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226

Explanation

听证会后,如果每个受影响县的县政委员会同意成立一个机场区,他们必须采取几个步骤。他们将正式界定该区的边界,给它一个包含“机场区”的名称,并组织一次选举来决定是否成立该区并选出董事会。各委员会必须确定选举日期和时间,设立投票区,选择投票地点,并任命选举官员。

如果在听证会后,每个受影响县的县政委员会确定应成立该区,则各委员会应通过载入其会议记录的决议,执行以下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2226(a) 界定并描述该区的边界,或以其他方式指定其管辖范围。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2226(b) 声明该区的名称,其中应包含词语“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场区”。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2226(c) 在该县,或该县位于该区内的部分,召集一次选举,旨在决定该区是否应成立,并在该区成立后选举五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2226(d) 确定选举日期和投票站开放时间。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2226(e) 设立选举区并指定选举投票地点。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2226(f) 任命选举官员。

Section § 2222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一项决议必须依照《政府法典》的特定条款在当地报纸上公布。公布必须在该区内的每个县和市进行,首次公告必须在选举前至少30天发出。如有必要,如果县监事会决定如此,该决议可在多份报纸上公布。

该决议应依照《政府法典》第6066条的规定,在该区内的每个县和市予以公布。首次公布应在选举日期前至少30天进行。经受影响县的监事会命令,该决议可在多份报纸上公布。

Section § 222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机场区法案》举行选举以决定是否设立新的机场区时,投票提案的措辞。该提案询问选民是否批准设立新的机场区。

选举中提交的提案应为“是否应通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机场区法案》组建____________________机场区的提案?”

Section § 2222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除非另有说明,选举应遵循与普通法城市的一般市政选举相同的程序。这包括选举如何召集、候选人如何提名、选票如何清点以及结果如何公布。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选举的召集、通知和举行,候选人的提名,选票的清点,以及结果的宣布,均应按照法律为普通法城市的一般市政选举所规定的方式进行,并在适用范围内遵守普通法。

Section § 2222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在宣布成立新区域的选举后必须采取的步骤。一旦选举宣布,负责的立法机构必须在五日内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通知,提供拟议区域的详细信息。接着,执行官有另外五日时间,对拟议区域进行一份公正、简短的分析(不超过500字),详细说明其边界。最后,委员会在将其提交给负责选举的官员之前,会审查并批准或修改这份分析。

在区域组建选举宣布后五日内,宣布该选举的立法机构应通过挂号信函,向拟议区域所在县或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一份关于选举宣布的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议区域的名称和描述,并可以采取宣布区域组建选举的立法机构所通过决议的核证副本形式。
执行官在收到区域组建选举已宣布的通知后五日内,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议区域组建的公正分析,以供其批准或修改。
该公正分析的篇幅不得超过500字,并应包括对拟议组建区域边界的具体描述。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在收到执行官的分析后五日内,应批准或修改该分析,并将其提交给负责进行区域组建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22229.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县监事会、某些经授权的监事会成员、合格选民或公民团体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支持或反对设立新区域。这些意见书的字数上限为300字,并且必须在区域设立选举举行前至少54天提交。

Section § 22229.3

Explanation
如果就设立新区有多个赞成或反对的论点,选举官员必须选择一个论点分发给选民。他们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论点:首先是来自监事会或任何授权成员的论点,其次是来自个人选民或真实的公民团体的论点。

Section § 22229.4

Explanation

当举行新区划成立选举时,官员必须向每一位有资格就此问题投票的选民寄送一份选票小册子。这本小册子需要包含提案的完整文本、由地方委员会提供的公正分析,以及支持和反对该区划成立的论据。选民应在选举前至少十天收到小册子。这本小册子被视为《选举法》中提及的“官方事项”。

负责举行选举的官员应负责印制并邮寄一份关于拟议成立区划的选票小册子,供就该区划成立提案进行投票,并将其邮寄给每一位有权就区划成立问题投票的选民。
选票小册子应按规定顺序包含以下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2229.4(a) 提案的完整文本。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2229.4(b) 由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准备的提案公正分析。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2229.4(c) 支持拟议区划成立的论据。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2229.4(d) 反对拟议区划成立的论据。
选举官员应在选举日期前至少10天,将选票小册子邮寄给每一位有权在区划成立选举中投票的选民。该选票小册子属于《选举法》第13303条所指的“官方事项”。

Section § 22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个特定区域的选举相关职责由谁来管理。在首次选举期间,县监事会及其书记员负责这些职责,这与市政立法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所做的工作类似。首次选举之后,这些职责将转移给该区域的董事会及其秘书。

Section § 222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本次选举中正式计票(即清点选票)的过程,必须遵循每个受影响县为特别选举设定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222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选举结果由不属于县监事会的其他人审核,该人必须将结果发送给监事会。监事会负责正式公布选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