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区债券
Section § 1211
Section § 1212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如何将发行债券的问题提交给选民。这个问题可以在特别债券选举或普通区选举中列入投票。如果区选民通过请愿书提出要求,选举必须在请愿书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后的90天内举行。选举通知必须说明提议发行债券的原因、债券总额以及利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六)。
Section § 1213
Section § 1214
如果举行投票,并且三分之二的投票人同意为某个区发行债券,董事会必须将此决定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然后,他们必须将债券提案的所有相关细节,包括其目的、金额、利率和选举结果,告知监事会。
Section § 1215
这项法律规定,在一个区的选民投票批准发行债券后,监事会必须正式安排这些债券的发行和销售。销售这些债券所得的资金将存入县金库中的一个专项基金,这个基金叫做“纪念区债券基金”。这笔资金专门用于在特别选举中确定的目的,并且资金的支出需要通过县审计员的拨款请求。
Section § 1217
Section § 1218
这项法律要求监事会每年对区内的应税财产征收一项税款,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区债券的利息和本金。该税款必须足以支付这些款项,特别是在债券期限的前半段。之后,它应每年支付利息和按比例的本金。征收的税款将存入一个专用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一旦该区的债券债务全部偿清,县司库负责从该基金中支付款项。如果基金资金不足,可以从该区的其他基金中支付。最后,县审计员在支付款项后负责注销债券和息票。
Section § 121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地区的债券经过了合格的州官员审查和批准,并且被允许用于储蓄银行的投资,那么这些债券就可以在加州合法购买,或者作为贷款的抵押品。可以使用这些债券的机构和个人包括:储蓄银行、建房互助协会、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监护人、财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以及管理可投资资金的某些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