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内部将设立一个军事部门。

Section § 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明确了构成加州军事部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军务部长办公室、加州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加州学员团和海军民兵。

军事部包括军务部长办公室、加州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加州学员团和海军民兵。

Section § 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州副官长接管军事事务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州副官长负责领导军事部,管理其所有活动、职责、财务和资产。

Section § 52.5

Explanation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国民警卫队成员在训练期间因失误或未尽职责导致他人受伤,军务部长可以签订协议来承担相关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这意味着他们会分担责任,并保护私人机构或个人免于独自承担全部责任。

Section § 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军事部成立时,不会改变目前在相关军事部门工作的人员的雇佣状况或条件。这包括他们的职位、薪水、权利、职责,以及他们在该组织的任期。

Section § 53.5

Explanation

加州军事部门可以要求军人、雇员、志愿者、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背景调查,通过指纹核查州和全国的犯罪记录。

他们必须将指纹和相关信息发送给司法部,司法部将提供详细的犯罪历史信息。

这里的“军人”特指《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另一部分所描述的现役民兵成员。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3.5(a) 军事部门可以要求军人、雇员、志愿者、承包商和分包商接受基于指纹的州和全国犯罪历史背景调查。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3.5(b) 军事部门应将(a)款中指定且需接受州和全国犯罪历史背景调查的人员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提交给司法部,此举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u)款的规定。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p)款的规定,提供州级或联邦级的回复。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3.5(c) 在本条中,“军人”指《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120条所定义的现役民兵成员。

Section § 5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之前拨给军务长办公室、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或海军民兵的资金,如果仍未使用且这些单位不再需要,军务长可以将其用于军事部的整体利益。本节还规定,在本法生效时,这些单位已有的资金不会因为军事部的设立而受到影响。

所有拨付用于军务长办公室、军务长、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或海军民兵,且军务长办公室、军务长、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或海军民兵不再需要的未动用余额,可由军务长为军事部的用途和利益而支出。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本法生效之日,所有可供军务长办公室、军务长、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加州学员团或海军民兵使用或拨付给其用途和利益的资金和款项,均不受军事部设立的影响。

Section § 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军事部门监察长的职责和责任。监察长由州长任命,任期四年,必须符合特定资格,并负责向州长和副官长提供建议和协助。

监察长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根据军事法规进行检查、调查和培训。他们可以接触部门所有员工和文件,并可以接收来自任何人的投诉或指控,包括部门工作人员。

他们必须维护一个免费电话号码和网站用于接收投诉,并将这些联系方式张贴在显眼位置。监察长被要求调查特定类型的投诉,包括违法行为、管理不善和安全问题,并根据需要向立法机关和其他机构提交报告。

本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军事部门的问责制和透明度。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a) 担任监察长职务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a)(1) 由州长任命,并考虑副官长的建议和通知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期四年,自任命生效之日起计算。监察长在该任期内不得被免职,除非有正当理由。监察长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a)(2) 符合本法典为助理副官长设定的相同资格。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a)(3) 担任州长的顾问,并对副官长负责,以O-6或更高军衔在州现役服役。
(b)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b)
(1)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b)(1) 监察长在离任监察长职务之日起四年内,不得担任副官长或助理副官长。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b)(2) 被任命为监察长职务的州现役军官,若在担任该职务之前持有永久性州现役职务,则在离任监察长职务后仍应保持州现役身份。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b)(3) 监察长在任命后应尽快参加国防部监察长学校的培训。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c) 本部门应从每年为此办公室目的拨付的款项中,继续为监察长职位提供资金。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d) 监察长应有权接触本部门的所有员工和文件。
(e)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e) 监察长可接收来自任何人的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部门的任何成员。
(f)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f) 监察长应至少继续履行检查、协助、调查以及教学和培训的职能。监察长的职能应根据适用于联邦监察长的相关服务法律、规则和条例执行。
(g)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g) 监察长应继续维护一个免费公共电话号码和一个互联网网站,以接收投诉和指控,包括但不限于(h)款所述或《加州军事举报人保护法》中描述的投诉和指控。监察长应继续在每个加州国民警卫队军械库、飞行设施、机场或基地显眼位置张贴该电话号码和互联网网站。
(h)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h)
(1)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h)(1) 经监察长或副官长酌情决定,或应州长、立法机关成员、本部门任何成员或任何公众成员的书面请求,监察长应根据《陆军条例20-1》或任何后续规范监察长活动和程序的条例,迅速调查有关以下事项的任何投诉或指控: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h)(1)(A) 违反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法规、《统一军事司法法典》以及任何禁止性骚扰或非法歧视的法律。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h)(1)(B) 严重管理不善、严重浪费资金、滥用职权,或对公共健康或安全造成重大且明确的危险。
(2)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h)(2)
(A)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h)(2)(A) 对于立法机关成员提交的所有书面请求,监察长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其调查结果。回复应仅包含可合法披露的信息,如果涉及投诉或指控,回复应至少包含有关该投诉或指控是无根据的还是成立的信息。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h)(2)(A)(B) 如果监察长应立法机关成员的请求进行调查,监察长应向该成员提交一份关于该调查结果的报告。报告应仅包含可合法披露的信息,并应至少包含有关该投诉或指控是无根据的还是成立的信息。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h)(3) 监察长应将调查结果通知根据(1)款提交调查请求的人员,涉及直接与该人员相关或由该人员提出的问题和指控。
(4)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h)(4)
(A)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h)(4)(A) (1)款所述的请求不属于公共记录,不受《政府法典》第1篇第10分部(自第7920.000节起)规定的《加州公共记录法》的披露限制。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h)(4)(A)(B) 监察长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披露提出书面请求或第 (1) 款所述指控或投诉的人的身份,除非提出请求、指控或投诉的人已书面同意披露。
(5)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h)(5)
(A)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h)(5)(A) 经监察长认为适当时,监察长可将第 (1) 款所述的任何投诉或指控、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的任何违规行为,或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法律的任何违规行为,提交给国民警卫局局长。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h)(5)(A)(B) 经监察长认为适当时,监察长可将第 (1) 款 (B) 项所述的任何投诉或指控,或任何州或联邦法律的任何违规行为,提交给州审计长。
(i)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i) 如果监察长收到或知悉关于副官长或助理副官长的指控、投诉或不当行为,监察长应立即将此事提交给国民警卫局局长和州长审查。监察长应根据州长的命令,在适当时与任何联邦调查同时进行关于副官长或助理副官长指控的调查。监察长应根据本款向州长报告调查结果。
(j)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j) 如果监察长收到或知悉关于一名监察长的指控、投诉或不当行为事件,监察长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快速和保密的方式,立即将该指控提交给州长和下一级更高层级的监察长,以采取适当行动。
(k)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k) 向监察长提出的针对联邦政府认定为 E-8 或 E-9 军衔的人员,或针对联邦政府认定为少校至上校军衔的任何军官的指控,如果导致启动了监察长调查或调查性询问或指挥指示行动,例如根据陆军条例 15-6 进行的调查、指挥官询问或转交美国陆军刑事调查司令部,则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酌情报告给陆军部监察长或空军部监察长,以及副官长。
(l)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l) 向监察长提出的针对联邦政府未认定为 E-8 或 E-9 军衔的人员,或针对联邦政府未认定为少校至上校军衔的任何军官的指控,如果导致启动了监察长调查或调查性询问或指挥指示行动,例如根据陆军条例 15-6 进行的调查、指挥官询问或转交美国陆军刑事调查司令部,则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告给州长和副官长。
(m)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m) 向监察长提出的针对将官或准将候任者的任何指控,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快速和保密的方式,报告给州长和副官长。
(n)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n)
(1)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n)(1) (A) 监察长应在 2013 年 7 月 1 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 7 月 1 日或之前,向州长、立法机关、参议院军事和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以及众议院军事和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发现的重大问题描述以及办公室在前一年进行的调查摘要。在向州长、立法机关、参议院军事和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以及众议院军事和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后,该报告应向公众提供并在办公室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5(n)(1)(B) 根据 (A) 项提交的报告应遵守《政府法典》第 9795 条的规定。

Section § 56

Explanation

本节被称为《加利福尼亚州军事举报人保护法》,旨在保护举报不当行为的军事部门成员。它禁止任何人阻止部门成员与国会议员或州长等官员沟通,除非该沟通是非法的。此外,它禁止对举报不当行为的任何人采取或威胁采取负面行动。

如果部门成员因举报问题而声称受到不公平待遇,监察长必须迅速调查并通知上级部门。调查结果的详细报告应在调查结束后30天内发送给副官长和投诉人。

这些保护涵盖了关于违法行为、管理不善或安全隐患的投诉。本法案不取代部门成员现有的权利和程序。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a)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援引为《加利福尼亚州军事举报人保护法》。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b)(1)
(A)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b)(1)(A) 限制部门成员与国会议员、州长、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或联邦监察长进行沟通。
(B)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b)(1)(A)(B)
(A)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b)(1)(A)(B)(A)项不适用于非法沟通。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b)(2) 作为对部门成员向任何人进行沟通的报复,采取或威胁采取不利的人事行动,或拒绝给予或威胁拒绝给予有利的人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人员: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b)(2)(A) 国会议员。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b)(2)(B) 州长。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b)(2)(C) 州议会议员。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b)(2)(D) 监察长。
(E)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b)(2)(E) 州审计长。
(F)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b)(2)(F) 联邦监察长或根据《1978年监察长法案》任命的任何其他监察长。
(G)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b)(2)(G) 国防部任何审计、检查、调查或执法机构的任何成员。
(H)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b)(2)(H) 任何地方、州或联邦执法机构。
(I)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b)(2)(I) 部门指挥链中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J)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b)(2)(J) 根据法规或任何其他既定行政程序为此类沟通指定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部门成员向监察长提交指控,称违反(b)款第(2)项规定的人事行动已对该部门成员采取或威胁采取,监察长应按照(d)款的规定采取行动。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d) 收到根据(c)款提出的指控的监察长应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d)(1) 根据管辖联邦监察长的联邦法规,迅速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以保证对该指控进行调查。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d)(2)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对提出指控的成员认为构成不当行为证据的信息进行单独调查: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d)(2)(A) 之前没有进行过调查。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d)(2)(B) 之前进行过调查,但监察长认定之前的调查存在偏见或存在其他不足。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d)(3) 一旦确定有必要对指控进行调查,迅速调查该指控。
(e)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e) 监察长应将所有关于(b)款第(2)项禁止的人事行动的指控转交国民警卫队局长和州长。
(f)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f)
(1)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f)(1) 调查完成后,监察长应向副官长提交调查结果报告,并向提出指控的部门成员提交调查结果报告副本。该报告应在调查完成后不迟于30天内提交给副官长,报告副本应提交给该成员。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f)(2) 提交给副官长的调查结果报告应包含对与指控以及投诉或披露相关的事实和情况的彻底审查,并应包括调查过程中获取的文件,包括访谈摘要。报告可包含关于投诉处理的建议。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f)(3) 除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编第10部(第7920.000节起))无需披露的信息外,在提交给部门成员的报告副本中,监察长应确保最大限度地披露可合法披露的信息。然而,报告副本无需包含调查过程中进行的访谈摘要或获取的任何文件。如果该成员提出请求,这些项目应随报告副本或在报告副本提交给该成员之后,一并提交给该部门成员,无论对这些项目的请求是在报告副本提交给该成员之前还是之后提出。
(4)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f)(4) 当最终答复因运营需求、案件复杂性或收到额外信息而显著延迟时,监察长应提供临时答复。监察长应每60天提供一次临时答复,直至事项解决和案件结案。
(5)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f)(5) 如果监察长在本节项下对某项指控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确定无法在收到被调查指控之日起60天内提交本款要求的报告,则监察长应向副官长和提出指控的成员提供以下所有事项的通知: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f)(5)(A) 报告无法在该时间内提交的原因。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f)(5)(B) 报告何时提交。
(g)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g)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取代根据现有法律已赋予部门成员的权利、福利、流程和程序。
(h)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h) 就本节而言,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h)(1) “通信”指部门成员投诉或披露其合理认为构成以下任何一项证据的任何通信或报告: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h)(1)(A)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法规、《统一军事司法法典》以及任何禁止性骚扰或非法歧视的法律。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h)(1)(B) 严重管理不善、严重浪费资金、滥用职权,或对公共健康或安全造成重大且明确的危险。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h)(2) “部门”指军事部门。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h)(3) “监察长”指加州军事部门监察长。
(4)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h)(4) “部门成员”具有第55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5)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h)(5) “办公室”指加州军事部门监察长办公室。

Section § 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军事部门的任何成员如果因他人举报其认为部门内的不当行为而进行报复,将面临州长或副官长的纪律处分。如果对公务员或其他州雇员未采取这些行动,州人事委员会将介入处理,如同已提出指控一样。

此外,受《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管辖的人员可能根据联邦规定面临进一步的惩罚。违反本法律可能导致纪律处分和刑事指控。“部门”、“雇员”和“不当活动”等术语在此处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1(a) 部门成员,如果因任何其他部门成员或前成员,或任何部门、委员会或机构的雇员,真诚地相信并披露了军事部门的不当活动,而故意从事报复、反击、威胁、胁迫或类似行为,应由州长或副官长予以纪律处分,或在适用情况下,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5部第2章第7节第1条(自第19570条起)的规定,采取不利行动。如果任命机关未对公务员或其他州雇员采取不利行动,州人事委员会应启动程序,如同已根据《政府法典》第19583.5条提出指控。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1(b) 受《统一军事司法法典》(UCMJ) 管辖的人员,如果违反第56条,还应根据《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第92条受到惩罚,并根据州法律或联邦法律的授权,受到不利行政行动。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1(c) 任何违反第56条所定义禁令的部门成员,应根据州法律或联邦法律的授权,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起诉。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1(d) 就本条而言,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1)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1(d)(1) “部门”指军事部门。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1(d)(2) “雇员”具有《政府法典》第8547.2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1(d)(3) “不当活动”与《政府法典》第8547.2条下的“不当政府活动”含义相同。
(4)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6.1(d)(4) “部门成员”具有第55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5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军事部门必须每年至少为其公务员举办一次培训。培训内容侧重于加州军事部门监察长的职责,并向员工普及他们在《加州军事举报人保护法》、《联邦军事举报人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下的权利。

军事部门应每年至少为该部门的公务员提供一次培训,内容涉及加州军事部门监察长的职责和责任,以及他们在《加州军事举报人保护法》、《联邦军事举报人保护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州或联邦法律下的权利。

Section § 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每年在7月1日前提交报告,说明其在预防和应对军队性侵犯和性骚扰方面的努力。报告必须包括政策和程序信息、对这些措施有效性的评估,以及已报告事件的数据,包括犯罪类型和调查与起诉的进展情况。此外,该部门还必须概述其本年度的计划,重点关注对受害者的支持和响应服务。这些信息将以保护受害者隐私的方式在网上公开。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8(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9795条和第10231.5条的规定,部门应在每年7月1日或之前,向州长、州立法机构、参议院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众议院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司法部长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每个地区的美国检察官报告以下信息:
(1)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8(a)(1) 针对上一个联邦财政年度: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8(a)(1)(A) 性侵犯预防和响应(SAPR)计划在该联邦财政年度期间,为应对性侵犯和性骚扰事件而制定或实施的政策、程序和流程。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8(a)(1)(B) 对军队中性侵犯和性骚扰的预防、响应和监督政策及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估,以确定SAPR政策和计划的有效性,包括评估服务部门如何执行联邦国防部SAPR优先事项。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8(a)(1)(C) 涉及军人的性侵犯和性骚扰数量的限制性报告和非限制性报告的矩阵,其中应包括案件摘要、已证实案件中采取的纪律处分和相关信息。限制性案件的报告应限于汇总统计数据,以保护受害者的隐私。非限制性案件的报告应限于汇总统计数据,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子类别:
(i)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8(a)(1)(C)(i) 犯罪类型。
(ii)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8(a)(1)(C)(ii) 受害者类型。
(iii)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8(a)(1)(C)(iii) 调查状态。
(iv)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8(a)(1)(C)(iv) 起诉状态。
(v)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8(a)(1)(C)(v) 部门行政行动状态。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8(a)(1)(D) 对涉及军人的性侵犯和性骚扰指控数量矩阵的分析。分析应包括与往年州数据进行比较的数据和趋势分析,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州数据和趋势与美国武装部队其他分支和组成部分(包括现役和预备役部队,以及其他州和地区的国民警卫队)的数据和趋势进行比较。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8(a)(2) 针对当前联邦财政年度,任何预防和响应性侵犯和性骚扰的计划,特别是在倡导、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医疗响应、心理健康、咨询、调查服务、法律服务以及随军牧师响应等领域。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8(b) 部门还应以汇总统计数据的形式,在其公共互联网网站上提供(a)款所述的信息。为保护受害者的隐私,此信息不应包含案件摘要。

Section § 59

Explanation

加州的州长军事委员会在军事部指导下运作,就本州保留军事基地和行动向州长提供建议。其成员由州长任命。

委员会成员包括来自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两党代表,由各自的领导人选出。

这项法律定于2026年1月1日失效,除非在此日期前被延长或修改。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9(a) 州政府设有一个州长军事委员会(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在军事部的指导下运作,并由州长任命的成员组成。委员会应就本州内为国家防御所必需的军事设施和行动的保留工作向州长提供建议,并协调和集中这些努力。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9(b) 委员会应包括但不限于来自州议会两院的两党代表。参议院代表应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提名,众议院代表应由众议院议长提名。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59(c) 本节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2026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