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33

Explanation
如果警察有理由逮捕某人,并且认为那个人可能持有危险武器,他们就可以搜查那个人以寻找武器。如果找到了武器,警察可以在讯问那个人期间保管它。讯问结束后,警察可以归还武器,或者因为那个人非法持有武器而逮捕他。

Section § 833.2

Explanation

该法律鼓励加利福尼亚州的执法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合作,制定处理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被捕情况的计划。这种合作应包括学校和社区组织等其他地方团体,以确保儿童的安全。

该法律还建议司法部应寻求联邦资金来培训执法人员,以便他们在这种情况下能更好地保护儿童的福利。

(a)CA 刑法 Code § 833.2(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执法机构和县儿童福利机构在适当时与其他地方实体(可包括地方教育、司法、惩教和社区组织)合作制定规程,以明确如何最佳合作应对未成年子女的照护父母或监护人被捕的情况,从而确保儿童的安全和福祉。
(b)CA 刑法 Code § 833.2(b) 立法机关鼓励司法部代表加利福尼亚州执法机构向联邦政府申请一项全州范围的培训拨款,旨在使地方管辖区能够为其执法人员提供培训,以协助他们在照护父母或监护人被捕时制定规程并充分解决与儿童安全相关的问题。

Section § 8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警察在有合理怀疑某人非法携带枪支或致命武器时,可以拘留该人。警察必须有具体理由怀疑有犯罪行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

在拘留期间,如果警察认为该人可能构成危险,可以搜查其武器。在合法搜查中发现的任何物品都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

这项法律不会扩大警察的拘留或搜查权力,特别是未经搜查令或合理理由,不得在某人的住所或营业地点进行。如果武器被扣押,且其所有者被判犯有相关罪行,该武器将被视为妨害物并相应处置。

(a)CA 刑法 Code § 833.5(a) 除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拘留外,如果警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携带枪支或其他致命武器,且违反任何与枪支或致命武器相关的法律规定,警员可以拘留该人,以确定是否已发生与枪支或致命武器相关的犯罪。
就本条而言,“合理拘留理由”要求警员已知或显而易见的情形必须包括具体且可阐明的证据,使其怀疑已发生、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枪支或致命武器相关的某种犯罪,并且其打算拘留的人参与了该犯罪。该情形必须是任何处于类似职位的合理警员,在适当情况下借鉴其培训和经验,也会怀疑相同的犯罪和该人相同的参与。
(b)CA 刑法 Code § 833.5(b) 附带于根据 (a) 款允许的任何拘留,如果警员合理认定被拘留人可能持有武器且目前对警员或他人构成危险,警员可以对该人进行有限的枪支或武器搜查。根据本条进行的有效拘留或搜查所扣押的任何枪支或武器,应在任何法律允许的诉讼中作为证据采纳。
(c)CA 刑法 Code § 833.5(c)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以其他方式限制警员拘留任何人或基于合理理由进行逮捕的权力。
(d)CA 刑法 Code § 833.5(d)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允许警员在没有搜查令或其他合理拘留或搜查理由的情况下,在任何人的住所或营业地点对其进行拘留或搜查。
(e)CA 刑法 Code § 833.5(e) 如果根据本条扣押了枪支或武器,且被扣押人拥有该枪支或武器并被判犯有与持有该枪支或武器相关的任何罪行,法院应命令将该枪支或武器视为妨害物,并按照第 18000 和 18005 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Section § 8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逮捕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把人抓起来。警察和普通公民都可以进行逮捕。

Section § 834

Explanation
如果你知道自己正在被警察逮捕,或者你理应知道,你就不能使用武力或武器来抵抗逮捕。

Section § 834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警官告知任何被逮捕或拘留超过两小时的外国国民,他们有权联系本国领事馆。如果该外国国民希望行使此权利,警官必须通知其所在机构联系领事馆。执法部门必须遵循机构指南和国务院的特定程序,允许领事沟通和探视。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被捕的外国国民应被迅速告知其有权联系本国领事馆。加利福尼亚州执法机构需将这些规定纳入其手册中。对于某些国家,无论被拘留者意愿如何,都必须根据美国国务院的清单进行通知。

(a)Copy CA 刑法 Code § 834(a)
(1)Copy CA 刑法 Code § 834(a)(1) 依照联邦法律和本节规定,每位警官在逮捕、登记或拘留已知或涉嫌外国国民超过两小时后,应当告知该外国国民,他或她有权与其本国领事馆官员联系,但分节 (d) 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该外国国民选择行使该权利,警官应将其逮捕或拘留情况以及该外国国民希望其领事馆获得通知的意愿,告知其所在机构或部门的相关官员。
(2)CA 刑法 Code § 834(a)(2) 依照第 (1) 款收到通知请求的执法官员,应遵循其所在机构的程序,并结合美国国务院关于在美国被捕或被拘留外国国民的指导方针,向被捕者本国领事馆的领事官员发出适当通知。
(3)CA 刑法 Code § 834(a)(3) 负责本分节所涉被捕者所在羁押设施的执法官员,应确保被捕者获准与其本国领事官员进行沟通、通信和会见。
(b)CA 刑法 Code § 834(b)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由包括美国在内的140个国家签署,美国于1969年批准了该协议。该条约保证,在外国被捕或被拘留的个人必须由警方“毫不迟延地”告知其有权与其本国领事馆官员通话,如果个人选择行使该权利,执法官员必须通知领事馆。
(c)CA 刑法 Code § 834(c) 加利福尼亚州执法机构应确保其政策或程序以及培训手册中,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纳入基于本条约规定、阐明根据本节处理外国国民逮捕、登记或拘留超过两小时要求的语言。
(d)CA 刑法 Code § 834(d) 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6条要求强制通知的国家,应按照本节规定予以通知,无论被捕或被拘留的外国国民是否有相反的请求。截至1999年7月1日,由美国国务院确定的这些国家如下:
(1)CA 刑法 Code § 834(d)(1) 安提瓜和巴布达。
(2)CA 刑法 Code § 834(d)(2) 亚美尼亚。
(3)CA 刑法 Code § 834(d)(3) 阿塞拜疆。
(4)CA 刑法 Code § 834(d)(4) 巴哈马。
(5)CA 刑法 Code § 834(d)(5) 巴巴多斯。
(6)CA 刑法 Code § 834(d)(6) 白俄罗斯。
(7)CA 刑法 Code § 834(d)(7) 伯利兹。
(8)CA 刑法 Code § 834(d)(8) 文莱。
(9)CA 刑法 Code § 834(d)(9) 保加利亚。
(10)CA 刑法 Code § 834(d)(10) 中国。
(11)CA 刑法 Code § 834(d)(11) 哥斯达黎加。
(12)CA 刑法 Code § 834(d)(12) 塞浦路斯。
(13)CA 刑法 Code § 834(d)(13) 捷克共和国。
(14)CA 刑法 Code § 834(d)(14) 多米尼克。
(15)CA 刑法 Code § 834(d)(15) 斐济。
(16)CA 刑法 Code § 834(d)(16) 冈比亚。
(17)CA 刑法 Code § 834(d)(17) 格鲁吉亚。
(18)CA 刑法 Code § 834(d)(18) 加纳。
(19)CA 刑法 Code § 834(d)(19) 格林纳达。
(20)CA 刑法 Code § 834(d)(20) 圭亚那。
(21)CA 刑法 Code § 834(d)(21) 香港。
(22)CA 刑法 Code § 834(d)(22) 匈牙利。
(23)CA 刑法 Code § 834(d)(23) 牙买加。
(24)CA 刑法 Code § 834(d)(24) 哈萨克斯坦。
(25)CA 刑法 Code § 834(d)(25) 基里巴斯。
(26)CA 刑法 Code § 834(d)(26) 科威特。
(27)CA 刑法 Code § 834(d)(27) 吉尔吉斯斯坦。
(28)CA 刑法 Code § 834(d)(28) 马来西亚。
(29)CA 刑法 Code § 834(d)(29) 马耳他。
(30)CA 刑法 Code § 834(d)(30) 毛里求斯。
(31)CA 刑法 Code § 834(d)(31) 摩尔多瓦。
(32)CA 刑法 Code § 834(d)(32) 蒙古。
(33)CA 刑法 Code § 834(d)(33) 尼日利亚。
(34)CA 刑法 Code § 834(d)(34) 菲律宾。
(35)CA 刑法 Code § 834(d)(35) 波兰(仅限非永久居民)。
(36)CA 刑法 Code § 834(d)(36) 罗马尼亚。
(37)CA 刑法 Code § 834(d)(37) 俄罗斯。
(38)CA 刑法 Code § 834(d)(38) 圣基茨和尼维斯。
(39)CA 刑法 Code § 834(d)(39) 圣卢西亚。
(40)CA 刑法 Code § 834(d)(40)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41)CA 刑法 Code § 834(d)(41) 塞舌尔。
(42)CA 刑法 Code § 834(d)(42) 塞拉利昂。
(43)CA 刑法 Code § 834(d)(43) 新加坡。
(44)CA 刑法 Code § 834(d)(44) 斯洛伐克。
(45)CA 刑法 Code § 834(d)(45) 塔吉克斯坦。
(46)CA 刑法 Code § 834(d)(46) 坦桑尼亚。
(47)CA 刑法 Code § 834(d)(47) 汤加。
(48)CA 刑法 Code § 834(d)(48)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49)CA 刑法 Code § 834(d)(49) 土库曼斯坦。
(50)CA 刑法 Code § 834(d)(50) 图瓦卢。
(51)CA 刑法 Code § 834(d)(51) 乌克兰。
(52)CA 刑法 Code § 834(d)(52) 英国。
(53)CA 刑法 Code § 834(d)(53) 苏联。
(54)CA 刑法 Code § 834(d)(54) 乌兹别克斯坦。
(55)CA 刑法 Code § 834(d)(55) 赞比亚。
(56)CA 刑法 Code § 834(d)(56) 津巴布韦。
然而,对于上述清单未列出但通知要求在1999年7月1日之后生效的国家,也应要求予以通知。

Section § 835

Explanation

在加州,逮捕发生于警官对某人进行身体上的约束,或该人同意被羁押。警官在必要时可以使用合理的武力来实施逮捕并拘留该人。

逮捕的实施方式是对人身进行实际约束,或被捕者服从警官的羁押。被捕者可能受到为实现其逮捕和拘留而合理的约束。

Section § 8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警员何时以及如何使用武力,特别是致命武力。法律强调,使用武力必须极其谨慎,并且仅在保护生命所必需时才可使用。警员在诉诸致命武力之前,必须考虑情况的细节并探索其他选择。

致命武力仅在存在迫在眉睫的死亡或严重伤害威胁时才被允许。警员在使用致命武力之前,必须努力表明身份并发出警告,除非这样做不安全或不必要。警员在逮捕过程中遇到抵抗时,无需退缩,但必须根据情况使用合理的武力。

该法律还强调,残疾人士在与警方互动中可能因沟通障碍而面临更大的武力。法律提供了“致命武力”、“迫在眉睫的威胁”和“所有情况”等术语的定义,以指导警员的决策并确保武力的正当使用。

(a)CA 刑法 Code § 83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刑法 Code § 835(a)(1) 本节赋予和平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的权力是一项重大责任,应审慎行使,并尊重人权、尊严以及每条生命的圣洁。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每个人都有权免受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过度使用武力。
(2)CA 刑法 Code § 835(a)(2) 如下文所述,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和平执法人员仅在为保卫人类生命所必需时才可使用致命武力。在确定致命武力是否必要时,执法人员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评估每种情况,并在客观合理的执法人员看来合理安全和可行的情况下,使用其他可用资源和技术。
(3)CA 刑法 Code § 835(a)(3) 和平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的决定应得到仔细和彻底的评估,其方式应反映该权力的严肃性以及和平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的严重后果,以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并符合机构政策地使用武力。
(4)CA 刑法 Code § 835(a)(4) 和平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的决定应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合理执法人员的角度进行评估,基于执法人员当时已知或感知到的所有情况,而不是事后诸葛亮,并且所有情况应考虑到执法人员可能被迫对使用武力做出快速判断的情形。
(5)CA 刑法 Code § 835(a)(5) 身体、精神健康、发育或智力残疾人士在与警方互动期间,更有可能遭受更高程度的身体武力,因为他们的残疾可能会影响他们理解或遵守和平执法人员命令的能力。据估计,残疾人士参与了所有与执法部门致命遭遇的三分之一到一半。
(b)CA 刑法 Code § 835(b) 任何有合理理由相信将被逮捕人已犯下公罪的和平执法人员,可以使用客观合理的武力进行逮捕、阻止逃跑或克服抵抗。
(c)Copy CA 刑法 Code § 83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835(c)(1) 尽管有 (b) 款规定,和平执法人员仅在根据所有情况合理相信以下任一原因需要使用致命武力时,方可对他人使用致命武力:
(A)CA 刑法 Code § 835(c)(1)(A) 为防御对执法人员或他人构成迫在眉睫的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威胁。
(B)CA 刑法 Code § 835(c)(1)(B) 逮捕因威胁或导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任何重罪而逃跑的人,如果执法人员合理相信该人除非立即被捕,否则将对他人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在可行的情况下,和平执法人员在使用武力之前,应做出合理努力表明其和平执法人员身份并警告可能使用致命武力,除非执法人员有客观合理的理由相信该人已了解这些事实。
(2)CA 刑法 Code § 835(c)(2) 和平执法人员不得仅基于某人对自己构成的危险而对其使用致命武力,如果客观合理的执法人员会认为该人不会对和平执法人员或他人构成迫在眉睫的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威胁。
(d)CA 刑法 Code § 835(d) 进行或试图进行逮捕的和平执法人员,无需因被逮捕人的抵抗或威胁抵抗而退却或放弃其努力。和平执法人员在遵守 (b) 款和 (c) 款的规定,使用客观合理的武力进行逮捕、阻止逃跑或克服抵抗时,不应被视为攻击者或丧失自卫权。就本款而言,“退却”不指战术性重新部署或其他降级策略。
(e)CA 刑法 Code § 835(e)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835(e)(1) “致命武力”是指任何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实质性风险的武力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开枪射击。

Section § 8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执法人员何时可以在有或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某人。如果执法人员有合理根据相信某人在其在场时犯罪,或者即使不在场但发生了重罪,他们就可以无需逮捕令进行逮捕。法律还规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和保护令的情况,如果执法人员有合理根据且被命令人已知悉该命令,则必须进行逮捕。

在相互保护令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识别主要施暴者。除非已经进行了逮捕,否则执法人员必须告知家庭暴力受害者公民逮捕的权利。执法人员可以在机场无需逮捕令逮捕违反特定条款的人,他们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如证人陈述或视频证据)逮捕涉嫌商店盗窃的人。

(a)CA 刑法 Code § 836(a) 执法人员可以依据逮捕令逮捕某人,或者根据第二部分第三编第4.5章(自第830条起)授予的权力,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无需逮捕令逮捕某人:
(1)CA 刑法 Code § 836(a)(1) 执法人员有合理根据相信待逮捕之人已在其在场时实施了公共罪行。
(2)CA 刑法 Code § 836(a)(2) 被逮捕之人已实施了重罪,即使不在执法人员在场时。
(3)CA 刑法 Code § 836(a)(3) 执法人员有合理根据相信待逮捕之人已实施了重罪,无论事实上是否已实施重罪。
(b)CA 刑法 Code § 836(b) 任何时候,当执法人员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时,必须真诚努力告知受害人其进行公民逮捕的权利,除非执法人员因违反第243条(e)款第(1)项或第273.5条而进行逮捕。此信息应包括告知受害人如何安全地执行逮捕。
(c)Copy CA 刑法 Code § 836(c)
(1)Copy CA 刑法 Code § 836(c)(1) 当执法人员响应涉嫌违反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27.6条、《家庭法典》、本法典第136.2条、第646.91条或第1203.097条(a)款第(2)项、《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13.5条或第15657.03条签发的家庭暴力保护令或限制令,或由其他州、部落或地区的法院签发的家庭暴力保护令或限制令的报警时,且执法人员有合理根据相信被签发命令的人已知悉该命令并实施了违反该命令的行为,则执法人员应根据第13701条(b)款的规定,无需逮捕令合法逮捕该人并将其拘留,无论该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在逮捕执法人员在场时。执法人员应在逮捕后尽快与相关部门或根据《家庭法典》第6380条维护的家庭暴力保护令登记处确认保护令的真实副本已登记,除非受害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保护令的副本。
(2)CA 刑法 Code § 836(c)(2) 如果受害人向执法人员出示该命令的送达证明,执法人员与相关部门确认送达证明的真实副本已存档,或被签发保护令的人在保护令听证会上在场,或被执法人员告知了保护令的内容,则被签发保护令的人应被视为已收到该命令的通知。
(3)CA 刑法 Code § 836(c)(3) 在根据《家庭法典》第10编(自第6200条起)签发相互保护令的情况下,根据本款进行逮捕的责任仅适用于被合理认为是主要施暴者的人。在这些情况下,在根据本款进行逮捕之前,执法人员应尽合理努力识别并可逮捕事件中的主要施暴者。主要施暴者是指被确定为最主要的施暴者,而非第一个施暴者。在识别主要施暴者时,执法人员应考虑 (A) 法律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免受持续虐待的意图,(B) 造成身体伤害恐惧的威胁,(C) 所涉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史,以及 (D) 所涉人员中是否有任何一方采取了自卫行动。
(d)CA 刑法 Code § 836(d) 尽管有(a)款第(1)项的规定,如果嫌疑人对现任或前任配偶、未婚夫、未婚妻、《家庭法典》第6209条所定义的现任或前任同居者、嫌疑人目前正在或曾经有过订婚或约会关系的人(如第243条(f)款第(10)项所定义)、嫌疑人与其育有子女的人、或根据《统一亲子关系法》(《家庭法典》第12编第3部分(自第7600条起))被推定为子女的父母的人、嫌疑人的子女、嫌疑人与其亲子关系是《统一亲子关系法》项下诉讼标的子女、上述类别中任何人的子女、与嫌疑人有二亲等以内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其他任何人,或任何65岁或以上且与嫌疑人有血缘关系或法定监护关系的人实施了袭击或殴打,则执法人员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均适用时,无需逮捕令逮捕嫌疑人:
(1)CA 刑法 Code § 836(d)(1) 执法人员有合理根据相信待逮捕的人实施了袭击或殴打,无论其是否确实已实施。
(2)CA 刑法 Code § 836(d)(2) 执法人员在合理根据出现后立即进行逮捕,相信待逮捕的人实施了袭击或殴打,无论其是否确实已实施。
(e)CA 刑法 Code § 836(e) 除了根据 (a) 款第 (1) 和 (3) 项无需逮捕令即可逮捕的权力外,执法人员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违反第 25400 条规定的人,当所有以下条件均适用时:
(1)CA 刑法 Code § 836(e)(1) 该执法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待逮捕的人实施了违反 第 25400 条规定的行为。
(2)CA 刑法 Code § 836(e)(2) 违反第 25400 条规定的行为发生在机场内,如《公共事业法典》第 21013 条所定义,且发生在一个通过对人员和财产进行检查来控制出入的区域。
(3)CA 刑法 Code § 836(e)(3) 执法人员在合理理由出现后立即进行逮捕,相信待逮捕的人实施了违反第 25400 条规定的行为。
(f)CA 刑法 Code § 836(f) 除了根据 (a) 款第 (1) 和 (3) 项无需逮捕令即可逮捕的权力外,执法人员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违反第 459.5 条规定的人,即使该违法行为并非在执法人员在场时实施,如果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CA 刑法 Code § 836(f)(1) 该执法人员有合理根据相信该人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2)CA 刑法 Code § 836(f)(2) 逮捕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没有不当拖延地进行的。
(3)CA 刑法 Code § 836(f)(3)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刑法 Code § 836(f)(3)(A) 该执法人员获得一份来自目睹待逮捕的人实施被指控违法行为的人的宣誓证词。
(B)CA 刑法 Code § 836(f)(3)(B) 该执法人员观察到显示待逮捕的人实施被指控违法行为的视频录像。
(C)CA 刑法 Code § 836(f)(3)(C) 待逮捕的人持有数量与个人使用不符的商品,且商品带有零售商附着的防盗装置,这些装置通常在购买时会被移除。
(D)CA 刑法 Code § 836(f)(3)(D) 待逮捕的人向逮捕执法人员承认被指控的违法行为。

Section § 8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警察在有正当理由相信某人袭击或殴打了正在执勤的消防员、紧急医疗技术员或急救人员时,无需逮捕令即可将其逮捕。即使警察没有亲眼目睹袭击,并且无论袭击是否实际发生,都可以进行逮捕。

Section § 8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警察在无需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从羁押中逃脱的人。此人必须是被控或被判犯有轻罪,且逃脱必须是发生在他们从事县级工作或往返此类工作期间,从看守所、监狱或其他拘留场所。重要的是,逃脱不能涉及武力或暴力。

执法人员可以根据送达给他的逮捕令进行逮捕,或者,无需逮捕令,逮捕以下人员:被控或被判犯有轻罪,且从任何县或市看守所、监狱、劳教农场或劳教筑路营逃脱,或者,在从事任何县级公路或其他县级工作或往返此类县级公路或其他县级工作期间,从负责看管其的警官或人员的羁押中逃脱,或者,从任何合法羁押其的警官或人员的羁押中逃脱,且该逃脱并非通过武力或暴力。

Section § 8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公职人员或雇员,如果看到某人犯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轻罪,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该人。这些公职人员或雇员必须有合理理由相信逮捕是合法的。如果他们的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并使用了合理武力,他们将受到保护,不会因非法逮捕而被起诉。如果被捕者不要求见法官,公职人员必须在他们承诺稍后出庭的情况下释放他们。地方机构可以允许其公职人员和雇员逮捕这些违法行为人,“条例”一词包括空气污染控制区的规定。此外,公职人员也可以是地方机构拥有的非营利性交通公司的雇员。

(a)CA 刑法 Code § 836.5(a) 经条例授权时,公职人员或雇员在有合理理由相信被逮捕人在其在场时犯下了其有责任执行的法规或条例所禁止的轻罪时,可以无证逮捕该人。
(b)CA 刑法 Code § 836.5(b) 任何根据 (a) 款行事并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公职人员或雇员,对于因合法逮捕或该公职人员或雇员在逮捕时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合法的逮捕而产生的非法逮捕或非法拘禁,不承担民事责任,且不产生诉讼事由。任何公职人员或雇员不应因使用合理武力以实施逮捕、阻止逃跑或克服抵抗而被视为攻击者或丧失其自卫权。
(c)CA 刑法 Code § 836.5(c) 在根据 (a) 款逮捕某人且被逮捕人未要求被带到治安法官面前的任何情况下,实施逮捕的公职人员或雇员应准备一份出庭书面通知,并根据第 5C 章(第 853.5 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定,根据其出庭承诺释放该人。此后,该章的规定应适用于参照根据本授权发出的出庭书面通知所进行的任何程序。
(d)CA 刑法 Code § 836.5(d) 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条例,授权其负有执行某项法规或条例职责的公职人员和雇员,按照 (a) 款的规定,逮捕违反该法规或条例的人。
(e)CA 刑法 Code § 836.5(e) 就本条而言,“条例”包括任何空气污染控制区的命令、规则或规章。
(f)CA 刑法 Code § 836.5(f) 就本条而言,“公职人员或雇员”包括由地方机构全资拥有并为实现地方机构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交通公司的公职人员或雇员。

Section § 83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被置于执法部门(如治安官或警察)的羁押之下,逃跑或试图逃跑都是非法的。这适用于该人已被法官还押,或者已被执法人员合法逮捕并知道或理应知道自己已被逮捕的情况。如果有人通过逃跑违反此规定,将被视为轻罪,可能导致最长一年的县监狱监禁。但是,如果逃跑涉及武力或暴力,并严重伤害了执法人员,则惩罚会更严厉,可能被判处两年至四年州监狱监禁,或最长一年的县监狱监禁。

(a)CA 刑法 Code § 836.6(a) 任何经本州任何法院的治安法官或法官还押至治安官、法警或其他警务机构羁押的人,此后从该羁押中逃脱或企图逃脱,均属非法。
(b)CA 刑法 Code § 836.6(b) 任何已被任何执法人员合法逮捕,且知道或通过合理注意应已知道其已被逮捕的人,此后从该执法人员处逃脱或企图逃脱,均属非法。
(c)CA 刑法 Code § 836.6(c) 任何违反 (a) 款或 (b) 款规定的人,犯有轻罪,可处县监狱监禁,最长不超过一年。但是,如果逃脱或企图逃脱是使用武力或暴力,且该人直接导致执法人员严重身体伤害,则该人应处州监狱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或处县监狱监禁,最长不超过一年。

Section § 83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允许私人在特定条件下无需逮捕令即可实施逮捕。首先,如果某人当着逮捕者的面实施犯罪,则可以被逮捕。其次,如果个人知道某人犯下了重罪(例如重罪),即使该重罪不是在其面前实施的,也可以对其进行逮捕。最后,如果重罪确实已经发生,并且有充分理由相信特定人员是责任人,则可以进行逮捕。

私人可以逮捕他人:
1. 对于在其面前实施或企图实施的公共犯罪。
2. 当被逮捕人已犯重罪,即使不在其面前。
3. 当重罪确已发生,且他有合理理由相信被逮捕人已实施该重罪。

Section § 8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治安法官(一种法官)口头指示警官或公民逮捕那些正在他们面前实施或企图实施犯罪的人。

治安法官可以口头命令执法人员或私人逮捕任何在其在场时正在实施或企图实施公共犯罪的人。

Section § 839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逮捕某人,并且认为需要帮助,你可以要求附近的人协助你进行逮捕。

任何进行逮捕的人,可以口头召集其认为必要的尽可能多的人,以协助其进行逮捕。

Section § 840

Explanation
在加州,警察可以在任何时间,白天或晚上,逮捕犯有重罪的人。然而,对轻罪或违规行为的逮捕通常不允许在晚上10点到早上6点之间进行。例外情况包括:逮捕发生在公共场所;在特定条件下没有逮捕令的逮捕;如果该人已经因另一次合法逮捕而被拘留;或者有逮捕令因充分理由指定可以在任何时间执行。
对犯有重罪的逮捕可以在任何一天、任何时间进行。除非出现以下情况,否则对犯有轻罪或违规行为的逮捕不能在任何一天的晚上10点到次日早上6点之间进行:
(1)CA 刑法 Code § 840(1) 根据第836条或第837条规定,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进行逮捕。
(2)CA 刑法 Code § 840(2) 逮捕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的。
(3)CA 刑法 Code § 840(3) 逮捕是在该人因另一次合法逮捕而被拘留时进行的。
(4)CA 刑法 Code § 840(4) 逮捕是根据逮捕令进行的,该逮捕令经充分理由证明,指示可以在白天或晚上的任何时间执行。

Section § 84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捕,逮捕人必须告知他们正在被捕、被捕的原因以及逮捕人是谁。但是,如果被捕人正在实施犯罪、犯罪后立即被追捕或正在逃跑,则无需告知。如果被捕人询问,逮捕人必须告知他们因何罪名被捕。

逮捕人必须告知被捕人其逮捕意图、逮捕原因以及逮捕权限,但逮捕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捕人正在实施或企图实施犯罪,或被捕人在犯罪后被立即追捕,或在逃跑后被追捕的除外。
逮捕人必须应其逮捕的被捕人的要求,告知被捕人其被捕所涉罪名。

Section § 8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执法人员向被捕者或潜在被告分享受害者或证人的联系方式,除非特定法律或宪法另有要求。 但它允许被告及其律师通过法律证据开示程序获取辩护所需的必要信息。此外,如果律师为了客户的辩护需要,也可以获取受害者或证人的联系方式。 法律还规定,事故报告必须根据相关的车辆法律予以发布。

Section § 842

Explanation
警官可以合法地逮捕持有逮捕令的人,即使警官在逮捕时身上没有实际的逮捕令。但是,如果被捕者要求查看,警官必须尽快向他们出示逮捕令。

Section § 843

Explanation
如果警察持有逮捕令试图逮捕某人,而该人试图逃跑或积极反抗,警察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来完成逮捕。

Section § 8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有人被逮捕,无论是私人因重罪逮捕,还是警务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逮捕,他们都被允许破门而入进入嫌疑人所在或可能在的地方。这只有在他们首先要求进入并解释了他们为何想要进入的情况下才能发生。

为实施逮捕,如果罪行是重罪,私人,以及在所有情况下,警务人员,在要求进入并说明了要求进入的目的后,可以破门或破窗进入被逮捕人所在之处,或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被逮捕人所在之处的房屋。

Section § 8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为了执行逮捕而合法进入一所房子,但被困在里面需要自救,他们可以破门或破窗。同样,如果一名警官需要帮助一个进入房子协助逮捕但也被困住的人,警官也可以破门而入。

任何为执行逮捕而合法进入房屋的人,如果被拘禁在内,为解救自己而有必要时,可以破开该房屋的门或窗。警官在为解救一名协助其合法进入房屋执行逮捕并被拘禁在内的人而有必要时,也可以这样做。

Section § 84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逮捕,实施逮捕的人可以拿走被逮捕人身上携带的任何危险武器。这些武器随后必须移交给被逮捕人将被带到其面前的法官。

Section § 84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私人因公罪逮捕某人,必须迅速将此人移交给法官或执法人员。如果执法人员进行逮捕,且该逮捕是合法的,或者他们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逮捕是合法的,则不会因非法逮捕或非法拘禁而被起诉。这种保护也适用于逮捕是基于合理的重罪指控,或遵循了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法律程序的情况。

(a)CA 刑法 Code § 847(a) 逮捕他人实施公罪的私人,必须毫不迟延地将被捕者带到治安法官面前,或将其移交给执法人员。
(b)CA 刑法 Code § 847(b) 对于第830.8条(a)款或(d)款所述的任何执法人员或联邦刑事调查员或执法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事,因以下任何情况下的逮捕而产生的非法逮捕或非法拘禁,不承担民事责任,且不产生诉讼事由:
(1)CA 刑法 Code § 847(b)(1) 该逮捕是合法的,或执法人员在逮捕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逮捕是合法的。
(2)CA 刑法 Code § 847(b)(2) 该逮捕是根据对被捕者实施重罪的合理指控而进行的。
(3)CA 刑法 Code § 847(b)(3) 该逮捕是根据第142条、第837条、第838条或第839条的要求进行的。

Section § 8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在其他州获得保释的人来到加州的情况。保释金担保人可以申请逮捕令,但治安法官必须确保有充分理由相信此人是逃犯。治安法官会通知地方检察官,并确保逃犯了解自己的权利。

这项法律特别保护在加州合法进行性或生殖保健的个人,即使这些行为在保释地州是非法的。在这种情况下,不会签发逮捕令。此外,如果保释金担保人未经适当命令就逮捕了涉及此类罪行的人,他们可能会面临执照处罚和罚款。

处罚包括未经授权逮捕的5,000美元罚款,以及被错误拘留者起诉保释金担保人的权利。其目的是保护那些参与合法生殖和性别肯定护理的人免受惩罚。

(a)CA 刑法 Code § 847.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某人在另一州获得保释,逃脱保释,并身处本州,该逃犯的保释金担保人或提供保释的其他人员,可向逃犯所在县的治安法官提交一份宣誓书,说明逃犯的姓名和下落、被指控或被定罪的罪行、时间和地点,以及逃犯违反保释条款的具体情况,并可请求签发逮捕逃犯的逮捕令,以及在听证后签发一项命令,授权宣誓人将逃犯送回其逃脱保释的司法管辖区。治安法官可要求提供其认为解决该问题所需的额外宣誓证据。如果治安法官认定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指控为逃犯的人确系逃犯,治安法官可签发逮捕该人的逮捕令。治安法官应将此行动通知地方检察官,并指示地方检察官调查此案并确定事实。当逃犯根据逮捕令被带到治安法官面前时,治安法官应设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告知逃犯其在听证会上获得律师帮助和提供证据的权利。治安法官可在听证前允许逃犯保释。地方检察官应出席听证会。如果听证后,治安法官根据证据确信该人是逃犯,治安法官可签发命令,授权宣誓人将逃犯送回其逃脱保释的司法管辖区。
(b)CA 刑法 Code § 847.5(b) 如果被指控的罪行或定罪是违反另一州法律,该法律授权对实施、接受、支持或协助实施或接受性或生殖保健(包括但不限于堕胎、避孕或性别肯定护理)的个人处以刑事处罚,且该性或生殖保健在本州法律下是合法的,无论接受者身在何处,治安法官均不得签发逮捕该个人的逮捕令。
(c)CA 刑法 Code § 847.5(c) 根据第1299.02条(a)款授权逮捕、拘留或逮捕在另一州获得保释的逃犯的保释金担保人或人员,如果其在没有治安法官命令的情况下,拘留了在另一州获得保释的逃犯,且该逃犯被指控的罪行或定罪是违反另一州法律,该法律授权对实施、接受、支持或协助实施或接受堕胎、避孕、生殖护理或性别肯定护理的个人处以刑事处罚,且该堕胎、避孕、生殖护理或性别肯定护理在本州法律下是合法的,无论接受者身在何处,则该保释金担保人或人员不符合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11.3章(自第7512条起)或《保险法典》第1800条颁发的执照的资格,并应丧失根据这些法律已获得的任何执照。
(d)CA 刑法 Code § 847.5(d) 因违反(b)款规定而被保释代理人拘留的人,可在诉讼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对保释金担保人及保释公司提起并进行民事诉讼,要求禁令、金钱或其他适当的救济。
(e)CA 刑法 Code § 847.5(e) 为在另一州获得保释的逃犯提供保释的保释金担保人或其他人员,如果其在未根据本条规定签发的命令下拘留该逃犯,则构成违规行为,可处以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

Section § 848

Explanation
如果警官持逮捕令逮捕某人,他们必须遵循逮捕令中的指示,或遵守法律关于如何处理被捕人员的规定。

Section § 84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被捕,通常必须迅速将其带到治安法官面前,并提交一份详细说明指控的控告书。

然而,如果证据不足以提出指控,或者逮捕仅仅是因为醉酒、受药物影响,或因需要医疗治疗或社会服务等其他特定情况,且无需进一步法律行动,警官可以将其释放。

如果在特定条件下被释放,该逮捕将被记录为拘留,而非逮捕。

(a)CA 刑法 Code § 849(a) 当警官或私人进行无证逮捕时,被捕者(如果未获其他方式释放)应在不必要的延迟下,被带到犯罪可审理地所在县的最近或最易接触的治安法官面前,并应向治安法官提交一份说明对被捕者指控的控告书。
(b)CA 刑法 Code § 849(b) 警官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将被无证逮捕的人从羁押中释放,而不是将其带到治安法官面前:
(1)CA 刑法 Code § 849(b)(1) 警官确信没有充分理由对被捕者提出刑事控告。
(2)CA 刑法 Code § 849(b)(2) 被捕者仅因醉酒被捕,且无需进一步诉讼。
(3)CA 刑法 Code § 849(b)(3) 被捕者仅因受控物质或药物影响被捕,且该人已被送往机构或医院接受治疗,无需进一步诉讼。
(4)CA 刑法 Code § 849(b)(4) 被捕者因受酒精或药物影响驾驶被捕,且该人已被送往医院接受医疗治疗,该治疗禁止立即将其带到治安法官面前。
(5)CA 刑法 Code § 849(b)(5) 被捕者被捕后被送往医院或其他紧急护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治疗共发物质使用障碍的机构,进行精神健康评估和治疗,且无需进一步诉讼。
(6)CA 刑法 Code § 849(b)(6) 被捕者被捕后被送交或转介至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医疗护理、酒精或物质使用障碍治疗、心理咨询或就业培训和教育等服务的公共卫生或社会服务组织,该组织同意接受送交或转介,且无需进一步诉讼。
(c)CA 刑法 Code § 849(c) 根据(b)款第(1)、(3)、(5)或(6)项释放的人的逮捕记录应包含释放记录。此后,该逮捕不应被视为逮捕,而仅视为拘留。

Section § 849.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逮捕后被释放,且未被正式指控犯罪,则其逮捕记录应显示其已被释放。此后,这种情况仅被视为拘留,而非实际逮捕。

Section § 8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逮捕令的电报或电子副本可以发送给执法人员,并且与原始文件具有相同的效力,这意味着执法人员可以像处理原始逮捕令一样据此采取行动。

它还规定,逮捕令摘要必须包含逮捕令编号、控罪、签发法院、涉事人姓名等详细信息,以及如果涉及轻罪,该逮捕令是否获准夜间执行。

如果一个人已经因其他指控被羁押,并且收到了一份新的逮捕令,执法人员必须向该人提供逮捕令副本,并告知他们要求快速审判或处理违反《车辆法》相关事宜的权利。

(a)CA 刑法 Code § 850(a) 逮捕令的电报副本或逮捕令摘要可通过电报、电传或任何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给一名或多名执法人员,该副本或摘要在任何执法人员手中均具有同等效力,且该执法人员应据此以相同方式行事,犹如其持有由治安法官或签发机关或机构签发的原始逮捕令。
(b)CA 刑法 Code § 850(b) 除第1549.2条中关于州长引渡令的另有规定外,本文所指的逮捕令摘要应包含以下信息:逮捕令编号、控罪、签发法院或机构、涉事人的姓名、地址和描述、保释金、签发治安法官或机构的名称,并且如果所控罪行是轻罪,该逮捕令是否已获准夜间执行。
(c)CA 刑法 Code § 850(c) 当书面逮捕令、电报逮捕令或逮捕令摘要的涉事人因另一项指控而被羁押时,羁押警官应在收到任何此类逮捕令或摘要存在的信息后立即获取并向涉事人递交逮捕令或摘要的书面副本,并应告知其在适用情况下根据第1381条享有的要求快速审判的权利,以及根据第858.7条享有的与违反《车辆法》相关的权利。

Section § 851

Explanation
警官在发送逮捕令的电报副本或摘要时,必须做几件事:首先,他们必须证明这些副本是准确的。其次,他们必须在发送该副本的电报局存档一份逮捕令副本。最后,他们需要退还原件,并附上他们根据该逮捕令采取了哪些行动的详细说明。

Section § 851.5

Explanation

在加州,当某人被捕后,除非身体上不可能,否则在被捕后三小时内,他们有权拨打至少三通电话。如果是在本地通话区域内,这些电话是免费的。被捕者可以打电话给律师、保释金担保人或亲属。警察局必须在显眼位置张贴关于这些权利的告示。

如果被捕者是监护父母,他们可以再打两通电话来安排子女的照护。同样,如果是在本地通话区域内,这些电话是免费的。告示牌必须用英文和该地区大量人口使用的任何语言书写。

这些权利无论移民身份如何都受到保障,警官不得监听与律师的通话。警官仍必须告知被捕者其获得法律顾问的权利。侵犯这些权利属于轻罪。

(a)Copy CA 刑法 Code § 851.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851.5(a)(1) 被登记入册后,除非身体上不可能,否则不迟于被捕后三小时,被捕者有权拨打至少三通已完成的电话,如分节 (b) 所述。
(2)CA 刑法 Code § 851.5(a)(2) 如果电话是打给本地通话区域内的电话号码,被捕者有权免费拨打至少三通电话;如果是在本地通话区域以外,则费用自理。
(b)CA 刑法 Code § 851.5(b) 在任何警察机构或被捕者被拘留的地点,应在显眼位置张贴一块以粗体大写字母显示以下信息的告示牌:
被捕者有权在本地通话区域内免费拨打电话,或在本地通话区域以外自费拨打电话,打给以下三类人员中的任意三位:
(1)CA 刑法 Code § 851.5(1) 其选择的律师,或者,如果他或她没有资金,则为公共辩护人或法院指派协助贫困者的其他律师,其电话号码应予公布。此电话不得被监听、窃听或录音。
(2)CA 刑法 Code § 851.5(2) 保释金担保人。
(3)CA 刑法 Code § 851.5(3) 亲属或其他人。
(c)CA 刑法 Code § 851.5(c) 被捕后应尽快,但除非身体上不可能,不迟于被捕后三小时,逮捕或登记入册的警官应询问被捕者是否是负责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父母。逮捕或登记入册的警官应告知负责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父母的被捕者,他或她有权并可以要求拨打两通额外电话,如果电话是打给本地通话区域内的电话号码,则无需付费;如果是在本地通话区域以外,则费用自理,打给亲属或其他人,目的是在父母不在时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照护。
(d)CA 刑法 Code § 851.5(d) 在任何警察机构或被捕者被拘留的地点,应在显眼位置张贴一块以粗体大写字母显示以下信息的告示牌:
被捕者,如果他或她是负责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父母,有权在本地通话区域内拨打两通额外电话,或在本地通话区域以外自费拨打电话,目的是在父母不在时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照护。
(e)CA 刑法 Code § 851.5(e) 这些电话应在提出请求后立即提供,或尽快提供。
(f)CA 刑法 Code § 851.5(f) 根据分节 (b) 和 (d) 张贴的告示牌,应以英文和任何由大量公众使用的非英文语言进行指定通知,如《政府法典》第 7296.2 节所规定,这些公众由该警察机构或拘留地点提供服务。
(g)CA 刑法 Code § 851.5(g) 本节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论被捕者的移民身份如何,都应予以执行。
(h)CA 刑法 Code § 851.5(h) 本规定不应废除执法人员告知嫌疑人其律师权或任何其他权利的义务。
(i)CA 刑法 Code § 851.5(i) 任何故意剥夺被捕者本节所赋予的任何权利的公职人员或雇员,犯有轻罪。

Section § 851.6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特定情况下被捕但随后在没有正式指控的情况下获释,你将收到一份证明,说明这是一次拘留,而非逮捕。这份证明由释放你的警官或其上级签署。如果你获释后没有被起诉,逮捕你的机构必须签发这份证明。

司法部长决定这份证明的样式和包含的信息。此外,任何关于你被捕的记录都将从官方记录中删除,并替换为“拘留”一词。这有助于确保该事件不会被错误地记录为逮捕。

(a)CA 刑法 Code § 851.6(a) 在任何人根据第849条(b)款第(1)、(3)或(5)项被捕并获释的案件中,该人应获得一份由释放警官或其上级警官签署的证明,将该行为描述为一次拘留。
(b)CA 刑法 Code § 851.6(b) 在任何人被捕并获释,且未提起指控其犯罪的控告书的案件中,该人应获得由逮捕其的执法机构签发的一份证明,将该行为描述为一次拘留。
(c)CA 刑法 Code § 851.6(c) 司法部长应规定该证明的格式和内容。
(d)CA 刑法 Code § 851.6(d) 任何将该行为称为逮捕的提述应从逮捕机构和司法部的逮捕记录中删除。此后,该行为的任何记录均应将其称为拘留。

Section § 851.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在未成年时因轻罪或重罪被传唤或逮捕,如果他们被释放、指控被撤销或被宣告无罪,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封存其记录。一旦记录被封存,这些事件就被视为从未发生过,该未成年人可以合法地声称它们没有发生。

这适用于过去和未来的案件,但不包括某些罪行,例如根据特定法典要求登记的罪行或涉及车辆违规的罪行。

封存的记录可用于诽谤案件,或由检察官为履行在刑事案件中披露证据的法律义务而查阅,但少年法庭会界定查阅的范围。

(a)CA 刑法 Code § 851.7(a) 任何人在未成年时,无论有无逮捕令,因轻罪或重罪被传唤或逮捕,可在未成年期间或成年后,向诉讼程序发生的法院,或若无法院诉讼程序,则向传唤或逮捕发生地管辖法院申请封存案件记录,包括任何传唤、逮捕和拘留记录,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刑法 Code § 851.7(a)(1) 该人根据第849条(b)款第(1)项获释。
(2)CA 刑法 Code § 851.7(a)(2) 对该人的诉讼程序被驳回,或该人被释放,未被定罪或裁决。
(3)CA 刑法 Code § 851.7(a)(3) 该人被宣告无罪。
(b)CA 刑法 Code § 851.7(b) 如果法院认定申请人符合(a)款规定的救济条件,则应发布命令批准所请求的救济。此后,该案件的传唤、逮捕、拘留和任何进一步的诉讼程序应被视为未曾发生,申请人可以相应地回答任何与其发生有关的问题。
(c)CA 刑法 Code § 851.7(c) 本条适用于本条生效日期之前以及之后发生的逮捕和任何进一步的诉讼程序。
(d)CA 刑法 Code § 851.7(d)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25条被羁押的任何人,也不适用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81条范围内的任何案件,除非在认定不适合少年法庭审理或其他情况下,案件中存在未导致定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如果存在未导致定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且该程序在其他方面属于本条范围,则本条适用于该刑事诉讼程序。
(e)CA 刑法 Code § 851.7(e)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罪行的逮捕和任何进一步的诉讼程序:
(1)CA 刑法 Code § 851.7(e)(1) 根据第290条要求登记的罪行。
(2)CA 刑法 Code § 851.7(e)(2)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自第11000条起)的罪行。
(3)CA 刑法 Code § 851.7(e)(3) 根据《车辆法典》或任何与车辆操作、停车、停放或驻车有关的地方条例的罪行。
(f)CA 刑法 Code § 851.7(f) 在任何基于诽谤的诉讼或程序中,法院在证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命令开启根据本条封存的任何记录并作为证据采纳。这些记录应保密,仅供法院、陪审团、当事人、当事人律师以及经法院授权查阅的任何其他人查阅。在诉讼或程序中的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命令封存这些记录。
(g)Copy CA 刑法 Code § 851.7(g)
(1)Copy CA 刑法 Code § 851.7(g)(1) 检察官可以查阅、检查或使用根据本条封存的记录,以履行在刑事案件中向被告披露有利或开脱罪责证据的法定或宪法义务,如果检察官有理由相信查阅该记录对于履行披露义务是必要的。为此目的查阅封存记录信息的请求,包括检察官认为查阅记录中的信息可能对于履行披露义务是必要的理由以及需要记录的日期,应由检察官提交给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应审查检察官提及的为履行披露义务所必需的案件档案和记录,以及封存记录所有人提交的任何答复。法院应在审查相关记录后,确定查阅特定封存记录或其部分对于检察官履行披露义务是必要的,并在此范围内批准检察官的请求。如果少年法庭批准检察官的请求,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对根据本款查阅、检查和使用封存记录信息的适当限制,以保护被查阅封存记录者的保密性。根据本款允许披露信息不影响该信息在刑事或少年诉讼程序中是否可采纳。本款不施加任何检察官已不存在的证据开示义务。
(2)CA 刑法 Code § 851.7(g)(2) 本款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条属于少年法庭管辖范围内的少年案件档案。
(h)CA 刑法 Code § 851.7(h) 本条适用于任何案件,如果某人在实施本条所适用的犯罪时未满21岁,且该犯罪发生于1973年3月7日之前。

Section § 85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被捕但未被正式起诉的人,如果他们事实无罪,可以请求警方和检察官销毁他们的逮捕记录。如果请求获准,记录将被封存三年,然后永久销毁。首先,当事人必须向逮捕机构提交申请,并通知检察官。如果这项初步请求被拒绝或未在特定时间内得到回应,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上诉。

如果法院认定当事人事实无罪,它将下令封存和销毁记录。法院程序依赖于证明事实无罪的证据,当事人首先需要证明没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们犯了罪。如果成功,举证责任将转移给检方,由检方证明情况并非如此。这项法律也适用于指控被驳回或当事人被宣告无罪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记录被销毁,就如同逮捕从未发生过一样,当事人可以如实声明他们从未被捕。这项法律不适用于轻微违规行为,并且存在例外情况,特别是如果存在与逮捕相关的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

(a)CA 刑法 Code § 851.8(a)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已被逮捕但尚未提交指控书,被捕者可以向对该罪行拥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申请销毁其逮捕记录。申请书副本应送达对该罪行拥有管辖权的县或市的检察官。对该罪行拥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在认定被捕者事实无罪后,应在检察官的同意下,将其逮捕记录以及根据本条寻求救济的申请书封存三年,自逮捕之日起计算,此后销毁其逮捕记录和申请书。对该罪行拥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应 通知司法部,以及任何逮捕申请人或参与逮捕申请人(因本款规定被认定事实无罪的罪行)的执法机构,告知其逮捕记录的封存及其原因。司法部和任何收到通知的执法机构应立即将其逮捕记录和封存通知封存三年,自逮捕之日起计算,此后销毁其逮捕记录和封存通知。对该罪行拥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和司法部应要求销毁他们已提供给任何地方、州或联邦机构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的任何逮捕记录。加利福尼亚州内收到该请求的每个机构、个人或实体应销毁其逮捕记录和该请求,除非本条另有规定。
(b)CA 刑法 Code § 851.8(b) If, after receipt by both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y and the prosecuting attorney of a petition for relief under subdivision (a),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y and prosecuting attorney do not respond to the petition by accepting or denying the petition within 60 days after the running of the relevant statute of limitations or within 60 days after receipt of the petition in cases where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has previously lapsed, then the petition shall be deemed to be denied. In any case where the petition of an arrestee to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y to have an arrest record destroyed is denied, petition may be made to the superior court that would have had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over the matter. A copy of the petition shall be served on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y and the prosecuting attorney of the county or city having jurisdiction over the offense at least 10 days prior to the hearing thereon. The prosecuting attorney and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y through the district attorney may present evidence to the court at the hearing. Notwithstanding Section 1538.5 or 1539, any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factual innocence made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may be heard and determined upon declarations, affidavits, police reports, or any other evidence submitted by the parties which is material, relevant, and reliable. A finding of factual innocence and an order for the sealing and destruction of records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shall not be made unless the court finds that no reasonable cause exists to believe that the arrestee committed the offense for which the arrest was made. In any court hearing to determine the factual innocence of a party, the initial burden of proof shall rest with the petitioner to show that no reasonable cause exists to believe that the arrestee committed the offense for which the arrest was made. If the court finds that this showing of no reasonable cause has been made by the petitioner, then the burden of proof shall shift to the respondent to show that a reasonable cause exists to believe that the petitioner committed the offense for which the arrest was made. If the court finds the arrestee to be factually innocent of the charges for which the arrest was made, then the court shall order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y having jurisdiction over the offense,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any law enforcement agency which arrested the petitioner or participated in the arrest of the petitioner for an offense for which the petitioner has been found factually innocent under this section to seal their records of the arrest and the court order to seal and destroy the records, for three years from the date of the arrest and thereafter to destroy their records of the arrest and the court order to seal and destroy those records. The court shall also order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y having jurisdiction over the offense and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to request the destruction of any records of the arrest which they have given to any local, state, or federal agency, person or entity. Each state or local agency, person or entity within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receiving such a request shall destroy its records of the arrest and the request to destroy the records,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is section. The court shall give to the petitioner a copy of any court order concerning the destruction of the arrest records.
(c)CA 刑法 Code § 851.8(c) In any case where a person has been arrested, and an accusatory pleading has been filed, but where no conviction has occurred, the defendant may, at any time after dismissal of the action, petition the court that dismissed the action for a finding that the defendant is factually innocent of the charges for which the arrest was made. A copy of the petition shall be served on the prosecuting attorney of the county or city in which the accusatory pleading was filed at least 10 days prior to the hearing on the petitioner’s factual innocence. The prosecuting attorney may present evidence to the court at the hearing. The hearing shall be conducted as provided in subdivision (b). If the court finds the petitioner to be factually innocent of the charges for which the arrest was made, then the court shall grant the relief as provided in subdivision (b).
(d)CA 刑法 Code § 851.8(d) In any case where a person has been arrested and an accusatory pleading has been filed, but where no conviction has occurred, the court may, with the concurrence of the prosecuting attorney, grant the relief provided in subdivision (b) at the time of the dismissal of the accusatory pleading.
(e)CA 刑法 Code § 851.8(e) Whenever any person is acquitted of a charge and it appears to the judge presiding at the trial at which the acquittal occurred that the defendant was factually innocent of the charge, the judge may grant the relief provided in subdivision (b).
(3)CA 刑法 Code § 851.8(e)(3) 如果诉讼当事人未另行上诉,本款所指的任何属于高等法院上诉庭判决的裁决,应由总检察长上诉。
(p)CA 刑法 Code § 851.8(p) 根据 (b)、(c)、(d) 或 (e) 款作出的法院判决,适用以下上诉途径:
(1)CA 刑法 Code § 851.8(p)(1) 在重罪案件中,上诉至上诉法院。
(2)CA 刑法 Code § 851.8(p)(2) 在轻罪案件中,或在未提交控诉书的案件中,上诉至高等法院上诉庭。

Section § 851.8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被判无罪,并且法官认为他们确实是无辜的,法官可以下令封存所有与该案件相关的记录,包括任何逮捕或拘留记录。这可以由案件的任何一方或法院主动提出,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一旦记录被封存,该人就可以合法地声称自己没有因该指控被捕,也没有被判有罪。

Section § 851.8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被判有罪,但后来被发现确实无辜,法官必须封存所有相关记录,例如逮捕或拘留记录。这可以通过在法庭上提出请求来完成,并且所有相关人员都必须得到通知。一旦记录被封存,该人就可以合法地声明他们从未因该罪行被逮捕或定罪。法院还将告知他们关于因被错误定罪而可能获得的赔偿,以及提出此类索赔的任何截止日期。

凡一人被判某项指控有罪,且该定罪基于认定该人对该指控事实无罪而被撤销,法官应根据案件任何一方或法院的书面或口头动议,并通知案件所有当事人,命令封存该案件的记录,包括任何逮捕或拘留记录。若作出此项命令,法院应向被告提供该命令的副本,并告知被告此后他或她可以声明他或她未因该指控被逮捕,未因该指控被定罪,且他或她被法院认定对该指控无罪。法院还应告知被告,根据第3部分第6章第5章(自第4900条起)的规定,错误定罪者可获得赔偿,以及提出这些索赔的时限。

Section § 851.87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捕但在指控提出前成功完成了转处计划,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封存他们的逮捕记录。这意味着逮捕记录不能用于影响他们的就业或福利,除非是申请警务人员职位。司法部仍会为警务人员申请披露逮捕记录,并且执法机构可以访问这些封存的记录。完成该计划的人可以合法地声明他们未因该指控被捕。

(a)Copy CA 刑法 Code § 851.87(a)
(1)Copy CA 刑法 Code § 851.87(a)(1) 在任何人被捕并成功完成由检察官管理的诉前转处计划以代替提起指控书的情况下,该人可以向本应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申请发布命令,以封存与逮捕相关的记录,并且法院可以按照第851.92节的规定命令封存这些记录。申请书副本应送达对该罪行具有管辖权的县或市的执法机构和检察官,他们可以在收到申请书后60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法院可以在执法机构和检察官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不少于60天后审理该事项。检察官和执法机构可以通过检察官在听证会上向法院提交证据。
(2)CA 刑法 Code § 851.87(a)(2) 如果命令已发出,法院应将命令副本交给该人,并告知该人此后可以声明他或她未因该指控被捕。
(3)CA 刑法 Code § 851.87(a)(3)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该人可以在回答任何关于其过往犯罪记录的问题时表明其未被捕。
(4)CA 刑法 Code § 851.87(a)(4) 受(b)和(c)款的约束,未经该人许可,与逮捕相关的记录不得以任何可能导致拒绝任何就业、福利或证书的方式使用。
(b)CA 刑法 Code § 851.87(b) 应告知该人,无论其是否成功完成该计划,司法部在响应任何警务人员职位申请请求时,仍应披露该逮捕记录;并且,尽管有(a)款规定,本节不免除该人在响应任何警务人员职位(如第830节所定义)的任何问卷或申请中包含的任何直接问题时披露逮捕记录的义务。
(c)CA 刑法 Code § 851.87(c) 应告知该人,根据本节发出的封存与逮捕相关记录的命令,不影响刑事司法机构访问和使用这些封存记录以及关于封存逮捕的信息的能力,如第851.92节所述。
(d)CA 刑法 Code § 851.87(d) 在本节中,“诉前转处”是指由检察官向某人提供的、代替或在法院提起指控书之前(如第950节所规定)的免于起诉的转处。

Section § 851.90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某人成功完成药物转处或延期判决计划,法官可以命令封存其逮捕记录。这意味着该人可以合法地声明他们未因该指控被捕,但申请担任治安官时除外,此时需要完全披露。未经本人同意,封存的逮捕记录不得用于拒绝就业或福利,但刑事司法机构仍可查阅这些记录。

(a)Copy CA 刑法 Code § 851.90(a)
(1)Copy CA 刑法 Code § 851.90(a)(1) 凡是根据第1000.5条由高等法院管理的药物转处计划被转处,或根据第1000条或第1000.8条被准许进入延期判决计划的人,如果成功完成该计划,法官可根据案件中任何一方的书面或口头动议,或根据法院的自行动议,并在通知案件所有当事方后,命令将与该逮捕相关的记录按第851.92条所述予以封存。
(2)CA 刑法 Code § 851.90(a)(2) 如果命令已作出,法院应向被告提供一份命令副本,并告知被告此后他或她可以声明他或她未因该指控被捕。
(3)CA 刑法 Code § 851.90(a)(3)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被告在回答任何关于被告过往犯罪记录的问题时,可以表明被告未因该罪行被捕或被准予法定授权的药物转处或延期判决。
(4)CA 刑法 Code § 851.90(a)(4) 受(b)和(c)款的约束,与因成功完成法定授权的药物转处或延期判决计划而导致的逮捕相关的记录,未经被告许可,不得以任何可能导致拒绝任何就业、福利或证书的方式使用。
(b)CA 刑法 Code § 851.90(b) 应告知被告,无论被告是否成功完成法定授权的药物转处或延期判决计划,司法部在回应任何治安官职位申请请求时,应披露案件所依据的逮捕;并且,尽管有(a)款的规定,本条不免除被告在回答任何治安官职位(如第830条所定义)的问卷或申请中包含的任何直接问题时披露该逮捕的义务。
(c)CA 刑法 Code § 851.90(c) 应告知被告,无论被告是否成功完成法定授权的药物转处或延期判决计划,根据本条作出的封存与逮捕相关记录的命令,不影响刑事司法机构访问和使用这些封存记录以及关于封存逮捕的信息的能力,如第851.92条所述。

Section § 851.91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被捕但未被定罪的人向法院申请封存其逮捕记录,这意味着该逮捕将被视为从未发生过。要符合资格,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例如诉讼时效已过,或者指控已被驳回或推翻。但是,那些仍可能被指控、面临谋杀等严重指控或通过身份欺诈逃避当局的人不符合资格。

申请书必须正确且及时提交,并应包含有关逮捕的相关详细信息以及解释为何封存记录符合司法公正的理由。如果法院同意,记录将被封存,但仍存在需要披露逮捕记录的例外情况,例如某些工作或执照申请。

法院听证会将决定申请人是否有权封存其记录。如果获准,该逮捕将被视为未发生,但在特定情况下仍必须披露。

(a)CA 刑法 Code § 851.91(a) 因逮捕但未被定罪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封存其逮捕及相关记录,如第851.92条所述。
(1)CA 刑法 Code § 851.91(a)(1) 就本条而言,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逮捕未导致定罪:
(A)CA 刑法 Code § 851.91(a)(1)(A) 逮捕所依据的每项罪行的诉讼时效已过,且对逮捕所依据的罪行具有管辖权的市或县的检察官未根据该逮捕提起指控书。
(B)CA 刑法 Code § 851.91(a)(1)(B) 检察官已根据该逮捕提起指控书,但就所有指控而言,已发生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
(i)CA 刑法 Code § 851.91(a)(1)(B)(i) 未发生定罪,指控已被驳回,且该指控不得重新提起。
(ii)CA 刑法 Code § 851.91(a)(1)(B)(ii) 未发生定罪,且被捕者已被宣告无罪。
(iii)CA 刑法 Code § 851.91(a)(1)(B)(iii) 已发生定罪,但已在上诉中被撤销或推翻,所有上诉救济均已用尽,且该指控不得重新提起。
(2)CA 刑法 Code § 851.91(a)(2)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个人均无资格根据本条获得救济:
(A)CA 刑法 Code § 851.91(a)(2)(A) 他或她仍可能被指控犯有逮捕所依据的任何罪行。
(B)CA 刑法 Code § 851.91(a)(2)(B) 逮捕所依据的任何指控(如执行逮捕的执法机构所指明),或根据逮捕提起的指控书中的任何指控(如果已提起),是谋杀罪或其他无诉讼时效的罪行,除非该人已被宣告无罪或被认定事实无罪。
(C)CA 刑法 Code § 851.91(a)(2)(C) 申请人故意逃避执法部门对该逮捕的起诉工作,包括逃离逮捕发生地的管辖区。在案件以无定罪结案之前已裁决的拘捕令或未出庭情况的存在,不构成故意逃避。
(D)CA 刑法 Code § 851.91(a)(2)(D) 申请人通过从事身份欺诈故意逃避执法部门对该逮捕的起诉工作,且随后因该身份欺诈行为被指控犯罪。
(b)Copy CA 刑法 Code § 851.91(b)
(1)Copy CA 刑法 Code § 851.91(b)(1) 封存逮捕记录的申请书应:
(A)CA 刑法 Code § 851.91(b)(1)(A) 经核实。
(B)CA 刑法 Code § 851.91(b)(1)(B) 提交至根据逮捕提起指控书的法院;或者,如果未提起指控书,则提交至逮捕发生地市或县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法院。
(C)CA 刑法 Code § 851.91(b)(1)(C) 在申请听证会前至少15天提交。
(D)CA 刑法 Code § 851.91(b)(1)(D) 在申请听证会前至少15天,将副本送达逮捕发生地市或县的检察官以及执行逮捕的执法机构。
(E)CA 刑法 Code § 851.91(b)(1)(E) 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i)CA 刑法 Code § 851.91(b)(1)(E)(i) 申请人的姓名和出生日期。
(ii)CA 刑法 Code § 851.91(b)(1)(E)(ii) 寻求封存的逮捕日期。
(iii)CA 刑法 Code § 851.91(b)(1)(E)(iii) 逮捕发生的市和县。
(iv)CA 刑法 Code § 851.91(b)(1)(E)(iv) 执行逮捕的执法机构。
(v)CA 刑法 Code § 851.91(b)(1)(E)(v) 任何其他可从执行逮捕的执法机构获取的识别该逮捕的信息,或从根据逮捕提起指控书(如有)的法院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记录该逮捕的警方调查报告的案件编号,以及检察官审查该逮捕或检察官提起指控书的法院编号。
(vi)CA 刑法 Code § 851.91(b)(1)(E)(vi) 逮捕所依据的罪行;或者,如果根据逮捕提起指控书,则为指控书中的指控。
(vii)CA 刑法 Code § 851.91(b)(1)(E)(vii) 一份声明,说明申请人有权依法封存其逮捕记录;或者,如果申请人请求为维护司法公正而封存其逮捕记录,则说明批准该申请将如何维护司法公正,并附有申请人本人、其支持声明人或两者直接作出并核实的声明。
(2)CA 刑法 Code § 851.91(b)(2) 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因未能满足第(1)款所述的任何要求。
(3)Copy CA 刑法 Code § 851.91(b)(3)
(A)Copy CA 刑法 Code § 851.91(b)(3)(A) 司法委员会应提供表格,供根据本条申请封存其逮捕记录的人使用。申请表格应包含(b)款第(1)项要求包含在申请中的所有信息,应提供英文、西班牙文、中文、越南文和韩文版本,并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申请表格有其他语言版本以及可在互联网网站上获取其他语言版本的表格。这些表格应包含关于处理逮捕记录的其他方式的通知,包括根据第851.8条认定事实无罪以及根据第849.5条将逮捕视为拘留。
(B)Copy CA 刑法 Code § 851.91(b)(3)(A)(B)
(i)Copy CA 刑法 Code § 851.91(b)(3)(A)(B)(i) 羁押被捕者的场所应在被捕者获释时,应其请求,向被捕者提供司法委员会根据(A)项提供的表格。
(ii)CA 刑法 Code § 851.91(b)(3)(A)(B)(i)(ii) 羁押被捕者的场所应张贴包含以下信息的告示:“被捕但未被定罪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封存其逮捕及相关记录。申请表格可在互联网上获取或在本场所索取。”
(c)CA 刑法 Code § 851.91(c) 根据本条封存逮捕记录的申请可以作为一项权利获得批准,也可以为了司法公正而获得批准。
(1)CA 刑法 Code § 851.91(c)(1) 符合(a)款规定的救济条件的申请人,除非受第(2)项约束,否则有权作为一项权利要求封存其逮捕记录。
(2)Copy CA 刑法 Code § 851.91(c)(2)
(A)Copy CA 刑法 Code § 851.91(c)(2)(A) (i) 如果逮捕所依据的任何罪行(由实施逮捕的执法机构指明),或者如果已提起控告书,控告书中的任何指控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申请人仅在证明封存符合司法公正的情况下,方可封存其逮捕记录:
(I)CA 刑法 Code § 851.91(c)(2)(A)(I) 家庭暴力,如果申请人的记录显示出家庭暴力逮捕、定罪或两者兼有的模式。
(II) 虐待儿童,如果申请人的记录显示出虐待儿童逮捕、定罪或两者兼有的模式。
(III) 虐待老人,如果申请人的记录显示出虐待老人逮捕、定罪或两者兼有的模式。
(ii)CA 刑法 Code § 851.91(c)(2)(A)(ii) 就本项而言,“模式”指在至少一次其他定罪或逮捕之日起三年内,因不同事件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定罪,或五次或五次以上逮捕。
(B)CA 刑法 Code § 851.91(c)(2)(A)(B) 在确定根据本条封存逮捕记录是否符合司法公正时,法院可考虑任何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i)CA 刑法 Code § 851.91(c)(2)(A)(B)(i) 申请所涉及的逮捕给申请人造成的困难。
(ii)CA 刑法 Code § 851.91(c)(2)(A)(B)(ii) 关于申请人良好品格的声明或证据。
(iii)CA 刑法 Code § 851.91(c)(2)(A)(B)(iii) 关于逮捕的声明或证据。
(iv)CA 刑法 Code § 851.91(c)(2)(A)(B)(iv) 申请人的定罪记录。
(d)Copy CA 刑法 Code § 851.91(d)
(1)Copy CA 刑法 Code § 851.91(d)(1) 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听证会上,申请人、检察官以及通过检察官的逮捕机构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据。尽管有第1538.5条或第1539条的规定,听证会可根据声明、宣誓书、警方调查报告、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和地方刑事历史摘要信息的副本,或当事人提交的任何其他实质性、相关且可靠的证据进行审理和裁决。
(2)CA 刑法 Code § 851.91(d)(2) 申请人负有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有权作为一项权利封存其逮捕记录,或证明封存符合司法公正。如果法院认定申请人已履行其举证责任,则举证责任应转移给被申请人检察官。
(e)CA 刑法 Code § 851.91(e) 如果法院批准了本条规定的申请,法院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刑法 Code § 851.91(e)(1) 根据第13151条,向司法部提供一份处理报告,说明根据本条已批准救济。
(2)Copy CA 刑法 Code § 851.91(e)(2)
(A)Copy CA 刑法 Code § 851.91(e)(2)(A) 向申请人、检察官以及实施逮捕的执法机构发布书面裁定和命令,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B)CA 刑法 Code § 851.91(e)(2)(A)(B) 申请人的逮捕记录已被封存,逮捕被视为未发生,申请人可据此回答任何与已封存逮捕记录相关的问题,并且申请人免除因该逮捕而产生的所有处罚和不利影响,但第851.92条规定及以下情况除外:

Section § 851.92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在特定情况下封存个人逮捕记录的程序。当法院命令封存逮捕记录时,它会将该命令传达给包括被捕者、检察官和相关执法机构在内的各个实体。这些实体必须更新其记录,以反映逮捕记录已被封存,这包括在所有逮捕记录副本上清晰地标注“逮捕已封存”等字样。

司法部不应处理这些命令,这些命令也不应出现在指纹或刑事历史记录中。只有记录被封存的个人和刑事司法机构才能访问这些信息,任何非法传播都可能导致巨额罚款。法律定义了“逮捕记录”、“法院记录”和“刑事司法机构”等重要术语,以确保执行的清晰性。

(a)CA 刑法 Code § 851.92(a) 本节适用于根据第851.87、851.90、851.91、1000.4和1001.9节封存逮捕记录的情况。
(b)CA 刑法 Code § 851.92(b) 当法院发布封存逮捕记录的命令时,封存应按以下方式完成:
(1)CA 刑法 Code § 851.92(b)(1) 法院应提供命令副本和关于逮捕处置情况的报告,如下:
(A)CA 刑法 Code § 851.92(b)(1)(A) 发布命令后,法院应向其逮捕记录被封存的人以及检察官提供一份副本。
(B)CA 刑法 Code § 851.92(b)(1)(B) 发布命令后30天内,法院应将命令副本转交至实施逮捕的执法机构、参与逮捕的任何其他执法机构,以及管理包含被封存逮捕记录的本地刑事历史信息总摘要的执法机构。
(C)CA 刑法 Code § 851.92(b)(1)(C) 发布命令后30天内,法院应向司法部提供一份处置报告,表明已下令解除,并说明根据《刑法典》哪一节批准了该解除以及解除批准的日期。
(D)CA 刑法 Code § 851.92(b)(1)(D) 根据本款发出的封存命令不得转交司法部,以便纳入或标注在该部门的手动或电子指纹图像或刑事历史记录系统中。司法部收到的任何根据本款发出的封存命令不应由该部门处理。
(2)CA 刑法 Code § 851.92(b)(2) 逮捕记录应更新,如下:
(A)CA 刑法 Code § 851.92(b)(2)(A) 本地刑事历史信息摘要应在紧邻或位于被封存逮捕记录条目下方,包含一条注明“逮捕已封存”的附注,并提供法院发布命令的日期以及根据哪一节封存了逮捕记录。该附注应包含在所有逮捕记录的主副本中,无论是数字版还是其他形式。
(B)CA 刑法 Code § 851.92(b)(2)(B) 州刑事历史信息摘要应在紧邻或位于被封存逮捕记录条目下方,包含一条注明“逮捕救济已批准”的附注,并提供法院发布命令的日期以及根据《刑法典》哪一节批准了救济。该附注应包含在所有逮捕记录的主副本中,无论是数字版还是其他形式。
(3)CA 刑法 Code § 851.92(b)(3) 与被封存逮捕记录相关的警方调查报告,仅针对其逮捕记录被封存的人,应加盖“逮捕已封存:不得向刑事司法部门以外发布”的印章,并在印章旁注明逮捕记录被封存的日期以及根据哪一节封存。负责的当地执法机构应确保该附注包含在与被封存逮捕记录相关的警方调查报告的所有主副本中,无论是数字版还是其他形式。
(4)CA 刑法 Code § 851.92(b)(4) 与被封存逮捕记录相关的法院记录,仅针对其逮捕记录被封存的人,应加盖“逮捕已封存:不得向刑事司法部门以外发布”的印章,并在印章旁注明封存日期以及根据哪一节封存。该印章和附注应包含在所有与逮捕记录相关的主法院案卷中,无论是数字版还是其他形式。
(5)CA 刑法 Code § 851.92(b)(5) 根据本节封存的逮捕记录、警方调查报告和法院记录,除其逮捕记录被封存的人或刑事司法机构外,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刑事历史信息提供者之间披露信息。
(6)CA 刑法 Code § 851.92(b)(6) 尽管逮捕记录已被封存,刑事司法机构在其正常职责范围内,可以继续访问、向其他刑事司法机构提供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开法庭和未封存的法庭文件中讨论被封存的逮捕、被封存的逮捕记录、被封存的警方调查报告、被封存的法院记录以及与被封存逮捕相关的信息,其程度与逮捕记录未被封存时刑事司法机构被允许的程度相同。
(c)CA 刑法 Code § 851.92(c) 除非本节明确授权,刑事司法机构或其逮捕记录被封存的人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传播与被封存逮捕记录相关的信息,将面临每次违规不低于五百美元($500)且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民事罚款。该民事罚款可由市检察官、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执行。本款不限制任何现有的私人诉讼权。根据本节施加的民事罚款应与根据任何其他法律施加的民事救济或罚款累计。

Section § 85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司法部每月审查逮捕记录,并根据特定标准识别有资格获得“逮捕记录救济”的个人。这些标准包括:轻罪或某些重罪的逮捕,如果指控被驳回;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指控;或者该人完成了特定的转处计划。符合条件的逮捕将在刑事数据库中标记为“逮捕救济已授予”,这意味着这些逮捕被视为从未发生过,并且该人免除了与逮捕相关的处罚。但是,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在担任警官的就业方面,以及涉及枪支和公职的某些法律程序或情况。本节将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司法部必须每年公布获得救济的逮捕统计数据。

(a)Copy CA 刑法 Code § 851.93(a)
(1)Copy CA 刑法 Code § 851.93(a)(1) 每月,司法部应审查全州刑事司法数据库中的记录,并根据州刑事历史摘要库中的信息,识别符合第 (2) 款规定标准并有资格获得逮捕记录救济的人员。
(2)CA 刑法 Code § 851.93(a)(2) 如果逮捕发生在 1973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并且符合以下任何条件,则个人根据本节有资格获得救济:
(A)CA 刑法 Code § 851.93(a)(2)(A) 逮捕是针对轻罪,且指控已被驳回。
(B)CA 刑法 Code § 851.93(a)(2)(B) 逮捕是针对轻罪,没有迹象表明已启动刑事诉讼,自逮捕之日起至少已过一个日历年,且未发生定罪,或被捕者被宣告无罪,针对该逮捕所产生的任何指控。
(C)Copy CA 刑法 Code § 851.93(a)(2)(C)
(i)Copy CA 刑法 Code § 851.93(a)(2)(C)(i) 逮捕是针对 (ii) 款未描述的重罪,没有迹象表明已启动刑事诉讼,自逮捕之日起至少已过三个日历年,且未发生定罪,或被捕者被宣告无罪,针对该逮捕所产生的任何指控。
(ii)CA 刑法 Code § 851.93(a)(2)(C)(i)(ii) 如果逮捕是针对可判处州监狱八年或以上监禁的罪行,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判处八年或以上监禁的罪行,没有迹象表明已启动刑事诉讼,自逮捕之日起至少已过六年,且未发生定罪,或被捕者被宣告无罪,针对该逮捕所产生的任何指控。
(D)CA 刑法 Code § 851.93(a)(2)(D) 该人成功完成了与该逮捕相关的以下任何一项:
(i)CA 刑法 Code § 851.93(a)(2)(D)(i) 由检察官管理,代替提起控诉书的预立案转处计划,如第 851.87 条 (d) 款所定义。
(ii)CA 刑法 Code § 851.93(a)(2)(D)(ii) 根据第 1000.5 条由高等法院管理的毒品转处计划,或根据第 1000 条或 1000.8 条的延期判决计划。
(iii)CA 刑法 Code § 851.93(a)(2)(D)(iii) 根据第 1000.4 条的审前转处计划。
(iv)CA 刑法 Code § 851.93(a)(2)(D)(iv) 根据第 1001.9 条的转处计划。
(v)CA 刑法 Code § 851.93(a)(2)(D)(v) 第 6 编第 2.8 章(自第 1001.20 条起)、第 2.8A 章(自第 1001.35 条起)、第 2.81 章(自第 1001.40 条起)、第 2.9 章(自第 1001.50 条起)、第 2.9A 章(自第 1001.60 条起)、第 2.9B 章(自第 1001.70 条起)、第 2.9C 章(自第 1001.80 条起)、第 2.9D 章(自第 1001.81 条起)或第 2.92 章(自第 1001.85 条起)中描述的转处计划。
(b)Copy CA 刑法 Code § 851.93(b)
(1)Copy CA 刑法 Code § 851.93(b)(1) 如果相关信息存在于部门的电子记录中,部门应向根据 (a) 款识别的个人授予救济,无需当事人为此救济提出请愿或动议。
(2)CA 刑法 Code § 851.93(b)(2) 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应在紧邻或位于该人逮捕记录的条目下方,包含一条注明“逮捕救济已授予”的注释,列出部门授予救济的日期以及本节。此注释应包含在所有有逮捕记录的全州刑事数据库中。
(3)CA 刑法 Code § 851.93(b)(3) 除非 (d) 款另有规定,已授予逮捕救济的逮捕被视为未发生,已获得逮捕救济的人免除因该逮捕而产生的任何处罚和不利影响,并可相应地回答与该逮捕相关的任何问题。
(c)CA 刑法 Code § 851.93(c) 每月,部门应以电子方式向对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提交通知,告知法院在该管辖区内已提起诉讼且根据本节获得救济的所有案件。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对于法院根据《政府法典》第 68152 条保留的任何记录,除非 (d) 款另有规定,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披露根据本节获得救济的逮捕信息,除非是获得逮捕救济的人或第 851.92 条定义的刑事司法机构。
(d)CA 刑法 Code § 851.93(d) 根据本节授予的救济受以下所有条件的约束:
(1)CA 刑法 Code § 851.93(d)(1) 逮捕救济不免除个人在作为和平官员(如第 830 条所定义)的就业问卷或申请中包含的直接问题时披露逮捕的义务。
(2)CA 刑法 Code § 851.93(d)(2) 根据本条授予的救济,不影响第851.92条所定义的刑事司法机构访问和使用已获得救济的记录的能力,其程度与未授予救济时刑事司法机构被允许的程度相同。
(3)CA 刑法 Code § 851.93(d)(3) 本条不限制地方检察官在适用的诉讼时效内,起诉根据本条已授予逮捕救济的罪行的能力。
(4)CA 刑法 Code § 851.93(d)(4) 根据本条授予的救济,不影响个人拥有、持有或保管、控制枪支的授权,或个人根据第6部分第4篇第9章第2章(自第29800条起)被定罪的可能性,如果该逮捕在其他情况下会影响此授权或可能性。
(5)CA 刑法 Code § 851.93(d)(5) 根据本条授予的救济,不影响因该逮捕而在其他情况下会根据法律适用的任何禁止担任公职的规定。
(6)CA 刑法 Code § 851.93(d)(6) 根据本条授予的救济,不影响接收或根据犯罪历史信息采取不利行动的权力,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1568.09、1569.17或1596.871条,或根据任何包含这些条款标准的法规或规章规定,接收或评估经认证的法院记录的权力。
(e)CA 刑法 Code § 851.93(e) 本条不限制根据任何其他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第851.87、851.90、851.91、1000.4和1001.9条)要求或授权的逮捕记录救济的请愿书、动议或命令。
(f)CA 刑法 Code § 851.93(f) 部门应每年在第13010条所述的OpenJustice门户网站上,公布各县根据本条获得救济的逮捕总数以及州摘要犯罪历史信息中不包含处理结果的逮捕百分比的统计数据。
(g)CA 刑法 Code § 851.93(g) 本条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但须经年度预算案拨款。

Section § 851.86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法院宣告事实无罪,他们可以要求加州受害人赔偿委员会向他们支付赔偿金。委员会必须对这些索赔尊重这一裁决,并且只要立法机关拨付了足够的资金,委员会就必须在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批准支付。此外,如果法院的无罪宣告是基于与检察官的协议,委员会仍然需要在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批准支付,前提是资金可用。

(a)CA 刑法 Code § 851.865(a) 如果某人已根据第851.8条或第851.86条从法院获得事实无罪宣告,则该裁定对根据第4900条提交给加州受害人赔偿委员会的索赔具有约束力。经该人申请,加州受害人赔偿委员会应在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根据第4904条批准向索赔人支付款项,前提是有足够的资金,并经立法机关拨款。
(b)CA 刑法 Code § 851.865(b) 如果事实无罪宣告是根据检察官的约定而准予的,经该人申请,委员会应在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根据第4904条批准支付款项,前提是有足够的资金,并经立法机关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