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7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非法监禁或限制人身自由,他们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状,以查明被拘留的原因。这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如果虚假证据被用于对付他们;如果出现可能改变案件结果的新证据;或者如果他们审判中的专家证词因新的或更好的科学理解而受到重大质疑或被推翻。

虚假证据包括被否认的专家意见,或因科学技术进步而被削弱的意见。本法不改变现有的人身保护令程序,也不限制其理由。即使判决已最终确定,如果定罪违反了与不当起诉相关的特定规定,仍可寻求人身保护令。

如果申请正在审理中,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以纳入新证据。法院将评估申请,如果案件值得,可能会批准听证会或救济。如果申请人在监狱中,可以使用远程技术进行听证。如果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同意存在救济依据,除非案件记录与之矛盾,否则法院很可能会批准。

如果判后救济获得批准且州重新审理案件,如果满足某些条件,申请人目前的律师可能会再次代表他们。

(a)CA 刑法 Code § 1473(a) 任何被非法监禁或以任何借口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均可提起人身保护令状,以查明监禁或限制的原因。
(b)Copy CA 刑法 Code § 1473(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473(b)(1) 人身保护令状可以基于但不限于以下原因提起:
(A)CA 刑法 Code § 1473(b)(1)(A) 在与某人监禁相关的听证会或审判中,针对该人提出了对定罪或量刑问题具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证据。
(B)CA 刑法 Code § 1473(b)(1)(B) 某人认罪时已知晓的虚假物证,该物证被某人认为是真实的、具有证明力的或对定罪问题具有实质性影响,并且是与该人认罪直接相关的实质性因素。
(C)Copy CA 刑法 Code § 1473(b)(1)(C)
(i)Copy CA 刑法 Code § 1473(b)(1)(C)(i) 存在新证据,该证据提交及时、可采纳,且具有足够的实质性和可信度,极有可能改变案件结果。
(ii)CA 刑法 Code § 1473(b)(1)(C)(i)(ii) 就本节而言,“新证据”指此前未在审判中提出和听取,且在审判后发现的证据。
(D)CA 刑法 Code § 1473(b)(1)(D) 针对在审判或听证会上提出的专家医学、科学或法医证词,出现了或进一步发展了有利于申请人的重大争议,且该专家证词极有可能影响了案件结果。
(i)CA 刑法 Code § 1473(b)(1)(D)(i) 就本节而言,专家医学、科学或法医证词包括专家的结论或其意见所依据的科学、法医或医学事实。
(ii)CA 刑法 Code § 1473(b)(1)(D)(ii) 就本节而言,重大争议可能涉及医学、科学或法医专家据以作证的诊断、技术、方法、理论、研究或研究的可靠性或有效性。
(iii)CA 刑法 Code § 1473(b)(1)(D)(iii) 根据本节,重大争议可以通过可信的专家证词或声明来确立,或通过同行评审文献表明,相关医学、科学或法医领域的专家(无论数量或专业知识方面)已得出结论,认为已出现新的发展,这些发展削弱了医学、科学或法医专家据以作证的诊断、技术、方法、理论、研究或研究的可靠性或有效性。
(iv)CA 刑法 Code § 1473(b)(1)(D)(iv) 在评估争议是否重大时,法院应高度重视以下证据:相关医学、科学或法医领域已形成共识,认为削弱了医学、科学或法医专家据以作证的诊断、技术、方法、理论、研究或研究的可靠性或有效性;或者,对于医学、科学或法医专家据以作证的诊断、技术、方法、理论、研究或研究的可靠性或有效性,缺乏共识。
(v)CA 刑法 Code § 1473(b)(1)(D)(v) 重大争议必须在相关医学、科学或法医领域内出现或进一步发展,该领域包括科学界以及这些领域或学科所依赖的所有科学知识领域,且不应限于特定科学或技术领域或学科的从业者或支持者。
(vi)CA 刑法 Code § 1473(b)(1)(D)(vi) 如果申请人初步证明其有权获得救济,法院应发出传唤令,要求说明为何不应准予救济。为获得救济,本分段的所有要素必须通过证据优势原则予以确立。
(2)CA 刑法 Code § 1473(b)(2) 就本分节而言,“虚假证据”包括专家意见,这些意见要么已被最初在听证会或审判中提供该意见的专家本人否认,要么已被科学知识现状或后来的科学研究或技术进步所削弱。
(3)CA 刑法 Code § 1473(b)(3) 任何关于检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证据虚假性质的指控,对于根据第 (1) 款 (A) 项或 (B) 项提起的人身保护令状的审理而言,无关紧要。
(4)CA 刑法 Code § 1473(b)(4) 本分节不为以下专家创设超出已承认范围的额外责任:否认在听证会或审判中提供的原始意见的专家;或其意见已被科学研究、技术进步所削弱,或因专家相关科学领域内对其意见所依据的方法、理论、研究或研究的有效性存在合理争议而削弱的专家。
(c)CA 刑法 Code § 1473(c) 本节不改变现有的人身保护令救济程序。

Section § 14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制定标准,用于在被告未面临死刑的情况下,指定私人律师处理与《刑法典》第1473条(f)款相关的索赔。这些标准必须确保律师接受至少10小时的《2020年加州种族正义法案》培训。该培训必须符合加州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律教育学分要求。对于死刑案件,律师的指定必须遵循《加州法院规则》中的现行指导方针。

Section § 1473.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在1996年8月29日之前被判犯有暴力重罪的人,如果其审判中未包含关于亲密伴侣虐待的专家证词,可以提出请求(称为人身保护令状)。如果缺失的专家证词本可以合理地改变审判结果,那么就有机会对定罪提出质疑。然而,如果之前类似的请求已被驳回,或者专家证词被认为不必要,新的请愿可能会被拒绝。本法律关注的是证词是否具有影响力,而不仅仅是其是否存在。

它主要适用于亲密伴侣暴力可能影响对被告行为理解的案件。该规定澄清,2005年1月1日之后所做的修改不影响这些专家证词之前的适用性。请愿人有责任证明被遗漏或不充分的证词如何可能影响了判决。

(a)CA 刑法 Code § 1473.5(a) 人身保护令状也可基于以下理由提起:在审判法院程序中,未向事实认定者提交符合《证据法》第1107条含义的、关于亲密伴侣虐待及其影响的合格且实质性的专家证词,且该证词具有如此重要性,以至于如果该合格且实质性的专家证词已被提交,则存在合理可能性(足以动摇对定罪判决或量刑的信心),即诉讼结果将会有所不同。第1260条至第1262条(含)适用于根据本条提起的人身保护令状。在本条中,“审判法院程序”指从起诉书提交之时起至判决和量刑(含)为止的法院程序。
(b)CA 刑法 Code § 1473.5(b) 本条仅限于第667.5条 (c) 款所规定的、在1996年8月29日之前实施的暴力重罪,且这些重罪经认罪或审判后导致定罪判决或量刑,对于此类案件,根据《证据法》第1107条可采纳的专家证词可能对罪责问题具有证明力。
(c)CA 刑法 Code § 1473.5(c) 即使已向事实认定者提交了与亲密伴侣虐待及其影响相关的专家证词,如果该专家证词不合格或不具实质性,这并不妨碍根据本条批准请愿。举证责任在于请愿人,须充分证明,按照当前对亲密伴侣虐待及其影响的普遍理解,本应是合格的且实质性的专家证词未提交给事实认定者,且如果该证据已被提交,诉讼结果将会有所不同,存在合理可能性。
(d)CA 刑法 Code § 1473.5(d) 如果根据本条提出人身保护令状的请愿人此前已提交过人身保护令状请愿书,且法院在先前的请愿中已就实质问题裁定,审判中遗漏了与受虐妇女综合征或亲密伴侣虐待及其影响相关的专家证词不具有损害性,且不赋予请愿人获得人身保护令状的权利,则构成驳回新请愿的理由。
(e)CA 刑法 Code § 1473.5(e) 就本条而言,于2005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无意扩大关于虐待及其影响的专家证词在刑事案件中的用途或适用性,该用途或适用性在该日期之前立即生效。

Section § 1473.6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的定罪是基于政府官员的不当行为或虚假证据,并且他们已经获释,他们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定罪。如果出现新证据,证明该官员存在欺诈、虚假证词或篡改证据的行为,且所有这些都强烈表明当事人无罪,则可以提出此请求。但是,这些证据必须是定罪前无法通过合理努力发现的。

要进行此程序,当事人必须遵循与提交人身保护令相同的规则,并且必须在发现新证据或法律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动议。

(a)CA 刑法 Code § 1473.6(a) 任何不再被非法监禁或限制的人,可以基于以下任何理由提起撤销判决的动议:
(1)CA 刑法 Code § 1473.6(a)(1) 新发现的政府官员欺诈证据,该证据完全推翻了控方的案件,具有决定性,并明确指向其无罪。
(2)CA 刑法 Code § 1473.6(a)(2) 新发现的证据表明,政府官员在导致定罪的审判中作了虚假证词,且该政府官员的证词对有罪或刑罚问题具有实质性证明力。
(3)CA 刑法 Code § 1473.6(a)(3) 新发现的证据表明,政府官员在原案件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伪造了对有罪或刑罚问题具有实质重要性和证明力的证据。其他案件中的不当行为证据不足以根据本款获得救济。
(b)CA 刑法 Code § 1473.6(b) 就本节而言,“新发现证据”是指在判决前通过合理尽职调查无法发现的证据。
(c)CA 刑法 Code § 1473.6(c) 根据本节提起和裁决动议的程序,包括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应与提起人身保护令的程序相同。
(d)CA 刑法 Code § 1473.6(d) 根据本节提出的动议必须在以下两者中较晚者的一年内提交:
(1)CA 刑法 Code § 1473.6(d)(1) 动议方发现或通过适当勤勉本可发现政府官员不当行为或欺诈的额外证据(超出动议方个人所知)的日期。
(2)CA 刑法 Code § 1473.6(d)(2) 本节的生效日期。

Section § 1473.7

Explanation

如果你不再被关押,你可以基于几个原因请求法院撤销你的定罪或判决。首先,如果存在重大错误,影响了你对法律程序的理解或处理,尤其是在移民问题上,你可能有资格提出申请。其次,如果有新证据表明你实际上是无辜的,你也可以申请。第三,如果你的定罪是基于种族或族裔歧视,你也有理由提出申请。

提交这些动议的时机很重要。你应该在获释后立即提交,但移民问题可能会延长这个时间线。如果你发现新证据或面临歧视,应在意识到后迅速采取行动。

如果有正当理由,你可能不需要亲自出席听证会。如果检方不反对,法院可能会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撤销定罪。在裁决时,如果你能为所列的任何理由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很可能会撤销你的定罪。在某些条件下,你也可以撤回认罪。

法官的决定可以上诉,如果问题涉及律师的失职,该律师必须在听证会前收到通知。

(a)CA 刑法 Code § 1473.7(a) 不再受刑事羁押的人可以基于以下任何理由提交撤销定罪或判决的动议:
(1)CA 刑法 Code § 1473.7(a)(1) 定罪或判决因损害性错误而法律上无效,该错误损害了动议方有效理解、抗辩或知情接受定罪或判决的实际或潜在不利移民后果的能力。法律无效的认定可以但不必须包括律师无效协助的认定。
(2)CA 刑法 Code § 1473.7(a)(2) 存在新发现的实际无罪证据,依法或为了司法公正要求撤销定罪或判决。
(3)CA 刑法 Code § 1473.7(a)(3) 定罪或判决是基于种族、族裔或原国籍被寻求、获得或施加的,违反了第745条(a)款的规定。
(b)Copy CA 刑法 Code § 1473.7(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473.7(b)(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根据(a)款第(1)项提出的动议,在提交动议的个人不再受刑事羁押的任何时候,均应被视为及时提交。
(2)CA 刑法 Code § 1473.7(b)(2) 根据(a)款第(1)项提出的动议,如果在以下两者中较晚者之后未在合理勤勉下提交,则可能被视为未及时提交:
(A)CA 刑法 Code § 1473.7(b)(2)(A) 动议方收到移民法庭出庭通知或移民当局的其他通知,该通知主张该定罪或判决作为驱逐出境或拒绝移民福利、合法身份或入籍申请的依据。
(B)CA 刑法 Code § 1473.7(b)(2)(B) 收到针对动议方已发出最终驱逐令的通知,该驱逐令基于动议方寻求撤销的定罪或判决的存在。
(c)CA 刑法 Code § 1473.7(c) 根据(a)款第(2)项或第(3)项提出的动议,应自发现或通过尽职调查本可发现提供本节或第745条项下救济依据的证据之日起,毫不迟延地提交。
(d)CA 刑法 Code § 1473.7(d) 所有动议均有权获得听证。应动议方的请求,如果法院认定动议方无法亲自到场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在动议方无需亲自到场的情况下举行听证。如果检方对动议没有异议,法院可以在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批准撤销定罪或判决的动议。
(e)CA 刑法 Code § 1473.7(e) 在对动议作出裁决时:
(1)CA 刑法 Code § 1473.7(e)(1) 如果动议方以证据优势证明(a)款中规定的任何救济理由的存在,法院应批准撤销定罪或判决的动议。对于根据(a)款第(1)项提出的动议,动议方还应证明被质疑的定罪或判决目前正在导致或有可能导致驱逐出境或拒绝移民福利、合法身份或入籍申请。
(2)CA 刑法 Code § 1473.7(e)(2) 如果动议方根据一项法规认罪或不抗辩,该法规规定在完成特定要求后,逮捕和定罪应被视为从未发生,且动议方已遵守这些要求,并且根据该法规作出的处理已被或可能被用作不利移民后果的依据,则为(a)款第(1)项之目的,存在法律无效的推定。
(3)CA 刑法 Code § 1473.7(e)(3) 如果法院批准撤销通过认罪或不抗辩获得的定罪或判决的动议,法院应允许动议方撤回认罪。
(4)CA 刑法 Code § 1473.7(e)(4) 在对根据(a)款第(1)项提出的动议作出裁决时,法院唯一需要作出的认定是定罪是否因损害性错误而法律上无效,该错误损害了动议方有效理解、抗辩或知情接受定罪或判决的实际或潜在不利移民后果的能力。在对根据(a)款第(2)项提出的动议作出裁决时,法院应说明其结论的依据。
(f)CA 刑法 Code § 1473.7(f) 批准或驳回动议的命令可根据第1237条(b)款作为影响当事人实质性权利的判决后命令上诉。
(g)CA 刑法 Code § 1473.7(g) 法院仅可作为根据(a)款第(1)项提出的动议的结果,作出律师无效协助的具体认定,前提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16.90条,被认定为无效的律师已由动议方或检察官及时提前收到动议听证通知。

Section § 1474

Explanation

要申请人身保护令,你需要提交一份呈请书,由寻求救济的人或其代表签署。呈请书必须包含被拘留者、拘留者以及拘留地点的详细信息。如果你声称拘留是非法的,你必须在呈请书中解释原因。最后,呈请人必须宣誓或声明呈请书中所述信息的真实性。

申请令状须通过呈请书提出,由意图获得救济的当事人或其代表签署,且必须指明:
1. 为其申请令状的人被监禁或限制人身自由,监禁或限制其自由的官员或个人,以及地点,如果已知,则指明所有当事人;如果未知,则描述他们;
2. 如果声称监禁是非法的,呈请书还必须说明所声称的非法性何在;
3. 呈请书必须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宣誓或声明核实。

Section § 1475

Explanation

如果被关押的人认为自己被非法拘禁,他们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这是一种质疑其拘禁合法性的方式。这种令状必须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如果被驳回,除非提出新的证据,否则不能再次提出相同的问题。如果一个人想提出新的法律论点,必须向更高级别的法院,如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必须包含任何先前申请的详细信息和结果。

申请此令状时,必须在开庭日期前至少24小时正式送达地区检察官。如果涉及市级法律,市检察官也应收到副本,但未送达他们并不会阻止法院继续审理。如果令状涉及假释,申请还必须在听证会前三个工作日送达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地区检察官。

人身保护令可依法准予。如果人身保护令已由任何法院或其法官准予,并且在听证后囚犯已被还押,则除非基于在先前人身保护令签发时事实上不存在的理由,否则该囚犯不得由同一或任何其他具有同等普通管辖权的法院,或由同一或任何其他具有同等普通管辖权的法院的法官解除羁押。如果囚犯希望提出在先前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或听证时未提出的法律论点,则在先前人身保护令已提交或应提交给高等法院或其法官的情况下,除非由适当的上诉法院或其法官,或由最高法院或其法官签发,否则不得根据第二次或其他申请签发人身保护令,并且在此情况下,该人身保护令不得提交给任何高等法院或其法官。然而,如果先前的人身保护令已提交或应提交给上诉法院或其任何法官,则除非由最高法院或其法官签发,否则不得根据第二次或其他申请签发人身保护令,并且该人身保护令必须提交给上述最高法院或其法官。
每一份人身保护令申请都必须经过核实,并应说明是否已就申请中投诉的同一羁押或限制提出过任何先前的申请,如果已提出过任何先前的申请,则后来的申请必须简要说明其中或其中任何一项的所有程序,直至并包括其中或其中任何一项在上诉或其他方式中作出的最终命令。
凡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被本州任何法院或其任何政治分区之任何官员,或被本州任何和平官员或其任何政治分区羁押或限制,则该人身保护令申请的副本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在人身保护令应提交时间至少24小时前送达该人被羁押或限制所在县的地区检察官,并且在需要送达的情况下,未经送达证明,不得审理该人身保护令申请。
如果该人因违反设有市检察官的市的条例而被羁押,则该人身保护令申请的副本也必须在人身保护令应提交时间至少24小时前送达该市的市检察官,该市的条例是指控的依据,但未送达市检察官不应剥夺法院审理该申请的管辖权。如果挑战假释被拒或申请人假释资格的人身保护令随后应提交,则该人身保护令申请的副本以及相关的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在所有情况下都应由高等法院在人身保护令应提交时间至少三个工作日前送达总检察长办公室以及作出原判决的县的地区检察官,并且未经此类送达证明,不得审理该人身保护令申请。

Section § 14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或法官收到令状申请时,必须记录收到申请的时间和做出决定的时间。如果令状应该被批准,必须迅速办理。如果申请令状的人因刑事指控被拘留,并且该罪行允许保释,则可以在案件审理期间获得保释。

Section § 14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种法律命令,即令状,必须发送给羁押或限制某人自由的人。该令状要求此人将受羁押者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带到特定的法院或法官面前。

Section § 14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一种叫做“令状”的法律文件应该如何送达。如果令状是给县治安官或法院官员的,法院书记员必须像送达其他令状一样迅速将其送达给他们。如果令状是给其他人的,则必须交给县治安官或法警去送达给那个人。如果找不到预期的收件人,或者他们拒绝接收令状,那么可以将令状留在他们的住所,或者张贴在他们家或他们被关押的地方的显眼位置。

Section § 1479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法院命令做某事但拒绝遵守,法院可以派警长或验尸官立即逮捕该人并将其带到法院。该人将被关押在监狱,直到他们遵守命令或被合法释放。

Section § 14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当一个人收到令状(一种正式的法律命令)时,其回复中必须包含的内容。他们必须清楚说明是否控制着相关个人,明确说明任何监禁或限制的法律原因,并提供任何此类拘留的书面授权副本。如果他们已将该人的羁押权转移,则必须详细说明情况,包括转移给了谁以及为何转移。回复必须签名,并且除非是由公职人员以官方身份作出,否则必须宣誓核实。

收到令状的人必须在其答复中清楚明确地说明:
1. 他是否羁押、控制或限制着该当事人;
2. 如果他羁押、控制或限制着该当事人,他必须说明该监禁或限制的依据和原因;
3. 如果该当事人是凭任何令状、逮捕令或其他书面授权而拘留的,则其副本必须附于答复中,并且原件须在听证会上提交并出示给法院或法官;
4. 如果收到令状的人在人身保护令状发出日期之前或之后任何时间曾羁押、控制或限制着该当事人,但已将该羁押或限制转移给他人,则答复必须详细说明该转移的接收人、时间、地点、原因和依据;
5. 答复必须由作出答复的人签署,并且,除非该人是宣誓公职人员并以其官方身份作出该答复,否则必须经其宣誓核实。

Section § 14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份名为“令状”的法律命令送达给羁押着某人的一方时,该方必须按照令状的指示将该人带到法庭。但是,下一节中提到了例外情况。

Section § 148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病重或体弱而无法按要求安全地出庭,看管他们的人可以在回应法院命令时,通过一份经核实的声明来解释这一情况。如果法官相信这个解释,并且该回应在其他方面也符合要求,法官可以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法官也可以选择推迟听证会,直到该当事人能够出庭。

Section § 14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或法官在收到令状后,必须迅速审阅并考虑与该令状相关的回复和提交的其他信息。

Section § 148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被带到法院的人对其拘留或监禁提出异议时会发生什么。该人可以反驳对方提出的事实,质疑令状的充分性,或提供理由说明他们认为其监禁是不正当的。法院或法官随后会听取双方意见,并公正地决定如何处理。他们还可以根据需要传唤证人作证,以确保听证会完整和公正。

Section § 148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监禁或限制,并且没有合法理由继续羁押他们,法院或法官必须释放他们。

Section § 14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检察官或司法部长同意或不反对构成授予人身保护令或撤销判决理由的案件主要事实,那么这些事实将具有约束力。本质上,一旦达成一致,这些事实必须被司法部长、事实认定者和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接受。地方检察官必须在同意这些事实前至少提前七天通知司法部长,尽管司法部长的回应并非进行该约定的必要条件。在有争议和无争议的案件中,法院就人身保护令申请或事实无罪证明所作出的任何明确事实认定,对相关方均具有约束力。

(a)CA 刑法 Code § 1485.5(a) 如果地方检察官或司法部长约定或不抗辩构成授予人身保护令或撤销判决动议一项或多项理由的事实指控,则构成法院裁决或命令基础的事实应对司法部长、事实认定者和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具有约束力。
(b)CA 刑法 Code § 1485.5(b) 地方检察官应在达成将作为授予人身保护令或撤销判决动议基础的事实约定前,至少提前七天通知司法部长。司法部长无需回应即可进行该约定。
(c)CA 刑法 Code § 1485.5(c) 在有争议或无争议的程序中,法院在审理人身保护令申请、根据第1473.6条提出的撤销判决动议或事实无罪证明申请期间所作出的明确事实认定,包括可信度认定,应对司法部长、事实认定者和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具有约束力。
(d)CA 刑法 Code § 1485.5(d) 就本节而言,“明确事实认定”是指作为法院裁决或命令基础的认定。
(e)CA 刑法 Code § 1485.5(e) 就本节而言,“法院”定义为州法院或联邦法院。

Section § 148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被错误定罪并随后被证明无罪的个人如何获得赔偿。如果法院在推翻其定罪后宣布某人事实无罪,只要有可用资金,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必须在无需听证的情况下批准支付赔偿。该人必须申请此项赔偿,并且赔偿的支付取决于立法机关是否拨付所需资金。

如果判决被撤销,且指控被驳回或该人在重审中被判无罪,他们可以申请获得赔偿的裁定。法院将批准此申请,除非地方检察官在15天内书面反对,并以明确证据证明该人实施了犯罪。

该法律还规定,如果联邦法院认定某人事实无罪,则适用类似的赔偿程序。此外,如果定罪被推翻,之前为该定罪进行的辩护不能作为拒绝赔偿的有效理由。“法院”一词包括州法院和联邦法院。

(a)CA 刑法 Code § 1485.55(a) 在有争议或无争议的程序中,如果法院已批准人身保护令,或法院根据第1473.6条撤销判决,并且法院已认定该人事实无罪(根据适用于此类程序的任何事实无罪标准),则该认定对提交给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的索赔具有约束力,并且经该人申请,委员会应在无需听证的情况下,根据第4904条批准向索赔人支付赔偿,前提是有足够资金,并经立法机关拨款。
(b)CA 刑法 Code § 1485.55(b) 在有争议或无争议的程序中,如果法院已批准人身保护令,或根据第1473.6条或第1473.7条 (a) 款第 (2) 项撤销判决,该人可以申请裁定其事实无罪,即以证据优势证明其被指控的罪行根本未发生,或者如果发生,并非由申请人实施。
(c)CA 刑法 Code § 1485.55(c) 如果法院根据 (b) 款裁定申请人已以证据优势证明其事实无罪,则经该人申请,委员会应在无需听证的情况下,根据第4904条批准向索赔人支付赔偿,前提是有足够资金,并经立法机关拨款。
(d)Copy CA 刑法 Code § 1485.55(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485.55(d)(1) 在有争议或无争议的程序中,如果法院已根据普通法、加州宪法、美国宪法或第1473条 (b) 款第 (1) 项至第 (4) 项(含)批准人身保护令,或根据第1473.6条或第1473.7条 (a) 款第 (2) 项撤销判决,且指控随后被驳回,或该人在重审中被宣告无罪,则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定其有权根据第3部分第6编第5章(自第4900条起)获得赔偿索赔的批准。法院应批准该申请,除非地方检察官自该人提交申请之日起15天内书面反对,并能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人实施了构成犯罪的行为,因此无权获得赔偿。地方检察官应承担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人实施了构成犯罪行为的责任。地方检察官可以以正当理由申请单次30天延期。如果双方协议,可以给予超过此期限的延期。
(2)CA 刑法 Code § 1485.55(d)(2) 如果地方检察官不反对,或者地方检察官未能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人实施了 (1) 项所述的构成犯罪的行为,法院应批准该申请,并且委员会应在无需听证的情况下,经该人申请,根据第4904条批准向索赔人支付赔偿,前提是有足够资金,并经立法机关拨款。
(3)CA 刑法 Code § 1485.55(d)(3) 如果申请是根据地方检察官的协议批准的,并且经该人申请,委员会应在无需听证的情况下,根据第4904条批准向索赔人支付赔偿,前提是有足够资金,并经立法机关拨款。
(e)CA 刑法 Code § 1485.55(e) 被撤销并驳回的判决不再有效,因此地方检察官不得依赖以下事实来证明申请人无权获得赔偿:州仍坚持索赔人对其被错误定罪的罪行有罪,州通过法庭诉讼为判决辩护以对抗申请人,或者存在判决。地方检察官也不得仅凭庭审记录来证明申请人无权获得赔偿。
(f)CA 刑法 Code § 1485.55(f) 对于未能根据 (a) 款和 (b) 款提出申请或获得有利裁决,在任何其他程序中均不存在推定。对于未能根据本条 (a) 款或 (b) 款提出申请或获得有利裁决,在任何其他程序中均不得作出既判力或附带禁反言裁定。
(g)CA 刑法 Code § 1485.55(g) 如果联邦法院在批准人身保护令后,根据非法定申请或请求,以不低于证据优势的程度认定申请人事实无罪,即其被指控的罪行根本未发生,或者如果发生,并非由申请人实施,则经该人申请,委员会应在无需听证的情况下,根据第4904条批准向索赔人支付赔偿,前提是有足够资金,并经立法机关拨款。

Section § 14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如果一个人的合法羁押期限尚未结束,法院或法官必须将其送回羁押。这可能发生在他们因美国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律程序而被羁押,或者因有管辖权的刑事法院的最终裁决而被羁押的情况下。

如果当事人合法羁押的期限尚未届满,且其被羁押是由于以下情况,法院或法官必须将其还押:
1. 依据美国任何法院或法官签发的程序,且该法院或法官拥有专属管辖权;或,
2. 依据任何有管辖权的刑事法院的终局判决或裁定,或依据该判决或裁定签发的任何程序。

Section § 1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被羁押者可以从监狱中释放的情况。如果你在加州因法院的决定而被关押,你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释放:如果法院超越了其权限;如果你的羁押最初是合法的,但新的情况现在允许你被释放;如果羁押你的法律文书存在严重的法律缺陷;如果羁押所依据的案件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羁押你的人没有合法授权;如果你的羁押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如果你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被刑事指控羁押。

如果令状的送达回执显示囚犯是依据本州任何法院或其法官或官员的法律程序而被羁押的,则该囚犯可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被释放,但须遵守上一节的限制:
1. 当该法院或官员的管辖权已被逾越时;
2. 当羁押最初是合法的,但由于之后发生的某种行为、不作为或事件,该当事人有权获得释放时;
3. 当法律程序在法律要求的某些实质性事项上存在缺陷,导致该程序无效时;
4. 当法律程序,尽管形式上是适当的,但已在法律不允许的案件中发出时;
5. 当羁押囚犯的人并非法律允许羁押该囚犯的人时;
6. 当法律程序未获得任何法院的任何命令、判决或裁定授权,也未获得任何法律规定授权时;
7. 当当事人在没有合理或可能原因的情况下因刑事指控被羁押时。

Section § 1488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治安法官的逮捕令而被关在监狱里或被警官拘留,他们不能仅仅因为逮捕令在格式上有一些小错误就被释放。

Section § 14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官或法院审查证据,例如宣誓书或拘押令,并认为某人可能犯有罪行,他们可以传唤证人作证。即使指控的措辞存在问题,法院仍应继续审理。根据证据,法官可以决定释放该人、设定保释金,或将其羁押。

如果法院或法官通过宣誓书或其他方式,或经审查程序或拘押令,以及可能向法院或法官出示的诉讼中的其他文件,认为当事人犯有刑事罪,或不应被释放,则该法院或法官,即使指控在该程序或拘押令中存在缺陷或未充分阐明,也必须传唤申诉人或其他必要证人,在指定时间出庭,向法院或法官作证;经审查后,他可以释放该囚犯,如果该罪行可保释,则允许其保释,或将其重新羁押,视公正合法情况而定。

Section § 149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为无法支付保释金而被关押或拘留,他们有权申请人身保护令。这使得他们可以要求保释,而无需争辩他们的拘留是非法的。

Section § 149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刑事指控被羁押,并被带到法官面前,且有可能获得保释,法官可以设定保释金并将其记录在法院。当法院收到针对尚未被定罪且被指控非暴力犯罪(或不涉及致命武器或严重财产损害的犯罪)的人的人身保护令时,如果保释金金额尚未确定,则必须立即设定。

Section § 14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令状(一份法律命令)被带到法庭,不应被释放,并且在可以选择保释的情况下无法获得保释,那么法院必须将他们送回拘留所,或回到他们之前的状态,只要最初的监护人有合法权利继续拘留他们。

Section § 14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或法院将非法被羁押的人,交由依法应拥有其监护权的人看管。因此,如果某人被不当地羁押,法院可以确保由正确的人来负责。

Section § 14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或法官在等待案件判决期间,暂时决定一个人应该被关押在哪里。此人可以被关在县监狱,或根据其年龄或情况,置于其他类型的看管或监管之下。

Section § 14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人身保护令不能仅仅因为一些小错误或形式上的瑕疵而被忽视。重要的是,令状必须清楚地显示是谁在羁押此人,被羁押的人是谁,以及哪个法院或法官将审理此案。

人身保护令不得因形式上的瑕疵而不予服从,只要该令状充分显示被监禁或被限制自由的人由谁羁押或限制,羁押其的官员或个人,以及其将被带至的法院或法官。

Section § 14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某人通过法院或法官发出的人身保护令被解除羁押,他们不能再因相同原因被监禁。有两种例外情况:如果他们因刑事指控被释放,但后来因针对同一罪行的新合法命令或程序再次被捕;或者如果最初的释放是由于证据不足或法律文书有问题,并且后来,新证据允许对同一罪行进行合法再次逮捕。

经法院或法官根据人身保护令释放的任何人,不得因同一事由再次被监禁、限制人身自由或羁押,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如果他因刑事指控被解除羁押,之后依据合法命令或程序因同一罪行被收押;
2. 如果在刑事案件中,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或因程序、逮捕令或收押令存在任何缺陷而被释放后,该囚犯因充分证据再次被捕,并依据合法程序因同一罪行被收押。

Section § 14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被非法关押,有权签发人身保护令的法官或法院可以采取行动。如果存在风险,即该人可能在人身保护令生效前被带离法院管辖区域,或可能受到伤害,法院可以命令执法人员立即将被关押者带到法院。

Section § 14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或法官在令状中加入一项命令,指示执法部门逮捕被指控非法拘禁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人。

Section § 14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警官收到手令时,他们必须执行手令,将被指名的人带到签发该手令的法院或法官那里。

Section § 1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被指控非法拘禁他人的人,对法律命令作出回应,方式与回应人身保护令状类似。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对此提出异议,提交证据,并进行与人身保护令程序相同的听证会。

Section § 150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非法或错误地关押,他们应该立即被释放。如果他们没有被错误地关押,他们应该被交还给有合法权利照管他们的人。

Section § 1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允许的任何法律文件或命令,可以在任何一天或任何时间签发和送达,不受任何限制。

本章授权的任何令状或程序,可在任何一天或任何时间签发和送达。

Section § 1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令状、逮捕令以及其他法院命令等某些法律文件,必须由法院书记官签发,并加盖法院印章(传票除外)。这些文件需要立即送达并返还,除非法院或法官指定了不同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1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需要提交给法官的官方法律文件(如令状和法律文书),都必须在县城所在地提交,并在那里由法官进行审查和裁决。

Section § 150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收到人身保护令的法院指令却置之不理,他们可能需要向因其拒绝而受到损害的人支付高达一万美元。这笔钱可以通过在有权审理此案的法院提起诉讼来追讨。

Section § 1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检察官可以对高等法院基于人身保护令状释放被告的裁决提出上诉,但死刑案件除外。非死刑案件的上诉提交给上诉法院,而死刑案件则提交给加州最高法院。同样,如果人身保护令状的申请在上诉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决,被告或检察官都可以请求最高法院进行听证。如果对释放命令提出上诉,被告可以被保释,或在与候审被告类似的条件下释放。如果命令提供的救济不是释放,检察官可以申请暂停执行该命令,直到最终判决。

Section § 1507

Explanation

如果刑事被告以外的任何人申请人身保护令,并且高等法院批准了部分请求,该决定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如果上诉法院批准了救济,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听证。

这些程序必须遵守司法委员会制定的规则。批准救济的法院,或正在处理上诉的法院,可以选择暂停执行该命令,直到问题最终解决。

凡刑事案件被告以外的任何人提出或代表其提出人身保护令状申请,高等法院准予全部或部分所寻求救济的终审裁定,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凡此类申请已在上诉法院审理并裁定,无论是在该法院提出的申请,还是从高等法院上诉而来,且已准予全部或部分所寻求的救济,均可向最高法院申请听证。此类上诉以及向最高法院申请听证,应按照司法委员会制定的规则进行。作出准予救济命令的法院,或正在审理上诉或听证申请的法院,可酌情并根据其认为公正的条件,暂缓执行该命令,直至该事项最终裁定。

Section § 1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人身保护令状应送回何处,具体取决于该令状是由哪个法院发出的。如果最高法院发出令状,它可以送回最高法院、任何上诉法院或任何高等法院。如果上诉法院发出令状,它可以送回该上诉法院或该上诉区内的任何高等法院。如果高等法院发出令状,它只能送回该高等法院。

(a)CA 刑法 Code § 1508(a) 由最高法院或其法官发出的人身保护令状,可提交至发出令状的法官或其法院,提交至任何上诉法院或其法官,或提交至任何高等法院或其法官。
(b)CA 刑法 Code § 1508(b) 由上诉法院或其法官发出的人身保护令状,可提交至发出令状的法官或其法院,或提交至位于该上诉区内的任何高等法院或其法官。
(c)CA 刑法 Code § 1508(c) 由高等法院或其法官发出的人身保护令状,可提交至发出令状的法官或其法院。

Section § 15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被判处死刑的个人提交人身保护令的程序,这是在定罪后质疑其死刑判决的唯一途径。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则申请必须移交至判决法院,并且通常应由原审法官处理。死刑判决后,囚犯将获得法律顾问。

首次申请需在一年内提交,但实际无罪或不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请求存在例外。逾期或重复提交的申请将被驳回,除非有强有力证据表明无罪或不符合判处死刑条件,例如犯罪时未成年或患有智力残疾。法院必须迅速处理这些申请,理想情况下在一年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如果在本法律生效之日申请正在审理中或尚未提交,则可以移交或允许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提交。法院必须以书面形式解释其决定。

(a)CA 刑法 Code § 1509(a) 本节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提交的任何人身保护令申请。根据本节规定提出的人身保护令是针对死刑判决进行附带攻击的唯一程序。提交给非判决法院的申请应迅速移交至该判决法院,除非有充分理由由其他法院审理该申请。提交给判决法院或移交至判决法院的申请应指定给原审法官,除非该法官无法履职或有其他充分理由将案件指定给不同的法官。
(b)CA 刑法 Code § 1509(b) 在审判法院作出死刑判决后,该法院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68662 节的规定,为囚犯提供律师。
(c)CA 刑法 Code § 1509(c) 除 (d) 和 (g) 小节另有规定外,首次申请必须在根据《政府法典》第 68662 节发出的命令之日起一年内提交。
(d)CA 刑法 Code § 1509(d) 根据 (c) 小节规定逾期的首次申请或任何时候提交的后续申请均应驳回,除非法院根据所有现有证据(无论在审判中是否可采纳)的优势认定被告人确实无罪或不符合判处死刑的条件。除非法院认定申请人有实质性的实际无罪或不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请求,否则不得为审议后续或逾期申请而批准暂缓执行。“不符合判处死刑的条件”是指存在使该判决超出量刑者自由裁量范围的情形。不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请求包括:声称第 190.2 节 (a) 小节中的任何特殊情况均不属实;声称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 18 岁;或声称被告人患有第 1376 节所定义的智力残疾。根据第 190.3 节提出的与量刑决定相关的请求,不属于本节所指的实际无罪或不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请求。
(e)CA 刑法 Code § 1509(e) 根据 (d) 小节主张无罪或不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申请人,应披露其本人或其现任或前任律师所掌握的与罪行或资格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如果申请人故意不按本小节要求进行披露并授权律师披露,则其申请可能被驳回。
(f)CA 刑法 Code § 1509(f) 根据本节进行的程序应在符合公正裁决的前提下,尽可能迅速地进行。高等法院应在申请提交后一年内解决首次申请,除非法院认定为解决实质性的实际无罪请求而需要延迟,但法院解决申请的时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两年。在对首次申请作出决定后,法院应发布一份裁决书,解释其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g)CA 刑法 Code § 1509(g) 如果在本节生效之日人身保护令申请正在审理中,法院可将该申请移交至作出判决的法院。对于在本节生效之日前已判处死刑,但在此生效之日前未提交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案件,原本会因 (c) 小节而被禁止的申请,可在本节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或在先前法律允许的时间内提交,以较早者为准。

Section § 1509.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对高等法院就某些与人身保护令相关的申请所作裁决提起上诉的程序和条件。如果对法院就初次申请作出的裁决不满意,任何一方都可以在30天内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必须集中于在高等法院已处理的主张,但如果之前的人身保护令律师未能提出审判律师无效协助的主张,上诉也可以包括此类主张。

对于再次申请的裁决,如果救济被准予,只有检察机关可以上诉。申请人只有在获得上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才能对驳回提出上诉,该证明需表明存在实质性救济主张并符合特定要求。此类证明必须迅速处理,并且上诉应优先于其他事项。

(a)CA 刑法 Code § 1509.1(a) 任何一方均可就高等法院根据第1509条对初次申请作出的裁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在法院准予或驳回人身保护令申请的裁决作出后30天内向高等法院提交上诉通知。再次申请不得用作审查驳回人身保护令救济的手段。
(b)CA 刑法 Code § 1509.1(b) 根据(a)款提起的上诉所审议的问题应限于在高等法院提出的主张,但如果人身保护令律师未能向高等法院提出审判律师无效协助的主张构成无效协助,上诉法院也可审议该主张。如果需要额外的案件事实认定,上诉法院可以对高等法院进行有限发回重审以审议该主张。
(c)CA 刑法 Code § 1509.1(c) 检察机关可就高等法院准予再次申请救济的裁决提起上诉。申请人只有在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准予上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方可就高等法院驳回再次申请救济的裁决提起上诉。根据本款,上诉许可证明的签发前提是申请人已证明存在实质性救济主张(该主张应在证明中注明),并且已证明符合第1509条(d)款的要求。根据本款提起的上诉应在法院裁决作出后30天内向高等法院提交上诉通知。高等法院应在作出驳回申请救济的裁决时,同时准予或驳回上诉许可证明。上诉法院应在收到上诉许可证明申请后10天内准予或驳回该申请。上诉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证明中指明的主张以及上诉法院在上诉通知发出后60天内添加的任何额外主张。根据本款提起的上诉应优先于所有其他事项,并应尽快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