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戒毒转处项目的要求,这些项目是针对毒品犯罪人员的替代监禁措施。法律要求各县的毒品项目管理员与法院和缓刑部门协商,制定完成这些项目的最低标准和费用。主要要求包括对参与者背景的初步评估、至少20小时的教育或咨询、一次结业面谈,以及对无力支付费用者的豁免。项目必须经县监事会批准,遵守特定标准,并经过认证程序。项目必须包含关于吸毒影响和滥用药物危险的教育课程,且费用不得超过服务的实际成本。项目还必须向县政府偿还行政费用。

(a)CA 刑法 Code § 1211(a) 为确保根据本章和第六编第2.5章(自第1000条起)提供的戒毒转处项目质量,并扩大这些项目的可用性,各县的县毒品项目管理员应与法院和县缓刑部门的代表协商,制定成功完成戒毒转处项目的最低要求、标准和费用,这些要求、标准和费用应不迟于1995年1月1日经县监事会批准。这些最低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211(a)(1) 对每位转处人员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内容可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刑法 Code § 1211(a)(1)(A) 社会、文化、语言、经济和家庭背景。
(B)CA 刑法 Code § 1211(a)(1)(B) 教育背景。
(C)CA 刑法 Code § 1211(a)(1)(C) 职业成就。
(D)CA 刑法 Code § 1211(a)(1)(D) 犯罪记录。
(E)CA 刑法 Code § 1211(a)(1)(E) 医疗史。
(F)CA 刑法 Code § 1211(a)(1)(F) 吸毒史和既往治疗。
(2)CA 刑法 Code § 1211(a)(2) 对每位转处人员提供至少20小时的有效教育或咨询,或两者的任意组合。教育和咨询项目应包括关于受控物质使用如何影响身体和大脑、导致身体依赖的因素、如何识别和应对药物过量迹象,以及除非在适当医疗监督下使用受控物质的危险性的教育。此项教育应在文化和语言上适宜,并可包括但不限于告知项目参与者与物质使用障碍相关的身心健康风险、接触受控物质者面临的严重健康风险,以及受控物质制造和分发时对人类生命的极端危险。
(3)CA 刑法 Code § 1211(a)(3) 一次结业面谈,应反映转处人员在参与项目期间的进展。
(4)CA 刑法 Code § 1211(a)(4) 对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免除费用。
(b)CA 刑法 Code § 1211(b) 县毒品项目管理员应实施戒毒转处项目的认证程序。
(c)CA 刑法 Code § 1211(c) 县毒品项目管理员应推荐根据本章设立的项目供县监事会批准。任何项目,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除非符合管理员制定的标准,否则不得批准,这些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211(c)(1) 教育和治疗服务的指导方针和标准,包括可能包括讲座、课程、小组讨论和个人咨询的服务标准。但是,除讲座外的任何课程或小组讨论,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得超过15人。
(2)CA 刑法 Code § 1211(c)(2) 对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已建立并获批准的监督,以评估其进展。
(3)CA 刑法 Code § 1211(c)(3) 根据以下规定,对根据县毒品项目计划向每位个人提供的服务收取的费用表:
(A)CA 刑法 Code § 1211(c)(3)(A) 费用应仅用于本章规定的目的。
(B)CA 刑法 Code § 1211(c)(3)(B) 经认证的戒毒转处项目下,为每位接受服务的参与者提供的治疗或康复费用不得超过其实际成本,实际成本由县毒品项目管理员根据标准会计惯例确定。
(C)CA 刑法 Code § 1211(c)(3)(C) 实际成本应包括以下两项:
(i)CA 刑法 Code § 1211(c)(3)(C)(i) 转处项目提供者发生的所有成本。
(ii)CA 刑法 Code § 1211(c)(3)(C)(ii) 县为遵守本章规定而对戒毒转处项目的管理、认证或运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d)CA 刑法 Code § 1211(d) 县应要求,作为认证条件,戒毒转处项目向县毒品项目管理员支付县为遵守本章规定而对戒毒转处项目的管理、认证或运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除项目所在县外,任何其他县不得要求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