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民兵特权与罚则
Section § 389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公共雇员临时军事休假的相关术语。“临时军事休假”是指公共雇员作为预备役部队或国民警卫队成员,请假最多 180 天以履行其被要求的军事职责。“公共雇员”指在公共机构工作的任何人,但《政府法典》中另一特定章节所涵盖的人员除外。“公共机构”的定义包括广泛的地方政府机构,例如城市和学区。“武装部队”和“认可的军事服役”则由《政府法典》的其他条款定义。
Section § 390
这项法律保护本州现役民兵成员,在他们前往、停留或返回军事职责地点期间(无论是应州长还是总统的召集),免于因民事事务被捕。
Section § 39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是现役民兵成员并持有现役军事命令,他们不必缴纳道路税或人头税,不必担任陪审员(包括验尸官陪审团),也不必加入像民兵队(posse comitatus)这样的执法团体。要获得这些豁免,他们必须提供军事命令的副本,或其指挥官或军法署署长办公室的信函。
Section § 392
Section § 393
本法律解释了当有人起诉在州紧急状态下履行公务的民兵成员时会发生什么。它允许这些成员否认指控并提供证据进行辩护,如果他们胜诉,可以获得三倍于其法律费用。总检察长负责在民事案件中为他们辩护,而军事法律官员将在刑事案件中为他们辩护。如果联邦政府不承担他们的费用,则适用另一项关于公职人员辩护的州法律。
Section § 394
这项法律规定,歧视加州或美国军事或海军部队成员是违法的。雇主、州政府官员和其他人不得因某人的兵役而损害其就业或职业机会。它还保护军人不会因穿着制服而被拒绝进入公共场所。
雇主不得因军事职责而解雇某人或扣留福利,也不得干涉某人参军的决定。私人雇主必须为暂时丧失能力的军人保留福利,贷款机构不得向军人提供更差的贷款条件。
如果违反本法,将被视为轻罪,违规者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和律师费。本法的保护措施是对现有反歧视法律的补充。
Section § 394.5
这项法律允许属于美国预备役部队、国民警卫队或海军民兵的雇员,因军事活动(如训练或演习)而请临时无薪假。这种假期适用于被命令执行的军事任务,且每年不超过 17 天,包括往返时间。
Section § 395
本节规定,作为预备役人员或国民警卫队成员的公共雇员,在被召集进行现役训练或其他特定军事任务时,有权享受最长180天的临时军事休假。任务结束后,他们可以返回原来的工作、职位或地位;如果原来的工作已不存在,他们应获得一个类似的职位。只要雇员在休假前已为该机构工作至少一年,他们就有权享受与未休假时相同的休假、病假和晋升机会。如果与劳资协议有冲突,则以协议为准,除非协议需要资金批准。
Section § 395.0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因军事训练或演习等活动而请临时军事假期的公职人员,只要其军事任务不超过180天,并且在休假前已为其公共机构工作至少一年,就有权获得前30天假期的工资。
然而,如果他们是因“非现役训练”而休假,其地方公共机构没有义务支付薪酬。如果本法律与根据其他加州政府法律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一种协议)存在冲突,则该协议优先,但如果涉及资金支出,则需要立法机关批准。
Section § 395.1
这项法律确保,在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期间离职参军的政府雇员,只要其任期未满,有权在结束兵役后的六个月内返回原职。他们必须在可以结束兵役后的12个月内返回工作岗位。当他们返回时,他们享有与从未离开时相同的权利和特权,但在服役期间不享有病假、休假或薪资。
如果他们的职位不再存在,应向他们提供类似或同等的职位。此外,这些雇员在返回后一年内不得无故被解雇,并且应享有与他们离职前相同的福利。如果军人延长服役期限,他们不会丧失其工作权利或福利。如果本法律与协议(谅解备忘录)之间存在冲突,则以协议为准,除非涉及资金支出,这需要立法批准。
Section § 395.02
如果你在加州公共机构工作,并且在休非临时性军事假之前已经工作至少一年,那么你在履行军事职责的前30天内仍可获得正常工资。这适用于你被召集服现役,无论是作为军事预备役、国民警卫队、海军民兵的成员,还是作为美国武装部队的普通成员。
Section § 395.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学校理事会或教育委员会的非认证雇员因服现役而离职,他们有权返回原职。他们必须在服役结束后六个月内申请复职,但最迟不得晚于结束战争的和平条约签署后一年。这同样适用于在国家紧急状态或战争期间在商船队和美国红十字会服役的情况。
Section § 395.03
Section § 395.3
如果公职人员或雇员辞职去美国武装部队或州民兵服役,他们有权在军事服役结束后六个月内返回原工作岗位。他们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书面通知。但是,如果他们未能从首次可以结束服役之日起的12个月内返回,则失去此权利。州议员、法官和地方政府雇员等公职人员均受此规定保护。他们的原有雇佣身份应予恢复,在他们缺勤期间,任何人都不能永久取代他们的公务员职位。即使是那些在本法生效前辞职的人,本法也适用。如果本法与员工工会的任何冲突协议相抵触,且这些协议在需要资金时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则以协议为准。如果本法的任何部分在法庭上被裁定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Section § 395.0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正在加利福尼亚州国民警卫队积极服役,并参与了经副官长批准的演习、营地或特别训练,他们将按照其他条款(第320条和第321条)的规定获得薪资和福利。这些活动必须由联邦当局或美国国防部赞助。
Section § 395.4
Section § 395.05
如果您是公职人员且是国民警卫队成员,在宣布的极端紧急状态期间,您可以请假履行军事勤务,最长30天内不会失去您的薪水、假期或晋升机会。这项法律允许您在军事勤务期间以及往返勤务期间缺勤,只要是在紧急状态期间。
如果与此规定相冲突的协议(谅解备忘录)涉及额外资金支出,那么该协议必须在州预算中获得批准才能生效。
Section § 395.5
本节要求加州军事部门遵守关于军事人员就业权利的联邦规定,具体而言是《军人就业和再就业权利法案》(USERRA)。
它确保了处于州现役状态并随后转入任何联邦现役的人员,无论是自愿还是强制的,均被视为雇员。他们根据USERRA获得与其他雇员相同的就业保护和福利。
Section § 395.06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私营雇主必须将曾在国民警卫队服役的前雇员视为在服役期间处于休假状态。雇主必须将这些雇员恢复到原职位或具有相同资历、地位和薪酬的类似职位。全职雇员必须在退役后40天内申请复职,兼职雇员则在5天内申请。
要符合条件,雇员必须被召集服现役,持有满意服役证明,并且仍有资格胜任其工作。雇主在恢复这些雇员职位后一年内,不得无故解雇他们。如果雇主不遵守规定,雇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并可能在不支付诉讼费的情况下获得地区检察官或市检察官的帮助。
Section § 395.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如何任命一名调解员,以帮助在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或美国武装部队预备役服役的州雇员。这些雇员在服兵役后返回州政府工作时可能会遇到问题。调解员负责处理与《军人就业和再就业权利法案》(USERRA)规定的就业权利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的投诉。州政府机构也可以在其部门内部任命调解员来处理类似的投诉。这些调解员会与包括国防部下属机构在内的专业组织合作,以确保有效处理这些问题。
Section § 395.07
如果您是加州国民警卫队或军事预备役的州官员或雇员,并且因1990年8月2日开始的伊拉克-科威特危机而被征召服现役,这项法律为您提供特殊的经济福利。在最长180天内,您将获得额外报酬:您的军事薪资与您作为州雇员通常会获得的薪资之间的差额,以及如果您未服役本应获得的所有福利,除非供应商合同限制了这些福利。
如果您在现役结束后60天内未返回州政府服务,您所获得的报酬将变为一笔带有利息的贷款,但根据另一特定法规(第395.02条)获得的报酬除外。如果您在伊拉克-科威特危机结束后自愿继续服现役,这些福利将不适用。
Section § 395.08
这项法律为因波斯尼亚危机于1995年11月21日或之后被征召服现役的加州州政府雇员提供了额外福利。这些雇员将获得与他们留在州政府工作时本应获得的薪资调整和福利相当的待遇。他们有权获得长达180天内州政府薪资与军事薪资之间的差额,以及如果未被部署本应获得的任何福利,除非供应商合同禁止。如果他们在解除现役后60天内未返回工作岗位,他们获得的报酬将转变为附带利息的贷款。这不适用于危机结束后自愿服役的人员。
州政府还为未受联邦预备役动员收入保险计划覆盖的雇员弥补薪资差额,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与者报销服现役期间的保险费,最长可达180天。
Section § 395.8
如果加州的市政府官员离职去美国武装部队服役,他们可以在退役后返回原职,前提是他们的兵役在其任期结束前结束。
但是,如果该官员被不光彩退役、因精神或身体残疾而无法履行职责,或未能在六个月内返回工作岗位,则本规定不适用。
官员服役期间,其职位不被视为空缺,可以任命一名临时官员履行其职责,直到原官员返回或其任期结束,以先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395.9
如果你是公共部门的雇员,或者在公司工作,并且是州警卫队成员,你可以每年请最多15天的无薪假,用于军事训练或演习。这个时间也包括往返训练的行程。
Section § 395.10
这项法律允许雇员休最多10天的无薪假,如果他们的配偶是军人,并且在军事冲突期间因部署而回家休假。要符合条件,雇员必须为雇佣25名或以上员工的公司工作,每周至少20小时(但不能是独立承包商)。雇员必须在得知配偶休假后两天内通知雇主,并提供证明。雇主不得因雇员休此假而对其进行报复。此假期是雇员根据其他法律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假期的补充。
Section § 396
如果民兵在街道或公路上执行任务或游行,他们有权要求人们让开,给他们让行。但是,这不适用于邮递员、警察、救护车、消防车或消防部门——他们可以不受干扰地继续工作。
任何试图在这种情况下阻碍、延误或干扰民兵活动的人,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
Section § 397
Section § 39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擅自闯入或扰乱军营、机场等军事活动场所的军事行动,他们可能会被控轻罪。扰乱或阻止部队执行任务往返通行也是不允许的。指挥官可以逮捕这些人。此外,如果国民警卫队正在执行任务,州副官长可以宣布某些区域禁止进入,以保护他们的福祉。
Section § 399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加州的退伍军人和现役军人,如果他们曾在贫铀地区服役,可以接受可能的暴露检查。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负责协助这些人获得检测铀暴露的健康筛查测试,尽管州政府资金不承担费用。要符合测试资格,退伍军人必须曾在1990年后的战区或使用贫铀的地区服役。这些人还会被告知暴露的可能危害以及他们获得联邦筛查服务的权利。此外,还会制定一项外联计划,告知这些符合条件的军人贫铀暴露风险以及可获得的各项服务。
Section § 399.5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退伍军人事务部部长协助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和武装部队成员,在他们服役后返回加州时,获得创伤性脑损伤(TBI)和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的健康筛查。
它强制要求制定外联计划,向这些人员告知有关TBI、PTSD、其影响以及他们获得筛查的权利。该法律明确指出,“符合条件的成员”是指根据特定行政命令服役的人员,并包括居住在本州的加利福尼亚州国民警卫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