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成员收入债券法案杂项
Section § 490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收益债券及其任何收入都不能被征税,但也有例外。这些债券仍然需要缴纳转让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所有收益债券及其所得收入在加利福尼亚州始终免于征税,但转让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除外。
收益债券 收入豁免 免税
Section § 490.3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利福尼亚州需要确保某些行为将得到履行或公共资金将妥善存放时,收益债券(如另一条款所述)可以用作担保。简而言之,如果法律允许州债券为某些承诺提供担保,那么收益债券也可以用于此目的。
州债券 收益债券 公共资金存放
Section § 490.4
本法律规定,收益债券(除非其登记详情另有规定)可以像现金或支票一样进行交易,使其易于转让。
所有收益债券,受其中所含登记条款的约束,均为可转让票据。
收益债券 可转让票据 债券登记
Section § 490.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发行收益债券时设定条件。这些条件可以控制如何管理出售这些债券所得的资金,以及与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成员签订的协议所产生的任何收入。只要债券有效,这些条款就成为部门和其他州官员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
收益债券 收益管理 债券发行
Section § 490.6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发行收益债券时设立准备金或账户。这些资金可以来自债券销售所得、部门收入或任何可用的资金或证券。部门还可以决定如何使用这些准备金中的任何额外资金。
部门可以在授权发行收益债券的程序中规定设立一个或多个准备金或账户,资金来源可以是收益债券的销售收益、收入,或根据本章规定部门可用的任何资金或证券,并可以规定任何此类准备金或账户中盈余资金的使用和应用。
收益债券 准备金 销售收益
Section § 490.7
这项法律允许国民警卫队成员财务委员会授权州司库向美国政府出售收益债券。出售对象可以是任何美国部门或机构,并且可以包含双方同意的任何条款和条件。该部门也被允许签订美国政府为促成此次购买所要求的任何协议。
国民警卫队成员财务委员会可授权州司库将根据本章授权的任何收益债券出售给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机关,出售条款和条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且该部门被特别授权签订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机关作为购买此类收益债券的条件所要求的任何此类协议、条款和条件。
国民警卫队 财务委员会 州司库
Section § 490.8
本节解释了加州如何处理与收入债券相关的款项支付。当这些债券的本金、利息、溢价或其他应付款项到期时,州主计长必须签发必要的支付指令(即“支付令”)。但这一签发过程只有在州财政部长提出请求后才会进行。
因收入债券而应支付的款项,无论是本金、利息、溢价或其他款项,其支付令应在州财政部长提出请求时,由州主计长正式签发,只要需要签发此类支付令以进行此类支付。
收入债券 州主计长 州财政部长
Section § 490.9
本法律条款规定,出售收益债券所得的资金以及某些合同产生的收入,可用于支付与发行这些债券相关的各种费用。这包括准备工作、检查、调查、所需报告以及必要的法律意见的费用。但是,在授权发行债券时,可以制定关于如何使用这笔资金的具体规则。
尽管本章有任何规定,出售收益债券所得的收益以及部门从其签订的质押合同中获得的任何收入,可用于支付部门或州财政部长因发行和销售收益债券而产生并附带的任何费用,包括准备工作、检查和审查、调查以及购买者可能要求的报告的费用,以及部门认为与收益债券发行相关而必要或可取的任何法律意见的费用,但授权发行此类收益债券的程序可包含适当的规定,以管理出售收益债券所得收益或部门收到的其他收入用于上述目的的使用和应用。
收益债券 销售收益 部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