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控犯有重罪的人在治安法官面前进行的审查程序,必须由申诉人签署并经宣誓的书面申诉启动,并提交给治安法官。此类申诉可以根据所知信息和确信进行核实。当根据本法典第 (859a) 条,该申诉被用作被告认罪的诉状时,该申诉应包含与起诉书和公诉书所要求的相同指控,包括先前犯罪定罪的指控,并且,在适用情况下,应被解释并具有与本法典中为起诉书和公诉书所规定的基本相同的效力。
刑事诉讼补充规定治安法官前的控告
Section § 806
如果有人被指控犯有重罪,法律程序会以一份正式的书面申诉开始,这份申诉需要由提出申诉的人宣誓并签字。这份文件随后会提交给治安法官。申诉可以基于申诉人所掌握的信息和确信。如果被告在法律程序中,使用这份申诉来认罪,那么这份申诉必须包含所有必要的指控,就像刑事案件中的正式指控一样,并且其处理方式与起诉书等其他官方指控文件类似。
重罪指控程序 书面申诉 宣誓
Section § 808
该法律列出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哪些人被视为裁判官。裁判官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
以下人员为裁判官:
(a)CA 刑法 Code § 808(a) 最高法院的法官。
(b)CA 刑法 Code § 808(b) 上诉法院的法官。
(c)CA 刑法 Code § 808(c) 高等法院的法官。
裁判官 最高法院法官 上诉法院法官
Section § 809
这项法律规定,在圣克拉拉县,高等法院的一名夜间专员可以担任治安法官。他们的职责是为未经逮捕令而被捕的人员迅速举行合理理由听证会。
圣克拉拉县高等法院的夜间专员应被视为一名治安法官,其目的在于为依法未经逮捕令而被捕的人员举行迅速的合理理由听证会。
夜间专员 圣克拉拉县 高等法院
Section § 810
本法律条款确保即使法院未开庭,也始终至少有一名法官可用,处理保释或搜查令等重要事项。首席法官必须经常更新排班表,以确保法官待命。
此外,监狱官员必须帮助被捕人员或其律师联系可用的法官办理保释。重要的是,为此目的拨打的任何电话不计入被羁押人员通常允许的电话次数限制。
(a)CA 刑法 Code § 810(a) 县高级法院的首席法官应根据需要,在排班表上指定至少一名法院法官,以便在法院在该县不办公的所有时间,合理地待命担任治安法官,以设定保释后解除实际羁押的命令、签发搜查令以及处理治安法官认为适当的其他事项。
(b)CA 刑法 Code § 810(b) 羁押被捕人员的监狱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应协助被捕人员或其律师尽快联系待命治安法官,以获得保释释放。
(c)CA 刑法 Code § 810(c) 被羁押的被捕人员或其律师根据本节规定拨打的任何电话,就《刑法典》第851.5节而言,不应计入或被视为电话。
首席法官 高级法院 待命治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