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的军事军官由州长正式任命。在任命军官或填补空缺时,必须遵循美国陆军和美国空军的规章和程序。

Section § 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国民警卫队所有正式任命的军官都必须宣誓就职,这与美国法律对联邦认可军官的要求一致。他们可能还需要进行其他法律规定的额外宣誓。此外,军官必须按照本分部的规定,提交或被纳入一份保证金。

Section § 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哪些人可以被任命为国民警卫队军官。它指出,候选人必须符合陆军和空军国民警卫队条例规定的联邦认可资格,或者曾是陆军、空军或海军等部门的委任军官,他们光荣退役了,但目前不符合联邦认可资格。

国民警卫队受委任人员应从以下人员中选拔:根据美国陆军部或美国空军部不时颁布的陆军和空军国民警卫队条例符合联邦认可资格的人员;以及曾在美国陆军、美国空军、美国海军或其任何预备役部队中担任委任军官,并光荣退役但不再符合联邦认可资格的人员。

Section § 2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民兵成员,包括军官和士兵,都必须提供担保或其他财务保障,以保护州政府免受因滥用财产或资金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这些财务保障确保民兵成员妥善履行职责,并对其负责的所有财产和资金进行核算。另一种选择是,副官长可以与一家担保公司签订协议,为所有民兵成员提供担保,而无需具体指明他们的姓名。该协议规定,个人责任将根据军事或海军当局的调查结果确定。这些担保的费用将根据州长的指示,从拨付给民兵支持的资金中支付。

民兵的所有军官、准尉和士兵,以及所有在民兵部队服役的人员,均应按照副官长可能要求并在其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任何担保和保证金,以确保国家免受因滥用或挪用州或公司财产或资金,或加利福尼亚州使用的美国财产或资金而造成的损失。
所有担保均应以忠实履行所有职责以及对受担保人负责或应负责的所有财产和资金(包括组织资金)进行核算为条件。
副官长可以代替上述规定,与一家合格的担保公司签订一份条款相似、目的相同的协议,为民兵的所有军官、准尉和士兵,以及所有在民兵部队服役的人员提供担保,而无需具体指明他们的姓名。该协议还应规定,具有确定损失或损害责任管辖权的军事或海军当局的报告和最终行动,应作为在为执行担保义务而提起的诉讼中,任何军官、准尉或士兵的责任或义务的决定性证据。
担保费应按照州长的指示,从拨付给民兵支持的资金中列支。

Section § 2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国民警卫队军官军衔的确定方式。军官的军衔是根据其委任日期确定的,该日期与其任命日期一致。但是,如果军官之前在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空中国民警卫队、军官预备役部队担任过相同或更高级别,或者在美国武装部队中服过现役,他们的军衔日期可以追溯,以涵盖其之前的服役时长。如果两名军官在同一天获得委任,他们的军衔将进一步根据他们在国民警卫队的过往服役情况决定,首先是作为军官的服役时长,然后是总体的服役时长,最后是年龄,年长者优先。

军衔:如何确定。国民警卫队所有军官应根据其委任状上指定的日期确定军衔,该日期应为其任命日期,但如果军官此前曾担任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加利福尼亚空中国民警卫队、军官预备役部队的相同或更高级别,或在美国武装部队中担任相同或更高级别并履行现役职责,则其军衔日期应早于其任命日期,提前时间为其此前担任该级别或履行该现役职责的时长。当两名相同级别的军官在同一日期获得委任时,他们的军衔应首先根据其在国民警卫队中担任军官的先前服务时长确定;其次,根据其在国民警卫队中的先前军事服务时长确定;第三,根据年龄确定,年长者优先。

Section § 22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国民警卫队的准尉由州长任命。这些任命必须遵循与联邦国民警卫队类似的规定,除非与州法律有冲突。这些职位的候选人可以包括曾在美国陆军、空军、海军或预备役部队中服役并光荣退役但不再能获得联邦承认的军官。国民警卫队的准尉享有与军官类似的退休和解职程序,并拥有美国法律和军事惯例所规定的相同权利和职责。

国民警卫队的准尉应由州长任命。准尉的任命人选类别应与美国为控制、管理和治理国民警卫队而采纳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类别相同,只要这些规章制度与本法典不冲突;此外,还可从曾在美国陆军、美国空军、美国海军或其任何预备役部队中服役并光荣退役但不再符合联邦承认资格的前军官或准尉中任命。准尉应从服役中分离、解除职务和解雇,并应享有与军官相同的退休特权,并应拥有美国法律法规和服役惯例所授权的所有其他权力、特权和职责。

Section § 2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位官员自行配备由州长指定和批准的武器、制服和装备。

每一名官员都应当自行配备由州长规定和批准的武器、制服和装备。

Section § 227

Explanation

国民警卫队的军官,只要年满64岁,就必须从现役岗位上退下来,并被列入退役人员名单。

当国民警卫队军官年满六十四岁时,他应当从现役退役并列入退役人员名单。

Section § 2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国民警卫队中的某些军官在服役满20年后退役,其中可以计入在美国军队各分支机构的服役时间。州长有权决定是否批准此类退役。此外,军官在退役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荣誉晋升到更高的军衔,这同样由州长决定并受特定法规的约束。 在副官长办公室服役、不属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军官,如果现役满10年,也可以按照联邦法规退役。这种退役不会阻止他们再次在加利福尼亚州国民警卫队服役。

Section § 229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军官小组认定某军官因在执勤时受伤而无法继续服役,并且州长也同意,那么该军官将退役并被列入官方退役名单。如果伤病与服役无关,但州长仍同意该评估结果,那么该军官将根据州长的决定,要么退役,要么被解职。

Section § 230

Explanation
加州州长可以指派退役军官或士官服现役,但需征得他们同意。然而,因年龄原因退役的人员不能指挥部队。他们可以担任参谋职务或在委员会任职,除非发生战争或紧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州长可以不经他们同意,指派他们执行任何必要的军事任务。

Section § 2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232条至第237条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国民警卫队军官和未编组民兵在被征召服现役时的情况。

Section § 232

Explanation
军官的职位可能因多种原因而终止,包括死亡、辞职、工作效率低下、身体不适或擅离职守超过三个月。如果他们被解职以加入美国军队的其他分支或预备役,或者在非现役国民警卫队服役六个月后被调离,职位也会终止。此外,如果军官因从事颠覆活动被认定为安全风险,或表现出某些个人品格特征,其职位也可能终止。最后,如果军事法庭下令,该军官也可能被革职。

Section § 232.5

Explanation

居住在加州以外的军官,只要符合联邦规定,就可以调动到其他州的国民警卫队或联邦军事预备役部队,例如陆军或空军预备役。但是,如果军官面临法律或军事问题,例如正在接受调查、受到指控或未经许可擅离职守,则不允许调动。如果军官拖欠州或联邦款项,或者即将被部署执行任务,调动也会被阻止。

居住在本州以外的军官,应被允许根据联邦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联邦军事服役条例,调动至任何其他州或属地的国民警卫队,或美国陆军预备役、美国空军预备役,或另一个联邦军事预备役部队。如果军官正在接受调查、受到指控、等待审判结果、未经许可擅离职守、被民事当局拘留、在州或联邦资金或财产方面违约、已被动员执行州或联邦任务,或已被告知即将动员执行州或联邦军事任务,本州不应批准其调动至任何其他州或属地的国民警卫队或联邦军事预备役部队。

Section § 233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官员想辞职,他们必须向州长提交辞职信,州长拥有最终决定权。但是,如果该官员涉及某些情况,州长可以拒绝接受辞职,例如正在接受调查、面临指控、等待审判结果、未经允许擅自缺勤、被民事当局拘留、未妥善处理州或联邦资金或财产,或者他们即将被征召服兵役。

Section § 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官员的道德品格、能力和任职资格可以由一个委员会进行评估。该委员会由三名军衔高于被审查官员的官员组成,并由州长任命。他们将调查结果报告给州长,由州长决定接受或驳回这些结论。如果调查结果是负面的并获得批准,该官员可能会被解除职务。

官员的道德品格、能力和总体任职资格可随时由效绩委员会确定。该委员会应由州长命令任命,并应由三名军衔高于被调查官员的委任军官组成。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应呈报给州长,由州长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调查结果。如果经批准的调查结果对该官员不利,该官员应被命令解职。

Section § 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长可以指派一个由三名军医组成的委员会,来评估一名军官的身体是否适合继续服役。如果委员会认为该军官不适合服役,并且州长也同意这个结论,那么这名军官就可以被解除职务或安排退役。

Section § 236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军官未经允许擅自离岗达三个月,经州长批准,他们可能会被解除职务。这种离职将被归类为普通解职,但仍属于荣誉条件下的离职。

军官擅离职守达三个月者,经州长批准,应予解职。此类解职应为荣誉条件下的普通解职。

Section § 237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军官只能通过普通军事法庭的裁决被免职,并且该裁决还必须获得州长的批准。

军官只能通过普通军事法庭的判决被解除职务,且该判决须经州长批准。

Section § 238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军官已被解职,或因与服务相关的原因辞职,或因效率低下或擅离职守而被非荣誉解职,未经州长批准,他们不能重新加入州的军事或海军部门。

Section § 2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在认为有利于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的情况下,将委任军官或准尉调到不同职位或使其退役。州长还可以指示副官长处理这些行动。

Section § 2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倡导、从事或支持涉及非法武力、暴力、恐怖主义或推翻政府活动的人,都不能成为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的军官。这包括侵犯宪法保护的权利、支持叛国罪或鼓励非法歧视的行为。

如果军官参与此类活动,他们将根据国防部规定获得非荣誉退役。

“积极参与”一词由国防部的具体指导方针定义。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40(a) 如果某人积极参与以下任何一项活动,则不符合被委任为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军官或准尉的资格:
(1)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40(a)(1) 倡导或从事使用非法武力、非法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以剥夺个人根据《美国宪法》或美国法律、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本州法律,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所享有的权利。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40(a)(2) 倡导或从事使用非法武力或暴力,以实现政治性、宗教性、歧视性或意识形态性的目标。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40(a)(3) 倡导、从事或支持在美国境内或境外的恐怖主义。
(4)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40(a)(4) 倡导、从事或支持通过武力或暴力推翻美国政府或其任何政治分支(包括本州政府或任何其他州、联邦、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政府),或寻求通过违宪或其他非法手段改变这些政府的形式。
(5)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40(a)(5) 倡导或鼓励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或州警卫队内的军事、文职或承包商人员违反美国法律或其任何政治分支(包括本州法律或任何其他州、联邦、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法律),或不服从合法命令或规定,旨在扰乱军事活动,或亲自从事此类行为。
(6)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40(a)(6) 倡导基于种族、肤色、民族血统、宗教、性别、性别认同或性取向的广泛非法歧视。
(7)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40(a)(7) 倡导、从事或支持叛国罪,其定义见《刑法典》第37条或《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81条。
(8)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40(a)(8) 倡导、从事或支持叛乱或暴动行为,其定义见《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83条。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40(b) 积极参与(a)款规定的任何行为的军官,应根据美国国防部规定以及各军种的任何适用程序和规定,获得非荣誉退役。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40(c) “积极参与”具有与国防部指令1325.06或任何后续指令或规定相同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