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警卫队官员
Section § 221
Section § 222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哪些人可以被任命为国民警卫队军官。它指出,候选人必须符合陆军和空军国民警卫队条例规定的联邦认可资格,或者曾是陆军、空军或海军等部门的委任军官,他们光荣退役了,但目前不符合联邦认可资格。
Section § 223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民兵成员,包括军官和士兵,都必须提供担保或其他财务保障,以保护州政府免受因滥用财产或资金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这些财务保障确保民兵成员妥善履行职责,并对其负责的所有财产和资金进行核算。另一种选择是,副官长可以与一家担保公司签订协议,为所有民兵成员提供担保,而无需具体指明他们的姓名。该协议规定,个人责任将根据军事或海军当局的调查结果确定。这些担保的费用将根据州长的指示,从拨付给民兵支持的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224
这项法律解释了国民警卫队军官军衔的确定方式。军官的军衔是根据其委任日期确定的,该日期与其任命日期一致。但是,如果军官之前在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空中国民警卫队、军官预备役部队担任过相同或更高级别,或者在美国武装部队中服过现役,他们的军衔日期可以追溯,以涵盖其之前的服役时长。如果两名军官在同一天获得委任,他们的军衔将进一步根据他们在国民警卫队的过往服役情况决定,首先是作为军官的服役时长,然后是总体的服役时长,最后是年龄,年长者优先。
Section § 225
在加利福尼亚州,国民警卫队的准尉由州长任命。这些任命必须遵循与联邦国民警卫队类似的规定,除非与州法律有冲突。这些职位的候选人可以包括曾在美国陆军、空军、海军或预备役部队中服役并光荣退役但不再能获得联邦承认的军官。国民警卫队的准尉享有与军官类似的退休和解职程序,并拥有美国法律和军事惯例所规定的相同权利和职责。
Section § 227
国民警卫队的军官,只要年满64岁,就必须从现役岗位上退下来,并被列入退役人员名单。
Section § 228
Section § 229
Section § 230
Section § 232
Section § 232.5
居住在加州以外的军官,只要符合联邦规定,就可以调动到其他州的国民警卫队或联邦军事预备役部队,例如陆军或空军预备役。但是,如果军官面临法律或军事问题,例如正在接受调查、受到指控或未经许可擅离职守,则不允许调动。如果军官拖欠州或联邦款项,或者即将被部署执行任务,调动也会被阻止。
Section § 233
Section § 234
这项法律规定,官员的道德品格、能力和任职资格可以由一个委员会进行评估。该委员会由三名军衔高于被审查官员的官员组成,并由州长任命。他们将调查结果报告给州长,由州长决定接受或驳回这些结论。如果调查结果是负面的并获得批准,该官员可能会被解除职务。
Section § 235
Section § 236
如果一名军官未经允许擅自离岗达三个月,经州长批准,他们可能会被解除职务。这种离职将被归类为普通解职,但仍属于荣誉条件下的离职。
Section § 237
在加利福尼亚州,军官只能通过普通军事法庭的裁决被免职,并且该裁决还必须获得州长的批准。
Section § 240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倡导、从事或支持涉及非法武力、暴力、恐怖主义或推翻政府活动的人,都不能成为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的军官。这包括侵犯宪法保护的权利、支持叛国罪或鼓励非法歧视的行为。
如果军官参与此类活动,他们将根据国防部规定获得非荣誉退役。
“积极参与”一词由国防部的具体指导方针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