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与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军事部
Section § 51
本法律条文明确了构成加州军事部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军务部长办公室、加州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加州学员团和海军民兵。
Section § 52.5
Section § 53.5
加州军事部门可以要求军人、雇员、志愿者、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背景调查,通过指纹核查州和全国的犯罪记录。
他们必须将指纹和相关信息发送给司法部,司法部将提供详细的犯罪历史信息。
这里的“军人”特指《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另一部分所描述的现役民兵成员。
Section § 54
本节解释说,之前拨给军务长办公室、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或海军民兵的资金,如果仍未使用且这些单位不再需要,军务长可以将其用于军事部的整体利益。本节还规定,在本法生效时,这些单位已有的资金不会因为军事部的设立而受到影响。
Section § 55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军事部门监察长的职责和责任。监察长由州长任命,任期四年,必须符合特定资格,并负责向州长和副官长提供建议和协助。
监察长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根据军事法规进行检查、调查和培训。他们可以接触部门所有员工和文件,并可以接收来自任何人的投诉或指控,包括部门工作人员。
他们必须维护一个免费电话号码和网站用于接收投诉,并将这些联系方式张贴在显眼位置。监察长被要求调查特定类型的投诉,包括违法行为、管理不善和安全问题,并根据需要向立法机关和其他机构提交报告。
本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军事部门的问责制和透明度。
Section § 56
本节被称为《加利福尼亚州军事举报人保护法》,旨在保护举报不当行为的军事部门成员。它禁止任何人阻止部门成员与国会议员或州长等官员沟通,除非该沟通是非法的。此外,它禁止对举报不当行为的任何人采取或威胁采取负面行动。
如果部门成员因举报问题而声称受到不公平待遇,监察长必须迅速调查并通知上级部门。调查结果的详细报告应在调查结束后30天内发送给副官长和投诉人。
这些保护涵盖了关于违法行为、管理不善或安全隐患的投诉。本法案不取代部门成员现有的权利和程序。
Section § 56.1
这项法律规定,军事部门的任何成员如果因他人举报其认为部门内的不当行为而进行报复,将面临州长或副官长的纪律处分。如果对公务员或其他州雇员未采取这些行动,州人事委员会将介入处理,如同已提出指控一样。
此外,受《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管辖的人员可能根据联邦规定面临进一步的惩罚。违反本法律可能导致纪律处分和刑事指控。“部门”、“雇员”和“不当活动”等术语在此处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
Section § 57
本节规定,加州军事部门必须每年至少为其公务员举办一次培训。培训内容侧重于加州军事部门监察长的职责,并向员工普及他们在《加州军事举报人保护法》、《联邦军事举报人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下的权利。
Section § 58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每年在7月1日前提交报告,说明其在预防和应对军队性侵犯和性骚扰方面的努力。报告必须包括政策和程序信息、对这些措施有效性的评估,以及已报告事件的数据,包括犯罪类型和调查与起诉的进展情况。此外,该部门还必须概述其本年度的计划,重点关注对受害者的支持和响应服务。这些信息将以保护受害者隐私的方式在网上公开。
Section § 59
加州的州长军事委员会在军事部指导下运作,就本州保留军事基地和行动向州长提供建议。其成员由州长任命。
委员会成员包括来自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两党代表,由各自的领导人选出。
这项法律定于2026年1月1日失效,除非在此日期前被延长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