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98.540

Explanation

本节命名并指代“2014年退伍军人住房和无家可归预防债券法案”,该法案旨在解决退伍军人的住房和无家可归问题。

本条文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2014年退伍军人住房和无家可归预防债券法案。

Section § 998.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返回加州的退伍军人所面临的挑战,包括住房、就业和医疗保健需求。它强调了加州有大量无家可归的退伍军人这一事实,并且需要更多的支持性住房解决方案,特别是对于面临无家可归问题的新退伍军人。

该法律认识到,由于经济变化,此前旨在帮助退伍军人购房的第12号提案等资助措施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它提议通过2014年退伍军人住房和无家可归预防债券法案对部分资金进行重组。

此次重组旨在利用6亿美元为退伍军人建造和翻新经济适用、支持性的住房,并与他们所需的服务相结合,同时保留现有住房贷款计划的资金。目标是通过扩大住房选择和有效利用资源来减少退伍军人无家可归问题。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1(a) 加利福尼亚州拥有近两百万退伍军人,数量居全国各州之首。随着伊拉克和阿富汗战争的结束,前所未有的加州退伍军人数量将返回我们的社区,其中许多人需要住房、就业、心理健康和药物治疗以及身体康复。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1(b) 遗憾的是,加利福尼亚州在无家可归退伍军人数量方面也位居全国之首,全国约25%的无家可归退伍军人居住在加州,大约有19,000名退伍军人。根据加州研究局的数据,洛杉矶在无家可归退伍军人数量上排名第一,其次是圣地亚哥地区排名第三,旧金山湾区排名第九。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1(c) 此外,全国无家可归退伍军人的人口构成正在发生变化,随着越来越多的“伊拉克自由行动/持久自由行动”(OIF/OEF)退伍军人陷入无家可归的困境,并且,女性退伍军人及其子女在无家可归退伍军人人口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1(d) 鉴于他们较高的创伤后应激障碍、药物滥用和失业率,以及女性退伍军人遭受性创伤的较高发生率,当前的无家可归退伍军人往往频繁进出监狱、医院和治疗项目,不成比例地消耗服务资源,却未能获得稳定生活所需的适当服务。
(e)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1(e) 立法机关必须推行一种全面、协调且经济有效的方法,以应对退伍军人的住房需求。这种方法应利用公共和私人资源,并使住房与服务相协调。
(f)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1(f) 五年前,加州民众以压倒性多数肯定了他们对退伍军人的感激之情,通过批准第12号提案,即一项九亿美元($900,000,000)的普通义务债券,旨在通过加州退伍军人住房贷款计划(CalVet Home Loan Program)专门帮助退伍军人购买独栋住宅、农场和移动房屋。
(g)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1(g) 由于国家经济危机和州住房市场低迷,加上退伍军人人口结构的变化,经第12号提案批准的农场和住房贷款计划认购不足。该提案通过五年后,全部九亿美元($900,000,000)仍未动用,同样,2000年选民批准的第32号提案中的五亿美元($500,000,000)也有一部分未动用。
(h)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1(h) 同时,退伍军人对经济适用、支持性且过渡性的多户住房的需求仍未得到满足,为此目的可用的公共和私人资源仍未得到充分利用。
(i)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1(i) 加州选民应有机会重组第12号提案的退伍军人债券计划,以更好地应对当前退伍军人人口的住房需求和不断变化的人口结构。
(j)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1(j) 2014年退伍军人住房和无家可归预防债券法案将重组现有第12号提案债券资金中的六亿美元($600,000,000),以允许为退伍军人建造和翻新多户住房,并优先考虑将住房与服务相结合的项目。即使对债券资金进行重组,该法案仍为现有的加州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贷款计划保留了超过五亿美元。
(k)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1(k) 2014年退伍军人住房和无家可归预防债券法案将扩大退伍军人的住房和服务选择,有效利用公共资金,减少无家可归退伍军人数量及其相关的公共开支,并使加利福尼亚州走在全国努力于2015年前结束退伍军人无家可归问题的前沿。

Section § 998.54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州一般义务债券的管理规则被采纳,以涵盖本条中概述的某些债券的发行、出售和偿还。这些规则被纳入本条,如同它们是本条的一部分。

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被指定为负责管理这些债券职责的委员会。该部门将与加州住房金融局以及住房与社区发展部合作完成这些任务。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2(a) 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三章第四节(第16720条起)),经不时修订,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旨在采纳以用于本条授权发行的债券的发行、出售和偿还,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且该法的规定如同在本条中全文列出一样,被纳入本条。本条中所有提及“herein”(此处)之处,均指本条和该法。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2(b) 就州一般义务债券法而言,退伍军人事务部被指定为委员会。退伍军人事务部应经与加州住房金融局和住房与社区发展部协商,履行委员会职责。

Section § 998.54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某项退伍军人债券计划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说,“委员会”指的是退伍军人事务部。“债券”是指州政府授权发行的退伍军人一般义务债券。“债券法案”是指根据《州一般义务债券法》允许发行这些债券的法律。“委员会”被定义为退伍军人住房金融委员会,它在该计划中发挥作用。最后,“基金”被称为退伍军人住房基金,其详情在另一节中阐述。

本文所用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3(a) “委员会”指退伍军人事务部。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3(b) “债券”指根据本条规定发行并采纳《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条款的退伍军人债券,即州一般义务债券。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3(c) “债券法案”指本条授权发行州一般义务债券并援引《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的规定。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3(d) “委员会”指根据第998.547条设立的退伍军人住房金融委员会。
(e)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3(e) “基金”指根据第998.544条设立的退伍军人住房基金。

Section § 998.5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发行和出售最高达六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这些债券将是州的法律义务,确保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出售这些债券所得的资金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支持退伍军人住房的专项基金,具体按照2014年的一项特定法案规定。州议会可以修改这项法案,使其更有效或更好地实现其目标。所有这些债券的收益都将存入一个新设立的基金,名为“退伍军人住房基金”。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4(a) 总额为六亿美元($600,000,000)的债券,或其中必要的部分,不包括任何再融资债券的金额,或其中必要的部分,可以发行和出售,以提供资金用于执行 (b) 款中阐明的目的,并根据《政府法典》第 16724.5 条偿还普通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这些债券一经出售,即构成加利福尼亚州的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加利福尼亚州的全部信用和信誉在此承诺,用于按时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无论本金和利息何时到期应付。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4(b) 根据本条发行和出售的债券收益应提供给委员会,用于设立一项基金,根据《2014年退伍军人住房和无家可归预防法案》(第 3.2 条(自第 987.001 条起))以及任何后续修订该法案或制定或修订任何后续法案以向退伍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住房的立法,为退伍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多户住宅。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4(c) 州议会可不时通过多数票修订本法案的规定,以提高项目效率、效力及问责制,或为促进整体项目目标。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44(d) 根据本条发行和出售的债券收益应存入特此设立的退伍军人住房基金。

Section § 998.54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本条中提及的债券将遵循《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规定的程序。这包括债券如何准备、签署、发行、出售、支付和赎回。该法律的每一部分都适用,除了《政府法典》中关于资金分配的两个特定小节。

Section § 998.547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退伍军人住房财务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监督与退伍军人住房相关的债券的发行和出售。该委员会依照《州普通义务债券法》的指导行事。其成员包括数位重要的州政府官员或其代表,司库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多数成员方可采取行动。

仅为授权根据《州普通义务债券法》发行和出售本条授权的债券之目的,特此设立退伍军人住房财务委员会。就本条而言,退伍军人住房财务委员会即为《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中所使用的“该委员会”一词。该委员会由审计长、司库、财政局长、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事务秘书以及退伍军人事务秘书或其指定代表组成。司库应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多数成员可代表委员会行事。

Section § 998.54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一个委员会将决定是否需要发行债券来资助某些行动。他们将确定所需资金的数额,并据此发行债券。他们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分批发行这些债券,而不是一次性全部发行。

委员会应决定是否有必要或可取根据本条授权发行债券,以执行第998.544条中规定的行动,如果是,则决定发行和出售的债券金额。可以授权和出售连续发行的债券,以逐步执行这些行动,并且没有必要一次性出售所有授权发行的债券。

Section § 998.549

Explanation

每年,州政府除了常规税收外,还必须额外征收资金,用于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有负责征收州收入的官员都必须确保按要求完成这项额外征收。

每年,除州普通收入外,应以与征收其他州收入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征收一笔每年用于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款项。所有依法负责征收收入的官员均有责任采取并执行为征收该额外款项所需的一切行动。

Section § 998.5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从州的主要资金来源中自动划拨资金,以履行特定的财政义务。首先,它确保每年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根据本法律发行的债券所产生的任何债务,这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其次,它为另一相关条款(998.551)中规定的活动提供所需资金,而不受年度预算限制。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兹从州财政总基金中拨款,用于本条的目的,金额应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50(a) 每年为支付根据本条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需的款项,当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998.550(b) 为执行第998.551条所需的款项,不考虑财政年度进行拨款。

Section § 998.55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财政总监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准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这笔资金用于资助本条中指定的项目。一旦债券售出,这笔资金必须从债券销售所得款项中返还给普通基金。

为执行本条规定之目的,财政总监可授权从普通基金中提取一笔款项,其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已授权出售的、为执行本条规定之目的而发行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任何提取的款项应存入该基金。根据本节提供的任何资金,应从为执行本条规定之目的而出售债券所得的款项中返还至普通基金。

Section § 998.55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已售债券的溢价和利息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资金,在支付了这些债券的发行成本后,应存入一个专门基金。这笔资金随后可以转入普通基金,以帮助支付债券利息开支。

存入该基金的所有款项,凡源自已售债券的溢价和应计利息,且超出用于支付债券发行成本的任何溢价金额的部分,应在该基金中保留,并可转入普通基金,作为债券利息支出的贷项。

Section § 998.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债券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由出售这些债券所获得的资金来支付。如果通过溢价出售债券获得了额外的资金,这些资金也可以用于支付这些费用。每个从这些债券中获得资金的项目,都必须按照其获得的金额比例分摊这些费用。

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三章第四章(自第 (16720) 条起),债券发行成本的全部或一部分可从债券收益中支付,包括出售债券所得的任何溢价。这些成本应由通过本债券法案资助的每个项目按比例分摊。

Section § 998.55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向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申请贷款,以资助项目,可以使用商业票据等方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尚未出售的债券价值,这些债券旨在支持本法律。为了获得和偿还贷款,委员会必须填写必要的文件,任何借入的资金将存入一个基金,并根据本法律进行分配。

Section § 998.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最初发行的债券进行再融资,或者说,用新债券替换,但需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当州选民批准发行这些债券时,他们也同时批准发行任何旨在为原始债券或任何先前已再融资的债券进行再融资的新债券。

债券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2篇第4部第3章第4节第6条(自第16780节开始)进行再融资,该法典是《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的一部分。州选民对本条所述债券发行的批准,包括批准发行任何用于再融资根据本条最初发行的任何债券或任何先前发行的再融资债券的债券。

Section § 998.5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司库可以灵活地为债券收益及其产生的任何收益设立单独账户。他们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支付联邦税法要求支付的款项,或采取联邦税法规定的必要行动。这有助于州政府根据联邦法律获得一些好处。

Section § 998.557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本条中提及的出售债券所得资金不被视为税收收入。因此,使用这笔资金不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B款中适用于税收资金的规定的限制。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鉴于本条授权的债券销售所得款项并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B款所指的“税收所得”,因此这些款项的支付不受该条所施加限制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