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民兵军事法院
Section § 450
本节列出了本州不同类型的军事法庭。这些法庭包括普通军事法庭、特别军事法庭、简易军事法庭、调查法庭以及军事法庭上诉小组。
Section § 450.1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指挥官在无需军事法庭介入的情况下,对轻微违纪行为可采取的纪律处分。这些处分包括罚款、限制活动、扣留工资、降级和额外勤务。然而,如果成员愿意,他们可以要求军事法庭审判,而不是接受惩罚。规则根据违纪人员的职位和军衔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惩罚,并且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调整或暂停。如果成员认为惩罚不公正或过重,他们可以选择要求军事法庭审判。
指挥官在州长和副官长制定的条例下拥有特定的权力和限制。
Section § 451
Section § 452
本节解释了普通军事法庭(即军事法院)可由总统、州长或军务部长等高级官员启动。这些官员负责批准和审查军事法庭的裁决。一旦审判结束且记录经过认证,审判检察官会将其送交审查机关采取行动,然后归档至军务部长办公室。
Section § 453
本法律解释了军队中谁可以设立特别军事法庭。通常,辖区、要塞或部队单位等重要地点的指挥官可以设立这些法庭。如果指挥官本人作为指控人或检察官涉案,则必须由上级机关任命法庭。法庭可以由一名高级军官或多名成员组成,具体遵循既定的军事司法规则。审判结束后,记录必须归档至副官长办公室。
Section § 454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可以设立简易军事法庭,这种法庭是处理轻微违纪的军事法庭。卫戍区或堡垒等军事地点的指挥官可以设立这些法庭。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上级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决定设立。如果一个指挥部中只有一名军官,他或她将自动担任该指挥部的简易军事法庭,并裁决提交给他们的案件。法庭作出最终裁决后,指控书的副本将正式提交给副官长备案。
Section § 455
本节解释了可以设立一个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的“调查法庭”,以调查针对军官或士兵的指控,但前提是必须由被调查人提出请求。法庭成员可以是军官或合格士兵。这些法庭遵循与美国陆军、空军和海军类似的程序。它们必须迅速向命令调查的人报告调查结果。此外,调查委员会可以根据美国军事规定设立。
Section § 455.1
本节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一个军事法庭上诉小组,由州长任命的三名法官组成。这些法官必须具备军事法方面的经验和培训。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免除民事或刑事责任,遵守军事司法行为准则,任期四年或直至辞职。法官在开庭期间按特定的军事薪级获得报酬。该小组可由总统、州长或州副官长召集。
Section § 456
本节解释了普通军事法庭有权审判现役民兵的各类成员,包括委任军官和士兵。他们可以施加的惩罚包括对军官的开除、对士兵的不名誉退役,以及特别军事法庭案件可能允许的任何处罚,其中监禁期限最长可达一年。
Section § 457
加州的特别军事法庭可以审判现役民兵的所有成员,包括军官和士兵。他们可以施加与联邦军事法庭允许的类似惩罚,但最长监禁期限为180天。
Section § 458
简易军事法庭可以处理涉及现役民兵士兵的案件,但如果这些士兵愿意,他们可以拒绝这种军事法庭的审判。这些法庭可以根据类似的军事司法规定给予任何允许的惩罚,包括最高30天的监禁。
Section § 458.1
加利福尼亚的军事法庭上诉小组有权签发特别令状并处理与军事司法相关的案件。它可以审查与加利福尼亚军事法典、联邦统一军事司法法典、州长为州民兵制定的法规以及加利福尼亚军事部门法官的裁决相关的问题。
该小组还处理经权力机构批准的军事法庭判决的上诉,包括与军官革职、士兵不名誉退役和品行不良退役、没收薪资以及监禁等严厉处罚相关的上诉。
该小组的程序和惯例与联邦和加利福尼亚的军事法庭手册保持一致。
Section § 458.2
Section § 459
Section § 460
Section § 461
Section § 462
如果有人被亲自送达传票要求出庭作证,但他们没有充分理由而未出庭,或者他们拒绝服从法院的合法命令,他们必须向州政府支付25美元的罚款。
法院负责人有责任将这些不合作的证人报告给高级军事法官,并提供送达传票人员的信息。随后,军事法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为州政府追缴这些罚款。
Section § 463
这项法律规定,军事法庭有权签发必要的法律命令,比如令状和手令,以执行其权力。这些命令可以发给治安官、执法人员、警察、法警,或任何被指定执行这些命令的军事人员。收到命令的官员必须执行这些命令,并报告他们的执行情况。
Section § 464
这项法律规定,监狱看守必须接收军事法庭送来的人员,并依法关押他们。任何相关方,包括州政府或军事法庭,都不得因处理这些被拘留者而收取任何费用。未成年人必须被关押在单独的、适当的场所,而不是与成年人一起关在监狱里。此外,除非军事法庭明确命令,否则不得对这些人拍照或采集指纹。
Section § 465
本节解释了加州军事法庭的领导者,例如军事法庭庭长和简易军事法庭军官,有权签发逮捕令,将被指控人带到法庭受审。审判必须按照美国陆军的规定进行。如果被指控人未被正式起诉或审判未及时安排,他们必须被释放,但如果程序得到遵守,他们可能在以后面临审判。如果被指控人无异议地接受指控并进行抗辩,则之前文书中的任何错误都会自动被视为放弃。
Section § 467
本法律规定了收取军事法庭裁定的罚款或处罚的程序。军事法庭庭长或简易法庭官员会制作一份罚款清单,并可向治安官或法警签发执行令,从被罚款人的财产中收取款项。该执行令的执行方式与其他法律收款程序相同。一旦收取,这些罚款将支付给被罚款人所属组织的指挥官,并存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468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军事法庭内行为扰乱秩序或不尊重,例如制造骚乱或使用粗鲁语言,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最多三天的监禁。这一决定由法庭庭长或简易法庭官员作出。
Section § 469
本节规定,已退役的人员,如果他们在服役期间犯了任何罪行,仍然可以由军事法庭审判和惩罚。
如果他们被判有罪,将根据军事法律,特别是《战争条款》和美国陆军制定的规章制度受到惩罚。此外,惩罚还必须符合联邦法律为国民警卫队军事法庭设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470
Section § 470.5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现役民兵成员实施性侵犯罪的起诉方式。如果这些民兵成员犯下此类罪行,地方检察官有优先权提起诉讼;但如果地方检察官拒绝,军方可以接管。军事法庭(一种军事法院)负责审理这些罪行,如果罪名成立,罪犯的定罪不能被上级军事机关推翻,但可以向军事上诉小组提出上诉。惩罚严厉,通常包括开除军籍或不名誉退役,且提起指控没有时间限制。本法定义了哪些罪行在民事和军事法典下属于性侵犯,并规定了军事法庭定罪后的性犯罪者登记要求。
Section § 471
Section § 472
Section § 474
本节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国民警卫队的州副官长,经州长批准,纠正国民警卫队成员军事记录中的错误或解决不公平问题。一个选定的军官委员会协助进行这些纠正。
Section § 475
这项法律旨在打击加州现役民兵中的性骚扰行为,并明确了谁会受到惩罚以及如何惩罚。它适用于执行州级勤务或根据联邦法律《美国法典》第32篇执行勤务的民兵成员。重要的是,它澄清了管辖权是基于合法的勤务命令而存在的,并且所犯罪行必须与民兵服役相关才能适用。此外,它解释说,虽然本法专门适用于与军事勤务相关的案件,但其他机构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起诉相关违法行为。该法规将“性骚扰”定义为不受欢迎的性挑逗或行为,这些行为会影响工作条件或制造敌意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