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与执行电子监控
Section § 1210.7
这项法律允许县缓刑部门使用持续电子监控(例如GPS)来追踪缓刑人员。主要目标是通过减少这些人员所犯罪行来增强公共安全。立法机关鼓励使用这些监控系统,并强调它们在监督需要严密监管以防止再次犯罪的高风险罪犯方面的有效性。
该法律确认,电子监控对于管理高风险缓刑人员的行踪特别有价值,使其成为维护公共安全的关键工具。
Section § 1210.8
这项法律允许县缓刑部门使用电子监控设备来追踪处于缓刑期的人员。这些设备必须是可穿戴的,全天候24小时运行,无论人员移动或静止都能发送信号,并且具有广泛的信号覆盖范围,包括建筑物和车辆内部。这些设备还应设计成能够抵抗意外或故意的损坏。
Section § 1210.9
Section § 1210.10
加州的县缓刑部门需要制定某些标准来提高公共安全。他们需要决定多久更新一次受监督人员的位置信息,同时要考虑部门的资源、该人员的犯罪背景以及任何相关受害者的安全。
此外,缓刑部门还必须制定关于其追踪人员位置准确性的标准。这包括考虑了解某人与犯罪或违反缓刑规定相关位置的重要性、部门的资源,并确保不会错误地显示某人靠近其未犯的罪行地点。
Section § 1210.11
这项法律要求使用连续电子监控系统的县缓刑部门,必须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和实体访问和使用这些系统收集的信息。这意味着只有特定的人员和机构才能接触这些数据。
用于监控的设备不允许窃听或录制私人对话,但佩戴设备的人与他们的监督者之间的对话除外,且此类对话只能用于语音识别。
Section § 1210.12
Section § 1210.16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在缓刑中使用持续电子监控系统时,维护公众的信任和安全。它规定,首席缓刑官可以通过与公共或私人实体签订协议来管理这些系统,但前提是必须与县缓刑部门签订书面合同。此外,这些实体不得雇用任何正在被监控的人员。参与这些监控服务合同的县官员必须遵守另一部特定政府法典中概述的某些道德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