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性质的特别程序搜查令
Section § 1523
搜查令是法官签发的一份书面命令,指示警官搜查特定人员或物品,并将这些物品带回法官处。
Section § 1524
Section § 1524
本节阐述了可以签发搜查令的各种理由。如果财产被盗、用于犯罪或作为犯罪证据(包括重罪、轻罪和特定法规违规),则可以获得搜查令。它还涉及枪支、弹药和电子通信记录的搜查令。对于可能持有特权文件的律师或神职人员等专业人士,法律规定了特殊程序。法律要求由一名特别专员监督涉及特权信息的搜查,以确保保密性和适当的法律程序。对特定书面证据的搜查令签发受到限制,特别是在涉及律师-客户特权或保护的情况下,除非有犯罪活动的合理根据。法律还规定,在某些条件下不得签发搜查令,例如当搜查令涉及某些受保护的通信或书面证据时,除非怀疑有犯罪活动。本法规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24.1
Section § 1524.2
本节概述了电子和计算服务搜查令的运作方式,特别是当涉及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公司时。它区分了“电子服务”和“远程计算服务”等术语,并解释了“不利后果”可能意味着什么,例如损害调查或危及某人安全。如果加利福尼亚法院签发搜查令,外国公司必须迅速遵守,通常在五个工作日内。
如果有充分理由,它们可以要求更多时间,但如果会导致证据销毁或逃避起诉等问题,则不能。加利福尼亚公司也必须遵守其他州签发的搜查令,除非它们知道搜查令涉及非法活动。即使在回应搜查令时,如果公司正确遵守规则,它们也会受到诉讼保护。提供的记录必须经过真实性验证才能在法庭上使用。此外,外国公司和加利福尼亚公司都获得了关于如何处理搜查令的指导,确保快速响应同时保护其合法权益。
Section § 1524.3
本法律允许政府机构通过搜查令从电子服务提供商(如电话或互联网公司)获取信息。这包括用户的姓名、地址、通话记录和通信内容等详细信息。搜查令必须明确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任何与搜查令目的无关的收集到的信息必须封存,未经法院批准不得审查。
当客户信息被访问时,客户会收到通知,但如果通知可能损害调查(例如危及某人安全或存在篡改证据的风险),通知可能会被延迟。延迟期结束后,客户将收到有关调查和共享信息的详细信息。
如果遵守搜查令过于繁重,服务提供商可以请求法院修改搜查令。在潜在搜查令待定期间,服务提供商还必须保存证据。对于真诚配合这些搜查令的行为,他们免受诉讼。
Section § 1524.4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某些受《电子通信隐私法》管辖并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建立一套与执法部门联络的系统。这些系统必须方便执法部门访问并持续可用,同时能够提供执法部门请求的最新进展。服务提供商必须在2017年7月1日前向总检察长提交该流程的描述,并在发生任何变更时进行更新。
总检察长将把服务提供商的声明汇编成一份记录,供地方执法部门查阅。任何违反此要求的行为,只能通过总检察长提起旨在制止违规行为的法律诉讼来解决。所有声明均属保密,并根据州法律免于公开披露。
Section § 1525
搜查令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能签发,这些理由必须在宣誓书(一份经过宣誓的声明)中清楚说明,明确指出要搜查的人或地点,并详细说明要寻找什么东西。
如果搜查地点属于律师、医生、治疗师或神职人员,申请搜查令时必须特别注明这一点。
Section § 1526
这项法律规定了治安法官在签发搜查令之前必须遵循的程序。申请搜查令的人及其证人可以宣誓作证,他们的陈述必须书面记录并签署。如果搜查令申请以电子方式(例如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则适用某些条件,包括核实签名。除了书面宣誓书,也可以进行口头宣誓陈述,但前提是必须录音、转录并认证。当使用数字方式时,治安法官和申请搜查令的人都可以使用电子签名。如果治安法官决定签发搜查令,他们必须签署,记录日期和时间,并通过电子方式将其发回给申请人。搜查令的电子版本被视为原件。
Section § 1528
这项法律规定了治安法官签发搜查令的程序。如果治安法官认为有充分理由或合理根据支持申请,他们会签署一份搜查令,授权警官搜查特定人员或地点,并将找到的任何物品置于法院的控制之下。治安法官可以口头允许警官签署一份搜查令副本,该副本被视为一份真实的搜查令。所有原件和副本搜查令都必须注明签发时间,并提交给法院书记员存档。
Section § 1529
本节提供了加利福尼亚州签发搜查令的模板。它详细说明了如何将搜查令发给特定县的执法人员,需要宣誓书说明搜查的理由,是否预期会发现证据,并明确了搜查的时间和地点。该文件应合理具体地描述要搜查的人员或物品,并指示任何发现的物品或人员应立即带到法院。此外,它还包括法官签署和注明搜查令日期的空白处。
Section § 1530
这项法律规定,搜查令只能由搜查令中明确指定的警官执行。其他人只有在这些警官请求协助时才能提供帮助,并且这些警官必须在搜查过程中在场并参与。
Section § 153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能证明有充分理由,法官可以授权搜查令在白天或夜晚的任何时间执行。通常情况下,搜查令必须在上午7点到晚上10点之间执行。但是,如果夜间执行搜查令能够确保警官或公众的安全,法官可能会批准其在夜间执行。
Section § 1534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执行搜查令的规则。搜查令必须在签发后10天内执行,否则将失效。搜查令执行后,或10天期满后,相关法院文件将向公众开放。对于追踪设备搜查令,搜查令会指明追踪对象,有效期最长30天,并可能获得延期。设备必须在白天安装,除非另有说明。警官在执行追踪设备搜查令时无需敲门并表明身份。使用追踪设备后,警官有10天时间向法院报告并通知被追踪者,尽管通知可以延迟。这些设备只能在加利福尼亚州使用,不能用于未经授权的追踪。“白天”定义为当地时间上午6点至晚上10点。副本搜查令必须注明确切的执行时间。搜查令可以返还给签发搜查令的治安法官或其法院。
Section § 1535
Section § 1536
Section § 1536.5
如果政府机构根据搜查令从公司查封了商业记录,公司可以要求获取这些记录的副本。他们必须宣誓说明,没有这些记录如何扰乱了他们的业务或阻碍了法律合规。如果机构没有异议,他们必须在 10 个法院工作日内提供副本。或者,他们可以允许公司查阅原件进行复制。机构无需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提供服务,记录可以以原始形式或可用的替代形式共享。
如果记录数量过多无法快速复制,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更多时间。该请求必须证明在 10 天内完成会给机构造成困难。如果法院批准延期,它将设定新的时间表,并根据实体的需求优先审查和返还哪些记录。
然而,即使公司的声明被认为是充分的,如果法院认定查阅记录不会不当干扰业务或法律义务,或者持有记录会构成持续犯罪活动的重大风险,或者记录是违禁品、犯罪行为证据或描绘儿童性行为,机构仍可拒绝提供记录。
Section § 1537
执行搜查令后,警官必须迅速将其交还给治安法官。警官还需要提供一份被扣押物品的书面清单。这份清单应在物品被取走的人在场的情况下制作,如果搜查令的申请人在场,也应在其在场的情况下制作。警官随后必须在治安法官面前签署一份宣誓书,宣誓清单内容准确无误。
Section § 1538.5
这项法律允许被告请求返还财产,或阻止使用通过不合理搜查或扣押(无论有无搜查令)获得的证据。如果存在搜查令,被告可以基于各种原因(例如缺乏合理根据或执行不当)主张搜查令存在缺陷。
被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请求,详细说明证据为何不可采纳。法官或治安法官将听取证据以作出裁决,并可在听证会期间控制证人之间的互动。
如果法官同意排除证据,则该证据不能用于指控被告。此外,特定程序允许在法律程序的各个阶段提出这些请求,包括审判前、审判中或特别听证会期间。在某些条件下,可以进行上诉和后续法律行动。
Section § 1539
本节概述了重罪案件中与搜查令的签发或质疑相关的特别听证程序。如果有人质疑令状的理由或要求返还财产,法官必须听取证词,证词将由法庭速记员记录。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请求,速记员必须将这些证词转录并提交给法院,副本必须提供给被告和地方检察官。此外,被告可以查阅其案件中是否有任何搜查令申请曾因缺乏合理根据而被拒绝。
Section § 1540
Section § 1541
这项法律规定,治安法官必须附上所有相关文件,包括宣誓书、搜查令以及物品清单。如果治安法官无权调查与该搜查令相关的罪行,他必须立即将这些文件提交给有权处理该案件的法院书记员。
Section § 1542
Section § 1542.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搜查令与特定理由(此处未详述)相关,警方必须在任何经同意或合法搜查中,扣押发现的属于受法律限制人员的任何枪支或弹药。如果枪支或弹药属于其他人,且受限制人与他人共同居住在被搜查的地点,只要这些物品不受受限制人接触,且实际所有者没有非法持有,执法人员就不会扣押这些物品。
此外,如果有一个非受限制人所有的上锁枪支保险箱,警方只能在所有者在场并同意的情况下搜查它,或者警方持有专门针对该保险箱的搜查令。这项规定于2016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