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国家福利退伍军人债券法案
Section § 996.972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的规则适用于本条下债券的发行、出售和偿还方式。它将这些规则视为已完全纳入本条,并且任何提及“本法”之处均指本条和《州一般义务债券法》。
Section § 996.973
本节定义了加州法律下为退伍军人发行州一般义务债券相关的关键术语。具体而言,它明确“债券”指退伍军人债券,“委员会”指1943年退伍军人财务委员会。“委员会”一词指退伍军人事务部,“基金”指1943年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建设基金。最后,“债券法案”就是本法律条文本身,它授权并管理这些债券。
Section § 996.974
这项法律允许1943年退伍军人财务委员会为加利福尼亚州设立最高达2亿美元的债务。其目的是根据《1943年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购买法》及其修正案,为退伍军人援助项目提供资金。这笔资金专门用于向退伍军人提供农场和住房援助。
Section § 996.975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款出售和交付的债券是加利福尼亚州的正式约束性义务,并由州的全部财政信誉作担保,以确保及时支付。每年,将像征收其他州收入一样征收额外资金,用于支付这些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负责征收收入的州官员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筹集这笔资金。
当根据《政府法典》第 (16676) 条汇出资金以支付债券到期款项时,除涉及提前赎回债券的某些情况外,资金中的任何盈余将退回普通基金。如果退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到期款项,则剩余金额一旦可用,将最终连同从这些款项最初到期之日起按半年复利计算的利息,退还至普通基金。
Section § 996.976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确保州财政总基金的资金将按需分配,主要用于两个目的。首先,它确保每年都有资金用于按计划偿还债券,包括本金和利息。其次,它保证有资金用于履行另一特定条款996.977的要求,且不受财政年度限制。
Section § 996.977
Section § 996.978
如果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需要资金来实施其计划项目,他们可以请求1943年退伍军人财政委员会发行债券。州长必须批准他们的请求,委员会将决定是否有必要发行这些债券来资助项目。债券可以根据需要分批发行和出售,无需一次性全部售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