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与执行判决
Section § 1191
Section § 1191.1
在加州,犯罪受害人,包括未成年或已故受害人的家属,有权获知并出席所有与其案件相关的量刑听证会。他们可以亲自或通过律师表达对犯罪、罪犯以及所需赔偿的看法。法官在决定是否给予罪犯缓刑时,必须考虑他们的陈述,特别是罪犯是否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修改这项法律需要立法机关三分之二的投票或公众批准。
Section § 1191.2
这项法律要求缓刑官告知犯罪受害人他们追回损失的权利和选择。受害人有权了解他们寻求民事索赔的权利,有权要求法院命令被告支付赔偿金,并获得赔偿令副本,该赔偿令可以像民事判决一样执行。受害人还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有关其损失的信息。此外,如果他们符合特定条件,可能有资格从赔偿基金获得补偿。所有这些信息必须以由司法委员会与加州受害人赔偿委员会共同编写的书面形式提供,并发送给有有效邮寄地址的受害人。
Section § 1191.3
这项法律规定,在判刑时,法官必须告知被告,他们可以通过良好行为或工作获得折抵,这可能将他们的刑期减少最多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这些折抵的计算由警长或惩教部根据被监禁的地点决定,而审前服刑时间的折抵由缓刑部门计算。
缓刑官将提供这些潜在折抵的估算,并且必须记录在法院档案中。该法律还明确了为通知目的谁被视为受害人:犯罪的受害人,或者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已故,则指其家人。这项法规适用于所有重罪定罪。
Section § 1191.10
这项法律界定了在特定法律情况下,特别是工人赔偿欺诈案件中,谁被视为“受害人”。它明确指出,遭受工人赔偿欺诈的保险公司和雇主,根据与商业、保险和劳动违规相关的各项法律,被认定为受害人。
Section § 1191.15
这项法律允许犯罪受害人(或其家人,如适用)向法院提交书面或录音/录像声明,表达他们对犯罪、罪犯以及所需赔偿的看法。这可以代替或补充他们在宣判时亲自出庭。法院在作出宣判决定前会审查这些声明。
如果声明是录音(音频、视频或数字文件),还必须提供书面副本,并且这些在宣判后成为公共记录。此类录音在宣判前会保持密封,但相关方可在宣判前两天查看。任何人不得复制这些录音。
该法律不禁止检察官向法院转达受害人的观点,也不要求法院提供制作声明所需的任何资源。
Section § 1191.16
如果犯罪受害人,或在某些情况下其家人,希望参与面临不定期徒刑的被告的量刑听证会,他们可以将其陈述录制成视频。他们需要提前通知检察官,并且这取决于检察官是否能安排录制。这段视频将作为记录,并可在假释听证会中使用。
Section § 1191.21
这项法律要求紧急服务办公室为犯罪受害者制作一张“资格通知”卡。这张卡片会告知受害者,他们可能有资格从加利福尼亚州赔偿基金获得因犯罪直接造成的损失赔偿。卡片上还提供了犯罪受害者计划和当地受害者证人援助中心的联系电话。
紧急服务办公室必须在其网站上提供这张卡片的模板供下载。在《政府法典》特定条款定义的犯罪案件中,执法人员和地方检察官可以将这张通知卡提供给受害者和衍生受害者。
“受害者”和“衍生受害者”的定义与《政府法典》相关条款中的定义一致。
“如果您是符合规定定义的犯罪受害者,您或其他人可能有资格从加利福尼亚州赔偿基金获得因犯罪直接造成的损失赔偿。要了解资格并获取申请赔偿的表格,请致电犯罪受害者计划 (800) 777-9229,或致电您当地的县受害者证人援助中心。”
Section § 1191.25
这项法律要求检察官告知犯罪受害者,如果一名在押线人(曾被指控或对他们实施过犯罪)将要作证。受害者应提前获知与该线人达成的任何交易,例如减刑或假释,以换取他们在另一起审判中的证词。此通知应在审判开始前发出,但必须在该线人作证之前完成。
这项法律确保受害者了解正在进行的交易,但不允许他们干预审判。受害者仍然可以出席线人的量刑听证会。该法律也尊重迅速审判的权利,确保法律程序不被延误。
Section § 1192
Section § 1192.1
Section § 1192.2
Section § 1192.3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人对一项罪行(非严重重罪)认罪或不抗辩,条件是某些可能需要赔偿的指控被撤销。认罪协议可以包括要求被告支付与被撤销指控相关的赔偿金,只要认罪是自愿的、有事实依据的,并经法院批准。
如果赔偿金与被撤销的指控有关,法院必须从被告那里获得弃权。
Section § 1192.4
如果被告根据某些条款认罪,但检察官和法院不同意,那么该认罪答辩将被视为撤回。被告可以随后提出另一个答辩,就好像原来的答辩从未发生过一样。撤回的认罪答辩不能在任何类型的法律或行政案件中用作证据。
Section § 1192.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当某人对某些重罪指控认罪或“不抗辩”时会发生什么。它允许在认罪或不抗辩时指定刑罚,这与陪审团或法院在被告否认指控时可能做出的决定类似。如果检察官和法院同意该答辩,被告将不会受到比答辩中指定更严厉的惩罚。然而,法院必须告知被告,其对答辩的批准不具有约束力。法院在判决前可能会改变主意,如果改变了,被告可以撤回答辩。如果答辩未被接受,它将自动撤回,并且不能在其他法律程序中用作证据。
Section § 1192.6
Section § 1192.7
这项加州法律强调,地方检察官应根据严格的量刑法律起诉暴力性犯罪,而不是通过认罪协商来处理。对于严重重罪、与枪支相关的重罪以及酒驾/毒驾案件,认罪协商通常是被禁止的,除非证据不足或关键证人无法出庭。如果暴力性犯罪允许认罪协商,地方检察官必须解释为何没有寻求严格的量刑。严重重罪包括谋杀、强奸和绑架等暴力行为。认罪协商是指被告人通过认罪来换取指控减轻或刑期减轻的谈判。最后,本节还明确了何为银行抢劫,并概述了修改这些规则所需的立法程序。
Section § 1192.8
Section § 1193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对被判有罪的人宣判。如果是重罪定罪,被告必须亲自出庭,除非他们通过公开法庭或书面形式请求缺席并由律师代理。法院必须批准该缺席是公正的。死刑案件有一个例外,如果判决得到上诉法院的维持,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宣判。在此类案件中,高等法院会在特定时间内签发执行令。如果法院安排了执行,则不能上诉。自行辩护的人可以在非死刑案件中请求缺席,但法院会为他们指定一名律师。轻罪案件允许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宣判。
Section § 1195
如果某人已获保释或已用金钱或财产代替保释金,且在需要时未出庭接受法院判决,法院不仅会没收保释金或金钱/财产,而且如果检察官提出请求,还会签发逮捕令。
如果该人确实出庭,且法院作出判决或给予缓刑,那么保释金将被解除,或者金钱/财产将退还给交纳者。
Section § 1196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书记员可以在命令发出后的任何时候签发逮捕令,该逮捕令可能适用于多个县。书记员必须确保与私人担保重罪案件相关的逮捕令被录入全国犯罪信息中心 (NCIC) 数据库。如果逮捕令未被录入该全国系统,并且此失误导致无法抓捕或重新抓捕逃犯,法院可以取消保释金的没收,从而解除担保公司的任何经济责任。
Section § 1197
本节提供了加利福尼亚州传讯令状的范本。传讯令状指示任何和平官员逮捕一名已被定罪的特定人员。该令状要求官员将被定罪者带到法院接受判决。该文件必须由法院官员(如书记员、法官或治安法官)签署并盖章。
Section § 1199
Section § 1201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个人可以通过提出特定理由来质疑法院判决的方式。首先,他们可以辩称自己精神失常。如果法院认为他们有合理可能精神失常,将由陪审团来决定。如果陪审团认定他们精神正常,则会宣判;如果精神失常,他们将被送往州立医院,直到被认为精神恢复正常,届时他们将返回法院接受判决。
其次,他们可以辩称有充分理由暂停判决或进行新审判。法院随后可以选择延期判决并对此事作出裁决。
Section § 1201.3
如果有人因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被定罪,或者未成年人在少年法庭被认定犯有此类罪行,法院可以命令他们,在长达 (10) 年的时间内,不得骚扰、恐吓或威胁受害人或其家人。但是,为辩护方工作的律师和调查员可以继续他们的工作,前提是他们不得骚扰受保护的人。
检察官或法院必须在定罪或少年法庭作出裁决时,告知辩护方任何请求此类命令的意图,并给予他们时间作出回应。违反这项保护令将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受到惩罚。
Section § 1201.5
Section § 120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预定宣判时,没有向法院提出充分理由说明为何不应作出判决,那么判决就必须作出。如果判决未在规定时间或在特定条件下的任何延期内作出,被告可以要求重新审判。此外,如果法院不审理被告要求重新审判的请求,或者在作出判决或批准缓刑之前不对此请求作出决定,被告也有权获得重新审判。
Section § 1202
如果某人因重罪被判入狱,他们会被送往惩教署署长选择的地点,通常是州立监狱。但如果判决是死刑,该人则会被送往圣昆廷监狱的典狱长处。如果没有指定具体地点,囚犯默认会被送往圣昆廷。
惩教署署长可以更改重罪犯的送押地点,并且必须通过邮件通知法官任何变更。这不影响另一项法律,即第 (3400) 条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1202.1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某些性犯罪,他们必须在定罪后180天内接受HIV/艾滋病检测。检测结果将与司法部和当地卫生官员共享。如果涉及特定的法律程序,这些结果可以与律师共享。
受害者会被告知这些检测,并且应其请求,当地卫生官员会向他们披露检测结果,并提供专业咨询。咨询旨在帮助受害者了解HIV传播的风险以及他们获得医疗保健和支持服务的选择。
法律规定这些检测是确认性的,以确保准确性。检测结果信息受医疗保密法约束,但受害者在必要时可以分享信息。遵守这些程序的人将免于民事责任。
Section § 1202.4
加州《刑法典》第1202.4条旨在确保犯罪受害人能够直接从被定罪的罪犯那里获得经济损失的赔偿。当某人被定罪时,法院必须处以罚款,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命令向受害人支付赔偿。赔偿旨在弥补有形和无形损失,例如财产损失、医疗费用和工资损失。对于重罪,罚款范围为300美元至10,000美元;对于轻罪,罚款范围为150美元至1,000美元。法律允许受害人参与确定赔偿金额,并会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赔偿应涵盖的各种损失类型,包括精神损害、搬迁费用和安全改进。重要的是,赔偿命令被视为民事判决,这意味着它们是可强制执行的,并且任何收取的赔偿金都将抵扣针对同一罪行的其他判决。被告的财务披露对于确定赔偿金额是必要的,未能提供这些信息可能会影响判刑。
该条款还规定了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法案件的具体赔偿计算方法,并确立了对公司处以罚款的支付分配。总的来说,该法律强调在考虑罪犯情况的同时,对受害人进行全额赔偿。
Section § 1202.05
当有人因对未满18岁儿童犯下某些严重罪行而被判处州立监狱徒刑时,法院必须禁止罪犯与儿童受害者之间的一切监狱探视。这项规定适用于1993年1月1日之后判决的案件,涉及第261条及其他条款所列的各种性犯罪。如果儿童的家人或儿童本人提出异议,他们可以请求在少年法庭举行听证会。
对于1993年1月1日之前犯下的罪行,惩教部可以通知法院相关案件,并且同样的禁止探视规定也适用。
Section § 1202.5
如果有人被判犯有盗窃或入室盗窃等特定罪行,除了其他处罚外,他们还必须支付10美元的罚款。在决定罚款金额之前,法院会考虑该人是否能实际支付,并会考虑他们所欠的任何其他罚款或赔偿金。
所有收取的罚款由县政府妥善保管,随后移交给地方执法部门,用于资助犯罪发生地的犯罪预防工作。这些罚款是额外资金,不应取代来自其他犯罪预防来源的资金。
在此背景下,“执法机构”包括警察局、治安官部门和缓刑部门等实体。
Section § 1202.6
Section § 1202.7
Section § 1202.8
如果某人在加州被判缓刑,县缓刑官负责根据法院的命令,决定如何对其进行监督。从2009年1月1日起,如果一名缓刑人员被评估为高风险性犯罪者,他们必须受到持续的电子监控,除非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所使用的技术必须是现有最有效的。在法院命令他们支付赔偿金后的30天内,会为这些款项设立一个单独的账户。
从2009年1月1日起,缓刑部门每两年必须报告这种电子监控的效果如何,包括成本以及被监控人员再次犯罪的频率。这些信息会被汇总成一份报告,每两年提交给立法机构和州长,直到2017年。
Section § 1202.41
这项法律允许,如果被告在具备必要技术的州立监狱中,可以通过双向音视频进行法庭听证会,以制定或修改赔偿令。当受害人从特定的州政府项目获得帮助,并且当地县同意提供必要设备时,就可以这样做。
被告的律师无需亲自到监狱,但应在听证会期间有办法进行保密沟通。然而,如果需要,法院仍然可以要求被告亲自出庭。
如果未配备视频设备的监狱中的囚犯希望参加赔偿听证会,则需要证明举行听证会的成本是合理的。最后,即使受害人没有获得州政府援助,赔偿令仍然可以独立追究。
Section § 1202.42
本法规定了法院如何处理收入扣减令,以确保被告支付赔偿金。如果下达了赔偿令,法院可能会发布单独的收入扣减令,指示付款人(如雇主)从被告的收入中扣除款项以支付应付的赔偿金。法院首先会确认被告的支付能力,包括其未来收入,被告必须证明自己无力支付。
收入扣减令会暂时中止,直到确定被告违约且被告未能提供未付款的正当理由。如果被告未能支付,负责机构可以促使法院执行扣减。被告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以质疑此项执行,理由是赔偿金额存在错误。
此外,本法还详细规定了告知被告和付款人其权利和义务的程序,列出了不遵守规定的付款人的罚则,并明确了如何对与未付赔偿金相关的财产留置权提出异议。
Section § 1202.43
这项法律规定,对被告处以的任何赔偿罚款,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将成为被告欠国家的债务。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在重罪案件判决后60天内,或在缓刑期间,未支付的赔偿罚款达到1,000美元或更多,法院或缓刑官必须向州主计长报告此事。
这份报告应包括被告的信息以及他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资产。该法律还明确,赔偿罚款被视为欠国家的债务,但已支付给受害者的款项除外。州政府可以通过其主计长或法律代表追讨这些债务。此外,州政府在收取罚款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都将计入债务,并且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包括其他法律补救措施。
Section § 1202.44
Section § 1202.45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因犯罪被判刑且判决包含假释时,法院必须追加一笔与已设定的赔偿罚款金额相同的假释撤销罚款。同样,如果该人接受释放后社区监督或强制监督,也会适用一笔金额相同的罚款。这些罚款可由指定的县级机构收取。
然而,这些罚款不受额外罚款处罚,并且仅在个人假释或监督被撤销时才会被收取。所有收取的罚款都将存入州财政部的赔偿基金。
Section § 1202.46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宣判时如果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尚不明确,可以保留为犯罪受害人调整或判处赔偿的权利。法院可以在确定确切损失之前进行这些更改。此外,如果判决中错误地遗漏了赔偿令或罚款,受害人、地方检察官或法院可以随时请求更正。
Section § 1202.51
如果有人被判犯有与非法倾倒相关的某些列出的罪行,他们必须支付罚款:违规行为罚款100美元,轻罪罚款200美元。这是在其他罚款之外的。如果当事人有能力支付,法院会决定金额并指示将其支付给犯罪发生地的市或县,以支持他们的非法倾倒执法工作。不得对这项特定罚款加收任何额外费用或收费。
Section § 1203
本法解释了“缓刑”和“有条件判决”的含义。缓刑是指一个人在缓刑官的监督下,在特定条件下被释放,而不是服满全部刑期。有条件判决类似,但没有监督。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重罪并可能符合缓刑条件,缓刑官必须在法院决定是否缓刑之前调查其过往情况。对于法律中列出的某些严重罪行或累犯,缓刑通常不是一个选择。
对于轻罪,法院可以决定要求提供缓刑报告。缓刑官的报告包括关于是否准予缓刑以及其他条件(例如向受害人赔偿)的建议。
其他规定涵盖了如果某人处于缓刑期间并迁出州外会发生什么、赔偿金的财务评估如何进行,以及在哪些条件下不能准予缓刑,例如对于已因另一重罪处于缓刑期间的人所犯的暴力或严重重罪。
最终,本法旨在确定定罪后的最佳行动方案,平衡司法公正、罪犯改造和社区安全的利益。
Section § 120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法院管理轻罪案件的缓刑。法官可以暂缓或中止判决,并设定最长为一年的缓刑条件。但是,如果某项特定的轻罪法律规定了不同的缓刑期限,则以该特定期限为准。
Section § 1203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轻罪和违规案件中,延迟宣判或暂缓执行判决。法院可以给出附条件判决,受影响的个人无需接受缓刑。他们只需向法院报告,除非法院另有规定,缓刑官不负责监督他们。
Section § 1203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有人被送往惩教部门的机构时,该人所在县的缓刑官必须提供一份关于犯罪情况和个人记录的报告。如果该人是性犯罪者,这份报告必须包含一份特定的风险评估。这些报告会随附判决书,如果被告不符合缓刑条件,则一份判决前报告即可满足此要求。
缓刑官有48小时的时间在被告被关押在县监狱期间进行面谈,以准备这些报告,之后被告才会被移交给州立机构。此外,如果法院已命令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在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其联系方式和赔偿令可以共享,以便分配赔偿金。地区检察官也可以在认为对受害人有利的情况下共享此信息,除非受害人反对。受害人的联系信息将保持机密。
Section § 1203
这项法律规定,缓刑报告必须在宣判前至少两天提供给法院、检察官以及被告人或其律师。如果被告人提出请求,他们可以有五天时间来审查报告。如果被告人没有律师,缓刑官必须向他们解释报告内容。
当法官审议报告时,该报告将成为法院记录的一部分。如果适用,被告人可以放弃要求提供报告。此外,报告中的量刑建议必须告知犯罪受害人或其家属,他们会通过一份特定通知获知此信息。
Section § 1203
从2010年6月1日起,缓刑部门必须为任何被判犯有需要登记的性犯罪的人制作一份“犯罪事实表”。该表将包含犯罪者的详细信息、犯罪史、犯罪情节和风险评估结果。它是缓刑官报告的一部分。
被告可以通过法院要求更正此表。缓刑官会在30天内将副本发送给司法部,该副本将成为性犯罪者档案的一部分,并且只能由执法部门在线查阅。
如果犯罪者被监禁,犯罪事实表必须在获释后三天内发送到犯罪者获释后将居住地的执法机构,无论是从监狱、看守所还是州立医院获释。
Section § 1203
这项法律要求缓刑部门密切监控那些有高风险实施性犯罪的缓刑犯。这些高风险个体必须频繁向他们指定的缓刑官报到,并接受专门的监督。高风险状态是由一个特定的评估工具来确定的。此外,任何其他处于缓刑期的性犯罪者,即使他们没有被归类为高风险,也可以被置于这种强化监督和报告制度之下。
Section § 120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法院对入店行窃或轻微盗窃罪判处缓刑而非监禁,但缓刑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如果缓刑期超过通常允许的期限,法院应考虑将被告送往康复计划或专门法院计划,以解决导致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被告未满25岁,在有此类计划的情况下,应将其送往以治愈为基础并与当地团体合作的计划。如果法院决定不使用这些计划,则必须说明理由。如果被告成功完成计划或法院程序,他们可以解除缓刑。但是,参与这些计划的期限不得超过缓刑期,除非被告同意。
Section § 1203
Section § 1203.01
一个人被判刑后,法官和地方检察官可以向法院书记员提交关于被定罪人及其所犯罪行的陈述,以及缓刑官可能提交的任何与该囚犯相关的报告。如果没有缓刑官报告,法官和地方检察官必须提交这些陈述。此外,被告的律师和调查该案件的执法机构也可以向法院书记员提交他们对被告及其所犯罪行的看法。书记员必须将这些文件发送到被定罪人将被送往的监狱,并发送给包括被告律师在内的相关各方。
对于涉及死刑或不定期刑期的判决,书记员必须在判决宣读后60天内,将指控文件和判决笔录等额外文件寄送至监狱。在其他案件中,这些文件会在收到书面请求后寄送,特别是为了上诉或审查羁押折抵天数。
如果接收方同意,法院书记员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而非邮寄方式发送(a)款和(b)款所述的文件或其中包含的数据,前提是接收方不是被定罪人本人。
Section § 1203.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法院对被告判处缓刑,并暂停其刑期最长两年,但须遵守某些条款和条件。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入狱、罚款或向受害者支付赔偿。缓刑条件可以包括社区服务、在公路营地工作或支付受害者赔偿。
法院必须考虑赔偿问题,并允许被告工作以供养受抚养人或支付罚款。对于非暴力、非严重罪行,适用特殊条件,社区服务可能包括清除涂鸦或帮助老年人。
对于特定的严重罪行,监禁时间可能会超过通常的两年限制。此外,法院可以命令虐待儿童或性犯罪的罪犯接受咨询。最后,收取的罚款将进入县普通基金,不得超过各种罪行的规定最高限额。
Section § 1203.1
Section § 1203.1
如果有人因涉及非法毒品的罪行被定罪,法院可以要求他们在缓刑期间不得使用或受任何毒品影响。这是在其他惩罚(如监禁或罚款)之外的额外要求。如果缓刑官建议,法院还会让他们接受毒品检测。但是,如果法官认为这个条件不公平,可能就不会适用。这项法律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1203.1
如果被判缓刑的人被要求使用点火联锁装置,他们需要自己支付费用。费用和支付计划由法院决定,理想情况下,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支付。如果被告无力支付,法院不会支付费用,但会与当地官员协商,尽可能找到为他们支付费用的方法。这项规定于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1203.1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被告支付款项(例如对犯罪受害人的赔偿、监狱费用和其他可报销费用)的处理方式。法院会根据被告的支付能力确定总金额,并决定是否可以分期付款。付款必须首先优先支付受害人赔偿金,然后是州附加费,接着是罚款、罚金评估和其他法院命令的费用。如果存在多项命令,则所有命令都适用相同的优先顺序。账单或收据等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费用,即使它们通常被视为传闻证据。本条款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03.1
Section § 1203.1
如果某人因性侵未成年人而被定罪并符合缓刑条件,法院必须要求他们作为缓刑条件支付受害人的医疗或心理治疗费用。被定罪者还必须找到并保住工作,用其部分收入来支付这些费用。
如果缓刑开始后治疗费用发生变化,可以举行听证会。此处的“性侵犯”指的是另一法律条款(第11165.1条)中定义的具体行为。
Section § 1203.1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要求被判犯有虐待儿童或忽视儿童罪的被告支付执法机构产生的医学检查费用。这些检查是对受害者进行的,旨在评估虐待或忽视的性质和程度。法院会根据被告的经济状况、罚款和赔偿令来决定被告能支付多少。
同样,对于涉及性侵犯(包括未遂或儿童性虐待)的罪行,被告可能需要支付用于收集证据的受害者检查费用。法院以同样的方式评估被告的经济能力,并确保贫困被告不会因无力支付而被额外判处监禁。
Section § 1203.1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某人因违反地方建筑标准(例如卫生、消防或安全规定)导致建筑物不符合标准而被定罪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该人获得缓刑,法院可以要求他们要么居家监禁,要么先在监狱服刑,然后居家监禁。
这特别适用于涉及出租给租户的住宅单位,且这些租户不属于某些民法典例外情况。
如果某人被判居家监禁,法院可能会命令他们支付安保人员的费用,如果他们有能力支付的话。“居家监禁”是指待在法院指定的住所或地点。
Section § 1203.1
如果有人被判攻击一名65岁或以上的人,并且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受害人的年龄,法院将要求他们作为缓刑条件,支付受害人的医疗或心理治疗费用。他们还必须找到并保住一份工作,用部分收入来支付这些费用。
如果需要改变他们必须支付的金额,被告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特别是如果受害人的治疗费用在缓刑开始后增加。
Section § 1203.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法院如何在刑事案件中下达赔偿令。赔偿是指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如果受害人已从犯罪受害人计划获得帮助,法院可以决定具体的赔偿金额以及如何支付给受害人或州的赔偿基金。有时,缓刑官可以确定这些细节,但这需要被告同意。如果被告不同意缓刑官的决定,他们可以要求法官进行复审。如果赔偿款项将支付给赔偿基金,则由法院而非缓刑官来确定金额和支付方式。
Section § 1203.1
这项法律规定了缓刑人员需要向公共机构偿还应急响应费用的情况。首先,缓刑部门需要收集这些费用并向法院报告。其次,在量刑听证会上,被告可以对这些费用提出异议并提供自己的证据。公共机构负责收取这些还款,如果被告不支付,则必须通知缓刑部门。法院随后可以审查并在必要时更改付款计划。最后,如果被告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他们可以请求法院修改付款命令,法院将在听证会上审议此请求。
Section § 1203.02
Section § 1203.2
本节阐述了在不同类型监督下(如缓刑或假释)的人员,如果违反其规定,如何被重新逮捕。如果警官有合理理由,他们无需逮捕令即可进行重新逮捕。一旦被重新逮捕,法院可以根据司法需求决定终止或修改这种监督。然而,仅仅因为未支付罚款或未能支付赔偿金,并不会自动导致撤销监督,除非法院认定这是故意行为。撤销监督后,一个人的刑罚可能会根据之前的暂缓执行情况被判处或修改。该法规还概述了修改、撤销或终止监督的程序,其中包括动议或申请、向相关方发出通知以及法院审查报告,强调了正当程序的重要性。
Section § 1203.2
这项加州法律处理的是缓刑人员因犯下另一项罪行而被监禁的情况。如果他们被关押在其他地方,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在他们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就他们之前的罪行判刑。他们可以通过律师或书面形式提出请求。监狱负责人必须确认该人员签署了这份请求。
缓刑官如果在得知缓刑人员被监禁后,必须在30天内告知法院。如果法院得知此事,应迅速采取行动。法院需要根据之前是否已判刑以及是否提出了请求,来最终确定判决或放弃其管辖权。法律为此设定了截止日期:如果之前已判刑,则为60天;如果未判刑且该人员请求判刑,则为30天。
如果法院未能及时采取行动,它将失去处理该缓刑案件的权利。一旦法院判刑,判决日期将追溯到缓刑开始之日,任何新的刑期将从该人员首次入狱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刑期是连续执行的,则按照通常的法律规定处理。
Section § 1203.03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将被告(已被判犯有可导致州立监狱监禁的罪行)暂时送往加州惩教部下属的诊断机构,最长90天。目的是评估被告并提出治疗建议。在此期间,该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向法院报告其发现和建议。
被告的诊断和治疗详情仅与特定方(如被告律师和缓刑官)共享,且这些详情必须保密。此外,如果被告被判缓刑,缓刑官可以保留一份副本以监督被告,但这份副本也必须保密。
法律规定了将被告送往和送回诊断中心的交通安排,费用由县政府承担。法律还强调,这一诊断过程不应取代地方判决,并且在机构中度过的任何时间都将计入最终的监狱刑期。
如果发现影响被告犯罪行为的可治疗疾病,惩教部可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治疗。如果治疗所需时间超出最初计划,经法院批准和被告同意,可以安排延长羁押期限。
Section § 1203.3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并且当事人表现良好,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更改、撤销或终止一个人的缓刑。在进行任何更改之前,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并给予检察官发表意见的机会。法院还可以修改缓刑条款,例如将重罪降为轻罪,但必须说明这些修改的理由。
对于涉及保护令或家庭暴力的案件,适用特殊规定;如果需要更改,会考虑承担责任和当前行为等因素。如果某人在缓刑期间越狱,其缓刑将自动撤销,但他们仍有机会参加听证会讨论违规行为。本节不适用于第1203.2条所涵盖的案件。
Section § 1203.4
这项法律允许已完成缓刑或在缓刑期结束前获释的人,请求法院清除其犯罪记录。如果获得批准,该人可以将其答辩改为“无罪”,法院将驳回指控,使其免除定罪的大部分后果。
然而,这不恢复枪支权利,不允许被禁止担任公职的人担任公职,也不解除保护令。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否则它不适用于某些严重罪行或车辆违规定罪。未支付的赔偿金不影响某人寻求此项救济的资格。检察官必须收到通知并有机会提出异议,但如果他们不出庭,则不能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最后,州长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赦免严重的性犯罪。
Section § 1203.4
如果您在加州被判犯有轻罪或违规行为,您可能有机会清除您的记录。如果您的定罪已超过一年,您已完成刑期,没有面临新的指控,并且此后一直遵守法律,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您的有罪答辩并完全驳回案件,从而免除与该定罪相关的所有处罚。
然而,如果您的定罪导致您被限制拥有枪支或担任公职,此举并不能解除这些限制。该法律涵盖过去和现在的定罪,但排除了某些严重的轻罪和与驾驶相关的违规行为。即使您尚未支付赔偿金,这也不应自动取消您参与此程序的资格。对于违规行为,您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且必须通知检察官。
Section § 1203.4
在加州,如果有人在服刑期间成功参与了某些与消防相关的项目,并且已经获释,他们可能有资格清除犯罪记录。但如果他们犯有谋杀、绑架或纵火等严重罪行,则不适用此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根据司法公正的原则决定是否清除他们的记录。这个过程不需要他们完成缓刑或假释,如果申请获批,该定罪在大多数州政府申请中无需披露。然而,这种救济并非没有条件,例如不允许持有枪支或担任公职。检察官有15天时间对申请提出异议。
Section § 1203.05
本法律规定了谁可以查阅或复制缓刑官的报告。通常,在判决宣布或缓刑批准后的60天内,任何人都可以这样做。此后,则需要法院命令或特定的法律授权。如果法院决定公开报告,公众可以查阅。地方检察官和报告所涉人员可以在任何时候查阅报告。
Section § 1203.5
Section § 1203.06
如果有人在实施或企图实施谋杀、抢劫、绑架或某些性犯罪等严重罪行时亲自使用了枪支,他们将无法获得缓刑,也无法暂停执行刑罚。如果他们曾卷入另一起严重重罪并持有枪支(无论是否使用),也适用此规定。具体罪行包括酷刑、劫车和严重性侵犯儿童等。任何导致某人无法获得缓刑的事实,都必须在指控中明确说明,并由被告人承认或经法庭确认。“持有枪支”指在犯罪期间明知而持有或使用枪支,“使用枪支”包括威胁性地展示枪支或开枪等行为。
Section § 1203.07
这项法律规定,被判犯有利用或说服未成年人协助某些毒品犯罪的人,不能获得缓刑或暂缓判决,除非在极少数情况下,这样做符合司法公正。它特别针对涉及未成年人充当代理人制造或销售特定受控物质,或参与与苯环利定(一种危险药物)相关的违法行为的犯罪。如果某个事实导致某人不符合缓刑条件,则必须在其指控中明确说明,并在法庭上得到证明或承认。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准予缓刑,但必须在记录中详细解释该决定。
Section § 1203.7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一名16岁以上的人因犯罪被捕或被判有罪时,缓刑官的职责。缓刑官必须调查该人的背景,并向法院报告其关于是否建议缓刑的意见。如果该人处于缓刑期,缓刑官会保存关于其个人背景和行为的详细记录,这些记录是法院档案的一部分,并可供特定官员查阅。缓刑期结束后五年,缓刑官可以销毁这些记录。此外,缓刑官必须向缓刑人员提供一份书面的缓刑条款清单,并向法院报告任何违规行为。
Section § 1203.08
Section § 1203.8
Section § 1203.0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对老年人(60岁或以上)或残疾人犯下谋杀、抢劫等某些严重罪行,特别是如果他们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就不能获得缓刑或延期判决。
这些罪行包括谋杀、抢劫、绑架、一级入室盗窃、强奸、意图强奸的袭击、劫车以及某些特定类型的袭击。要使一个人不符合缓刑资格,这一点必须在法庭程序中明确说明,并由被告承认或由陪审团或法官确认。
法律强调,“严重身体伤害”是一个关键因素,并引用了其在另一法律条款中的定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符合司法利益,即使涉及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袭击或殴打等罪行,才可能考虑缓刑。
Section § 1203.9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一个人被判缓刑或强制监督后,如果永久搬到另一个县,案件如何在县之间移送。通常,原法院必须移送案件,除非它认为不合适。两个县的法院都可以对移送发表意见,并优先快速解决。如果涉及受害人赔偿令,原法院通常必须在移送前确定赔偿金额。然后,接收县对案件拥有完全管辖权,并负责监督该人。
移送命令包括罚款和赔偿金的支付义务,这些款项仍需支付给原法院的收款计划,除非新法院同意收取这些款项并转交资金。司法委员会制定规则来指导移送过程和考虑因素,例如搬迁的永久性、可用的地方计划以及受害人赔偿。其他指导方针涉及处理支付和确保收款的问责制。
Section § 1203.10
当一名年满18岁的人被判有罪时,县缓刑官在法院的指示下,需要调查这个人的背景和品格。这包括他们的家庭情况、个人经历以及他们所犯的罪行。缓刑官随后会将这些信息报告给法院,并建议是否应该让这个人获得缓刑。如果法院批准缓刑,缓刑官必须详细记录这个人缓刑期间的生活情况,这些记录是法院档案的一部分,并可供授权人员查阅。
缓刑期结束后五年,缓刑官可以销毁所有与该案件相关的记录和文件。
Section § 1203.11
Section § 1203.12
当某人被判缓刑时,缓刑官必须给他们一份书面清单,列出他们必须遵守的规定,除非法院已经这样做了。如果该人违反了任何这些规定,缓刑官必须通知法院或法官。
Section § 1203.13
Section § 1203.14
Section § 1203.016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批准某些囚犯参加居家拘留计划,而不是待在监狱里。这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强制的。该计划包括一些规定,例如在规定时间内待在家中,允许警官探访,以及使用电子监控。参与者必须同意遵守这些规定,否则他们可能会被重新拘留。
惩教管理人员(例如警长)负责监督该计划,制定并执行规则。他们还可以根据资格标准,自行决定谁可以参加。法院可能会推荐个人参加该计划,但最终决定权在于惩教管理人员。
参加该计划的囚犯可能被允许工作、参加教育或咨询课程,或获得医疗帮助,但他们必须按时回家。未能按时回家将根据特定条件受到惩罚。私人机构可以根据与县签订的合同运营这些计划,并且必须满足财务责任要求以覆盖任何责任风险。如果他们未能履行这些要求,合同可能会被取消。
Section § 1203.017
这项法律允许各县在监狱空间不足时,提前释放轻罪囚犯,将其安置在非自愿的电子监控居家拘留计划中。该计划受到严格控制,由县监事会制定规则,要求参与者在指定时间内在家中接受监督。囚犯将获得与在监狱服刑相同的减刑积分,并可在获得授权时从事工作或教育。负责机构有权重新拘留不遵守规定的囚犯。此外,此类计划的管理可以外包,但必须在确保公共安全和法律合规的严格条件下进行。重要的是,参与者不应承担该计划的费用。
Section § 1203.018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因无法支付保释金而在县监狱等待审判的囚犯,参加电子监控计划,而不是继续留在监狱。要符合资格,囚犯必须根据指控被拘留特定时间,或者被惩教管理人员认为适合该计划。该计划要求参与者在特定条件下居家,例如允许官员检查他们并佩戴监控设备。参与者必须同意这些规则,如果他们违反规则,可以立即被重新羁押。
县监事会、警长和地方检察官可以为该计划制定指导方针。参与者的信息可以与执法机构共享,但其使用方式受到限制。该法律旨在确保公众对这些计划的信心和安全,要求遵守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于私人运营的计划。与私人实体的合同必须详细说明财务和运营责任,以保护县免受责任。
Section § 1203.25
这项法律规定,在正式缓刑违反听证会之前被法院释放的人,大多可以自签保证书获释,这意味着他们通常不需要支付保释金。法院只有在明确认定没有其他条件能够保护公众并确保出庭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支付保释金。保释金必须是个人能够负担的,并且完全基于个人情况,而不是保释担保。释放条件可以包括电话报到或电子监控等,但个人不应为此支付费用。对于轻罪,在缓刑听证会之前不得拒绝释放,除非该人员未遵守法院命令。同样,对于重罪,在听证会之前拒绝释放,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没有其他安全的释放方案。所有决定必须由法院公开说明,并应要求记录在案。如果涉及新的指控,法院关于释放的正常权力独立于本节规定而适用。
Section § 1203.35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缓刑部门使用“快速监禁”作为违反缓刑或监督规定的快速惩罚。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事先同意,可以在没有法庭听证的情况下,短期(1到10天)入狱。如果有人拒绝同意,不能因此拒绝缓刑。每个部门都必须有何时使用这种惩罚的指导方针,并且主管必须事先批准。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快速监禁,缓刑官可以请求法院采取进一步行动。这项规定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除非有新法律延长或修改。
Section § 1203.41
《加州刑法典》第 1203.41 条允许法院在特定条件下撤销重罪定罪。被告在服刑期满并根据服刑方式等待一或两年后,如果目前未面临其他指控,可以申请撤销其定罪。此类救济不适用于需要登记为性犯罪者的罪行,或涉及某些持续假释状态的重罪。尽管定罪被撤销,但它仍可能影响未来的起诉,并且必须在某些工作申请中披露。某些权利,如持有枪支或担任公职的权利,不会被恢复。法院必须告知被告申请复权证书的权利。检察官必须收到申请通知,如果他们不反对,则不能在之后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Section § 1203.42
如果您在2011年重组立法实施之前被判刑,而该罪行原本可以有不同的判刑方式,法院可能会允许您撤回认罪或将定罪改为无罪答辩,并驳回指控。这可以帮助您免除与定罪相关的处罚。但是,这只有在您服刑期满两年后,并且您不在监督释放期或未面临新指控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
您可以亲自、通过律师或缓刑官申请此项救济。尽管指控被驳回,但在申请工作或与州政府签订合同时被问及,您仍须披露该定罪,并且这不恢复与枪支或担任公职资格相关的权利。赔偿问题不会自动阻止您的申请,但检察官必须收到通知,如果他们不反对,之后就不能再质疑驳回决定。
Section § 1203.43
这项法律解决了刑事案件中关于延期判决后果的错误信息问题,特别是对非公民而言。它规定,如果被告已完成延期判决程序的条件并被驳回指控,他们可以请求撤回有罪认罪,并改为提出无罪抗辩。法院随后必须驳回指控。如果记录不可用,被告的宣誓声明,连同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将被视为指控在成功完成程序后被驳回的证据。
Section § 1203.044
Section § 1203.44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萨克拉门托县和约洛县为因某些毒品相关重罪被定罪的物质使用障碍(SUDs)患者运营一个名为“加州希望”的试点项目。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选择接受安全的住院治疗,而不是入狱。该项目是非羁押性的,设施由卫生和人类服务机构管理,并由缓刑部门监督。
该项目必须提供一系列服务,例如咨询、技能培养和个性化治疗计划。此外,还会收集和报告评估数据以供评估。成功完成该项目可能会导致撤销定罪。该法律还包括受害者权利的规定,并定于2029年7月1日废止,除非延期。
Section § 1203.045
如果某人因盗窃超过十万美元而被定罪,通常不能获得缓刑,除非有特殊原因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这个金额必须在指控中提及,并在法庭上得到确认,可以是被告承认,也可以是法院或陪审团认定属实。如果判处缓刑,法官必须解释为何这样做符合司法公正,并正式记录这些理由。
Section § 1203.45
如果你在未满18岁时犯下轻罪,并且过去曾获得某些法律救济,你可以请求法院封存你的定罪记录。这意味着这些事件将被视为从未发生过,有助于清除你的历史记录。这项法律不适用于需要登记的罪行、毒品犯罪或大多数与车辆相关的轻罪。如果你有多项定罪,这项法律也不适用,除非符合特定条件,例如这些定罪密切相关。
如果你的罪行发生在1973年3月7日之前,且你当时未满21岁,这项法律可能仍然适用。重要的是,未支付的赔偿金不会影响此程序,这意味着即使你仍欠赔偿金,你也可以封存记录。此外,在诽谤案件中,如果必要,被封存的记录可以被开启,但仍将保密,以防止公众查阅。
Section § 1203.046
Section § 1203.047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某些与计算机相关的罪行或电话通信费用违规行为,他们可以被判处至少三年的缓刑。在此期间,除非法院批准,否则他们不能从事涉及使用连接到其他计算机的计算机的工作。法院只有在认定该工作不会对公众构成风险时才会批准。此外,在批准之前,必须通知检察官、缓刑部门、潜在雇主和被定罪人,并给予他们发言的机会。
Section § 1203.47
Section § 1203.048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被判犯有涉及损坏或盗窃价值超过 $100,000 财产的特定财产罪行的人,不会被判处缓刑,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并且法院必须记录这些理由。
财产的高价值必须在指控中明确说明,并由被告承认,或由陪审团或法官确认。如果判处缓刑,法官必须解释并记录为何此举最符合司法公正。
Section § 1203.04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通过电子方式非法转移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CalFresh福利,通常不能获得缓刑,除非在极少数情况下,司法公正要求这样做。检方必须在法庭文件中明确说明所涉金额,并且被告人必须承认或在法庭上被证明属实。如果仍然判处缓刑,法院需要明确解释并记录为什么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是合理的。
Section § 1203.49
如果某人因招揽或卖淫被定罪并已完成缓刑,如果他们能证明自己是人口贩运的受害者,他们可以请求法院清除他们的记录。这包括一份法院命令,声明他们曾是贩运受害者,准予清除定罪等救济,并告知司法部他们的受害者身份和已准予的救济。
Section § 1203.055
这项法律主要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针对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客实施某些犯罪行为的被定罪者进行判刑。它规定犯罪者必须服刑一段时间,即使获得缓刑也不例外。涵盖的罪行包括谋杀、抢劫、袭击和纵火等严重罪行。如果犯罪者曾根据本条被定罪,则不符合缓刑条件。阻止缓刑的事实必须在法庭文件中说明并得到证实。如果被定罪,犯罪者必须向受害者作出赔偿或执行社区服务,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这样做。缓刑官必须报告犯罪造成的损害或伤害,以及要求赔偿的可能性。
Section § 1203.065
这项法律规定,被判犯有某些严重性犯罪的人,不得获得缓刑或暂缓执行刑罚。这些罪行包括强奸、性侵犯和儿童剥削等罪名下的具体条款。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当判处缓刑最符合司法公正利益时,才可能考虑缓刑,这通常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相关罪行。如果法院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决定判处缓刑,则必须记录下做出此决定的理由。
Section § 1203.066
这条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某些罪犯因涉及儿童的性犯罪(特别是涉及武力、伤害或使用武器等严重因素)而被判违反第288条或第288.5条,则不能获得缓刑。这些因素包括使用武力或恐吓、造成身体伤害、有类似罪行的前科,或者罪犯使用了武器、是陌生人,或针对多名受害人。
如果这些严重因素均未被指控或证明,则可能准予缓刑。但是,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罪犯愿意接受治疗,并且法院认定这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心理学家或精神病医生的报告也可能被考虑。重要的是,任何治疗计划都必须是公认的,并且对受害人而言并非强制性的。
该法律还规定,法院必须记录其准予缓刑的理由,强制执行治疗条件,并确保受害人没有受到伤害的威胁。
Section § 1203.067
在对被判犯有某些性犯罪重罪的人准予缓刑之前,法院必须评估被告,举行听证会以评估对受害人的任何威胁,并考虑精神病医生或心理学家关于被告治疗潜力的意见。如果该罪行要求性犯罪者登记,缓刑条件包括完成性犯罪者管理计划、参与测谎测试,并放弃某些特权,如自证其罪和心理治疗师-患者保密特权。犯罪者如果经济上能够,必须支付参与这些计划的费用,但不能仅仅因为他们无力支付而拒绝其缓刑。
Section § 1203.71
加州的缓刑官可以将其职责委托给副缓刑官。主缓刑官必须确保其副手妥善履行这些职责。缓刑官及其副手在处理受其监督的个人时,拥有类似于治安官的权力。他们在州内所有处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中任职。
Section § 1203.72
Section § 1203.7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各地的缓刑官和副缓刑官可以报销其必要的工作相关费用。这些费用需要经过高等法院法官的批准,并由缓刑官所在县承担。县金库将根据法院的命令,由县审计员签发的付款凭证来支付这些费用。如果缓刑官是由县监事会任命的,那么这些费用必须由缓刑官本人批准,并按照处理其他县级费用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1203.074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某些严重重罪,通常不能获得缓刑,缓刑是一种避免入狱的方式。但是,如果法院认为这是一个特殊案件,并且符合司法最佳利益,则可能允许缓刑。法官必须清楚地解释为什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决定缓刑是公平的,并将其记录下来。具体而言,如果某人被判犯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366.6 条所述的经营毒品活动场所的罪行,除非符合这些罕见条件,否则不能获得缓刑。
Section § 1203.74
如果缓刑官认为他们没有足够的人手或资金来妥善完成工作,他们必须立即书面告知首席法官和县监事会。他们需要详细说明哪些任务无法完成,以及需要哪些资源才能正确履行职责。
Section § 1203.07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实施或企图实施某些特定罪行时造成严重伤害,你将无法获得缓刑或减刑。这些严重罪行包括谋杀、抢劫、绑架、猥亵行为、一级入室盗窃、强奸、某些袭击、越狱、性侵入、鸡奸、口交、劫车、持续性虐待儿童以及严重性侵犯儿童。
如果你被指控犯有这些罪行,法庭记录中必须明确说明,并且你必须在法庭上承认,或者被证明有罪。
Section § 1203.07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销售可卡因、盐酸可卡因或海洛因而被定罪,并且符合缓刑条件,他们可能被要求作为缓刑条件的一部分,在县监狱服刑至少180天。这180天的监禁时间可以在所有缓刑案件中强制执行。
Section § 1203.08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假释期间犯下新的、应处州监狱监禁的罪行,且其之前的罪行是暴力重罪或严重重罪,则不能获得缓刑。
此外,如果某人在假释期间犯下新的暴力重罪或严重重罪,他们也没有资格获得缓刑。
法律要求,任何使某人无资格获得缓刑的理由,都必须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说明,并由该人承认或在法庭上得到证实。
Section § 1203.09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某些暴力犯罪被定罪并获得缓刑或暂缓执行判决,他们必须服最低刑期的监禁——某些罪行是六个月,另一些是三个月。然而,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这样做更有利于司法公正,法官可以决定不强制执行这些监禁期限。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必须清楚地记录下不执行最低监禁期的理由。此外,本法规不阻止为某些其他法律程序而暂停刑事诉讼。
Section § 1203.096
如果某人被判重罪并被送往州立监狱服刑,法院可以建议该人在服刑期间参加一个侧重于药物滥用的咨询或教育项目。
如果法院发现该人在犯罪时受到酒精或毒品影响,有药物滥用史,或者其罪行与毒品有关,就会提出这项建议。
Section § 1203.097
如果有人因涉及家庭暴力的犯罪被判缓刑,缓刑必须包含特定要求。缓刑期至少为36个月,可能包括简易缓刑。法院必须为受害者签发保护令,被告需要支付500美元的费用,除非他们无力支付,这笔费用将用于资助家庭暴力项目。
被告还必须完成至少一年的施暴者改造计划并参与社区服务。在缓刑期间,被告必须遵守某些条件,例如参加治疗课程,并且在支付完项目所需费用之前,缓刑不能结束。如果被告未能满足这些要求,法院听证会可能会决定进一步的行动,例如追加处罚。
缓刑部门通过评估适合被告的项目,并考虑其整体背景和情况,发挥着核心作用。项目必须符合特定标准才能获得法院批准,以确保它们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并促进改造。
Section § 1203.098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施暴者干预项目中担任辅导员的资格要求。首先,他们必须完成40小时的基础培训,内容涵盖家庭暴力的各个方面,包括受害者安全、文化多样性、药物滥用、小组动态和法律事务。部分培训必须由庇护所的培训师提供。
其次,他们必须获得实践经验,在经批准的项目中作为受训人员工作至少52周,或在六个月内工作104小时。
辅导员每年还必须接受16小时的继续教育,重点是家庭暴力。经验丰富的辅导员如果符合特定资格,例如已完成40小时培训并有记录的经验,则不受相同的监督要求约束。
如果有人已完成同等培训、在监狱项目中提供施暴者治疗且具备足够资格,或面临特定困难,则可以免除这些要求。
Section § 1203.099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特定县为被判犯有家庭暴力罪的人提供专门计划,作为标准施暴者改造计划的替代方案。这些替代计划必须与家庭暴力服务提供者协商制定,对每位参与者进行全面的风险和需求评估,并采用基于证据或有前景的实践。除非评估支持不同的时长,否则计划时长不得少于一年。各县必须收集罪犯的详细数据,并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计划的各个方面,例如使用的评估工具和参与者的结果。完成这些计划将被视为符合标准施暴者改造计划的要求。该法律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并于2026年7月1日废止。
Section § 1203.425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自动定罪救济的程序,该程序将于202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旨在帮助符合条件的个人无需申请即可清除其定罪记录。要符合资格,该人员不得是已登记的性犯罪者,不得处于任何监督之下,且目前不得正在服刑。法律规定,1973年1月1日或之后犯下的罪行可能符合资格,具体标准取决于定罪是轻罪、违规还是重罪。
救济意味着撤销定罪,详细信息将在犯罪历史记录中注明为“已授予救济”。然而,此救济不适用于某些情况,例如申请公职或担任警官时。如果涉及公共安全问题,检察官可以对救济提出异议。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确认救济是否已获批准。
Section § 1204
Section § 1204.1
这项法律规定,环境犯罪是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加州环境的违法行为。当企业或组织因此类犯罪被定罪时,缓刑期不得超过五年,其中可酌情包括一种更简单的缓刑形式。环境犯罪包括违反法律的多个领域,例如渔猎法规、食品和农业实践、水污染、危险物质管理以及车辆法规等。
法律明确,“实体”指的是任何拥有十名以上员工的大型组织,例如公司或合伙企业。
Section § 1204.5
这项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在被告人认罪或被判有罪之前,未经被告人同意,不得查阅任何关于被告人的书面报告、逮捕记录或宣誓书。但例外情况包括受审判证据规则管辖的情况、逮捕令申请、保释金审议以及某些法律动议。
另一项例外允许非本案的法官在被告人有律师代理或放弃律师权的情况下,为审前量刑或批准认罪而查阅此类信息。地方检察官和辩方必须在相关听证会前五天收到这些信息,并且双方都可以在听证会期间提供补充或反驳信息。
Section § 12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刑事判决或作为额外惩罚被判罚款,如果他们不支付罚款,可能会被监禁。监禁时间取决于他们欠款多少,每125美元罚款对应一天监禁,但不能超过他们所犯罪行的最高监禁时间。监禁抵扣可以帮助减少罚款金额。对于轻罪等定罪,法院可以允许分期支付或设定截止日期,如果未能按时支付,该人可能会被监禁直到支付完成。如果罚款与缓刑有关,必须支付给法院书记员,但如果该人因未支付而被监禁,则付款由羁押他们的官员处理。法院可以委托催收机构追收未支付的罚款,但这不适用于赔偿罚款和赔偿令。所有这些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205.3
Section § 1207
在某人被判有罪后,法院书记员必须将判决正式记录在官方法院记录中,即庭审记录。这份记录应简要提及该人被判有罪的罪行,并注明他们可能有的任何前科。此外,这份判决书的副本需要与案件的其他文件放在一起。
Section § 1208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县监狱工作假释计划的规则,该计划被称为《科比工作假释法》。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狱设施的状况以及当地就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条件,决定这些计划在其县内是否可行。他们可以指定工作假释管理人等角色,并决定用于关押参加该计划囚犯的设施。
工作假释允许被认为合适的特定囚犯在服刑期间继续其正常就业、职业培训或教育。如果法院未禁止工作假释,管理人可以协助囚犯获得工作、培训或教育,确保这些机会符合当地的工资和条件标准。囚犯的收入可以被管理,以支付生活费用和债务。违反计划可能导致被送回全面监禁,未能按时返回将受到惩罚。
管理人有权因医疗或紧急原因释放囚犯。检查确保符合州标准。法院关于参与计划的建议会受到高度重视。
Section § 1208.2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了与多项矫正计划相关的财务规则,例如工作休假、电子居家拘留和县假释计划。
它规定县监事会不得对这些计划收取管理费。此外,如果这些计划由私人公司运营,它们也不能收取管理费或申请费。
如果县政府与私人公司签订合同管理这些计划,协议中必须包含这些费用限制,并且私人计划必须遵守所有相关法规。
Section § 1208.3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员检查正在工作的囚犯是否符合某些标准。它确保囚犯至少获得最低工资并工作规定的小时数。它还确保囚犯拥有适当的工人赔偿保险。目标是保护囚犯的就业权利,并确保他们为社区做出贡献。这项法律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08.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设有工作假释计划的县之间达成协议,互相转移囚犯。如果某人被关在一个县的监狱,但居住或工作在另一个县,警长可以将其转移,以便他们能够继续工作或学习。各县还可以安排如何供养这些被转移的人员。每个县都可以选择通过地方条例,授权工作假释管理员处理这些协议。
这项规定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1209
这项法律适用于那些被判有罪但被允许在周末或非工作日服刑,以便他们可以继续正常工作的人。如果法院允许这样做,他们可能需要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支付部分监禁费用。法院会举行听证会,以确定被告是否有能力支付这些费用,而不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困难。
在听证会上,被告可以提供证据、对质证人,并将收到一份书面声明,解释法院的决定。法院会考虑被告当前和未来的财务状况以及就业前景。费用会定期收取,如果被告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法律允许对判决进行调整。
Section § 1209.5
如果有人被判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违规),并且支付罚款会造成经济负担,他们可以选择进行社区服务来代替支付罚款。
罚款包括所有费用,如罚金和其他收费。社区服务每小时的抵扣金额通常是小型雇主最低工资的两倍,但法院可以在当地提高这个标准。
个人可以选择在违规行为发生地、居住地或有密切联系(如工作或家庭)的地区进行社区服务。
法院还可以允许人们参加教育项目来完成社区服务时数,包括高中、大学或技能课程。
Section § 1210
本法条定义了与毒品犯罪和治疗计划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非暴力毒品持有罪”是指个人使用或持有受管制物质,但不包括为销售或制造目的。“戒毒治疗计划”包括经州许可的社区计划,如教育和治疗,但不包括监狱内的计划。“成功完成治疗”是指完成法院命令的戒毒治疗,不一定需要停止麻醉品替代疗法。“与毒品无关的轻罪”是指不涉及毒品使用、持有或相关活动的犯罪。
Section § 1210.1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加州如何处理非暴力毒品持有罪。它指出,被判犯有此类罪行的人通常应获得缓刑而非监禁,并且必须完成戒毒治疗计划。法院还可以要求进行职业培训或社区服务等其他活动,但不能判处监禁。但是,如果此人有暴力重罪记录、犯有其他罪行或拒绝治疗,则存在例外情况。
如果某人完成缓刑并保持戒毒,其定罪记录可以被清除,从而帮助他们避免该定罪带来的未来处罚。但某些例外情况涉及公职申请或与执法相关的调查。如果缓刑人员屡次违反规定或未能保持戒毒,法院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或最终撤销缓刑。
Section § 1210.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向县法院或缓刑部门提供补助金,用于旨在减少高风险轻罪缓刑犯再犯的项目。获得补助金的县会创建项目,在判刑时使用风险评估,以识别哪些轻罪犯需要更多监督和定制计划,包括药物或酒精治疗等支持,以帮助他们成功完成缓刑。
这些项目还会通过将累犯率与对照组进行比较来评估项目的有效性。委员会根据这些县有效管理此类项目的能力来决定谁能获得补助金。县必须向委员会报告其项目结果,例如缓刑人数以及有多少人犯了新罪。
委员会将把这些发现汇总成一份报告,在拨款两年后提交给立法机关审查。这项法律将持续有效至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后将被废止。
Section § 1210.5
Section § 1210.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向法院寻求救济,即使有未支付的赔偿金,只要他们符合其他条件,法院就不应自动因此拒绝给予救济。
此外,未能支付赔偿金并不意味着该人未能满足其缓刑条件或未遵守法院判决。这也不意味着他们没有诚实生活或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