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与执行执行
Section § 1213
本法律规定了刑事案件中处理缓刑令和判决的程序,死刑案件除外。当某人被判处作为缓刑条件的一部分入狱或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时,法庭书记员必须向负责执行判决的官员提供经认证的文件,例如会议记录或判决摘要。执行判决无需额外令状。如果某人被重新判刑且剩余羁押时间少于30天,此信息必须在24小时内送达,可能通过电子方式。
如果使用会议记录来记录判决,其格式必须与司法委员会确定的判决摘要格式一致,并可根据需要添加其他内容。
Section § 1214
本法解释了罚款和赔偿令的收取方式。如果法院判决罚款或赔偿,即使欠款人(被告)已完成缓刑、假释或服刑期,也可以像其他金钱判决一样进行收取。加州受害人赔偿委员会可以协助收取未支付的赔偿金。受害人自己也可以执行这些命令,将其视为民事法院判决。他们可以使用各种工具来执行,例如查阅被告的财务记录、扣押工资或对财产设置留置权。法院将向受害人和受害人赔偿委员会提供命令的认证副本以及被告的财务信息,以协助收取。受害人和委员会都必须在赔偿令完全支付后通知法院。地方计划也可以继续收取这些款项。
Section § 1214.1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如果有人未按时出庭或未能支付法院判处的罚款或保释金分期付款,法院可以收取最高100美元的民事费用。
在收取此费用之前,法院必须提前至少20天向该人员的最后已知地址寄送警告通知。如果该人员随后出庭并能为其缺席或未付款提供正当理由,该费用可以被取消。取消此费用或安排听证会无需支付任何款项。重要的是,仅因收取此费用不会签发逮捕令,并且任何因相同原因签发的现有逮捕令应在此费用再次施加之前被撤销。
此外,此费用遵循适用于民事金钱判决的某些正当程序规则。除非另有协议,否则现有的费用收取系统将保持不变。如果收款计划存在争议,第三方可以协助调解。
Section § 1214.2
如果某人处于缓刑期并被命令支付罚款,该命令可在其缓刑期内强制执行,如同金钱判决一样。如果他们故意不支付,则可视为违反缓刑规定。如果缓刑期结束时仍有欠款,则可类似于民事法院判决进行强制执行。
然而,如果罚款支付被暂停(暂缓执行),法院在暂停解除之前不能采取进一步的收款行动。
Section § 1215
Section § 1216
当有人在加州被判入狱时,县治安官必须将此人送往州立监狱。治安官需要携带某些文件,包括一份经认证的判决摘要和一份医疗表格,以确保此人身体状况适合转移。随后,治安官会从监狱典狱长那里获得一份接收此人的收据。
Section § 1217
Section § 122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死刑判决因上诉以外的原因尚未执行,法院必须设定一个新的执行日期。地方检察官可以请求法院这样做,或者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执行必须在法院命令发出后30天至60天之间的一个特定10天期限内进行。如果被判死刑的人不在押,必须将其逮捕并带到法院,以便监狱典狱长执行判决。这项决定不能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