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85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的机场区借款并发行收益债券,以资助公共改善项目。这些收益债券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们不是由区的普通资金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资金作担保,而是通过与机场改善项目相关的特定收入和资金偿还。简单来说,区不能动用其常规预算或其他机构的预算来偿还这些债券。相反,偿还款项与他们从债券资助的改善项目中获得的收益挂钩。每张债券都必须清楚地说明它是根据这项具体法律发行的。

除了区在《加州机场区法案》任何其他章节中包含的为改善项目融资和提供独立融资方法的任何其他权力之外,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可以借款以提供资金支付本部分授权的任何公共改善项目的所有费用,并可以发行收益债券以证明因此类借款产生的债务。
此类收益债券应构成特别义务,并证明区的特别债务,该债务的本金、利息以及任何赎回溢价应仅从其中以及其发行程序中规定的此类收入和资金中支付。它们不应构成区的普通义务,也不应构成区可能隶属的任何其他公共机构或州的义务或证明其任何债务。
所有此类债券的票面应载明本节前述部分的实质内容,并应在其票面载明其是根据本条发行的。

Section § 228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收益债券必须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中规定的规则获得批准、设立和出售。这意味着处理这些债券有一套必须遵守的特定程序。

根据本条,收益债券应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编第6章(自第54300条起))的规定获得授权、发行和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