Section § 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大陪审团聘请专家和助理来协助其调查,特别是在审查公共机构或运作时。这些专家的报酬必须首先获得法院批准。对于与第 933.5 条相关的特定目的,每年支出不得超过 30,000 美元,除非获得县监事会的进一步批准。

此外,在调查县估价员的财务记录时,如果监事会同意,大陪审团可以聘请专家审计师或估价师。这些专业人员可以查阅大陪审团可以查阅的相同记录,但必须遵守相同的保密规定。

大陪审团签订的这些服务合同可以延长至其解散之后,但必须在陪审团组建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终止。此类合同还必须确保最终成果在特定截止日期前交付给当时的现任大陪审团使用。

(a)CA 刑法 Code § 926(a) 如果大陪审团认为,为实现第 925、925a、928、933.1 和 933.5 条或其中任何一条的目的,需要一名或多名专家提供服务,大陪审团可以聘用一名或多名专家,其议定报酬须首先经法院批准。如果大陪审团认为需要此类专家的助理提供服务,大陪审团可以聘用此类助理,其报酬须经议定并由法院批准。为实现第 933.5 条目的而聘用专家和助理服务的支出每年不得超过三万美元 ($30,000),除非此类支出也获得监事会的批准。
(b)CA 刑法 Code § 926(b) 在对县估价员保管和处理的账簿、记录、账目和文件进行审查时,大陪审团经监事会同意,可以聘用专家审计师或估价师协助审查。审计师和估价师在根据大陪审团的指示履行职责时,有权查阅大陪审团可以查阅的所有记录和文件,但须遵守适用于大陪审团的相同公开披露限制。
(c)CA 刑法 Code § 926(c) 大陪审团根据本条订立的任何合同可以包括在陪审团解散后提供的服务,但陪审团绝不能签订合同,约定在陪审团组建所在财政年度结束六个月后提供服务。
(d)CA 刑法 Code § 926(d) 大陪审团根据本条订立的任何合同应规定,该合同的成果应在特定时间或之前交付给该县当时的现任大陪审团,供该陪审团根据其既定目标酌情使用。

Section § 9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大陪审团可以调查并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县级民选官员的薪资是否应该增加或减少。如果监事会提出要求,大陪审团必须进行这项调查。该报告应送交监事会。

Section § 9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每个大陪审团调查并报告县级机构的需求,包括建议设立新机构或废除旧机构。他们还会检查机构的运作方式和所使用的设备。大陪审团每年选择性地进行这项工作,并将报告发送给县监事会。

Section § 9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大陪审团在获得主审法官或指定法官的许可后,可以将其民事调查中的某些证据或信息向公众公开。但是,他们必须对提供信息者的身份保密。在批准之前,法官可以决定隐藏或删除特定细节,特别是如果这些细节可能识别证人,或者信息可能损害某人的声誉。

关于任何不受特权保护的事项,经高等法院主审法官或由主审法官指定监督大陪审团的法官批准,大陪审团可将其在任何民事大陪审团调查中用于最终报告的全部或部分证据材料、调查结果及其他所依据或提交给大陪审团的信息向公众公开,但提供信息给大陪审团的任何人的姓名或导致其身份的事实不得公布。在根据本条批准之前,法官可要求对将向公众公开的证据材料、调查结果或其他信息的任何部分进行删节或遮蔽,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身份以及任何诽谤性或中伤性的证词或材料。

Section § 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大陪审团在报告中评论了某个人或官员,而该人尚未被大陪审团正式指控犯罪,那么这些评论不享有法律保护或特权。

Section § 9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大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任何费用,将由县的普通基金支付。支付过程由县财务官处理,依据县审计官准备的付款凭证,并经县高等法院法官的书面命令授权。

Section § 9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大陪审团在审查县官员的财务记录后,指示县地方检察官起诉追讨任何欠县的款项。大陪审团的命令一旦经认证并提交给法院书记官,就赋予地方检察官提起诉讼的权力。

在依照本条前述各节的规定调查了县内各官员的账簿和账目之后,大陪审团可以命令县地方检察官提起诉讼,以追回大陪审团认为因任何原因应归县所有的款项。大陪审团的命令,经大陪审团主席认证并提交给县高等法院书记官,应作为地方检察官提起和维持任何此类诉讼的充分授权。

Section § 93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大陪审团在县政府事务最终报告方面的职责。每个大陪审团必须向首席法官提交一份最终报告,详细说明与县政府相关的调查结果和建议。

这些报告可在其任期内的任何时间提交,并且首席陪审员必须在任期结束后45天内随时提供澄清。

最终报告及其回复将存档于法院书记官处,并转交州档案保管员永久保存。公共机构和民选县官员有特定的时间框架来回复这些报告:机构管理机构为90天,民选县官员为60天。所有回复都将存档于包括县书记官办公室在内的各个办公室,并至少保存五年。

该法规明确,“机构”一词也可指部门。

(a)CA 刑法 Code § 933(a) 每个大陪审团应向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提交一份最终报告,内容为其在财政年度或日历年度内与县政府事务相关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关于任何适当主题的最终报告可在大陪审团任期内的任何时间提交给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如果首席法官认定报告符合本篇规定,则可将最终报告提交给负责官员、机构或部门(包括适用的县监事会)征求意见。任期结束后45天内,首席陪审员及其指定人员应在合理通知后,随时提供报告建议的澄清。
(b)CA 刑法 Code § 933(b) 每份最终报告及其回复,凡经认定符合本篇规定的,应存档于法院书记官处,并保留在书记官办公室。书记官应立即将报告和回复的真实副本转交州档案保管员,州档案保管员应永久保存该报告和所有回复。
(c)CA 刑法 Code § 933(c) 大陪审团提交关于任何受其审查权限管辖的公共机构运作的最终报告后,公共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90天内向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就与管理机构控制事项相关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发表评论;根据第914.1节规定,大陪审团对其负有责任的每位民选县官员或机构负责人应在60天内向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发表评论,并将一份信息副本发送给监事会,内容涉及与该县官员或机构负责人控制事项以及该官员或机构负责人监督或控制的任何机构相关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在任何市县,市长也应就调查结果和建议发表评论。所有这些评论和报告应立即提交给组建大陪审团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大陪审团报告所有回复的副本应存档于公共机构书记官处和县书记官办公室,或适用的市长办公室,并保留在这些办公室。一份副本应由当前组建的大陪审团存档并控制,与适用的最终报告一并保存,并至少保存五年。
(d)CA 刑法 Code § 933(d) 在本节中,“机构”包括一个部门。

Section § 9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大陪审团审查和调查加州的城市重建机构、住房管理局和联合权力机构的账簿、记录和运作情况。大陪审团可以检查这些机构如何履行职责,从而提供监督,以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

大陪审团可随时审查城市重建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33000条及后续条款)设立的住房管理局,或根据《政府法典》第1编第7部第5章(第6500条及后续条款)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的账簿和记录,并且,除本章授予的任何其他调查权力外,还可调查并报告该机构或管理局履行职责的方法或制度。

Section § 933.05

Explanation

加州刑法典的这一部分规定了如何处理对大陪审团调查结果和建议的答复。如果大陪审团提出调查结果,相关人员或实体必须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果不同意,则需要解释原因。对于大陪审团的建议,他们必须报告建议是否已实施、将来会实施、需要进一步分析,或者根本不会实施。如果调查结果涉及由民选官员领导的县级机构,则适用特殊规定,要求机构负责人以及可能还有监事会作出答复。大陪审团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在报告公开发布前审查调查结果的准确性,但除经授权外,在正式发布前必须保密。调查期间的会面是强制性的,除非法院认为会面有害。

(a)CA 刑法 Code § 933.05(a) 就第933条(b)款而言,对于大陪审团的每项调查结果,答复人或实体应指明以下其中一项:
(1)CA 刑法 Code § 933.05(a)(1) 答复人同意该调查结果。
(2)CA 刑法 Code § 933.05(a)(2) 答复人完全或部分不同意该调查结果,在此情况下,答复应具体说明有争议的调查结果部分,并应包括对此原因的解释。
(b)CA 刑法 Code § 933.05(b) 就第933条(b)款而言,对于大陪审团的每项建议,答复人或实体应报告以下其中一项行动:
(1)CA 刑法 Code § 933.05(b)(1) 建议已实施,并附有关于已实施行动的摘要。
(2)CA 刑法 Code § 933.05(b)(2) 建议尚未实施,但将在未来实施,并附有实施时间表。
(3)CA 刑法 Code § 933.05(b)(3) 建议需要进一步分析,并附有解释以及分析或研究的范围和参数,以及将该事项准备好供被调查或审查的机构或部门的官员或负责人(包括适用的公共机构管理机构)讨论的时间表。此时间表不得超过大陪审团报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
(4)CA 刑法 Code § 933.05(b)(4) 建议将不予实施,因为其不合理或不必要,并附有解释。
(c)CA 刑法 Code § 933.05(c) 但是,如果大陪审团的调查结果或建议涉及由民选官员领导的县级机构或部门的预算或人事事项,则如果大陪审团提出要求,该机构或部门负责人和监事会均应作出答复,但监事会的答复应仅涉及其拥有某些决策权的预算或人事事项。民选机构或部门负责人的答复应涉及影响其机构或部门的调查结果或建议的所有方面。
(d)CA 刑法 Code § 933.05(d) 大陪审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或实体在大陪审团面前,阅读和讨论与该人员或实体相关的大陪审团报告的调查结果,以在发布前核实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e)CA 刑法 Code § 933.05(e) 在调查期间,大陪审团应与该调查的对象就调查事项进行会面,除非法院自行决定或应大陪审团主席的要求,认定此类会面将有害。
(f)CA 刑法 Code § 933.05(f) 大陪审团应在报告公开发布前两个工作日,并在主审法官批准后,向受影响的机构提供大陪审团报告中与该人员或实体相关的部分副本。在最终报告公开发布之前,任何公共机构的官员、机构、部门或管理机构均不得披露报告的任何内容。

Section § 9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大陪审团审查县内任何特殊目的征税区或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财务记录和运作方式。他们可以调查这些实体如何履行职责,并就其方法进行报告。

大陪审团可随时审查完全或部分位于该县的任何特殊目的评估或征税区或该县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账簿和记录,并且,除本章授予的任何其他调查权力外,还可调查并报告该区或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方法或制度。

Section § 933.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人口为 20,000 或以下的小县,通过和提交大陪审团最终报告的一个例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大陪审团最初由 19 名成员组成,但成员人数减少到少于 12 人,只要满足三个条件,报告仍然可以由至少 10 名成员同意后继续进行:1) 大陪审团最初由 19 名成员组成,2) 任何空缺在收到通知后 30 天内未被填补,并且 3) 最终报告尚未提交。

此外,根据本例外条款的具体规定,任何政府官员、机构或部门都无需对这份报告发表评论。

(a)CA 刑法 Code § 933.06(a) 尽管有第 916 条和第 940 条的规定,在人口为 20,000 或以下的县,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最终报告可以经至少 10 名大陪审员同意,并根据第 933 条通过并提交:
(1)CA 刑法 Code § 933.06(a)(1) 由 19 人组成的大陪审团已依法组建,且成员人数从 19 人减少到少于 12 人。
(2)CA 刑法 Code § 933.06(a)(2) 自高等法院书记员收到空缺发生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空缺未根据第 908.1 条填补。
(3)CA 刑法 Code § 933.06(a)(3) 大陪审团尚未根据第 933 条提交最终报告。
(b)CA 刑法 Code § 933.06(b) 尽管有第 933 条的规定,任何负责的官员、机构或部门均无需对根据本条提交的最终报告发表评论。

Section § 93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大陪审团查阅与公共实体相关的非营利组织的账目和记录,前提是法律允许它们这样做。大陪审团还可以调查这些非营利组织如何履行职责,并报告其运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