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1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大陪审团组建和宣誓就职时的职责和程序。法院会向大陪审团提供关于其职责以及他们可能审查的任何公诉罪名的必要信息。

法院在地方检察官和其他人的协助下,必须确保大陪审团接受关于民事事项的培训,内容包括报告撰写、访谈以及他们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都将由法院或县的现有资源承担,无需额外拨款。

(a)CA 刑法 Code § 914(a) 大陪审团组建并宣誓就职后,应由法院训示。在此过程中,法院应向大陪审员提供其认为适当或法律要求的信息,说明其职责,以及任何已提交法院或可能提交大陪审团审理的公诉罪名。
(b)CA 刑法 Code § 914(b) 为协助大陪审团履行其在民事事项方面的法定职责,法院应与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以及至少一名曾任大陪审员协商,确保审议或对民事事项采取行动的大陪审团接受至少涵盖报告撰写、访谈以及大陪审团职责范围和法定权限的培训。
(c)CA 刑法 Code § 914(c) 法院因本条规定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法院或县从现有资源中承担。

Section § 9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大陪审团被组织起来调查县级事务时,法官必须做什么。法官应解释大陪审团需要审查的某些法律条款,以确保其遵守。法官还必须告知大陪审团其权力、职责和责任,以便他们理解自己在调查中的作用。

当组建大陪审团,其目的包括调查或审查县级民事事务时,县高等法院法官,除其他需要采取行动的事项外,应提请其注意《政府法典》第3编第1部第1章(自第23000条起)以及第24054条和第26525条的规定,并指示其通过认真勤勉的调查,查明这些规定是否得到遵守,并在其报告中注明调查结果。届时,法官还应特别告知并训诫大陪审团其在第2章第1条(自第888条起)、本章第2条(自第925条起)、第3条(自第934条起)、《政府法典》第1编第4部第7章第3条(自第3060条起)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006条项下的权力、职责和责任。

Section § 914.5

Explanation
大陪审团的调查费用不能超出其预算,除非县的预算审批机构同意这些费用,并且高等法院法官批准。

Section § 915

Explanation

大陪审团正式组建并被赋予职责后,它在一个私密的环境中工作,调查可能存在的犯罪以及其他其被允许调查的重要民事问题。一旦大陪审团完成其工作或部分成员的任期结束,法院会解散整个陪审团,或者只解散那些已完成任期的陪审员。

大陪审团组建、宣誓并受命后,应退至一间私人房间,但根据第939.1条的裁定进行运作时除外,并调查其有权审理的犯罪和民事事项。在大陪审团完成其事务或一名或多名大陪审员的规定服务期限届满时,法院应解除其职务或解散受影响的个别陪审员。

Section § 916

Explanation
大陪审团负责选举其官员(首席陪审员除外),并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这些规则必须获得与作出起诉书所需相同数量的陪审员的同意。规则应确保其最终报告中的调查结果有证据支持,例如审计报告、官方记录或至少有两名陪审员在场的访谈。此外,最终报告中指出的任何问题都应附有潜在的解决方案,包括在相关情况下的财务建议。

Section § 916.1

Explanation
如果大陪审团的主要负责人(即主席)无法参加会议或因某种原因不符合参与资格,大陪审团可以选择另一名成员临时接替领导职务。这位临时负责人,称为“临时主席”,在原主席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期间,将拥有原主席的所有职责和权力。

Section § 9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大陪审员目前在某个机构工作,或者在过去三年内曾在某个机构工作,而该机构正被民事大陪审团调查,那么该陪审员必须告知陪审团主席和法院。然后,他们必须回避参与该调查以及任何相关的讨论或投票。这项规定是对大陪审员利益冲突的任何地方性规则的补充。

在这里,“机构”指的是任何政府部门,例如市、县或学区。

(a)CA 刑法 Code § 916.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大陪审员,如果其是某个机构的现任雇员,或在过去三年内曾受雇于该机构的前任或退休雇员,且该机构属于民事大陪审团的调查管辖范围,则该大陪审员应将该事实告知陪审团主席和法院,并应回避参与对该机构的任何大陪审团民事调查,包括任何关于对该机构进行民事调查的讨论或投票。
(b)CA 刑法 Code § 916.2(b) 本条规定应补充任何关于大陪审员利益冲突的地方政策或规则。
(c)CA 刑法 Code § 916.2(c) 就本条而言,“机构”指政府实体的一个部门或运作部分,例如市、县、市县联合政府、学区或其他地方政府机构。

Section § 9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大陪审团在一个县内可以调查的范围。它指出,大陪审团可以调查在该县发生或可在该县审理的任何犯罪,并向法院报告。但是,有一个例外:大陪审团不能调查警官在逮捕过程中使用过度武力或开枪射击,并导致被捕人死亡的案件,除非另一项具体法律条款允许。

(a)CA 刑法 Code § 917(a) 大陪审团可以调查在本县内实施或可审理的所有公共犯罪,并通过起诉书将其提交给法院。
(b)CA 刑法 Code § 917(b) 除第918条另有规定外,大陪审团不得调查涉及第830.1条、第830.2条(a)款或第830.39条所述的警官实施的射击或使用过度武力,并导致根据第836条被该警官拘留或逮捕的人死亡的犯罪。

Section § 918

Explanation
如果大陪审团的某位成员察觉到或怀疑在他们所在的县内发生了犯罪,他们可以告知其他陪审员,其他陪审员可以进一步调查。

Section § 9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大陪审团调查那些被关押在县监狱但尚未被正式起诉的人。它还要求大陪审团调查县公共监狱的运营和管理情况。此外,大陪审团必须调查县内公职人员的任何故意或腐败渎职行为。然而,调查不包括某些警官在逮捕或拘留过程中开枪或使用过度武力导致人员死亡的案件。

(a)CA 刑法 Code § 919(a) 大陪审团可以调查因刑事指控被关押在县监狱中但尚未被起诉的每一个人的案件。
(b)CA 刑法 Code § 919(b) 大陪审团应当调查县内公共监狱的状况和管理。
(c)CA 刑法 Code § 919(c) 大陪审团应当调查县内各类公职人员的故意或腐败渎职行为。除第918条另有规定外,本款不适用于涉及第830.1条、第830.2条(a)款或第830.39条所述警官开枪或使用过度武力,并导致根据第836条被该警官拘留或逮捕的人员死亡的不当行为。

Section § 9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大陪审团调查土地的买卖、转让和所有权,特别是如果土地可能需要归还给加利福尼亚州(这被称为“归属”或“充公”)。如果他们发现足够的证据,大陪审团可以启动这一程序。他们可以召集和讯问证人,并审查相关记录以做出决定。

Section § 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大陪审团可以在合理时间自由访问公共监狱,并免费查看该县内的所有公共记录。

大陪审团有权在所有合理时间自由查访公共监狱,并免费查阅该县内的所有公共记录。

Section § 92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大陪审团在处理罢免区、县或市官员事宜时的职责和责任,详细规定在《政府法典》的另一个特定章节中。简而言之,它指明了在这些情况下大陪审团必须遵循的规则在哪里可以找到。

Section § 923

Explanation

加州总检察长可以在符合公共利益时,即使没有地方检察官的同意,召集大陪审团调查刑事案件。这意味着总检察长可以像地方检察官一样主导整个过程,发出传票,并准备起诉书。

他们还可以请求组建一个特别大陪审团,专门处理因违反福利和机构法典而涉及罚款、监禁或资产没收的案件。如果需要,总检察长可以在多个县请求组建特别大陪审团,并在保持机密性的前提下,在这些大陪审团之间共享相关证据。

此外,总检察长还可以召集一个特别全州大陪审团,处理涉及多个县和共同被告的欺诈或盗窃案件。这个大陪审团可以在加州特定的县运作,并可以发出全州范围的传票以收集证据。

该大陪审团的任何起诉书均由总检察长单独提交,总检察长必须确保所有陪审员在提起指控前都听取了证据。如果被告成功质疑总检察长召集该大陪审团的权利,起诉书可能会被驳回,但之后可以通过适当程序重新提交。

(a)CA 刑法 Code § 923(a) 只要总检察长认为公共利益需要,他或她可以,无论是否征得地方检察官的同意,指示大陪审团召集,以调查和审议他或她希望提交的那些刑事性质的事项。他或她可以全权负责向大陪审团提交事项、发出传票、准备起诉书,并做所有与此相关的其他事情,其程度与地方检察官可以做的相同。
(b)CA 刑法 Code § 923(b) 只要总检察长认为公共利益需要,他或她可以,无论是否征得地方检察官的同意,请求法院组建一个特别大陪审团,以调查、审议或对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07条可处以罚款、监禁或资产没收的任何活动发出起诉书。他或她可以全权负责向大陪审团提交事项、发出传票、准备起诉书,并做所有与此相关的其他事情,其程度与地方检察官可以做的相同。如果提交给大陪审团的证据显示所犯罪行或多项罪行的审判地应在组建大陪审团的县以外的县,总检察长可以,无论是否征得对该罪行或多项罪行具有管辖权县的地方检察官的同意,请求法院在该县组建一个特别大陪审团。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应总检察长的请求,根据本款召集的大陪审团可以将该大陪审团获得的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和证词,提交给根据本款应总检察长的请求在任何其他县组建的第二个大陪审团,如果第一个大陪审团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县是该罪行或多项罪行的适当审判地。所有关于提交给大陪审团的信息、证词和证据的保密规定均应适用,除非本款明确允许。总检察长应根据第939.71条的要求,告知传输机密信息的大陪审团和接收机密信息的大陪审团任何开脱罪责的证据。向另一个大陪审团传输信息的大陪审团应在传输机密信息时包含总检察长披露的开脱罪责的证据。总检察长应告知传输机密信息的大陪审团和接收该信息的大陪审团其在第939.7条下的职责。根据本款召集的特别大陪审团应是本节、本章或第2章(自第893条起)授权的其他大陪审团的补充。
(c)CA 刑法 Code § 923(c) 只要总检察长认为公共利益需要,他或她可以,无论是否征得地方检察官的同意,组建一个特别全州大陪审团,以调查、审议或对涉及两项或多项活动的事项发出起诉书,这些活动中欺诈或盗窃是重要要素,发生在多个县,并且由单一被告或多名被告协同实施。
(1)CA 刑法 Code § 923(c)(1) 该特别全州大陪审团可由总检察长酌情在弗雷斯诺县、洛杉矶县、萨克拉门托县、圣迭戈县或旧金山县组建。根据本款组建特别全州大陪审团时,总检察长应利用在其常规组建期内已存在的常规组建的刑事大陪审团作为特别全州大陪审团,并与相关县的大陪审团协调员,或与主审法官或负责安排大陪审团听证会的人员进行安排,以确保大陪审员的时间在常规大陪审团职责和特别全州大陪审团职责之间得到有序协调和利用。每当总检察长组建特别全州大陪审团时,代表总检察长的检察官应在案件开始时告知特别全州大陪审团,该特别全州大陪审团正在作为具有全州管辖权的特别全州大陪审团行事。

Section § 924

Explanation
如果大陪审员在嫌疑人被捕之前,明知故犯地透露已提出重罪指控,他们就犯了轻罪。

Section § 9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大陪审员或法院指定的残疾人翻译员,除非法院要求他们分享信息,否则故意披露大陪审团程序中的任何信息,例如提交的证据、陪审员之间的讨论或陪审员的投票方式,均构成轻罪。

(a)CA 刑法 Code § 924.1(a) 每一位大陪审员,除非经法院要求,故意披露在大陪审团面前提出的任何证据,或其本人或大陪审团任何其他成员所说的任何内容,或其本人或任何其他大陪审员就其面前的事项投票的方式,均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924.1(b) 根据第939.11条被指定协助大陪审团成员的每一位残疾人翻译员,除非经法院要求,故意披露在大陪审团面前提出的任何证据,或其本人或大陪审团任何成员所说的任何内容,或任何大陪审员就其面前的事项投票的方式,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924.2

Explanation

大陪审员必须对他们自己和其他陪审员所说的话以及他们的投票方式完全保密。但是,如果需要核对证人的陈述是否与他们在法庭上所说的相符,或者如果有人被指控在作证时作伪证,法院可以要求大陪审员透露证人的证词。

每位大陪审员应保守秘密,无论是他本人或任何其他大陪审员所说的话,还是他或任何其他大陪审员就其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任何法院可要求大陪审员披露在大陪审团面前受讯问证人的证词,以查明其是否与该证人在法庭上所作证词一致;或在任何人因作伪证而被指控或受审时,披露该人在大陪审团面前所作证词。

Section § 9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大陪审员不会因为他们在审理案件时所说的话或投票方式而受到追问。唯一的例外是,如果他们在指控他人或向其他陪审员作证时,故意撒谎(也就是犯了伪证罪),那么他们就不受此保护。

大陪审员不得因其在大陪审团中就合法待决事项可能发表的任何言论或投下的任何票而受到质询,但其在向其他陪审员提出指控或作证时可能犯下的伪证罪除外。

Section § 92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大陪审团,或者如果大陪审团任期已满,则由法官,与下一任大陪审团分享他们收集的记录和证据,但与刑事调查或潜在起诉相关的任何内容除外。如果下一任大陪审团提出要求,证词笔录也可以提供给他们。

尽管有第924.1条和第924.2条的规定,任何大陪审团,或如果大陪审团已不再在职,则由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将大陪审团在其任期内进行的任何调查过程中获取的任何记录、信息或证据传递并提供给继任大陪审团,但与刑事调查相关或可能构成发布起诉书的部分或全部依据的任何信息或证据除外。在大陪审团任何会议期间记录的证词笔录,应在其要求下提供给继任大陪审团。

Section § 924.6

Explanation
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在大陪审团未提出起诉时,如何披露大陪审团证词和起诉程序。如果没有起诉,法院可以在非公开审查后,如果证词相关且可采纳,命令将大陪审团的证词分享给被告和检察官。对于涉及和平执法人员开枪或过度武力导致死亡的案件,如果未提出起诉,法院可以命令向地方检察官、死者法定代表人或媒体等相关方披露大陪审团笔录,但私人审议部分除外。但是,如果存在一个强烈的理由,即保密记录的利益超过公众查阅的权利,并且没有其他限制性更小的手段来保护这一利益,法院可以选择封存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