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0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本州不同类型的军事法庭。这些法庭包括普通军事法庭、特别军事法庭、简易军事法庭、调查法庭以及军事法庭上诉小组。

本州的军事法庭包括:(a) 普通军事法庭;(b) 特别军事法庭;(c) 简易军事法庭;(d) 调查法庭;和 (e) 军事法庭上诉小组。

Section § 450.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指挥官在无需军事法庭介入的情况下,对轻微违纪行为可采取的纪律处分。这些处分包括罚款、限制活动、扣留工资、降级和额外勤务。然而,如果成员愿意,他们可以要求军事法庭审判,而不是接受惩罚。规则根据违纪人员的职位和军衔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惩罚,并且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调整或暂停。如果成员认为惩罚不公正或过重,他们可以选择要求军事法庭审判。

指挥官在州长和副官长制定的条例下拥有特定的权力和限制。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a) 依照州长可能规定的条例,以及依照副官长可能规定的任何额外条例,可对本节授予的权力施加限制,涉及授权的惩罚种类和数量、获授权行使这些权力的指挥官和准尉的类别、本节对要求军事法庭审判的被告的适用性,以及根据该要求可将案件提交的军事法庭种类。除对军官和准尉处以罚款的情况外,如果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的任何成员在施加惩罚之前,已要求通过军事法庭审判而非接受惩罚,则不得根据本节对其施加惩罚。根据类似条例,可规定关于暂停本节授权惩罚的规则。如果副官长的条例授权,根据《统一军事司法法典》行使普通军事法庭管辖权的指挥官或指挥中的将军级军官,可将其在本节下的权力委托给一名主要助理。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 在符合 (a) 款规定的前提下,任何指挥官,除了或代替训诫或谴责外,可对轻微违纪行为施加以下一项或多项纪律惩罚,无需军事法庭介入:
(1)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1) 对其指挥下的军官: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1)(A) 限制在特定范围内,无论是否暂停职务,最长不超过连续 30 天。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1)(B) 如果由根据《统一军事司法法典》行使普通军事法庭管辖权的军官或由指挥中的将军级军官施加:
(i)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1)(B)(i) 禁闭在营房内,最长不超过连续 30 天。
(ii)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1)(B)(ii) 处以每月不超过 15 天工资的罚款,为期两个月。
(iii)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1)(B)(iii) 限制在特定范围内,无论是否暂停职务,最长不超过连续 60 天。
(iv)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1)(B)(iv) 扣留每月不超过 15 天工资,为期三个月。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2) 对其指挥下的其他人员: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2)(A) 惩戒性拘禁,最长不超过连续 7 天。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2)(B) 处以不超过 7 天工资的罚款。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2)(C) 降至下一个较低的薪级,如果被降级的薪级属于施加降级处分的军官的晋升权限范围或属于施加降级处分的军官的任何下属军官的晋升权限范围。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2)(D) 额外勤务,包括劳役或其他勤务,最长不超过连续 14 天。
(E)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2)(E) 限制在特定范围内,无论是否暂停职务,最长不超过连续 14 天。
(F)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2)(F) 扣留不超过 14 天的工资。
(G)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2)(G) 如果由少校或以上军衔的军官施加:
(i)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2)(G)(i) 惩戒性拘禁,最长不超过连续 30 天。
(ii)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2)(G)(ii) 处以每月不超过 15 天工资的罚款,为期两个月。
(iii)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2)(G)(iii) 降至最低或任何中间薪级,如果被降级的薪级属于施加降级处分的军官的晋升权限范围或属于施加降级处分的军官的任何下属军官的晋升权限范围,但薪级高于 E-4 的士兵不得被降级超过两个薪级。
(iv)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2)(G)(iv) 额外勤务,包括劳役或其他勤务,最长不超过连续 45 天。
(v)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2)(G)(v) 限制在特定范围内,无论是否暂停职务,最长不超过连续 60 天。
(vi)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0.1(b)(2)(G)(vi) 扣留每月不超过 15 天工资,为期三个月。
本文 (b) (1) A、B(i) 和 (iii) 款以及 (b) (2) A、D、E、G(i)、(iv) 和 (v) 款先前规定的惩罚,只能在年度现役训练或现役州服役期间施加,但可在连续两次军械库训练期间,对士兵施加两小时的额外勤务(最迟须在 24:00 完成)。

Section § 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的军事法庭,例如普通和特别军事法庭,如何按照美国陆军、空军或海军的相同规则运作,除非加州的军事法典另有规定。它强调《统一军事司法法典》适用于加州的现役民兵,包括国民警卫队,除非有其他州特定的规则。 重要的是,它规定现役民兵(包括加州国民警卫队)成员的自杀未遂不应被视为军事犯罪。相反,法律要求这些人员尽快转介到行为健康联络计划或类似服务机构,以获得帮助和咨询。

Section § 45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普通军事法庭(即军事法院)可由总统、州长或军务部长等高级官员启动。这些官员负责批准和审查军事法庭的裁决。一旦审判结束且记录经过认证,审判检察官会将其送交审查机关采取行动,然后归档至军务部长办公室。

普通军事法庭可由美国总统、州长或军务部长召集。召集机关应为批准、审查和确认机关。经认证后,记录将由审判检察官送交审查机关采取适当行动,此后将归档至军务部长办公室。

Section § 4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军队中谁可以设立特别军事法庭。通常,辖区、要塞或部队单位等重要地点的指挥官可以设立这些法庭。如果指挥官本人作为指控人或检察官涉案,则必须由上级机关任命法庭。法庭可以由一名高级军官或多名成员组成,具体遵循既定的军事司法规则。审判结束后,记录必须归档至副官长办公室。

特别军事法庭可由辖区、卫戍区、要塞、哨所、营地、驻地或其他有部队执勤地点、师、旅、团、独立营或其他独立指挥部或陆军或空军相应单位的指挥官任命,也可由为此目的而置于单一指挥官领导下的任何独立单位群的指挥官任命。此类军事法庭也可由上级机关在其认为适宜时任命。当任何此类指挥官是被审人员的指控人或检察官时,法庭应由上级机关任命。特别军事法庭可由一名军官组成,该军官应为少校、中校或上校军衔的校级军官,或由三名或更多成员组成,具体按照《统一军事司法法典》及根据该法典颁布的规章制度执行。复核机关作出最终裁决后,特别军事法庭的审判记录应归档至副官长办公室。

Section § 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可以设立简易军事法庭,这种法庭是处理轻微违纪的军事法庭。卫戍区或堡垒等军事地点的指挥官可以设立这些法庭。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上级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决定设立。如果一个指挥部中只有一名军官,他或她将自动担任该指挥部的简易军事法庭,并裁决提交给他们的案件。法庭作出最终裁决后,指控书的副本将正式提交给副官长备案。

简易军事法庭可由卫戍区、堡垒、哨所、营地或其他有部队驻扎的地点、团、独立营、独立连或其他分遣队的指挥官任命;但在任何情况下,当上级机关认为适宜时,也可由上级机关任命简易军事法庭:除非一个指挥部中只有一名军官,否则他或她应担任该指挥部的简易军事法庭,并应审理和裁决提交给他或她的案件。经复核机关最终裁定后,已完成的指控书的经认证副本应提交至副官长办公室备案。

Section § 4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可以设立一个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的“调查法庭”,以调查针对军官或士兵的指控,但前提是必须由被调查人提出请求。法庭成员可以是军官或合格士兵。这些法庭遵循与美国陆军、空军和海军类似的程序。它们必须迅速向命令调查的人报告调查结果。此外,调查委员会可以根据美国军事规定设立。

调查法庭应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并可由州长下令,以审查任何军官或士兵的任何行为性质、指控或污蔑。除非经有关军官或其行为将受调查的军官请求,或经有关士兵请求,否则不得下令设立调查法庭。
法庭成员可以是军官或合格士兵,法庭可以包括军官和合格士兵。
调查法庭的惯例和程序应符合《战争条款》以及在美国陆军、美国空军和美国海军中为类似目的设立的类似法庭的规定。法庭应毫不迟延地向命令设立它的军官报告所收集的证据、事实陈述,以及在需要时,就此发表意见。
调查委员会和调查官的任命应根据美国陆军、美国空军和美国海军中任命类似委员会和官员所采用的规则和条例进行。

Section § 455.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一个军事法庭上诉小组,由州长任命的三名法官组成。这些法官必须具备军事法方面的经验和培训。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免除民事或刑事责任,遵守军事司法行为准则,任期四年或直至辞职。法官在开庭期间按特定的军事薪级获得报酬。该小组可由总统、州长或州副官长召集。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5.1(a) 军事法庭上诉小组应由三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第458.1节所述事项。州长应通过一般命令任命三名在军事法领域具有经验和培训的法官。该小组应作为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法院运作。
(1)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5.1(a)(1) 法官不应因其在履行第472节所述职责时所做出的任何行为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5.1(a)(2) 法官应遵守符合适用的美国陆军和美国空军条例的司法行为准则。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5.1(a)(3) 法官的任期为四年,期满后其任命应终止,或在州副官长接受其辞职后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4)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5.1(a)(4) 法官仅在开庭期间,按联邦O-6(一种军事薪级)的费率支付薪酬。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5.1(b) 军事法庭上诉小组可由美国总统、州长或州副官长召集。

Section § 45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普通军事法庭有权审判现役民兵的各类成员,包括委任军官和士兵。他们可以施加的惩罚包括对军官的开除、对士兵的不名誉退役,以及特别军事法庭案件可能允许的任何处罚,其中监禁期限最长可达一年。

普通军事法庭拥有以下权力: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6(a) 审判现役民兵的委任军官、准尉和士兵。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6(b) 判决:
(1)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6(b)(1) 对于委任军官或准尉,判处开除。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6(b)(2) 对于士兵,判处不名誉退役。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6(b)(3) 统一军事司法法典和联邦军事法庭手册授权特别军事法庭处理类似指控的任何其他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一年的监禁。

Section § 457

Explanation

加州的特别军事法庭可以审判现役民兵的所有成员,包括军官和士兵。他们可以施加与联邦军事法庭允许的类似惩罚,但最长监禁期限为180天。

特别军事法庭有权: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7(a) 审判现役民兵的委任军官、准尉和士兵。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7(b) 裁定根据《统一军事司法法典》和联邦《军事法庭手册》处理类似指控的特别军事法庭有权判处的任何惩罚,但在任何情况下,监禁不得超过180天。

Section § 458

Explanation

简易军事法庭可以处理涉及现役民兵士兵的案件,但如果这些士兵愿意,他们可以拒绝这种军事法庭的审判。这些法庭可以根据类似的军事司法规定给予任何允许的惩罚,包括最高30天的监禁。

简易军事法庭有权: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8(a) 审判现役民兵的士兵,除非他们对此提出异议。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8(b) 裁定根据《统一军事司法法典》和联邦《军事法庭手册》处理类似指控的简易军事法庭所授权的任何惩罚,包括但不限于最高30天的监禁。

Section § 458.1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的军事法庭上诉小组有权签发特别令状并处理与军事司法相关的案件。它可以审查与加利福尼亚军事法典、联邦统一军事司法法典、州长为州民兵制定的法规以及加利福尼亚军事部门法官的裁决相关的问题。

该小组还处理经权力机构批准的军事法庭判决的上诉,包括与军官革职、士兵不名誉退役和品行不良退役、没收薪资以及监禁等严厉处罚相关的上诉。

该小组的程序和惯例与联邦和加利福尼亚的军事法庭手册保持一致。

军事法庭上诉小组拥有以下权力: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8.1(a) 签发与以下事项相关的所有特别令状:
(1)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8.1(a)(1) 本法典的规定。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8.1(a)(2) 统一军事司法法典。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8.1(a)(3) 州长颁布的与加利福尼亚现役民兵成员有关的任何法规。
(4)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8.1(a)(4) 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军事部门任何军事法官的待决军事法庭诉讼。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8.1(b) 裁决经召集机关批准的军事法庭判决的上诉,如第455.1节所述,包括:
(1)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8.1(b)(1) 军官或准尉的革职。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8.1(b)(2) 士兵的不名誉退役。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8.1(b)(3) 士兵的品行不良退役。
(4)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8.1(b)(4) 没收所有薪资和津贴。
(5)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8.1(b)(5) 任何监禁。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58.1(c) 军事法庭上诉小组的惯例和程序应遵循第102节所述的联邦军事法庭手册和加利福尼亚军事法庭手册。

Section § 45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军事法庭上诉小组处理案件时,美国武装部队上诉法院的判决应作为其指导,除非该小组另有决定。此外,军事法庭上诉小组作出的判决必须在显眼位置公布,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45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国民警卫队的军事法庭审判中,审判检察官代表州。它还详细说明,如果军事人员被民事当局逮捕以在军事法庭受审,他们可以由逮捕地所在县的当地民事治安法官准予保释。准予和管理保释的程序必须遵循《加州刑法典》的规定。

Section § 4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的军事法庭与高等法院相同的权力,可以命令人们(无论是平民还是军人)作为证人出庭。军事法庭还可以要求出示文件,并惩罚不遵守的人。如果证人无法出庭,他们的证词可以提前获取,这与高等法院的程序类似。

Section § 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法院院长和审判律师都可以发出命令,要求证人出庭或在法庭案件中作证。他们可以在正式宣誓就职之前或之后这样做。这些命令,即传票,可以用于帮助控方的证人,也可以用于受审人员的证人。此外,如果需要,可以指示军事组织的指挥官,将传票送达其下属的任何成员。

Section § 46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亲自送达传票要求出庭作证,但他们没有充分理由而未出庭,或者他们拒绝服从法院的合法命令,他们必须向州政府支付25美元的罚款。

法院负责人有责任将这些不合作的证人报告给高级军事法官,并提供送达传票人员的信息。随后,军事法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为州政府追缴这些罚款。

证人经亲自送达传票副本后,未遵照传票出庭,且无充分理由的,或证人拒绝服从法院任何合法命令的,应向州缴纳二十五美元罚金。各法院院长或简易法庭官员应不时向州工作人员中的高级军事法官报告所有此类违规证人的姓名,以及送达此类传票人员的姓名和居住地。军事法官可以州人民的名义起诉并追回此类罚金。

Section § 4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军事法庭有权签发必要的法律命令,比如令状和手令,以执行其权力。这些命令可以发给治安官、执法人员、警察、法警,或任何被指定执行这些命令的军事人员。收到命令的官员必须执行这些命令,并报告他们的执行情况。

军事法庭可以签发所有必要且适当的法律文书和指令,包括令状和手令,以充分行使这些法庭所赋予的权力。法律文书或指令可以送达给任何县的治安官、任何执法人员、任何城市的警察和任何城镇或城市的法警,或送达给法庭指定的任何军官或士兵,以送达或执行这些法律文书或指令。所有收到法律文书或指令的官员,都应当执行这些法律文书或指令,并根据其要求报告其执行情况。

Section § 4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监狱看守必须接收军事法庭送来的人员,并依法关押他们。任何相关方,包括州政府或军事法庭,都不得因处理这些被拘留者而收取任何费用。未成年人必须被关押在单独的、适当的场所,而不是与成年人一起关在监狱里。此外,除非军事法庭明确命令,否则不得对这些人拍照或采集指纹。

任何监狱的看守或典狱长应接收经军事法庭程序或命令羁押的人员,并依法将其监禁。除非本分部另有特别规定,州、任何军事法庭或其成员、执行其命令或程序的人员,或任何公职人员,不得被要求或收取任何性质的费用,用于接收、执行或返还任何此类程序或命令,或用于与此相关的任何服务,或用于接收或监禁该人员于监狱或羁押之下。未成年人应被羁押在少年拘留所或同等羁押场所,且不得与其他人一同关押在监狱中。经军事法庭程序或命令羁押的人员,除非该程序或命令明确指示,否则不得被拍照或采集指纹。

Section § 46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军事法庭的领导者,例如军事法庭庭长和简易军事法庭军官,有权签发逮捕令,将被指控人带到法庭受审。审判必须按照美国陆军的规定进行。如果被指控人未被正式起诉或审判未及时安排,他们必须被释放,但如果程序得到遵守,他们可能在以后面临审判。如果被指控人无异议地接受指控并进行抗辩,则之前文书中的任何错误都会自动被视为放弃。

军事法庭庭长、单一军官特别军事法庭以及简易军事法庭军官有权签发逮捕令,逮捕被指控人并将其带到法庭受审。应在美国陆军规章制度类似规定的时间内为其审判下达法庭命令。如果未送达指控和具体罪状的副本,或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下达法庭命令,则逮捕应停止,但指控和具体罪状仍可送达,法庭命令仍可下达,且该军官或士兵在获释后仍可在美国陆军规章制度在类似情况下规定的时间内被带到法庭受审。被指控人出庭,未提出异议并对指控进行抗辩,应视为放弃对本条提及的任何文件的送达缺陷或不规范之处的异议。

Section § 466

Explanation
这条规定是说,军事法庭的判决,必须先经过审查,并且由当初设立该法庭的军官或者当时的指挥官批准后,才能执行。

Section § 46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收取军事法庭裁定的罚款或处罚的程序。军事法庭庭长或简易法庭官员会制作一份罚款清单,并可向治安官或法警签发执行令,从被罚款人的财产中收取款项。该执行令的执行方式与其他法律收款程序相同。一旦收取,这些罚款将支付给被罚款人所属组织的指挥官,并存入普通基金。

为收取军事法庭判处的罚款或处罚,任何普通或特别军事法庭的庭长以及任何简易法庭的简易法庭官员应制作一份所有罚款和处罚以及被处以罚款和处罚人员的清单,并可随后亲笔签发一份执行令,指示该县的任何治安官或法警,命令其从被处以罚款或处罚人员的财产中征收和收取罚款和处罚,连同相关费用。该执行令的执行和续期方式应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的执行程序相同。
根据本条规定收取的或根据第450.1条规定判处并收取的所有罚款,应由收取罚款的官员支付给被罚款人所属或曾所属组织的指挥官,并由该指挥官存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46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军事法庭内行为扰乱秩序或不尊重,例如制造骚乱或使用粗鲁语言,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最多三天的监禁。这一决定由法庭庭长或简易法庭官员作出。

任何人在军事法庭内犯有扰乱秩序、藐视法庭或傲慢无礼行为,或在军事法庭或公开法庭上对该法庭的任何成员使用侮辱性、藐视性或不雅的言语或表达,意图中断其诉讼程序或损害对其权威应有的尊重,或实施任何破坏治安行为或制造任何直接意图中断其诉讼程序的噪音或其他干扰,可由法庭庭长或简易法庭官员签署逮捕令,将其拘押至该法庭所在市或县的监狱,监禁期限不超过三天。

Section § 46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已退役的人员,如果他们在服役期间犯了任何罪行,仍然可以由军事法庭审判和惩罚。

如果他们被判有罪,将根据军事法律,特别是《战争条款》和美国陆军制定的规章制度受到惩罚。此外,惩罚还必须符合联邦法律为国民警卫队军事法庭设定的指导方针。

退出现役的人员,对其在服役期间所犯的罪行,应受合法设立的军事法庭的管辖,并由其进行审判和惩罚。
如果该人员被判有罪,应依照《战争条款》和美国陆军的规章制度进行惩罚,但不得超出本分部以及联邦法律为国民警卫队军事法庭规定的限度。

Section § 4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军人被指控犯有同时也是州法律规定的罪行,负责安排审判的军官可以选择将其移交给民事司法系统处理。然而,这只能在下一节,即第 (471) 条中描述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发生。

Section § 4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现役民兵成员实施性侵犯罪的起诉方式。如果这些民兵成员犯下此类罪行,地方检察官有优先权提起诉讼;但如果地方检察官拒绝,军方可以接管。军事法庭(一种军事法院)负责审理这些罪行,如果罪名成立,罪犯的定罪不能被上级军事机关推翻,但可以向军事上诉小组提出上诉。惩罚严厉,通常包括开除军籍或不名誉退役,且提起指控没有时间限制。本法定义了哪些罪行在民事和军事法典下属于性侵犯,并规定了军事法庭定罪后的性犯罪者登记要求。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0.5(a) 现役民兵成员,在受本法典纳入的《统一军事司法法典》(UCMJ)管辖时,若违反(c)款所定义的性侵犯罪的《刑法典》规定,或企图实施该罪行,应由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或其他具有适当管辖权的同等民事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如果地方检察官或同等民事检察机关拒绝追究该成员的刑事责任,军事部门或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方可根据本法典纳入的UCMJ主张管辖权。
(b)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0.5(b)
(1)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0.5(b)(1) 在不违反(a)款的前提下,现役民兵成员若因(d)款所定义的合格性侵犯罪,根据第32条听证会 (10 U.S.C. Sec. 832) 建议军事法庭审判,并经本法典纳入的UCMJ授权,应由普通军事法庭审判。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0.5(b)(2) 尽管有本法典纳入的UCMJ的任何其他规定,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或军事部门的召集机关,经本法典纳入的UCMJ授权,不得推翻普通军事法庭对合格性侵犯罪作出的定罪。在上诉时,召集机关应根据本法典授权的军事法庭上诉小组的裁决处理该案件。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0.5(b)(3) 被认定犯有合格性侵犯罪或该罪行未遂的现役民兵成员,应按照普通军事法庭的指示予以惩罚,在不违反第456条的前提下,该惩罚应至少包括开除军籍或不名誉退役。
(4)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0.5(b)(4) 根据本节规定由普通军事法庭审判和惩罚时,现役民兵成员被指控犯有合格性侵犯罪没有诉讼时效。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0.5(c) 就本节而言,“性侵犯罪”是指构成《刑法典》以下规定中定义的任何罪行的行为:
(1)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0.5(c)(1) 《刑法典》第243.4条。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0.5(c)(2) 《刑法典》第1部分第9章第1章(自第261条开始)。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0.5(c)(3) 《刑法典》第286条。
(4)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0.5(c)(4) 《刑法典》第288条的(a)款或(b)款,或(c)款的(1)项。
(5)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0.5(c)(5) 《刑法典》第647.6条。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0.5(d) 就本节而言,《统一军事司法法典》下的“合格性侵犯罪”是指违反该法典以下任何规定或其未遂的行为:
(1)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0.5(d)(1) 第120条的(a)款或(b)款 (10 U.S.C. Sec. 920(a) and (b))。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0.5(d)(2) 第120b条 (10 U.S.C. Sec. 920b)。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0.5(d)(3) 第125条 (10 U.S.C. Sec. 925)。
(e)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0.5(e) 《刑法典》第290条至第290.024条(含)所载的州军事定罪的性犯罪者登记要求,适用于被判犯有合格性侵犯罪,或企图或共谋实施该罪行的人员。

Section § 471

Explanation
如果本州军人在执勤时犯下重罪,他们的指挥官必须将他们移交给犯罪发生地的当地民事当局进行审判。即使在民事法庭受审并可能受到惩罚之后,他们仍然可以因相关的军事罪行而受到军事法庭的审判和惩罚。

Section § 4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参与军事法庭的军官,对于其作为公务一部分所采取的行动,受到保护,免于被起诉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包括下令设立、参与或审查军事法庭的诉讼程序,以及执行其结果。

Section § 473

Explanation
本节提及法典的另一部分(第300条),该部分涉及专门为海军民兵设立法院的事宜。

Section § 47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国民警卫队的州副官长,经州长批准,纠正国民警卫队成员军事记录中的错误或解决不公平问题。一个选定的军官委员会协助进行这些纠正。

加利福尼亚州副官长,根据其制定并经州长批准的程序,并通过由州副官长任命的军官委员会行事,当他或她认为有必要纠正错误或消除不公时,可以纠正加利福尼亚州国民警卫队成员的任何军事记录。

Section § 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打击加州现役民兵中的性骚扰行为,并明确了谁会受到惩罚以及如何惩罚。它适用于执行州级勤务或根据联邦法律《美国法典》第32篇执行勤务的民兵成员。重要的是,它澄清了管辖权是基于合法的勤务命令而存在的,并且所犯罪行必须与民兵服役相关才能适用。此外,它解释说,虽然本法专门适用于与军事勤务相关的案件,但其他机构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起诉相关违法行为。该法规将“性骚扰”定义为不受欢迎的性挑逗或行为,这些行为会影响工作条件或制造敌意的工作环境。

(a)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5(a)
(b)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5(a)(b)款所述的任何犯有性骚扰罪的人,可根据第450.1条予以惩罚,或由军事法庭指示惩罚。
(b)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5(b)
(1)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5(b)(1) 本节适用于所有根据本法典被合法命令执行任何类型州级勤务,或根据《美国法典》第32篇执行任何类型勤务的现役民兵成员。就本节的管辖权而言,收到合法的口头或书面报到命令应构成确立管辖权的充分证据;但是,管辖权可根据《美国军事法庭手册》或《加利福尼亚军事法庭手册》的规定提出异议。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5(b)(2) 本节不适用于现役民兵成员在犯罪或不作为时未处于勤务状态或未被命令处于勤务状态所犯的罪行,除非指控该成员实施了确立罪行与现役民兵服役之间关联的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无论罪行发生在哪里,管辖权在所有情况下均应存在。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5(b)(3)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任何其他军事或民事当局对违反任何地方、州或联邦法律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行使其管辖权。根据第100、101、102和103条以及《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第36条,州民兵总司令州长可为本节颁布法规,其中可包括类似于《美国军事法庭手册》第四部分中为《统一军事司法法典》惩罚性条款提供的指导。除非另有规定,本节中罪行的诉讼时效按照《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第843(b)(1)条的规定执行。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5(c) 就本节而言,“性骚扰”是指涉及不受欢迎的性挑逗、要求性恩惠,或故意或反复的性性质冒犯性言论或姿态的行为,针对、来自或在任何一人或多人面前,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项:
(1)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5(c)(1) 顺从该行为被明确或暗示地作为个人工作、薪酬或职业的条款或条件。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5(c)(2) 个人顺从或拒绝该行为被用作或威胁被用作影响该个人的职业或雇佣决定的依据。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475(c)(3) 该行为的目的或效果是不合理地干扰任何人的工作表现,或为任何人创造了恐吓、敌意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并且其严重性或普遍性足以使一个理性的人或一个理性的受害者认为工作环境是敌意或冒犯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