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助退伍军人受抚养人
Section § 890
本法定义了与退伍军人相关的关键术语,以便享受某些福利或服务。“退伍军人”包括任何在美国军队服役并因服役而死亡或完全残疾的人,包括失踪或被俘人员。它也适用于在特定时期内,在菲律宾侦察兵等特定军事组织中服役的人员。“退伍军人受抚养人”包括退伍军人的子女、未婚在世配偶,或完全残疾退伍军人的配偶。最后,“征召期”指的是历史上人们被征召入伍的特定时期。
Section § 890.3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申请残疾退伍军人福利的申请人,不会因为缺乏证明而被取消资格,如果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 (USDVA) 正在处理其申请,并且最终的证明使该退伍军人符合获得福利的条件。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供书面证明,证明该申请正在处理中。
此外,如果退伍军人正在处理的证明本可以让他们获得财产税豁免,那么一旦收到证明并将其发送给县评估员,该房产的任何已评估税款,连同利息或罚款,都将被取消或退还,前提是也按要求提交了申报。
Section § 89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退伍军人受抚养人申请教育援助的资格标准和福利。要符合资格,受抚养人必须年满14岁或已进入九年级,并且在过去九年中至少有五年居住在本州。在21岁之前获得资格的受抚养人可以继续领取福利,直到培训完成或他们年满27岁。然而,这些年龄限制不适用于退伍军人的配偶或伴侣,他们全日制培训或等同的非全日制培训的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在美国武装部队中光荣服役的受抚养人可以将培训资格延长至30岁。根据法典的另一条款,可能适用其他某些资格豁免。
Section § 892
如果退伍军人的受抚养人想继续学业,他们可以向某个部门申请帮助。如果该部门认为受抚养人的教育需求可以在本州或其他地方的学校得到满足,那么该部门就可以监督受抚养人的教育。该部门还可以提供指导并协助入学。州政府可以支付私立学校的学费,但仅当公立或半公立学校没有合适的选择时。
Section § 893
本法律条款允许部门在有资金的情况下,支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月提供书籍、用品和生活费津贴。学生在完成学校注册后即可开始领取津贴,部门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周转金以加快这些款项的支付。
Section § 894
这项法律规定了可以向学生提供的生活费津贴的上限。大学生、社区大学生、商学院和职业学校的学生每月最多可获得100美元。高中生在就读日校期间每月最多可获得50美元。如果学生因病缺课,这些天仍计入出勤天数。
Section § 89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特定项目下,针对不同类型学生在学费和杂费上的支出限额。对于大学生、社区学院学生、商学院学生或职业学校学生,支出限额是根据另一项法律设定的金额确定的,并允许暑期或全年课程有更高的费用。高中生有具体的限额,常规课程为450美元,暑期或全年课程为550美元。
Section § 896
Section § 896.3
如果退伍军人的受抚养人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必须报销他们在公立或私立学校支付的学费和杂费。报销金额将按照另一条款,即第89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