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关于纪念区的几个关键术语。“区”指的是根据本章规定成立的纪念区。“理事会”指的是负责管理纪念区的理事会。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70(a) “区”指根据本章规定设立的纪念区。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70(b) “理事会”指纪念区的理事会。

Section § 1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纪念区可以按照本条文列出的目的来设立、管理、运营并获得支持。它可以行使明确规定的权力与权限,也可以行使那些为达成其目标而逻辑上必需的权力与权限。

纪念区可以依照本文所规定的方式和目的设立、维护、管理、获得支持和运营,并可以行使本文明确授予或必然隐含的权力与管辖权。

Section § 117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一个区必须完全位于一个县内。它可以由已设市区域(如城市或城镇)、未设市区域(不属于城市或城镇的区域)或两者的混合组成,但所有这些区域在地理上必须相互毗邻。

任何区不得包含不完全位于同一县的区域。一个区可以包括该县的任何已设市区域以及任何毗连的未设市区域,或者可以完全由毗连的已设市区域组成,或者完全由毗连的未设市区域组成。

Section § 1173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居住在某个特定区域的注册选民,您可以通过签署请愿书来帮助提议设立一个新的区域。为此,所需的签名数量必须至少达到上次选举中该区域投给州长的票数的8%。如果该区域同时包含城市和非城市部分,则需要从每种类型的区域中获得至少8%的选民签名。

Section § 117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人们想在一个县内设立一个新的区域,他们必须向该县的监事会提交一份请愿书。请愿书需要由一定数量的注册选民签署。它应请求成立该区域,要求举行一次特别选举来决定其设立并选举其第一届董事会,包括该区域的拟议名称,并提供其边界的详细描述,包括哪些部分是已设市的,哪些部分是未设市的。

呈请书应提交给拟议区域所在县的监事会,应由第1173条规定的合格注册选民人数签署,并应提议并阐明: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74(a) 根据本章成立一个区域。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74(b) 监事会召集一次特别选举,就拟议区域是否成立的问题进行投票,并选举该区域的第一届董事会。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74(c) 拟议区域的名称,为“____纪念区域”。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74(d) 拟议区域边界的准确描述,指明哪些部分是已设市区域,哪些部分是未设市区域。

Section § 1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呈请书可以分成不同的部分提交。每个部分都必须符合呈请书的所有要求,但它本身不需要包含所有必需的签名。

Section § 1176

Explanation
在提交成立新区域的请愿书后,县选举官员有30天时间核实是否有足够数量的来自已设市和未设市区域的合格选民签署了该请愿书。如果确认签名数量足够,请愿书将在认证后10天内提交给监事会。监事会随后安排请愿书的听证会,听证会必须在监事会会议后的20到40天内举行。此外,听证会通知必须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连续三周,以告知该区域的居民。

Section § 11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份呈请书和一份证明书在例行会议上提交给监事会时,监事会必须检查该呈请书是否符合所有必要要求。但是,监事会必须接受该证明书作为最终证据,证明呈请书有足够的有效签名。

如果呈请书和证明书在例行会议上提交给监事会,监事会应在该会议上查明呈请书是否在所有方面符合其要求,但该证明书应是呈请书签名充足性的确凿证据。

Section § 117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有提议设立纪念区时,董事会必须发布一份通知。该通知会告知公众何时何地将举行关于成立该区的听证会,并且必须描述或概述将成为该区的区域。

Section § 117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感兴趣的人在预定听证会之前,对设立一个区域提出书面异议。在听证会期间,或任何延期会议上,监事会将评估这些异议。如果监事会认为某些区域不会因被纳入该区域而受益,他们有权将这些区域排除在外。

在为该事项听证会规定的时间之前的任何时候,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委员会书记提交关于区域设立的书面异议。在听证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听证会可能延期的任何时候,监事会应审议并裁决所有关于设立区域或将任何区域纳入该区域的异议。在听证会上,监事会可以排除其认为不会因纳入该区域而受益的任何区域。

Section § 1178

Explanation
听证会结束后,监事会决定是放弃设立新区域的提议,还是举行一次特别选举。在选举中,人们将投票决定是否设立该区域,并选出首届董事会成员。

Section § 1178.5

Explanation

当拟设新区域时,样本选票会寄送给该区域内的每一位登记选民。随同选票,一份关于特定规章制度(即第6部第1章第1170条及后续条款)的简要说明也会一并附上。

样本选票应予印制并邮寄,连同第6部第1章(自第1170条起)条款的概要,一并寄送给拟设区域内的每一位登记选民。

Section § 117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请愿书提交给董事会后130天内必须举行一次特别选举。在这次选举中,选民将决定是否成立一个拟议的纪念区。此外,还将同时选出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

特别选举应在董事会收到请愿书的会议后的第130天或之前举行。在特别选举中,提交的议案应为“是否应成立拟议的____纪念区?”在同次选举中,应选出由五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

Section § 11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组织和举行特别选举的一切事宜——例如任命官员、设立投票区和处理选票——都必须遵循《统一区选举法》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11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就区划设立选举通知地方机构的流程。一旦选举被宣布举行,立法机构必须在五天内向地方机构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拟设区划的详细信息,并且可以是决议的核证副本。接着,在接下来的五天内,执行官需要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设区划的公正分析报告。这份分析报告不得超过500字,并且必须描述区划的边界。最后,委员会在五天内批准或修改这份分析报告,然后将其提交给负责选举的官员。

在区划设立选举被宣布举行后的五天内,宣布举行该选举的立法机构应当通过挂号信方式,向拟设区划的区域或主要部分所在县或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选举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设区划的名称和描述,并可以采用宣布举行区划设立选举的立法机构所通过决议的核证副本形式。
执行官在收到区划设立选举已被宣布举行的通知后五天内,应当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设区划设立的公正分析报告,以供其批准或修改。
该公正分析报告的篇幅不得超过500字,并应包括对拟设区划边界的详细描述。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在收到执行官的分析报告后五天内,应当批准或修改该分析报告,并将其提交给负责举行区划设立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118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县监事会、某些经授权的监事会成员、合格选民或公民团体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支持或反对设立新区域。这些意见书的字数上限为300字,并且必须在区域设立选举举行前至少54天提交。

Section § 1180.3

Explanation
如果就设立新区有多个赞成或反对的论点,选举官员必须选择一个论点分发给选民。他们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论点:首先是来自监事会或任何授权成员的论点,其次是来自个人选民或真实的公民团体的论点。

Section § 1180.4

Explanation

在就设立新区域进行投票之前,选举官员必须准备一份投票指南并邮寄给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选民。这份指南包含提案的完整文本、地方机构提供的公正分析,以及支持和反对设立该区域的论据。

官员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寄出这些指南,并且这些指南被视为官方选举材料。

负责举行选举的选举官员,应负责印制并邮寄一份关于拟议设立区域的投票指南,给每一位有权就该区域设立问题投票的选民。
投票指南应按规定顺序包含以下内容: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80.4(a) 提案的完整文本。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80.4(b) 由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准备的提案的公正分析。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80.4(c) 支持拟议区域设立的论据。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180.4(d) 反对拟议区域设立的论据。
选举官员应在选举日期前至少10天,将投票指南邮寄给每一位有权在区域设立选举中投票的选民。根据《选举法》第13303条的规定,该投票指南属于“官方事项”。

Section § 11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在本章中,当涉及拟议纪念区及其选举时,县级官员拥有与负责市级事务的官员相同的权力与职责。具体而言,通常用于市级程序的术语被应用于这些纪念区,从而赋予县监事和选举官员类似于市受托人和书记官的角色。

为本章之目的,监事会和县选举官员应分别拥有依据第1180条受托人委员会和市书记官所拥有的所有权力与职责,并且“市”、“市选举”、“受托人委员会”和“市书记官”等术语应分别指“拟议纪念区”、“拟议纪念区选举”、“监事会”和“县书记官”。

Section § 118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就设立一个区进行投票后会发生什么。如果大多数人投赞成票,县选举官员有十天时间在县记录官办公室记录选举结果和设立该区的请愿书。但是,请愿书上的签名不需要核实或记录。

如果特别选举中投出的多数票赞成设立该区,县选举官员应在监事会宣布结果后十天内,在县记录官办公室记录一份完整的、经认证的、根据第1180条载入监事会会议记录的结果声明副本,以及一份完整的、经认证的设立该区的请愿书副本,但请愿书上的签名无需认证和记录。

Section § 11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有一份关于某个区域成立和边界的认证副本,并且这份副本已经备案,那么在特别选举之日起六十天后,它就成为最终的证据,证明该区域的成立和边界设定都已正确完成。这份证据对所有人(除了州政府)都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1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在现有纪念区内设立一个新的区。要做到这一点,除了提交一份请愿书外,还需要现有区理事会的一份经核实决议,表明他们同意新区的成立。这份决议必须提交给县选举官员。

一个区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成立,如果该区位于现有纪念区内,并且除了第1173条要求的请愿书之外,还需向县选举官员提交一份经现有区理事会核实并同意新区成立的决议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