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条款涉及加利福尼亚州和亚利桑那州之间关于在科罗拉多河沿岸执行法律的协议。它的目的是解决在作为边界的河上犯罪发生地点的问题。通过两州的合作,可以避免犯罪分子因两国都无法明确主张管辖权而逃脱法律制裁的情况。该协议在亚利桑那州也批准后生效,并且只要两州保持条款基本一致,就将一直有效。

(a)CA 刑法 Code § 853.1(a) 根据美国法典第4篇第112条赋予本州的权力,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特此批准第853.2条所规定的《科罗拉多河犯罪执法协定》。
(b)CA 刑法 Code § 853.1(b) 本协定的宗旨是,通过避免关于所寻求起诉的犯罪行为是发生在该河道精确边界的哪一侧的管辖权问题,从而促进对在科罗拉多河上所犯罪行的司法公正,并因此避免犯罪分子因技术性理由而逍遥法外的风险,因为两国都无法确定犯罪发生在其各自的边界内。
(c)CA 刑法 Code § 853.1(c) 本协定在亚利桑那州依法批准后生效;并且只要本协定经亚利桑那州批准的条款与本协定经本条批准的条款实质上保持一致,本协定就将保持完全有效。本协定可以以其生效所需的相同批准方式进行修订。

Section § 853.2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和亚利桑那州的法院及执法部门对涉及科罗拉多河及内陆25英里以内附近区域的刑事案件拥有共同的法律管辖权。这种共同管辖权仅适用于两国都承认的罪行,这意味着一州的起诉可能会阻止另一州对同一罪行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其领土边界内,各州仍可执行其未共同承认的法律。该协议不包括与水上活动相关的登记或安全规定,例如展示滑水旗。

(a)CA 刑法 Code § 853.2(a) 现有或此后在本州任何与科罗拉多河接壤的地区,或由科罗拉多河形成或作为其一部分的任何湖泊附近,现有或此后可能成立的任何县内拥有并正在行使管辖权的所有法院和官员,应与亚利桑那州的法院和官员在这些水域的所有刑事案件中共同行使管辖权,只要且在这些水域构成本州与亚利桑那州之间共同边界的范围内。此外,官员应与亚利桑那州的官员在科罗拉多河25空里范围内,或由科罗拉多河形成或作为其一部分的任何湖泊25空里范围内的任何陆地上共同行使管辖权。
(b)CA 刑法 Code § 853.2(b) 本节仅适用于亚利桑那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之间共同确立的罪行;且一州的无罪判决或定罪判决及量刑应阻止另一州对同一行为或不作为进行起诉。
(c)CA 刑法 Code § 853.2(c) 本协议不应被解释为阻止执行任何一州未与另一州共同确立的刑法,但前提是所禁止的行为或不作为发生在该州河道边界一侧。
(d)CA 刑法 Code § 853.2(d) 本协议不适用于《车辆法典》第3.5部(自第9840条起),涉及船舶登记,或《港口和航行法典》第658.7条,涉及滑水旗的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