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91

Explanation
在重罪案件中,本法律规定,在认罪、裁定或有罪判决之后,法院必须在 (20) 个司法日内设定宣判日期。此期限可因新审动议或阻止判决等动议而延长最多 (10) 天,或因等待缓刑报告而延长更长时间。如果法院认为被告可能精神失常,宣判可延迟至精神失常评估完成。如果被告被送往诊断机构,宣判时间可根据评估所需时间和被告返回时间延长。

Section § 1191.1

Explanation

在加州,犯罪受害人,包括未成年或已故受害人的家属,有权获知并出席所有与其案件相关的量刑听证会。他们可以亲自或通过律师表达对犯罪、罪犯以及所需赔偿的看法。法官在决定是否给予罪犯缓刑时,必须考虑他们的陈述,特别是罪犯是否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修改这项法律需要立法机关三分之二的投票或公众批准。

任何犯罪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则为受害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果受害人已死亡,则为受害人的近亲,有权出席本章规定的所有量刑程序,并且缓刑官应就所有涉及犯罪人的量刑程序给予充分通知。
受害人,或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则最多两名受害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或如果受害人已死亡,则为受害人的近亲,有权亲自或通过律师出席量刑程序,并合理表达其对犯罪、责任人以及赔偿需求的看法。法院在判决时应考虑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的受害人、父母或监护人以及近亲的陈述,并应在记录中说明其关于如果准予缓刑该人是否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
本条规定不得由立法机关修改,除非经两院点名表决通过并载入议事记录,且三分之二成员同意的法规,或经选民批准后方可生效的法规。

Section § 11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缓刑官告知犯罪受害人他们追回损失的权利和选择。受害人有权了解他们寻求民事索赔的权利,有权要求法院命令被告支付赔偿金,并获得赔偿令副本,该赔偿令可以像民事判决一样执行。受害人还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有关其损失的信息。此外,如果他们符合特定条件,可能有资格从赔偿基金获得补偿。所有这些信息必须以由司法委员会与加州受害人赔偿委员会共同编写的书面形式提供,并发送给有有效邮寄地址的受害人。

根据第1191.1条向受害人发出通知时,缓刑官还应向受害人提供以下信息:受害人向被告提起民事索赔的权利;法院必须命令被告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要求;受害人有权从法院获得赔偿令副本并将其作为民事判决执行的权利;受害人有责任向缓刑部门、地方检察官和法院提供与其损失相关的信息;以及如果符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四章第五节第一条(自第13959条起)的资格,受害人有机会从赔偿基金获得补偿。此信息应以司法委员会与加州受害人赔偿委员会协商编写的书面材料形式提供,应包括《刑法典》的相关条款,并应提供给缓刑官有当前邮寄地址的每位受害人。

Section § 119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判刑时,法官必须告知被告,他们可以通过良好行为或工作获得折抵,这可能将他们的刑期减少最多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这些折抵的计算由警长或惩教部根据被监禁的地点决定,而审前服刑时间的折抵由缓刑部门计算。

缓刑官将提供这些潜在折抵的估算,并且必须记录在法院档案中。该法律还明确了为通知目的谁被视为受害人:犯罪的受害人,或者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已故,则指其家人。这项法规适用于所有重罪定罪。

(a)CA 刑法 Code § 1191.3(a) 在判刑或宣判判决时,法院应口头声明,成文法允许授予行为和工时折抵,最高可达法院所判刑期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在涉及县监狱监禁的案件中,折抵的授予和计算由警长决定;在涉及州监狱监禁的案件中,由惩教部决定;并且被告服刑的审前监禁折抵由缓刑部门根据现行州法律计算。
在本节中,“受害人”指犯罪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则指受害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或受害人的近亲。
(b)CA 刑法 Code § 1191.3(b) 缓刑官应提供被告可能享有的先前服刑时间的折抵,以及根据第 2931、2933 或 4019 条授权的行为或工时折抵的总体估算,并应根据第 1191.1 条通知受害人。缓刑官应将此估算提交法院,并将其作为法院记录的一部分。
(c)CA 刑法 Code § 1191.3(c) 本节适用于所有重罪定罪。

Section § 119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界定了在特定法律情况下,特别是工人赔偿欺诈案件中,谁被视为“受害人”。它明确指出,遭受工人赔偿欺诈的保险公司和雇主,根据与商业、保险和劳动违规相关的各项法律,被认定为受害人。

第1191.1条中使用的“受害人”一词的定义包括任何曾是工人赔偿欺诈受害人的保险公司或雇主,针对本法典第549条、《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314条和第6152条、《保险法典》第1871.4条、第11760条和第11880条以及《劳动法典》第3215条中规定的罪行。

Section § 119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犯罪受害人(或其家人,如适用)向法院提交书面或录音/录像声明,表达他们对犯罪、罪犯以及所需赔偿的看法。这可以代替或补充他们在宣判时亲自出庭。法院在作出宣判决定前会审查这些声明。

如果声明是录音(音频、视频或数字文件),还必须提供书面副本,并且这些在宣判后成为公共记录。此类录音在宣判前会保持密封,但相关方可在宣判前两天查看。任何人不得复制这些录音。

该法律不禁止检察官向法院转达受害人的观点,也不要求法院提供制作声明所需的任何资源。

(a)CA 刑法 Code § 1191.15(a) 法院可以允许任何罪行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则为其父母或监护人、或者如果受害人已死亡则为其近亲属,向法院提交书面、录音或录像声明,或存储在CD-ROM、DVD或法院接受的任何其他记录介质上的声明,以表达其对犯罪、责任人以及赔偿需求的看法,代替或补充该人亲自在判决和宣判时出庭。法院在作出判决和宣判前,应考虑向法院提交的声明。
凡向法院提交录音或录像声明,或存储在CD-ROM、DVD或其他介质上的声明时,提交声明的人还应提供该声明的书面副本,并在判决和宣判作出后,作为法院的公共记录提供。
(b)CA 刑法 Code § 1191.15(b) 凡向法院提交书面、录音或录像声明,或存储在CD-ROM、DVD或其他介质上的声明时,该声明应保持密封,直至判决和宣判之时,但法院、缓刑官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律师可以在判决和宣判日期前不超过两个法院工作日内查看和听取该声明。
(c)CA 刑法 Code § 1191.15(c) 任何人或法院均不得允许任何人以录音或录像方式复制、拷贝或再现根据本节规定提交给法院的声明。
(d)CA 刑法 Code § 1191.15(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检察官向法院陈述受害人、其父母或监护人、近亲属或加州受害人赔偿委员会的观点。
(e)CA 刑法 Code § 1191.15(e) 如果法院允许提交录音或录像声明,或存储在CD-ROM、DVD或其他介质上的声明,法院不负责提供协助受害人准备声明所需的任何设备或资源。

Section § 1191.16

Explanation

如果犯罪受害人,或在某些情况下其家人,希望参与面临不定期徒刑的被告的量刑听证会,他们可以将其陈述录制成视频。他们需要提前通知检察官,并且这取决于检察官是否能安排录制。这段视频将作为记录,并可在假释听证会中使用。

任何罪行的受害人,或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时的父母或监护人,或受害人已死亡时的近亲属,选择行使其在第1191.1条所述的量刑程序中的权利的,在被告人面临不定期徒刑的任何案件中,如果他们提前通知检察官量刑听证会且检察官能够合理地提供录制和保存陈述的手段,则可以通过录像带、激光视盘或任何其他音视频保存方式,将其陈述同时录制并保存。如果制作了音视频记录,该记录应由检方保管和保存,并根据监狱假释委员会的规定,在任何审查假释资格或确定假释日期的听证会上使用。

Section § 119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紧急服务办公室为犯罪受害者制作一张“资格通知”卡。这张卡片会告知受害者,他们可能有资格从加利福尼亚州赔偿基金获得因犯罪直接造成的损失赔偿。卡片上还提供了犯罪受害者计划和当地受害者证人援助中心的联系电话。

紧急服务办公室必须在其网站上提供这张卡片的模板供下载。在《政府法典》特定条款定义的犯罪案件中,执法人员和地方检察官可以将这张通知卡提供给受害者和衍生受害者。

“受害者”和“衍生受害者”的定义与《政府法典》相关条款中的定义一致。

(a)Copy CA 刑法 Code § 1191.21(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91.21(a)(1) 紧急服务办公室应为《政府法典》第13960条 (c) 款所定义的犯罪受害者和衍生受害者开发并提供一张“资格通知”卡,该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如果您是符合规定定义的犯罪受害者,您或其他人可能有资格从加利福尼亚州赔偿基金获得因犯罪直接造成的损失赔偿。要了解资格并获取申请赔偿的表格,请致电犯罪受害者计划 (800) 777-9229,或致电您当地的县受害者证人援助中心。”
(2)CA 刑法 Code § 1191.21(a)(2) 紧急服务办公室应至少开发一个模板,其中包含 (b) 款要求的信息,并可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下载。
(b)CA 刑法 Code § 1191.21(b) 在涉及《政府法典》第13960条 (c) 款所定义的犯罪案件中,主要负责调查针对受害者所犯罪行的执法人员和地方检察官可以向犯罪受害者和衍生受害者提供“资格通知”卡。
(c)CA 刑法 Code § 1191.21(c) “受害者”和“衍生受害者”的含义应与《政府法典》第13960条中赋予这些术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19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检察官告知犯罪受害者,如果一名在押线人(曾被指控或对他们实施过犯罪)将要作证。受害者应提前获知与该线人达成的任何交易,例如减刑或假释,以换取他们在另一起审判中的证词。此通知应在审判开始前发出,但必须在该线人作证之前完成。

这项法律确保受害者了解正在进行的交易,但不允许他们干预审判。受害者仍然可以出席线人的量刑听证会。该法律也尊重迅速审判的权利,确保法律程序不被延误。

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在传唤第1127a条 (a) 款所定义的在押线人作证之前,善意尝试通知任何被该在押线人实施或被指控实施犯罪的受害人。该通知应包含有关检方意图向该在押线人提供刑期修改或减免、案件撤销或提前假释,以换取该在押线人在另案中作证的信息。在已知传唤该在押线人作证意图的情况下,通知或尝试通知受害人应在传唤该在押线人作证的审判开始之前进行,但在任何情况下,通知不得迟于该在押线人被传唤出庭作证之时发出。
本条规定无意影响人民和被告依照第1050条规定迅速处理刑事诉讼的权利。任何被指控由该在押线人实施犯罪的案件的受害人,可以依照第1191.1条行使其出席该在押线人量刑听证会的权利,但受害人无权干预传唤该在押线人作证的审判。

Section § 119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认罪,或者被法院判决犯有分等级的罪行(比如一级或二级犯罪),那么法院在判刑之前,必须先确定这个罪行属于哪个等级。如果法院没有明确指定等级,那么这个罪行就会自动被认为是较低的那个等级。

Section § 11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对一项分为不同等级(比如一级或二级)的罪行认罪,那么在认罪时可以明确指出是哪个等级。但前提是,检察官必须在公开法庭上同意,并且法院也要批准。一旦达成一致,被告就不能因为比认罪时指明的等级更高的罪行而受到惩罚。

Section § 119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如果某人在法官面前对一项有不同严重程度(比如一级或二级)的罪行认罪,并且检察官在法庭上同意,那么这个认罪可以明确指出他承认的是哪一程度的罪行。一旦这样做了,这个人就不能因为比他所认罪的程度更严重的该罪行而受到惩罚。

Section § 11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人对一项罪行(非严重重罪)认罪或不抗辩,条件是某些可能需要赔偿的指控被撤销。认罪协议可以包括要求被告支付与被撤销指控相关的赔偿金,只要认罪是自愿的、有事实依据的,并经法院批准。

如果赔偿金与被撤销的指控有关,法院必须从被告那里获得弃权。

(a)CA 刑法 Code § 1192.3(a) 对指控公共罪行的起诉书(并非第1192.5或1192.7条中规定的重罪,且该公共罪行未造成可判令赔偿的损害)作出的认罪或不抗辩答辩,如果在以下条件下作出:一项或多项源于被告人相同或相关行为过程的公共罪行的指控被驳回,且这些公共罪行确实造成了可判令赔偿的损害,则该答辩可将被告人支付赔偿金作为答辩或根据答辩所判任何缓刑的条件,只要答辩是自由且自愿作出的,答辩有事实依据,且答辩及所有条件均经法院批准。
(b)CA 刑法 Code § 1192.3(b) 如果根据本条所述的认罪协商,对因被驳回的罪名而判处赔偿金,法院应就该被驳回的罪名,根据《人民诉哈维案》(People v. Harvey (1979) 25 Cal. 3d 754) 的规定,从被告人处获得弃权。

Section § 1192.4

Explanation

如果被告根据某些条款认罪,但检察官和法院不同意,那么该认罪答辩将被视为撤回。被告可以随后提出另一个答辩,就好像原来的答辩从未发生过一样。撤回的认罪答辩不能在任何类型的法律或行政案件中用作证据。

如果被告根据第1192.1条或第1192.2条提出的认罪答辩未被检察官接受且未经法院批准,则该答辩应被视为撤回,被告可随后提出原本可提出的答辩。如此撤回的答辩不得在任何性质的刑事、民事或特别诉讼或程序中作为证据采纳,包括在机构、委员会、理事会和法庭前的程序。

Section § 11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当某人对某些重罪指控认罪或“不抗辩”时会发生什么。它允许在认罪或不抗辩时指定刑罚,这与陪审团或法院在被告否认指控时可能做出的决定类似。如果检察官和法院同意该答辩,被告将不会受到比答辩中指定更严厉的惩罚。然而,法院必须告知被告,其对答辩的批准不具有约束力。法院在判决前可能会改变主意,如果改变了,被告可以撤回答辩。如果答辩未被接受,它将自动撤回,并且不能在其他法律程序中用作证据。

(a)CA 刑法 Code § 1192.5(a) 对指控重罪的起诉书提出有罪答辩或不抗辩答辩后,但不包括违反第261条(a)款第(2)、(3)或(6)项,前第262条(a)款第(1)或(4)项,第264.1条,第286或287条,或前第288a条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重大身体伤害威胁,第288条(b)款,或第289条(a)款的行为,该答辩可指定刑罚,其程度与陪审团在无罪答辩时指定或法院在有罪答辩、不抗辩答辩或无罪答辩时确定的刑罚相同,并可指定法院此后行使其合法可用的其他权力。
(b)CA 刑法 Code § 1192.5(b) 当答辩在公开法庭上被检察官接受并经法院批准后,除本条另有规定外,被告人不得因该答辩被判处比答辩中指定的刑罚更严厉的刑罚,且法院不得以答辩中未指定的方式处理该答辩。
(c)CA 刑法 Code § 1192.5(c) 如果法院批准该答辩,它应在被告人提出答辩前告知被告人:(1)其批准不具约束力,(2)它可在就缓刑申请或宣判判决举行听证会时,在进一步审议该事项后撤回其批准,以及(3)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希望撤回答辩,则应允许其撤回。法院还应要求对被告人进行询问,以确认该答辩是自由且自愿作出的,并且该答辩有事实依据。
(d)CA 刑法 Code § 1192.5(d) 如果答辩未被检察官接受且未被法院批准,则该答辩应被视为已撤回,被告人届时可提出原本可用的答辩。
(e)CA 刑法 Code § 1192.5(e) 如果答辩被撤回或被视为已撤回,则不得在任何性质的刑事、民事或特别诉讼或程序中作为证据采纳,包括在机构、委员会、理事会和法庭前的程序。

Section § 11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重罪案件中,如果指控被更改或撤销,必须在记录中说明原因。如果检察官想要驳回一项指控,他们必须在法庭上解释原因,并且必须记录在案。此外,如果被告认罪或不抗辩,并且检察官建议了刑罚,他们也必须在法庭上解释其理由,并将其记录在案。

Section § 1192.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强调,地方检察官应根据严格的量刑法律起诉暴力性犯罪,而不是通过认罪协商来处理。对于严重重罪、与枪支相关的重罪以及酒驾/毒驾案件,认罪协商通常是被禁止的,除非证据不足或关键证人无法出庭。如果暴力性犯罪允许认罪协商,地方检察官必须解释为何没有寻求严格的量刑。严重重罪包括谋杀、强奸和绑架等暴力行为。认罪协商是指被告人通过认罪来换取指控减轻或刑期减轻的谈判。最后,本节还明确了何为银行抢劫,并概述了修改这些规则所需的立法程序。

(a)Copy CA 刑法 Code § 1192.7(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92.7(a)(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地方检察官应根据规定“一击出局”、“三振出局”或惯犯性犯罪者量刑的法规起诉暴力性犯罪,而不是就这些罪行进行认罪协商。
(2)CA 刑法 Code § 1192.7(a)(2) 在任何起诉书或信息指控任何严重重罪、任何指控被告人亲自使用了枪支的重罪,或任何酒驾、毒驾、麻醉品驾或其他任何致醉物质或其组合的犯罪的案件中,禁止认罪协商,除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控方的案件,或无法获得重要证人的证词,或减刑或撤销不会导致刑期发生实质性变化。
(3)CA 刑法 Code § 1192.7(a)(3) 如果起诉书或信息指控被告人犯有第667.61条(c)款所列的暴力性犯罪,且该犯罪可根据第269条、第288.7条、第667条(b)至(i)款、第667.61条或第667.71条起诉,则禁止认罪协商,除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控方的案件,或无法获得重要证人的证词,或减刑或撤销不会导致刑期发生实质性变化。在向法院提交协议时,地方检察官应在记录中说明为何未寻求根据其中一条款判刑。
(b)CA 刑法 Code § 1192.7(b) 在本条中,“认罪协商”指刑事被告人或其律师与检察官或法官之间进行的任何讨价还价、谈判或讨论,被告人同意认罪或不抗辩,以换取检察官或法官就针对被告人的任何指控或对被告人的量刑所作出的任何承诺、保证、让步、担保或对价。
(c)CA 刑法 Code § 1192.7(c) 在本条中,“严重重罪”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刑法 Code § 1192.7(c)(1) 谋杀或故意非预谋杀人;(2) 致残;(3) 强奸;(4) 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或对受害人或他人造成即时和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的鸡奸;(5) 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或对受害人或他人造成即时和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的口交;(6) 对14岁以下儿童实施猥亵或淫荡行为;(7) 任何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的重罪;(8) 被告亲自对除同谋者以外的任何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任何重罪,或被告亲自使用枪支的任何重罪;(9) 谋杀未遂;(10) 意图实施强奸或抢劫的袭击;(11) 使用致命武器或器械袭击执法人员;(12) 终身监禁犯袭击非囚犯;(13) 囚犯使用致命武器进行袭击;(14) 纵火;(15) 意图伤害而引爆破坏性装置或任何爆炸物;(16) 引爆破坏性装置或任何爆炸物,造成身体伤害、严重身体伤害或致残;(17) 意图谋杀而引爆破坏性装置或任何爆炸物;(18) 任何一级入室盗窃;(19) 抢劫或银行抢劫;(20) 绑架;(21) 被关押在州监狱的人劫持人质;(22) 企图实施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的重罪;(23) 被告亲自使用了危险或致命武器的任何重罪;(24) 向未成年人出售、提供、施用、给予或意图出售、提供、施用或给予任何海洛因、可卡因、苯环利定(PCP)或任何甲基苯丙胺相关药物(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5条(d)款(2)项所述),或任何甲基苯丙胺前体(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5条(f)款(1)项(A)分项或第11100条(a)款所述);(25) 任何违反第289条(a)款的行为,其中该行为是违背受害人意愿,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受害人或他人造成即时和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的;(26) 涉及枪支的重大盗窃;(27) 劫车;(28) 任何重罪,该重罪也构成违反第186.22条的重罪;(29) 违反第220条,意图实施致残、强奸、鸡奸或口交的袭击;(30) 违反第244条,投掷酸液或易燃物质;(31) 违反第245条,使用致命武器、枪支、机关枪、突击武器或半自动枪支进行袭击,或袭击执法人员或消防员;(32) 违反第245.2、245.3或245.5条,使用致命武器袭击公共交通雇员、看守人员或学校雇员;(33) 违反第246条,向有人居住的住宅、车辆或飞机开枪;(34) 违反第264.1条,与他人合伙实施强奸或性侵犯;(35) 违反第288.5条,持续性虐待儿童;(36) 违反第26100条(c)款或(d)款,从车辆射击;(37) 违反第136.1条,恐吓受害人或证人;(38) 违反第422条,刑事威胁;(39) 企图实施本小节所列罪行,但袭击除外;(40) 任何违反第12022.53条的行为;(41) 违反第11418条(b)款或(c)款的行为;(42) 违反第236.1条(c)款的贩卖未成年人行为,但对于违反第236.1条(c)款(1)项的行为,如果实施该罪行的人在犯罪时是第236.1条(b)款或(c)款所述的贩卖人口受害者,则不在此列;(43) 共谋实施本小节所述的任何罪行。
(d)CA 刑法 Code § 1192.7(d) 在本条中,“银行抢劫”是指通过武力或暴力,或通过恐吓,从他人身上或其在场时,夺取或企图夺取属于任何银行、信用合作社或任何储蓄贷款协会的,或在其照管、保管、控制、管理或占有下的任何财产、金钱或任何其他有价值的物品。
在本小节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1192.7(1) “银行”是指联邦储备系统的任何成员,以及根据美国法律组织或运营的任何银行、银行协会、信托公司、储蓄银行或其他银行机构,以及其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任何银行。
(2)CA 刑法 Code § 1192.7(2) “储蓄贷款协会”指任何联邦储蓄贷款协会,以及修订后的《国家住房法》第401条所定义的任何“受保机构”,以及《联邦信用合作社法》第2条所定义的任何联邦信用合作社。
(3)CA 刑法 Code § 1192.7(3) “信用合作社”指任何联邦信用合作社,以及其账户由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局长承保的任何州特许信用合作社。
(e)CA 刑法 Code § 1192.7(e) 本条规定不得由立法机关修订,除非经由两院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并载入议事记录,且须经三分之二成员同意的法规,或经由仅在获得选民批准后方可生效的法规。

Section § 1192.8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种行为构成“重罪”。它包括某些违法行为,例如与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涉及致命武器的车辆犯罪相关的行为。它还重申,根据现有法律,此类罪行一直被视为重罪。 其目的是确保这些解释与过去的法院判例(特别是《人民诉冈萨雷斯案》和《人民诉鲍案》)保持一致,从而避免对这些罪行是否属于重罪产生混淆。

Section § 119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对被判有罪的人宣判。如果是重罪定罪,被告必须亲自出庭,除非他们通过公开法庭或书面形式请求缺席并由律师代理。法院必须批准该缺席是公正的。死刑案件有一个例外,如果判决得到上诉法院的维持,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宣判。在此类案件中,高等法院会在特定时间内签发执行令。如果法院安排了执行,则不能上诉。自行辩护的人可以在非死刑案件中请求缺席,但法院会为他们指定一名律师。轻罪案件允许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宣判。

对被判犯有罪行的人的判决应按以下方式宣判:
(a)Copy CA 刑法 Code § 1193(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193(a)(1) 如果定罪为重罪,被告在对其宣判时应亲自到场,除非被告在公开法庭上记录在案或以公证书面形式请求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宣判,并请求在宣判时由律师代理,且法院批准被告在宣判期间缺席;或者,除非在尽合理努力促使被告到场后,法院认为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宣判符合司法公正。
(2)CA 刑法 Code § 1193(a)(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当任何判处死刑的判决经上诉法院确认后,原审上诉法院可以以下列方式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重新判决:
(A)CA 刑法 Code § 1193(a)(2)(A) 原审上诉高等法院收到上诉法院确认判决的证明后,高等法院法官应制作并下达一份对被告宣判的命令,并签发一份由法官签署、经书记员加盖法院印章证明的令状,其中应载明定罪和判决,并指定执行判决的日期,该日期应不早于命令发出之日起60天,也不晚于90天。
(B)CA 刑法 Code § 1193(a)(2)(B) 此后五日内,一份经书记员加盖法院印章证明并附于令状的经认证的命令副本,应通过挂号邮件寄送给羁押被告的州立监狱典狱长,以供执行;其经认证的副本应以双方同意的格式电子传输给州长。
(C)CA 刑法 Code § 1193(a)(2)(C) 当任何判处死刑的判决已获确认并已按照本款规定重新判决时,不得对确定判决执行时间和指示执行判决的命令提出上诉。
(3)CA 刑法 Code § 1193(a)(3) 如果自行辩护的被告请求在非死刑案件中对其缺席宣判,法院应指定一名律师在缺席宣判中代表该被告。
(b)CA 刑法 Code § 1193(b) 如果定罪为轻罪,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对其宣判。

Section § 119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羁押并需要在法庭接受判决,法院可以命令负责羁押该人的警官将其带到法庭。警官必须遵守此命令。

Section § 119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已获保释或已用金钱或财产代替保释金,且在需要时未出庭接受法院判决,法院不仅会没收保释金或金钱/财产,而且如果检察官提出请求,还会签发逮捕令。

如果该人确实出庭,且法院作出判决或给予缓刑,那么保释金将被解除,或者金钱/财产将退还给交纳者。

如果被告已获保释,或已存入金钱或财产以代替保释金,且在其本人必须出庭时未出庭接受判决,则法院除了没收保释担保或已存入的金钱或财产外,必须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指示签发逮捕被告的法庭逮捕令。
如果已获保释的被告确实出庭接受判决,且判决已对其宣判或已对其准予缓刑,则保释金应予解除;或者,如果已存入金钱或财产以代替保释金,则必须将其退还给被告或法院认定代表该被告存入该金钱或财产的人员。

Section § 11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书记员可以在命令发出后的任何时候签发逮捕令,该逮捕令可能适用于多个县。书记员必须确保与私人担保重罪案件相关的逮捕令被录入全国犯罪信息中心 (NCIC) 数据库。如果逮捕令未被录入该全国系统,并且此失误导致无法抓捕或重新抓捕逃犯,法院可以取消保释金的没收,从而解除担保公司的任何经济责任。

(a)CA 刑法 Code § 1196(a) 书记员必须在命令发出后的任何时候,签发逮捕令至一个或多个县。
(b)CA 刑法 Code § 1196(b) 书记员应要求相关机构将针对私人担保重罪案件签发的每份逮捕令录入全国通缉系统(全国犯罪信息中心 (NCIC))。如果相关机构未能将逮捕令录入全国通缉系统 (NCIC),并且法院认定此项失误导致担保人或保释代理人无法将逃犯移交羁押,阻止了逃犯被逮捕或羁押,或导致逃犯随后被释放,则对保释金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撤销保释金的没收,并宣布保释金担保的所有责任均已解除。

Section § 1197

Explanation

本节提供了加利福尼亚州传讯令状的范本。传讯令状指示任何和平官员逮捕一名已被定罪的特定人员。该令状要求官员将被定罪者带到法院接受判决。该文件必须由法院官员(如书记员、法官或治安法官)签署并盖章。

传讯令状必须大致采用以下形式:
____县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致本州任何和平官员:鉴于____(被告姓名)已于19__年__月__日在____法院(注明法院名称)被正式判决犯有____罪(概括性指明),故特此命令你立即逮捕上述被告,并将其带至该法院接受判决。
本令状于19__年__月__日签发,并加盖本法院印章。
奉该法院之命。
 ____________________
(印章)书记员(或法官,或治安法官)

Section § 1198

Explanation
在加州,法院发出的拘捕令可以在州内任何地方执行,就像普通的逮捕令一样。

Section § 11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对某人签发拘传令时,警官必须逮捕该人,无论逮捕是在令状签发地县还是在其他地方发生。警官随后必须将该人带到签发令状的法院,或者将其移交给签发地县的当地警官,该警官将按照令状的指示将该人带到法院。

Section § 1200

Explanation
当被告面临判决时,法院或书记官必须告知他们被指控的罪名、他们的答辩以及判决结果。之后,被告会被问及是否有任何法律理由可以阻止判决的下达。

Section § 1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个人可以通过提出特定理由来质疑法院判决的方式。首先,他们可以辩称自己精神失常。如果法院认为他们有合理可能精神失常,将由陪审团来决定。如果陪审团认定他们精神正常,则会宣判;如果精神失常,他们将被送往州立医院,直到被认为精神恢复正常,届时他们将返回法院接受判决。

其次,他们可以辩称有充分理由暂停判决或进行新审判。法院随后可以选择延期判决并对此事作出裁决。

他或她可以提出反对判决的理由:
(a)CA 刑法 Code § 1201(a) 他或她精神失常;并且如果法院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或她精神失常,精神失常问题应按照第2部分第10章第6章(从第1367条开始)的规定进行审理。如果在该问题审理中,陪审团认定他或她精神正常,则应宣判;但如果他们认定他或她精神失常,他或她应被送往州立医院接受精神病患者的护理和治疗,直到他或她精神恢复正常;并且当按照第1372条的规定发出该事实的通知时,他或她应被带到法院接受判决。
(b)CA 刑法 Code § 1201(b) 他或她有充分理由提出,无论是中止判决还是要求新审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命令延期判决,并着手裁决中止判决动议或新审判动议。

Section § 1201.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被定罪,或者未成年人在少年法庭被认定犯有此类罪行,法院可以命令他们,在长达 (10) 年的时间内,不得骚扰、恐吓或威胁受害人或其家人。但是,为辩护方工作的律师和调查员可以继续他们的工作,前提是他们不得骚扰受保护的人。

检察官或法院必须在定罪或少年法庭作出裁决时,告知辩护方任何请求此类命令的意图,并给予他们时间作出回应。违反这项保护令将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受到惩罚。

(a)CA 刑法 Code § 1201.3(a) 被告因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性犯罪被定罪后,或者,在未成年人出庭少年法庭的情况下,如果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性犯罪的申诉被承认或维持,法院有权发布命令,禁止该被告或未成年人,在长达 (10) 年的期限内,骚扰、恐吓或威胁受害人或受害人的家庭成员或配偶。
(b)CA 刑法 Code § 1201.3(b) 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命令,不得解释为适用于代表被告或未成年人行事的律师,或代表律师行事的调查员,在与定罪、少年法庭申诉或由此产生的任何民事诉讼相关的行动中,但前提是,任何律师或调查员均不得骚扰或威胁根据 (a) 款发布的命令所保护的任何人。
(c)CA 刑法 Code § 1201.3(c) 检察官或法院应在定罪时,或在少年法庭处理申诉时,向被告或未成年人的律师发出根据本条请求命令的意图通知,且律师应有充分时间对该请求作出回应,然后才能发布命令。
(d)CA 刑法 Code § 1201.3(d) 违反根据 (a) 款发布的命令,将按照第 (166) 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Section § 1201.5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判决后提出法律动议,你需要在听证会前至少三天向检方发出书面通知。你还必须将你计划用作证据的任何文件或宣誓书至少提前三天分享给检方。如果你不遵守这些规定,并且法院对你的动议作出了裁决,你就不能对该裁决提出上诉。

Section § 1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预定宣判时,没有向法院提出充分理由说明为何不应作出判决,那么判决就必须作出。如果判决未在规定时间或在特定条件下的任何延期内作出,被告可以要求重新审判。此外,如果法院不审理被告要求重新审判的请求,或者在作出判决或批准缓刑之前不对此请求作出决定,被告也有权获得重新审判。

如果在依照第1191条规定宣判的时间,没有提出或呈报给法院充分理由说明为何不应宣判,则判决应随即作出;如果未在如此确定的时间内或依照第1191条规定延期后的时间内作出或宣判,则被告有权获得新审判。如果法院拒绝听取被告的新审判动议,或在动议提出后,怠于在宣判或作出准予缓刑命令之前决定该动议,则被告有权获得新审判。

Section § 120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重罪被判入狱,他们会被送往惩教署署长选择的地点,通常是州立监狱。但如果判决是死刑,该人则会被送往圣昆廷监狱的典狱长处。如果没有指定具体地点,囚犯默认会被送往圣昆廷。

惩教署署长可以更改重罪犯的送押地点,并且必须通过邮件通知法官任何变更。这不影响另一项法律,即第 (3400) 条的任何规定。

如果判决为州立监狱监禁,判决应指示将被告移交至惩教署署长羁押,地点为惩教署署长指定为接收被判重罪人员的州立监狱或机构,但判决为死刑的除外,在此情况下,被告应被送往圣昆廷加州州立监狱典狱长处。
除非惩教署署长另行指定一个或多个地点,否则判决应指示将被告移交至圣昆廷加州州立监狱的惩教署署长羁押。惩教署署长应通过命令指定一个或多个接收被判重罪人员的地点,该命令或该等命令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送达本州各高等法院的每位法官。惩教署署长可通过发布新命令更改羁押地点。本节内容不影响第 (3400) 条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1202.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某些性犯罪,他们必须在定罪后180天内接受HIV/艾滋病检测。检测结果将与司法部和当地卫生官员共享。如果涉及特定的法律程序,这些结果可以与律师共享。

受害者会被告知这些检测,并且应其请求,当地卫生官员会向他们披露检测结果,并提供专业咨询。咨询旨在帮助受害者了解HIV传播的风险以及他们获得医疗保健和支持服务的选择。

法律规定这些检测是确认性的,以确保准确性。检测结果信息受医疗保密法约束,但受害者在必要时可以分享信息。遵守这些程序的人将免于民事责任。

(a)CA 刑法 Code § 1202.1(a) 尽管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975条和第120990条的规定,法院应命令每一名被判犯有或被法院裁定为因违反(e)款所列性犯罪而属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人员(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25条的规定)的人,无论是否判处刑罚或罚款,或是否准予缓刑,在定罪之日起180天内接受血液或口腔黏膜渗出液唾液检测,以检测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可能致病原的抗体。根据本条接受检测的每个人都应被告知血液或口腔黏膜渗出液唾液检测的结果。
(b)CA 刑法 Code § 1202.1(b) 尽管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980条的规定,检测艾滋病可能致病原抗体的血液或口腔黏膜渗出液唾液检测结果应由法院书记员传送给司法部和当地卫生官员。
(c)CA 刑法 Code § 1202.1(c) 尽管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980条的规定,如果检测结果已在该部备案,司法部应根据请求向辩护律师提供根据第12022.85条正在调查或起诉的人员的检测结果,并且这些结果也应根据请求提供给检察官,以便根据第12022.85条准备加重刑罚的罪名或遵守(d)款的规定。
(d)Copy CA 刑法 Code § 1202.1(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2.1(d)(1) 当一个人被判犯有(e)款所列性犯罪,或被法院裁定为因实施(e)款所列性犯罪而属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人员(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25条的规定)时,检察官或检察官的受害者-证人援助局应告知受害者有权获得根据(a)款进行的血液或口腔黏膜渗出液唾液检测结果。检察官或检察官的受害者-证人援助局应将受害者转介给当地卫生官员进行咨询,以帮助受害者了解犯罪的具体情况可能或不可能使受害者面临从被告处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风险,确保受害者了解当前HIV检测的局限性和益处,并协助受害者决定是否应提出请求。
(2)CA 刑法 Code § 1202.1(d)(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应受害者的请求,当地卫生官员应负责向请求检测的受害者和被检测人披露检测结果。然而,如(g)款所规定,在未提供或未提供适合情况的专业咨询的情况下,不得向受害者或被检测人披露阳性检测结果,具体如下:
(A)CA 刑法 Code § 1202.1(d)(2)(A) 帮助受害者了解犯罪的具体情况可能或不可能使受害者面临从犯罪者处感染HIV的风险。
(B)CA 刑法 Code § 1202.1(d)(2)(B) 确保受害者了解当前HIV检测的益处和局限性。
(C)CA 刑法 Code § 1202.1(d)(2)(C) 获得转介至适当的医疗保健和支持服务。
(e)CA 刑法 Code § 1202.1(e) 就本条而言,“性犯罪”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1)CA 刑法 Code § 1202.1(e)(1) 违反第261条、第261.4条或原第262条的强奸。
(2)CA 刑法 Code § 1202.1(e)(2) 违反第261.5条或第266c条与未满18岁的人非法性交。
(3)CA 刑法 Code § 1202.1(e)(3) 违反第266c条或第286条的鸡奸。
(4)CA 刑法 Code § 1202.1(e)(4) 违反第266c条或第287条,或原第288a条的口交。
(5)Copy CA 刑法 Code § 1202.1(e)(5)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2.1(e)(5)(A) 如果法院认定有合理理由相信血液、精液或任何其他能够传播HIV的体液已从被告转移到受害者,则包括以下任何一种犯罪:
(i)CA 刑法 Code § 1202.1(e)(5)(A)(i) 违反第264.1条、第266c条或第289条的性侵犯。
(ii)CA 刑法 Code § 1202.1(e)(5)(A)(ii) 违反第269条的严重性侵儿童。
(iii)CA 刑法 Code § 1202.1(e)(5)(A)(iii) 违反第288条的猥亵或淫荡行为。
(iv)CA 刑法 Code § 1202.1(e)(5)(A)(iv) 违反第288.5条的持续性虐待儿童。
(v)CA 刑法 Code § 1202.1(e)(5)(A)(v) 企图实施(i)至(iv)项(含)所述的任何犯罪。
(B)CA 刑法 Code § 1202.1(e)(5)(A)(B) 就本款而言,如果准备了法院案卷和会议记录,法院应在其中注明其调查结果。
(f)CA 刑法 Code § 1202.1(f) 根据 (a) 款进行检测的任何血液或口腔黏膜渗出液唾液,应当进行适当的确认性检测,以确保首次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在任何情况下,检测结果均不得传输给受害者或被检测人,除非任何初步阳性反应的检测结果已通过适当的确认性检测得到证实。
(g)CA 刑法 Code § 1202.1(g) 当地卫生官员负责向请求检测的受害者和被检测人披露检测结果。但是,在未提供或给予符合情况的专业咨询的情况下,不得向受害者或被检测人披露阳性检测结果。
(h)CA 刑法 Code § 1202.1(h) 当地卫生官员和受害者应当遵守所有与医疗保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但须服从 (g) 款和 (i) 款授权的披露。
(i)CA 刑法 Code § 1202.1(i) 根据 (g) 款从当地卫生官员处获得信息的受害者,可以披露该信息,只要受害者认为有必要保护其自身健康和安全,或其家人或性伴侣的健康和安全。
(j)CA 刑法 Code § 1202.1(j) 根据本条传输检测结果或披露信息的人,对于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行动,享有民事责任豁免权。

Section § 1202.4

Explanation

加州《刑法典》第1202.4条旨在确保犯罪受害人能够直接从被定罪的罪犯那里获得经济损失的赔偿。当某人被定罪时,法院必须处以罚款,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命令向受害人支付赔偿。赔偿旨在弥补有形和无形损失,例如财产损失、医疗费用和工资损失。对于重罪,罚款范围为300美元至10,000美元;对于轻罪,罚款范围为150美元至1,000美元。法律允许受害人参与确定赔偿金额,并会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赔偿应涵盖的各种损失类型,包括精神损害、搬迁费用和安全改进。重要的是,赔偿命令被视为民事判决,这意味着它们是可强制执行的,并且任何收取的赔偿金都将抵扣针对同一罪行的其他判决。被告的财务披露对于确定赔偿金额是必要的,未能提供这些信息可能会影响判刑。

该条款还规定了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法案件的具体赔偿计算方法,并确立了对公司处以罚款的支付分配。总的来说,该法律强调在考虑罪犯情况的同时,对受害人进行全额赔偿。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2.4(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2.4(a)(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的犯罪受害人应直接从被判犯有该罪行的被告处获得赔偿。
(2)CA 刑法 Code § 1202.4(a)(2) 在加利福尼亚州,一旦某人被判犯有罪行,法院应根据第1464条的规定,命令被告以罚款评估的形式支付罚款。
(3)CA 刑法 Code § 1202.4(a)(3) 除法律规定或施加的任何其他处罚外,法院还应命令被告支付以下两项:
(A)CA 刑法 Code § 1202.4(a)(3)(A) 根据(b)款规定支付赔偿罚款。
(B)CA 刑法 Code § 1202.4(a)(3)(B) 根据(f)款规定向受害人(如有)支付赔偿,该赔偿可强制执行,如同该命令为民事判决。
(b)CA 刑法 Code § 1202.4(b) 在每宗有人被判犯有罪行的案件中,法院应施加一项单独的额外赔偿罚款,除非法院发现令人信服的特殊理由不予施加,并将其理由记录在案。
(1)CA 刑法 Code § 1202.4(b)(1) 赔偿罚款应由法院酌情决定,并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如果该人被判犯有重罪,罚款不得少于三百美元($300),且不得超过一万美元($10,000)。如果该人被判犯有轻罪,罚款不得少于一百五十美元($150),且不得超过一千美元($1,000)。
(2)CA 刑法 Code § 1202.4(b)(2) 在设定重罪赔偿罚款时,法院可以根据(1)款规定的最低罚款乘以被告被命令服刑的年数,再乘以被告被判犯有的重罪罪名数量来确定罚款金额。
(c)CA 刑法 Code § 1202.4(c) 法院应施加赔偿罚款,除非法院发现令人信服的特殊理由不予施加,并将其理由记录在案。被告无力支付不应被视为不施加赔偿罚款的令人信服的特殊理由。无力支付只能在根据(b)款(1)项规定增加超出最低罚款的赔偿罚款金额时予以考虑。法院可以指定将被告被捕时没收的资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第8章(自第11469条起)没收的资金除外)用于支付赔偿罚款,如果这些资金不免于用于配偶或子女抚养费,或不受任何其他法律豁免。
(d)CA 刑法 Code § 1202.4(d) 在根据(b)款设定超出(b)款(1)项规定的最低罚款的罚款金额时,法院应考虑任何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告的无力支付能力、罪行的严重性和性质及其犯罪情节、被告因犯罪获得的任何经济利益、任何其他人因犯罪遭受损失的程度以及犯罪涉及的受害人数量。这些损失可能包括受害人或受害人受抚养人的金钱损失,以及无形损失,例如犯罪造成的精神损害。对被告无力支付能力的考虑可能包括被告未来的收入能力。被告应承担证明其无力支付的举证责任。法院无需就影响罚款金额的因素作出明确裁定。无需为罚款举行单独听证会。
(e)CA 刑法 Code § 1202.4(e) 赔偿罚款不受第1464条或《政府法典》第8编第12章(自第76000条起)授权的罚款评估,或第1465.7条授权的州附加费的约束,并应存入州财政部的赔偿基金。
(f)CA 刑法 Code § 1202.4(f) 除(p)款和(q)款另有规定外,在每宗受害人因被告行为遭受经济损失的案件中,法院应要求被告根据受害人声称的损失金额或向法院提供的任何其他证据,按照法院命令确定的金额向受害人支付赔偿。如果损失金额在判刑时无法确定,赔偿命令应包含一项规定,即该金额应在法院指示下确定。法院应命令全额赔偿。法院可以指定将被告被捕时没收的资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第8章(自第11469条起)没收的资金除外)用于支付赔偿命令,如果这些资金不免于用于配偶或子女抚养费,或不受任何其他法律豁免。
(1)CA 刑法 Code § 1202.4(f)(1) 被告有权在法官面前举行听证会,对赔偿金额的确定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应地方检察官、受害人或被告的动议,修改赔偿金额。如果提出修改赔偿令的动议,受害人应在决定该动议的程序举行前至少10天收到通知。本款所述的赔偿听证会或修改听证会上的受害人,如果法院提供实时双向音视频传输,可以通过实时双向音视频传输作证。
(2)CA 刑法 Code § 1202.4(f)(2) 根据本款规定判令的赔偿金额的确定,不应受第三方赔偿权或代位求偿权的影响。根据本款规定判令的赔偿,应存入赔偿基金,但以受害人(如分款(k)所定义)已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四编第五章(自第13950条起)获得加州受害人赔偿委员会援助的范围为限。
(3)CA 刑法 Code § 1202.4(f)(3) 在可能的情况下,赔偿令应由量刑法院准备,应指明每个受害人及所涉的每项损失,且金额应足以全额补偿受害人因被告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每项已确定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刑法 Code § 1202.4(f)(3)(A) 对被盗或损坏财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被盗或损坏财产的价值应为同类财产的重置成本,或在可能修复时修复财产的实际成本。
(B)CA 刑法 Code § 1202.4(f)(3)(B) 医疗费用。
(C)CA 刑法 Code § 1202.4(f)(3)(C) 心理健康咨询费用。
(D)CA 刑法 Code § 1202.4(f)(3)(D) 受害人因受伤而损失的工资或利润;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则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在照护受伤未成年人期间损失的工资或利润。损失的工资应包括佣金收入和基本工资。佣金收入应通过在判令赔偿的犯罪发生日期前12个月期间的佣金收入证据来确定,除非有正当理由证明可采用更短的时间段。
(E)CA 刑法 Code § 1202.4(f)(3)(E) 受害人因作为证人或协助警方或检方而损失的工资或利润;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则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因作为证人或协助警方或检方而损失的工资或利润。损失的工资应包括佣金收入和基本工资。佣金收入应通过在判令赔偿的犯罪发生日期前12个月期间的佣金收入证据来确定,除非有正当理由证明可采用更短的时间段。
(F)CA 刑法 Code § 1202.4(f)(3)(F) 非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第288、288.5或288.7条的重罪而造成的心理伤害。
(G)CA 刑法 Code § 1202.4(f)(3)(G) 利息,按每年10%的利率计算,自法院确定的判决或损失发生之日起计息。
(H)CA 刑法 Code § 1202.4(f)(3)(H) 私人实体代表受害人产生的实际和合理的律师费及其他收款费用。
(I)CA 刑法 Code § 1202.4(f)(3)(I) 成年受害人因搬离被告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和电话服务押金、租赁住房押金、临时住宿和餐饮费用、衣物和个人物品。根据本节产生的费用应由执法部门核实为受害人个人安全所必需,或由心理健康治疗提供者核实为受害人情感健康所必需。
(J)CA 刑法 Code § 1202.4(f)(3)(J) 因违反第273.5条或《第667.5条(c)款》所定义的暴力重罪而产生的安装或增加住宅安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安保设备或系统,或更换或增加门锁数量。
(K)CA 刑法 Code § 1202.4(f)(3)(K) 如果受害人因犯罪直接导致永久性残疾(无论是部分还是完全残疾),则为使住宅可供受害人使用或车辆可由受害人操作而改造住宅或车辆(或两者)的费用。
(L)CA 刑法 Code § 1202.4(f)(3)(L) 为使受害人(如第530.5条所定义的身份盗窃受害人)恢复原状所需的合理时间段内的费用,以及监控其信用报告和修复其信用的费用。
(4)Copy CA 刑法 Code § 1202.4(f)(4)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2.4(f)(4)(A) 如果因被告的行为,赔偿基金已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四章第5章(自第13950条起)的规定,向受害人或衍生受害人提供或代表其提供援助,则所提供的援助金额应推定为被告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并应计入判令的赔偿金额中。
(B)CA 刑法 Code § 1202.4(f)(4)(A)(B) 赔偿基金提供的援助金额应通过提交给加州受害人赔偿委员会的账单副本确定,这些账单应反映委员会支付的金额,以及支付的服务是否用于医疗或牙科费用、丧葬或安葬费用、心理健康咨询、工资或抚养损失,或康复。委员会提供的这些账单的认证副本,经编辑以保护受害人的隐私和安全或任何法律特权,连同记录保管人根据伪证罪处罚规定作出的声明(声明这些账单已提交给委员会并由委员会支付),应足以满足此要求。
(C)CA 刑法 Code § 1202.4(f)(4)(A)(C) 如果被告提供证据反驳本款所确立的推定,法院可在秘密审查该信息并认定该信息对于被告质疑赔偿令金额是必要的之后,方可向被告披露委员会记录中包含的额外信息。
(5)CA 刑法 Code § 1202.4(f)(5) 除第 (6) 款另有规定外,在根据本分项可作出命令的任何案件中,被告应准备并提交一份披露,列明截至被告因可能被判令赔偿的罪行被捕之日,被告持有或控制现有或未来权益的所有资产、收入和负债。财务披露声明应根据第1214条提供给受害人和委员会。披露应由被告在司法委员会批准或采纳的表格上签署,以方便披露。被告在本分项要求的披露中故意将明知虚假的重大事项陈述为真实的,构成轻罪,除非此行为可按伪证罪处罚或法律另有规定更重处罚。
(6)CA 刑法 Code § 1202.4(f)(6) 未能提交第 (5) 款要求的财务披露,但已根据第987条 (c) 分项提交财务宣誓书或财务信息的被告,应被视为已放弃该宣誓书或财务信息对根据 (f) 分项作出赔偿令的受害人的保密性。该宣誓书或信息应替代第 (5) 款要求的财务披露,且第 (7) 至 (10) 款(含)不适用。
(7)CA 刑法 Code § 1202.4(f)(7) 除第 (6) 款另有规定外,被告应不迟于其量刑日期向法院书记员提交披露,除非法院另有指示。披露可根据第1203.05条 (b)、(c) 或 (d) 分项的规定进行查阅或复制。
(8)CA 刑法 Code § 1202.4(f)(8) 法院可酌情免除被告根据第 (7) 款向书记员提交的义务,通过要求被告的披露作为附件提交给并提供给有权接收以下文件的人员:
(A)CA 刑法 Code § 1202.4(f)(8)(A) 根据第1203条 (b) 分项第 (2) 款 (D) 项或第1203条 (g) 分项提交的报告。
(B)CA 刑法 Code § 1202.4(f)(8)(B) 根据第1203条 (b) 分项第 (4) 款提交的约定。
(C)CA 刑法 Code § 1202.4(f)(8)(C) 缓刑官的报告,或被告根据第1203条 (d) 分项申请有条件判决时提交的信息。
(9)CA 刑法 Code § 1202.4(f)(9) 法院可将被告未能根据第 (5) 款作出完整披露的不合理行为视为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刑法 Code § 1202.4(f)(9)(A) 根据第1170条 (b) 分项判处刑期时,作为加重犯罪情节。
(B)CA 刑法 Code § 1202.4(f)(9)(B) 表明根据第1203条不予被告缓刑不符合司法利益的因素。
(C)CA 刑法 Code § 1202.4(f)(9)(C) 表明根据第1203条对被告判处有条件判决不符合司法利益的因素。
(D)CA 刑法 Code § 1202.4(f)(9)(D) 表明对案件处以低于法律规定的最高罚款和刑罚不符合司法利益的因素。
(r)Copy CA 刑法 Code § 1202.4(r)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2.4(r)(1) 如果一家公司(定义见第1398条)被判犯有轻罪或重罪,法院应判处一笔单独的额外赔偿金,除非法院发现有不予判处的令人信服的特殊理由,并将其记录在案。
(2)CA 刑法 Code § 1202.4(r)(2) 法院可确定赔偿金的数额。该罚款应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如果法人公司被判犯有重罪,罚款不得超过十万美元($100,000)。如果法人公司被判犯有轻罪,罚款不得超过一千美元($1,000)。
(3)CA 刑法 Code § 1202.4(r)(3) 根据本款收取的任何款项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刑法 Code § 1202.4(r)(3)(A) 百分之七十五应存入根据第13839条设立的加州犯罪受害者基金。
(B)CA 刑法 Code § 1202.4(r)(3)(B) 百分之二十五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i)CA 刑法 Code § 1202.4(r)(3)(B)(i) 如果诉讼由司法部提起,该款项应存入普通基金中的一个特别账户,并且,经拨款后,可由司法部支出以抵消调查和起诉所产生的费用。
(ii)CA 刑法 Code § 1202.4(r)(3)(B)(ii) 如果诉讼由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提起,该款项应支付给判决录入的县的司库。
(iii)CA 刑法 Code § 1202.4(r)(3)(B)(iii) 如果诉讼由市检察官或市律师提起,一半款项应支付给判决录入的县的司库,另一半支付给该市,但如果诉讼由市县的市检察官提起,全部款项应支付给判决录入的市县的司库。

Section § 1202.05

Explanation

当有人因对未满18岁儿童犯下某些严重罪行而被判处州立监狱徒刑时,法院必须禁止罪犯与儿童受害者之间的一切监狱探视。这项规定适用于1993年1月1日之后判决的案件,涉及第261条及其他条款所列的各种性犯罪。如果儿童的家人或儿童本人提出异议,他们可以请求在少年法庭举行听证会。

对于1993年1月1日之前犯下的罪行,惩教部可以通知法院相关案件,并且同样的禁止探视规定也适用。

(a)CA 刑法 Code § 1202.05(a) 凡是有人在1993年1月1日或之后被判处州立监狱徒刑,因违反第261、264.1、266c、285、286、287、288、288.5或289条,或前第288a条,且其中一项或多项罪行的受害者是未满18岁的儿童,法院应禁止被告与儿童受害者之间的一切探视。法院的命令应送达惩教部、儿童受害者的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或其组合),以及儿童受害者本人。如果儿童受害者的任何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儿童受害者本人对法院的命令提出异议,他或她可以请求就此事举行听证会。任何向判刑法院提交的关于此事的听证会请求,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2.6条转交至适当的少年法庭。
(b)CA 刑法 Code § 1202.05(b) 惩教部有权通知判刑法院,关于那些在1993年1月1日之前被判处州立监狱徒刑的人,他们因违反第261、264.1、266c、285、286、288、288.5或289条,或前第288a条,且其中一项或多项罪行的受害者是未满18岁的儿童。
部门根据本款发出通知后,判刑法院应按照(a)款中规定的程序,禁止被告与儿童受害者之间的一切探视。

Section § 1202.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判犯有盗窃或入室盗窃等特定罪行,除了其他处罚外,他们还必须支付10美元的罚款。在决定罚款金额之前,法院会考虑该人是否能实际支付,并会考虑他们所欠的任何其他罚款或赔偿金。

所有收取的罚款由县政府妥善保管,随后移交给地方执法部门,用于资助犯罪发生地的犯罪预防工作。这些罚款是额外资金,不应取代来自其他犯罪预防来源的资金。

在此背景下,“执法机构”包括警察局、治安官部门和缓刑部门等实体。

(a)CA 刑法 Code § 1202.5(a) 在被告被判犯有第211、215、459、470、484、487条,第487a条(a)款,或第488、594条中列举的任何罪行的情况下,法院应责令被告除施加的任何其他处罚或罚款外,另行支付十美元 ($10) 的罚款。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有能力支付全部或部分罚款,法院应确定偿还金额,并责令被告以法院认为合理且与被告经济能力相符的方式向县支付该笔款项。在确定被告是否有支付能力时,法院应考虑对被告施加的任何其他罚款金额以及被告被责令支付的任何赔偿金。
(b)Copy CA 刑法 Code § 1202.5(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2.5(b)(1) 根据本条收取的全部罚款应由收取罚款的县信托保管,直至转交给地方执法机构,专门用于犯罪发生地的管辖区。所有收取的款项应用于实施、支持和延续地方犯罪预防计划。
(2)CA 刑法 Code § 1202.5(b)(2) 根据本条收取的全部款项应是额外款项,不得取代从其他来源获得的用于犯罪预防目的的资金。
(c)CA 刑法 Code § 1202.5(c) 在本条中,“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警察局、治安官部门和缓刑部门。

Section § 1202.6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首次被判犯有与猥亵行为相关的特定罪行,法院必须考虑将其送往康复或戒毒治疗计划,而不仅仅是惩罚他们。这尤其旨在帮助该人解决任何潜在问题,例如药物滥用。

Section § 12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缓刑服务在刑事司法系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批准缓刑时的主要考量包括公众安全、罪行类型、司法需求(如惩罚和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以及被告人的需求。此外,法律特别强调鼓励缓刑人员接受治疗,尤其是那些根据第290.011条规定的人员。

Section § 1202.8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加州被判缓刑,县缓刑官负责根据法院的命令,决定如何对其进行监督。从2009年1月1日起,如果一名缓刑人员被评估为高风险性犯罪者,他们必须受到持续的电子监控,除非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所使用的技术必须是现有最有效的。在法院命令他们支付赔偿金后的30天内,会为这些款项设立一个单独的账户。

从2009年1月1日起,缓刑部门每两年必须报告这种电子监控的效果如何,包括成本以及被监控人员再次犯罪的频率。这些信息会被汇总成一份报告,每两年提交给立法机构和州长,直到2017年。

(a)CA 刑法 Code § 1202.8(a) 经法院判处缓刑的人员应由县缓刑官监督,缓刑官应根据法院命令的缓刑条件,确定监督的级别和类型。
(b)CA 刑法 Code § 1202.8(b) 自2009年1月1日起,每一位根据第290.04条至第290.06条(含)规定,经性犯罪者州授权风险评估工具(SARATSO)评估,且其SARATSO风险等级为高的人员,在缓刑期间应受到持续的电子监控,除非法院认定对特定人员而言此类监控没有必要。用于这些目的的监控设备应被认定为采用最新可用且经证实有效的监控技术。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缓刑机构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使用电子监控技术。
(c)CA 刑法 Code § 1202.8(c) 在法院作出向受害人或赔偿基金提供赔偿的命令后30天内,缓刑官应设立一个账户,任何未存入赔偿基金的赔偿款项应存入该账户。
(d)CA 刑法 Code § 1202.8(d) 自2009年1月1日起,此后每两年,各缓刑部门应向惩教标准管理局报告根据 (b) 款规定对罪犯进行持续电子监控的有效性的所有相关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报告应包括监控成本和被监控人员的再犯率。惩教标准管理局应汇编这些报告,并每两年向立法机构和州长提交一份综合报告,直至2017年。

Section § 120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如果被告在具备必要技术的州立监狱中,可以通过双向音视频进行法庭听证会,以制定或修改赔偿令。当受害人从特定的州政府项目获得帮助,并且当地县同意提供必要设备时,就可以这样做。

被告的律师无需亲自到监狱,但应在听证会期间有办法进行保密沟通。然而,如果需要,法院仍然可以要求被告亲自出庭。

如果未配备视频设备的监狱中的囚犯希望参加赔偿听证会,则需要证明举行听证会的成本是合理的。最后,即使受害人没有获得州政府援助,赔偿令仍然可以独立追究。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2.41(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2.41(a)(1) 尽管有第977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果被告目前被监禁在具有双向音视频通信能力的州立监狱中,惩教部可应加州受害人赔偿委员会的请求,与任何县的法院合作,安排举行听证会以判处或修改赔偿令,如果受害人已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四章第五节(第13959条起)第五条获得援助,该听证会可通过被告与法庭之间的双向电子音视频通信进行,以代替被告亲自出庭,前提是该县已同意提供必要的设备。
(2)CA 刑法 Code § 1202.41(a)(2)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消法院在法院认定需要被告亲自出庭的情况下发布命令要求被告亲自出庭的权力。
(3)CA 刑法 Code § 1202.41(a)(3) 代替被告的律师与被告一同亲自在机构出庭,法院和惩教部应在法院与机构之间建立一条保密的电话和传真传输线路,供法庭上的被告律师与机构中的被告进行通信。在此情况下,被告的律师在通过电子音视频通信进行的听证会期间,无需亲自在机构出庭。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辩护律师与被告一同亲自在州立监狱出庭。
(b)CA 刑法 Code § 1202.41(b) 如果未被监禁在具有双向音视频通信能力的州立监狱的囚犯或被监护人未放弃其出席修改赔偿令听证会的权利,加州受害人赔偿委员会应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成本是否合理。如果委员会认定举行听证会的成本不合理,则当时不应追究对该囚犯或被监护人有影响的赔偿令的修改。
(c)CA 刑法 Code § 1202.41(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个人或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独立追究判处或修改可能导致听证会的赔偿令,无论受害人是否已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四章第五节(第13959条起)第一条获得援助。

Section § 1202.4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法院如何处理收入扣减令,以确保被告支付赔偿金。如果下达了赔偿令,法院可能会发布单独的收入扣减令,指示付款人(如雇主)从被告的收入中扣除款项以支付应付的赔偿金。法院首先会确认被告的支付能力,包括其未来收入,被告必须证明自己无力支付。

收入扣减令会暂时中止,直到确定被告违约且被告未能提供未付款的正当理由。如果被告未能支付,负责机构可以促使法院执行扣减。被告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以质疑此项执行,理由是赔偿金额存在错误。

此外,本法还详细规定了告知被告和付款人其权利和义务的程序,列出了不遵守规定的付款人的罚则,并明确了如何对与未付赔偿金相关的财产留置权提出异议。

根据截至1994年9月28日或之前生效的《政府法典》第13967条(c)款、本法典第1202.4条(a)款第(3)项,或截至1995年8月2日或之前生效的第1203.04条下达赔偿令后,适用以下规定:
(a)CA 刑法 Code § 1202.42(a) 法院应在确定被告的支付能力后,无论缓刑状态如何,根据第1203条下达单独的收入扣减令。确定被告的支付能力可包括其未来收入能力。被告应承担证明其无力支付的举证责任。法院无需就影响罚款金额的因素作出明确裁定。
(b)Copy CA 刑法 Code § 1202.42(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2.42(b)(1) 在本条下,凡法院下达单独的收入扣减令,该命令应暂缓执行,直至县内负责追偿的机构确定被告未能履行其在赔偿令下的义务,且被告未根据第(2)项向该机构提供未履行的正当理由。
(2)CA 刑法 Code § 1202.42(b)(2) 如果负责追偿的机构收到信息表明被告未能履行其在赔偿令下的义务,该机构应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表明已按时付款,或提供信息确立未履行的正当理由。如果被告未能在请求发出后的五天内向该机构提供证据或未能确立正当理由,该机构应立即将该事实告知被告,并通知法院书记员,以便在15天的上诉期后根据(f)款送达收入扣减令。被告可根据(f)款申请举行听证会以质疑暂缓执行的解除。
(c)CA 刑法 Code § 1202.42(c) 收入扣减令应指示付款人从应支付给被告的所有收入中扣除法院要求用于履行被告义务的金额。
(d)CA 刑法 Code § 1202.42(d) 收入扣减令在其所依据的赔偿令有效期间或直至法院另行命令前均有效。
(e)CA 刑法 Code § 1202.42(e) 当法院命令收入扣减时,法院应向被告提供一份关于其在收入扣减令方面的权利、补救措施和义务的声明。该声明应说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202.42(e)(1) 将征收的所有费用或利息。
(2)CA 刑法 Code § 1202.42(e)(2) 每个支付期将扣除的收入总额。
(3)CA 刑法 Code § 1202.42(e)(3) 收入扣减令适用于当前和后续的付款人以及雇佣期。
(4)CA 刑法 Code § 1202.42(e)(4) 收入扣减令的副本将送达给被告的付款人。
(5)CA 刑法 Code § 1202.42(e)(5) 收入扣减令的执行只能以关于应付赔偿金额的事实错误为由提出异议。
(6)CA 刑法 Code § 1202.42(e)(6) 被告须在被告地址、付款人及其付款人地址变更后的七天内通知法院书记员。
(7)CA 刑法 Code § 1202.42(e)(7) 法院命令将根据(b)款暂缓执行,并可根据(f)款举行听证会。
(f)Copy CA 刑法 Code § 1202.42(f)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2.42(f)(1) 在收到(b)款第(2)项所述的通知后,法院书记员或负责追偿的机构官员应将收入扣减令及付款人通知送达给被告的付款人,除非被告已申请举行听证会以质疑收入扣减令的执行。
(2)Copy CA 刑法 Code § 1202.42(f)(2)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2.42(f)(2)(A) 根据本条规定,向任何诉讼当事人送达或由其送达,应按照民事诉讼中向当事人送达的方式进行。
(B)CA 刑法 Code § 1202.42(f)(2)(A)(B) 根据本条规定,向被告的付款人或继承付款人送达,应通过预付挂号信,要求回执的方式进行。
(3)CA 刑法 Code § 1202.42(f)(3) 被告在被告知暂缓执行收入扣减令的命令将被解除后的15天内,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以关于应付赔偿金额的事实错误为由,或以被告已确立不付款的正当理由为由,质疑收入扣减令的执行。及时提出的听证会请求应暂缓向被告的所有付款人送达收入扣减令,直到举行听证会并确定收入扣减令的执行是否适当。
(1)CA 刑法 Code § 1202.42(f)(1) 如果法院根据本分节授权对房地产设定留置权或其他类似产权负担,法院应在15天内向被告提供一份关于其与该命令相关的权利、补救措施和义务的声明。该声明应说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刑法 Code § 1202.42(f)(1)(A) 该留置权可通过法院命令签发的执行令强制执行和收取,但不得通过执行令对被告的主要居住地强制执行留置权。
(B)CA 刑法 Code § 1202.42(f)(1)(B) 拟设定产权负担的财产的法律描述。
(C)CA 刑法 Code § 1202.42(f)(1)(C) 被告仍欠的赔偿金总额。
(D)CA 刑法 Code § 1202.42(f)(1)(D) 留置权命令的执行只能基于关于所欠赔偿金金额的事实错误,或基于关于被告对拟设定产权负担财产的所有权权益的事实错误提出异议。
(E)CA 刑法 Code § 1202.42(f)(1)(E) 可根据第 (2) 款获得听证会。
(F)CA 刑法 Code § 1202.42(f)(1)(F) 在全额支付赔偿命令后,被告可根据第 (3) 款向法院申请完全解除任何相关产权负担。
(2)CA 刑法 Code § 1202.42(f)(2) 被告在被告知已命令对房地产设定留置权或其他类似产权负担后15天内,可申请举行听证会,以基于关于所欠赔偿金金额的事实错误、基于关于被告对拟设定产权负担财产的所有权权益的事实错误,或基于被告已证明不付款有正当理由,对执行命令提出异议。及时提出的听证会请求应中止对留置权的任何执行,直至举行听证会并确定执行命令是否适当。
(3)CA 刑法 Code § 1202.42(f)(3) 在全额支付赔偿命令后,被告可向法院申请发布命令,指示法院书记官执行完全产权回转、解除证明或完全解除为确保赔偿命令履行而对房地产设定的任何留置权。
(4)CA 刑法 Code § 1202.42(f)(4) 检察机构和检察官均不对因行使本分节授予的权力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h)CA 刑法 Code § 1202.42(h) 如果县内没有负责收取赔偿金的机构,县缓刑办公室或检察官可履行分节 (b) 和 (f) 所述的此类机构的职能和职责。
(i)CA 刑法 Code § 1202.42(i) 检察官不得从被告的收入或资产中收取任何款项或提取任何百分比,以补偿检察官在执行本节授权的任何行动中的行政费用。
(j)CA 刑法 Code § 1202.42(j) 在本节中,“未能履行义务的正当理由”或“不付款的正当理由”指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刑法 Code § 1202.42(j)(1) 被告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非自愿失业、非自愿生活费用增加,或因医疗情况或自然灾害而产生的费用。
(2)CA 刑法 Code § 1202.42(j)(2) 被告合理认为其付款义务存在行政错误。
(3)CA 刑法 Code § 1202.42(j)(3) 任何其他类似且正当的理由。

Section § 120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被告处以的任何赔偿罚款,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将成为被告欠国家的债务。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在重罪案件判决后60天内,或在缓刑期间,未支付的赔偿罚款达到1,000美元或更多,法院或缓刑官必须向州主计长报告此事。

这份报告应包括被告的信息以及他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资产。该法律还明确,赔偿罚款被视为欠国家的债务,但已支付给受害者的款项除外。州政府可以通过其主计长或法律代表追讨这些债务。此外,州政府在收取罚款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都将计入债务,并且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包括其他法律补救措施。

(a)CA 刑法 Code § 1202.43(a) 根据政府法典第13967条(a)款(于1994年9月28日或之前生效)、第1203.04条(a)款(2)项(B)分项(于1995年8月2日或之前生效)或第1202.4条征收的赔偿罚款,应支付给法院书记员、缓刑官或任何其他负责收取刑事罚款的人员。如果被告在重罪案件中未能或以其他方式未能在判决下达后60天内支付该罚款,且未支付金额达到一千美元 ($1,000) 或以上,或者在获准缓刑的案件中,在缓刑期内未能支付,则法院书记员、缓刑官或应收取罚款的其他人员应将判决摘要连同可能与被告当前和未来所在地及其任何资产相关的信息,以及被告可能因犯罪已支付给受害者的任何可核实金额,一并转交至主计长。
(b)CA 刑法 Code § 1202.43(b) 为政府法典第12418条和第12419.5条之目的,赔偿罚款应被视为被告欠国家的债务,但被告因犯罪已支付给受害者的任何金额除外。经主计长请求,县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可采取任何必要行动追回未支付的赔偿罚款。追回的金额应增加一笔足以弥补任何州或地方机构在执行本条规定过程中所产生费用的款项。本款规定的补救措施是法律为执行判决而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

Section § 1202.4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有罪并被判处包含缓刑的刑罚,法院必须额外征收一笔罚款,称为缓刑撤销赔偿金。这笔罚款与最初的赔偿金金额相同,并且只有在缓刑被撤销时才生效。除非有记录在案的特殊理由,否则法院不能豁免或降低这笔罚款。这笔罚款的资金将存入州财政部的赔偿基金。

Section § 120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因犯罪被判刑且判决包含假释时,法院必须追加一笔与已设定的赔偿罚款金额相同的假释撤销罚款。同样,如果该人接受释放后社区监督或强制监督,也会适用一笔金额相同的罚款。这些罚款可由指定的县级机构收取。

然而,这些罚款不受额外罚款处罚,并且仅在个人假释或监督被撤销时才会被收取。所有收取的罚款都将存入州财政部的赔偿基金。

(a)CA 刑法 Code § 1202.45(a) 在任何情况下,凡一人被判犯有罪行且其判决包括假释期,法院应在根据第1202.4条(b)款处以赔偿罚款时,另行评估一笔假释撤销赔偿罚款,其金额应与根据第1202.4条(b)款处以的罚款金额相同。
(b)CA 刑法 Code § 1202.45(b) 在任何情况下,凡一人被判犯有罪行且受制于第3451条规定的释放后社区监督或第1170条(h)款第(5)项(B)分项规定的强制监督,法院应在根据第1202.4条(b)款处以赔偿罚款时,另行评估一笔释放后社区监督撤销赔偿罚款或强制监督撤销赔偿罚款,其金额应与根据第1202.4条(b)款处以的罚款金额相同,该罚款可由囚犯被监禁所在县的监事会根据第2085.5条(b)款指定的机构收取。
(c)CA 刑法 Code § 1202.45(c) 根据(a)款和(b)款处以的罚款不应受第1464条或《政府法典》第八编第12章(自第76000条起)授权的罚款评估,或第1465.7条授权的州附加费的约束,并且应暂停执行,除非该人的假释、释放后社区监督或强制监督被撤销。罚款应存入州财政部的赔偿基金。

Section § 1202.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宣判时如果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尚不明确,可以保留为犯罪受害人调整或判处赔偿的权利。法院可以在确定确切损失之前进行这些更改。此外,如果判决中错误地遗漏了赔偿令或罚款,受害人、地方检察官或法院可以随时请求更正。

尽管有第1170条规定,当根据第1202.4条 (f) 款在宣判时无法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时,法院应对受制于赔偿令的人保留管辖权,以便在损失确定之前判处或修改赔偿。本条不禁止受害人、地方检察官或法院自行在任何时候请求更正判决,当判决因根据第1202.4条遗漏赔偿令或罚款而无效时。

Section § 1202.5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判犯有与非法倾倒相关的某些列出的罪行,他们必须支付罚款:违规行为罚款100美元,轻罪罚款200美元。这是在其他罚款之外的。如果当事人有能力支付,法院会决定金额并指示将其支付给犯罪发生地的市或县,以支持他们的非法倾倒执法工作。不得对这项特定罚款加收任何额外费用或收费。

在任何被告被判犯有第372、373a、374.3、374.4、374.7或374.8条所列举的任何罪行时,法院应命令被告支付罚款,如果定罪为违规,罚款一百美元 ($100);如果定罪为轻罪,罚款二百美元 ($200),此罚款除任何其他已施加的处罚或罚款外。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有能力支付全部或部分罚款,法院应确定应支付的金额,并命令被告将该笔款项支付给违规发生地的市,或者如果不在市辖区内,则支付给县,用于该市或县的非法倾倒执法计划。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对根据本条规定判处的罚款征收任何州或县的罚金、评估费、费用或附加费。

Section § 1203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缓刑”和“有条件判决”的含义。缓刑是指一个人在缓刑官的监督下,在特定条件下被释放,而不是服满全部刑期。有条件判决类似,但没有监督。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重罪并可能符合缓刑条件,缓刑官必须在法院决定是否缓刑之前调查其过往情况。对于法律中列出的某些严重罪行或累犯,缓刑通常不是一个选择。

对于轻罪,法院可以决定要求提供缓刑报告。缓刑官的报告包括关于是否准予缓刑以及其他条件(例如向受害人赔偿)的建议。

其他规定涵盖了如果某人处于缓刑期间并迁出州外会发生什么、赔偿金的财务评估如何进行,以及在哪些条件下不能准予缓刑,例如对于已因另一重罪处于缓刑期间的人所犯的暴力或严重重罪。

最终,本法旨在确定定罪后的最佳行动方案,平衡司法公正、罪犯改造和社区安全的利益。

(a)CA 刑法 Code § 1203(a) 本法中,“缓刑”指暂缓判决或执行刑罚,并命令在社区内有条件且可撤销的释放,受缓刑官监督。本法中,“有条件判决”指暂缓判决或执行刑罚,并命令在社区内可撤销的释放,但须遵守法院设定的条件,且不受缓刑官监督。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只要任何法典授权将缓刑作为轻微违法行为或轻罪的量刑选择,则有条件判决和缓刑均获授权。
(b)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b)(1) 除(j)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某人被判犯有重罪并符合缓刑条件,在宣判前,法院应立即将此事移交缓刑官,由其在指定时间向法院调查并报告犯罪情况以及该人的过往历史和记录,这些情况可作为加重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2)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b)(2)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b)(2)(A) 缓刑官应立即调查并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其中包含调查结果和建议,包括关于是否准予缓刑以及(如果准予)缓刑条件的建议。
(B)CA 刑法 Code § 1203(b)(2)(A)(B) 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828条,缓刑官应在报告中包含执法机构收集的任何与被告作为未成年人被拘留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应被考虑,以确定作为少年犯的犯罪裁决是否构成根据第1170条认定存在加重情节或拒绝缓刑的理由。
(C)CA 刑法 Code § 1203(b)(2)(A)(C) 如果该人被判犯有根据第290条至第290.023条(含)要求其注册为性犯罪者的罪行,或者如果缓刑报告建议根据第290.006条在判决时命令注册,则缓刑官的报告应包括根据第290.04条至第290.06条(含)实施的州授权性犯罪者风险评估工具(SARATSO)的结果(如适用)。
(D)CA 刑法 Code § 1203(b)(2)(A)(D) 缓刑官还可在报告中包含以下两项建议:
(i)CA 刑法 Code § 1203(b)(2)(A)(D)(i) 根据第1202.4条(b)款,被告应被要求支付的赔偿罚款金额。
(ii)CA 刑法 Code § 1203(b)(2)(A)(D)(ii) 法院是否应将向受害人或赔偿基金支付赔偿金及其金额作为缓刑条件。
(E)CA 刑法 Code § 1203(b)(2)(A)(E) 该报告应在法院确定听证和裁定报告的时间之前至少五天(或应被告或检察官要求九天)提供给法院以及控方和辩方律师,并在听证时作为案件记录提交给法院书记员。报告的提供和提交时间可通过控方和辩方律师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约定或在公开法庭上作出并记录在法院会议记录中的口头约定予以豁免。
(3)CA 刑法 Code § 1203(b)(3) 在法院确定的时间,法院应听取并裁定(如果已提出申请)或在任何情况下裁定特定案件中缓刑的适用性。在听证会上,法院应考虑缓刑官的任何报告,包括SARATSO的结果(如适用),并应声明已考虑该报告,该声明应作为案件记录提交给法院书记员。如果法院认定存在减轻法律规定处罚的情节,或者准予该人缓刑将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则可判处该人缓刑。如果缓刑被拒绝,法院书记员应立即将报告副本发送给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送至该人将被送往的监狱或其他机构。
(4)CA 刑法 Code § 1203(b)(4) 报告的准备或法院对报告的审议只能通过控方和辩方律师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约定或在公开法庭上作出并记录在法院会议记录中的口头约定予以豁免,但除非法院同意,否则不得豁免。然而,如果被告最终被判刑并送往州立监狱,则应根据第1203c条完成一份缓刑报告。
(c)CA 刑法 Code § 1203(c) 如果被告未由律师代理,法院应命令制作缓刑报告的缓刑官与被告讨论其内容。
(d)CA 刑法 Code § 1203(d)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轻罪,法院可将此事移交缓刑官进行调查并提交报告,或简易宣判有条件刑罚。如果该人被判犯有根据 Sections 290 to 290.023(含)规定要求其登记为性犯罪者的罪行,或者如果缓刑官建议法院在判刑时根据 Section 290.006 命令犯罪者登记为性犯罪者,法院应将此事移交缓刑官,以获取一份关于根据 Sections 290.04 to 290.06(含)规定(如适用)实施的“州授权性犯罪者风险评估工具”结果的报告,法院应予考虑。如果案件未移交缓刑官,在对该人判刑时,法院可考虑任何可能已包含在缓刑报告中的有关该人的信息。法院应告知该人将予考虑的信息,并允许该人对该信息进行答复或反驳。为此目的,应该人的请求,法院应在宣判前准予延期。
(e)CA 刑法 Code § 1203(e) 除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准予该人缓刑最符合司法利益外,不得对以下任何人员准予缓刑:
(1)CA 刑法 Code § 1203(e)(1) 除非该人在犯罪实施时或被捕时有合法权利携带致命武器(枪支除外),任何被判犯有纵火、抢劫、劫车、入室盗窃、爆炸物入室盗窃、强奸(使用武力或暴力)、酷刑、严重致残、谋杀、谋杀未遂、破坏火车、绑架、越狱,或共谋实施其中一项或多项罪行,并且在上述任一时间持有该武器的人。
(2)CA 刑法 Code § 1203(e)(2) 任何在实施其被判罪行的过程中,对他人使用或企图使用致命武器的人。
(3)CA 刑法 Code § 1203(e)(3) 任何在实施其被判罪行的过程中,故意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施加酷刑的人。
(4)CA 刑法 Code § 1203(e)(4) 任何在本州曾两次被判犯有重罪,或在其他任何地方曾两次被判犯有公共罪行,且该罪行若发生在本州将可判处重罪的人。
(5)CA 刑法 Code § 1203(e)(5) 除非该人从未在本州被判犯有一次重罪,或在其他任何地方被判犯有公共罪行,且该罪行若发生在本州将可判处重罪,任何被判犯有爆炸物入室盗窃、强奸(使用武力或暴力)、酷刑、严重致残、谋杀、谋杀未遂、破坏火车、勒索、绑架、越狱、违反 Section 286, 287, 288, or 288.5,或 former Section 288a,或共谋实施其中一项或多项罪行的人。
(6)CA 刑法 Code § 1203(e)(6) 任何在本州曾一次被判犯有重罪,或在其他任何地方曾一次被判犯有公共罪行,且该罪行若发生在本州将可判处重罪的人,如果该人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
(A)CA 刑法 Code § 1203(e)(6)(A) 除非该人在实施前罪时或因前罪被捕时有合法权利携带致命武器,该人在上述任一时间持有武器。
(B)CA 刑法 Code § 1203(e)(6)(B) 该人在实施前罪时,对他人使用或企图使用致命武器。
(C)CA 刑法 Code § 1203(e)(6)(C) 该人在实施前罪时,故意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施加酷刑。
(7)CA 刑法 Code § 1203(e)(7) 本州或任何市、县或其他政治分区的任何公职人员或治安官,在履行公职或职务时,接受或给予或提议接受或给予任何贿赂,贪污公款,或犯有勒索罪。
(8)CA 刑法 Code § 1203(e)(8) 任何明知而提供或分发苯环己哌啶的人。
(9)CA 刑法 Code § 1203(e)(9) 任何在根据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451 实施纵火罪时故意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故意纵火、焚烧或导致焚烧有人居住的建筑物或有人居住的财产,违反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451 的人。
(10)CA 刑法 Code § 1203(e)(10) 任何人在实施重罪过程中,从或向一辆在公共街道或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人机动车开枪射击,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导致他人死亡。
(11)CA 刑法 Code § 1203(e)(11) 任何根据第33215条持有短管步枪或短管霰弹枪,根据第32625条持有机关枪,或根据第33410条持有消音器的人。
(12)CA 刑法 Code § 1203(e)(12) 任何被判违反《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101条的人。
(13)CA 刑法 Code § 1203(e)(13) 任何符合第27590条(b)款或(c)款描述的人。
(f)CA 刑法 Code § 1203(f) 当属于(e)款范围的案件准予缓刑时,法院应在记录中明确说明,并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表明该处理方式最符合司法利益的情形。
(g)CA 刑法 Code § 1203(g) 如果某人不符合缓刑条件,法官应将此事移交缓刑官,以调查与根据第1202.4条(b)款确定赔偿罚款金额相关的事实,适用于所有需要作出该决定的案件。法官可酌情指示缓刑官调查与该人量刑相关的所有事实。接到该移交后,缓刑官应立即调查犯罪情节以及该人的前科和历史,并向法院提交一份包含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调查结果应包括根据第1202.4条(b)款规定提出的关于赔偿罚款金额的建议。
(h)CA 刑法 Code § 1203(h) 如果被告被判犯有重罪,且根据(b)款或(g)款准备了缓刑报告,缓刑官可以获取并在报告中包含受害人关于该罪行的评论陈述。如果受害人已就该罪行在任何法庭程序中作证,法院可以指示缓刑官不获取该陈述。
(i)CA 刑法 Code § 1203(i) 缓刑犯不得被释放进入其他州,除非案件已根据《州外缓刑犯或假释犯监督统一法案》(《法典》第4部分第1编第2章第3条(自第11175条起))移交至州际缓刑和假释协定管理员。
(j)CA 刑法 Code § 1203(j) 在设有县财务评估官的任何法院中,除了将此事移交缓刑官外,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到县财务评估官处进行财务评估,以确定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能力,在此情况下,县财务评估官应就被告支付这些费用的能力问题,向缓刑官报告关于赔偿金和其他与法院相关费用的调查结果。
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命令,在故意不支付的情况下,可作为违反缓刑条款和条件的行为予以执行;并且,如果被告缓刑期结束时仍有任何余额未付,法院可酌情以与民事诉讼判决相同的方式予以执行。
(k)CA 刑法 Code § 1203(k) 对于被判犯有第667.5条(c)款所定义的暴力重罪,或第1192.7条(c)款所定义的严重重罪,并且在实施新的重罪时正处于重罪缓刑期内的任何人,不得准予缓刑,也不得暂停执行或判处刑罚。
(l)CA 刑法 Code § 1203(l) 对于在2028年1月1日之前被准予缓刑的任何人,在法院判处缓刑时,法院可以从被告处取得一份弃权书,允许缓刑官根据第1203.35条进行快速监禁。
(m)CA 刑法 Code § 1203(m) 被准予缓刑的人,作为其缓刑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仅限由缓刑官或其他执法人员进行搜查或扣押。

Section § 1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法院管理轻罪案件的缓刑。法官可以暂缓或中止判决,并设定最长为一年的缓刑条件。但是,如果某项特定的轻罪法律规定了不同的缓刑期限,则以该特定期限为准。

(a)CA 刑法 Code § 1203(a) 在所有县和市县中,对轻罪案件有权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移送案件、要求报告,并采取和要求一切必要措施以执行第1203条的宗旨,只要该条适用于轻罪。法院可以暂缓判决或执行刑罚,并制定和执行不超过一年的缓刑条件。
(b)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b)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b)(a)款中的一年缓刑期限不适用于其规定中包含特定缓刑期限的任何罪行。

Section § 1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轻罪和违规案件中,延迟宣判或暂缓执行判决。法院可以给出附条件判决,受影响的个人无需接受缓刑。他们只需向法院报告,除非法院另有规定,缓刑官不负责监督他们。

所有法院均有权在轻罪和违规案件中暂缓判决或暂缓执行判决,并准予附条件判决,而无需将此类案件移交缓刑官。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在社区中获得附条件判决的人员仅需向法院报告,且缓刑官不以任何方式负责监督或管理此类人员。

Section § 1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有人被送往惩教部门的机构时,该人所在县的缓刑官必须提供一份关于犯罪情况和个人记录的报告。如果该人是性犯罪者,这份报告必须包含一份特定的风险评估。这些报告会随附判决书,如果被告不符合缓刑条件,则一份判决前报告即可满足此要求。

缓刑官有48小时的时间在被告被关押在县监狱期间进行面谈,以准备这些报告,之后被告才会被移交给州立机构。此外,如果法院已命令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在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其联系方式和赔偿令可以共享,以便分配赔偿金。地区检察官也可以在认为对受害人有利的情况下共享此信息,除非受害人反对。受害人的联系信息将保持机密。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每当一个人被判处送往加州惩教与康复部管辖下的机构时,无论是否申请缓刑,或缓刑是否被批准和撤销,该人被判处送往机构的县的缓刑官有责任向加州惩教与康复部提交一份关于犯罪情节以及被告犯罪前科和历史的报告,具体要求由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部长规定。
(2)CA 刑法 Code § 1203(a)(2) 如果该人因犯有根据第290条规定需要登记为性犯罪者的罪行而被判处送往该部门管辖,缓刑官应在报告中包含根据第290.04至290.06条(含)规定实施的州授权性犯罪者风险评估工具(SARATSO)的结果,如适用。
(b)CA 刑法 Code § 1203(b) 这些报告应随附判决书。报告应按照行政官在与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协商后规定的格式准备,但如果被告不符合缓刑条件,则缓刑官应法院要求准备并在判决前提交给法院的关于犯罪情节以及被告前科和历史的报告,应视为符合 (a) 款第 (1) 项的要求。
(c)CA 刑法 Code § 1203(c) 为了让缓刑官有机会进行面谈,以准备这些报告,被告应在判决后和移交给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部长羁押之前,在县监狱拘留48小时,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除非缓刑官表示需要不同的时间段。
(d)CA 刑法 Code § 1203(d) 每当一个人被判处送往加州惩教与康复部管辖下的机构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送往县监狱,或被置于释放后社区监管或强制监管之下,并且法院已命令该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时,应适用以下规定:
(1)CA 刑法 Code § 1203(d)(1) 如果受害人同意,该人被判处送往机构的县的缓刑官可以将受害人的联系信息和赔偿令副本发送给该部门或由县监事会指定的县机构,专门用于收集和分配代表受害人收取的赔偿金。
(2)CA 刑法 Code § 1203(d)(2) 尽管有第 (1) 项的规定,如果地区检察官认为发送该信息符合受害人的最佳利益,该人被判处送往机构的县的地区检察官可以将受害人的联系信息和赔偿令副本发送给该部门或由县监事会指定的县机构,专门用于收集和分配代表受害人收取的赔偿金。如果受害人明确反对,地区检察官不得发送受害人的联系信息。地区检察官无需告知受害人反对的权利。
(3)CA 刑法 Code § 1203(d)(3) 受害人的联系信息应保密,不得作为法院档案的一部分或与任何公开文件合并。

Section § 1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缓刑报告必须在宣判前至少两天提供给法院、检察官以及被告人或其律师。如果被告人提出请求,他们可以有五天时间来审查报告。如果被告人没有律师,缓刑官必须向他们解释报告内容。

当法官审议报告时,该报告将成为法院记录的一部分。如果适用,被告人可以放弃要求提供报告。此外,报告中的量刑建议必须告知犯罪受害人或其家属,他们会通过一份特定通知获知此信息。

任何法院不得对任何被告人宣判,对于法院已根据第 1203.10 条要求提供缓刑报告的被告人,除非缓刑报告副本已提供给法院、检察官以及被告人或其律师,至少在法院就宣判事宜考虑该报告所确定的时间之前两天,或者应被告人请求,提前五天。法院审议该报告时,该报告应作为案件记录提交给法院书记员。
如果被告人没有律师代理,法院在命令提供缓刑报告时,还应命令准备该报告的缓刑官与被告人讨论其内容。放弃准备该报告或法院审议该报告的任何行为,应按照第 1203 条 (b) 款的规定进行,适用于该款所规定的案件。
该报告的量刑建议也应通过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提供给犯罪受害人,或受害人已死亡的,提供给受害人的近亲。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应通过根据第 1191.1 条提供的通知获知此信息的可用性。

Section § 1203

Explanation

从2010年6月1日起,缓刑部门必须为任何被判犯有需要登记的性犯罪的人制作一份“犯罪事实表”。该表将包含犯罪者的详细信息、犯罪史、犯罪情节和风险评估结果。它是缓刑官报告的一部分。

被告可以通过法院要求更正此表。缓刑官会在30天内将副本发送给司法部,该副本将成为性犯罪者档案的一部分,并且只能由执法部门在线查阅。

如果犯罪者被监禁,犯罪事实表必须在获释后三天内发送到犯罪者获释后将居住地的执法机构,无论是从监狱、看守所还是州立医院获释。

(a)CA 刑法 Code § 1203(a) 自2010年6月1日起,缓刑部门应为根据第290条规定须登记为性犯罪者,并根据第1203条规定转介至该部门的每位被定罪者编制一份犯罪事实表。犯罪事实表应包含以下关于犯罪者的信息:姓名;CII编号;犯罪史,包括所有可登记的性犯罪或任何暴力犯罪的逮捕和定罪记录;需要登记的犯罪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的武器和受害者模式;以及根据第290.04条规定,如果需要,州授权性犯罪者风险评估工具 (SARATSO) 的评估结果。犯罪事实表应包含在缓刑官的报告中。
(b)CA 刑法 Code § 1203(b) 被告可向法院申请更正犯罪事实表。对该表的任何更正应符合第1204条规定的程序。
(c)CA 刑法 Code § 1203(c) 缓刑官应在该人被判性犯罪后30天内,将犯罪事实表副本送交司法部,该表应成为司法部维护的已登记性犯罪者档案的一部分。此后,司法部应将犯罪事实表提供给执法部门,并将其与犯罪者的记录一同发布在根据第290.46条维护的司法部互联网网站上,且仅供执法部门查阅。
(d)CA 刑法 Code § 1203(d) 如果已登记性犯罪者被判处监禁,无论是在州立监狱还是县监狱,惩教与康复部或县治安官应在该人获释后三天内,将犯罪事实表送交已登记性犯罪者将被假释或获释后居住的司法管辖区的登记执法机构。如果已登记性犯罪者被送往州立医院部,州立医院部应在该人获释后三天内,将犯罪事实表送交该人获释后居住的司法管辖区的登记执法机构。

Section § 1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缓刑部门密切监控那些有高风险实施性犯罪的缓刑犯。这些高风险个体必须频繁向他们指定的缓刑官报到,并接受专门的监督。高风险状态是由一个特定的评估工具来确定的。此外,任何其他处于缓刑期的性犯罪者,即使他们没有被归类为高风险,也可以被置于这种强化监督和报告制度之下。

各缓刑部门应确保所有处于积极监管下的缓刑犯,凡经由州授权的性犯罪者风险评估工具(依照第 290.04 至 290.06 条(含)的规定确定)被认为对公众构成实施性犯罪高风险的,均应接受强化和专业化的缓刑监督,并被要求频繁向指定缓刑官报告。缓刑部门可以对任何其他因犯有要求其登记为性犯罪者的罪行且处于积极监管下的缓刑犯,实行强化和专业化监督,并要求其频繁向指定缓刑官报告。

Section § 1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法院对入店行窃或轻微盗窃罪判处缓刑而非监禁,但缓刑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如果缓刑期超过通常允许的期限,法院应考虑将被告送往康复计划或专门法院计划,以解决导致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被告未满25岁,在有此类计划的情况下,应将其送往以治愈为基础并与当地团体合作的计划。如果法院决定不使用这些计划,则必须说明理由。如果被告成功完成计划或法院程序,他们可以解除缓刑。但是,参与这些计划的期限不得超过缓刑期,除非被告同意。

(a)CA 刑法 Code § 1203(a) 尽管有第1203a条规定,对于第459.5条所定义的入店行窃罪,或第488条或第490.2条所描述的轻微盗窃罪,法院可以暂缓判决的宣判或执行,并制定和执行不超过两年的缓刑条件。
(b)CA 刑法 Code § 1203(b) 如果法院判处的缓刑期限超过了第1203a条 (a) 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法院应作为缓刑条件,考虑将被告转介至一个协作法院或康复计划,该计划应与导致犯罪的根本因素相关。如果被转介至康复计划的被告未满25岁,法院应在有此类计划的情况下,将被告转介至一个以治愈为中心、恢复性、创伤知情和积极青少年发展方法为模式,并与社区组织合作提供的计划。如果法院认为转介至协作法院或康复计划并非适当的缓刑条件,则必须在记录中说明其理由。
(c)CA 刑法 Code § 1203(c) 经计划提供者认定成功完成康复计划后,或经协作法院认定成功参与协作法院后,法院应解除被告的缓刑。
(d)CA 刑法 Code § 1203(d) 被告参与协作法院或康复计划的期限不得超过 (a) 款规定的最长缓刑期限,除非被告同意。

Section § 1203

Explanation
当法院调查涉及虐待或忽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且有人因此被定罪时,法院可以进行心理评估,以评估被定罪人康复所需的咨询类型。这种评估可能由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或持证社会工作者等心理健康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结果会添加到缓刑官的报告中,以帮助指导可能的缓刑条件。

Section § 1203.01

Explanation

一个人被判刑后,法官和地方检察官可以向法院书记员提交关于被定罪人及其所犯罪行的陈述,以及缓刑官可能提交的任何与该囚犯相关的报告。如果没有缓刑官报告,法官和地方检察官必须提交这些陈述。此外,被告的律师和调查该案件的执法机构也可以向法院书记员提交他们对被告及其所犯罪行的看法。书记员必须将这些文件发送到被定罪人将被送往的监狱,并发送给包括被告律师在内的相关各方。

对于涉及死刑或不定期刑期的判决,书记员必须在判决宣读后60天内,将指控文件和判决笔录等额外文件寄送至监狱。在其他案件中,这些文件会在收到书面请求后寄送,特别是为了上诉或审查羁押折抵天数。

如果接收方同意,法院书记员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而非邮寄方式发送(a)款和(b)款所述的文件或其中包含的数据,前提是接收方不是被定罪人本人。

(a)CA 刑法 Code § 1203.01(a) Immediately after judgment has been pronounced, the judge and the district attorney, respectively, may cause to be filed with the clerk of the court a brief statement of their views respecting the person convicted or sentenced and the crime committed, together with any reports the probation officer may have filed relative to the prisoner. The judge and district attorney shall cause those statements to be filed if no probation officer’s report has been filed. The attorney for the defendant and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y that investigated the case may likewise file with the clerk of the court statements of their views respecting the defendant and the crime of which they were convicted. Immediately after the filing of those statements and reports, the clerk of the court shall mail a copy thereof, certified by that clerk, with postage prepaid, addressed to the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 at the prison or other institution to which the person convicted is delivered. The clerk shall also mail a copy of any statement submitted by the court, district attorney, or law enforcement agency,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with postage prepaid, addressed to the attorney for the defendant, if any, and to the defendant, in care of the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 and a copy of any statement submitted by the attorney for the defendant, with postage prepaid, shall be mailed to the district attorney.
(b)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1(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1(b)(1) In all cases in which the judgment imposed includes a sentence of death or an indeterminate term with or without the possibility of parole, the clerk shall, within 60 days after judgment has been pronounced, mail with postage prepaid, to the prison or other institution to which the person convicted is delivered, a copy of the charging documents, a copy of waiver and plea forms, if any, the transcript of the proceedings at the time of the defendant’s guilty or nolo contendere plea, if the defendant pleaded guilty or nolo contendere, and the transcript of the proceedings at the time of sentencing.
(2)CA 刑法 Code § 1203.01(b)(2) In all other cases not described in paragraph (1), the clerk shall mail with postage prepaid, to the prison or other institution to which the person convicted is delivered, a copy of the charging documents, a copy of the waiver and plea forms, if any, and upon written request by the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 or by an inmate, or by their counsel, for, among other purposes on a particular case, appeals, review of custody credits and release dates, and restitution orders, the transcript of the proceedings at the time of the defendant’s guilty or nolo contendere plea, if the defendant pleaded guilty or nolo contendere, and the transcript of the proceedings at the time of sentencing.
(c)CA 刑法 Code § 1203.01(c)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recipient expressed in writing, or orally on the record, the clerk of the court may deliver the documents, or the data contained in the documents,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s (a) and (b) by electronic means rather than by mail if the recipient is not the person convicted.

Section § 12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法院对被告判处缓刑,并暂停其刑期最长两年,但须遵守某些条款和条件。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入狱、罚款或向受害者支付赔偿。缓刑条件可以包括社区服务、在公路营地工作或支付受害者赔偿。

法院必须考虑赔偿问题,并允许被告工作以供养受抚养人或支付罚款。对于非暴力、非严重罪行,适用特殊条件,社区服务可能包括清除涂鸦或帮助老年人。

对于特定的严重罪行,监禁时间可能会超过通常的两年限制。此外,法院可以命令虐待儿童或性犯罪的罪犯接受咨询。最后,收取的罚款将进入县普通基金,不得超过各种罪行的规定最高限额。

(a)CA 刑法 Code § 1203.1(a) 法院或其法官在批准缓刑的命令中,可以暂停判决的宣判或执行,并可以指示该暂停持续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并根据其确定的条款和条件。法院或其法官在批准缓刑的命令中,并作为缓刑条件,可以将被告监禁在县监狱中,期限不超过该案件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以下规定适用于本款:
(1)CA 刑法 Code § 1203.1(a)(1) 法院可以对被告处以不超过该案件法律规定的最高罚款金额。
(2)CA 刑法 Code § 1203.1(a)(2) 法院在批准缓刑时,可以判处县监狱监禁、罚款、两者兼施或两者皆不施。
(3)CA 刑法 Code § 1203.1(a)(3) 法院应在适当案件中规定赔偿。赔偿令应立即作为民事判决完全可执行,并符合《刑法典》第 1202.4 条的规定。
(4)CA 刑法 Code § 1203.1(a)(4) 法院可以要求提供保证金,以确保忠实遵守和履行任何或所有缓刑条件。
(b)CA 刑法 Code § 1203.1(b) 法院应考虑被告作为缓刑条件是否应向受害人或赔偿基金支付赔偿。法院或缓刑部门收到的任何现金或汇票形式的赔偿款项,应在部门收到款项之日起 30 天内转交给受害人。法院或缓刑部门收到的任何支票或汇票形式的赔偿款项,应在收到款项之日起 45 天内转交给受害人;但是,如果法院或缓刑部门为该受害人收到的赔偿款项总额少于五十美元 ($50),则无需在收到第一笔款项之日起 180 天内转交给受害人。在法院已命令被告向多名受害人支付赔偿,且向多名受害人支付赔偿款项的行政成本较高的情况下,缓刑部门收到的任何赔偿款项应在具有成本效益时转交给多名受害人,但无论如何,赔偿款项的支付不得迟于缓刑部门收到款项之日起 180 天。
(c)CA 刑法 Code § 1203.1(c) 在设有公路营地、农场或其他公共工程的县或市县,法院可以将缓刑犯安置在公路营地、农场或其他公共工程中,而不是监禁在监狱中。在此情况下,《政府法典》第 25359 条应适用于缓刑,法院应有权要求成年缓刑犯从事公共工作,如同要求被监禁在县监狱的囚犯从事公共工作一样。各县监事会可以确定该县成年缓刑犯的报酬标准。
(d)CA 刑法 Code § 1203.1(d) 在所有缓刑案件中,法院可以要求缓刑犯作为缓刑条件去工作并赚钱以供养其受抚养人,或支付任何罚款或赔偿条件,记录其收入,向缓刑官报告,并按法院指示使用这些收入。
(e)CA 刑法 Code § 1203.1(e) 法院还应考虑被告作为缓刑条件是否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一章第八条(自第 53150 条起)向公共机构支付紧急响应费用赔偿。
(f)CA 刑法 Code § 1203.1(f) 在所有重罪案件中,如果作为缓刑条件,在县城以外依法审理案件的高级法院法官要求被定罪人分期服刑,则该刑期可根据法官的命令在法院所在地最近的市监狱服刑,且被定罪人的维持费用应由县承担。
(g)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1(g)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1(g)(1) 法院和检察官应考虑,任何被判犯有非暴力或非严重罪行并被命令作为缓刑条件参与社区服务的被告,是否应被要求在履行社区服务时从事清除涂鸦的工作。就本款而言,非严重罪行不应包括以下各项:
(A)CA 刑法 Code § 1203.1(g)(1)(A) 违反《危险武器管制法》的罪行,如第 23500 条所定义。
(B)CA 刑法 Code § 1203.1(g)(1)(B) 涉及使用危险或致命武器的罪行,包括所有违反第 417 条的行为。
(C)CA 刑法 Code § 1203.1(g)(1)(C) 涉及对他人人身使用或企图使用暴力或涉及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罪行。
(D)CA 刑法 Code § 1203.1(g)(1)(D) 涉及骚扰或猥亵儿童的罪行。
(1)CA 刑法 Code § 1203.1(g)(1) 列于第667.5条 (c) 款的罪行以及其规定中包含特定缓刑期限的罪行。对于这些罪行,法院或其法官在准予缓刑的命令中,可以暂停判决的宣告或执行,并可以指示暂停期限不超过该判决可能的最长刑期,并根据其确定的条件进行。 (a) 款的所有其他规定均适用。
(2)CA 刑法 Code § 1203.1(g)(2) 针对第487条 (b) 款第 (3) 项、第503条和第532a条的重罪定罪,如果所取财产的总价值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对于这些罪行,法院或其法官在准予缓刑的命令中,可以暂停判决的宣告或执行,并可以指示暂停期限不超过三年,并根据其确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 (a) 款的所有其他规定均适用。
(m)CA 刑法 Code § 1203.1(m) 本条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缓刑官在服刑人员因缓刑原因被关押在县监狱或类似设施,并且距离其预定释放日期不到30天时,可以暂时将其移出或释放。这种临时移送或释放是为了帮助服刑人员为重返社会做准备,但最长不能超过三天。缓刑官还可以要求服刑人员偿还县政府在此临时释放期间产生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Section § 1203.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涉及非法毒品的罪行被定罪,法院可以要求他们在缓刑期间不得使用或受任何毒品影响。这是在其他惩罚(如监禁或罚款)之外的额外要求。如果缓刑官建议,法院还会让他们接受毒品检测。但是,如果法官认为这个条件不公平,可能就不会适用。这项法律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a)CA 刑法 Code § 1203.1(a) 任何涉及非法持有、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受管制物质(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第2章(自第11053条开始)的定义)的罪行被定罪后,除了第1203.1条规定或允许的任何或所有监禁期限、罚款及其他合理条件外,除非法院认定此条件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否则法院在缓刑官建议下,应要求被告作为缓刑条件,不得使用或受任何受管制物质的影响,并应按照缓刑官的指示接受药物和物质滥用检测。
(b)CA 刑法 Code § 1203.1(b) 本条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03.1

Explanation

如果被判缓刑的人被要求使用点火联锁装置,他们需要自己支付费用。费用和支付计划由法院决定,理想情况下,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支付。如果被告无力支付,法院不会支付费用,但会与当地官员协商,尽可能找到为他们支付费用的方法。这项规定于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a)CA 刑法 Code § 1203.1(a) 如果被告被判处缓刑并被责令安装点火联锁装置,被告应根据《车辆法》第13386条支付购买和安装点火联锁装置的费用。费用应根据《车辆法》第23575.3条(k)款确定。任何受本条约束的被告,应根据法院命令的支付时间表,直接向点火联锁装置的制造商支付其购买和安装费用。如果可行,法院应命令在六个月内向点火联锁装置的制造商支付费用。
(b)CA 刑法 Code § 1203.1(b) 本条不要求任何县支付根据《车辆法》第13386条命令安装的任何点火联锁装置的购买和安装费用。交通安全办公室应与每个县的首席法官或首席法官的指定人员协商,以确定在被告无力支付的情况下,提供点火联锁装置安装的适当方式(如果有的话)。
(c)CA 刑法 Code § 1203.1(c) 本条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被告支付款项(例如对犯罪受害人的赔偿、监狱费用和其他可报销费用)的处理方式。法院会根据被告的支付能力确定总金额,并决定是否可以分期付款。付款必须首先优先支付受害人赔偿金,然后是州附加费,接着是罚款、罚金评估和其他法院命令的费用。如果存在多项命令,则所有命令都适用相同的优先顺序。账单或收据等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费用,即使它们通常被视为传闻证据。本条款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a)CA 刑法 Code § 1203.1(a) 在确定根据本法典作出的命令项下支付金额和方式时,该命令要求被告向犯罪受害人作出赔偿或归还,支付任何监狱或其他监禁费用,或支付任何其他可报销费用,法院在确定任何罚款和罚金评估金额后,以及县财务评估官在进行财务评估时,应首先确定应命令支付给任何受害人的归还金额,并应确定其他可报销费用金额。
如果全额支付,该款项应按照法院命令的金额按比例分配和支付。
如果合理且与被告的财务能力相符,法院可以命令分期支付。
(b)CA 刑法 Code § 1203.1(b) 关于分期付款以及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9280条征收并随后由审计长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9282条转账的款项,监事会应规定按以下优先顺序支付:
(1)CA 刑法 Code § 1203.1(b)(1) 根据第1202.4条 (f) 款命令支付给受害人或代表受害人的归还款。
(2)CA 刑法 Code § 1203.1(b)(2) 根据第1465.7条命令征收的州附加费。
(3)CA 刑法 Code § 1203.1(b)(3) 根据第1202.4条 (b) 款命令征收的任何罚款、罚金评估和归还罚款。这些款项的支付应按比例进行,占所有这些款项征收总额的比例。
(4)CA 刑法 Code § 1203.1(b)(4) 任何其他可报销费用。
(c)CA 刑法 Code § 1203.1(c) 在被告被命令支付多于一项法院命令的情况下,监事会应将这些支付优先顺序应用于命令或命令的一部分。
(d)CA 刑法 Code § 1203.1(d) 书面证据,例如账单、收据、维修估价单、保险支付声明、工资单、商业记录以及与被盗或损坏财产的价值、医疗费用以及损失的工资和利润相关的类似文件,不得作为传闻证据排除。
(e)CA 刑法 Code § 1203.1(e) 本节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应将决定某人是否能支付罚款或费用的听证会合并为一个单独的听证会。在这个合并听证会上作出的决定,随后可以适用于所有相关事项。

Section § 1203.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性侵未成年人而被定罪并符合缓刑条件,法院必须要求他们作为缓刑条件支付受害人的医疗或心理治疗费用。被定罪者还必须找到并保住工作,用其部分收入来支付这些费用。

如果缓刑开始后治疗费用发生变化,可以举行听证会。此处的“性侵犯”指的是另一法律条款(第11165.1条)中定义的具体行为。

在任何被告被判犯有性侵未成年人罪且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应作为缓刑条件,命令其赔偿受害人因该侵犯行为而产生的医疗或心理治疗费用,并命令其寻求并保持就业,将其收入中法院指定的部分用于支付这些费用。
在本条中,“性侵犯”具有第11165.1条 (a) 款和 (b) 款中规定的含义。被告有权就缓刑令发布后受害人产生的医疗和心理治疗费用所导致的赔偿金额的任何修改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12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要求被判犯有虐待儿童或忽视儿童罪的被告支付执法机构产生的医学检查费用。这些检查是对受害者进行的,旨在评估虐待或忽视的性质和程度。法院会根据被告的经济状况、罚款和赔偿令来决定被告能支付多少。

同样,对于涉及性侵犯(包括未遂或儿童性虐待)的罪行,被告可能需要支付用于收集证据的受害者检查费用。法院以同样的方式评估被告的经济能力,并确保贫困被告不会因无力支付而被额外判处监禁。

(a)CA 刑法 Code § 1203.1(a) 除法院授权被告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外,凡涉及虐待儿童或忽视儿童的任何罪行被定罪后,法院可要求被告向承担费用的执法机构支付对受害人进行的任何医学检查费用,以确定虐待或忽视的性质或程度。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有能力支付全部或部分医学检查费用,法院可确定应偿还的金额,并命令被告以法院认为合理且符合被告经济能力的方式,将该笔款项支付给执法机构。 在确定被告是否有能力支付时,法院应考虑对被告处以的任何罚款金额以及被告被命令支付的任何赔偿金额。
(b)CA 刑法 Code § 1203.1(b) 除法院授权被告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外,凡涉及性侵犯或性侵犯未遂(包括儿童性虐待)的任何罪行被定罪后,法院可要求被告向承担费用的执法机构、县或地方政府机构支付对受害人进行的用于收集和保存证据的任何医学检查费用。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有能力支付全部或部分医学检查费用,法院可确定应偿还的金额,并命令被告以法院认为合理且符合被告经济能力的方式,将该笔款项支付给执法机构、县或地方政府机构。在确定被告是否有能力支付时,法院应考虑对被告处以的任何罚款金额以及被告被命令支付的任何赔偿金额。法院绝不得以监禁代替支付的方式惩罚贫困被告,增加其刑期。

Section § 12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某人因违反地方建筑标准(例如卫生、消防或安全规定)导致建筑物不符合标准而被定罪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该人获得缓刑,法院可以要求他们要么居家监禁,要么先在监狱服刑,然后居家监禁。

这特别适用于涉及出租给租户的住宅单位,且这些租户不属于某些民法典例外情况。

如果某人被判居家监禁,法院可能会命令他们支付安保人员的费用,如果他们有能力支付的话。“居家监禁”是指待在法院指定的住所或地点。

(a)CA 刑法 Code § 1203.1(a) 凡被告被裁定违反地方实体通过法令或决议采纳的任何建筑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地方卫生、消防、建筑或安全法令或决议,或任何其他与建筑物居住者健康和安全相关的法令或决议,通过维持不符合标准的建筑物,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20.3条所规定,法院或其法官在作出准予缓刑的命令时,除任何其他命令外,可命令被告处于居家监禁,或可命令被告同时在县监狱服刑并处于居家监禁。
本节仅适用于涉及由《民法典》第1940条 (a) 款规定的人员居住的住宅单元的违规行为,且这些人员未被该条 (b) 款排除在外。
(b)CA 刑法 Code § 1203.1(b) 如果法院根据 (a) 款命令被告在居家监禁下服刑全部或部分刑期,他或她还可能被命令支付在被告居家监禁区域外安排警官或警卫站岗的费用,如果已确定被告有能力支付这些费用。
(c)CA 刑法 Code § 1203.1(c) 在本节中,“居家监禁”指被限制在法院指定并在缓刑令中明确的住所或地点。

Section § 1203.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判攻击一名65岁或以上的人,并且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受害人的年龄,法院将要求他们作为缓刑条件,支付受害人的医疗或心理治疗费用。他们还必须找到并保住一份工作,用部分收入来支付这些费用。

如果需要改变他们必须支付的金额,被告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特别是如果受害人的治疗费用在缓刑开始后增加。

凡被告被判犯有对65岁或以上受害人实施的攻击、殴打或使用致命武器攻击罪的案件中,且被告明知或理应知晓受害人的老年人身份的,法院应作为缓刑条件,命令被告对受害人因该犯罪所产生的医疗或心理治疗费用进行赔偿,且被告应寻求并保持合法就业,并将其收入中法院指定的部分用于支付上述费用。
被告有权就赔偿金额的任何修改举行听证会,该修改应基于受害人在缓刑令发布后所产生的医疗和心理治疗费用。

Section § 12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法院如何在刑事案件中下达赔偿令。赔偿是指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如果受害人已从犯罪受害人计划获得帮助,法院可以决定具体的赔偿金额以及如何支付给受害人或州的赔偿基金。有时,缓刑官可以确定这些细节,但这需要被告同意。如果被告不同意缓刑官的决定,他们可以要求法官进行复审。如果赔偿款项将支付给赔偿基金,则由法院而非缓刑官来确定金额和支付方式。

对于根据第1203.1条作出的任何赔偿令,法院可以根据缓刑官的报告,命令具体的赔偿金额以及向受害人或赔偿基金支付赔偿的方式,但以受害人已从犯罪受害人计划获得赔偿为限;或者,经被告同意,法院可以命令缓刑官确定赔偿金额以及向受害人或赔偿基金支付赔偿的方式,但以受害人已从犯罪受害人计划获得赔偿为限。被告有权在法官面前举行听证会,对缓刑官就向受害人或赔偿基金支付赔偿的金额或方式所作的裁定提出异议,但以受害人已从犯罪受害人计划获得赔偿为限。如果法院命令向赔偿基金支付赔偿,则应由法院而非缓刑官确定向赔偿基金支付赔偿的金额和方式。

Section § 12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缓刑人员需要向公共机构偿还应急响应费用的情况。首先,缓刑部门需要收集这些费用并向法院报告。其次,在量刑听证会上,被告可以对这些费用提出异议并提供自己的证据。公共机构负责收取这些还款,如果被告不支付,则必须通知缓刑部门。法院随后可以审查并在必要时更改付款计划。最后,如果被告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他们可以请求法院修改付款命令,法院将在听证会上审议此请求。

凡根据第1203.1条,法院命令被告作为缓刑条件,向公共机构支付应急响应费用赔偿的案件,均适用以下规定:
(a)CA 刑法 Code § 1203.1(a) 缓刑部门应向公共机构获取应急响应的实际费用,并应将公共机构支持应急响应实际费用的文件纳入缓刑部门提交给法院的量刑报告中。
(b)CA 刑法 Code § 1203.1(b) 在量刑听证会上,被告有权对质证人并提交证据,以反对声称应支付给公共机构的应急响应实际费用金额。
(c)CA 刑法 Code § 1203.1(c) 应急响应费用的收取是寻求报销的公共机构的责任。如果被告未能在付款到期时支付赔偿金,公共机构应通过经核实的声明通知缓刑部门违约情况。缓刑部门应对违约情况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提交违约报告。报告应包含缓刑官认为与违约和未来付款相关的任何建议。法院在就违约情况举行听证会后,可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现有命令进行修改。
(d)CA 刑法 Code § 1203.1(d) 只要被告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被告有权向法院申请修改应急响应报销命令。被告有权就拟议的修改举行听证会,法院可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现有命令进行任何修改。

Section § 1203.02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法官在判处某些罪犯缓刑时,必须核实该罪犯在犯罪时是否醉酒或有酗酒问题。如果法官认为罪犯当时确实醉酒或有酒瘾,就必须将完全戒酒作为其缓刑的一个条件。

Section § 1203.2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在不同类型监督下(如缓刑或假释)的人员,如果违反其规定,如何被重新逮捕。如果警官有合理理由,他们无需逮捕令即可进行重新逮捕。一旦被重新逮捕,法院可以根据司法需求决定终止或修改这种监督。然而,仅仅因为未支付罚款或未能支付赔偿金,并不会自动导致撤销监督,除非法院认定这是故意行为。撤销监督后,一个人的刑罚可能会根据之前的暂缓执行情况被判处或修改。该法规还概述了修改、撤销或终止监督的程序,其中包括动议或申请、向相关方发出通知以及法院审查报告,强调了正当程序的重要性。

(a)CA 刑法 Code § 1203.2(a) 在对某人进行监督的任何期间,如果该人属于 (1) 根据本章规定,在缓刑官照管下获准缓刑释放的,(2) 获准有条件判决或简易缓刑释放但不在缓刑官照管下的,(3) 根据第1170条(h)款(5)项(B)分项规定接受强制监督的,(4) 根据第3455条规定可能被撤销释放后社区监督的,或 (5) 根据第3000.08条规定可能被撤销假释监督的,且任何缓刑官、假释官或治安官有合理理由相信被监督人违反了其监督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则该官员可以,无需逮捕令或其他法律程序,在案件最终处理之前随时,重新逮捕被监督人并将其带到法院;或者法院可以自行决定,签发逮捕令重新逮捕他们。除非缓刑人员正在服闪电监禁期,凡根据本条规定被逮捕的缓刑人员,无论是否持有逮捕令或是否已根据(b)款提交撤销申请,法院应根据第1203.25条考虑将被逮捕的缓刑人员从羁押中释放。尽管有第3056条的规定,并且除非被监督人正在服闪电监禁期,凡根据本条规定被逮捕的非缓刑被监督人,无论是否持有逮捕令或是否已根据(b)款提交撤销申请,法院可以命令将被监督人从羁押中释放,并附加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条款和条件。重新逮捕后,或签发重新逮捕令后,如果司法公正要求如此,并且法院根据缓刑官或假释官的报告或其他情况,有理由相信该人违反了其监督的任何条件,或随后实施了其他罪行,无论该人是否已因这些罪行被起诉,法院可以撤销并终止对该人的监督。但是,法院不得根据本条终止假释。不得仅仅因为某人未能支付作为监督条件所判处的赔偿金,或未能支付罚款、费用或评估费而撤销监督,除非法院认定被告故意不支付且有支付能力。赔偿金应与个人的支付能力相符。撤销,无论是简易的还是其他的,应暂停监督期的计算。
(b)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2(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2(b)(1) 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应被监督人、缓刑官或假释官、或地方检察官的申请,根据本款修改、撤销或终止对该人的监督,但法院不得根据本条终止假释。被监督人所在县的法院有权审理该动议或申请,对于假释人员,则为监督所在县的法院或涉嫌违反监督行为发生所在县的法院。根据第3455条接受假释或释放后社区监督的人员不得根据本条向法院申请提前解除监督,且不得仅为修改假释而根据本条提交申请。本条不禁止被监督人所在县或涉嫌违反监督行为发生所在县的法院在法院自行决定或收到撤销假释申请时修改某人的假释。法院应将其动议通知,缓刑官或假释官或地方检察官应将其申请通知被监督人、被监督人的备案律师,以及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或假释官(视情况而定)。被监督人应将其申请通知缓刑官或假释官,并且在所有情况下,任何动议或申请的通知都应送达地方检察官。法院应将其动议或申请转交缓刑官或假释官。收到缓刑官或假释官的书面报告后,法院应阅读并审议该报告以及其动议或申请,如果司法公正要求如此,可以根据(a)款规定的理由修改、撤销或终止对被监督人的监督。
(2)CA 刑法 Code § 1203.2(b)(2) 本款所要求的通知可在受监督人首次出庭时送达。如果受监督人书面同意监督期限具体条款的修改或终止,则可免除受监督人为修改或终止目的而亲自出庭的要求。在修改或终止以及免除出庭之前,应告知受监督人有权咨询律师,如果贫困,则有权获得法院指定的律师。如果受监督人放弃其律师权,则需提供书面放弃声明。如果受监督人咨询律师后同意修改、撤销或终止监督期限并放弃亲自出庭,则该协议应由律师签署,以表明对修改或终止以及放弃的批准。
(c)CA 刑法 Code § 1203.2(c) 任何缓刑撤销和终止后,如果刑期已被暂缓执行,法院可在该人可能被判处的最长刑期内宣判。但是,如果判决已宣判且执行已被暂缓,法院可撤销暂缓并命令判决完全生效。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该人应被移交给适当的官员服刑,并扣除本条规定的任何折抵。
(d)CA 刑法 Code § 1203.2(d) 在任何缓刑撤销和终止的案件中,包括但不限于已宣判判决且执行已被暂缓的案件,在撤销和终止后,如果该人符合该项收押的资格,法院可不判处其他刑罚,而将该人收押至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设施司。
(e)CA 刑法 Code § 1203.2(e) 如果在判决宣判前缓刑已被撤销,则可在判决宣判前提出动议,以正当理由撤销撤销缓刑的命令。如果在判决宣判后缓刑已被撤销,则可在法院收到刑期开始执行通知后30天内,以正当理由撤销判决和撤销缓刑的命令。如果在缓刑期满后作出撤销判决、撤销缓刑或两者兼有的命令,法院可再次将该人置于缓刑期,并附带其在定罪后立即可以施加的条款和条件。
(f)CA 刑法 Code § 1203.2(f) 本节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1203.2(f)(1) “法院”指《政府法典》第71622.5节所述的法官、治安法官或撤销听证官。
(2)CA 刑法 Code § 1203.2(f)(2) “缓刑官”指第1203节所述的缓刑官,或由县监事会指定负责根据第3451节实施释放后社区监督的机构的官员。
(3)CA 刑法 Code § 1203.2(f)(3) “受监督人”指符合以下任何条件的人:
(A)CA 刑法 Code § 1203.2(f)(3)(A) 该人被判缓刑,受缓刑官监督。
(B)CA 刑法 Code § 1203.2(f)(3)(B) 该人被判有条件判决或简易缓刑,不受缓刑官照管。
(C)CA 刑法 Code § 1203.2(f)(3)(C) 该人根据第1170节(h)款(5)项(B)分项的规定,受强制监督。
(D)CA 刑法 Code § 1203.2(f)(3)(D) 该人根据第3455节的规定,受释放后社区监督撤销。
(E)CA 刑法 Code § 1203.2(f)(3)(E) 该人根据第3000.08节的规定,受假释撤销。
(g)CA 刑法 Code § 1203.2(g) 本节不影响监督机构对根据第3000.8节假释或根据第三部分第2.05章(自第3450节起)释放后社区监督的人员施加中期制裁(包括快速监禁)的权力。

Section § 1203.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处理的是缓刑人员因犯下另一项罪行而被监禁的情况。如果他们被关押在其他地方,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在他们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就他们之前的罪行判刑。他们可以通过律师或书面形式提出请求。监狱负责人必须确认该人员签署了这份请求。

缓刑官如果在得知缓刑人员被监禁后,必须在30天内告知法院。如果法院得知此事,应迅速采取行动。法院需要根据之前是否已判刑以及是否提出了请求,来最终确定判决或放弃其管辖权。法律为此设定了截止日期:如果之前已判刑,则为60天;如果未判刑且该人员请求判刑,则为30天。

如果法院未能及时采取行动,它将失去处理该缓刑案件的权利。一旦法院判刑,判决日期将追溯到缓刑开始之日,任何新的刑期将从该人员首次入狱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刑期是连续执行的,则按照通常的法律规定处理。

如果任何被判缓刑的被告因另一项罪行被送往本州或另一州的监狱,则判处其缓刑的法院应有权判刑,如果此前尚未就其获得缓刑的罪行判刑,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应被告通过其律师提出的请求,或由其本人书面提出,如果该书面请求是在其被监禁的监狱典狱长或典狱长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并且典狱长或其代表证明被告已提出并签署该请求,且被告声明其希望法院在其缺席且无律师代表的情况下,就其获得缓刑的案件判刑。
缓刑官在得知被告被监禁后,可以,并且必须在收到被告或其律师,或被告被监禁监狱的典狱长或正式授权代表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向判处其缓刑的法院报告该监禁情况。
在收到缓刑官关于被告被监禁的通知后,或在收到本州或另一州任何监狱的典狱长或正式授权代表出具的证明被告被监禁的证书后,如果此前已判刑,法院应发出其羁押令。如果此前尚未判刑,且被告已通过律师或以本条规定的方式书面请求法院在其缺席且无律师代表的情况下,就其获得缓刑的案件判刑,法院应判刑并发出其羁押令,或作出其他最终命令,终止其在该缓刑令所涉案件中对被告的管辖权。如果案件是此前已判刑的,法院如果在收到监禁通知后60天内未发出其羁押令或作出其他最终命令终止其在该案件中对被告的管辖权,则将丧失对被告的管辖权。如果案件是此前尚未判刑的,法院如果在被告已按本条规定的方式请求判刑后30天内未判刑并发出其羁押令或作出其他最终命令终止其在该案件中对被告的管辖权,则将丧失对被告的管辖权。
根据本条规定判刑后,羁押令的日期应追溯至缓刑批准之日。如果被告当时因其缓刑所涉罪行之后犯下的另一罪行而在州监狱服刑,根据本条发出的羁押令下该被告的刑期应自被告因其后续罪行被送入监狱之日开始。任何被命令连续服刑的刑期应按法律另行规定执行。
如果缓刑官未能向法院报告该监禁情况,或法院未能按本条规定判刑,法院此后将丧失其在该案件中批准缓刑时可能保留的所有管辖权。

Section § 120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将被告(已被判犯有可导致州立监狱监禁的罪行)暂时送往加州惩教部下属的诊断机构,最长90天。目的是评估被告并提出治疗建议。在此期间,该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向法院报告其发现和建议。

被告的诊断和治疗详情仅与特定方(如被告律师和缓刑官)共享,且这些详情必须保密。此外,如果被告被判缓刑,缓刑官可以保留一份副本以监督被告,但这份副本也必须保密。

法律规定了将被告送往和送回诊断中心的交通安排,费用由县政府承担。法律还强调,这一诊断过程不应取代地方判决,并且在机构中度过的任何时间都将计入最终的监狱刑期。

如果发现影响被告犯罪行为的可治疗疾病,惩教部可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治疗。如果治疗所需时间超出最初计划,经法院批准和被告同意,可以安排延长羁押期限。

(a)CA 刑法 Code § 1203.03(a) 凡被告被判犯有应处州立监狱监禁的罪行之案件,法院若认为案件的公正处置需要加州惩教部诊断机构所能提供的诊断和治疗服务,可命令将被告暂时安置在该机构,期限不超过90天,且该命令应进一步规定,加州惩教部部长须在90天内向法院报告其对被告的诊断和建议。
(b)CA 刑法 Code § 1203.03(b) 加州惩教部部长应在90天内安排对被告进行观察和检查,并向法院提交其关于被告案件处置的诊断和建议。该诊断和建议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体现,且报告副本仅由接收该报告的法院送达被告或其律师、缓刑官和检察官。报告副本送达后,未经被告同意,其中所含信息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案件处置后,除送达被告或其律师的副本外,所有报告副本均应归档于密封文件中,此后仅供被告或其律师、检察官、法院、缓刑官或加州惩教部查阅。
(c)CA 刑法 Code § 1203.03(c) 尽管有 (b) 款规定,若被告被法院判处缓刑,缓刑官可保留一份报告副本,以用于对被告的监督。该报告及其所含信息应予保密,未经被告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缓刑期满或终止后,缓刑官应将报告副本退回至 (b) 款规定的密封文件。
(d)CA 刑法 Code § 1203.03(d) 加州惩教部应指定根据本条规定移送给它的人员的运送地点。接收此类人员后,若该部部长酌情决定该部的人员和设施不足以提供此类服务,该部可将该人员送回移送法院。
(e)CA 刑法 Code § 1203.03(e) 根据本条规定,作出将被告安置在诊断机构的命令的县的治安官,或法院指定的任何其他和平官员,应执行将被告安置在该中心或将其从该中心送回法院的命令。该治安官或其他和平官员在执行该命令时产生的费用,应由法院所在县承担。
(f)CA 刑法 Code § 1203.03(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向各县提供的诊断机构仅用于指定目的,而非替代判处地方机构的刑罚。
(g)CA 刑法 Code § 1203.03(g) 被告根据本条规定在加州惩教部诊断机构中被羁押的时间,或作为加州康复中心住院病人所度过的时间,应计入被告在该案件中被判处的州立监狱监禁刑期(如有)。
(h)CA 刑法 Code § 1203.03(h) 凡被告根据本条规定被安置在诊断机构,且在其羁押期间被确定患有与其犯罪行为相关的可纠正疾病,该部可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对该疾病进行治疗。若此类治疗所需的羁押期限长于被告被安置在诊断机构的期限,惩教部部长可向将被告安置在该机构的法院提交延长羁押期限的申请,申请书应附有被告签署的同意延期的书面文件。若法院认为申请和同意书符合规定,可命令延长羁押期限,并将命令副本送交惩教部部长。

Section § 12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并且当事人表现良好,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更改、撤销或终止一个人的缓刑。在进行任何更改之前,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并给予检察官发表意见的机会。法院还可以修改缓刑条款,例如将重罪降为轻罪,但必须说明这些修改的理由。

对于涉及保护令或家庭暴力的案件,适用特殊规定;如果需要更改,会考虑承担责任和当前行为等因素。如果某人在缓刑期间越狱,其缓刑将自动撤销,但他们仍有机会参加听证会讨论违规行为。本节不适用于第1203.2条所涵盖的案件。

(a)CA 刑法 Code § 1203.3(a) 法院在缓刑期内的任何时候,都有权撤销、修改或变更其暂缓判决或执行刑罚的命令。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并且被判缓刑人员表现良好并已改过自新,即可终止缓刑期,并解除对该人员的羁押。根据第1170条(h)款第(5)项(B)分项的规定,法院在强制监督期内的任何时候,也有权撤销、修改或变更其暂停执行被监督人员刑期最后部分的命令条件。
(b)CA 刑法 Code § 1203.3(b) 法院行使(a)款中撤销、修改或变更缓刑或强制监督,或终止缓刑的权力,须遵守以下规定:
(1)CA 刑法 Code § 1203.3(b)(1) 在修改任何判决、缓刑期限或条件,或强制监督条件之前,法官应在公开法庭举行听证会。检察官应获得两天的书面通知,并有机会就此事发表意见,但对于修改或终止涉及家庭暴力(定义见《家庭法典》第6211条)案件中的保护令,检察官应获得五天的书面通知,并有机会发表意见。
(A)CA 刑法 Code § 1203.3(b)(1)(A) 如果根据本条修改判决、缓刑期限或条件,或强制监督期限或任何条件,法官应在记录中说明修改的理由。
(B)CA 刑法 Code § 1203.3(b)(1)(B) 在本条中,“修改判决”应包括将重罪降为轻罪。
(2)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3(b)(2)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3(b)(2)(A) 法院或其书记员未事先书面通知相关缓刑官其撤销、修改或变更命令的意图,不得作出命令。
(B)CA 刑法 Code § 1203.3(b)(2)(A)(B) 在作出提前终止缓刑的命令之前,法官应在公开法庭举行听证会。检察官应获得两天的书面通知,并有机会就此事发表意见。如果受害人已要求获得案件进展通知,检察官应向受害人提供通知。如果受害人告知检察官存在未执行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如第1202.4条所规定),检察官应请求延期听证。
(3)CA 刑法 Code § 1203.3(b)(3) 在所有缓刑案件中,如果法院未撤销缓刑命令并判处刑罚或宣判,被告应在缓刑期或其任何延长期结束时,根据本条规定由法院解除羁押。
(4)CA 刑法 Code § 1203.3(b)(4) 法院可以修改缓刑期限的时间和方式,以衡量赔偿义务的及时支付或被告在缓刑期间的良好行为和改过自新。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特殊理由,法院不得因被告的良好行为和改过自新而修改赔偿义务的金额,法院也不得限制收款人以民事诉讼判决的方式强制执行这些义务的能力。
(5)CA 刑法 Code § 1203.3(b)(5) 本条不禁止法院在缓刑期内的任何时候,根据第1202.4条(f)款修改赔偿令的金额。
(6)CA 刑法 Code § 1203.3(b)(6) 法院可以限制或终止作为涉及家庭暴力(定义见《家庭法典》第6211条)案件中缓刑或强制监督条件的保护令。在决定是否限制或终止保护令时,法院应考虑自发出该命令所涉犯罪以来情况是否有任何重大变化,以及与是否存在变更的充分理由相关的任何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刑法 Code § 1203.3(b)(6)(A) 缓刑犯或被监督人员是否已对其针对受害人实施的虐待行为承担责任。
(B)CA 刑法 Code § 1203.3(b)(6)(B) 缓刑犯或被监督人员目前是否正在参加并积极参与咨询课程。
(C)CA 刑法 Code § 1203.3(b)(6)(C) 缓刑犯或被监督人员是否已完成育儿咨询,或参加了戒酒或戒毒咨询。
(D)CA 刑法 Code § 1203.3(b)(6)(D) 缓刑犯或被监督人员是否已迁离本州,或已被监禁。
(E)CA 刑法 Code § 1203.3(b)(6)(E) 缓刑犯或被监督人员是否仍与命令所涉的任何对象同居,或打算同居。
(F)CA 刑法 Code § 1203.3(b)(6)(F) 被告在缓刑或强制监督期间的表现,包括对任何进展报告的考量。
(G)CA 刑法 Code § 1203.3(b)(6)(G) 受害人是否希望变更,如果希望,受害人的理由,受害人是否咨询过受害人权益倡导者,以及受害人是否已准备安全计划并可获得当地资源。
(H)CA 刑法 Code § 1203.3(b)(6)(H) 该变更是否会影响任何涉及的儿童,包括对任何儿童保护服务信息的考量。
(I)CA 刑法 Code § 1203.3(b)(6)(I) 限制或终止该命令是否符合司法公正。
(c)CA 刑法 Code § 1203.3(c) 如果缓刑犯被命令在监狱服刑,并且该缓刑犯在服刑期间越狱,则缓刑在越狱之日依法撤销。
(d)CA 刑法 Code § 1203.3(d) 如果缓刑根据 (c) 款被撤销,在将缓刑犯羁押后,应根据 People v. Vickers (1972) 8 Cal.3d 451 案的判决,给予缓刑犯一次或多次听证会。该听证会的目的不是撤销缓刑,因为缓刑已根据 (c) 款依法撤销,而是为了给予被告一个机会,要求控方证明所指控的违规行为确实发生,并证明撤销的合理性。
(e)CA 刑法 Code § 1203.3(e) 本节不适用于第 1203.2 条所涵盖的案件。

Section § 12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已完成缓刑或在缓刑期结束前获释的人,请求法院清除其犯罪记录。如果获得批准,该人可以将其答辩改为“无罪”,法院将驳回指控,使其免除定罪的大部分后果。

然而,这不恢复枪支权利,不允许被禁止担任公职的人担任公职,也不解除保护令。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否则它不适用于某些严重罪行或车辆违规定罪。未支付的赔偿金不影响某人寻求此项救济的资格。检察官必须收到通知并有机会提出异议,但如果他们不出庭,则不能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最后,州长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赦免严重的性犯罪。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a)(1) 当被告已在整个缓刑期内履行了缓刑条件,或在缓刑期届满前已被解除缓刑,或在法院根据其自由裁量权和司法公正原则,认定被告应获得本条规定的救济的任何其他情况下,被告应在缓刑期届满后的任何时间,如果他们当时未因某项罪行服刑、未因某项罪行处于缓刑期,或未被指控犯有某项罪行,获法院允许撤回其有罪答辩或不抗辩答辩,并提出无罪答辩;或者,如果他们是在提出无罪答辩后被定罪的,法院应撤销有罪判决;并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法院应随即驳回对被告的指控或起诉书,除非下文另有规定,被告此后应免除因其被定罪的罪行而产生的所有处罚和丧失资格,但《车辆法典》第13555条规定的除外。缓刑犯应在其缓刑文件中被告知此项权利和特权,以及(如果存在)申请复权证明和赦免的权利。缓刑犯可以亲自、或通过律师、或通过书面授权的缓刑官提出申请并更改答辩。然而,在随后对被告的任何其他罪行的起诉中,先前的定罪可以被援引和证明,并应具有与未准予缓刑或未驳回指控或起诉书相同的效力。该命令应声明,并且缓刑犯应被告知,该命令不免除其在回答任何公共职位、任何州或地方机构的执照申请或与加州州彩票委员会签订合同的问卷或申请中包含的任何直接问题时披露定罪的义务。
(2)CA 刑法 Code § 1203.4(a)(2) 根据本条驳回指控或起诉书,不允许任何人拥有、持有或保管或控制枪支,或阻止根据《第6部分第4篇第9章第2章》(自第29800条起)定罪。
(3)CA 刑法 Code § 1203.4(a)(3) 根据本条驳回作为定罪基础的指控或起诉书,不允许因该定罪而被禁止担任公职的人担任公职。
(4)CA 刑法 Code § 1203.4(a)(4) 根据本条驳回指控或起诉书,不解除被告根据第136.2条(i)款(1)项、第273.5条(j)款、第368条(l)款或第646.9条(k)款由法院发出的未到期刑事保护令的条款和条件。尽管驳回了基础指控或起诉书,这些保护令仍应完全有效,直至期满或直至法院发出任何进一步修改或终止该命令的命令。
(5)CA 刑法 Code § 1203.4(a)(5) 本款适用于1970年11月23日或之后提交的所有根据本条寻求救济的申请。
(b)CA 刑法 Code § 1203.4(b) 本条(a)款不适用于《车辆法典》第42002.1条规定范围内的轻罪,不适用于违反第286条(c)款、第288条、第287条(c)款或原第288a条、第288.5条、第289条(j)款、第311.1、311.2、311.3或311.11条的行为,也不适用于根据第261.5条(d)款判处的重罪,或违规行为。
(c)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c)(1) 除(2)项另有规定外,(a)款不适用于收到出庭通知或被指控违反《车辆法典》第12810条(a)至(e)款(含)所述罪行的人。
(2)CA 刑法 Code § 1203.4(c)(2) 如果被判犯有(1)项所列违规行为的被告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根据其自由裁量权和司法公正原则,命令向该被告提供(a)款规定的救济。
(3)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c)(3)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c)(3)(A) 不得因未履行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而拒绝根据本条提出的救济申请。
(B)CA 刑法 Code § 1203.4(c)(3)(A)(B) 未履行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不应作为认定被告未在整个缓刑期内履行缓刑条件的理由。
(C)CA 刑法 Code § 1203.4(c)(3)(A)(C) 当法院根据本条审议救济申请时,根据其自由裁量权和司法公正原则,未支付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不应作为拒绝救济申请的理由。
(d)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d)(1) 除非检察官已收到关于救济申请的15天通知,否则不得根据本条授予救济。根据本条规定,当申请提交时,缓刑官应通知检察官。
(2)CA 刑法 Code § 1203.4(d)(2) 如果送达证明已提交法院,则应推定检察官已收到通知。
(e)CA 刑法 Code § 1203.4(e) 如果检察官在收到根据 (d) 款发出的通知后,未能出庭并反对驳回申请,则检察官不得动议撤销或以其他方式上诉该申请的批准。
(f)CA 刑法 Code § 1203.4(f) 尽管有上述规定或任何其他法律,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州长有权赦免被判犯有违反第 286 条 (c) 款、第 288 条、第 287 条 (c) 款或原第 288a 条、第 288.5 条或第 289 条 (j) 款罪行的人。

Section § 1203.4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被判犯有轻罪或违规行为,您可能有机会清除您的记录。如果您的定罪已超过一年,您已完成刑期,没有面临新的指控,并且此后一直遵守法律,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您的有罪答辩并完全驳回案件,从而免除与该定罪相关的所有处罚。

然而,如果您的定罪导致您被限制拥有枪支或担任公职,此举并不能解除这些限制。该法律涵盖过去和现在的定罪,但排除了某些严重的轻罪和与驾驶相关的违规行为。即使您尚未支付赔偿金,这也不应自动取消您参与此程序的资格。对于违规行为,您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且必须通知检察官。

(a)CA 刑法 Code § 1203.4(a) 每位被判犯有轻罪但未获得缓刑的被告,以及每位被判犯有违规行为的被告,应在判决宣告之日起一年后任何时间,如果他们已完全遵守并履行了法院的判决,此时未因任何罪行服刑,且未被指控犯有罪行,并且自判决宣告以来,一直过着诚实正直的生活,并遵守了国家法律,法院应允许他们撤回其有罪或不抗辩的答辩,并提出无罪答辩;或者,如果他们在提出无罪答辩后被定罪,法院应撤销有罪判决;并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法院应驳回针对被告的指控书,被告应免除因其被定罪的罪行而产生的所有处罚和法律限制,但本法典第6部分第4篇第9章第3章(自第29900条起)或《车辆法典》第13555条规定的除外。
(b)CA 刑法 Code § 1203.4(b) 如果被告不符合 (a) 款的所有要求,在判决宣告之日起一年后,法院可酌情并为了司法公正,向被判犯有违规行为、或被判犯有轻罪但未获得缓刑、或两者兼有的被告,准予根据 (a) 款提供的救济,如果被告已完全遵守并履行了法院的判决,此时未因任何罪行服刑,且未被指控犯有罪行。
(c)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c)(1) 被告应在宣判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被告知本条的规定。被告可以亲自或通过律师,或通过书面授权的缓刑官提出申请并更改答辩,但在此后对被告的任何其他罪行的起诉中,先前的定罪可以被提出并证明,并应具有与未根据本条准予救济相同的效力。
(2)CA 刑法 Code § 1203.4(c)(2) 根据本条驳回指控书,并不允许任何人拥有、持有或保管或控制枪支,也不妨碍其根据第6部分第4篇第9章第2章(自第29800条起)被定罪。
(3)CA 刑法 Code § 1203.4(c)(3) 根据本条驳回作为定罪基础的指控书,并不允许因该定罪而被禁止担任公职的人担任公职。
(4)CA 刑法 Code § 1203.4(c)(4) 根据本条驳回指控或起诉书,并不解除被告根据第136.2条 (i) 款 (1) 项、第273.5条 (j) 款、第368条 (l) 款或第646.9条 (k) 款由法院签发的未到期刑事保护令的条款和条件。尽管驳回了基础指控或起诉书,这些保护令仍应完全有效,直至到期或直至法院发出任何进一步修改或终止该命令的命令。
(d)CA 刑法 Code § 1203.4(d)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以及之后发生的 (a) 款或 (b) 款中规定的定罪,但本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刑法 Code § 1203.4(d)(1) 违反第288条 (c) 款的轻罪。
(2)CA 刑法 Code § 1203.4(d)(2) 属于《车辆法典》第42002.1条规定的轻罪。
(3)CA 刑法 Code § 1203.4(d)(3) 属于《车辆法典》第42001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e)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e)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e)(1) 根据本条提出的救济申请不应因未履行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而被拒绝。
(2)CA 刑法 Code § 1203.4(e)(2) 未履行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不应作为认定被告未完全遵守并履行法院判决的理由,也不应作为认定被告未过诚实正直的生活且未遵守国家法律的理由。
(3)CA 刑法 Code § 1203.4(e)(3) 当法院根据本条审议救济申请时,法院可酌情并为了司法公正,不应将未支付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作为拒绝救济申请的理由。
(f)CA 刑法 Code § 1203.4(f) 根据本条驳回违规行为的申请应以书面声明形式提出,除非能证明有特殊需要。除非已向检察官发出至少15天的驳回申请通知,否则不得根据本条准予驳回违规行为。如果向法院提交了送达证明,则应推定检察官已收到通知。

Section § 1203.4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有人在服刑期间成功参与了某些与消防相关的项目,并且已经获释,他们可能有资格清除犯罪记录。但如果他们犯有谋杀、绑架或纵火等严重罪行,则不适用此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根据司法公正的原则决定是否清除他们的记录。这个过程不需要他们完成缓刑或假释,如果申请获批,该定罪在大多数州政府申请中无需披露。然而,这种救济并非没有条件,例如不允许持有枪支或担任公职。检察官有15天时间对申请提出异议。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a)(1) 如果被告作为被监禁人员手工作业队成员成功参与了加州环保营计划(由惩教与康复部部长认定),或作为县级被监禁人员手工作业队成员成功参与了计划(由相应的县级主管机关认定),或成功参与了机构消防站的计划(由惩教与康复部部长认定),并且已获释,则被告有资格根据本节获得救济,但被判犯有以下任何罪行的被监禁人员自动不符合根据本节获得救济的资格:
(A)CA 刑法 Code § 1203.4(a)(1)(A) 谋杀罪。
(B)CA 刑法 Code § 1203.4(a)(1)(B) 绑架罪。
(C)CA 刑法 Code § 1203.4(a)(1)(C) 根据第261条(a)款第(2)项或第(6)项,或第262条(a)款第(1)项或第(4)项定义的强奸罪。
(D)CA 刑法 Code § 1203.4(a)(1)(D) 根据第288条定义的对14岁以下儿童实施猥亵行为。
(E)CA 刑法 Code § 1203.4(a)(1)(E) 任何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的重罪。
(F)CA 刑法 Code § 1203.4(a)(1)(F) 根据第290条要求登记的任何性犯罪。
(G)CA 刑法 Code § 1203.4(a)(1)(G) 在过去10年内从安全区域逃脱。
(H)CA 刑法 Code § 1203.4(a)(1)(H) 纵火罪。
(2)CA 刑法 Code § 1203.4(a)(2) 根据本节驳回任何救济申请,不影响其再次申请。
(3)CA 刑法 Code § 1203.4(a)(3) 就本款而言,成功参与环保营计划或机构消防站计划,以及作为县级被监禁人员手工作业队成员成功参与计划(由相应的县级主管机关认定),是指被监禁人员充分履行了职责,未有任何行为导致其被开除出该计划。
(b)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b)(1) 被告可向其被判刑所在县的法院提交救济申请。法院应向部长提供一份申请副本,或在涉及县级被监禁人员手工作业队成员的情况下,向相应的县级主管机关提供副本。
(2)CA 刑法 Code § 1203.4(b)(2) 如果部长或相应的县级主管机关向法院证明被告成功参与了被监禁人员环保营计划或机构消防站计划,或作为县级被监禁人员手工作业队成员成功参与了计划(由相应的县级主管机关认定),如(a)款所规定,并且已获释,法院可酌情并为了司法公正,根据(c)款发布命令。
(3)CA 刑法 Code § 1203.4(b)(3) 为符合根据本节获得救济的资格,被告无需完成其缓刑、假释或监督释放的期限。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认定被告在提交本节救济申请之前和申请待决期间未违反任何缓刑、假释或监督释放的条款或条件,法院在根据本节提供救济时,应命令提前终止缓刑、假释或监督释放。
(4)CA 刑法 Code § 1203.4(b)(4) 被告在成功参与(a)款规定的计划时正在服刑的所有定罪均可根据本节获得救济,但被判犯有(a)款第(1)项(A)至(H)分项(含)中列出的任何罪行的被告不符合根据本节获得救济的资格。
(5)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b)(5)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b)(5)(A) 根据本节获得命令的被告,在向任何州或地方机构申请执照时,无需披露该定罪。
(B)CA 刑法 Code § 1203.4(b)(5)(A)(B) 本项不适用于向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申请执照、治安官职位、公职,或与加州州彩票委员会签订合同的情况。
(c)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c)(1) 如果符合本节的要求,法院可酌情并为了司法公正,允许被告撤回认罪或不抗辩之答辩,并提出无罪答辩;或者,如果被告在提出无罪答辩后被定罪,法院应撤销有罪判决。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法院应随即驳回对被告的指控或起诉书,被告此后应免除因其被定罪的罪行而产生的所有处罚和法律限制,除非《车辆法典》第13555条另有规定。
(2)CA 刑法 Code § 1203.4(c)(2) 如果被告目前被指控犯有任何其他罪行,则不得根据本条授予救济。
(3)CA 刑法 Code § 1203.4(c)(3) 被告可以亲自或通过律师提出申请并更改抗辩。
(4)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c)(4)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c)(4)(A) 不得因未履行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而拒绝根据本条提出的救济申请。
(B)CA 刑法 Code § 1203.4(c)(4)(A)(B) 未履行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不得作为认定被告未成功参与加州保护营计划(作为被监禁人员手工作业队成员或在机构消防站)或被告未成功参与县被监禁人员手工作业队成员的理由。
(C)CA 刑法 Code § 1203.4(c)(4)(A)(C) 当法院根据本条审议救济申请时,在其自由裁量权和为了司法公正,未支付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不应成为拒绝救济申请的理由。
(d)CA 刑法 Code § 1203.4(d) 根据本条授予的救济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刑法 Code § 1203.4(d)(1) 在此后对被告的任何其他罪行的起诉中,先前的定罪可以被提出并证明,并应具有与指控或起诉书未被驳回相同的效力。
(2)CA 刑法 Code § 1203.4(d)(2) 命令应声明,并应告知被告,该命令不解除被告在回应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和平官员、公职或与加州州彩票委员会签订合同的任何问卷或执照申请中包含的任何直接问题时披露定罪的义务。
(3)CA 刑法 Code § 1203.4(d)(3) 根据本条驳回指控或起诉书,不代表允许某人拥有、持有或保管或控制任何枪支,也不妨碍其根据第6部分第4篇第9章(自第29800条起)被定罪。
(4)CA 刑法 Code § 1203.4(d)(4) 根据本条驳回作为定罪基础的指控或起诉书,不代表允许因该定罪而被禁止担任公职的人担任公职。
(5)CA 刑法 Code § 1203.4(d)(5) 根据本条驳回指控或起诉书,不解除被告根据第136.2条(i)款第(1)项、第273.5条(j)款、第368条(l)款或第646.9条(k)款由法院发出的任何未到期的刑事保护令的条款和条件。尽管基础指控或起诉书已被驳回,这些保护令应在到期前或法院发出任何修改或终止该命令的进一步命令前,保持完全有效。
(e)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e)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e)(1) 除非已向检察官发出救济申请的15天通知,否则不得根据本条授予救济。
(2)CA 刑法 Code § 1203.4(e)(2) 如果向法院提交了送达证明,则应推定检察官已收到通知。
(f)CA 刑法 Code § 1203.4(f) 如果检察官在收到根据(e)款发出的通知后,未能出庭并反对驳回申请,则检察官不得动议撤销或以其他方式上诉该申请的批准。

Section § 120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谁可以查阅或复制缓刑官的报告。通常,在判决宣布或缓刑批准后的60天内,任何人都可以这样做。此后,则需要法院命令或特定的法律授权。如果法院决定公开报告,公众可以查阅。地方检察官和报告所涉人员可以在任何时候查阅报告。

任何提交给法院的缓刑官报告,包括因报告所涉人员之前被捕而产生的任何报告,只能按以下方式查阅或复制:
(a)CA 刑法 Code § 1203.05(a) 任何人,自判决宣布或缓刑批准之日起,或,对于因之前逮捕而产生的报告,自后续起诉书提交之日起,至判决宣布或缓刑批准之日起的60天内(含第60天),以较早者为准。
(b)CA 刑法 Code § 1203.05(b) 任何人,在任何时候,经法院命令,在该人提交申请后。
(c)CA 刑法 Code § 1203.05(c) 公众,如果法院主动命令报告应公开或报告内容应披露。
(d)CA 刑法 Code § 1203.05(d) 任何依法被授权或要求查阅或接收报告副本的人。
(e)CA 刑法 Code § 1203.05(e) 县地方检察官,在任何时候。
(f)CA 刑法 Code § 1203.05(f) 报告所涉人员,在任何时候。

Section § 12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大多数地方,负责成年人案件的缓刑官也负责少年案件,除非某个地方政府设立了单独的成年人缓刑官办公室。如果是这种情况,这些官员将只处理成年人案件,而不处理少年案件。

Section § 1203.0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实施或企图实施谋杀、抢劫、绑架或某些性犯罪等严重罪行时亲自使用了枪支,他们将无法获得缓刑,也无法暂停执行刑罚。如果他们曾卷入另一起严重重罪并持有枪支(无论是否使用),也适用此规定。具体罪行包括酷刑、劫车和严重性侵犯儿童等。任何导致某人无法获得缓刑的事实,都必须在指控中明确说明,并由被告人承认或经法庭确认。“持有枪支”指在犯罪期间明知而持有或使用枪支,“使用枪支”包括威胁性地展示枪支或开枪等行为。

(a)CA 刑法 Code § 1203.0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以下任何人员均不得准予缓刑,也不得暂停执行或判处刑罚,也不得根据第1385条撤销将被告人纳入本条范围的裁定:
(1)CA 刑法 Code § 1203.06(a)(1) 在实施或企图实施以下任何罪行期间亲自使用枪支的人:
(A)CA 刑法 Code § 1203.06(a)(1)(A) 谋杀。
(B)CA 刑法 Code § 1203.06(a)(1)(B) 抢劫,违反第211条。
(C)CA 刑法 Code § 1203.06(a)(1)(C) 绑架,违反第207、209或209.5条。
(D)CA 刑法 Code § 1203.06(a)(1)(D) 猥亵或淫荡行为,违反第288条。
(E)CA 刑法 Code § 1203.06(a)(1)(E) 一级入室盗窃,定义见第460条。
(F)CA 刑法 Code § 1203.06(a)(1)(F) 强奸,违反第261、264.1条或原第262条。
(G)CA 刑法 Code § 1203.06(a)(1)(G) 意图实施特定性犯罪的袭击,违反第220条。
(H)CA 刑法 Code § 1203.06(a)(1)(H) 越狱,违反第4530或4532条。
(I)CA 刑法 Code § 1203.06(a)(1)(I) 劫车,违反第215条。
(J)CA 刑法 Code § 1203.06(a)(1)(J) 严重致残,违反第205条。
(K)CA 刑法 Code § 1203.06(a)(1)(K) 酷刑,违反第206条。
(L)CA 刑法 Code § 1203.06(a)(1)(L) 持续性虐待儿童,违反第288.5条。
(M)CA 刑法 Code § 1203.06(a)(1)(M) 违反第136.1或137条的重罪。
(N)CA 刑法 Code § 1203.06(a)(1)(N) 鸡奸,违反第286条。
(O)CA 刑法 Code § 1203.06(a)(1)(O) 口交,违反第287条或原第288a条。
(P)CA 刑法 Code § 1203.06(a)(1)(P) 性侵犯,违反第289或264.1条。
(Q)CA 刑法 Code § 1203.06(a)(1)(Q) 严重性侵犯儿童,违反第269条。
(2)CA 刑法 Code § 1203.06(a)(2) 曾被判犯有第(1)款所列重罪,或曾根据原第217条被判犯有谋杀未遂罪的人,再次被判犯有重罪,且在实施或企图实施该重罪期间的任何时候亲自持有枪支,或在因该后续重罪被捕时非法持有枪支。
(3)CA 刑法 Code § 1203.06(a)(3) 严重纵火,违反第451.5条。
(b)CA 刑法 Code § 1203.06(b) 任何使某人根据(a)款不符合缓刑条件的任何事实的存在,应当在起诉书中提出指控,并且由被告人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事实审理者认定属实。
(c)CA 刑法 Code § 1203.06(c)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刑法 Code § 1203.06(c)(1) “持有枪支”指明知而携带或备有枪支以供使用,作为进攻或防御的手段。
(2)CA 刑法 Code § 1203.06(c)(2) “使用枪支”指以威胁方式展示枪支、故意开枪、故意用枪击打或撞击他人,或以任何符合第12022.5条规定的方式使用枪支。

Section § 120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判犯有利用或说服未成年人协助某些毒品犯罪的人,不能获得缓刑或暂缓判决,除非在极少数情况下,这样做符合司法公正。它特别针对涉及未成年人充当代理人制造或销售特定受控物质,或参与与苯环利定(一种危险药物)相关的违法行为的犯罪。如果某个事实导致某人不符合缓刑条件,则必须在其指控中明确说明,并在法庭上得到证明或承认。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准予缓刑,但必须在记录中详细解释该决定。

(a)CA 刑法 Code § 1203.07(a) 尽管有第1203条规定,除非(c)款另有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不得准予缓刑,也不得暂停执行或判处刑罚:
(1)CA 刑法 Code § 1203.07(a)(1) 因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80条,通过使用、招揽、引诱、鼓励或恐吓未成年人充当代理人制造、配制或销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4条(d)款中规定的受控物质(但(d)款第(13)、(14)、(15)、(20)、(21)、(22)和(23)项除外),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5条(d)、(e)或(f)款中规定的受控物质(但《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5条(e)款第(3)项以及(f)款第(2)项的(A)和(B)分项除外)而被定罪的人。
(2)CA 刑法 Code § 1203.07(a)(2) 因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80条,通过使用未成年人作为代理人,或招揽、引诱、鼓励或恐吓未成年人,意图使该未成年人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78.5、11379.5或11379.6条的规定(只要该违反行为涉及苯环利定或其任何类似物或前体)而被定罪的人。
(b)CA 刑法 Code § 1203.07(b) 导致某人根据(a)款不符合缓刑条件的某一事实的存在,应当在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中予以指控,并且由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审理有罪问题的陪审团认定属实,或在通过认罪或不抗辩答辩或由法院在无陪审团审判中认定有罪的情况下,由法院认定属实。
(c)CA 刑法 Code § 1203.07(c) 根据本条规定不符合缓刑条件的人,只有在为实现司法公正最有利的特殊情况下,才可准予缓刑。根据本款准予缓刑时,法院应在记录中明确说明并载入会议记录,支持该裁定的情况。

Section § 120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一名16岁以上的人因犯罪被捕或被判有罪时,缓刑官的职责。缓刑官必须调查该人的背景,并向法院报告其关于是否建议缓刑的意见。如果该人处于缓刑期,缓刑官会保存关于其个人背景和行为的详细记录,这些记录是法院档案的一部分,并可供特定官员查阅。缓刑期结束后五年,缓刑官可以销毁这些记录。此外,缓刑官必须向缓刑人员提供一份书面的缓刑条款清单,并向法院报告任何违规行为。

(a)CA 刑法 Code § 1203.7(a) 任何年满16岁以上的人因犯罪被捕时,或在认罪或被判有罪时,犯罪管辖县的缓刑官,在法院指示下,应调查该人的背景、品格、历史、家庭环境和所犯罪行。缓刑官应向法院报告该信息,并将书面报告归档于法院记录中。报告应包含其关于是否建议该人获准缓刑的建议。
(b)CA 刑法 Code § 1203.7(b) 如果该人获准缓刑并交由缓刑官照管,缓刑官应保存一份完整准确的案件法庭历史记录、缓刑官姓名及其与案件相关的行为记录。该信息应包括年龄、性别、出生地、住所、教育程度、节制习惯、婚姻状况,以及在缓刑期间交由其照管的人的行为、就业、职业、父母职业和状况,以及缓刑结果。该记录应构成法院记录的一部分,并应始终开放供法院或法院为此目的指定的人员,以及所有治安法官和警察局长或其他警务负责人查阅,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c)CA 刑法 Code § 1203.7(c) 在本节所涉任何案件的缓刑期满五年后,缓刑官可以销毁其持有的与该案件相关的任何记录和文件。
(d)CA 刑法 Code § 1203.7(d) 缓刑官应向每位获准缓刑并交由其照管的人提供一份书面的缓刑条款和条件声明,并应向任命其的法院或法官报告交由其照管的人违反或违背法院施加的条款和条件的任何情况。

Section § 1203.08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名成年人,在十年内两次被判犯有重罪,你将无法获得缓刑,你的刑期也不能暂停。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这些罪行发生在加州,或者如果发生在这里会被视为重罪的情况。在你服刑期间,十年期限的计算会暂停。让你不符合缓刑条件的具体事实必须在法庭上得到证实。严重的重罪包括杀人、绑架、抢劫和某些袭击等罪行。无效的先前定罪或未被证实的事实可能会改变这项规定。
(a)CA 刑法 Code § 1203.0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不得对被判犯有指定重罪的成年人判处缓刑,也不得暂停执行或判处刑罚,如果该成年人曾作为成年人被单独起诉并审理两次或两次以上,并被判犯有任何指定重罪,或在其他地方犯有公共罪行,如果该罪行发生在本州,则应被判处指定重罪,且所有定罪都发生在十年内。十年期限的计算应不包括该人被关押在州立或联邦监狱的任何时期。
(b)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8(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8(b)(1) 任何根据 (a) 款规定使某人不符合缓刑条件的事实的存在,应在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中提出,并由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审理有罪问题的陪审团认定属实,或由法院在通过认罪或不抗辩答辩或由法院在无陪审团审理中确定有罪的情况下认定属实。
(2)CA 刑法 Code § 1203.08(b)(2) 除非根据 (1) 项规定,该事实的存在未被承认或认定属实,或法院认定先前的定罪无效,否则法院不得撤销或驳回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中指控的任何先前定罪。
(3)CA 刑法 Code § 1203.08(b)(3) 本款不禁止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3 编(自第 3000 条起)或第 6 编(自第 6000 条起)的规定中止刑事诉讼。
(c)CA 刑法 Code § 1203.08(c) 在本条中,“指定重罪”指第 187、192、207、209、209.5、211、215、217、245、288 条,或第 261 条 (a) 款的第 (2)、(6) 或 (7) 项,前第 262 条 (a) 款的第 (1)、(4) 或 (5) 项,第 460 条 (a) 款中规定的任何重罪,或在实施抢劫、致残或强奸(如第 220 条所定义)的袭击中造成严重身体伤害。

Section § 120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制定一项计划,帮助非暴力重罪犯在出狱后成功重返社会。该计划必须由地方司法和法律机构参与制定,并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 如果一份报告建议将某人送往州立监狱,它应该详细说明罪犯在治疗、教育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需求。任何监狱判决也应包括在服刑期间帮助解决这些需求的计划建议。 最多三个县可以与惩教与康复部合作,执行这项计划,并为缓刑部门进行必要的评估争取资金。该部门应尽力向罪犯提供法院建议的计划。

Section § 120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对老年人(60岁或以上)或残疾人犯下谋杀、抢劫等某些严重罪行,特别是如果他们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就不能获得缓刑或延期判决。

这些罪行包括谋杀、抢劫、绑架、一级入室盗窃、强奸、意图强奸的袭击、劫车以及某些特定类型的袭击。要使一个人不符合缓刑资格,这一点必须在法庭程序中明确说明,并由被告承认或由陪审团或法官确认。

法律强调,“严重身体伤害”是一个关键因素,并引用了其在另一法律条款中的定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符合司法利益,即使涉及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袭击或殴打等罪行,才可能考虑缓刑。

(a)CA 刑法 Code § 1203.0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针对年满 60 岁或以上的人;或针对盲人、截瘫患者、四肢瘫痪患者或被限制在轮椅上的人(且该残疾为犯罪人已知或理应已知),实施或企图实施 (b) 款中列出的一项或多项罪行,并且在犯罪过程中对该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人,不得准予缓刑,也不得暂停执行或判处刑罚。
(b)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9(b)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9(b)(a) 款适用于以下罪行:
(1)CA 刑法 Code § 1203.09(b)(1) 谋杀。
(2)CA 刑法 Code § 1203.09(b)(2) 抢劫,违反第 211 条。
(3)CA 刑法 Code § 1203.09(b)(3) 绑架,违反第 207 条。
(4)CA 刑法 Code § 1203.09(b)(4) 绑架,违反第 209 条。
(5)CA 刑法 Code § 1203.09(b)(5) 一级入室盗窃,定义见第 460 条。
(6)CA 刑法 Code § 1203.09(b)(6) 强奸,通过武力或暴力,违反第 261 条 (a) 款的 (2) 项或 (6) 项,或前第 262 条 (a) 款的 (1) 项或 (4) 项。
(7)CA 刑法 Code § 1203.09(b)(7) 意图实施强奸或鸡奸的袭击,违反第 220 条。
(8)CA 刑法 Code § 1203.09(b)(8) 劫车,违反第 215 条。
(9)CA 刑法 Code § 1203.09(b)(9) 绑架,违反第 209.5 条。
(c)CA 刑法 Code § 1203.09(c) 任何使某人根据 (a) 款或 (f) 款不符合缓刑资格的事实,应在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中予以指控,并由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审理有罪问题的陪审团认定属实,或由通过认罪或不抗辩答辩或由法院在无陪审团审判中认定有罪的法院认定属实。
(d)CA 刑法 Code § 1203.09(d) 在本条中,“严重身体伤害”的含义与第 12022.7 条中定义的相同。
(e)CA 刑法 Code § 1203.09(e) 本条适用于所有案件,包括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是犯罪要素的案件。
(f)CA 刑法 Code § 1203.09(f) 除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准予该人缓刑最符合司法利益外,对于被判犯有以下一项或多项针对年满 60 岁或以上的人的罪行的人:使用致命武器或器械袭击、导致需要专业医疗的身体伤害的殴打、劫车、抢劫或致残,不得准予缓刑,也不得暂停执行或判处刑罚。

Section § 1203.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一个人被判缓刑或强制监督后,如果永久搬到另一个县,案件如何在县之间移送。通常,原法院必须移送案件,除非它认为不合适。两个县的法院都可以对移送发表意见,并优先快速解决。如果涉及受害人赔偿令,原法院通常必须在移送前确定赔偿金额。然后,接收县对案件拥有完全管辖权,并负责监督该人。

移送命令包括罚款和赔偿金的支付义务,这些款项仍需支付给原法院的收款计划,除非新法院同意收取这些款项并转交资金。司法委员会制定规则来指导移送过程和考虑因素,例如搬迁的永久性、可用的地方计划以及受害人赔偿。其他指导方针涉及处理支付和确保收款的问责制。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9(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9(a)(1)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凡有人被判处缓刑或强制监督,法院经通知动议,应将案件移送至该人永久居住并声明有意在缓刑或强制监督期间一直居住的任何其他县的高等法院,除非移送法院认定该移送不适当并将其理由记录在案。
(2)CA 刑法 Code § 1203.9(a)(2) 在收到移送动议通知后,拟接收县的法院可根据司法委员会为此目的依据 (f) 款制定的法院规则中规定的程序,就拟议移送提供记录在案的意见。法院和缓刑部门应优先调查此类移送事项,优先于其中所有诉讼或程序,但法律规定享有特别优先权的诉讼或程序除外,以期所有此类移送均能迅速完成。
(3)CA 刑法 Code § 1203.9(a)(3) 如果受害人赔偿被作为缓刑或强制监督的条件,移送法院应在移送前确定赔偿金额,除非法院发现无法在提出移送动议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该确定。如果案件在未确定赔偿金额的情况下被移送,移送法院应尽快完成确定。在所有其他方面,除 (d) 款和 (e) 款另有规定外,接收县的法院在移送后应如 (b) 款所规定,对该事项拥有完全管辖权。
(4)CA 刑法 Code § 1203.9(a)(4) 接收法院应向移送法院发送记录接收回执,包括新的案件编号(如有)。记录接收回执应采用双方同意的格式。
(5)CA 刑法 Code § 1203.9(a)(5) 根据第 13151 条,一旦接收法院接受移送,移送法院应向司法部报告缓刑或强制监督已移送。缓刑或强制监督移送报告应指明接收法院和新的案件编号(如有)。
(b)CA 刑法 Code § 1203.9(b) 接收县的法院应自移送法院命令移送之日起,接受对该案件的全部管辖权。
(c)CA 刑法 Code § 1203.9(c) 移送命令应包含一项命令,将缓刑犯或受监督人交由接收县缓刑官照管和监管。命令副本和任何缓刑报告应在该人被认定永久居住或已永久迁至该县后两周内,传送给接收县的法院和缓刑官,接收法院应拥有对该案件的全部管辖权,除 (d) 款和 (e) 款另有规定外,并拥有在认为适当时再次请求移送案件的类似权力。
(d)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9(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9(d)(1)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除 (e)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移送法院已命令被告支付罚款、没收、罚金、评估费或赔偿金,移送命令应要求被告将这些以及移送法院命令的在移送时仍未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支付给移送法院的收款计划,以便在收取后进行适当分配和核算。
(2)CA 刑法 Code § 1203.9(d)(2) 接收法院和接收县缓刑部门不得征收额外的当地费用和成本。
(e)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9(e)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9(e)(1) 经移送法院批准,接收法院可以选择收取被告因其受监督案件而应支付的所有法院命令的款项,但接收法院的收款计划应将收取的收入转交给移送法院的收款计划,用于存款、核算和分配。接收法院的收款计划不得对为移送法院的收款计划执行的收款收取行政费用。
(2)CA 刑法 Code § 1203.9(e)(2) 根据第 (1) 款为移送法院的收款计划收取资金的接收法院的收款计划,不应将代表移送法院的收款计划应收或已收的收入作为法院每年需向司法委员会报告的收款的一部分进行报告。
(f)CA 刑法 Code § 1203.9(f) 司法委员会应颁布法院规则,规定拟接收县应如何收到移送动议通知的程序,以及如何将回应意见提交给移送县法院的程序。司法委员会应制定规则,规定法院在确定移送是否适当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刑法 Code § 1203.9(f)(1) 被判缓刑或强制监督人员的居住地永久性。
(2)CA 刑法 Code § 1203.9(f)(2) 针对被判缓刑或强制监督人员的可用当地项目。
(3)CA 刑法 Code § 1203.9(f)(3) 赔偿令及受害者问题。
(g)CA 刑法 Code § 1203.9(g) 司法委员会应考虑制定其认为适当的法院规则,以实施(d)款和(e)款的收款、核算和支付要求。
(h)CA 刑法 Code § 1203.9(h) 本节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03.10

Explanation

当一名年满18岁的人被判有罪时,县缓刑官在法院的指示下,需要调查这个人的背景和品格。这包括他们的家庭情况、个人经历以及他们所犯的罪行。缓刑官随后会将这些信息报告给法院,并建议是否应该让这个人获得缓刑。如果法院批准缓刑,缓刑官必须详细记录这个人缓刑期间的生活情况,这些记录是法院档案的一部分,并可供授权人员查阅。

缓刑期结束后五年,缓刑官可以销毁所有与该案件相关的记录和文件。

(a)CA 刑法 Code § 1203.10(a) 在任何年满18岁的人认罪或被判有罪时,罪犯管辖县的缓刑官在法院指示下,应调查该人的背景、品格、经历、家庭环境和所犯罪行,并必须向法院报告,将其书面报告存档于该法院的记录中。在接到指示时,其报告应包含关于是否建议该人缓刑释放的建议。如果任何此类人被缓刑释放并交由缓刑官监督,该官员应在适当的簿册中保存案件历史和监督的完整准确记录,包括负责该案件的缓刑官姓名及其与案件相关的行动;以及该人在缓刑期间的年龄、性别、出生地、住所、教育程度、节制习惯、婚姻状况(已婚或未婚)、行为、就业和职业,以及父母的职业(如相关),以及该人的状况和缓刑结果。缓刑官的记录是法院记录的一部分,应始终开放供法院或法院为此目的指定或允许查阅的任何人,以及所有治安法官、警察局长或其他警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缓刑机构查阅,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b)CA 刑法 Code § 1203.10(b) 在本条所涉任何案件的缓刑期满五年后,缓刑官可以销毁其持有的与该案件相关的任何记录和文件。

Section § 1203.1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处于缓刑官或假释官的监管之下,并且他们前来参加预约会面,那么该官员可以在这次会面期间,向他们送达任何与针对他们的临时限制令或保护令相关的法律文件。

Section § 1203.12

Explanation

当某人被判缓刑时,缓刑官必须给他们一份书面清单,列出他们必须遵守的规定,除非法院已经这样做了。如果该人违反了任何这些规定,缓刑官必须通知法院或法官。

缓刑官应向每位被判缓刑并交由其照管的人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其缓刑的条款和条件,除非法院已提供此类声明;并应向判处该人缓刑的法院或法官报告任何违反或违背该法院对交由其照管的人所施加的条款和条件的行为。

Section § 120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县的缓刑官设立或协助设立旨在预防犯罪的公共理事会或委员会。他们可以与这些团体合作,通过改善社区的娱乐和健康等条件来应对犯罪问题。

Section § 120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缓刑部门通过向社区中的所有成年人(而不仅仅是那些处于缓刑期的人)提供服务来帮助预防成年人犯罪。这些服务可以是直接的,例如一对一咨询,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社区项目。实质上,缓刑部门可以支持任何成年人,以帮助减少犯罪或预防犯罪发生。

Section § 1203.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批准某些囚犯参加居家拘留计划,而不是待在监狱里。这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强制的。该计划包括一些规定,例如在规定时间内待在家中,允许警官探访,以及使用电子监控。参与者必须同意遵守这些规定,否则他们可能会被重新拘留。

惩教管理人员(例如警长)负责监督该计划,制定并执行规则。他们还可以根据资格标准,自行决定谁可以参加。法院可能会推荐个人参加该计划,但最终决定权在于惩教管理人员。

参加该计划的囚犯可能被允许工作、参加教育或咨询课程,或获得医疗帮助,但他们必须按时回家。未能按时回家将根据特定条件受到惩罚。私人机构可以根据与县签订的合同运营这些计划,并且必须满足财务责任要求以覆盖任何责任风险。如果他们未能履行这些要求,合同可能会被取消。

(a)CA 刑法 Code § 1203.01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以授权惩教管理人员(定义见 (g) 款)提供一项计划,根据该计划,被判入县监狱或其他县惩教机构的囚犯,或被判缓刑的囚犯,或参加工作假释计划的囚犯,可以在其服刑期间自愿参加或非自愿地被安置在居家拘留计划中,以代替在县监狱或其他县惩教机构的监禁,或代替在缓刑官监督下的计划。
(b)CA 刑法 Code § 1203.016(b) 监事会与惩教管理人员协商后,可以规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以便居家拘留计划得以运行。作为参加居家拘留计划的条件,囚犯应书面同意参加居家拘留计划,并应书面同意遵守;或者,对于非自愿参加的情况,囚犯应被书面告知其必须遵守该计划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1)CA 刑法 Code § 1203.016(b)(1) 参与者应在惩教管理人员指定的时间内待在其住所的内部。
(2)CA 刑法 Code § 1203.016(b)(2) 参与者应允许任何缓刑官或惩教管理人员指定的其他治安官在任何时间进入其住所,以核实参与者是否遵守拘留条件。
(3)CA 刑法 Code § 1203.016(b)(3) 参与者应同意使用电子监控,其中可能包括全球定位系统设备或其他监控设备,旨在帮助核实是否遵守居家拘留计划的规章制度。这些设备不得用于窃听或录制任何对话,除非是参与者与监督其人员之间的对话,且仅用于语音识别目的。
(4)CA 刑法 Code § 1203.016(b)(4) 参与者应同意,负责其获释的县惩教机构的惩教管理人员,可以无需法院进一步命令,立即将该人重新拘留,以服完其剩余刑期,如果电子监控或监督设备因任何原因无法在指定的居家拘留地点正常履行其功能,如果该人未能按照协议规定留在居家拘留地点,或者如果该人因任何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本节规定的既定标准。协议副本应交付给参与者,一份副本由惩教管理人员保留。
(c)CA 刑法 Code § 1203.016(c) 如果监督参与者的治安官有合理理由相信参与者不遵守计划的规定或条件,或者电子监控设备无法在指定的监禁地点正常运行,治安官可以在惩教管理人员的普遍或特定授权下,无需逮捕令,将该人重新拘留,以完成原判刑期的剩余部分。
(d)CA 刑法 Code § 1203.016(d)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惩教管理人员允许某人参加此计划,如果记录显示该人在被拘留期间未能令人满意地遵守合理规章制度。一个人只有在惩教管理人员认定该人符合本节规定的释放标准,并且该人的参与符合监事会规定的任何合理规章制度或惩教管理人员的行政政策时,才有资格参加居家拘留计划。
(1)CA 刑法 Code § 1203.016(d)(1) 该计划的规章制度和行政政策应每年由县监事会和惩教管理人员书面制定并审查。规章制度应在参与者提出要求时提供给或使其可获取。
(ii)CA 刑法 Code § 1203.016(d)(1)(ii) 一项明确界定县与私人机构或实体各自责任和义务范围的条款。
(iii)CA 刑法 Code § 1203.016(d)(1)(iii) 一项要求私人机构或实体提供财务责任证明的条款,该证明须提交并经监事会批准,其金额和条件应足以完全赔偿县因承包商的行为或不行为而可能产生或直接导致的合理可预见的公共责任,包括法律辩护费用。合同应规定由惩教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审查,以确保符合监事会设定的要求,并根据案件量变化或其他因素调整财务责任要求。
(iv)CA 刑法 Code § 1203.016(d)(1)(iv) 一项要求私人机构或实体在根据合同开始任何运营之前,或在监事会或惩教管理人员随时要求时,提供财务责任证明(例如保险凭证或保单副本)的条款。
(v)CA 刑法 Code § 1203.016(d)(1)(v) 一项允许惩教管理人员在承包商未能提供财务责任证明的任何时候,立即终止与私人机构或实体合同的条款。
(C)CA 刑法 Code § 1203.016(d)(1)(C) 所有私人运营的居家拘留项目均应遵守第1208条 (a) 款中规定的所有适当、适用的条例和规定。
(D)CA 刑法 Code § 1203.016(d)(1)(D) 监事会、惩教管理人员以及惩教管理人员的指定人员在根据本条审议、签订和执行合同时,应遵守《政府法典》第1090条。
(E)CA 刑法 Code § 1203.016(d)(1)(E) 私人机构或实体未能遵守法定条款和要求,或未能遵守合同和惩教管理人员设定的标准,可能构成终止合同的充分理由。
(F)CA 刑法 Code § 1203.016(d)(1)(F) 一旦发现与其签订合同的私人机构或实体未遵守本款规定,惩教管理人员应提前60天通知该私人机构或实体的负责人,如果未纠正指明的缺陷,合同可能会被取消。
(G)CA 刑法 Code § 1203.016(d)(1)(G) 只要存在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因为私人机构或实体未能遵守本条规定,可以给予较短的通知,或可以不经通知取消合同。
(j)CA 刑法 Code § 1203.016(j) 就本条而言,“财务责任证明”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的经认证副本:
(1)CA 刑法 Code § 1203.016(j)(1) 现行责任保险单。
(2)CA 刑法 Code § 1203.016(j)(2) 现行错误与遗漏保险单。
(3)CA 刑法 Code § 1203.016(j)(3) 担保债券。
(k)CA 刑法 Code § 1203.016(k) 本条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03.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各县在监狱空间不足时,提前释放轻罪囚犯,将其安置在非自愿的电子监控居家拘留计划中。该计划受到严格控制,由县监事会制定规则,要求参与者在指定时间内在家中接受监督。囚犯将获得与在监狱服刑相同的减刑积分,并可在获得授权时从事工作或教育。负责机构有权重新拘留不遵守规定的囚犯。此外,此类计划的管理可以外包,但必须在确保公共安全和法律合规的严格条件下进行。重要的是,参与者不应承担该计划的费用。

(a)CA 刑法 Code § 1203.01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经惩教管理人员认定,监狱设施条件因缺乏监狱空间而有必要在被判刑的轻罪囚犯服满刑期之前将其释放时,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以授权惩教管理人员提供一项计划,根据该计划,被判入县监狱或其他县惩教设施或被判缓刑的囚犯,或参加工作休假计划的囚犯,可能被要求在其服刑期间参加一项非自愿居家拘留计划,该计划应包括电子监控,以代替在县监狱或其他县惩教设施或在缓刑官监督下的计划中监禁。根据本计划,一天的参与应抵扣一天的监禁。计划参与者应获得他们在县惩教设施服刑时本应获得的任何减刑积分。
(b)CA 刑法 Code § 1203.017(b) 监事会可以规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以便非自愿居家拘留计划得以运行。囚犯应被书面告知,他们必须遵守计划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1)CA 刑法 Code § 1203.017(b)(1) 参与者应在惩教管理人员指定的时间内,在其住所内部停留。
(2)CA 刑法 Code § 1203.017(b)(2) 参与者应随时允许惩教管理人员指定的任何缓刑官或其他和平官员进入其住所,以核实参与者是否遵守其拘留条件。
(3)CA 刑法 Code § 1203.017(b)(3) 电子监控的使用可能包括全球定位系统设备或其他监督设备,旨在帮助核实他们是否遵守居家拘留计划的规章制度。这些设备不得用于窃听或录制任何对话,除非是参与者与监督参与者的人之间的对话,且仅用于语音识别目的。
(4)CA 刑法 Code § 1203.017(b)(4) 负责参与者被释放的县惩教设施的惩教管理人员,如果电子监控或监督设备因任何原因无法在指定的居家拘留地点正常履行其功能,如果该人未能按照协议规定留在居家拘留地点,或如果该人因任何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本节规定的标准,则无需法院进一步命令,可立即将该人重新拘留以服完剩余刑期。
(c)CA 刑法 Code § 1203.017(c) 无论何时,监督参与者的和平官员有合理理由相信参与者不遵守计划的规定或条件,或电子监控设备无法在指定的监禁地点正常运行,该和平官员可在惩教管理人员的普遍或特定授权下,无需逮捕令,将该人重新拘留以完成原判刑期的剩余部分。
(d)CA 刑法 Code § 1203.017(d)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惩教管理人员允许某人参与本计划,如果记录显示该人在被拘留期间未能令人满意地遵守合理规章制度。一个人只有在惩教管理人员认定该人符合本节规定的释放标准,并且该人的参与符合监事会规定的任何合理规章制度或惩教管理人员的行政政策时,才有资格参加居家拘留计划。
(1)CA 刑法 Code § 1203.017(d)(1) 计划的规章制度和行政政策应由县监事会和惩教管理人员每年书面制定和审查。规章制度应在参与者提出要求时提供给他们或供他们查阅。
(2)CA 刑法 Code § 1203.017(d)(2) 惩教管理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应拥有唯一酌情决定权,以允许参与项目作为替代实际羁押的方案。所有经法院根据 (e) 款转介或推荐参与居家拘留项目但被拒绝参与的人员,或所有被取消项目参与资格的人员,均应收到书面通知,说明拒绝或取消的具体理由。拒绝或取消通知应包含参与者的上诉权利,该权利根据项目管理政策规定。
(e)CA 刑法 Code § 1203.017(e) 法院可以向惩教管理人员推荐或转介某人,供其考虑安置在居家拘留项目中。法院的推荐或转介在接受或拒绝的决定中应给予高度重视。在判刑时或在法院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法院可以限制或拒绝被告参与居家拘留项目。
(f)CA 刑法 Code § 1203.017(f) 惩教管理人员可以允许居家拘留项目参与者在社区寻求并保留工作,参加心理咨询或教育或职业培训课程,或寻求医疗和牙科援助。项目参与者故意不迟于根据本条规定获准离开居家拘留地点的任何期限届满时返回居家拘留地点,以及未经授权离开居家拘留地点的行为,均按照第 4532 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g)CA 刑法 Code § 1203.017(g) 在本条中,“惩教管理人员”指县治安官、缓刑官或县惩教部门主管。
(h)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17(h)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17(h)(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惩教管理人员应向惩教标准管理局提供 (2) 款中指定的关于非自愿居家拘留人员的信息,并应要求向设有非自愿居家拘留人员报到办公室的城市或非建制地区的执法机构提供该信息。
(2)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17(h)(2)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17(h)(2)(1) 款要求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刑法 Code § 1203.017(h)(2)(1)(A) 参与者的姓名、地址和出生日期。
(B)CA 刑法 Code § 1203.017(h)(2)(1)(B) 参与者所犯罪行。
(C)CA 刑法 Code § 1203.017(h)(2)(1)(C) 参与者将被居家拘留的期限。
(D)CA 刑法 Code § 1203.017(h)(2)(1)(D) 参与者是否成功完成了规定的居家拘留期限,或是否被送回县惩教所;如果该人员被送回县惩教所,则说明送回的原因。
(E)CA 刑法 Code § 1203.017(h)(2)(1)(E) 参与者的性别和族裔。
(3)CA 刑法 Code § 1203.017(h)(3) 警察部门根据本款收到的任何信息,仅用于监测居家拘留项目对社区的影响。
(i)CA 刑法 Code § 1203.017(i)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条设立的居家拘留项目应保持最高的公众信任、公信力和公共安全。为促进这些标准的实现,应适用以下规定:
(1)CA 刑法 Code § 1203.017(i)(1) 惩教管理人员经监事会批准,可以根据与适当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实体签订的书面合同管理居家拘留项目,以提供指定的项目服务。任何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实体未经与该县惩教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在该县运营居家拘留项目。但是,这不适用于根据第 3004 条规定由惩教与康复部使用的电子监控。任何签订合同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实体不得自行雇用任何居家拘留项目中的人员。
(2)CA 刑法 Code § 1203.017(i)(2) 项目接受不应规避已判刑罪犯的正常登记程序。所有居家拘留项目参与者均应受到监督。
(3)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17(i)(3)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17(i)(3)(A) 所有私营居家拘留项目均应受惩教管理人员的管辖,并受与惩教管理人员签订的合同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B)CA 刑法 Code § 1203.017(i)(3)(A)(B) 每份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i)CA 刑法 Code § 1203.017(i)(3)(A)(B)(i) 一项规定,据此私人机构或实体同意遵守州惩教机构和团体(包括惩教标准管理局)颁布的任何现有标准,以及所有州和县的法律规定和强制性要求,只要其适用于居家拘留项目的运营以及居家拘留项目中已判刑罪犯的监督。

Section § 1203.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因无法支付保释金而在县监狱等待审判的囚犯,参加电子监控计划,而不是继续留在监狱。要符合资格,囚犯必须根据指控被拘留特定时间,或者被惩教管理人员认为适合该计划。该计划要求参与者在特定条件下居家,例如允许官员检查他们并佩戴监控设备。参与者必须同意这些规则,如果他们违反规则,可以立即被重新羁押。

县监事会、警长和地方检察官可以为该计划制定指导方针。参与者的信息可以与执法机构共享,但其使用方式受到限制。该法律旨在确保公众对这些计划的信心和安全,要求遵守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于私人运营的计划。与私人实体的合同必须详细说明财务和运营责任,以保护县免受责任。

(a)CA 刑法 Code § 1203.01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仅适用于因代替保释而被羁押的囚犯,不适用于任何其他情况。
(b)CA 刑法 Code § 1203.018(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以授权惩教管理人员(定义见(j)款的(1)项)提供一项计划,根据该计划,在县监狱或其他县惩教设施中因代替保释而被羁押的囚犯,如果符合(c)款规定的条件,可以参加电子监控计划。
(c)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18(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18(c)(1) 为了符合根据本节参加电子监控计划的资格,囚犯必须是没有被扣押或没有未执行逮捕令的囚犯,并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A)CA 刑法 Code § 1203.018(c)(1)(A) 囚犯自提审之日起已被羁押至少30个日历日,等待仅涉及轻罪指控的处理。
(B)CA 刑法 Code § 1203.018(c)(1)(B) 囚犯自提审之日起已被羁押至少60个日历日,等待指控的处理。
(C)CA 刑法 Code § 1203.018(c)(1)(C) 根据惩教管理人员的决定,囚犯适合该计划,因为其参与符合社区的公共安全利益。
(2)CA 刑法 Code § 1203.018(c)(2) 所有参与者都应由惩教管理人员根据本节进行资格和合规性的酌情审查。
(d)CA 刑法 Code § 1203.018(d) 监事会在与警长和地方检察官协商后,可以规定根据本节运行电子监控计划的合理规则和条例。作为参加电子监控计划的条件,参与者应书面同意参加,并书面同意遵守计划的规则和条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203.018(d)(1) 参与者应在惩教管理人员指定的时间内,留在其住所的内部。
(2)CA 刑法 Code § 1203.018(d)(2) 参与者应允许惩教管理人员指定的任何缓刑官或其他治安官在任何时间进入其住所,以核实参与者是否遵守羁押条件。
(3)CA 刑法 Code § 1203.018(d)(3) 电子监控可以包括全球定位系统设备或其他监控设备,以帮助核实参与者是否遵守电子监控计划的规则和条例。电子设备不得用于窃听或录制任何对话,但参与者与监督其人员之间的对话除外,该对话仅用于语音识别目的。
(4)CA 刑法 Code § 1203.018(d)(4) 如果电子监控或监督设备因任何原因无法在其指定的居家拘留地点正常运行,如果该人未能按照协议规定留在居家拘留地点,或者如果该人因任何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本节规定的既定标准,负责释放参与者的县惩教设施的惩教管理人员可以不经法院进一步命令,立即将该人重新羁押。
(5)CA 刑法 Code § 1203.018(d)(5) 一份签署的参与同意书副本和一份遵守规则和条例的协议副本应提供给参与者,一份应由惩教管理人员保留。
(e)CA 刑法 Code § 1203.018(e) 计划的规则和条例以及行政政策应由县监事会和惩教管理人员每年审查。规则和条例应发给每一位参与者。
(f)CA 刑法 Code § 1203.018(f) 无论何时,如果监督参与者的治安官有合理理由相信参与者不遵守计划的规则或条件,或者电子监控设备无法在指定的羁押地点正常运行,该治安官可以在惩教管理人员的一般或特定授权下,无需逮捕令,将该人重新羁押。
(g)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18(g)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18(g)(1)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惩教管理人员允许某人参与本计划,如果记录显示该人在羁押期间未能令人满意地遵守合理规章制度。某人只有在惩教管理人员认定该人符合本节规定的释放标准,且该人的参与符合监事会规定的任何合理规章制度或惩教管理人员的行政政策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参与电子监控计划。
(2)CA 刑法 Code § 1203.018(g)(2) 惩教管理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应根据本节拥有酌情决定权,允许参与计划作为人身羁押的替代方案。经惩教管理人员根据 (c) 款批准参与电子监控计划但被拒绝参与的所有人员,以及所有被取消计划参与资格的人员,应书面告知拒绝或取消的具体理由。拒绝或取消通知应包含参与者的上诉权利,该权利应根据计划行政政策确定。
(h)CA 刑法 Code § 1203.018(h) 惩教管理人员可允许电子监控计划参与者在社区寻求并保留工作、参加心理咨询课程或教育或职业培训课程,或寻求医疗和牙科援助。
(i)CA 刑法 Code § 1203.018(i) 计划参与者故意未能在根据本节获准离开居家拘留地点的任何期限届满前返回居家拘留地点,以及未经授权擅自离开居家拘留地点,应根据第 4532 节予以惩罚。
(j)CA 刑法 Code § 1203.018(j)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1203.018(j)(1) “惩教管理人员”指县治安官、缓刑官或县惩教部门主管。
(2)CA 刑法 Code § 1203.018(j)(2) “电子监控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居家拘留计划、工作休假计划和工作释放计划。
(k)CA 刑法 Code § 1203.018(k)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地执法机构(对电子监控计划参与者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要求,惩教管理人员应提供有关电子监控计划参与者的以下信息:
(1)CA 刑法 Code § 1203.018(k)(1) 参与者的姓名、地址和出生日期。
(2)CA 刑法 Code § 1203.018(k)(2) 参与者被指控犯下的罪行。
(3)CA 刑法 Code § 1203.018(k)(3) 参与者将被居家拘留的期限。
(4)CA 刑法 Code § 1203.018(k)(4) 参与者是否成功完成了规定的居家拘留期限或被送回县惩教机构,如果该人被送回县惩教机构,则说明送回的原因。
(5)CA 刑法 Code § 1203.018(k)(5) 参与者的性别和族裔。
(l)CA 刑法 Code § 1203.018(l)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地执法机构(对电子监控计划参与者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要求,惩教管理人员可自行酌情决定,且仅为调查目的,提供当前和历史的 GPS 坐标(如果可用)。
(m)CA 刑法 Code § 1203.018(m) 根据 (k) 款接收信息的、不负有监督电子监控计划参与者主要职责的执法机构,不得利用该信息对居家拘留计划的行政违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获悉刑事调查对象是电子监控计划参与者的机构,在对电子监控计划参与者执行逮捕令或采取任何执法行动之前,应尽合理努力通知监督机构。
(n)CA 刑法 Code § 1203.018(n)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节设立的电子监控计划应保持最高的公众信任、公信力和公共安全。为促进这些标准的实现,应适用以下规定:
(1)CA 刑法 Code § 1203.018(n)(1) 惩教管理人员经监事会批准,可根据与适当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实体签订的书面合同,按照本节规定管理电子监控项目,以提供指定的项目服务。任何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实体未经与该县惩教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根据本节在该县运营居家拘留项目。根据本款签订合同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实体不得自行雇用任何参与电子监控项目的人员。
(2)CA 刑法 Code § 1203.018(n)(2) 项目参与者应接受进入监狱的被捕人员的正常登记程序。所有电子监控项目参与者均应受到监督。
(3)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18(n)(3)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18(n)(3)(A) 所有私人运营的电子监控项目均应受惩教管理人员的管辖,并遵守与其签订的合同条款和条件。
(B)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18(n)(3)(A)(B)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18(n)(3)(A)(B)(A)项中规定的每份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i)CA 刑法 Code § 1203.018(n)(3)(A)(B)(A)(i) 一项条款,规定私人机构或实体同意遵守任何可用的标准以及适用于电子监控项目运营和电子监控项目中罪犯监督的所有州和县法律。
(ii)CA 刑法 Code § 1203.018(n)(3)(A)(B)(A)(ii) 一项条款,明确界定县与私人机构或实体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范围。
(iii)CA 刑法 Code § 1203.018(n)(3)(A)(B)(A)(iii) 一项条款,要求私人机构或实体提供经监事会提交并批准的财务责任证明,其金额和条件应足以全额赔偿县因承包商的行为或不作为可能引起或直接造成的合理可预见的公共责任,包括法律辩护费用。
(iv)CA 刑法 Code § 1203.018(n)(3)(A)(B)(A)(iv) 一项条款,要求私人机构或实体在根据合同开始任何运营之前或监事会或惩教管理人员随时要求时,提供财务责任证明,例如保险凭证或保单副本。
(v)CA 刑法 Code § 1203.018(n)(3)(A)(B)(A)(v) 一项条款,要求惩教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审查,以确保符合监事会设定的要求,并在案件量变化或其他因素需要时调整财务责任要求。
(vi)CA 刑法 Code § 1203.018(n)(3)(A)(B)(A)(vi) 一项条款,允许惩教管理人员在承包商未能提供财务责任证明的任何时候,立即终止与私人机构或实体的合同。
(C)CA 刑法 Code § 1203.018(n)(3)(A)(C) 所有私人运营的电子监控项目均应遵守第1208节(a)款中规定的所有适用条例和法规。
(D)CA 刑法 Code § 1203.018(n)(3)(A)(D) 监事会、惩教管理人员以及惩教管理人员的指定人员在根据本节审议、签订和执行合同时,应遵守《政府法典》第1090节。
(E)CA 刑法 Code § 1203.018(n)(3)(A)(E) 私人机构或实体未能遵守州或县法律或与惩教管理人员签订的合同所确立的标准,应构成终止合同的理由。
(F)CA 刑法 Code § 1203.018(n)(3)(A)(F) 一旦发现签订合同的私人机构或实体不符合本款规定,惩教管理人员应向该私人机构或实体的负责人发出60天通知,告知如果未纠正指定缺陷,合同可能会被取消。
(G)CA 刑法 Code § 1203.018(n)(3)(A)(G) 如果私人机构或实体未能遵守本节规定而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可以缩短通知期限或不经通知取消合同。
(H)CA 刑法 Code § 1203.018(n)(3)(A)(H) 就本节而言,“财务责任证明”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的经认证副本:
(i)CA 刑法 Code § 1203.018(n)(3)(A)(H)(i) 现行责任保险单。
(ii)CA 刑法 Code § 1203.018(n)(3)(A)(H)(ii) 现行错误与遗漏保险单。
(iii)CA 刑法 Code § 1203.018(n)(3)(A)(H)(iii) 担保债券。
 (o) 本节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0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正式缓刑违反听证会之前被法院释放的人,大多可以自签保证书获释,这意味着他们通常不需要支付保释金。法院只有在明确认定没有其他条件能够保护公众并确保出庭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支付保释金。保释金必须是个人能够负担的,并且完全基于个人情况,而不是保释担保。释放条件可以包括电话报到或电子监控等,但个人不应为此支付费用。对于轻罪,在缓刑听证会之前不得拒绝释放,除非该人员未遵守法院命令。同样,对于重罪,在听证会之前拒绝释放,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没有其他安全的释放方案。所有决定必须由法院公开说明,并应要求记录在案。如果涉及新的指控,法院关于释放的正常权力独立于本节规定而适用。

(a)CA 刑法 Code § 1203.25(a) 经法院在初次听证时或之后、以及在根据第1203.2条(a)款举行的正式缓刑违反听证之前释放的所有人员,应以自签保证书方式释放,除非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案件的特定情况需要施加命令以合理保护公众并合理确保该人员未来出庭。
(1)CA 刑法 Code § 1203.25(a)(1) 法院应进行个体化认定,以确定在正式撤销听证待决期间释放该人员是否会对其构成公共危险的因素。任何关于公共危险的认定必须基于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
(2)CA 刑法 Code § 1203.25(a)(2) 法院在设定释放条件时,不得要求使用任何基于算法的风险评估工具。
(3)CA 刑法 Code § 1203.25(a)(3) 法院应施加限制最少的释放条件,以合理保护公众并合理确保该人员未来出庭。
(b)CA 刑法 Code § 1203.25(b) 合理的释放条件可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向缓刑官报告、保护令、全球定位系统 (GPS) 监控设备或其他电子监控、酒精使用检测设备,或由缓刑官或其他执法人员进行搜查和扣押。该人员不应被要求承担法院命令的任何释放条件的费用。
(c)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2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25(c)(1) 不得施加保释金,除非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其他合理的释放条件不足以合理保护公众并合理确保该人员未来出庭。
(2)CA 刑法 Code § 1203.25(c)(2) 本节所使用的“保释金”定义为现金保释金。保释担保或财产担保不属于保释金。在确定保释金金额时,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个体化认定,并且应考虑该人员支付现金保释金的能力,而非保释担保或财产担保。保释金应设定在该人员能够合理负担的水平。
(d)CA 刑法 Code § 1203.25(d) 在法院举行正式缓刑撤销听证之前,法院不得拒绝释放因轻罪行为而处于缓刑期的人员,除非该人员未能遵守法院命令,包括在原案件中出庭的命令,在此情况下,(a)款应适用。
(e)CA 刑法 Code § 1203.25(e) 在法院举行正式缓刑撤销听证之前,法院不得拒绝释放因重罪行为而处于缓刑期的人员,除非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没有合理可用的方法以合理保护公众并合理确保该人员未来出庭。
(f)CA 刑法 Code § 1203.25(f) 本节要求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作出的所有认定,应基于所有提交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缓刑报告,由法院在记录中口头作出。如果在任何未由法庭记者记录的案件中,任何一方提出请求,法院还应在记录在会议纪要中的命令中阐明理由。
(g)CA 刑法 Code § 1203.25(g) 如果新的指控是违反缓刑的依据,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法院根据适用法律对该指控进行羁押、释放、限制释放或施加释放条件的权力。

Section § 120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缓刑部门使用“快速监禁”作为违反缓刑或监督规定的快速惩罚。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事先同意,可以在没有法庭听证的情况下,短期(1到10天)入狱。如果有人拒绝同意,不能因此拒绝缓刑。每个部门都必须有何时使用这种惩罚的指导方针,并且主管必须事先批准。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快速监禁,缓刑官可以请求法院采取进一步行动。这项规定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除非有新法律延长或修改。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3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35(a)(1) 在法院准予缓刑或判处包含强制监督的刑罚的任何案件中,县缓刑部门有权对任何违反缓刑条件或强制监督的行为使用快速监禁,前提是,在准予缓刑或命令强制监督时,法院从被告处获得在实施一段快速监禁期之前放弃法庭听证的声明。不得因拒绝签署该放弃声明而拒绝缓刑。
(2)CA 刑法 Code § 1203.35(a)(2) 各县缓刑部门应制定一个响应矩阵,以建立对违反缓刑条件实施分级制裁的规程,从而确定适当的干预措施,包括使用快速监禁。
(3)CA 刑法 Code § 1203.35(a)(3) 监督员应在实施快速监禁之前批准快速监禁的期限。
(4)CA 刑法 Code § 1203.35(a)(4) 一旦决定实施一段快速监禁期,缓刑部门应将每次实施快速监禁的情况通知法院、公设辩护人、地方检察官和警长。
(5)CA 刑法 Code § 1203.35(a)(5) 如果处于缓刑或强制监督下的人不同意接受建议的快速监禁期,在确定存在违规行为后,缓刑官有权通过向法院提交声明或撤销请求来处理被指控的违规行为。
(b)CA 刑法 Code § 1203.35(b) 就本节而言,“快速监禁”是指因罪犯违反缓刑条件或强制监督而导致在县监狱中的一段拘留期。拘留期长度可在1至10个连续日之间。对于罪犯违反缓刑条件或强制监督的行为,较短但必要时更频繁的拘留期应适当惩罚罪犯,同时防止对工作或家庭环境造成通常由较长拘留期引起的干扰。在单一事件中存在多项违规的情况下,仅授权一次快速监禁登记,且可在1至10个连续日之间。
(c)CA 刑法 Code § 1203.35(c)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1210.1节判刑的任何被告。
(d)CA 刑法 Code § 1203.35(d) 本节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2028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1203.41

Explanation

《加州刑法典》第 1203.41 条允许法院在特定条件下撤销重罪定罪。被告在服刑期满并根据服刑方式等待一或两年后,如果目前未面临其他指控,可以申请撤销其定罪。此类救济不适用于需要登记为性犯罪者的罪行,或涉及某些持续假释状态的重罪。尽管定罪被撤销,但它仍可能影响未来的起诉,并且必须在某些工作申请中披露。某些权利,如持有枪支或担任公职的权利,不会被恢复。法院必须告知被告申请复权证书的权利。检察官必须收到申请通知,如果他们不反对,则不能在之后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a)CA 刑法 Code § 1203.41(a) 如果被告被判犯有重罪,法院可酌情并为了司法公正,在符合 (b) 款条件的情况下,命令提供以下救济:
(1)CA 刑法 Code § 1203.41(a)(1) 法院可允许被告撤回其认罪或不抗辩之答辩,并提出无罪答辩;或者,如果被告在提出无罪答辩后被定罪,法院应撤销有罪判决;并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法院应驳回针对被告的指控或起诉书,被告应免除因其被定罪的罪行而产生的所有处罚和法律障碍,但《车辆法典》第 13555 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刑法 Code § 1203.41(a)(2) 本条规定的救济只能在被告服刑期满一年后方可准予,如果刑罚是根据第 1170 条 (h) 款 (5) 项 (B) 目判处的;或者在被告服刑期满两年后方可准予,如果刑罚是根据第 1170 条 (h) 款 (5) 项 (A) 目判处的,或者被告被判处州立监狱刑罚。
(3)CA 刑法 Code § 1203.41(a)(3) 本条规定的救济只能在被告未根据第 1170 条 (h) 款 (5) 项 (B) 目处于假释或监督之下,且未因任何罪行服刑、处于缓刑期或被指控犯有罪行时方可准予。
(4)CA 刑法 Code § 1203.41(a)(4) 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被告本条的规定,以及其在判刑时申请复权证书和赦免的权利(如有)。
(5)CA 刑法 Code § 1203.41(a)(5) 被告可亲自或通过律师,或通过经书面授权的缓刑官提出申请并更改答辩。
(6)CA 刑法 Code § 1203.41(a)(6) 如果被告根据本条寻求对其被判处州立监狱刑罚的重罪的救济,则本条规定的救济只能在该重罪未导致根据第 1 部分第 9 篇第 5.5 章(自第 290 条起)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的情况下方可准予。
(b)CA 刑法 Code § 1203.41(b) 根据 (a) 款准予的救济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刑法 Code § 1203.41(b)(1) 在此后对被告的任何其他罪行的起诉中,先前的定罪可被援引并证明,且应具有与指控或起诉书未被驳回相同的效力。
(2)CA 刑法 Code § 1203.41(b)(2) 该命令应声明,并应告知被告,该命令不免除其在问卷或公职申请中直接提问时披露定罪的义务;申请州或地方机构或联邦认可部落的执照;申请注册为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9 篇第 3 部分第 3 章第 7 条(自第 12300 条起)或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4132.95、14132.952、14132.956 或 14132.97 条提供居家支持服务和豁免个人护理服务的提供者;或与加州州立彩票委员会签订合同。
(3)CA 刑法 Code § 1203.41(b)(3) 根据本条驳回指控或起诉书不代表允许某人拥有、持有或保管或控制枪支,也不妨碍其根据第 6 部分第 4 篇第 9 篇第 2 章(自第 29800 条起)被定罪。
(4)CA 刑法 Code § 1203.41(b)(4) 根据本条驳回作为定罪基础的指控或起诉书,不代表允许因该定罪而被禁止担任公职的人担任公职。
(c)CA 刑法 Code § 1203.41(c) 本条适用于 (a) 款中规定的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当日或之后发生的任何定罪。
(d)CA 刑法 Code § 1203.41(d) 当法院审议根据本条提出的救济申请时,法院可酌情并为了司法公正,未支付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不应成为驳回救济申请的理由。
(e)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1(e)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1(e)(1) 除非已提前 15 天通知检察官救济申请,否则不得根据本条准予救济。缓刑官应在本条规定的申请提交时通知检察官。
(2)CA 刑法 Code § 1203.41(e)(2) 如果向法院提交了送达证明,则应推定检察官已收到通知。
(f)CA 刑法 Code § 1203.41(f) 如果检察官在收到根据 (e) 款发出的通知后未能出庭并反对驳回申请,则检察官不得动议撤销或以其他方式上诉该申请的批准。
(g)CA 刑法 Code § 1203.41(g) 根据本条授予的救济不解除被告人受任何未到期的刑事保护令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这些保护令是依照第136.2条(i)款第(1)项、第273.5条(j)款、第368条(l)款或第646.9条(k)款由法院签发的。尽管相关指控或起诉书已被驳回,这些保护令仍将完全有效,直至期满或直至法院作出任何进一步修改或终止该命令的命令。
(h)CA 刑法 Code § 1203.41(h) 根据本条授予的救济不影响接收或根据犯罪历史信息采取不利行动的权力,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第1568.09条、第1569.17条或第1596.871条,或根据任何包含这些条款标准的成文法或法规规定,接收或评估经认证的法院记录的权力。根据本条授予的救济不使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原本不符合资格的人员符合资格,以提供或收取提供居家支持服务和豁免个人护理服务的费用,这些服务是依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3章第7条(自第12300条开始),或依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95条、第14132.952条、第14132.956条 或第14132.97条提供的。

Section § 1203.42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2011年重组立法实施之前被判刑,而该罪行原本可以有不同的判刑方式,法院可能会允许您撤回认罪或将定罪改为无罪答辩,并驳回指控。这可以帮助您免除与定罪相关的处罚。但是,这只有在您服刑期满两年后,并且您不在监督释放期或未面临新指控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

您可以亲自、通过律师或缓刑官申请此项救济。尽管指控被驳回,但在申请工作或与州政府签订合同时被问及,您仍须披露该定罪,并且这不恢复与枪支或担任公职资格相关的权利。赔偿问题不会自动阻止您的申请,但检察官必须收到通知,如果他们不反对,之后就不能再质疑驳回决定。

(a)CA 刑法 Code § 1203.42(a) 如果被告在2011年重组立法实施之前,因其原本有资格根据第1170条(h)款判刑的罪行被判刑,法院可酌情并为了司法公正,命令以下救济,但须符合(b)款的条件:
(1)CA 刑法 Code § 1203.42(a)(1) 法院可允许被告撤回其认罪答辩或不抗辩答辩,并提出无罪答辩;或者,如果被告在无罪答辩后被定罪,法院应撤销有罪判决。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法院应随即驳回对被告的指控或起诉书,被告应免除因其被定罪的罪行而产生的所有处罚和不利影响,除非《车辆法典》第13555条另有规定。
(2)CA 刑法 Code § 1203.42(a)(2) 本条规定的救济只能在被告服刑期满两年后方可准予。
(3)CA 刑法 Code § 1203.42(a)(3) 本条规定的救济只能在被告不在监督释放期,且未因任何罪行服刑、处于缓刑期或被指控犯有任何罪行的情况下方可准予。
(4)CA 刑法 Code § 1203.42(a)(4) 被告可亲自、通过律师或由经书面授权的缓刑官提出申请并更改答辩。
(b)CA 刑法 Code § 1203.42(b) 根据(a)款准予的救济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刑法 Code § 1203.42(b)(1) 在随后对被告的任何其他罪行的起诉中,先前的定罪可被援引和证明,其效力与指控或起诉书未被驳回时相同。
(2)CA 刑法 Code § 1203.42(b)(2) 命令应声明,且被告应被告知,该命令不免除被告在回答公共职务问卷或申请、州或地方机构执照申请,或与加州州彩票委员会签订合同时,披露该定罪的义务。
(3)CA 刑法 Code § 1203.42(b)(3) 根据本条驳回指控或起诉书,不代表允许个人拥有、持有或保管枪支,也不阻止根据第6部分第4篇第9章第2章(从第29800条开始)定罪。
(4)CA 刑法 Code § 1203.42(b)(4) 根据本条驳回作为定罪基础的指控或起诉书,不代表允许因该定罪而被禁止担任公职的人担任公职。
(c)CA 刑法 Code § 1203.42(c) 当法院根据本条审议救济申请时,酌情并为了司法公正,未支付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不应作为驳回救济申请的理由。
(d)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2(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2(d)(1) 除非检察官已收到救济申请的15天通知,否则不得根据本条准予救济。缓刑官应在本条规定下提交申请时通知检察官。
(2)CA 刑法 Code § 1203.42(d)(2) 如果送达证明已提交法院,则应假定检察官已收到通知。
(e)CA 刑法 Code § 1203.42(e) 如果检察官在收到(d)款规定的通知后,未出庭并反对驳回申请,则检察官不得动议撤销或以其他方式上诉该申请的批准。

Section § 1203.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决了刑事案件中关于延期判决后果的错误信息问题,特别是对非公民而言。它规定,如果被告已完成延期判决程序的条件并被驳回指控,他们可以请求撤回有罪认罪,并改为提出无罪抗辩。法院随后必须驳回指控。如果记录不可用,被告的宣誓声明,连同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将被视为指控在成功完成程序后被驳回的证据。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3(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3(a)(1)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第1000.4条中的声明,即“成功完成延期判决程序,未经被告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导致拒绝任何就业、福利、执照或证书”,构成关于在某些被告(包括所有非公民被告)案件中认罪实际后果的错误信息,因为案件的处置可能导致不利后果,包括不利的移民后果。
(2)CA 刑法 Code § 1203.43(a)(2) 因此,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基于此错误信息和潜在损害,被告先前的认罪无效。
(b)CA 刑法 Code § 1203.43(b) 出于上述原因,在任何被告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延期判决,在延期判决期间表现令人满意,且其刑事指控已根据第1000.3条被驳回的案件中,法院应根据被告的请求,允许被告撤回有罪或不抗辩的认罪,并提出无罪抗辩,且法院应驳回针对被告的控诉或起诉书。如果显示案件解决的法院记录不再可用,被告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即其在完成延期判决要求后指控被驳回,应被推定为真实,如果被告提交了其由司法部维护的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的副本,该副本显示被告成功完成了延期判决程序,或者记录不完整,未显示最终处置。就本节而言,最终处置是指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显示在完成程序后的驳回,或在程序终止后的判决。

Section § 1203.04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控犯有毒品相关罪行并获得缓刑,如果存在合适的计划,法院必须命令他们参加药物治疗或教育计划。如果他们不遵守计划,他们的缓刑可能会被撤销,并且他们可能会获得一个附带更严格条件的新缓刑期。法院还会考虑该人是否能负担得起该计划,并可能根据其经济状况调整费用。符合特定政府标准的人员无需支付费用。药物治疗计划可以包括各种服务,如教育、治疗和排毒。

Section § 1203.4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萨克拉门托县和约洛县为因某些毒品相关重罪被定罪的物质使用障碍(SUDs)患者运营一个名为“加州希望”的试点项目。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选择接受安全的住院治疗,而不是入狱。该项目是非羁押性的,设施由卫生和人类服务机构管理,并由缓刑部门监督。

该项目必须提供一系列服务,例如咨询、技能培养和个性化治疗计划。此外,还会收集和报告评估数据以供评估。成功完成该项目可能会导致撤销定罪。该法律还包括受害者权利的规定,并定于2029年7月1日废止,除非延期。

(a)CA 刑法 Code § 1203.44(a) 萨克拉门托县和约洛县可以根据本节的规定,为因毒品相关重罪被定罪且符合 (b) 和 (c) 小节所述标准和条件的物质使用障碍 (SUDs) 患者提供一项名为“加州希望”的自愿性安全住院治疗试点项目。如果提供,试点项目应与两县通过的决议保持一致,以实现确保行为健康状况患者在可能的情况下获得非羁押治疗的目标。如果项目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两县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该试点项目:
(1)CA 刑法 Code § 1203.44(a)(1) 项目设施须获得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5部第2章第7.5节(自第11834.01条起)的规定,许可为酒精或药物滥用康复或治疗设施。
(2)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4(a)(2)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4(a)(2)(A) 项目设施是一个由县卫生和人类服务机构 (HHSA) 管理和配备人员的临床环境,并由县缓刑部门提供监督。
(B)CA 刑法 Code § 1203.44(a)(2)(A)(B) 项目设施不得是监狱、劳教所或其他惩教场所。
(C)CA 刑法 Code § 1203.44(a)(2)(A)(C) 项目设施应是安全的,但不应包括禁闭环境。
(3)CA 刑法 Code § 1203.44(a)(3) 个人在法官宣判在县监狱或州监狱服刑后,应选择并同意参加该自愿项目,以代替监禁。
(4)CA 刑法 Code § 1203.44(a)(4) 每个县的项目仅限于一个设施地点。
(5)CA 刑法 Code § 1203.44(a)(5)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对项目设施进行监测,以确保项目参与者的健康、安全和福祉。
(6)CA 刑法 Code § 1203.44(a)(6)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有权进入项目设施,调查项目参与者的投诉,并确保设施符合适用的法规和规章。
(7)CA 刑法 Code § 1203.44(a)(7) 项目设施确保参与者享有探视权,包括通过电话进行探视。
(8)CA 刑法 Code § 1203.44(a)(8) 县与相关社区组织和药物治疗服务提供者合作开发和配备项目人员,以提供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技能评估、资金管理、技术教育、辅导、职业规划、简历和求职信撰写,以及就业搜索和申请。
(9)CA 刑法 Code § 1203.44(a)(9) HHSA 确保对每个被确定为项目候选人的个人进行风险、需求和生物心理社会评估,该评估应利用美国成瘾医学学会 (ASAM) 的多维度评估,作为 ASAM 标准的一部分。
(10)CA 刑法 Code § 1203.44(a)(10) 参与者在项目中的治疗(包括时长和强度)应基于风险、需求和生物心理社会评估的结果以及治疗提供者(可能包括成瘾医学医生)的建议。
(11)CA 刑法 Code § 1203.44(a)(11) 项目采用 ASAM 的治疗标准。项目可以考虑 SUD 治疗领域不断发展的最佳实践。
(12)CA 刑法 Code § 1203.44(a)(12) 项目应有全面的书面课程,指导项目运作并概述治疗和干预模式。
(13)CA 刑法 Code § 1203.44(a)(13) 项目为每位居民提供个性化的药物辅助治疗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基于物质使用障碍专家(可能包括专门从事成瘾医学的内科医生或骨科医生)建议的药物辅助治疗方案和咨询。
(14)CA 刑法 Code § 1203.44(a)(14) 法官在听取并基于风险、需求和生物心理社会评估以及治疗提供者的建议后,确定治疗项目的时长。离开安全住院治疗设施后,参与者将继续一段时间的门诊治疗,并可能被转介到“降级”住院治疗设施,但须遵守 (c) 小节 (2) 段中描述的时间限制。
(15)CA 刑法 Code § 1203.44(a)(15) 法官还应在认定被告选择替代治疗项目的决定是知情、明智和自愿的之后,裁定该项目将代替监狱或劳教所刑期执行。
(16)CA 刑法 Code § 1203.44(a)(16) 项目为每位成功离开项目的参与者提供全面的持续护理计划,其中包括门诊护理、咨询、住房建议以及成功康复的其他重要组成部分的建议。
(17)CA 刑法 Code § 1203.44(a)(17) 在联邦和州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果参与者是Medi-Cal受益人且治疗是Medi-Cal计划涵盖的福利,则在项目期间向参与者提供的治疗可通过Medi-Cal计划报销。如果在项目期间向参与者提供的治疗服务无法通过Medi-Cal计划或参与者的个人医疗保健保险报销,则从2021年多州阿片类药物和解协议中分配给州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用于报销这些治疗服务,但须符合和解协议和最终判决(人民诉麦肯锡公司案(阿拉米达县高等法院,案号RG21087649,2021年2月4日))的条款。
(18)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4(a)(18)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4(a)(18)(A) 安全居住治疗试点项目的成果评估由独立评估员完成,并于2028年10月1日前提交给州众议院健康委员会、州众议院公共安全委员会、州参议院健康委员会、州参议院公共安全委员会和立法机关。
(B)CA 刑法 Code § 1203.44(a)(18)(A)(B) 成果评估应包括试点项目数据,包括总体数据和按县划分的数据,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i)CA 刑法 Code § 1203.44(a)(18)(A)(B)(i) 在试点项目期间根据第(19)和(20)款收集的相关数据摘要。
(ii)CA 刑法 Code § 1203.44(a)(18)(A)(B)(ii) 根据第(19)和(20)款收集的数据,评估安全居住治疗试点项目的临床疗效。
(iii)CA 刑法 Code § 1203.44(a)(18)(A)(B)(iii) 安全居住治疗试点项目对参与者再犯率和可持续康复的影响。
(iv)CA 刑法 Code § 1203.44(a)(18)(A)(B)(iv) 关于在试点项目之外继续和扩展安全居住治疗试点项目模式的建议。
(C)CA 刑法 Code § 1203.44(a)(18)(A)(C) 成果评估不得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执行或管理,但可由高等教育机构执行。
(D)CA 刑法 Code § 1203.44(a)(18)(A)(D) 如为完成成果评估所必需,独立评估员可获得犯罪者记录信息,具体依照第13202条的规定。
(19)CA 刑法 Code § 1203.44(a)(19) 县为项目参与者收集和监测以下所有数据:
(A)CA 刑法 Code § 1203.44(a)(19)(A) 参与者的人口统计信息,包括年龄、性别、种族、民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和就业状况。
(B)CA 刑法 Code § 1203.44(a)(19)(B) 参与者的犯罪记录。
(C)CA 刑法 Code § 1203.44(a)(19)(C) 根据风险、需求和生物心理社会评估确定的参与者风险等级。
(D)CA 刑法 Code § 1203.44(a)(19)(D) 在项目期间向参与者提供的治疗,以及参与者是否完成了该治疗。
(E)CA 刑法 Code § 1203.44(a)(19)(E) 参与者在项目完成时、完成六个月后和完成一年后的结果,包括后续逮捕和定罪。
(20)CA 刑法 Code § 1203.44(a)(20) 县每年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报告以下所有信息,并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向立法机关报告,但不包括参与者的任何个人身份信息:
(A)CA 刑法 Code § 1203.44(a)(20)(A) 项目使用的风险、需求和生物心理社会评估工具。
(B)CA 刑法 Code § 1203.44(a)(20)(B) 各项目使用的课程。
(C)CA 刑法 Code § 1203.44(a)(20)(C) 项目时长非一年以及使用的替代项目时长的参与者数量。
(D)CA 刑法 Code § 1203.44(a)(20)(D) 参与项目的人数个体数据。
(E)CA 刑法 Code § 1203.44(a)(20)(E) 第(19)款所述各项的个体数据。
(F)CA 刑法 Code § 1203.44(a)(20)(F) 对参与者后续逮捕和定罪数量的一年和三年评估。
(b)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4(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4(b)(1) 符合条件的毒品相关犯罪应包括除以下各项之外的任何重罪:
(A)CA 刑法 Code § 1203.44(b)(1)(A) 第290条(c)款所列的性犯罪。
(B)CA 刑法 Code § 1203.44(b)(1)(B) 第1192.7条(c)款或第1192.8条中定义的“严重重罪”。
(C)CA 刑法 Code § 1203.44(b)(1)(C) 第667.5条(c)款中定义的“暴力重罪”。
(D)CA 刑法 Code § 1203.44(b)(1)(D) 《家庭暴力预防法》(《家庭法典》第10部(第6200条起))中定义的“家庭暴力”。
(E)CA 刑法 Code § 1203.44(b)(1)(E) 违反本法典第191.5条或《车辆法典》第23152、23153、23550或23550.5条的酒驾或毒驾。
(2)CA 刑法 Code § 1203.44(b)(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第1210条(a)款中规定的“非暴力毒品持有罪”不得根据本计划进行转处。
(c)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4(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4(c)(1) 在判刑或宣判时,法官应向被告提供自愿参与试点项目的机会,作为法官原本会判处的监禁或徒刑的替代方案,前提是符合本条的其他规定,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刑法 Code § 1203.44(c)(1)(A) 被告的犯罪行为全部或部分是由被告的物质使用障碍 (SUD) 引起的。
(B)CA 刑法 Code § 1203.44(c)(1)(B) 被告的犯罪行为符合(b)款所述的标准。
(C)CA 刑法 Code § 1203.44(c)(1)(C) 法官根据进行评估的治疗提供者的建议、HHSA(卫生与公共服务局)认定被告参与该项目是适当的结论,以及(d)款所述的报告作出决定。
(2)CA 刑法 Code § 1203.44(c)(2) 在安全住院治疗机构中的时间长短应由进行评估的治疗提供者的建议决定。该时间,加上根据该项目进行的任何门诊治疗或“逐步降级”住院治疗,不得超过被告原本会被判处的监禁期限(不包括因加重处罚而增加的任何监禁期限),针对毒品驱动的犯罪。法院不得就基础罪行对被告判处缓刑。被告应有资格根据第4019条获得抵扣。
(3)CA 刑法 Code § 1203.44(c)(3) 在个人参与试点项目期间,该个人应由缓刑部门监督。
(d)CA 刑法 Code § 1203.44(d) 为协助法院根据(c)款决定是否向被告提供安全住院治疗项目的安置,应编写一份报告,其中包含来自任何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包括地方检察官、参与者的律师、缓刑部门、HHSA以及任何签约的毒品治疗项目提供者。
(e)CA 刑法 Code § 1203.44(e) 如果在个人参与项目期间的任何时候,治疗提供者或项目管理者认定继续参与项目不符合该个人、其他参与者或项目本身的最佳利益,治疗提供者或项目管理者可以向法院建议终止该个人的参与,并将其从安全住院治疗项目中转出。
(f)CA 刑法 Code § 1203.44(f) 如果法院根据治疗提供者或项目管理者的建议,认定参与者应在原定命令结束前转出项目的安全住院治疗阶段,法院应作出该后续命令,并且参与者应完成其在同意进入项目前被判处的原刑期的剩余部分。
(g)CA 刑法 Code § 1203.44(g) 如果在个人参与项目期间的任何时候,该个人决定不再希望参与项目,该个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终止其参与的请求,并从安全住院治疗项目中转出,以完成其原判刑期的剩余部分,同时考虑该个人根据第4019条有权获得的任何抵扣。
(h)CA 刑法 Code § 1203.44(h) 如果治疗提供者根据其评估,认为参与者不再需要留在安全住院治疗项目中,并向法院建议应在原定命令结束前释放参与者,法院应作出该后续命令,并且(a)款的第(16)项应适用。
(i)CA 刑法 Code § 1203.44(i) 如果参与者根据本项目成功完成法院命令的毒品治疗,定罪应被撤销,法院应驳回对参与者的指控或起诉书。法院还应有自由裁量权撤销定罪并驳回参与者记录中任何先前的毒品持有或毒品使用犯罪的指控或起诉书,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0、11364、11377和11550条所列的罪行。参与者成功完成治疗应由治疗提供者而非法院、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或缓刑部门定义和决定,并且不要求参与者完成法院最初命令的治疗期限。
(j)CA 刑法 Code § 1203.44(j) 在撤销定罪和驳回指控或起诉书之前,法院应确保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28节(马西法)的任何受害者的权利得到尊重。
(k)CA 刑法 Code § 1203.44(k) 本条仅在2029年7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一项在2029年7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1203.04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盗窃超过十万美元而被定罪,通常不能获得缓刑,除非有特殊原因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这个金额必须在指控中提及,并在法庭上得到确认,可以是被告承认,也可以是法院或陪审团认定属实。如果判处缓刑,法官必须解释为何这样做符合司法公正,并正式记录这些理由。

(a)CA 刑法 Code § 1203.045(a)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对该人判处缓刑最符合司法公正,否则任何被判犯有盗窃罪,且盗窃金额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人,不得判处缓刑。
(b)CA 刑法 Code § 1203.045(b) 盗窃金额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事实,应在起诉书中予以指控,并由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审理有罪问题的陪审团认定属实,或在通过认罪、不抗辩答辩或由法院在无陪审团审理中确定有罪的情况下,由法院认定属实。
(c)CA 刑法 Code § 1203.045(c) 判处缓刑时,法院应在记录中明确说明并载入会议记录,表明此种处置最符合司法公正的各项情况。

Section § 1203.4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未满18岁时犯下轻罪,并且过去曾获得某些法律救济,你可以请求法院封存你的定罪记录。这意味着这些事件将被视为从未发生过,有助于清除你的历史记录。这项法律不适用于需要登记的罪行、毒品犯罪或大多数与车辆相关的轻罪。如果你有多项定罪,这项法律也不适用,除非符合特定条件,例如这些定罪密切相关。

如果你的罪行发生在1973年3月7日之前,且你当时未满21岁,这项法律可能仍然适用。重要的是,未支付的赔偿金不会影响此程序,这意味着即使你仍欠赔偿金,你也可以封存记录。此外,在诽谤案件中,如果必要,被封存的记录可以被开启,但仍将保密,以防止公众查阅。

(a)CA 刑法 Code § 1203.45(a) 某人在实施轻罪时未满18岁,且符合第1203.4条或第1203.4a条规定的救济条件,或此前已获得该等救济的,该人可在根据第1203.4条或第1203.4a条进行的程序中,或在单独的程序中,向法院申请命令,封存该案件的定罪记录及其他官方记录,包括导致刑事诉讼的逮捕记录以及起诉书中指控的其他罪行的相关记录,无论被告人是被宣告无罪还是指控被驳回。如果法院认定该人在实施轻罪时未满18岁,且符合第1203.4条或第1203.4a条规定的救济条件,或此前已获得该等救济,则法院可发布命令,准予所请求的救济。此后,该定罪、逮捕或其他程序应被视为未曾发生,申请人可据此回答任何与其发生相关的问题。
(b)CA 刑法 Code § 1203.45(b)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以及之后发生的定罪。
(c)CA 刑法 Code § 1203.45(c)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290条要求登记的罪行,不适用于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自第11000条起)的规定,或不适用于违反《车辆法典》中与车辆操作相关的轻罪,或违反与机动车操作、停靠、停车或泊车相关的地方法规的轻罪。
(d)CA 刑法 Code § 1203.45(d) 本条不适用于被判犯有多项罪行的人,无论第二项或额外定罪是发生在寻求救济的定罪所涉的同一诉讼中,还是发生在另一诉讼中,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刑法 Code § 1203.45(d)(1) 其中一项罪行包含其他罪行。
(2)CA 刑法 Code § 1203.45(d)(2) 其他定罪是针对以下情况:
(A)CA 刑法 Code § 1203.45(d)(2)(A) 违反《车辆法典》第11部第1章(自第21000条起)至第9章(自第22500条起,包括首尾两章)、第12章(自第23100条起)或第13章(自第23250条起)的轻罪,但第23103、23104、23105、23152、23153或23220条除外。
(B)CA 刑法 Code § 1203.45(d)(2)(B) 违反与机动车操作、停车、停靠或泊车相关的地方法规。
(3)CA 刑法 Code § 1203.45(d)(3) 其他定罪由第 (1) 款和第 (2) 款的任意组合构成。
(e)CA 刑法 Code § 1203.45(e) 如果某人在实施本条所适用的罪行时未满21岁,且该罪行是在1973年3月7日之前实施的,则本条适用该情况。
(f)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5(f)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5(f)(1) 根据本条提出的救济申请,不得因未履行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而被驳回。
(2)CA 刑法 Code § 1203.45(f)(2) 未履行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未在整个缓刑期间履行缓刑条件的理由。
(3)CA 刑法 Code § 1203.45(f)(3) 法院审议根据本条提出的救济申请时,可酌情并为了司法公正,不得以未支付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作为驳回救济申请的理由。
(g)CA 刑法 Code § 1203.45(g) 在基于诽谤的诉讼或程序中,法院在证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命令将根据本条封存的记录开启并作为证据采纳。这些记录应保密,且仅供法院、陪审团、当事人、当事人的律师以及经法院授权的其他人员查阅。当该诉讼或程序的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命令将记录重新封存。

Section § 1203.046

Explanation
根据第653j条,本法律通常不允许对涉及未成年人实施重罪的被定罪者判处缓刑。但是,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判处缓刑更能实现司法公正,法院必须明确记录并存档作出此决定的理由。

Section § 1203.047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某些与计算机相关的罪行或电话通信费用违规行为,他们可以被判处至少三年的缓刑。在此期间,除非法院批准,否则他们不能从事涉及使用连接到其他计算机的计算机的工作。法院只有在认定该工作不会对公众构成风险时才会批准。此外,在批准之前,必须通知检察官、缓刑部门、潜在雇主和被定罪人,并给予他们发言的机会。

被判违反第502条(c)款第(1)、(2)、(4)或(5)项,或违反第502条(c)款第(3)、(6)、(7)或(8)项的重罪,或违反第502.7条(b)款的人,可被判处缓刑,但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为实现司法公正而缩短缓刑期会更有利,否则缓刑期不得少于三年,并应施加以下条件。在缓刑期间,该人不得接受任何需要使用通过任何方式连接到其他计算机的计算机的就业,除非获得法院批准,并且已通知检察官、缓刑部门、未来雇主和被定罪人,并给予他们陈述意见的机会。除非法院认定拟议的就业不会对公众构成风险,否则不得给予法院批准。

Section § 1203.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未成年时犯下某些特定罪行(包括与游荡和卖淫法律相关的特定行为)的人,在年满 18 岁后申请封存其记录。重要的是,在申请封存这些记录时,该人无需证明他们没有犯过重罪、轻罪,或已经改过自新。但是,如果有人曾试图为卖淫支付费用,则本项救济不适用于他们。该法律适用于所有相关裁定,无论是过去的还是未来的。如果申请获准,封存只影响与这些特定罪行相关的记录,而不涉及无关事项。

Section § 1203.0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被判犯有涉及损坏或盗窃价值超过 $100,000 财产的特定财产罪行的人,不会被判处缓刑,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并且法院必须记录这些理由。

财产的高价值必须在指控中明确说明,并由被告承认,或由陪审团或法官确认。如果判处缓刑,法官必须解释并记录为何此举最符合司法公正。

(a)CA 刑法 Code § 1203.048(a)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对该人判处缓刑最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否则不得对任何被判犯有违反第502条或第502.7条(b)款规定,且涉及取走或损坏价值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财产的人判处缓刑。
(b)CA 刑法 Code § 1203.048(b) 被取走或损坏的财产价值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这一事实,应当在起诉书中予以指控,并且由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审理有罪问题的陪审团认定属实,或在通过认罪或不抗辩答辩或由法院在无陪审团审理中确定有罪的情况下,由法院认定属实。
(c)CA 刑法 Code § 1203.048(c) 判处缓刑时,法院应在记录中明确说明并载入会议记录,表明此种处置最符合司法公正利益的情形。

Section § 1203.0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通过电子方式非法转移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CalFresh福利,通常不能获得缓刑,除非在极少数情况下,司法公正要求这样做。检方必须在法庭文件中明确说明所涉金额,并且被告人必须承认或在法庭上被证明属实。如果仍然判处缓刑,法院需要明确解释并记录为什么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是合理的。

(a)CA 刑法 Code § 1203.049(a)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对该人判处缓刑最符合司法公正,否则不得对任何违反《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0980条(f)款或(g)款规定的人判处缓刑,且该违法行为是通过电子转账CalFresh福利实施的,且电子转账的CalFresh福利金额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b)CA 刑法 Code § 1203.049(b) 违法行为是通过电子转账CalFresh福利实施且电子转账的CalFresh福利金额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这一事实,应当在起诉书中予以指控,且由被告人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审理有罪问题的陪审团认定属实,或在通过认罪或不抗辩答辩或由法院在无陪审团审理中认定有罪的情况下,由法院认定属实。
(c)CA 刑法 Code § 1203.049(c) 如果判处缓刑,法院应在记录中明确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相关情况,表明该案件的处理方式最符合司法公正。

Section § 1203.49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招揽或卖淫被定罪并已完成缓刑,如果他们能证明自己是人口贩运的受害者,他们可以请求法院清除他们的记录。这包括一份法院命令,声明他们曾是贩运受害者,准予清除定罪等救济,并告知司法部他们的受害者身份和已准予的救济。

如果被告已被判犯有第647条 (b) 款所述的招揽或卖淫罪,并且被告已完成该定罪的任何缓刑期,被告可根据本条向法院申请救济。如果被告能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定罪是其作为人口贩运受害者身份的结果,法院可发布一项命令,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刑法 Code § 1203.49(a) 载明一项裁定,即申请人在犯罪时是人口贩运的受害者。
(b)CA 刑法 Code § 1203.49(b) 命令执行第1203.4条所述的任何救济。
(c)CA 刑法 Code § 1203.49(c) 通知司法部,申请人在犯罪时是人口贩运的受害者以及已下达的救济。

Section § 1203.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针对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客实施某些犯罪行为的被定罪者进行判刑。它规定犯罪者必须服刑一段时间,即使获得缓刑也不例外。涵盖的罪行包括谋杀、抢劫、袭击和纵火等严重罪行。如果犯罪者曾根据本条被定罪,则不符合缓刑条件。阻止缓刑的事实必须在法庭文件中说明并得到证实。如果被定罪,犯罪者必须向受害者作出赔偿或执行社区服务,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这样做。缓刑官必须报告犯罪造成的损害或伤害,以及要求赔偿的可能性。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5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55(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对被判犯有或企图犯下(b)款所列一项或多项罪行的人判刑时,如果这些罪行是针对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操作员、驾驶员或其他乘员实施的,无论该罪行或企图是在车内实施还是针对车辆实施,法院应要求该人服刑一段时间。如果准予缓刑,缓刑的条件应是该人应在县监狱中被监禁一段时间。如果在提审前在监狱中度过的时间少于24小时,则不应视为满足要求施加一定期限监禁的规定。
(2)CA 刑法 Code § 1203.055(a)(2) 在本款中,“公共交通工具”指为公众提供有偿运输服务的机动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公共汽车、穿梭巴士、轻轨系统、快速交通系统、地铁、火车、出租车或合乘出租车。
(b)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55(b)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55(b)(a)款适用于以下罪行:
(1)CA 刑法 Code § 1203.055(b)(1) 谋杀。
(2)CA 刑法 Code § 1203.055(b)(2) 违反第241、241.3、241.4、244、245、245.2或246条的规定。
(3)CA 刑法 Code § 1203.055(b)(3) 违反第211条的抢劫罪。
(4)CA 刑法 Code § 1203.055(b)(4) 违反第207条的绑架罪。
(5)CA 刑法 Code § 1203.055(b)(5) 违反第209条的绑架罪。
(6)CA 刑法 Code § 1203.055(b)(6) 违反第243、243.1或243.3条的殴打罪。
(7)CA 刑法 Code § 1203.055(b)(7) 违反第261、264或264.1条,或前第262条的强奸罪。
(8)CA 刑法 Code § 1203.055(b)(8) 违反第220条的意图强奸或鸡奸的袭击罪。
(9)CA 刑法 Code § 1203.055(b)(9) 任何其他被告对非共犯的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罪行。在本段中,“严重身体伤害”的含义与第12022.7条中定义的相同。
(10)CA 刑法 Code § 1203.055(b)(10) 违反第487条(1)款的重窃罪。
(11)CA 刑法 Code § 1203.055(b)(11) 违反第219.2条的向交通工具投掷硬物或发射投射物。
(12)CA 刑法 Code § 1203.055(b)(12) 违反第452条的非法纵火罪。
(13)CA 刑法 Code § 1203.055(b)(13) 违反第417条的拔出、展示或使用枪支或致命武器。
(14)CA 刑法 Code § 1203.055(b)(14) 违反第214条的规定。
(15)CA 刑法 Code § 1203.055(b)(15) 违反第215条的规定。
(16)CA 刑法 Code § 1203.055(b)(16) 违反第209.5条的绑架罪。
(c)CA 刑法 Code § 1203.055(c) 如果某人曾根据本条被定罪和判刑,则不得对被判犯有本条所列重罪的人准予缓刑,也不得暂停执行或判处刑罚。
(d)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55(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55(d)(1) 任何根据(a)款和(c)款使某人无资格获得缓刑的事实的存在,应在起诉书中提出指控,并由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审理有罪问题的陪审团认定属实,或在通过认罪或不抗辩答辩或由法院无陪审团审判确定有罪的情况下,由法院认定属实。
使被告适用本条的裁定,不得根据第1385条或任何法律予以撤销。
(2)CA 刑法 Code § 1203.055(2) 本款不禁止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部(自第3000条起)或第6部(自第6000条起)的规定延期刑事诉讼。
(e)CA 刑法 Code § 1203.055(e) 法院应要求,作为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罪的人的缓刑条件,该人应向受害人作出赔偿,除非法院作出裁定并在记录中说明明确且令人信服的理由,说明该条件为何不适用。如果认为赔偿不适用,法院应要求,作为缓刑条件,被告应执行指定的社区服务,除非法院作出裁定并在记录中说明其理由,说明该条件为何不适用。本款不限制法院规定额外缓刑条件的权力。
(f)CA 刑法 Code § 1203.055(f) 当某人被判犯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罪行时,缓刑官应立即调查并在指定时间向法院报告,犯罪是否导致被告造成财产损害或损失或人身伤害,损害、损失或伤害的金额,以及要求被告作出赔偿的可行性。当根据第1203条要求提供缓刑报告时,本款要求的信息应添加到该缓刑报告中。

Section § 1203.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判犯有某些严重性犯罪的人,不得获得缓刑或暂缓执行刑罚。这些罪行包括强奸、性侵犯和儿童剥削等罪名下的具体条款。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当判处缓刑最符合司法公正利益时,才可能考虑缓刑,这通常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相关罪行。如果法院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决定判处缓刑,则必须记录下做出此决定的理由。

(a)CA 刑法 Code § 1203.06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被判违反第261条(a)款第(2)、(3)、(4)或(6)项,第264.1、266h、266i、266j或269条,第286条(c)款第(2)或(3)项,或(d)、(f)或(i)款,第287条(c)款第(2)或(3)项,或(d)、(f)或(i)款,或原第288a条,第288.7条,第289条(a)、(d)或(e)款,或第311.4条(b)款的人,不得判处缓刑,也不得暂缓执行或判决刑罚。
(b)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65(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65(b)(1) 除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对该人判处缓刑最符合司法公正利益的,对于被判违反第261条(a)款第(7)项,第286条(k)款,第287条(k)款或原第288a条,第289条(g)款,或因意图实施特定性犯罪的袭击而违反第220条的人,不得判处缓刑。
(2)CA 刑法 Code § 1203.065(b)(2) 如果判处缓刑,法院应在记录中明确说明并载入会议记录,表明该处理方式最符合司法公正利益的情形。

Section § 1203.066

Explanation

这条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某些罪犯因涉及儿童的性犯罪(特别是涉及武力、伤害或使用武器等严重因素)而被判违反第288条或第288.5条,则不能获得缓刑。这些因素包括使用武力或恐吓、造成身体伤害、有类似罪行的前科,或者罪犯使用了武器、是陌生人,或针对多名受害人。

如果这些严重因素均未被指控或证明,则可能准予缓刑。但是,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罪犯愿意接受治疗,并且法院认定这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心理学家或精神病医生的报告也可能被考虑。重要的是,任何治疗计划都必须是公认的,并且对受害人而言并非强制性的。

该法律还规定,法院必须记录其准予缓刑的理由,强制执行治疗条件,并确保受害人没有受到伤害的威胁。

(a)CA 刑法 Code § 1203.066(a) 尽管有第1203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以下任何人员均不得准予缓刑,也不得暂停执行或判处刑罚,也不得根据第1385条撤销认定被告人适用本条规定的裁定:
(1)CA 刑法 Code § 1203.066(a)(1) 被判犯有违反第288条或第288.5条规定罪行的人,当该行为是通过对受害人或他人使用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使其恐惧立即遭受非法身体伤害而实施的。
(2)CA 刑法 Code § 1203.066(a)(2) 在实施违反第288条或第288.5条规定的行为时,对儿童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的人。
(3)CA 刑法 Code § 1203.066(a)(3) 被判犯有违反第288条或第288.5条规定罪行,且与儿童受害人素不相识,或为实施违反第288条或第288.5条规定的行为而与儿童受害人交友的人,除非被告人真诚且合理地相信受害人已满14岁或以上。
(4)CA 刑法 Code § 1203.066(a)(4) 在实施违反第288条或第288.5条规定的行为期间使用武器的人。
(5)CA 刑法 Code § 1203.066(a)(5) 被判犯有违反第288条或第288.5条规定罪行,且曾被判犯有违反第261、264.1、266、266c、267、285、286、287、288、288.5或289条,或前第262或288a条规定罪行,或曾被判犯有违反第220条规定,意图实施本款所列罪行而袭击他人,或曾在其他州被判犯有在本州实施或企图实施则构成此款所列罪行的罪行的人。
(6)CA 刑法 Code § 1203.066(a)(6) 在违反第207、209或209.5条规定绑架儿童受害人期间,违反第288条或第288.5条规定的人。
(7)CA 刑法 Code § 1203.066(a)(7) 被判犯有针对多名受害人实施违反第288条或第288.5条规定罪行的人。
(8)CA 刑法 Code § 1203.066(a)(8) 在违反第288条或第288.5条规定时,与未满14岁的受害人有实质性性行为的人。
(9)CA 刑法 Code § 1203.066(a)(9) 在违反第288条或第288.5条规定时,使用第311条所定义的淫秽物品,或使用第311条所定义、描绘第311.3条所定义的性行为的物品的人。
(b)CA 刑法 Code § 1203.066(b) “实质性性行为”指对方的阴茎或任何异物插入受害人或犯罪者的阴道或直肠,口交,或对受害人或犯罪者进行手淫。
(c)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66(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66(c)(1) 除违反第288条(b)款规定外,本条仅适用于(a)款中要求的任何事实的存在在起诉书中被指控,且经被告人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经事实审理者认定属实的情况。
(2)CA 刑法 Code § 1203.066(c)(2) 对于(a)款第(7)项下的任何事实的存在,该指控必须根据本条提出。
(d)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66(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66(d)(1) 如果一个人被判犯有违反第288条或第288.5条规定的罪行,且(a)款中列出的因素未被主张或证明,则只有在满足以下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可准予缓刑:
(A)CA 刑法 Code § 1203.066(d)(1)(A) 如果被告人是受害人家庭成员,法院认定缓刑符合儿童受害人的最佳利益。
(B)CA 刑法 Code § 1203.066(d)(1)(B) 法院认定被告人的康复是可行的,且被告人愿意接受治疗,并且被告人被安排在一个旨在处理儿童性侵犯的公认治疗计划中,在准予缓刑或暂停执行或判处刑罚后立即执行。
(C)CA 刑法 Code § 1203.066(d)(1)(C) 如果被告人是受害人家庭成员,除非被告人被移出受害人家庭,否则不得准予缓刑,直到法院认定被告人返回符合受害人的最佳利益。在被移出家庭期间,法院应禁止被告人与受害人接触,但经法院命令的监督治疗计划负责人请求,并征得受害人以及受害人(非被告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后,法院可允许监督下的接触。
(D)CA 刑法 Code § 1203.066(d)(1)(D) 如果被告人不是受害人家庭成员,法院应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间被安置或居住在儿童受害人住所半英里范围内,除非法院在记录中说明其认定此居住限制不符合受害人最佳利益的理由。
(E)CA 刑法 Code § 1203.066(d)(1)(E) 法院认定如果准予缓刑,受害人没有受到身体伤害的威胁。
(2)CA 刑法 Code § 1203.066(d)(2) 法院应将其对被告人所判处刑罚的理由记录在案。
(3)CA 刑法 Code § 1203.066(d)(3) 法院应命令根据第288.1条任命的精神病医生或心理学家,在向法院提交报告时,将第 (1) 款 (A)、(B) 和 (C) 项中规定的因素纳入考虑。
(4)CA 刑法 Code § 1203.066(d)(4) 法院应命令被告人遵守所有缓刑要求,包括参加咨询、遵守所有项目预约以及根据支付能力支付项目费用。
(5)CA 刑法 Code § 1203.066(d)(5) 受害人不得被强迫参加任何项目或咨询,且任何项目不得以受害人的参与作为被告人入学的条件。
(e)CA 刑法 Code § 1203.066(e) 在 (d) 款中,下列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1203.066(e)(1) “与受害人接触”包括所有身体接触、在受害人面前出现、通过任何方式(包括由代表被告人的第三方)进行沟通,或发送任何礼物。
(2)CA 刑法 Code § 1203.066(e)(2) “认可的治疗项目”是指包含以下组成部分的项目:
(A)CA 刑法 Code § 1203.066(e)(2)(A) 在儿童性虐待治疗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B)CA 刑法 Code § 1203.066(e)(2)(B) 专门针对该罪行设计的治疗方案。
(C)CA 刑法 Code § 1203.066(e)(2)(C) 能够为贫困客户提供服务。
(D)CA 刑法 Code § 1203.066(e)(2)(D) 充分的报告要求,以确保所有被命令参加并完成项目的人员,无论是未能注册、未能成功完成项目,还是按要求成功完成项目,都能被识别。项目应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和方式内,书面通知法院和缓刑部门任何未能完成项目的人员。如果项目认定被告人表现不佳,或被告人未从教育、治疗或咨询中受益,则应发出通知。

Section § 1203.067

Explanation

在对被判犯有某些性犯罪重罪的人准予缓刑之前,法院必须评估被告,举行听证会以评估对受害人的任何威胁,并考虑精神病医生或心理学家关于被告治疗潜力的意见。如果该罪行要求性犯罪者登记,缓刑条件包括完成性犯罪者管理计划、参与测谎测试,并放弃某些特权,如自证其罪和心理治疗师-患者保密特权。犯罪者如果经济上能够,必须支付参与这些计划的费用,但不能仅仅因为他们无力支付而拒绝其缓刑。

(a)CA 刑法 Code § 1203.06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可能准予任何被判犯有第261、264.1、286、287、288、288.5或289条,或前第262或288a条所规定重罪且符合缓刑条件的人缓刑之前,法院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刑法 Code § 1203.067(a)(1) 命令根据第1203.03条对被告进行评估,或由县缓刑部门进行类似评估。
(2)CA 刑法 Code § 1203.067(a)(2) 在判刑时举行听证会,以确定对被告准予缓刑是否会对受害人构成威胁。受害人应由检察官通知该听证会,并获得向法院陈述的机会。
(3)CA 刑法 Code § 1203.067(a)(3) 命令根据第288.1条任命的任何精神病医生或心理学家,在向法院提交报告时,应考虑对受害人的威胁以及被告对治疗的积极反应潜力。本条不要求法院命令对受害人进行检查。
(b)CA 刑法 Code § 1203.067(b) 对于因根据第290条至第290.023条(含)要求登记的罪行而被判处正式缓刑的人,其缓刑条件应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1)CA 刑法 Code § 1203.067(b)(1) 在2012年7月1日之前被判处正式缓刑的人,应根据第9003条制定的标准,参加经批准的性犯罪者管理计划,期限不少于一年,或如果剩余缓刑期少于一年,则为剩余缓刑期。该计划的期限由经认证的性犯罪者管理专业人员与缓刑官协商并经法院批准后确定。参与此计划适用于所描述的每个人,无论其犯罪发生时间。
(2)CA 刑法 Code § 1203.067(b)(2) 在2012年7月1日或之后被判处正式缓刑的人,应根据第9003条制定的标准,成功完成性犯罪者管理计划,作为解除缓刑的条件。该计划的期限应不少于一年,最长可达整个缓刑期,由经认证的性犯罪者管理专业人员与缓刑官协商并经法院批准后确定。参与此计划适用于每个人,无论其犯罪发生时间。
(3)CA 刑法 Code § 1203.067(b)(3) 放弃任何对抗自证其罪的特权,并参与测谎检查,这应是性犯罪者管理计划的一部分。
(4)CA 刑法 Code § 1203.067(b)(4) 根据第290.09条,放弃任何心理治疗师-患者特权,以便性犯罪者管理专业人员与监督缓刑官之间进行沟通。
(c)CA 刑法 Code § 1203.067(c) 根据(b)款被命令参加经批准的性犯罪者管理计划的被告,应负责支付经法院确定的参与该计划的费用。法院应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且不得因被告无力支付而拒绝其缓刑。

Section § 1203.71

Explanation

加州的缓刑官可以将其职责委托给副缓刑官。主缓刑官必须确保其副手妥善履行这些职责。缓刑官及其副手在处理受其监督的个人时,拥有类似于治安官的权力。他们在州内所有处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中任职。

缓刑官的任何职责均可由副缓刑官履行,且当副缓刑官被缓刑官指派履行这些职责时,其应予履行;缓刑官有责任确保副缓刑官履行其职责。
缓刑官和每位副缓刑官,对于交付其照管的人员,应具有治安官的权力。
缓刑官和副缓刑官应在本州所有对刑事诉讼具有初审管辖权的法院中担任此类缓刑官职务。

Section § 120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判刑之前,所有相关方都必须获得缓刑报告的副本。这份报告需要在判刑前至少两天提供给法官、检察官以及被告人或其律师。如果被告人提出要求,则应至少提前五天提供。报告还需要作为记录提交给法院书记员。如果被告人没有律师,缓刑官必须与被告人讨论报告内容。

Section § 1203.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各地的缓刑官和副缓刑官可以报销其必要的工作相关费用。这些费用需要经过高等法院法官的批准,并由缓刑官所在县承担。县金库将根据法院的命令,由县审计员签发的付款凭证来支付这些费用。如果缓刑官是由县监事会任命的,那么这些费用必须由缓刑官本人批准,并按照处理其他县级费用的方式进行。

全州所有县的缓刑官和副缓刑官,应获准报销其根据本州任何法律要求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必要附带费用,经高等法院法官授权;且该费用应由任命他们的法院拥有管辖权的县承担,并应根据法院命令,由县审计员为此签发的付款凭证从县金库中支付;但,在缓刑官由县监事会任命的县中,该费用应由缓刑官授权,且相关报销申请应以与其他县级报销申请相同的方式进行审计、批准和支付。

Section § 1203.0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某些严重重罪,通常不能获得缓刑,缓刑是一种避免入狱的方式。但是,如果法院认为这是一个特殊案件,并且符合司法最佳利益,则可能允许缓刑。法官必须清楚地解释为什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决定缓刑是公平的,并将其记录下来。具体而言,如果某人被判犯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366.6 条所述的经营毒品活动场所的罪行,除非符合这些罕见条件,否则不能获得缓刑。

(a)CA 刑法 Code § 1203.074(a) 被判犯有 (b) 款所规定重罪的人,只有在符合司法最佳利益的特殊情况下才可获准缓刑;在此类案件中准予缓刑时,法院应在记录中明确说明并载入会议记录,表明此种处置符合司法最佳利益的情形。
(b)CA 刑法 Code § 1203.074(b) 除 (a) 款另有规定外,对于任何被判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366.6 条的人,不得准予缓刑,也不得暂停执行或判处刑罚。

Section § 1203.74

Explanation

如果缓刑官认为他们没有足够的人手或资金来妥善完成工作,他们必须立即书面告知首席法官和县监事会。他们需要详细说明哪些任务无法完成,以及需要哪些资源才能正确履行职责。

一旦缓刑官认定,其认为可用的工作人员和财政资源不足以履行其法定义务或法院指令的职责,其应立即书面通知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以及县(或市县)的监事会。该通知应解释哪些职责无法履行,以及需要哪些资源才能妥善履行法定义务或法院指令的职责。

Section § 1203.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实施或企图实施某些特定罪行时造成严重伤害,你将无法获得缓刑或减刑。这些严重罪行包括谋杀、抢劫、绑架、猥亵行为、一级入室盗窃、强奸、某些袭击、越狱、性侵入、鸡奸、口交、劫车、持续性虐待儿童以及严重性侵犯儿童。

如果你被指控犯有这些罪行,法庭记录中必须明确说明,并且你必须在法庭上承认,或者被证明有罪。

(a)CA 刑法 Code § 1203.07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在实施或企图实施以下任何罪行时,亲自对他人造成第12022.7条所定义的严重身体伤害的任何人,不得准予缓刑,也不得暂停执行或判处刑罚,也不得根据第1385条撤销使被告适用本条的裁定:
(1)CA 刑法 Code § 1203.075(a)(1) 谋杀。
(2)CA 刑法 Code § 1203.075(a)(2) 抢劫,违反第211条。
(3)CA 刑法 Code § 1203.075(a)(3) 绑架,违反第207、209或209.5条。
(4)CA 刑法 Code § 1203.075(a)(4) 猥亵或淫荡行为,违反第288条。
(5)CA 刑法 Code § 1203.075(a)(5) 一级入室盗窃,如第460条所定义。
(6)CA 刑法 Code § 1203.075(a)(6) 强奸,违反第261、264.1条或原第262条。
(7)CA 刑法 Code § 1203.075(a)(7) 意图实施特定性犯罪的袭击,违反第220条。
(8)CA 刑法 Code § 1203.075(a)(8) 越狱,违反第4530或4532条。
(9)CA 刑法 Code § 1203.075(a)(9) 性侵入,违反第289或264.1条。
(10)CA 刑法 Code § 1203.075(a)(10) 鸡奸,违反第286条。
(11)CA 刑法 Code § 1203.075(a)(11) 口交,违反第287条或原第288a条。
(12)CA 刑法 Code § 1203.075(a)(12) 劫车,违反第215条。
(13)CA 刑法 Code § 1203.075(a)(13) 持续性虐待儿童,违反第288.5条。
(14)CA 刑法 Code § 1203.075(a)(14) 严重性侵犯儿童,违反第269条。
(b)CA 刑法 Code § 1203.075(b) 任何使某人根据(a)款不符合缓刑条件的事实,应当在起诉书中指控,并且由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事实审理者认定属实。

Section § 1203.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销售可卡因、盐酸可卡因或海洛因而被定罪,并且符合缓刑条件,他们可能被要求作为缓刑条件的一部分,在县监狱服刑至少180天。这180天的监禁时间可以在所有缓刑案件中强制执行。

被判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2条(涉及可卡因、盐酸可卡因或海洛因销售)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79.5条的人,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并被判处缓刑,可以作为缓刑条件,被羁押在县监狱至少180天。至少180天的最低刑期可以在所有已判处缓刑的案件中强制执行。

Section § 1203.08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假释期间犯下新的、应处州监狱监禁的罪行,且其之前的罪行是暴力重罪或严重重罪,则不能获得缓刑。

此外,如果某人在假释期间犯下新的暴力重罪或严重重罪,他们也没有资格获得缓刑。

法律要求,任何使某人无资格获得缓刑的理由,都必须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说明,并由该人承认或在法庭上得到证实。

(a)CA 刑法 Code § 1203.085(a) 任何被判犯有应处州监狱监禁但无替代性县监狱判决的罪行的人,如果该罪行是在该人根据第3000条从州监狱假释期间犯下的,且此前因第667.5条(c)款定义的暴力重罪或第1192.7条(c)款定义的严重重罪而被判处监禁,则不得被判处缓刑,或暂缓执行或判处刑罚。
(b)CA 刑法 Code § 1203.085(b) 任何被判犯有第667.5条(c)款定义的暴力重罪或第1192.7条(c)款定义的严重重罪的人,如果该罪行是在该人根据第3000条从州监狱假释期间犯下的,则不得被判处缓刑,或暂缓执行或判处刑罚。
(c)CA 刑法 Code § 1203.085(c) 任何根据(a)款或(b)款使某人无资格获得缓刑的事实,应在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中予以指控,并由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审理有罪问题的陪审团认定属实,或在通过认罪或不抗辩答辩或由无陪审团法庭审判确定有罪的情况下,由法庭认定属实。

Section § 1203.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某些暴力犯罪被定罪并获得缓刑或暂缓执行判决,他们必须服最低刑期的监禁——某些罪行是六个月,另一些是三个月。然而,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这样做更有利于司法公正,法官可以决定不强制执行这些监禁期限。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必须清楚地记录下不执行最低监禁期的理由。此外,本法规不阻止为某些其他法律程序而暂停刑事诉讼。

(a)CA 刑法 Code § 1203.095(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但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人被判犯有违反第 245 条 (a) 款 (2) 项、违反第 245 条 (d) 款 (1) 项、违反第 246 条或违反第 417 条 (c) 款的罪行,并被判处缓刑或暂缓执行或判处刑罚,则其条件应为他或她必须被监禁至少六个月;如果任何人被判犯有违反第 417 条 (a) 款 (2) 项的罪行,并被判处缓刑或暂缓执行或判处刑罚,则其条件应为他或她必须被监禁至少三个月。
(b)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95(b)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95(b)(a) 款的规定应适用,但下列特殊情况除外:即为维护司法公正,最好在不施加 (a) 款所要求的监禁的情况下判处缓刑或暂缓判处或执行刑罚,或在施加不同于 (a) 款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判处缓刑或暂缓判处或执行刑罚;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在记录中明确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表明此种处理方式最能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形。
(c)CA 刑法 Code § 1203.095(c) 本条不禁止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3 编(自第 3000 条起)或第 6 编(自第 6000 条起)暂停刑事诉讼程序。

Section § 1203.096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重罪并被送往州立监狱服刑,法院可以建议该人在服刑期间参加一个侧重于药物滥用的咨询或教育项目。

如果法院发现该人在犯罪时受到酒精或毒品影响,有药物滥用史,或者其罪行与毒品有关,就会提出这项建议。

(a)CA 刑法 Code § 1203.096(a) 任何重罪被判有罪,且被告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且法院作出 (b) 款规定的认定时,法院除任何其他监禁期限、罚款和条件外,应书面建议被告在监禁期间参加包含药物滥用内容的咨询或教育项目。
(b)CA 刑法 Code § 1203.096(b) 如果法院认定以下任何一项属实,则应作出 (a) 款规定的建议:
(1)CA 刑法 Code § 1203.096(b)(1) 被告在实施犯罪时受到任何酒精饮料的影响。
(2)CA 刑法 Code § 1203.096(b)(2) 被告在实施犯罪时受到任何受管制物质的影响。
(3)CA 刑法 Code § 1203.096(b)(3) 被告有经证实的药物滥用史。
(4)CA 刑法 Code § 1203.096(b)(4) 被告被判有罪的罪行与毒品有关。

Section § 1203.09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涉及家庭暴力的犯罪被判缓刑,缓刑必须包含特定要求。缓刑期至少为36个月,可能包括简易缓刑。法院必须为受害者签发保护令,被告需要支付500美元的费用,除非他们无力支付,这笔费用将用于资助家庭暴力项目。

被告还必须完成至少一年的施暴者改造计划并参与社区服务。在缓刑期间,被告必须遵守某些条件,例如参加治疗课程,并且在支付完项目所需费用之前,缓刑不能结束。如果被告未能满足这些要求,法院听证会可能会决定进一步的行动,例如追加处罚。

缓刑部门通过评估适合被告的项目,并考虑其整体背景和情况,发挥着核心作用。项目必须符合特定标准才能获得法院批准,以确保它们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并促进改造。

(a)CA 刑法 Code § 1203.097(a) 如果一个人因受害者属于《家庭法典》第6211条所定义的人的犯罪而被判处缓刑,则缓刑条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203.097(a)(1) 至少36个月的缓刑期,其中可酌情包括简易缓刑期。
(2)CA 刑法 Code § 1203.097(a)(2) 一项刑事法院保护令,保护受害者免受进一步的暴力行为、威胁、跟踪、性虐待和骚扰,并酌情包含居住排除或远离条件。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任何限制令的期限应基于法院审理的事实的严重性、未来违规的可能性、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的安全,以及根据第273.75条向法院提供的信息。
(3)CA 刑法 Code § 1203.097(a)(3) 向受害者告知案件的处理结果。
(4)CA 刑法 Code § 1203.097(a)(4) 如果被告尚未被登记,则在判决后一周内对其进行登记。
(5)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97(a)(5)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97(a)(5)(A) 被告至少支付五百美元($500)的费用,该费用将按本款规定支付。如果在公开法庭听证后,法院发现被告无力支付,法院可以减少或免除此费用。如果法院行使其酌情权减少或免除该费用,应在记录中说明理由。
(B)CA 刑法 Code § 1203.097(a)(5)(A)(B) 根据本条存入县财务官的款项中,三分之二应由各县保留并存入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8305条设立的家庭暴力项目专项基金,用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九部第六章第五节(自第18290条起)的目的。存入家庭暴力项目专项基金的款项中,行政费用不得超过8%,具体规定见《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8305条。
(C)CA 刑法 Code § 1203.097(a)(5)(A)(C) 剩余的三分之一款项应每月一次转交主计长,等额存入家庭暴力限制令报销基金和家庭暴力培训与教育基金(本法特此设立),金额相当于前一个月所收款项的三分之一。根据本条存入这些基金的款项,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使用,并应按以下方式每年分配:
(i)CA 刑法 Code § 1203.097(a)(5)(A)(C)(i) 家庭暴力限制令报销基金的资金应分配给地方执法机构或其他刑事司法机构,用于支付因《家庭法典》第6380条(b)款规定的通知要求而产生的州强制地方成本,分配依据是司法部每年通知的在该部维护的州家庭暴力限制令登记处签发和登记的限制令数量,以及用于家庭暴力限制令数据库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ii)CA 刑法 Code § 1203.097(a)(5)(A)(C)(ii) 家庭暴力培训与教育基金的资金应支持一项全州范围的培训和教育计划,以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并改善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服务的范围和质量。支持该计划的拨款应以竞争性方式授予,并由州公共卫生部与全州家庭暴力联盟(有资格根据本条获得资助)协商后管理。
(D)CA 刑法 Code § 1203.097(a)(5)(A)(D) 本款规定的费用应视为一项收费,而非罚款,且不应根据第1205条或第2900.5条的规定,因已服刑时间而减少。
(E)CA 刑法 Code § 1203.097(a)(5)(A)(E) 本款规定的费用可在缓刑期结束后由收款机构或其指定机构收取,无论缓刑是因撤销还是因期满而终止。
(C)CA 刑法 Code § 1203.097(a)(5)(A)(C) 除本节规定的其他要求外,在施暴者项目之外,而非替代该项目,并且除非经转介法院禁止,缓刑部门或法院可规定被告利用其资源参加化学依赖项目,或自愿进入持有州政府颁发的有效执照以提供酒精或药物服务的持牌化学依赖康复医院或住院治疗项目,以获得法院确定的项目参与学分。缓刑部门应在被告的项目档案中记录该医院或住院治疗参与的证据。
(11)CA 刑法 Code § 1203.097(a)(11) 缓刑条件可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要求,以代替罚款,但不能代替第 (5) 款规定的资金支付:
(A)CA 刑法 Code § 1203.097(a)(11)(A) 被告向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支付款项,最高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B)CA 刑法 Code § 1203.097(a)(11)(B) 被告向受害人偿还法院认定为被告犯罪直接后果的合理费用。
对于根据本小节作为缓刑条件而作出的支付罚款、向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支付款项或支付赔偿金的任何命令,法院应确定被告的支付能力。确定被告的支付能力可包括其未来的收入能力。被告应承担证明其缺乏支付能力的举证责任。法院无需就影响罚款金额的因素作出明确裁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向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支付款项的命令会损害被告向受害人支付直接赔偿金或支付法院命令的子女抚养费的能力,则不得作出该命令。当已婚人士的伤害全部或部分由其配偶违反本节的犯罪行为造成时,在 offending 配偶的所有个人财产用尽之前,不得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解除 offending 配偶对受害配偶的赔偿责任(根据1995年8月2日或之前生效的第1203.04节或第1202.4节的要求),或向庇护所支付与受害配偶相关的费用。
(12)CA 刑法 Code § 1203.097(12) 如果检察官、法院或缓刑部门认为被告在指定项目中表现不佳,未从咨询中受益,或从事了犯罪行为,则应缓刑官、检察官的请求,或法院主动,法院应作为优先审理事项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是否应继续进行进一步判决。法院可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告在缓刑期间对前任或新受害人实施的任何暴力行为以及不遵守任何其他具体缓刑条件。如果法院认定被告在指定项目中表现不佳,未从项目中受益,未遵守缓刑条件,或从事了犯罪行为,法院应终止被告参与该项目,并应继续进行进一步判决。
(b)CA 刑法 Code § 1203.097(b) 如果某人因受害人为《家庭法典》第 6211 节所定义的人的犯罪而被判正式缓刑,除 (a) 小节中规定的条款外,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刑法 Code § 1203.097(b)(1) 缓刑部门应进行调查,并考虑被告的年龄、病史、就业和服务记录、教育背景、社区和家庭关系、过往暴力事件、警方报告、治疗史(如有)、可证明的动机以及其他减轻罪责的因素,以确定哪种施暴者项目适合被告。如果提出要求,此信息应提供给施暴者项目。缓刑部门还应确定被告将从哪些社区项目中受益,以及哪些项目会接受被告。缓刑部门应向法院报告其调查结果和建议。
(2)CA 刑法 Code § 1203.097(b)(2) 法院应告知被告,未按法院指示向缓刑部门报到进行初步调查,或未按法院或缓刑部门指示参加指定项目,可能导致进一步监禁。法院为维护司法公正,可基于被告的错误或可原谅的疏忽,免除本款规定的禁令。申请此项救济应在错过截止日期后的 (20) 个法院工作日内提交。此时间限制不得延长。任何救济申请的副本应送达检察官办公室。
(3)CA 刑法 Code § 1203.097(b)(3) 法院命令被告参加施虐者改造项目后,缓刑部门应对被告进行初步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方面:
(A)CA 刑法 Code § 1203.097(b)(3)(A) 社会、经济和家庭背景。
(B)CA 刑法 Code § 1203.097(b)(3)(B) 教育程度。
(C)CA 刑法 Code § 1203.097(b)(3)(C) 职业成就。
(D)CA 刑法 Code § 1203.097(b)(3)(D) 犯罪记录。
(E)CA 刑法 Code § 1203.097(b)(3)(E) 病史。
(F)CA 刑法 Code § 1203.097(b)(3)(F) 药物滥用史。
(G)CA 刑法 Code § 1203.097(b)(3)(G) 与缓刑官的咨询。
(H)CA 刑法 Code § 1203.097(b)(3)(H) 与受害者的口头咨询,仅限于受害者希望参与的情况。
(I)CA 刑法 Code § 1203.097(b)(3)(I) 评估被告未来实施谋杀的可能性。
(4)CA 刑法 Code § 1203.097(b)(4) 缓刑部门应尝试告知受害者被告参加施虐者改造项目的要求,以及可用的受害者资源。受害者还应被告知,参加任何项目并不能保证施虐者不会再次施暴。
(c)CA 刑法 Code § 1203.097(c) 法院或缓刑部门应仅将被告转介至符合 (1) 款规定标准的施虐者改造项目,这些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讲座、课程、小组讨论和咨询。缓刑部门应为施虐者改造项目设计并实施审批和续期流程,并应征求刑事司法机构和家庭暴力受害者倡导项目的意见。
(1)CA 刑法 Code § 1203.097(c)(1) 本节规定的施虐者改造项目的目标应是制止家庭暴力。施虐者改造项目应包含以下组成部分:
(A)CA 刑法 Code § 1203.097(c)(1)(A) 追究被告在关系中施暴责任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向被告提供书面声明,说明被告将对家庭暴力行为或威胁负责。
(B)CA 刑法 Code § 1203.097(c)(1)(B) 要求被告参加持续的同性别小组会议。
(C)CA 刑法 Code § 1203.097(c)(1)(C) 初步接纳时向被告提供身体、情感、性、经济和言语虐待的书面定义,以及制止这些类型虐待的方法。
(D)CA 刑法 Code § 1203.097(c)(1)(D) 告知受害者被告参与干预项目的要求的程序,以及可用的受害者资源。受害者还应被告知,参加任何项目并不能保证施虐者不会再次施暴。
(E)CA 刑法 Code § 1203.097(c)(1)(E) 要求被告在不受化学物质影响的情况下参加小组会议。
(F)CA 刑法 Code § 1203.097(c)(1)(F) 至少审查性别角色、社会化、暴力性质、权力与控制的动态以及虐待对儿童及他人的影响的教育项目。
(G)CA 刑法 Code § 1203.097(c)(1)(G) 排除任何夫妻咨询或家庭咨询,或两者兼有的要求。
(H)CA 刑法 Code § 1203.097(c)(1)(H) 赋予项目评估被告是否能从中受益的权利的程序,如果确定被告无法从中受益,则拒绝其入学的权利,前提是拒绝并非因为被告无力支付。如果可能,项目应建议一个合适的替代项目。
(I)CA 刑法 Code § 1203.097(c)(1)(I) 项目工作人员应尽可能具备关于(但不限于)配偶虐待、儿童虐待、性虐待、药物滥用、暴力和虐待的动态、法律以及法律系统程序的专门知识。
(J)CA 刑法 Code § 1203.097(c)(1)(J) 鼓励项目工作人员利用当地家庭暴力中心的专业知识、培训和协助。
(K)CA 刑法 Code § 1203.097(c)(1)(K) 要求被告与项目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应包括项目内容的概要、出勤要求、参加小组会议时不得受化学物质影响的要求,以及一项声明,即如果确定被告未从项目中受益或对项目造成干扰,则可将其从项目中移除。
(L)CA 刑法 Code § 1203.097(c)(1)(L) 要求被告签署保密声明,禁止披露通过参与项目或在小组会议期间获得的关于项目其他参与者的任何信息。
(M)CA 刑法 Code § 1203.097(c)(1)(M) 提供文化和民族敏感性的项目内容。
(N)CA 刑法 Code § 1203.097(c)(1)(N) 要求在允许被告参加项目之前,提供法院或缓刑部门的书面转介。书面转介应说明法院要求的最低会议次数。
(O)CA 刑法 Code § 1203.097(c)(1)(O) 向缓刑部门提交以下所有统一书面回复的程序:
(i)CA 刑法 Code § 1203.097(c)(1)(O)(i) 入学证明,提交给法院和缓刑部门,并应包括根据被告支付能力确定的每次会议应向其收取的费用。
(ii)CA 刑法 Code § 1203.097(c)(1)(O)(ii) 定期进展报告,应包括出勤情况、费用支付历史和项目遵守情况。
(iii)CA 刑法 Code § 1203.097(c)(1)(O)(iii) 最终评估,应包括项目对被告进展的评估,使用(a)款第(10)项(A)分项中规定的标准,以及关于成功或不成功终止或继续参与项目的建议。
(P)CA 刑法 Code § 1203.097(c)(1)(P) 基于被告支付能力的浮动收费标准。施暴者项目应制定并使用浮动收费标准,该标准应同时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以及项目满足运营开支的必要性。贫困被告可以协商延期付款计划,但如果被告有能力支付象征性费用,则应支付该费用。经法院听证并认定被告无力支付象征性费用后,法院应免除此费用。如果法院认定被告目前有能力支付费用,则支付该费用应作为缓刑的一个条件。除非项目另行规定,否则费用应在缓刑期间支付。录取政策应符合分级收费制度。
(2)CA 刑法 Code § 1203.097(c)(2) 法院应仅将人员转介至根据第(5)项获得缓刑部门批准的施暴者项目。缓刑部门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刑法 Code § 1203.097(c)(2)(A) 规定颁发临时批准,前提是申请人基本符合适用法律法规且存在紧急批准需求。临时批准应被视为提供服务的授权,不应被视为既得权利。
(B)CA 刑法 Code § 1203.097(c)(2)(B) 如果缓刑部门认定某个项目不符合部门设定的标准,部门应向该项目提供不合规领域的书面通知。项目应在收到不合规书面通知之日起14天内提交书面纠正计划。纠正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对每项纠正措施的描述和实施时间表。部门应审查并批准纠正计划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并书面通知项目批准或不批准。如果项目未能提交纠正计划或未能实施已批准的纠正计划,部门应考虑是否撤销或暂停批准,并在撤销或暂停批准后,有权停止根据本节转介被告。
(3)CA 刑法 Code § 1203.097(c)(3) 任何项目,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除非符合以下所有标准,否则不得获得批准:
(A)CA 刑法 Code § 1203.097(c)(3)(A) 制定教育服务的指导方针和标准,包括可能包含讲座、课程和小组讨论的服务标准。
(B)CA 刑法 Code § 1203.097(c)(3)(B) 监督被告,以评估其在项目中的进展。
(C)CA 刑法 Code § 1203.097(c)(3)(C) Adequate reporting requirements to ensure that all persons who, after being ordered to attend and complete a program, may be identified for either failure to enroll in, or failure to successfully complete, the program or for the successful completion of the program as ordered. The program shall notify the court and the probation department, in writing, within the period of time and in the manner specified by the court of any person who fails to complete the program. Notification shall be given if the program determines that the defendant is performing unsatisfactorily or if the defendant is not benefiting from the education, treatment, or counseling.
(D)CA 刑法 Code § 1203.097(c)(3)(D) No victim shall be compelled to participate in a program or counseling, and no program may condition a defendant’s enrollment on participation by the victim.
(4)CA 刑法 Code § 1203.097(c)(4) In making referrals of indigent defendants to approved batterer’s programs, the probation department shall apportion these referrals evenly among the approved programs.
(5)CA 刑法 Code § 1203.097(c)(5) The probation department shall have the sole authority to approve a batterer’s program for probation. The program shall be required to obtain only one approval but shall renew that approval annually.
(A)CA 刑法 Code § 1203.097(c)(5)(A) The procedure for the approval of a new or existing program shall include all of the following:
(i)CA 刑法 Code § 1203.097(c)(5)(A)(i) The completion of a written application containing necessary and pertinent information describing the applicant program.
(ii)CA 刑法 Code § 1203.097(c)(5)(A)(ii) The demonstration by the program that it possesses adequate administrative and operational capability to operate a batterer’s treatment program. The program shall provide documentation to prove that the program has conducted batterer’s programs for at least one year prior to application. This requirement may be waived under subparagraph (A) of paragraph (2) if there is no existing batterer’s program in the city, county, or city and county.
(iii)CA 刑法 Code § 1203.097(c)(5)(A)(iii) The onsite review of the program, including monitoring of a session to determine that the program adheres to applicable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
(iv)CA 刑法 Code § 1203.097(c)(5)(A)(iv) The payment of the approval fee.
(B)CA 刑法 Code § 1203.097(c)(5)(B) The probation department shall fix a fee for approval not to exceed two hundred fifty dollars ($250) and for approval renewal not to exceed two hundred fifty dollars ($250) every year in an amount sufficient to cover its costs in administering the approval process under this section. No fee shall be charged for the approval of local governmental entities.
(C)CA 刑法 Code § 1203.097(c)(5)(C) The probation department has the sole authority to approve the issuance, denial, suspension, or revocation of approval and to cease new enrollments or referrals to a batterer’s program under this section. The probation department shall review information relative to a program’s performance or failure to adhere to standards, or both. The probation department may suspend or revoke an approval issued under this subdivision or deny an application to renew an approval or to modify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approval, based on grounds established by probation,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i)CA 刑法 Code § 1203.097(c)(5)(C)(i) Violation of this section by any person holding approval or by a program employee in a program under this section.
(ii)CA 刑法 Code § 1203.097(c)(5)(C)(ii) Misrepresentation of any material fact in obtaining the approval.
(6)CA 刑法 Code § 1203.097(c)(6) For defendants who are chronic users or serious abusers of drugs or alcohol, standard components in the program shall include concurrent counseling for substance abuse and violent behavior, and in appropriate cases, detoxification and abstinence from the abused substance.
(7)CA 刑法 Code § 1203.097(c)(7) The program shall conduct an exit conference that assesses the defendant’s progress during the defendant’s participation in the batterer’s program.
(d)CA 刑法 Code § 1203.097(d) An act or omission relating to the approval of a batterer’s treatment programs under paragraph (5) of subdivision (c) is a discretionary act pursuant to Section 820.2 of the Government Code.

Section § 1203.0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施暴者干预项目中担任辅导员的资格要求。首先,他们必须完成40小时的基础培训,内容涵盖家庭暴力的各个方面,包括受害者安全、文化多样性、药物滥用、小组动态和法律事务。部分培训必须由庇护所的培训师提供。

其次,他们必须获得实践经验,在经批准的项目中作为受训人员工作至少52周,或在六个月内工作104小时。

辅导员每年还必须接受16小时的继续教育,重点是家庭暴力。经验丰富的辅导员如果符合特定资格,例如已完成40小时培训并有记录的经验,则不受相同的监督要求约束。

如果有人已完成同等培训、在监狱项目中提供施暴者治疗且具备足够资格,或面临特定困难,则可以免除这些要求。

(a)CA 刑法 Code § 1203.098(a) 除非另有规定,任何在根据第1203.097条 (c) 款为施暴者提供项目的施暴者干预项目中担任辅导员的人员,在有资格担任施暴者干预项目辅导员之前,须完成以下要求:
(1)CA 刑法 Code § 1203.098(a)(1) 四十小时的基础核心培训。其中至少八小时的指导须由庇护所或庇护所认可的培训师提供。核心课程应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A)CA 刑法 Code § 1203.098(a)(1)(A) 至少八小时的家庭暴力基础知识,侧重于受害者安全以及家庭暴力庇护所在社区协调响应中的作用。
(B)CA 刑法 Code § 1203.098(a)(1)(B) 至少八小时的多元文化、跨文化和多民族多样性与家庭暴力。
(C)CA 刑法 Code § 1203.098(a)(1)(C) 至少四小时的药物滥用与家庭暴力。
(D)CA 刑法 Code § 1203.098(a)(1)(D) 至少四小时的摄入和评估,包括暴力史以及威胁和药物滥用的性质。
(E)CA 刑法 Code § 1203.098(a)(1)(E) 至少八小时的小组内容领域,侧重于性别角色和社会化、暴力的性质、权力与控制的动态,以及根据第1203.097条要求,虐待对儿童及他人的影响。
(F)CA 刑法 Code § 1203.098(a)(1)(F) 至少四小时的小组辅导。
(G)CA 刑法 Code § 1203.098(a)(1)(G) 至少四小时的家庭暴力与法律、伦理、缓刑部门根据第1203.097条规定的所有要求,以及施暴者干预项目在协调社区响应中的作用。
(H)CA 刑法 Code § 1203.098(a)(1)(H) 任何提供已圆满完成的课程或同等培训证明的人员,应免除该部分已由圆满完成的课程涵盖的培训。
(I)CA 刑法 Code § 1203.098(a)(1)(I) 该人员完成的课程应计入继续教育要求。
(2)CA 刑法 Code § 1203.098(a)(2) 在经批准的施暴者干预项目中作为受训人员工作五十二周或六个月内不少于一百零四小时,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两小时的小组活动。培训项目应包括以下至少一项:
(A)CA 刑法 Code § 1203.098(a)(2)(A) 共同辅导实习,其中一名经验丰富的辅导员在小组会议期间在场。
(B)CA 刑法 Code § 1203.098(a)(2)(B) 培训师通过单向镜观察受训人员进行小组会议。
(C)CA 刑法 Code § 1203.098(a)(2)(C) 培训师通过视频或音频记录观察受训人员进行小组会议。
(D)CA 刑法 Code § 1203.098(a)(2)(D) 在六个月的项目中每周两次咨询或监督,或在五十二周的项目中每周一次咨询或监督。
(3)CA 刑法 Code § 1203.098(a)(3) 经验丰富的辅导员是指具备以下资格的人员:
(A)CA 刑法 Code § 1203.098(a)(3)(A) 机构批准的备案文件,证明该经验丰富的辅导员具备提供高质量监督和培训所需的技能。
(B)CA 刑法 Code § 1203.098(a)(3)(B) 具有三年与施暴者合作的记录经验,以及至少两年与施暴者小组合作的经验。
(C)CA 刑法 Code § 1203.098(a)(3)(C) 截至2003年1月1日的证明文件,证明已圆满完成四十小时的基础核心培训的课程或同等培训。
(b)CA 刑法 Code § 1203.098(b) 施暴者干预项目的辅导员须作为最低继续教育要求,每年完成十六小时的继续教育,内容为家庭暴力或相关领域,其中至少八小时为家庭暴力内容。
(c)CA 刑法 Code § 1203.098(c) 具有特定困难的个人或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缓刑部门申请延长完成培训的时间或完成替代培训方案。
(d)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98(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098(d)(1) 经验丰富的辅导员,如 (a) 款 (3) 项所定义,如果他或她符合 (a) 款 (3) 项 (C) 目中的要求,则不受本节监督要求的约束。
(2)CA 刑法 Code § 1203.098(d)(2) 本节不适用于通过监狱教育项目提供施暴者治疗的人员,如果该项目的负责人认定提供治疗的人员在家庭暴力或相关领域具有足够的教育或培训。
(e)CA 刑法 Code § 1203.098(e) 任何圆满完成县缓刑部门培训要求的人员,如果其培训项目等同或超过本法案的培训要求,则应免除本法案的培训要求。

Section § 1203.09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特定县为被判犯有家庭暴力罪的人提供专门计划,作为标准施暴者改造计划的替代方案。这些替代计划必须与家庭暴力服务提供者协商制定,对每位参与者进行全面的风险和需求评估,并采用基于证据或有前景的实践。除非评估支持不同的时长,否则计划时长不得少于一年。各县必须收集罪犯的详细数据,并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计划的各个方面,例如使用的评估工具和参与者的结果。完成这些计划将被视为符合标准施暴者改造计划的要求。该法律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并于2026年7月1日废止。

(a)CA 刑法 Code § 1203.099(a) 纳帕县、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圣巴巴拉县、圣克拉拉县、圣克鲁斯县和约洛县可为被判犯有家庭暴力罪的个人提供一项计划,如果该计划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其可不遵守第1203.097条和第1203.098条中施暴者改造计划的要求:
(1)CA 刑法 Code § 1203.099(a)(1) 该县与家庭暴力服务提供者及其他相关社区合作伙伴协商制定该计划。
(2)CA 刑法 Code § 1203.099(a)(2) 该县对每位参加计划的罪犯进行风险和需求评估,采用经证明适用于家庭暴力罪犯的评估方法。
(3)CA 刑法 Code § 1203.099(a)(3) 罪犯在该计划中的治疗基于风险和需求评估的结果。
(4)CA 刑法 Code § 1203.099(a)(4) 该计划包含基于证据的或有前景的实践组成部分。
(5)CA 刑法 Code § 1203.099(a)(5) 该计划具有全面的书面课程,指导计划的运作并概述治疗和干预模式。
(6)CA 刑法 Code § 1203.099(a)(6) 罪犯在该计划中的治疗时长不少于一年,除非缓刑部门或缓刑部门批准的组织完成的经过验证的风险和需求评估确定了替代时长。
(7)CA 刑法 Code § 1203.099(a)(7) 该县收集计划参与者的以下所有数据:
(A)CA 刑法 Code § 1203.099(a)(7)(A) 罪犯的人口统计信息,包括年龄、性别、种族、民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和就业状况。
(B)CA 刑法 Code § 1203.099(a)(7)(B) 罪犯的犯罪记录。
(C)CA 刑法 Code § 1203.099(a)(7)(C) 由风险和需求评估确定的罪犯风险等级。
(D)CA 刑法 Code § 1203.099(a)(7)(D) 计划期间向罪犯提供的治疗以及罪犯是否完成了该治疗。
(E)CA 刑法 Code § 1203.099(a)(7)(E) 罪犯在计划完成时以及完成六个月后的结果,包括后续的限制令违规行为、逮捕和定罪,以及如果受害者愿意参与,由受害者提供的反馈。
(8)CA 刑法 Code § 1203.099(a)(8) 该县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以下所有信息:
(A)CA 刑法 Code § 1203.099(a)(8)(A) 该计划使用的风险和需求评估工具。
(B)CA 刑法 Code § 1203.099(a)(8)(B) 各计划使用的课程。
(C)CA 刑法 Code § 1203.099(a)(8)(C) 计划时长非一年的参与者人数以及使用的替代计划时长。
(D)CA 刑法 Code § 1203.099(a)(8)(D) 关于参与计划的罪犯人数的个体数据。
(E)CA 刑法 Code § 1203.099(a)(8)(E) 第 (7) 款所述项目的个体数据。
(b)CA 刑法 Code § 1203.099(b) 完成 (a) 款所述计划的罪犯应被视为已符合第1203.097条规定的施暴者改造计划要求。
(c)CA 刑法 Code § 1203.099(c) 在本条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1203.099(c)(1) “基于证据的计划或实践”是指一项具有大量研究表明其有效性的计划或实践,其有效性是经多次严格评估(包括随机对照试验和包含强有力对照组设计的评估)或单一大型多中心随机研究确定的,并且通常具有允许成功复制的特定程序。
(2)CA 刑法 Code § 1203.099(c)(2) “有前景的计划或实践”是指一项有一些研究表明其有效性但未完全符合基于证据认定标准的计划或实践。
(d)CA 刑法 Code § 1203.099(d) 根据 (a) 款第 (8) 项提交的报告,应按照《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e)CA 刑法 Code § 1203.099(e) 本条应于2019年7月1日生效。
(f)CA 刑法 Code § 1203.099(f) 本条仅在2026年7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203.4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自动定罪救济的程序,该程序将于202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旨在帮助符合条件的个人无需申请即可清除其定罪记录。要符合资格,该人员不得是已登记的性犯罪者,不得处于任何监督之下,且目前不得正在服刑。法律规定,1973年1月1日或之后犯下的罪行可能符合资格,具体标准取决于定罪是轻罪、违规还是重罪。

救济意味着撤销定罪,详细信息将在犯罪历史记录中注明为“已授予救济”。然而,此救济不适用于某些情况,例如申请公职或担任警官时。如果涉及公共安全问题,检察官可以对救济提出异议。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确认救济是否已获批准。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2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25(a)(1) (A) 自2024年10月1日起,并须经年度预算案拨款,司法部应每月审查全州刑事司法数据库中的记录,并根据州刑事历史摘要库和监督释放档案中的信息,识别符合分段 (B) 中规定的标准且有资格获得自动定罪记录救济的人员。
(B)CA 刑法 Code § 1203.425(a)(1)(B) 个人根据本节有资格获得自动定罪救济,如果他们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刑法 Code § 1203.425(a)(1)(B)(i) 该人员无需根据《性犯罪者登记法》进行登记。
(ii)CA 刑法 Code § 1203.425(a)(1)(B)(ii) 该人员在监督释放档案中没有地方、州或联邦监督的活跃记录。
(iii)CA 刑法 Code § 1203.425(a)(1)(B)(iii) 根据部门记录中可用的信息,包括处置日期和判决条款,似乎该人员目前没有因某项罪行服刑,并且没有未决刑事指控的迹象。
(iv)CA 刑法 Code § 1203.425(a)(1)(B)(iv) 该定罪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I)CA 刑法 Code § 1203.425(a)(1)(B)(iv)(I) 该定罪发生在1973年1月1日或之后,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ia) 被告被判处缓刑,并且根据部门记录中指定的处置日期和缓刑期限,似乎已在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完成了缓刑期。
(ib) 被告被判犯有除子子条款 (ia) 下符合条件以外的违规或轻罪,并且根据部门记录中指定的处置日期和期限,被告似乎已完成其刑期,并且自判决之日起至少已过一个日历年。
(II) 该定罪发生在1973年1月1日或之后,被告被判犯有重罪,但不是被告在未被撤销缓刑的情况下完成缓刑的重罪,并且根据部门记录中指定的处置日期和刑期,似乎已完成所有监禁、缓刑、强制监督、释放后社区监督和假释的期限,并且自被告完成该定罪的缓刑或监督之日起已过四年,在此期间被告未被判犯有新的重罪。本子条款不适用于第1192.7条 (c) 款所定义的严重重罪、第667.5条所定义的暴力重罪,或根据第1部分第9章第5.5章(自第290条起)要求登记的重罪。
(2)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25(a)(2)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25(a)(2)(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相关信息存在于部门的电子记录中,部门应向根据第 (1) 段识别的个人授予救济,包括撤销定罪,无需当事人提出申请或动议。
(B)CA 刑法 Code § 1203.425(a)(2)(A)(B) 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应在有关该人员犯罪记录的条目旁边或下方,包含一条注明“已授予救济”的备注,列出部门授予救济的日期和本节。此备注应包含在所有记录有该定罪的全州刑事数据库中。
(C)CA 刑法 Code § 1203.425(a)(2)(A)(C) 除第 (4) 段和《车辆法典》第13555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节获得定罪救济的人员应免除因其被定罪的罪行而产生的所有处罚和限制。
(3)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25(a)(3)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25(a)(3)(A) 自2022年7月1日起,并须经年度预算案拨款,部门应每月以电子方式向对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的高级法院提交通知,告知法院在该管辖区内已提起诉讼且根据本节已授予救济的所有案件。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法院根据《政府法典》第68152条保留的任何记录,除第 (4) 段另有规定外,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披露根据本节或第1203.4、1203.4a、1203.41或1203.42条授予救济的定罪信息,但授予救济的定罪当事人或第851.92条所定义的刑事司法机构除外。
(B)CA 刑法 Code § 1203.425(a)(3)(A)(B) 如果缓刑根据第1203.9条被转移,部门应以分段(A)规定的方式,以电子形式向移送法院和任何后续接收法院提交通知。该电子通知应采用双方同意的格式。
(C)CA 刑法 Code § 1203.425(a)(3)(A)(C) 如果接收法院根据第17条(b)款将重罪减为轻罪,或根据法律撤销定罪,包括但不限于第1203.4、1203.4a、1203.41、1203.42、1203.43或1203.49条,它应向部门提供一份处理报告,附上移送法院的原始案件编号和CII编号。部门应以电子形式向判处被告的上一级法院提交通知。如果缓刑多次转移,部门应以电子形式向所有其他相关法院提交通知。该电子通知应采用双方同意的格式。
(D)CA 刑法 Code § 1203.425(a)(3)(A)(D) 如果法院根据分段(B)收到部门的通知,法院应更新其记录以反映减刑或撤销。如果法院收到通知,案件是根据本条或第1203.4、1203.4a、1203.41或1203.42条撤销的,法院应更新其记录以反映撤销,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披露有关已获得救济的定罪信息,除非是获得救济的定罪者本人或第851.92条所定义的刑事司法机构。
(4)CA 刑法 Code § 1203.425(a)(4) 根据本条授予的救济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刑法 Code § 1203.425(a)(4)(A) 根据本条授予的救济不免除个人在作为第830条所定义的和平官员的就业问卷或申请中直接提问时披露刑事定罪的义务。
(B)CA 刑法 Code § 1203.425(a)(4)(B) 根据本条授予的救济不免除个人在公共职务的问卷或申请中、作为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3部分第7条(从第12300条开始)或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32.95、14132.952、14132.956或14132.97条的居家支持服务和豁免个人护理服务的提供者注册时,或与加州州彩票委员会签订合同时,披露定罪的义务。
(C)CA 刑法 Code § 1203.425(a)(4)(C) 根据本条授予的救济不影响第851.92条所定义的刑事司法机构访问和使用已获得救济的记录的能力,其程度与未授予救济时刑事司法机构被允许的程度相同。
(D)CA 刑法 Code § 1203.425(a)(4)(D) 根据本条授予的救济不限制法院对随后提交的修改记录的动议、判后救济的请愿或动议,或对根据本条已获得救济的定罪的附带攻击的管辖权。
(E)CA 刑法 Code § 1203.425(a)(4)(E) 如果刑事定罪原本会影响此授权或可能性,根据本条授予的救济不影响个人拥有、持有或保管或控制枪支的授权,或个人根据第6部分第4篇第9章第2章(从第29800条开始)被定罪的可能性。
(F)CA 刑法 Code § 1203.425(a)(4)(F) 根据本条授予的救济不影响因刑事定罪而依法适用的禁止担任公职的规定。
(G)CA 刑法 Code § 1203.425(a)(4)(G) 根据本条授予的救济不解除个人对法院根据第136.2条(i)款(1)项、第273.5条(j)款、第368条(l)款或第646.9条(k)款发布的任何未到期的刑事保护令的条款和条件的义务。尽管基础定罪已被撤销,这些保护令应保持完全有效,直至期满或直至法院发出任何进一步修改或终止该命令的命令。
(H)CA 刑法 Code § 1203.425(a)(4)(H) 根据本条授予的救济不影响接收或根据犯罪历史信息采取不利行动的权力,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1568.09、1569.17或1596.871条,或根据任何包含这些条款标准的法定或监管规定接收或评估经认证的法院记录的权力。
(I)CA 刑法 Code § 1203.425(a)(4)(I) 根据本条授予的救济,不使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原本不符合资格提供或收取提供《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3章第7条(自第12300条起)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95、14132.952、14132.956或14132.97条规定的居家支持服务和豁免个人护理服务的人员,变得符合资格。
(J)CA 刑法 Code § 1203.425(a)(4)(J) 在随后对被告的任何其他罪行的起诉中,先前的定罪可以被提出并证明,并且应具有与未授予救济时相同的效力。
(K)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25(a)(4)(K)
(i)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25(a)(4)(K)(i) 根据本条授予的救济,不影响接收或根据犯罪历史信息采取不利行动的权力,包括根据《教育法典》第2编第3部第25部分第1章第1条(自第44000条起)、第2章第3条(自第44240条起)和第8条(自第44330条起)、第3章第1条(自第44420条起)、第4章第3条(自第44930条起)、第5章第1条(自第45100条起)和第6条(自第45240条起)接收或评估经认证的法院记录的权力,或根据任何与这些规定相关的、纳入这些规定的、扩展这些规定的或解释这些规定的法定或监管条款的权力。
(ii)CA 刑法 Code § 1203.425(a)(4)(K)(i)(ii) 尽管有(i)款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本条授予救济的、超过五年的《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0或11377条,或原第11500或11500.5条中列出的受控物质犯罪的定罪信息,不得披露。
(L)CA 刑法 Code § 1203.425(a)(4)(L) 根据本条授予的救济,不解除被告对根据第136.2条(i)款第(1)项、第273.5条(j)款、第368条(l)款或第646.9条(k)款由法院发布的任何未到期的刑事保护令的条款和条件的责任。尽管基础指控或信息已被驳回,这些保护令应在到期前或法院发出任何修改或终止该命令的进一步命令之前,保持完全有效。
(5)CA 刑法 Code § 1203.425(a)(5) 本条不限制刑事案件中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要求或授权的救济申请、动议或命令,包括但不限于第1016.5、1203.4、1203.4a、1203.4b、1203.41、1203.42、1203.49和1473.7条。本条不限制根据第3部第6编第3.5章(自第4852.01条起)申请复权证书或赦免。
(6)CA 刑法 Code § 1203.425(a)(6) 自2022年7月1日起,并以年度预算案中的拨款为前提,该部门应每年在第13010条中定义的OpenJustice门户网站上,公布每个县关于根据本条获得救济的定罪总数以及根据(b)款被禁止自动获得救济的定罪总数的统计数据。
(7)CA 刑法 Code § 1203.425(a)(7) 经记录主体根据第11122和11123条请求其州刑事历史信息摘要记录副本时,该部门应根据第11124条向记录主体或其指定个人提供记录副本,以确认已根据本条授予救济。
(b)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25(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3.425(b)(1) 检察官或缓刑部门可以在某人根据本条获得救济资格之日前90个日历日内,提交一份申请,禁止该部门根据本条授予自动救济,基于证明授予该救济将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如果缓刑是根据第1203.9条转移的,则接收县或转移县的检察官或缓刑部门应在当前管辖县提交申请。
(2)CA 刑法 Code § 1203.425(b)(2) 法院应通知被告,并在申请提交后45天内就该申请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1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案件情况的证据应通过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词来呈现。但是,如果证人病重无法出庭,地方治安法官可以在庭外取其证词,但需适当通知对方。除非另有规定,书面或口头陈述不能用来影响对刑罚的决定。该法律允许被告提交一份关于其背景和康复计划的书面报告,控方可以对此作出回应。

Section § 12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环境犯罪是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加州环境的违法行为。当企业或组织因此类犯罪被定罪时,缓刑期不得超过五年,其中可酌情包括一种更简单的缓刑形式。环境犯罪包括违反法律的多个领域,例如渔猎法规、食品和农业实践、水污染、危险物质管理以及车辆法规等。

法律明确,“实体”指的是任何拥有十名以上员工的大型组织,例如公司或合伙企业。

(a)CA 刑法 Code § 1204.1(a) 州议会发现并宣布,环境犯罪是公共福利罪行,源于违反旨在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环境和宝贵自然资源的法规。
(b)CA 刑法 Code § 1204.1(b) 尽管有第1203.1条或第1203a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实体因环境犯罪被定罪后获得缓刑,缓刑期不得超过五年,其中可酌情包括简易缓刑期。就本条而言,环境犯罪指违反以下条款中的任何罪行:
(1)CA 刑法 Code § 1204.1(b)(1) 《渔猎法典》第9部(自第12000条起)和第5650条。
(2)CA 刑法 Code § 1204.1(b)(2) 《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2996条。
(3)CA 刑法 Code § 1204.1(b)(3) 《港口和航运法典》第132条和第133条。
(4)CA 刑法 Code § 1204.1(b)(4) 《健康和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4章(自第117600条起)。
(5)CA 刑法 Code § 1204.1(b)(5) 《健康和安全法典》第26部第4章第4部分第3条(自第42400条起)。
(6)CA 刑法 Code § 1204.1(b)(6) 《健康和安全法典》第20部第6.5章(自第25100条起)、第6.67章(自第25270条起)、第6.7章(自第25280条起)和第6.95章(自第25500条起)。
(7)CA 刑法 Code § 1204.1(b)(7) 《政府法典》第2编第1部第7.4章(自第8670.1条起)。
(8)CA 刑法 Code § 1204.1(b)(8) 《刑法典》第374.2、374.3、374.5、374.7、374.8、597、653o、653p和653q条。
(9)CA 刑法 Code § 1204.1(b)(9) 《车辆法典》第32001条和第34506条(b)款。
(10)CA 刑法 Code § 1204.1(b)(10) 《水法典》第13387条。
(c)CA 刑法 Code § 1204.1(c) 就(b)款而言,“实体”指拥有10名以上员工的信托、商号、合伙企业、股份公司、合资企业、协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Section § 12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在被告人认罪或被判有罪之前,未经被告人同意,不得查阅任何关于被告人的书面报告、逮捕记录或宣誓书。但例外情况包括受审判证据规则管辖的情况、逮捕令申请、保释金审议以及某些法律动议。

另一项例外允许非本案的法官在被告人有律师代理或放弃律师权的情况下,为审前量刑或批准认罪而查阅此类信息。地方检察官和辩方必须在相关听证会前五天收到这些信息,并且双方都可以在听证会期间提供补充或反驳信息。

(a)CA 刑法 Code § 1204.5(a) 在任何刑事诉讼中,在提交任何控告书或其他指控性诉状后,且在认罪、裁定或有罪判决之前,任何法官均不得阅读或审议任何执法人员或任何罪行证人的书面报告、任何反映被告人逮捕或定罪记录的信息,或任何种类(口头或书面)的宣誓书或陈述,除非被告人在公开法庭上同意,或审判中适用的证据规则另有规定,或在与签发逮捕令或审理任何法律和动议事项相关的宣誓书中另有规定,或在任何申请确定或更改保释金的命令中,或在任何令状申请中。
(b)CA 刑法 Code § 1204.5(b) 本节不排除法官(该法官并非该案件的初步听证或审判法官)审议关于被告人的任何信息,以便该法官采纳审前量刑立场或批准或不批准根据第1192.5节提出的有罪答辩,如果发生以下所有情况:
(1)CA 刑法 Code § 1204.5(b)(1) 被告人由律师代理,除非其明确放弃律师权。
(2)CA 刑法 Code § 1204.5(b)(2) 为上述任一目的向法官提供的任何信息,也应在为审议拟议的有罪答辩或拟议的判决而举行的任何听证会或会议之前至少五天,提供给地方检察官和辩护律师。
(3)CA 刑法 Code § 1204.5(b)(3) 在为上述任一目的而举行的任何听证会或会议上,允许辩护律师或地方检察官提供信息(无论是正式记录在案的还是非正式的),以补充或反驳根据第 (2) 款提供的信息。

Section § 1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刑事判决或作为额外惩罚被判罚款,如果他们不支付罚款,可能会被监禁。监禁时间取决于他们欠款多少,每125美元罚款对应一天监禁,但不能超过他们所犯罪行的最高监禁时间。监禁抵扣可以帮助减少罚款金额。对于轻罪等定罪,法院可以允许分期支付或设定截止日期,如果未能按时支付,该人可能会被监禁直到支付完成。如果罚款与缓刑有关,必须支付给法院书记员,但如果该人因未支付而被监禁,则付款由羁押他们的官员处理。法院可以委托催收机构追收未支付的罚款,但这不适用于赔偿罚款和赔偿令。所有这些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刑法 Code § 1205(a) 判决被告支付罚款,无论是否伴有其他惩罚,也可指示将被告监禁直至罚款缴清,并可进一步指示该监禁在作为惩罚一部分施加的任何监禁期满后或被告可能被判处的任何其他监禁期满后开始并继续。判决应明确因未支付罚款而监禁的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每基本罚款一百二十五美元 ($125) 对应一天,且不得超过被告因其被定罪的罪行可能被判处监禁的期限。因未支付罚款而被羁押的被告,其被羁押的每一天应按判决中规定的费率获得罚款抵扣。当被告被判犯有轻罪时,判决被告支付罚款也可指示被告在限定时间内或在指定日期分期支付罚款,并且在未按约定支付的情况下,由法院酌情决定将其监禁,直至拖欠的分期款项缴清或直至罚款全额缴清;但除非判决中另有指示,否则罚款应予支付。如果基本罚款金额未通过监禁抵扣或社区服务缴清,则对基本罚款施加的罚金和评估费应按已缴清的基本罚款的百分比予以减少。
(b)CA 刑法 Code § 1205(b) 除作为缓刑条件施加的罚款另有规定外,被告应向法院书记员支付罚款,如果无书记员,则向法官支付,除非被告因未支付罚款而被羁押,在此情况下,被告被羁押期间支付的款项应向羁押被告的官员支付,且所有已支付的款项应由该官员转交作出判决的法院。书记员应向法院报告每次未支付罚款或其任何部分的违约情况,如果无书记员,则法院应注意该违约。如果已给予支付罚款的时间或已允许分期支付,法院在任何支付违约发生时,应立即命令逮捕被告并命令被告说明为何不应将其监禁直至罚款或分期款项全额缴清。如果罚款或分期款项应立即支付但未支付,法院应不经进一步程序,立即将被告交付给适当官员羁押,直至罚款或分期款项全额缴清。
(c)CA 刑法 Code § 1205(c) 本节适用于本州任何法典或法规中可处以罚款或罚款和监禁的任何违法行为。
(d)CA 刑法 Code § 1205(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法院书记员(如果无书记员,则为法官)将这些账户移交给另一个县部门或催收机构进行处理和催收。
(e)CA 刑法 Code § 1205(e) 本节不适用于赔偿罚款和赔偿令。
(f)CA 刑法 Code § 1205(f) 本节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05.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犯罪并获得缓刑,法院可以要求他们支付罚款或进行社区服务。法院必须说明罚款金额以及多少小时的社区服务可以代替支付该罚款。社区服务可以用来代替支付罚款和任何赔偿金,其时数应与罚款金额成比例。

Section § 1207

Explanation

在某人被判有罪后,法院书记员必须将判决正式记录在官方法院记录中,即庭审记录。这份记录应简要提及该人被判有罪的罪行,并注明他们可能有的任何前科。此外,这份判决书的副本需要与案件的其他文件放在一起。

当定罪判决作出时,书记员必须将判决录入庭审记录,简要说明定罪所涉罪行,以及是否存在前科事实(如有)。定罪判决书副本应与案件文件一并归档。

Section § 12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县监狱工作假释计划的规则,该计划被称为《科比工作假释法》。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狱设施的状况以及当地就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条件,决定这些计划在其县内是否可行。他们可以指定工作假释管理人等角色,并决定用于关押参加该计划囚犯的设施。

工作假释允许被认为合适的特定囚犯在服刑期间继续其正常就业、职业培训或教育。如果法院未禁止工作假释,管理人可以协助囚犯获得工作、培训或教育,确保这些机会符合当地的工资和条件标准。囚犯的收入可以被管理,以支付生活费用和债务。违反计划可能导致被送回全面监禁,未能按时返回将受到惩罚。

管理人有权因医疗或紧急原因释放囚犯。检查确保符合州标准。法院关于参与计划的建议会受到高度重视。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8(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8(a)(1) 本节规定,就其与就业相关而言,应在任何县内生效,如果该县的监事会通过法令,根据就业条件、县监狱设施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认定本节规定在该县就其与就业相关而言是可行的。本节规定,就其与职业培训相关而言,应在任何县内生效,如果该县的监事会通过法令,根据职业培训条件、县监狱设施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认定本节规定在该县就其与职业培训相关而言是可行的。本节规定,就其与教育相关而言,应在任何县内生效,如果该县的监事会通过法令,根据教育条件、县监狱设施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认定本节规定在该县就其与教育相关而言是可行的。在任何法令中,监事会应规定该县的警长、缓刑官、县惩教部门主管或县工业农场或工业道路营地的负责人是否应履行工作假释管理人的职责。监事会可在该法令中规定,由上述一人或多人单独或共同履行工作假释管理人的任何或所有职责;并可通过后续法令,在本节授权范围内修订相关规定。如果监事会通过法令认定,由于情况变化,本节规定在该县就其与就业、职业培训或教育相关而言不再可行,监事会也可终止本节规定在该县就其与就业、职业培训或教育相关而言的实施。
(2)CA 刑法 Code § 1208(a)(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监事会仍可通过法令指定一个用于关押被分类参加工作假释计划的囚犯的设施,并指定工作假释管理人为该设施的保管人。工作假释管理人可运营工作假释设施,或经监事会批准,根据与适当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私人实体签订的书面合同管理工作假释设施。任何机构或私人实体未经与工作假释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不得运营工作假释计划或设施;任何签订书面合同的机构或私人实体本身不得雇用任何参加工作假释计划的人员。警长或县惩教部门主管(视情况而定)有权将囚犯的羁押权移交给工作假释管理人,以便在他们参加工作假释计划期间将其关押在某个设施中。
(3)CA 刑法 Code § 1208(a)(3) 所有私人运营的当地工作假释设施和计划均应受工作假释管理人的管辖,并受与其签订的书面合同条款的约束。每份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一项条款,规定私人机构或实体同意遵守所有适用的州和地方建筑、分区、健康、安全和消防法规、条例和规定,以及由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通过的法规所确立的IV型设施的最低监狱标准。私人机构或实体应根据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通过的选拔和培训要求选拔和培训其人员,这些要求载于《加州法规》第15篇第1部第1章第1分章(第100节起)。未能遵守适用的健康、安全和消防法律或委员会通过的最低监狱标准,可能成为终止合同的理由。一旦发现未能遵守这些要求,工作假释管理人应通知私人运营计划的主管,如果未能在60天内纠正指定的缺陷,合同可能会被取消。
(4)CA 刑法 Code § 1208(a)(4) 所有私人工作假释设施和计划应由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每两年检查一次,除非工作假释管理人根据第6031.1节要求提前检查。每个私人机构或实体应向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支付与这些检查费用相当的费用,以及与设施初步审查费用相当的费用。
(b)CA 刑法 Code § 1208(b) 当一个人被定罪并判处县监狱监禁,或因未支付罚款、藐视法庭或作为任何刑事犯罪的缓刑条件而被监禁在县监狱时,如果工作假释管理人认定该人员适合继续其原有工作,管理人可以指示允许该人员继续该工作,如果这符合 (c) 款的规定;或者可以授权该人员自行寻找工作,除非法院在判刑或羁押时已命令不予该人员工作假释。如果工作假释管理人认定该人员适合继续其职业培训项目,管理人可以指示允许该人员继续该职业培训项目,如果这符合 (c) 款的规定;或者可以授权该人员自行寻找当地职业培训,除非法院在判刑时已命令不予该人员工作假释。如果工作假释管理人认定该人员适合继续其常规教育项目,管理人可以指示允许该人员继续该教育项目,如果这符合 (c) 款的规定;或者可以授权该人员自行寻找教育,除非法院在判刑时已命令不予该人员工作假释。
(c)CA 刑法 Code § 1208(c) 如果工作假释管理人指示允许囚犯继续其原有工作、职业培训或教育项目,管理人应尽可能不中断地安排该工作、职业培训或教育的继续。如果囚犯没有原有工作或常规职业培训或教育项目,且管理人已授权囚犯自行寻找工作、职业培训或教育,囚犯可以这样做,管理人可以协助囚犯进行。任何如此获得的工作、职业培训或教育应适合该囚犯。该工作以及如果涉及囚犯收入的职业培训或教育项目,其工资应至少与工作所在地区同类工作的普遍工资相同,并符合该地区的普遍工作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囚犯正在或将要受雇、受训或受教育的机构存在劳资纠纷,则不得允许任何涉及囚犯收入的工作、职业培训或教育项目。
(d)Copy CA 刑法 Code § 1208(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8(d)(1) 无论何时,当囚犯未受雇、未受训或未受教育,以及在工作、培训或教育时间之外,囚犯应被监禁在由监事会指定用于工作假释监禁的设施中,除非工作假释管理人另有指示。如果囚犯在工作、职业培训或教育期间受伤,工作假释管理人有权允许囚犯离开设施,由私人医生或在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费用由雇主、工人赔偿保险公司或囚犯承担。此种释放不应被解释为县或工作假释管理人对所获得的医疗治疗承担责任。
(2)CA 刑法 Code § 1208(d)(2) 工作假释管理人可以释放任何被归类为工作假释项目的囚犯,期限不超过72小时,用于医疗、牙科或精神科护理,或用于家庭紧急情况或紧急事务(如果未获释放将导致严重困难),或参加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效促进囚犯成功回归社区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尝试寻找住房、工作、进入教育项目或参与社区项目。
(e)CA 刑法 Code § 1208(e) 囚犯的收入可由工作假释管理人收取,囚犯的雇主有义务应管理人的要求将工资移交给管理人。根据执行令或其他合法方式征收的收入不得移交给管理人。如果管理人在征收之前已要求移交收入,则该要求应具有优先权。如果管理人的职能由警长履行,且警长收到针对本条所涉囚犯收入的执行令,但尚未根据本条要求移交囚犯的收入,则警长应首先根据执行令征收该收入。当雇主或教育者根据本款向管理人移交收入时,警长对囚犯的该等收入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应从收入中支付囚犯在监狱内外食宿和个人开支,并应扣除本条管理费用中可分配给囚犯的部分,或如果囚犯无力支付该笔款项,则扣除合理范围内的较少款项,并应按管理人确定的金额支付囚犯受抚养人(如有)的赡养费。如果在支付上述款项后仍有足够资金,管理人可在征得囚犯同意后,全部或部分支付囚犯的现有债务。任何余额应予保留,直至囚犯获释。获释后,余额应支付给囚犯。
(f)CA 刑法 Code § 1208(f) 囚犯应有资格根据第 (4018) 条和第 (4019) 条获得时间抵免。
(g)CA 刑法 Code § 1208(g) 如果囚犯违反了为其行为、羁押、职业培训、教育或就业所规定的条件,工作假释管理人可命令囚犯的剩余刑期在实际监禁中度过。
(h)CA 刑法 Code § 1208(h) 囚犯故意不迟于根据本条授权其离开羁押地点的任何期限届满时返回羁押地点,应依照第 (4532) 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i)CA 刑法 Code § 1208(i) 法院可推荐或转介某人给工作假释管理人,以考虑将其安置在工作假释计划或特定的工作假释设施中。法院的推荐或转介在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安置在工作假释计划或特定的工作假释设施时应给予极大权重。
(j)CA 刑法 Code § 1208(j) 在本条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1208(j)(1) “教育”包括职业和教育培训及咨询,以及心理、药物滥用、酒精及其他康复咨询。
(2)CA 刑法 Code § 1208(j)(2) “教育者”包括提供该培训或咨询的个人或机构。
(3)CA 刑法 Code § 1208(j)(3) “就业”包括照看儿童,包括囚犯子女的日间照看。
(4)CA 刑法 Code § 1208(j)(4) “职业培训”可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培训援助。
(k)CA 刑法 Code § 1208(k) 本条应称为并可引用为“科比工作假释法”。
(l)CA 刑法 Code § 1208(l) 本条应于 (2021)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208.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了与多项矫正计划相关的财务规则,例如工作休假、电子居家拘留和县假释计划。

它规定县监事会不得对这些计划收取管理费。此外,如果这些计划由私人公司运营,它们也不能收取管理费或申请费。

如果县政府与私人公司签订合同管理这些计划,协议中必须包含这些费用限制,并且私人计划必须遵守所有相关法规。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08.2(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8.2(a)(1) 本节适用于根据第1208条规定被授权参与工作休假计划的个人,或根据第1203.016条或第1203.018条规定被授权参与电子居家拘留计划的个人,或根据第3部分第1篇第8章第3.5条(自第3074条起)规定被授权参与县假释计划的个人。
(2)CA 刑法 Code § 1208.2(a)(2) 在本节中,酌情使用,“管理人”指警长、缓刑官、县惩教部门主管或县假释管理人。
(b)Copy CA 刑法 Code § 1208.2(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8.2(b)(1) 实施(a)款(1)项中确定的计划的监事会不得收取计划管理费。
(2)CA 刑法 Code § 1208.2(b)(2) 根据第1203.016条或第1203.018条规定的私人运营电子居家拘留计划或根据第1208条规定的工作休假计划,不得收取计划管理费或申请费。
(c)CA 刑法 Code § 1208.2(c) 在县监事会已批准计划管理人(如第1203.016条、第1203.018条或第1208条所述)与私人机构或实体签订合同以提供特定计划服务的所有情况下,计划管理人应确保本节的规定包含在此目的的任何合同协议中。所有私人运营的居家拘留计划应遵守第1208条(a)款中规定的所有适当、适用的条例和法规。

Section § 12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员检查正在工作的囚犯是否符合某些标准。它确保囚犯至少获得最低工资并工作规定的小时数。它还确保囚犯拥有适当的工人赔偿保险。目标是保护囚犯的就业权利,并确保他们为社区做出贡献。这项法律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管理员不被禁止核实以下任何事项:
(a)CA 刑法 Code § 1208.3(a) 囚犯获得的工资不低于第1208条(c)款规定的现行最低工资要求。
(b)CA 刑法 Code § 1208.3(b) 囚犯工作了规定的最低小时数。
(c)Copy CA 刑法 Code § 1208.3(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8.3(c)(1) 囚犯已根据法律可能要求的规定,投保了适当或合适的工人赔偿保险计划。
(2)CA 刑法 Code § 1208.3(c)(2) 核实的目的应仅限于确保囚犯的就业权利受到保护,囚犯未被利用,工作适合囚犯,并且囚犯正在尽一切合理努力为社区做出富有成效的贡献。
(d)CA 刑法 Code § 1208.3(d) 本节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设有工作假释计划的县之间达成协议,互相转移囚犯。如果某人被关在一个县的监狱,但居住或工作在另一个县,警长可以将其转移,以便他们能够继续工作或学习。各县还可以安排如何供养这些被转移的人员。每个县都可以选择通过地方条例,授权工作假释管理员处理这些协议。

这项规定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两个或多个设有工作假释计划的县的监事会可以签订协议,据此,被判处或监禁在一个县监狱,但经常居住在另一个县或经常受雇于另一个县的人,可以由其被监禁县的警长转移到其居住或受雇县的监狱,以便他或她能够通过该县的工作假释计划,在另一个县继续其正常就业或教育。该协议可以规定由转出县负责被转移人员的供养。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以通过法令,将签订此类协议的权力委托给工作假释管理员。
本节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那些被判有罪但被允许在周末或非工作日服刑,以便他们可以继续正常工作的人。如果法院允许这样做,他们可能需要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支付部分监禁费用。法院会举行听证会,以确定被告是否有能力支付这些费用,而不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困难。

在听证会上,被告可以提供证据、对质证人,并将收到一份书面声明,解释法院的决定。法院会考虑被告当前和未来的财务状况以及就业前景。费用会定期收取,如果被告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法律允许对判决进行调整。

任何刑事犯罪被定罪后,如果法院命令将某人监禁在县监狱或其他合适的监禁场所,无论是作为最终判决还是作为任何缓刑批准的条件,并且允许被判刑的人通过在周末或每周除正常工作日以外的类似时段服刑,以继续其正常工作,同时由于这种服刑安排,该囚犯不符合第1208节规定的工作假释条件,则县可以根据被告的支付能力,向被告收取本节管理费用中应分配给该被告的部分。该费用金额不得超过此类监禁的实际成本,并且可以在每个每周或每月监禁期结束前收取,直至整个刑期服满,资金应根据县条例存入县金库。
法院在允许判决在周末或其他非工作日服刑时,应举行听证会,以确定被告是否有能力支付全部或部分管理费用,而不会给被告及其受抚养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困难。在听证会上,被告有权(但不限于)亲自陈述、提供证人和其他书面证据、对质和盘问不利证人、获取不利于被告的证据披露,以及获得法院裁定结果的书面声明。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有能力支付全部或部分管理费用,而不会给被告及其受抚养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困难,法院应告知被告本节的规定,并命令其根据治安官、缓刑官或县惩教部门主任(视情况而定)的要求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在确定被告是否有支付能力时,法院应考虑对被告处以的任何罚款金额以及被告被命令支付的任何赔偿金额。
本节所称的“支付能力”是指被告偿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总体能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刑法 Code § 1209(a) 被告当前的财务状况。
(b)CA 刑法 Code § 1209(b) 被告合理可预见的未来财务状况。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在确定合理可预见的未来财务状况时,考虑的期限不得超过自听证之日起的六个月。
(c)CA 刑法 Code § 1209(c) 被告在自听证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获得就业的可能性。
(d)CA 刑法 Code § 1209(d) 任何其他可能影响被告偿还县级费用的财务能力的因素。
可以按照民事诉讼中判决的方式对该命令发出执行令。
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命令不得通过藐视法庭强制执行。在判决待决期间的任何时候,被判决的被告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修改或撤销其先前的判决,理由是被告支付判决的能力发生了变化。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告知被告这项权利。

Section § 1209.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判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违规),并且支付罚款会造成经济负担,他们可以选择进行社区服务来代替支付罚款。

罚款包括所有费用,如罚金和其他收费。社区服务每小时的抵扣金额通常是小型雇主最低工资的两倍,但法院可以在当地提高这个标准。

个人可以选择在违规行为发生地、居住地或有密切联系(如工作或家庭)的地区进行社区服务。

法院还可以允许人们参加教育项目来完成社区服务时数,包括高中、大学或技能课程。

(a)CA 刑法 Code § 1209.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法院应允许被裁定犯有违规行为的人,在证明支付全部罚款将给被告或被告家庭造成困难的情况下,选择以社区服务代替原本应处以的全部罚款。
(b)CA 刑法 Code § 1209.5(b) 就本节而言,“全部罚款”一词指全部保释金,包括基本罚款以及被告应支付的所有评估费、罚金和额外款项。
(c)Copy CA 刑法 Code § 1209.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9.5(c)(1) 就本节而言,根据本节执行社区服务所适用的每小时费率,应为适用日历年设定的最低工资的两倍,该最低工资基于《劳动法》第1182.12条(b)款(2)项规定的雇佣25名或更少员工的雇主的工资标准。
(2)CA 刑法 Code § 1209.5(c)(2) 尽管有(1)项规定,法院可以通过地方法规提高根据本节执行的每小时社区服务所抵扣的金额,以超过(1)项所述的每小时费率。
(d)Copy CA 刑法 Code § 1209.5(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9.5(d)(1) 如果法院认定被裁定犯有违规行为的人已根据(a)款证明支付全部罚款将造成困难,并且该人已选择以社区服务代替支付全部罚款,则该人可以选择在违规行为发生地县、该人居住地县,或该人有实质性联系的任何其他县(包括但不限于就业、家庭或教育联系)执行该社区服务。
(2)CA 刑法 Code § 1209.5(d)(2) 无论该人根据(1)项选择在哪个县执行社区服务,法院应保留管辖权,直至社区服务经核实完成。
(e)Copy CA 刑法 Code § 1209.5(e)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09.5(e)(1) 如果法院认定被裁定犯有违规行为的人已根据(a)款证明支付全部罚款将造成困难,并且该人已根据(d)款选择以社区服务代替支付全部罚款,法院可酌情允许该人参加教育项目以完成社区服务时数。
(2)CA 刑法 Code § 1209.5(e)(2) 在本款中,教育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高中或普通教育发展课程、大学课程、成人扫盲或英语作为第二语言项目,以及职业教育项目。

Section § 1210

Explanation

本法条定义了与毒品犯罪和治疗计划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非暴力毒品持有罪”是指个人使用或持有受管制物质,但不包括为销售或制造目的。“戒毒治疗计划”包括经州许可的社区计划,如教育和治疗,但不包括监狱内的计划。“成功完成治疗”是指完成法院命令的戒毒治疗,不一定需要停止麻醉品替代疗法。“与毒品无关的轻罪”是指不涉及毒品使用、持有或相关活动的犯罪。

本法典第1210.1条和第3063.1条,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8分部(自第11999.4条起)中使用的,适用以下定义:
(a)CA 刑法 Code § 1210(a) “非暴力毒品持有罪”一词指非法个人使用、为个人使用而持有或为个人使用而运输《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4、11055、11056、11057或11058条中列明的任何受管制物质,或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550条的受管制物质影响罪。“非暴力毒品持有罪”一词不包括为销售、生产或制造任何受管制物质而持有,且不包括违反第4573.6或4573.8条的行为。
(b)CA 刑法 Code § 1210(b) “戒毒治疗计划”或“戒毒治疗”一词指经州许可或认证的社区戒毒治疗计划,其可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毒品教育、门诊服务、麻醉品替代疗法、住宿治疗、排毒服务和后续护理服务。“戒毒治疗计划”或“戒毒治疗”一词包括由退伍军人事务部退伍军人健康管理局指导运营的戒毒治疗计划或第8001条中规定的计划。该类计划有资格提供戒毒治疗服务,不受本分部所要求的许可或认证规定的限制。“戒毒治疗计划”或“戒毒治疗”一词不包括在监狱或看守所设施中提供的戒毒治疗计划。
(c)CA 刑法 Code § 1210(c) “成功完成治疗”一词指被判处戒毒治疗作为缓刑条件的被告,已按照治疗提供者的建议和法院的命令,完成规定的戒毒治疗疗程。完成治疗不要求停止麻醉品替代疗法。
(d)CA 刑法 Code § 1210(d) “与毒品使用无关的轻罪”一词指不涉及 (1) 简单持有或使用毒品或吸毒工具、在毒品使用现场出现或未能登记为毒品犯罪者,或 (2) 任何与 (1) 中所列活动类似的活动的轻罪。

Section § 12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加州如何处理非暴力毒品持有罪。它指出,被判犯有此类罪行的人通常应获得缓刑而非监禁,并且必须完成戒毒治疗计划。法院还可以要求进行职业培训或社区服务等其他活动,但不能判处监禁。但是,如果此人有暴力重罪记录、犯有其他罪行或拒绝治疗,则存在例外情况。

如果某人完成缓刑并保持戒毒,其定罪记录可以被清除,从而帮助他们避免该定罪带来的未来处罚。但某些例外情况涉及公职申请或与执法相关的调查。如果缓刑人员屡次违反规定或未能保持戒毒,法院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或最终撤销缓刑。

(a)CA 刑法 Code § 1210.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被判犯有非暴力毒品持有罪的人应获得缓刑。作为缓刑条件,法院应要求其参与并完成适当的戒毒治疗计划。法院应将适当的毒品检测作为缓刑条件。法院还可以将参与职业培训、家庭咨询、扫盲培训和/或社区服务作为缓刑条件。法院不得将监禁作为额外的缓刑条件。除本款规定的限制外,审判法院在可施加的缓刑条件类型方面不受其他限制。缓刑应通过暂缓判刑的方式实施。任何人不得仅因存在并发精神或发育障碍的证据而被剥夺受益于2000年药物滥用和犯罪预防法案条款的机会。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任何因非暴力毒品持有罪被定罪并根据本条获得缓刑的人,应由法院通过使用专门的法院日程表和纳入协作式法院监督模式进行监督,该模式包括与治疗提供者和缓刑部门的密切合作、与治疗需求相符的毒品检测以及通过审查听证会监督进展。
除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判处的任何罚款外,审判法官可以要求任何被判犯有非暴力毒品持有罪且有合理能力的人,为其本人参与戒毒治疗计划的费用作出贡献。
(b)Copy CA 刑法 Code § 1210.1(b)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10.1(b)(a)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刑法 Code § 1210.1(b)(1) 任何此前曾被判犯有第667.5条(c)款或第1192.7条(c)款所定义的暴力或重罪的被告,除非该非暴力毒品持有罪发生在被告在五年内未被监禁且未犯下导致除非暴力毒品持有罪以外的重罪判决,或涉及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或威胁身体伤害的轻罪判决的时期之后。
(2)CA 刑法 Code § 1210.1(b)(2) 任何被告,除了犯有一项或多项非暴力毒品持有罪外,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被判犯有与毒品使用无关的轻罪或任何重罪。
(3)CA 刑法 Code § 1210.1(b)(3) 任何被告,在持有致命武器并意图将其用作致命武器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或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4、11055、11056、11057或11058条中列明的任何受控物质的影响。
(4)CA 刑法 Code § 1210.1(b)(4) 任何拒绝将戒毒治疗作为缓刑条件的被告。
(5)CA 刑法 Code § 1210.1(b)(5) 任何被告,曾有两次独立的非暴力毒品持有罪判决,已根据(a)款参与过两次独立的戒毒治疗课程,并经法院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其对第1210条(b)款所定义的任何及所有形式的现有戒毒治疗均不适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审判法院应判处该被告30天监禁。
(c)Copy CA 刑法 Code § 1210.1(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10.1(c)(1) 任何此前曾被判犯有至少三项与毒品无关的重罪,且被告已根据第667.5条(b)款的含义服满三次独立刑期的被告,应被推定有资格根据(a)款接受治疗。如果法院根据检察官的动议或其自身动议,认定被告对他人安全构成当前危险且不会从戒毒治疗计划中受益,法院可以根据(a)款将被告排除在治疗之外。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其调查结果及原因。
(2)CA 刑法 Code § 1210.1(c)(2) 任何被告,在过去30个月内曾至少五次被判犯有轻罪或重罪,应被推定有资格根据(a)款接受治疗。如果法院根据检察官的动议或其自身动议,认定被告对他人安全构成当前危险或不会从戒毒治疗计划中受益,法院可以根据(a)款将被告排除在治疗之外。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其调查结果及原因。
(d)CA 刑法 Code § 1210.1(d) 在根据 (a) 款规定下达缓刑令后的七天内,缓刑部门应通知根据 (a) 款指定提供药物治疗的药物治疗提供者。在收到该通知后的三十天内,治疗提供者应准备一份治疗计划,并将其转交缓刑部门,以便分发给法院和律师。治疗提供者应向缓刑部门提供标准化治疗进展报告,报告应包含由该部门确定的最低数据要素,包括所有药物检测结果。至少, 报告应每九十天向法院提交一次,或者根据法院指示更频繁地提交。
(1)CA 刑法 Code § 1210.1(d)(1) 如果在药物治疗过程中任何时候,治疗提供者通知缓刑部门和法院,被告不适合正在提供的药物治疗,但可能适合其他药物治疗或相关项目,缓刑部门可以请求法院修改缓刑条款,或者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在听证会后修改缓刑条款,以确保被告获得替代的药物治疗或项目。
(2)CA 刑法 Code § 1210.1(d)(2) 如果在药物治疗过程中任何时候,治疗提供者通知缓刑部门和法院,被告不适合所提供的药物治疗以及根据第 1210 条 (b) 款规定的所有其他形式的药物治疗项目, 缓刑部门可以请求撤销缓刑。在撤销听证会上,如果证明被告不适合根据第 1210 条 (b) 款规定的所有药物治疗项目,法院可以撤销缓刑。
(3)CA 刑法 Code § 1210.1(d)(3) 根据 (a) 款作为缓刑的必要条件提供的药物治疗服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除非法院根据记录作出认定,认为治疗服务延长超过十二个月对于药物治疗的成功是必要的。如果作出该认定,法院可以命令最多两次为期六个月的治疗服务延期。根据《2000 年药物滥用和犯罪预防法》提供的治疗服务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e)Copy CA 刑法 Code § 1210.1(e)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10.1(e)(1) 在完成药物治疗和缓刑条款后的任何时候,法院应举行听证会,如果 法院认定被告成功完成了药物治疗,并实质性遵守了缓刑条件,包括在治疗完成后戒除毒品使用,作为缓刑依据的定罪应予撤销,法院应驳回对被告的起诉书、控告书或信息。此外,除 (2) 款和 (3) 款另有规定外,逮捕和定罪均应被视为从未发生。被告还可以在完成规定的药物治疗疗程后的任何时候向法院申请驳回指控。除 (2) 款或 (3) 款另有规定外,被告此后应免除因其被定罪的罪行而产生的所有处罚和法律障碍。
(2)CA 刑法 Code § 1210.1(e)(2) 根据 (1) 款驳回起诉书、控告书或信息,不允许任何人 拥有、持有或保管或控制任何可藏匿于身上的枪支,也不妨碍其根据第 6 部分第 4 编第 9 章第 2 章(自第 29800 条起)被定罪。
(3)CA 刑法 Code § 1210.1(e)(3)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在根据 (1) 款驳回起诉书、控告书或信息后,被告在回答任何关于其过往犯罪记录的问题时,可以表示他或她未因该罪行被逮捕或定罪。除下文另有规定外,与根据本条成功完成药物治疗项目所导致的逮捕或定罪相关的记录,未经被告同意,不得以任何可能导致拒绝任何就业、福利、执照或证书的方式使用。
无论其是否成功完成药物治疗,作为缓刑依据的逮捕和定罪可由司法部记录,并应任何和平执法人员申请请求或任何执法查询而披露。根据本条驳回信息、控告书或起诉书,并不免除被告在回答任何问卷或申请公职、申请担任第 830 条所定义的和平执法人员职位、申请任何州或地方机构的执照、与加州州彩票签订合同或为担任陪审员目的而提出的任何直接问题时披露逮捕和定罪的义务。
(E)CA 刑法 Code § 1210.1(E) 如果被告在本法案生效之日因非暴力毒品持有罪被判缓刑,第二次违反缓刑规定,无论是通过实施非暴力毒品持有罪,或犯有简单持有或使用毒品或吸毒工具的轻罪,或出现在使用毒品的场所,或未能登记为毒品犯罪者,或任何类似于第1210条(d)款所列活动的行为,或通过违反与毒品相关的缓刑条件,并且州政府第二次申请撤销缓刑,法院应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撤销缓刑。如果所指控的违反缓刑行为得到证实,并且州政府以证据优势证明被告对他人安全构成危险或被告不适合毒品治疗,审判法院应撤销缓刑。如果法院不撤销缓刑,它可以修改或变更治疗计划,此外,如果违反行为不涉及近期吸毒作为违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未能出庭接受治疗或出庭、不遵守治疗规定以及未能报告毒品检测相关的违规行为,法院可以施加制裁,包括不超过120小时连续拘禁的监禁制裁,作为提高治疗依从性的工具,并施加缓刑条款和条件的其他变更。法院应考虑,除其他因素外,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先前的治疗依从性、就业、教育、职业培训、医疗状况、医疗治疗(包括麻醉品替代治疗),以及被告的执业主治医师的意见(如果该意见可立即获得并在听证会上提出)、子女抚养义务和家庭责任。法院应考虑额外的缓刑条件,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和监督工作计划。如果违反情况之一涉及近期吸毒,以及其他违反情况,并且近期吸毒的情况通过令人满意的证据向法院证明并在记录中作出裁定,法院在收到治疗和缓刑部门的意见(如果可用)后,可以指示被告进入有执照的戒毒或住院治疗机构,如果该类机构没有立即可用的床位,法院可以命令将被告关押在县监狱中,仅用于戒毒目的(如果该监狱提供戒毒服务),期限不超过10天。戒毒服务必须为那些目前实际接受麻醉品替代治疗的被告提供麻醉品替代治疗。
(F)CA 刑法 Code § 1210.1(F) 如果被告在本法案生效之日因非暴力毒品犯罪被判缓刑,第三次或后续违反缓刑规定,无论是通过实施非暴力毒品持有罪,或通过违反与毒品相关的缓刑条件,并且州政府第三次或后续申请撤销缓刑,法院应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撤销缓刑。如果所指控的违反缓刑行为得到证实,被告不符合根据(a)款继续缓刑的资格,除非法院认定被告对社区不构成危险并且将受益于根据(a)款进行的进一步治疗。法院可以根据(a)款加强或变更治疗计划,或将被告移送至高度结构化的毒品法庭。如果法院根据(a)款或毒品法庭继续对被告进行治疗,法院可以施加适当的制裁,包括监禁制裁。
(g)CA 刑法 Code § 1210.1(g) “与毒品相关的缓刑条件”一词应包括缓刑犯的具体毒品治疗方案、就业、职业培训、教育计划、心理咨询和家庭咨询。

Section § 12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向县法院或缓刑部门提供补助金,用于旨在减少高风险轻罪缓刑犯再犯的项目。获得补助金的县会创建项目,在判刑时使用风险评估,以识别哪些轻罪犯需要更多监督和定制计划,包括药物或酒精治疗等支持,以帮助他们成功完成缓刑。

这些项目还会通过将累犯率与对照组进行比较来评估项目的有效性。委员会根据这些县有效管理此类项目的能力来决定谁能获得补助金。县必须向委员会报告其项目结果,例如缓刑人数以及有多少人犯了新罪。

委员会将把这些发现汇总成一份报告,在拨款两年后提交给立法机关审查。这项法律将持续有效至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后将被废止。

(a)Copy CA 刑法 Code § 1210.2(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10.2(a)(1)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应为一项补助金计划拨款,授予四个或更多县高等法院或县缓刑部门,以设立示范项目,旨在降低高风险轻罪缓刑犯的累犯率。
(2)CA 刑法 Code § 1210.2(a)(2) 示范项目应在轻罪定罪导致缓刑期时,在判刑时使用风险评估,以识别高风险轻罪犯,并将这些轻罪犯置于正式缓刑,该缓刑结合了监督与个性化定制计划、分级制裁或激励措施,以解决行为或治疗需求,从而实现改造和成功完成缓刑。正式缓刑计划可包括缩短缓刑期等激励措施,以奖励缓刑犯完成个性化定制计划或缓刑要求。
(3)CA 刑法 Code § 1210.2(a)(3) 示范项目应评估项目参与者的缓刑完成率和累犯率,并可将其与对照组进行比较,以评估项目成效。委员会应确定竞争性拨款标准,该标准应考虑县开展高风险轻罪缓刑犯正式轻罪缓刑项目的能力,包括与减少累犯的循证实践相符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和需求评估、帮助解决药物或酒精滥用、精神疾病或住房问题的计划,以及如果申请来自县缓刑部门,则需高等法院的支持。
(b)CA 刑法 Code § 1210.2(b) 委员会应制定报告要求,要求每个获得补助金的县报告示范项目的结果。报告可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的使用、正式缓刑计划的组成部分、被置于正式缓刑的人数、被置于非正式缓刑的人数,以及每组中随后被判犯有新罪行的人数。
(c)Copy CA 刑法 Code § 1210.2(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10.2(c)(1) 委员会应编写一份报告,汇总从每个获得补助金的县收到的信息,如 (b) 款所述。报告应在立法机关为本节拨款两年后完成,并分发给立法机关和县刑事司法官员。
(2)CA 刑法 Code § 1210.2(c)(2) 根据 (1) 段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 9795 节的规定。
(d)CA 刑法 Code § 1210.2(d) 本节将持续有效至 2026 年 1 月 1 日,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2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处于缓刑期并被要求接受药物治疗时,法院进行的任何药物检测都应被视为整体治疗的一部分,并且不应比治疗方案的任何其他部分更重要。

Section § 12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向法院寻求救济,即使有未支付的赔偿金,只要他们符合其他条件,法院就不应自动因此拒绝给予救济。

此外,未能支付赔偿金并不意味着该人未能满足其缓刑条件或未遵守法院判决。这也不意味着他们没有诚实生活或遵守法律。

(a)CA 刑法 Code § 1210.6(a) 当法院审议根据本章提出的救济申请时,可酌情并为了司法公正,未履行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不应成为拒绝向其缓刑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为条件的个人提供本章项下救济的理由,如果该个人根据本章另行符合获得救济的条件。
(b)CA 刑法 Code § 1210.6(b) 未履行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不应成为认定被告在整个缓刑期间未履行缓刑条件的理由。
(c)CA 刑法 Code § 1210.6(c) 未履行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不应成为认定被告未完全遵守并执行法院判决的理由,或认定被告未过诚实正直的生活且未遵守和服从国家法律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