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与交通规划机构合作,制定一份加州航空系统计划。该计划应列出属于联邦机场系统的每个加州机场,以及任何其他公共机场,无论是现有机场还是未来拟建的机场。

Section § 21702

Explanation

加州航空系统计划是指导本州航空改进的全面指南。它包括一个设定目标的引言,解决航空安全和噪音等关键问题,并提出区域和州两级计划来管理增长和评估对机场的影响。该计划还包括区域和州提案之间的比较、每个机场的十年改进计划,以及调查结果和建议的总结。

加州航空系统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要素: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702(a) 背景和介绍要素,总结加州的航空活动并确立航空改进的目标和目的。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702(b) 航空运输问题要素,解决航空安全、机场噪音、机场地面交通、运输系统管理、机场融资、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以及机构关系等问题。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702(c) 区域计划备选要素,由各运输规划机构编制的区域运输计划中的航空要素组成。此要素应包括对与增长、运力需求、县级活动、机场活动和全系统活动相关的区域航空运输事项的考量,以便充分评估区域活动与全州航空运输系统相关的总体影响。此要素应提议通用航空和航空承运人公共使用机场,供委员会根据本章考虑其资金资格。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1702(d) 州计划备选要素,包括对与增长相关的全州航空运输事项的考量,包括但不限于县级活动、机场活动和全系统活动,以便充分评估州航空系统并指定足够数量的通用航空和航空承运人公共使用机场以获得州资金,从而提供公众可接受的航空服务和安全水平。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1702(e) 比较要素,比较和对比区域计划备选方案与州计划备选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机场噪音、空气质量、有毒废物清理、能源、经济和所服务的乘客。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1702(f) 每个机场的十年资本改进计划,如果机场有总体规划,则基于其已采纳的总体规划,经适用的运输规划机构批准,并提交给该部门以纳入加州航空系统计划。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1702(g) 部门和运输规划机构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要素。
(h)CA 公用事业 Code § 21702(h) 总结和结论要素,提出调查结果和建议的行动方案。

Section § 21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航空的部门将加州航空系统计划提交给委员会,以供审查或批准。

该部门应将加州航空系统计划提交给委员会。

Section § 21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航空的部门每两年更新一次资本改善计划,并听取交通规划机构的意见,然后将其提交给委员会。此外,该部门还必须每五年更新加州航空系统计划的其他部分,并将这些更新提交给委员会。

Section § 21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会,然后根据听证会的反馈意见批准或更新加州航空系统计划。

Section § 217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寻求航空账户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符合加州航空系统计划。每份申请都必须遵守委员会的规定。在设定项目优先次序时,该部门必须使用委员会制定的方法,交通规划机构也可以将这些方法作为指导方针。

该部门应要求,提交给州交通基金中航空账户的每个资助项目都应符合加州航空系统计划。资助申请应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程序进行处理。在确定项目优先次序时,该部门应(且交通规划机构可以)利用委员会为确定其根据第 21683 条和第 21683.2 条选择分配的项目的优先次序而通过的方法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程序。

Section § 21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实施加州航空系统计划某些章节所需的资金应来自联邦拨款。但是,当涉及更新该计划的资本改进计划和政策部分时,这些可以由非联邦来源提供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