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692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加州负责航空事务的部门,包括其成员和雇员,对航空事务和相关事故进行调查并举行公开听证会。他们有权通过发出传票,要求证人提供证词和文件。如果有人拒绝遵守这些传票,该部门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不遵守法院命令可能导致藐视法庭的指控。

部门、任何成员、主任或部门指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可以就本部分所涵盖的事项以及部门的规章和命令,以及本州内的航空事故,进行调查、质询和听证。听证会应向公众开放,并且,除Section 21691另有规定外,应根据部门认为适宜的传唤或通知举行。部门的每位成员、主任以及部门指定负责任何质询、调查或听证的每位官员或雇员,均可主持宣誓和确认、证明所有官方行为、发出传票,并命令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出示文件、书籍和文献。如果任何人未能遵守根据本条授权发出的任何传票或命令,部门或其授权代表可寻求任何普通管辖法院的协助。法院可命令该人遵守传票或命令的要求,就相关事项提供证据。未能遵守法院命令可被法院以藐视法庭罪惩罚。

Section § 2169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航空部门的调查或听证报告不能作为与这些调查相关的法律案件的证据使用,除非该案件是由该部门或州发起的。部门成员和雇员不能被迫就其官方身份所了解到的情况作证,也不能在与航空器相关的案件中担任专家证人。尽管有这些限制,该部门仍可以与联邦、州或地方当局分享调查详情。

为了便于部门进行调查以维护公共安全和促进航空事业,调查或听证报告或其任何部分,不得作为证据采纳或用于因调查、听证或报告中提及的任何事项而引起的任何诉讼、行动或程序,除非是根据本部分规定或州其他与航空有关的法律,由部门或代表部门或以州的名义提起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行动或程序。部门的任何成员、主任或部门的任何官员或雇员,不得被要求就其以官方身份查明的任何事实或获取的任何信息作证,也不得被要求在涉及任何航空器的任何诉讼、行动或程序中作为专家证人作证。在这些限制下,部门可以向适当的联邦、州和政治分区机构提供在其调查和听证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和材料。

Section § 2169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部门发出命令,必须解释发出命令的原因,并详细说明需要采取哪些行动或必须满足哪些要求。命令必须亲自或通过挂号信送达受影响的人。如果有人不同意该命令,他们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法院审查部门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