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

Explanation
州副官长是州长的最高军事顾问,除了州长的直接命令之外,他指挥所有州军事力量。

Section § 1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加州法规提到“州军事部队司令”,应理解为指“州副官长”。

Section § 16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军事部内的领导结构。该办公室包括数名高级官员:军务长、副军务长、陆军和空军部门的助理军务长,以及参谋长兼联合参谋部主任。

副军务长一职有详细的具体要求,包括在任命前至少有五年委任服役经验,其中三年需在加利福尼亚州国民警卫队担任高级职务。副军务长直接向州长和军务长负责,并履行军务长授权的职责。

在军事部内,军务长办公室由一名中将军衔的军官(即军务长)、一名少将军衔的军官(即副军务长)、一名可为准将军衔的军官(即陆军助理军务长)、一名可为准将军衔的军官(即空军助理军务长)、一名可为准将军衔的军官(即参谋长兼联合参谋部主任),以及其他由美国法律或法规规定的军官组成。任何人若要被任命为副军务长,必须在美国国民警卫队拥有不少于五年的委任服役总时长,其中至少三年应为在任命日期前的十年期间内,在加利福尼亚州国民警卫队担任校级军官的服役,并且其中至少三年应为在营级或同等或更高级别的指挥层级指挥陆军或空军部队,或三年为在旅级或同等或更高级别的参谋层级担任参谋军官。副军务长仅服从州长和军务长,其职责由军务长指派。

Section § 162

Explanation

州长负责挑选副官长,副官长将以中将军衔履行州级职责。这一选择需要参议院的批准。副官长根据州长的意愿任职,或直至新副官长被任命。要符合资格,此人必须在美国国民警卫队中至少有10年的委任军官服役经验,其中至少四年是在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中担任校级军官。此外,他们必须有四年指挥营级或更高级别部队的经验,或者有四年担任旅级或更高级别参谋军官的经验。

州长作为总司令,应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副官长。该副官长应处于州现役状态,军衔为中将,并应根据州长的意愿任职,或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符合资格。除非某人在美国国民警卫队中拥有不少于总计10年的委任军官服役经验,其中至少四年应为在任命日期之前的十年期间内,在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中担任校级军官的服役经验,并且其中至少四年应为指挥陆军或空军部队达到营级或同等或更高级别的指挥级别,或担任旅级或同等或更高级别参谋军官四年,否则不具备被任命为副官长的资格。

Section § 163

Explanation
加州的军务部长负责履行本法典中列出的职责,以及州长设定的、符合美国军事规章和惯例的任何额外职责。此外,军务部长代表州长发布所有命令。

Section § 1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军事部队对国民警卫队飞机事故进行的特别调查记录不能在加州法院用作证据。但是,如果事故涉及损害或伤害,则会进行一项单独的调查,并且这些调查结果可以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获取。

Section § 164

Explanation

州副官长有权雇佣文书和技术人员并设定其薪资,但需要获得财政部的批准。州副官长办公室的组织结构遵循陆军和空军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不与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冲突。

经财政部批准,州副官长应任命并确定所有文书、专家和技术助理的薪资,以确保其办公室的正常运作。通常,州副官长办公室应根据陆军部和空军部规章所规定的总参谋部原则和程序进行组织,只要这些规章与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或本法典不相抵触。

Section § 164.1

Explanation
军务部长作为一名高级官员,其薪水和福利与美国陆军中将相同。这笔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表也与其他执行州现役任务的军人保持一致。

Section § 1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副官长缺席或无法履行其职责,则由副副官长或副官长指定的其他军官接替其职责。如果这些军官也无法履行职责,州长可以指派一名国民警卫队军官来处理这些职责。

如副官长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则由副副官长或副官长指定的其他军官履行副官长的职责。如上述军官亦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州长可指派一名国民警卫队军官履行这些职责。

Section § 168

Explanation

军事总务长办公室的官员,其职责由法律规定,并且应尽量与美国陆军、空军和海军中类似军官的职责保持一致。助理军事总务长必须是准将军衔,并获得与美国陆军准将相同的薪水和福利。

军事总务长办公室官员的职责应由法律和规章规定,并应尽可能与国防部为美国陆军、美国空军和美国海军中同等军官规定的命令和规章所确定的职责保持一致。
助理军事总务长应为准将,并应获得与美国陆军准将相同的薪资和津贴。

Section § 1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军事主官负责确认并认证颁发给军官的委任状。

Section § 170

Explanation
副官长办公室使用的印章被视为官方印章,并会移交给下一任副官长。所有官方命令都必须用这个印章进行认证。如果任何命令是因错误而发出的,副官长可以在合理时间内,并出于正当理由,撤销这些命令,并发布正确的命令来代替。

Section § 171

Explanation
州副官长负责维护一份本州民兵所有军官的名单,并负责在其办公室保存所有必要的记录和文件。

Section § 172

Explanation
从1963年开始,军务部长每四年需要向州长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应涵盖军事用途的收支资金、现役民兵的状况和人数,以及军事部在过去四年中的活动和进展。

Section § 1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副官长使用州政府资金,印制和分发重要的军事文件,例如军事法、州规章、美国战争条款和加利福尼亚州国民警卫队的历史文献。这些材料会根据军事勤务的需要,分发给军官和各种军事组织。

Section § 1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军务部长负责准备和分发为实施本编规定所需的所有必需文件,例如簿册和通知。根据本法律准备的所有物品均属于州。

军务部长应负责准备和颁发为充分实施本编规定所必需的所有空白簿册、空白表格和通知。所有此类簿册和表格均为州财产。

Section § 1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军务部长为现役民兵制定下一年度的详细训练计划,以便获得联邦资金。该计划必须包括薪资、伙食和交通等费用的估算,并按照美国军事部门要求的格式提交。

Section § 176

Explanation
军务部长可以随时随地展示国民警卫队或海军民兵的装备、动物和财产。他们还可以通过选定人员的帮助组织演示。这些活动的费用由州政府资金承担。

Section § 1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军务部长负责照管军事财产。部长的职责包括维护和修理这些财产,确保其安全存放,并管理其运输。这些财产可能属于本州,或由美国借出,旨在用于武装和装备民兵。

军务部长应负责照管、保管、运输、安全存放和维修所有属于本州或由美国配发给本州用于武装和装备民兵的军事财产。

Section § 178

Explanation
如果州的军事财产在检查后被认为无法使用,副官长可以在获得总务部批准后,出售、销毁或处置这些财产。从这些行动中获得的任何资金都将送往州金库并计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1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利福尼亚州军事博物馆和资源中心,旨在保存和展示加州的军事历史。总务长负责管理该博物馆,博物馆可以包括现有设施和任何新设的分支机构。博物馆可以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开展运营。

为博物馆工作或服务的志愿者和人员,根据特定的州法典被视为官方志愿者。合作团体筹集的资金和资产必须仅用于支持博物馆。每年都必须提交一份业务计划供审查,任何拟议的修改都需要预先批准。

博物馆可以接收捐赠,并管理多余的财产(例如剩余的军事物品),以使其受益。如果被认为具有历史重要性,博物馆还可以从执法部门获得没收的武器。此外,博物馆将研究未来保存军事历史的需求,并且可以向加州的其他博物馆出借物品。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a) 总务长应设立加利福尼亚州军事博物馆和资源中心,作为军事文物、纪念品、装备、文件以及其他与加利福尼亚州军事历史和加利福尼亚州国民警卫队历史相关的物品的储存库,并应符合美国陆军管理陆军博物馆活动的适用法规。该博物馆可由州长于1994年5月11日发布的公告中所述设施以及目前存在或可能不时在全州范围内设立的任何分支机构组成。每个设施均应被视为第430节所指的军械库。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b) 总务长可与非营利历史基金会、军事博物馆、历史学会或其他实体签订运营协议,以根据本条颁布的规章制度开展博物馆活动。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c) 志愿者、讲解员、加利福尼亚州警卫队成员或为加利福尼亚州军事博物馆和资源中心工作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为符合该组织使命的目的,应被视为《政府法典》第3118节和第3119节以及《劳动法典》第3363.5节所指的志愿者。
(d)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d)
(b)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d)(b)款所述实体筹集或获得的资金或资产,不得用于与支持博物馆不符的目的。
(e)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e) 军事部应不迟于每年3月15日,向财政总监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提交下一财政年度的业务计划,以供审查和评论。军事部还应在通过前不少于30天,向财政总监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提交任何拟议的业务计划正式修订,以供审查和评论。
(f)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f)
(1)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f)(1) 总务长或(b)款所述实体可征集、接收和管理资金或财产捐赠,以支持和改善博物馆。收到的任何赠款或捐赠可用于博物馆目的。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f)(2) 具有历史军事意义的财产,不包括不动产,如果为州所有且经总务长确定超出军事部需求,应移交给博物馆。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f)(3) 经总务长或(b)款所述实体确定超出博物馆需求的财产,可自行决定以符合财产历史和内在价值的方式出售、捐赠、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且处置所得利益应归博物馆所有。本款不适用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563节为审计长信托持有的财产。
(g)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g) 如果总务长认为枪支和其他武器具有历史或军事价值,总务长或(b)款所述实体可征集和接收执法人员没收或持有的枪支和其他武器作为对博物馆的捐赠。
(h)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h) 总务长应与(b)款所述实体合作,对国民警卫队未来保存、展示和解读文物、文件、照片、电影、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与加利福尼亚州军事历史相关的物品的需求进行研究。
(i)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i)
(1)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i)(1) (b)款所述实体可与其他加利福尼亚州军事博物馆签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英勇军团博物馆,以出借非不动产且由基金会直接控制的财产。
(2)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i)(2)
(b)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i)(2)(b)款所述实体可与其他加利福尼亚州军事博物馆签订协议,以出借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563节为审计长信托持有的财产。

Section § 17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曾位于州议会大厦的某些内战文物属于内战圆桌会议成员所有,现已移交加利福尼亚州军事博物馆,因此不属于本节的管辖范围。

然而,它详细说明了州议会大厦仍保留的物品:一个展示柜(现已空置)、一些旗帜、内战时期的画作以及其他文物。

该法律指示,这些剩余物品应得到妥善储存、保管或展示。副官长将确保该展示柜在博物馆或其他地方得到适当使用,并且州议会大厦将为旗帜、画作和其他纪念品提供合适的存放或展示场所。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5(a) 立法机关承认,曾一度储存于州议会大厦或在其中展示的共和国大军的某些文物,是内战圆桌会议某些成员的个人财产。立法机关承认,这些文物已捐赠给加利福尼亚州军事博物馆和资源中心,现由其保管,因此不属于本节的范围。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5(b) 仍位于州议会大厦并属于本节范围的内战纪念品包括以下各项:
(1)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5(b)(1) 一个曾用于存放(其中包括)共和国大军文物的展示柜,这些文物已由内战圆桌会议捐赠给(a)款中提及的加利福尼亚州军事博物馆和资源中心。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5(b)(2) 共和国大军的某些旗帜,这些旗帜已在并将继续在州议会大厦内储存或展示。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5(b)(3) 一幅或多幅内战时期的画作,这些画作已捐赠给州政府。
(4)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5(b)(4) 共和国大军的其他剩余文物以及内战纪念品。
(c)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5(c)
(b)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5(c)(b)款中指定的物品应按以下方式储存、保管或展示:
(1)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5(c)(1) 副官长应在加利福尼亚州军事博物馆和资源中心内提供适当的场所,用于保管和展示曾用于在州议会大厦展示与共和国大军相关的书籍、文件及其他文物的展示柜,并可为该展示柜在全州各地公开展示这些物品作出适当安排。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79.5(c)(2) 州议会大厦内应提供适当的设施,用于储存或展示(b)款第(2)项所述的旗帜、(b)款第(3)项所述的捐赠给州的内战时期画作,以及(b)款第(4)项所述的其他剩余文物和内战纪念品。

Section § 1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军务部长必须管理美国政府配发给本州的所有军事财产。他们负责完成并提交关于这些财产的报告,遵循陆军、海军和空军部长设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81

Explanation

州军务部长负责监督本州向美国政府提交的所有与军事相关的报告和呈报的准备工作。

州军务部长应监督本州就军事事务向美国提交的所有呈报和报告的准备工作。

Section § 182

Explanation
军务部长负责详细记录所有必要的军事开支,例如军官和士兵的薪水、伙食、交通和装备费用。这些开支会经过审查并以与其他军事相关开支相同的方式进行支付。

Section § 1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军务部长在州长的命令下,负责分发军事装备并为此目的进行采购。法律明确指出,军事装备只能发放给现役民兵成员。但是,如果州长召集,也可以分发给非现役民兵,以及经批准的加利福尼亚学员团单位。

军务部长应依照州长的指示发放军事物资,并在其指示下为此目的进行采购。除属于现役民兵的人员或组织外,不得向其他人员或组织发放军事物资,但州长可召集的非现役民兵部分以及经授权和批准的加利福尼亚学员团单位除外。

Section § 1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军务部长探讨在圣路易斯奥比斯波营地为国民警卫队成员建立公墓的可能性。要符合资格,这些成员必须服役至少20年并获得荣誉退役,或在执勤时殉职。他们的配偶也可以安葬在那里。

军务部长可以进行一项研究,以确定在圣路易斯奥比斯波营地的州有财产上建立一个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纪念公墓的可行性,该公墓将作为在国民警卫队服役至少20年并以荣誉条件退役的成员,或在州或联邦现役期间执行公务时殉职的成员,以及这些成员的配偶的安葬地点。

Section § 1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副官长从美国联邦政府购买军事财产、装备和补给品。这些采购是为了本州军事部队的使用,并且必须遵守陆军、空军和海军制定的规定。

Section § 18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入侵或骚乱等紧急情况下,州副官长经州长批准,可以迅速为被征召服现役的军事人员获取所有必需的物资和服务。这些采购可以绕过正常的合同规定,以应对紧急情况。然而,在此类紧急情况之外,则适用常规的州政府采购法律。

在发生叛乱、入侵、骚乱、暴动、破坏和平、公共灾难或浩劫,或其他紧急情况,或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时,州副官长经州长批准,可为被征召服现役的军官和男女士兵获取所有必需的物资、设备、膳食、营房、给养、交通、医疗、外科和医院服务,以及牙科和人造器械。这些采购和服务应豁免遵守《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二部分第2章(自第10290条起)中规定的规则和条例。因此产生的费用索赔,经州副官长批准为紧急情况采购的,应被视为针对军事拨款的有效索赔。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索赔均应遵守根据《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二部分第2章(自第10290条起)与州政府采购材料、物资、设备和服务相关的法律。

Section § 1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副官长办公室使用一笔最初于1913年设立的3000美元现金周转基金。副官长可以使用这笔钱,而无需向州金库提供收据或详细报表。这笔钱旨在用于需要预付现金的开支,例如民兵所需的军械、设备和劳务费。

任何已支出的款项必须从相应的预算中偿还,并附有详细的索赔单和收据。副官长负责这笔钱的正确使用,并须在财政部或审计长要求时对其进行说明。此外,副官长可以要求经手该基金款项的员工提供担保,以确保问责制。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89(a) 由1913年第467章法规拨款的三千美元 ($3,000),作为现金周转基金,以便利副官长办公室的工作,此后应由副官长为此目的持有、继续和使用。该款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可无需提交收据、凭证或明细报表即可从州金库中提取,并可由副官长用于预付军械、设备、材料、劳务、物资以及需要预付现金的附带费用,前提是这些支付对于民兵的正常运作是必需的。任何款项应从其应适当支出的拨款中偿还,偿还时需附有详细的索赔单以及适当的凭证和收据,并将资金退还至现金周转基金。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89(b) 副官长应就如此预付给副官长的款项承担其担保责任,并且为了保护自己,如果需要委派其下属任何员工从周转基金中支付款项,副官长可以要求这些员工提供足够的担保。副官长应在财政部或审计长要求时,随时对本条所拨款项进行说明。

Section § 1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联邦和州政府之间存在联合建设协议时,联邦资金可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建设军械库。一旦联邦政府批准这些资金并通知加利福尼亚州的副官长为此目的分配的金额,这些资金就被视为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