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补充规定逮捕:由何人及如何进行
Section § 833
Section § 833.2
该法律鼓励加利福尼亚州的执法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合作,制定处理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被捕情况的计划。这种合作应包括学校和社区组织等其他地方团体,以确保儿童的安全。
该法律还建议司法部应寻求联邦资金来培训执法人员,以便他们在这种情况下能更好地保护儿童的福利。
Section § 833.5
这项法律允许警察在有合理怀疑某人非法携带枪支或致命武器时,可以拘留该人。警察必须有具体理由怀疑有犯罪行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
在拘留期间,如果警察认为该人可能构成危险,可以搜查其武器。在合法搜查中发现的任何物品都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
这项法律不会扩大警察的拘留或搜查权力,特别是未经搜查令或合理理由,不得在某人的住所或营业地点进行。如果武器被扣押,且其所有者被判犯有相关罪行,该武器将被视为妨害物并相应处置。
Section § 834
本节要求警官告知任何被逮捕或拘留超过两小时的外国国民,他们有权联系本国领事馆。如果该外国国民希望行使此权利,警官必须通知其所在机构联系领事馆。执法部门必须遵循机构指南和国务院的特定程序,允许领事沟通和探视。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被捕的外国国民应被迅速告知其有权联系本国领事馆。加利福尼亚州执法机构需将这些规定纳入其手册中。对于某些国家,无论被拘留者意愿如何,都必须根据美国国务院的清单进行通知。
Section § 835
在加州,逮捕发生于警官对某人进行身体上的约束,或该人同意被羁押。警官在必要时可以使用合理的武力来实施逮捕并拘留该人。
Section § 835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警员何时以及如何使用武力,特别是致命武力。法律强调,使用武力必须极其谨慎,并且仅在保护生命所必需时才可使用。警员在诉诸致命武力之前,必须考虑情况的细节并探索其他选择。
致命武力仅在存在迫在眉睫的死亡或严重伤害威胁时才被允许。警员在使用致命武力之前,必须努力表明身份并发出警告,除非这样做不安全或不必要。警员在逮捕过程中遇到抵抗时,无需退缩,但必须根据情况使用合理的武力。
该法律还强调,残疾人士在与警方互动中可能因沟通障碍而面临更大的武力。法律提供了“致命武力”、“迫在眉睫的威胁”和“所有情况”等术语的定义,以指导警员的决策并确保武力的正当使用。
Section § 836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执法人员何时可以在有或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某人。如果执法人员有合理根据相信某人在其在场时犯罪,或者即使不在场但发生了重罪,他们就可以无需逮捕令进行逮捕。法律还规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和保护令的情况,如果执法人员有合理根据且被命令人已知悉该命令,则必须进行逮捕。
在相互保护令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识别主要施暴者。除非已经进行了逮捕,否则执法人员必须告知家庭暴力受害者公民逮捕的权利。执法人员可以在机场无需逮捕令逮捕违反特定条款的人,他们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如证人陈述或视频证据)逮捕涉嫌商店盗窃的人。
Section § 836.1
Section § 836.3
这项法律允许警察在无需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从羁押中逃脱的人。此人必须是被控或被判犯有轻罪,且逃脱必须是发生在他们从事县级工作或往返此类工作期间,从看守所、监狱或其他拘留场所。重要的是,逃脱不能涉及武力或暴力。
Section § 836.5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公职人员或雇员,如果看到某人犯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轻罪,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该人。这些公职人员或雇员必须有合理理由相信逮捕是合法的。如果他们的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并使用了合理武力,他们将受到保护,不会因非法逮捕而被起诉。如果被捕者不要求见法官,公职人员必须在他们承诺稍后出庭的情况下释放他们。地方机构可以允许其公职人员和雇员逮捕这些违法行为人,“条例”一词包括空气污染控制区的规定。此外,公职人员也可以是地方机构拥有的非营利性交通公司的雇员。
Section § 836.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被置于执法部门(如治安官或警察)的羁押之下,逃跑或试图逃跑都是非法的。这适用于该人已被法官还押,或者已被执法人员合法逮捕并知道或理应知道自己已被逮捕的情况。如果有人通过逃跑违反此规定,将被视为轻罪,可能导致最长一年的县监狱监禁。但是,如果逃跑涉及武力或暴力,并严重伤害了执法人员,则惩罚会更严厉,可能被判处两年至四年州监狱监禁,或最长一年的县监狱监禁。
Section § 837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允许私人在特定条件下无需逮捕令即可实施逮捕。首先,如果某人当着逮捕者的面实施犯罪,则可以被逮捕。其次,如果个人知道某人犯下了重罪(例如重罪),即使该重罪不是在其面前实施的,也可以对其进行逮捕。最后,如果重罪确实已经发生,并且有充分理由相信特定人员是责任人,则可以进行逮捕。
Section § 838
这项法律允许治安法官(一种法官)口头指示警官或公民逮捕那些正在他们面前实施或企图实施犯罪的人。
Section § 839
如果你正在逮捕某人,并且认为需要帮助,你可以要求附近的人协助你进行逮捕。
Section § 840
Section § 841
如果有人被捕,逮捕人必须告知他们正在被捕、被捕的原因以及逮捕人是谁。但是,如果被捕人正在实施犯罪、犯罪后立即被追捕或正在逃跑,则无需告知。如果被捕人询问,逮捕人必须告知他们因何罪名被捕。
Section § 841.5
Section § 844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有人被逮捕,无论是私人因重罪逮捕,还是警务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逮捕,他们都被允许破门而入进入嫌疑人所在或可能在的地方。这只有在他们首先要求进入并解释了他们为何想要进入的情况下才能发生。
Section § 84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为了执行逮捕而合法进入一所房子,但被困在里面需要自救,他们可以破门或破窗。同样,如果一名警官需要帮助一个进入房子协助逮捕但也被困住的人,警官也可以破门而入。
Section § 847
本节规定,如果私人因公罪逮捕某人,必须迅速将此人移交给法官或执法人员。如果执法人员进行逮捕,且该逮捕是合法的,或者他们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逮捕是合法的,则不会因非法逮捕或非法拘禁而被起诉。这种保护也适用于逮捕是基于合理的重罪指控,或遵循了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法律程序的情况。
Section § 847.5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在其他州获得保释的人来到加州的情况。保释金担保人可以申请逮捕令,但治安法官必须确保有充分理由相信此人是逃犯。治安法官会通知地方检察官,并确保逃犯了解自己的权利。
这项法律特别保护在加州合法进行性或生殖保健的个人,即使这些行为在保释地州是非法的。在这种情况下,不会签发逮捕令。此外,如果保释金担保人未经适当命令就逮捕了涉及此类罪行的人,他们可能会面临执照处罚和罚款。
处罚包括未经授权逮捕的5,000美元罚款,以及被错误拘留者起诉保释金担保人的权利。其目的是保护那些参与合法生殖和性别肯定护理的人免受惩罚。
Section § 849
如果有人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被捕,通常必须迅速将其带到治安法官面前,并提交一份详细说明指控的控告书。
然而,如果证据不足以提出指控,或者逮捕仅仅是因为醉酒、受药物影响,或因需要医疗治疗或社会服务等其他特定情况,且无需进一步法律行动,警官可以将其释放。
如果在特定条件下被释放,该逮捕将被记录为拘留,而非逮捕。
Section § 850
这项法律规定,逮捕令的电报或电子副本可以发送给执法人员,并且与原始文件具有相同的效力,这意味着执法人员可以像处理原始逮捕令一样据此采取行动。
它还规定,逮捕令摘要必须包含逮捕令编号、控罪、签发法院、涉事人姓名等详细信息,以及如果涉及轻罪,该逮捕令是否获准夜间执行。
如果一个人已经因其他指控被羁押,并且收到了一份新的逮捕令,执法人员必须向该人提供逮捕令副本,并告知他们要求快速审判或处理违反《车辆法》相关事宜的权利。
Section § 851
Section § 851.5
在加州,当某人被捕后,除非身体上不可能,否则在被捕后三小时内,他们有权拨打至少三通电话。如果是在本地通话区域内,这些电话是免费的。被捕者可以打电话给律师、保释金担保人或亲属。警察局必须在显眼位置张贴关于这些权利的告示。
如果被捕者是监护父母,他们可以再打两通电话来安排子女的照护。同样,如果是在本地通话区域内,这些电话是免费的。告示牌必须用英文和该地区大量人口使用的任何语言书写。
这些权利无论移民身份如何都受到保障,警官不得监听与律师的通话。警官仍必须告知被捕者其获得法律顾问的权利。侵犯这些权利属于轻罪。
Section § 851.6
如果你在特定情况下被捕但随后在没有正式指控的情况下获释,你将收到一份证明,说明这是一次拘留,而非逮捕。这份证明由释放你的警官或其上级签署。如果你获释后没有被起诉,逮捕你的机构必须签发这份证明。
司法部长决定这份证明的样式和包含的信息。此外,任何关于你被捕的记录都将从官方记录中删除,并替换为“拘留”一词。这有助于确保该事件不会被错误地记录为逮捕。
Section § 851.7
如果一个人在未成年时因轻罪或重罪被传唤或逮捕,如果他们被释放、指控被撤销或被宣告无罪,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封存其记录。一旦记录被封存,这些事件就被视为从未发生过,该未成年人可以合法地声称它们没有发生。
这适用于过去和未来的案件,但不包括某些罪行,例如根据特定法典要求登记的罪行或涉及车辆违规的罪行。
封存的记录可用于诽谤案件,或由检察官为履行在刑事案件中披露证据的法律义务而查阅,但少年法庭会界定查阅的范围。
Section § 851.8
这项法律允许被捕但未被正式起诉的人,如果他们事实无罪,可以请求警方和检察官销毁他们的逮捕记录。如果请求获准,记录将被封存三年,然后永久销毁。首先,当事人必须向逮捕机构提交申请,并通知检察官。如果这项初步请求被拒绝或未在特定时间内得到回应,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上诉。
如果法院认定当事人事实无罪,它将下令封存和销毁记录。法院程序依赖于证明事实无罪的证据,当事人首先需要证明没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们犯了罪。如果成功,举证责任将转移给检方,由检方证明情况并非如此。这项法律也适用于指控被驳回或当事人被宣告无罪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记录被销毁,就如同逮捕从未发生过一样,当事人可以如实声明他们从未被捕。这项法律不适用于轻微违规行为,并且存在例外情况,特别是如果存在与逮捕相关的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
Section § 851.85
Section § 851.86
如果一个人被判有罪,但后来被发现确实无辜,法官必须封存所有相关记录,例如逮捕或拘留记录。这可以通过在法庭上提出请求来完成,并且所有相关人员都必须得到通知。一旦记录被封存,该人就可以合法地声明他们从未因该罪行被逮捕或定罪。法院还将告知他们关于因被错误定罪而可能获得的赔偿,以及提出此类索赔的任何截止日期。
Section § 851.87
如果某人被捕但在指控提出前成功完成了转处计划,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封存他们的逮捕记录。这意味着逮捕记录不能用于影响他们的就业或福利,除非是申请警务人员职位。司法部仍会为警务人员申请披露逮捕记录,并且执法机构可以访问这些封存的记录。完成该计划的人可以合法地声明他们未因该指控被捕。
Section § 851.90
在加州,如果某人成功完成药物转处或延期判决计划,法官可以命令封存其逮捕记录。这意味着该人可以合法地声明他们未因该指控被捕,但申请担任治安官时除外,此时需要完全披露。未经本人同意,封存的逮捕记录不得用于拒绝就业或福利,但刑事司法机构仍可查阅这些记录。
Section § 851.91
本条允许被捕但未被定罪的人向法院申请封存其逮捕记录,这意味着该逮捕将被视为从未发生过。要符合资格,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例如诉讼时效已过,或者指控已被驳回或推翻。但是,那些仍可能被指控、面临谋杀等严重指控或通过身份欺诈逃避当局的人不符合资格。
申请书必须正确且及时提交,并应包含有关逮捕的相关详细信息以及解释为何封存记录符合司法公正的理由。如果法院同意,记录将被封存,但仍存在需要披露逮捕记录的例外情况,例如某些工作或执照申请。
法院听证会将决定申请人是否有权封存其记录。如果获准,该逮捕将被视为未发生,但在特定情况下仍必须披露。
Section § 851.92
本节描述了在特定情况下封存个人逮捕记录的程序。当法院命令封存逮捕记录时,它会将该命令传达给包括被捕者、检察官和相关执法机构在内的各个实体。这些实体必须更新其记录,以反映逮捕记录已被封存,这包括在所有逮捕记录副本上清晰地标注“逮捕已封存”等字样。
司法部不应处理这些命令,这些命令也不应出现在指纹或刑事历史记录中。只有记录被封存的个人和刑事司法机构才能访问这些信息,任何非法传播都可能导致巨额罚款。法律定义了“逮捕记录”、“法院记录”和“刑事司法机构”等重要术语,以确保执行的清晰性。
Section § 851.9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司法部每月审查逮捕记录,并根据特定标准识别有资格获得“逮捕记录救济”的个人。这些标准包括:轻罪或某些重罪的逮捕,如果指控被驳回;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指控;或者该人完成了特定的转处计划。符合条件的逮捕将在刑事数据库中标记为“逮捕救济已授予”,这意味着这些逮捕被视为从未发生过,并且该人免除了与逮捕相关的处罚。但是,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在担任警官的就业方面,以及涉及枪支和公职的某些法律程序或情况。本节将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司法部必须每年公布获得救济的逮捕统计数据。
Section § 851.865
如果某人被法院宣告事实无罪,他们可以要求加州受害人赔偿委员会向他们支付赔偿金。委员会必须对这些索赔尊重这一裁决,并且只要立法机关拨付了足够的资金,委员会就必须在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批准支付。此外,如果法院的无罪宣告是基于与检察官的协议,委员会仍然需要在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批准支付,前提是资金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