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国家福利退伍军人债券法案之
Section § 998.002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的规则适用于本条下债券的发行、出售和偿还方式。它将这些规则视为已完全纳入本条,并且任何提及“本法”之处均指本条和《州一般义务债券法》。
Section § 998.003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专门为退伍军人发行州普通义务债券时所使用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债券”指的是退伍军人债券,即根据本条发行的州普通义务债券。“委员会”是1943年退伍军人财务委员会,“部”是退伍军人事务部,“基金”是1943年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建设基金。此外,“债券法案”是本条中授权发行这些债券并纳入《政府法典》某些章节的部分。
Section § 998.004
Section § 998.005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款出售和交付的债券是加利福尼亚州的正式约束性义务,并由州的全部财政信誉作担保,以确保及时支付。每年,将像征收其他州收入一样征收额外资金,用于支付这些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负责征收收入的州官员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筹集这笔资金。
当根据《政府法典》第 (16676) 条汇出资金以支付债券到期款项时,除涉及提前赎回债券的某些情况外,资金中的任何盈余将退回普通基金。如果退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到期款项,则剩余金额一旦可用,将最终连同从这些款项最初到期之日起按半年复利计算的利息,退还至普通基金。
Section § 998.006
本法律条款从加州的主要财政账户中拨出资金,用于支付与债券相关的特定费用。每年,将根据需要拨款,以偿还根据本条发行的债券的借款本金和任何到期利息。此外,它还拨款用于履行另一节(998.007)中规定的要求,且不受年度预算周期的限制。
Section § 998.007
Section § 998.008
如果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需要资金来实施其计划项目,他们可以请求1943年退伍军人财政委员会发行债券。州长必须批准他们的请求,委员会将决定是否有必要发行这些债券来资助项目。债券可以根据需要分批发行和出售,无需一次性全部售出。
Section § 998.009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必须由一名独立的公共会计师对农场和住房购买司进行一次财务检查。该会计师将撰写一份报告,详细说明该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运营情况。这些报告的副本将发送给包括退伍军人事务部长和专门关注退伍军人事务的特定委员会在内的各种官员和团体。该司将使用其在州财政部长处存有的可用资金支付会计师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