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90

Explanation

本法定义了与退伍军人相关的关键术语,以便享受某些福利或服务。“退伍军人”包括任何在美国军队服役并因服役而死亡或完全残疾的人,包括失踪或被俘人员。它也适用于在特定时期内,在菲律宾侦察兵等特定军事组织中服役的人员。“退伍军人受抚养人”包括退伍军人的子女、未婚在世配偶,或完全残疾退伍军人的配偶。最后,“征召期”指的是历史上人们被征召入伍的特定时期。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0(a) “退伍军人”指 (1) 任何在美国陆军、海军或海军陆战队服役,且自1917年4月6日以来在世界大战中阵亡或因战争服役而死亡的人员;(2) 任何美国陆军、海军、海岸警卫队或海军陆战队成员,或其任何辅助部队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菲律宾联邦陆军、常备侦察兵(“老侦察兵”)和特种菲律宾侦察兵(“新侦察兵”),在1941年12月7日或之后、1947年1月1日之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阵亡的,或在此期间因战争服役而随时死亡的;(3) 任何美国武装部队成员,在美国参与的任何敌对行动期间阵亡的,或在此类期间或征召期间因现役服役而随时死亡或完全残疾的;或 (4) 任何在进入美国武装部队时是本州居民,且随后被美国政府宣布为阵亡失踪、在执行任务时被敌对势力俘虏,或在执行任务时被外国政府或势力强行拘留或羁押的人员。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0(b) “退伍军人受抚养人”指退伍军人的亲生子女或养子女,或根据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为赔偿目的所定义的退伍军人继子女,退伍军人的未婚在世配偶,或完全残疾退伍军人的配偶。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0(c) “征召期”指 (1) 始于1940年9月16日并止于1941年12月6日的期间,以及始于1947年1月1日并止于1950年6月26日的期间,以及 (2) 始于1955年2月1日并止于此后第一个不再根据《普遍兵役训练和服务法》对个人(因先前延期而应征召的个人除外)进行武装部队训练和服役征召之日的前一天的期间。

Section § 8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申请残疾退伍军人福利的申请人,不会因为缺乏证明而被取消资格,如果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 (USDVA) 正在处理其申请,并且最终的证明使该退伍军人符合获得福利的条件。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供书面证明,证明该申请正在处理中。

此外,如果退伍军人正在处理的证明本可以让他们获得财产税豁免,那么一旦收到证明并将其发送给县评估员,该房产的任何已评估税款,连同利息或罚款,都将被取消或退还,前提是也按要求提交了申报。

(a)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0.3(a)
(1)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0.3(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或之后,申请人不会因缺乏该退伍军人的残疾证明而不符合残疾退伍军人福利的资格,如果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 (USDVA) 正在处理该退伍军人的残疾证明申请,且随后收到的证明使该退伍军人符合获得福利的资格。州政府实体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收到残疾退伍军人福利申请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证明,证明在提交残疾退伍军人福利申请时,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 (USDVA) 正在处理该申请。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0.3(a)(2) 就本分节而言,“残疾退伍军人福利”是指由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依法提供,专为残疾退伍军人或其在世配偶、在世同居伴侣、父母或子女提供的豁免、特权、服务或其他法律福利。
(b)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0.3(b)
(1)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0.3(b)(1) 为适用《税收和税法典》第205.5节规定的残疾退伍军人财产税豁免,如果退伍军人的残疾证明申请已最终确定,则对不动产评估价值中本应豁免的部分征收的任何税款,包括其上的任何利息或罚款,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应予以取消或退还: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0.3(b)(1)(A) 收到证明并转交给县评估员。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0.3(b)(1)(B) 按照《税收和税法典》第277节的要求提交申报。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0.3(b)(2) 根据本分节发出的任何退款,均受《税收和税法典》第5097节规定的退款时效限制。

Section § 8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退伍军人受抚养人申请教育援助的资格标准和福利。要符合资格,受抚养人必须年满14岁或已进入九年级,并且在过去九年中至少有五年居住在本州。在21岁之前获得资格的受抚养人可以继续领取福利,直到培训完成或他们年满27岁。然而,这些年龄限制不适用于退伍军人的配偶或伴侣,他们全日制培训或等同的非全日制培训的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在美国武装部队中光荣服役的受抚养人可以将培训资格延长至30岁。根据法典的另一条款,可能适用其他某些资格豁免。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1(a) 根据本条申请援助的退伍军人受抚养人,须年满14岁或已进入九年级,且须为本州居民或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前的九年内至少五年居住在本州。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1(b) 任何在21岁以下时根据本条已获得资格的退伍军人受抚养人,可继续享受本条规定的福利,直至所需培训完成或直至其年满27岁,以先发生者为准。
(c)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1(c)
(b)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1(c)(b)款的资格限制不适用于退伍军人的配偶或受抚养的在世配偶或同居伴侣。然而,退伍军人的配偶或受抚养的在世配偶或同居伴侣的全日制培训不得超过48个月,或等同的非全日制培训。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1(d) 尽管有(b)款的资格限制,在美国武装部队中光荣服役的受抚养人可获准将培训期限延长至30岁。
(e)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1(e)
(a)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1(e)(a)款和(b)款的资格限制不适用于第890条(a)款第(4)项所定义的退伍军人受抚养人。

Section § 892

Explanation

如果退伍军人的受抚养人想继续学业,他们可以向某个部门申请帮助。如果该部门认为受抚养人的教育需求可以在本州或其他地方的学校得到满足,那么该部门就可以监督受抚养人的教育。该部门还可以提供指导并协助入学。州政府可以支付私立学校的学费,但仅当公立或半公立学校没有合适的选择时。

寻求继续教育的退伍军人受抚养人可向该部门提出申请。如果该部门认为申请人的教育需求能够在本州或其他地方的教育机构中得到满意满足,则该部门应承担对申请人教育的国家监护责任。该部门可为申请人提供教育咨询,并协助他们获得适合的学习机构的入学资格。学费可在私立学校支付,但仅限于公立或半公立机构中没有合适的学习机会时。

Section § 8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部门在有资金的情况下,支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月提供书籍、用品和生活费津贴。学生在完成学校注册后即可开始领取津贴,部门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周转金以加快这些款项的支付。

部门在资金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提供: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3(a) 支付学费及其他费用。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3(b) 按月支付学生的书籍、用品和生活费津贴。合格的申请人可在完成学校注册后申领其首笔每月津贴,且部门有权在必要时设立周转金以加快支付。

Section § 8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可以向学生提供的生活费津贴的上限。大学生、社区大学生、商学院和职业学校的学生每月最多可获得100美元。高中生在就读日校期间每月最多可获得50美元。如果学生因病缺课,这些天仍计入出勤天数。

对于大学、社区大学、商业和职业学校级别的学生,部门作为生活费津贴支出的金额每月不得超过一百美元 ($100)。攻读任何需要五年学制的课程的第五年的受抚养人,可被视为处于本科生水平。对于高中级别的学生,在学生实际就读日校期间,金额每月不得超过五十美元 ($50)。因病缺勤的月份应计入出勤。

Section § 8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特定项目下,针对不同类型学生在学费和杂费上的支出限额。对于大学生、社区学院学生、商学院学生或职业学校学生,支出限额是根据另一项法律设定的金额确定的,并允许暑期或全年课程有更高的费用。高中生有具体的限额,常规课程为450美元,暑期或全年课程为550美元。

关于学费和杂费: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5(a) 根据本条,任何一名属于本科生、大学生、社区学院、商学院或职业学校级别的申请人所支出的金额,不得超过根据《教育法典》第69566节针对常规学年授权的最高费率,且针对攻读暑期课程或全年课程的学生,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895(b) 对于高中生,针对攻读常规课程的学生,金额每年不得超过四百五十美元 ($450);针对攻读暑期课程或全年课程的学生,金额每年不得超过五百五十美元 ($550)。

Section § 89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申请会按收到的顺序进行处理。但是,如果资金不足以满足所有监护申请的需求,部门将优先考虑那些最需要继续教育的人。他们会同时考虑申请人的学业表现和经济状况,以决定谁能首先获得帮助。

Section § 89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退伍军人的受抚养人在已经有资格获得某些联邦教育福利或其他重复的政府资助时,就不能再领取州的教育福利。

Section § 896.3

Explanation

如果退伍军人的受抚养人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必须报销他们在公立或私立学校支付的学费和杂费。报销金额将按照另一条款,即第895条的规定。

退伍军人的受抚养人(如第890条(a)款第(4)项所定义)向部门提出申请后,部门应向该人报销其在公立或私立教育机构所产生的学费和杂费,报销金额按照第895条的规定。

Section § 896.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某人正在从部门获得学费和杂费的报销,并且同时正在根据《美国法典》第38篇第35章获得教育帮助,或获得任何其他类似的政府资助,那么他们就不能再从本条获得任何其他教育福利。

Section § 89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每年从收取的石油特许权使用费中(不包括来自州立学校土地的)拨出三十万美元,用于与本条相关的特定目的。这笔钱将存入普通基金。

特此每年从根据1938年第5章法规或任何其他可能征收石油特许权使用费的法案迄今为止或今后收取的款项中,拨款三十万美元 ($300,000),以实现本条的目的,但不包括从使用州立学校土地所产生的租金、奖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中获得的款项。该款项应每年缴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899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该部门动用其原定用于退伍军人教育的资金(具体规定在《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的另一条款中),以支持与本条相关的活动或需求。

部门可以为本条的目的,动用其根据《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981条至981.8条对退伍军人教育援助的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