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认了加利福尼亚州与内华达州达成协议,共同承担对太浩湖和托帕兹湖等州际水域犯罪的执法责任。它解决了难以精确确定犯罪发生在哪一州的问题,确保即使不清楚犯罪是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还是内华达州,犯罪分子也能受到起诉。

这意味着如果有人犯下了在两州都属非法的罪行,他们不能仅仅因为犯罪的确切地点模糊不清而逃避惩罚。

(a)CA 刑法 Code § 853.3(a) 根据美国法典第4篇第112节赋予本州的权力,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特此批准第853.4节所规定的《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州际水域管辖权契约》。
(b)CA 刑法 Code § 853.3(b) 立法机关发现,在太浩湖和托帕兹湖形成加利福尼亚州和内华达州之间州际边界的部分水域,由于难以精确确定犯罪行为发生地点,执法工作受到了阻碍。
(c)CA 刑法 Code § 853.3(c) 立法机关旨在,对于因在两州均属非法的行为而被捕的人,不应仅仅因为两州均无法确定犯罪发生在其各自边界内而将其释放。
(d)CA 刑法 Code § 853.3(d) 制定《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州际水域管辖权契约》旨在对在太浩湖或托帕兹湖上,加利福尼亚州和内华达州之间边界线任一侧发生的某些行为,执行本州法律。

Section § 85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加利福尼亚州和内华达州之间的一项法律协议,称为“协定”,内容是关于塔霍湖和托帕兹湖,这两个湖泊构成了两州之间的边界。它规定,如果两州都禁止某种行为,那么任何一州的执法部门和法院都可以在这些水域内逮捕并审判犯罪者。罪行必须是两州共同确立的,并且如果一个人已在一州被宣告无罪或定罪,则不能在两州都因同一罪行受审。该协定必须经两州批准才能生效,并且只要两州的法律保持相似,它就将持续有效。

(a)CA 刑法 Code § 853.4(a) 在本协定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缔约州”指已颁布本协定的州。
(b)CA 刑法 Code § 853.4(b) 如果缔约州禁止某种行为,则对塔霍湖或托帕兹湖形成共同州际边界的县内所犯刑事罪行具有管辖权的任何一州的法院和执法人员,对在构成两州边界的水域任何地方实施的被禁止行为,具有并行管辖权以逮捕、起诉和审判犯罪者。
(c)CA 刑法 Code § 853.4(c) 本节仅适用于内华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共同确立的罪行,且一州的无罪判决或定罪判决及量刑应阻止另一州对同一行为或不作为进行起诉。
(d)CA 刑法 Code § 853.4(d) 本协定不授权任何被缔约州禁止的行为。
(e)CA 刑法 Code § 853.4(e) 本协定经缔约州依法批准后生效,且只要内华达州批准的本协定条款与本节批准的本协定条款实质上保持一致,本协定将持续有效。本协定可按照其生效所需的方式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