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67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旨在确保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有序发展,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众造成的噪音和安全隐患。它规定,每个设有定期航班服务的公共用途机场的县,都必须设立一个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指导机场附近土地的使用方式,重点是减少噪音和安全隐患等潜在问题。如果一个县没有定期航班服务,在经过公开讨论和适当评估后,可以选择不设立委员会,但必须通知交通局局长。

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两名市级代表、两名县级任命代表、两名航空专家和一名公众代表。公职人员可以担任委员会成员,但每位成员都必须指定一名代理人,以便在缺席会议时代表其行事。该法规还明确指出,学区等地方实体也必须遵守机场土地使用法律。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a)(1) 为本州每个公共用途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有序发展提供保障,以促进根据第21669条通过的加州机场噪音标准的总体目标和目的,并防止产生新的噪音和安全问题,符合公共利益。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a)(2) 本条的宗旨是通过确保机场的有序扩建和采取土地使用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公众在公共机场周边地区暴露于过度噪音和安全隐患的风险,从而保护公共健康、安全和福祉,但这些区域尚未用于不兼容用途的除外。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b) 为实现本条的目的,每个设有定期航班服务的机场的县,均应设立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每个设有不提供定期航班服务但为公众利益运营的机场的县,均应设立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但县监事会经与相关机场运营方和受影响的地方实体协商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可通过一项决议,认定该县任何机场不存在需要设立委员会的噪音、公共安全或土地使用问题,并宣布该县免除此项要求。在此情况下,监事会应将该决议副本送交交通局局长。就本节而言,“委员会”指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应由七名成员组成,选拔方式如下: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b)(1) 两名代表县内城市,由该县所有市长组成的市级遴选委员会任命,但如果存在与符合条件的机场接壤或毗邻的城市,则至少应从这些城市中任命一名代表。如果县内没有城市,则第 (2) 和 (3) 款规定的代表人数应各增加一名。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b)(2) 两名代表县,由监事会任命。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b)(3) 两名具有航空专业知识的成员,由该县所有公共机场的经理组成的遴选委员会任命。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b)(4) 一名代表公众,由委员会其他六名成员任命。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c) 公职人员,无论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产生,在其公职任期内均可被任命并担任委员会成员。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d) 每位成员应立即指定一名单一代理人,代表其处理委员会事务并在成员缺席时对所有事项进行投票。代理人应通过签署的书面文件指定,该文件应在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代理人应根据任命成员的意愿任职。代理人职位出现空缺时,应立即任命新的代理人填补。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e) 具有“航空专业知识”的人是指通过教育、培训、商业、经验、职业或业余爱好,获得并掌握机场功能、运营和作用的特定知识和熟悉程度的人,或是拥有或运营机场的地方机构的民选官员。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f) 立法机关旨在澄清,就本条而言,特殊区、学区和社区大学区均属于受机场土地使用法律和本条其他要求约束的地方机构。

Section § 21670.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县可以免除成立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的条件。如果县监事会和市长们同意,另一个指定机构可以负责机场土地使用规划,前提是该机构至少包括两名航空专家。

如果未成立委员会,县和城市必须制定机场土地使用规划和管理的程序,这些程序必须获得州航空局的批准。这包括他们将如何处理公众通知、计划修订和争议解决。

对于已签订这些计划合同的县或只有一个公共使用机场的县,适用类似标准。如果实体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满足要求,则必须成立一个委员会以确保合规。规划工作应符合联邦航空法规和特定手册的指导。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1(a)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县的监事会和市长城市遴选委员会各自以多数票决定,适当的土地使用规划可以通过一个适当指定的机构的行动来完成,那么,如此指定的机构应承担本条规定的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的规划职责,并且在该县无需成立委员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1(b) 根据 (a) 款指定的机构,如果其成员中不包括至少两名在航空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成员(如第 21670 条 (e) 款所定义),则在履行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职责时,应予以增补,以使增补后的机构至少有两名具有该专业知识的成员。委员会应自 1988 年 3 月 1 日起根据本条规定组建。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1(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1(c)(1) 尽管有 (a) 款和 (b) 款以及第 21670 条 (b) 款的规定,如果县的监事会和该县每个受影响的城市各自决定,根据本条进行的适当土地使用规划可以根据本款完成,那么在该县无需成立委员会。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1(c)(2) 如果县的监事会和每个受影响的城市决定可以完成适当的土地使用规划,并且未根据 (1) 款成立委员会,那么该县和对机场拥有管辖权的相应受影响城市,在部门航空局审查和批准后,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1(c)(2)(A) 采纳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的制定、通过和修订程序,适用于每个有定期航班服务或为公众利益运营的机场。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1(c)(2)(B) 采纳通知公众、土地所有者、利益团体和其他公共机构的程序,关于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的制定、通过和修订。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1(c)(2)(C) 采纳争议调解程序,源于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的制定、通过和修订。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1(c)(2)(D) 采纳修订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程序,以使其与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保持一致。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1(c)(2)(E) 指定负责制定、通过和修订每个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的机构。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1(c)(3) 部门航空局应审查根据 (2) 款采纳的程序,如果该局认定这些程序符合本条要求的程序并能完成以下所有事项,则应批准这些程序: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1(c)(3)(A) 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计划的制定、通过和实施。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1(c)(3)(B) 依据本条确立的与机场运营兼容的高度、用途、噪音、安全和密度标准,并参考该局发布的《机场土地使用规划手册》,以及任何适用的联邦航空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法规法典》第 14 卷第 77 部分(从第 77.1 条开始)。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1(c)(3)(C) 为公众、土地所有者、利益团体和其他公共机构提供充分的通知、审查和评论机会。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1(c)(4) 如果县在 120 天内未能遵守 (2) 款的要求,那么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及其修订不应被视为根据本条通过,并且应在该局认定不合规后的 90 天内成立一个委员会,并在委员会成立后的 90 天内根据本条通过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1(d) 在一个县,如果该县已根据加州机场援助计划(《加州法规法典》第 21 卷第 2.5 部第 4 章(从第 4050 条开始))与航空局签订了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的制定合同,并且向航空局提交以下所有信息以供审查和评论,表明该县和县内受机场影响的城市(由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定义):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1(d)(1) 同意采纳并实施已根据合同制定的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

Section § 216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洛杉矶县,机场规划由县区域规划委员会负责,而不是适用其他地方的规定。如果规划机构之间出现分歧,它们可以向该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提出上诉,该委员会的决定可以由参与上诉的机构管理机构以五分之四多数票推翻。

此外,截至1992年1月1日,该委员会必须制定机场土地使用规划,以确保与现有法规兼容。法律中适用于其他地方的某些条款在1992年1月1日之前不适用于洛杉矶县,除非届时这些规划尚未通过。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2(a) 第21670条和第21670.1条不适用于洛杉矶县。在该县,县区域规划委员会负责协调县内公共机构的机场规划。如果在此规划方面出现僵局,任何相关公共机构均可向县区域规划委员会提出上诉。县区域规划委员会就上诉所采取的行动,可由导致该上诉的公共机构管理机构以五分之四的投票推翻。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2(b) 截至1992年1月1日,县区域规划委员会应根据第21675条的要求,通过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2(c) 第21675.1条、第21675.2条和第21679.5条在1992年1月1日之前不适用于洛杉矶县。如果县区域规划委员会未能在1992年1月1日之前通过根据第21675条要求的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则第21675.1条和第21675.2条将适用于洛杉矶县,直至该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获得通过。

Section § 216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21670条和第21670.1条不适用于圣迭戈县。取而代之的是,圣迭戈县区域机场管理局负责为圣迭戈县的机场制定和修订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

此外,管理局在制定或更新这些规划时,必须遵循一个公共协作规划过程。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3(a) 第21670条和第21670.1条不适用于圣迭戈县。在该县,根据第170002条设立的圣迭戈县区域机场管理局,应负责为圣迭戈县的每个机场编制、通过和修订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3(b) 圣迭戈县区域机场管理局在编制和更新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时,应参与公共协作规划过程。

Section § 21670.4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跨县机场,即被县界线分割的机场。它允许专门为此类机场设立一个单一的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这样它们就不必与多个县委员会打交道。

为此,相关县的监事会和市选择委员会可以:要么设立一个由七名成员组成的新独立委员会,要么指定一个现有实体作为该机场的土地使用委员会。

新委员会将包括来自城市、县的代表,以及具有航空专业知识的人士和公众代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4(a) 在本节中,“跨县机场”指任何被县界线穿过其跑道、跑道保护区、内部安全区、内部转弯区、外部安全区或侧线安全区的机场,其定义依据部门的《机场土地使用规划手册》并在根据第21675节制定的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中提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4(b) 本节的目的是提供机会设立一个独立的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以便跨县机场可以由一个单一的机场土地使用规划机构服务,而不是必须分别寻求受影响县的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的意见。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4(c) 除了根据第21670节设立的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或根据第21670.1节为其各自县设立的替代方案之外,受影响县的监事会和市选择委员会,经每个县的两个代表团独立多数票通过,对于任何跨县机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做法之一: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4(c)(1) 为该机场设立一个单一的独立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七名成员组成,其选拔方式如下: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4(c)(1)(A) 一名代表每个县的城市,由该县的市选择委员会任命。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4(c)(1)(B) 一名代表每个县,由每个县的监事会任命。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4(c)(1)(C) 一名来自每个县,具有航空专业知识,由一个由该县所有公共机场经理组成的遴选委员会任命。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4(c)(1)(D) 一名代表公众,由委员会其他六名成员任命。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0.4(c)(2) 根据第21670.1节的 (a) 或 (b) 款,指定一个现有的适当实体作为该机场的土地使用委员会。

Section § 21670.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将与本法律条款相关的案件提交给高等法院,该案件可能首先需要经过调解。这种调解遵循《政府法典》中特定部分规定的规则。

任何与本条文相关的、在高等法院提起的诉讼,均可能受制于根据《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部第9.3章(从第66030条开始)进行的调解程序。

Section § 216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机场由市、区或其它县拥有的县中,机场代表的任命方式。如果一个县的机场由另一个县的市或区拥有,那么一名代表应由机场所有者所在地的市长遴选委员会选出。另一名代表则由机场所有者所在县的县政委员会任命。

Section § 2167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委员会的任期和运作,(首届委员会除外),每位成员任期四年,直至继任者被任命。最初,任期从一年到四年不等,以错开届满日期。成员可由任命机构无故罢免,空缺由同一机构填补。成员选举主席,而报酬和运营支持由县提供。委员会未经监事会批准不得雇用员工,且需要多数成员才能处理事务。会议需要法定人数或多数票。服务费可以设定,但不得超过成本,且只有在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通过后才允许收取,特定情况除外。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1.5(a) 除首届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外,每位成员的任期应为四年,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具备资格。首届委员会成员应通过抽签方式自行分类,以便一名成员的任期为一年,两名成员的任期为两年,两名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以及两名成员的任期为四年。最初任命任期届满成员的机构应任命其继任者,任期为完整的四年。任何成员可随时由任命该成员的机构无故罢免。每位成员的任期届满日期应为该成员任期届满年份的五月第一个星期一。委员会成员的任何空缺应由最初任命该职位空缺成员的机构任命,以填补未届满的任期。委员会主席应由其成员选举产生。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1.5(b) 报酬(如有)应由监事会决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1.5(c) 工作人员协助,包括通知的邮寄、会议记录的保存以及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用品,应由县提供。委员会的日常和必要运营费用应由县承担。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1.5(d)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委员会未经监事会事先批准,不得雇用任何人员,无论是作为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1.5(e) 委员会应在委员会主席召集下或应多数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召开会议。多数委员会成员应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委员会不得采取任何行动,除非经全体成员多数的记录投票通过。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1.5(f) 委员会可制定为遵守本条规定所需的收费标准。这些费用应向行动、法规或许可的提议者收取,不得超过提供服务的估计合理成本,并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6016条征收。除(g)款另有规定外,1991年6月30日之后,尚未通过第21675条要求的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的委员会,在委员会通过该计划之前,不得根据本款收取费用。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1.5(g) 在任何已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完成该县至少一半公共使用机场的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的县,委员会可继续收取为遵守本条规定所需的费用,直至1992年6月30日,并且,如果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在该日期前完成,则可在1992年6月30日之后继续收取费用。如果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未在1992年6月30日前完成,委员会在通过土地使用计划之前,不得根据(f)款收取费用。

Section § 216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各委员会制定规则,规定其成员在存在利益冲突时,不得参与对提案的讨论或决策。它还要求委员会制定计划,在此类情况下任命替补成员。

Section § 2167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还没有机场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公共机场的所有者可以请求县监事会设立一个。所有者必须向监事会证明该委员会为何是必要的。

在任何没有委员会或指定机构履行委员会职责的县,任何公共机场的所有者可以通过向监事会提交设立委员会的请求,并向监事会证明其必要性以使其满意,从而启动设立委员会的程序。

Section § 2167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机场土地使用和规划方面的职责。委员会协助地方机构确保新建和现有机场周围的土地使用方式与机场运营兼容。它协调区域规划,以支持航空运输的有序发展,同时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委员会还制定并采纳机场土地使用规划,并审查地方机构和机场运营者的规划。然而,它不直接监督机场运营。它可以制定规章制度来履行其职责。

委员会拥有以下权力和职责,但须遵守第21676条规定的管辖权限制: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4(a) 协助地方机构确保所有新建机场附近以及现有机场附近土地的兼容用途,但以这些机场附近土地尚未用于不兼容用途为限。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4(b) 协调州、区域和地方各级的规划,以促进航空运输的有序发展,同时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4(c) 根据第21675条的规定,编制并采纳机场土地用途兼容性规划。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4(d) 根据第21676条的规定,审查地方机构和机场运营者的规划、法规及其他行动。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4(e) 委员会的权力绝不应被解释为赋予委员会对任何机场运营的管辖权。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4(f) 为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可采纳与本条规定一致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2167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交通部制定一项计划,以帮助培训和发展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这包括与市、县和相关公共组织合作。培训的目的是满足重要需求,例如制定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确定机场影响区域、识别兼容性计划的关键要素,以及审查开发提案以确保其与机场使用的兼容性。培训可以通过课程、会议、研讨会、书面材料或任何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4.5(a) 交通部在咨询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市、县和其他相关公共实体后,应制定并实施一项或多项计划,以协助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发展。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4.5(b) 该培训和发展计划或多个计划旨在协助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解决高优先级的需求,并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4.5(b)(1) 建立制定和采纳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的流程。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4.5(b)(2) 制定确定机场影响区域的标准。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4.5(b)(3) 识别应包含在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中的基本要素。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4.5(b)(4) 审查拟议开发项目并确定其是否与机场使用兼容的适当标准和程序。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4.5(b)(5) 部门认为适合向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的任何其他组织、运营、程序或技术职责和职能,以及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发展的方面。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4.5(c) 部门可根据本节规定,通过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为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和发展计划。这些计划可以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呈现: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4.5(c)(1) 提供正式课程或培训计划。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4.5(c)(2) 赞助或协助组织和赞助会议、研讨会或其他类似活动。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4.5(c)(3) 制作并提供书面信息。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4.5(c)(4) 提供信息并协助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工作人员培训和发展的任何其他可行方法。

Section § 2167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的任何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在制定或更新机场土地使用规划时,应以《机场土地使用规划手册》为指导。该手册由交通部航空司编制。

本指南的目的是防止与机场不兼容的土地使用,例如过高或噪音过大的建筑物。地方机构在为机场附近的新建或翻新项目发放许可证时,应遵循这些指南。他们应根据手册和联邦法规,考虑高度、噪音、安全和密度等因素。然而,如果法律的其他条款允许,这并不限制地方机构否决委员会决定的能力。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4.7(a) 制定、通过或修订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的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应以根据第21674.5条准备和更新的、由交通部航空司出版的《机场土地使用规划手册》中的信息为指导。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4.7(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阻止现有机场附近不兼容的土地使用。因此,在批准现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翻新或改造许可之前,以及在新建筑物施工之前,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地方机构应以本条确立的、与机场运营兼容的高度、用途、噪音、安全和密度标准为指导,并以该司出版的《机场土地使用规划手册》以及任何适用的联邦航空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法规法典》第14卷第77部分(第77.1条起))为指导,只要这些标准已根据第21675条纳入委员会制定的规划中。本款不限制本条确立的委员会的管辖权。本款不限制地方机构根据第21676、21676.5或21677条否决委员会行动或建议的权力。

Section § 2167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各委员会制定一项规划,以确保公共机场及其周边区域的安全和有序发展。这项规划被称为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必须包含长期的发展目标,考虑安全和噪音问题,并规定机场周围的土地使用和建筑标准。对于军事机场,该规划必须符合军事安全和噪音指南。该规划需要定期审查,但每年只能修改一次。

委员会必须在咨询相关机构后界定“机场影响区域”,并向航空司提交其规划和任何更新。如果规划缺少必要要素,航空司将通知委员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5(a) 各委员会应制定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以确保各公共机场及其在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周边区域的有序增长,并保障机场附近居民和公众的普遍福祉。委员会的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应包括并基于交通部航空司确定的长期总体规划或机场布局规划,该规划应反映机场在未来至少20年内的预期增长。在制定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时,委员会可在机场影响区域内制定建筑物高度限制、规定土地用途,并确定建筑标准,包括机场附近的隔音措施。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应视需要经常审查以实现其目的,但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内修订不得超过一次。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5(b) 委员会应根据(a)款的规定,在其制定的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中,纳入委员会管辖范围内任何军事机场的周边区域,以实现(a)款中规定的所有目的。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应与为该军事机场编制的空中设施兼容使用区中的安全和噪音标准保持一致。本款不赋予委员会对任何军事机场的领土或运营的任何管辖权或权力。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5(c) 机场影响区域应由委员会在听证并与相关机构协商后确定。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5(d) 委员会应向交通部航空司提交一份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及其各项修正案的副本。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5(e) 如果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未包含根据本条规定必须包含的事项,交通部航空司应通知负责该规划的委员会。

Section § 216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1991年6月30日,各委员会必须采纳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以确保地方法规与机场运营保持一致。对于已完成其半数以上机场规划的县,截止日期为1992年6月30日。在此之前,市和县必须将任何影响机场附近区域的规划提交委员会审查。

如果委员会发现规划与未来机场使用冲突,可以不予批准,但市或县可以通过三分之二投票并提供适当理由来推翻委员会的决定。然而,这并不能免除它们日后遵守这些规定的义务。

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豁免某些建筑许可(如单户住宅)的审查,除非计划建造大量住宅或现有地块大部分未开发。此外,如果市或县推翻委员会对非其运营机场的不批准决定,机场运营方不对由此产生的问题承担责任。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5.1(a) 截至1991年6月30日,各委员会应当采纳根据第21675条要求制定的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但任何已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完成本县至少一半公共用途机场的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的县,应当在1992年6月30日或之前采纳该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5.1(b) 在委员会采纳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之前,市或县应当首先将公共机场附近区域内的所有行动、法规和许可提交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在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任何行动、法规或许可之前,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其方式应与市或县就该等行动、法规或许可发布公告的方式相同。在本节中,“附近区域”指将纳入或合理可能纳入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的土地。如果委员会尚未为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指定机场影响区域,则“附近区域”指公共机场边界两英里范围内的土地。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5.1(c) 如果委员会根据记录中的充分证据认定以下所有事项,则可以批准一项行动、法规或许可: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5.1(c)(1) 委员会在完成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方面正在取得实质性进展。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5.1(c)(2) 该行动、法规或许可与委员会正在编制的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合理可能保持一致。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5.1(c)(3) 如果该行动、法规或许可最终与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不一致,对未来采纳的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干扰的可能性很小或没有。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5.1(d) 如果委员会不批准某项行动、法规或许可,委员会应当通知市或县。市或县可以经其理事机构三分之二投票通过,推翻委员会的决定,如果其作出具体认定,认为拟议的行动、法规或许可符合本条(如第21670条所述)的宗旨。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5.1(e) 如果市或县根据 (d) 款推翻委员会的决定,该行动不应免除市或县在委员会采纳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后进一步遵守本条的义务。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5.1(f) 如果市或县根据 (d) 款推翻委员会的决定,且该决定涉及市或县不运营的公共所有机场,则机场运营方不对因市或县决定继续执行该行动、法规或许可而造成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承担责任。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5.1(g) 委员会可以采纳规则和条例,豁免任何单户住宅的行政许可不受 (b) 款要求的限制,如果其就拟议的规则和条例作出 (c) 款所要求的认定,但该规则和条例不得豁免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5.1(g)(1) 在1991年6月30日之前,同一申请人在一个细分地块内建造超过两套单户住宅。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5.1(g)(2) 在一个细分地块内,25%或更多地块未开发的单户住宅。

Section § 21675.2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未能在 60 天内批准或不批准某项申请,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做出决定。法院将优先审理此类案件,但已在审理中的类似案件除外。 只有在申请人发出公示通知后,该申请才会被视为获得批准。在通知委员会后,申请人可以发布一份公示,说明详细信息,并声明如果委员会未在 60 天内采取行动,该申请将被视为批准。此公示将为委员会争取额外的 60 天时间来采取行动。 如果所需信息不完整,委员会可以拒绝该申请。尽管有这些规定,委员会在必要时仍有责任通知公众并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216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其区域受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覆盖的地方机构提交其规划供审查。如果这些规划与机场委员会的规划不一致,该机构必须重新考虑。如果他们仍希望继续执行,在公开听证会后,该机构管理机构可以三分之二的投票,并附有具体认定,否决委员会的决定。

在修改任何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分区法律或建筑法规之前,该机构必须将拟议的变更提交给委员会。如果委员会发现不一致之处,也适用类似的否决程序。

拥有机场的公共机构也必须提交其机场规划的拟议变更供审查。如果委员会未能在60天内作出回应,则这些变更被视为与兼容性规划一致。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6(a) 凡其总体规划包含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所涵盖区域的每个地方机构,应在1983年7月1日前,向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提交其规划或专项规划的副本。委员会应在1983年8月31日前确定该规划或规划是否与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一致或不一致。如果该规划或规划与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不一致,应通知该地方机构,并且该地方机构应举行另一次听证会以重新考虑其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如果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以三分之二的投票作出具体认定,认为拟议行动符合第21670节所述的本条目的宗旨,则该地方机构可在听证会后提议否决委员会的决定。在决定否决委员会的决定前至少45天,地方机构管理机构应向委员会和该部门提供拟议决定和调查结果的副本。委员会和该部门可在收到拟议决定和调查结果后30天内向地方机构管理机构提供意见。如果委员会或该部门的意见未在此期限内提供,地方机构管理机构可不考虑这些意见而采取行动。该部门或委员会的意见对地方机构管理机构具有咨询性质。地方机构管理机构应将委员会和该部门的意见纳入任何否决委员会最终决定的最终记录中,该最终决定只能由管理机构以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6(b) 在修订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或在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根据第21675节确定的规划边界内采纳或批准分区条例或建筑法规之前,地方机构应首先将拟议行动提交给委员会。如果委员会确定拟议行动与委员会的规划不一致,应通知提交机构。如果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以三分之二的投票作出具体认定,认为拟议行动符合第21670节所述的本条目的宗旨,则该地方机构可在公开听证会后提议否决委员会的决定。在决定否决委员会的决定前至少45天,地方机构管理机构应向委员会和该部门提供拟议决定和调查结果的副本。委员会和该部门可在收到拟议决定和调查结果后30天内向地方机构管理机构提供意见。如果委员会或该部门的意见未在此期限内提供,地方机构管理机构可不考虑这些意见而采取行动。该部门或委员会的意见对地方机构管理机构具有咨询性质。地方机构管理机构应将委员会和该部门的意见纳入任何否决委员会最终决定的公开记录中,该最终决定只能由管理机构以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6(c) 凡在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边界内拥有任何机场的每个公共机构,应在修订其机场总体规划之前,将任何拟议变更提交给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如果委员会确定拟议行动与委员会的规划不一致,应通知提交机构。如果公共机构的管理机构以三分之二的投票作出具体认定,认为拟议行动符合第21670节所述的本条目的宗旨,则该公共机构可在公开听证会后提议否决委员会的决定。在决定否决委员会的决定前至少45天,公共机构管理机构应向委员会和该部门提供拟议决定和调查结果的副本。委员会和该部门可在收到拟议决定和调查结果后30天内向公共机构管理机构提供意见。如果委员会或该部门的意见未在此期限内提供,公共机构管理机构可不考虑这些意见而采取行动。该部门或委员会的意见对公共机构管理机构具有咨询性质。公共机构管理机构应将委员会和该部门的意见纳入否决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中,该最终决定只能由管理机构以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6(d) 委员会根据 (b) 或 (c) 款作出的每项决定,应在拟议行动提交之日起60天内作出。如果委员会未在该期限内作出决定,则拟议行动应被视为与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一致。

Section § 2167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机构的规划未能与机场土地使用指南保持一致,委员会可以要求其提交未来的规划进行审查。如果某项规划与机场兼容性相悖,该机构必须重新考虑。如果他们能提供符合本条目宗旨的充分理由,他们可以通过三分之二的投票否决委员会的决定。在任何否决决定前45天,他们必须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但这些意见仅供参考。一旦该机构更新了其规划或否决了委员会的决定,除非另有约定,后续行动将不再需要委员会的审查。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6.5(a) 如果委员会发现地方机构未修订其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或在其管理机构作出拟议行动符合第21670条所述的本条目的宗旨的具体认定后,未以其管理机构三分之二的投票否决委员会的决定,则委员会可以要求该地方机构将其所有后续行动、法规和许可提交给委员会审查,直至其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修订完毕或作出具体认定。如果经委员会认定,地方机构的某项行动、法规或许可与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不符,则应通知该地方机构,且该地方机构应举行听证会以重新考虑其规划。如果地方机构作出具体认定,认为拟议行动符合第21670条所述的本条目的宗旨,则其可以在听证会后以其管理机构三分之二的投票提议否决委员会的决定。在决定否决委员会的决定前至少45天,地方机构管理机构应向委员会和该部门提供拟议决定和调查结果的副本。委员会和该部门可以在收到拟议决定和调查结果后30天内向地方机构管理机构提供意见。如果委员会或该部门的意见未在此期限内提供,地方机构管理机构可以不考虑这些意见而采取行动。该部门或委员会的意见对地方机构管理机构具有咨询性质。地方机构管理机构应将委员会和该部门的意见纳入否决委员会决定的最终决定中,该最终决定只能由管理机构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6.5(b) 无论地方机构何时修订了其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或根据(a)款否决了委员会的决定,地方机构的拟议行动将不再受委员会的进一步审查,除非委员会和地方机构同意个别项目应由委员会审查。

Section § 21677

Explanation

在马林县,任何公共机构都可以通过其管理机构的简单多数票来推翻马林县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的决定,尽管通常需要三分之二的投票。在做出此决定之前,该机构必须至少提前45天通知委员会和一个部门。委员会和该部门有30天时间提供意见,这些意见是咨询性的,对决策过程不具强制性。该机构在最终确定决定时必须将这些意见纳入公共记录。

尽管第21676条要求三分之二的投票,马林县的任何公共机构可以经其管理机构的多数票推翻马林县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的决定。在决定推翻委员会之前至少45天,该公共机构管理机构应向委员会和该部门提供拟议决定和调查结果的副本。委员会和该部门可以在收到拟议决定和调查结果后30天内向该公共机构管理机构提供意见。如果委员会或该部门的意见未在此期限内提供,该公共机构管理机构可以不考虑这些意见而采取行动。该部门或委员会的意见对该公共机构管理机构具有咨询性质。该公共机构管理机构应将委员会和该部门的意见纳入推翻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的公共记录中,该最终决定可由管理机构的多数票通过。

Section § 216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一个公有机场不是由公共机构运营的,并且该机构决定否决委员会关于该机场的建议或行动,那么机场运营者不应对因该决定而发生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负责。

关于非由公共机构运营的公有机场,如果公共机构根据第21676、21676.5或21677条规定否决了委员会的行动或建议,则该机场的运营者应免于承担因公共机构否决委员会行动或建议的决定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引起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责任。

Section § 21679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处理县内没有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或尚未制定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的情况。它允许对公共机场附近土地有兴趣的个人或团体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延迟可能影响机场一英里范围内土地使用的区域划分变更、豁免、许可证或法规的生效。法院可以发布禁令,延迟此类变更,直到地方政府证明其行动符合机场土地使用规划,或撤销/修改该行动。法律诉讼必须在决定作出后30天内启动,如果其他法律允许更长时间,则以较长者为准。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证明其总体规划符合要求来避免禁令。如果地方政府批准的行动涉及一个并非由其运营的机场,则机场运营方对因该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不承担责任。利害关系人可能包括附近的土地所有者或关注机场安全和效率的组织。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9(a) 在任何县,如果不存在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或被指定承担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该委员会或其他指定机构尚未通过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则利害关系人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推迟地方机构的区域划分变更、区域划分豁免、许可证的颁发或法规的通过的生效日期,这些变更、豁免、颁发或通过直接影响县内公共机场边界一英里范围内的土地使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9(b) 法院可发布禁令,推迟区域划分变更、区域划分豁免、许可证或法规的生效日期,直至采取行动的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9(b)(1) 对于立法行为,通过一项决议,声明拟议行动符合第21670条所述的本条目的宗旨。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9(b)(2) 对于非立法行为,通过一项决议,根据记录中的充分证据作出裁定,声明拟议行动符合第21670条所述的本条目的宗旨。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9(b)(3) 撤销该行动。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9(b)(4) 修改其行动,使其符合第21670条所述的本条目的宗旨,并遵守 (1) 或 (2) 款,以适用者为准。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9(c) 如果采取行动的地方机构证明其总体规划和任何适用的专项规划实现了第21675条规定的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的宗旨,则法院不应根据 (b) 款发布禁令。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9(d) 根据 (a) 款提起的诉讼应在决定作出后30天内提起,或在《公共资源法典》第21167条规定的适当时间段内提起,以较长者为准。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9(e) 如果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根据 (b) 款通过一项决议,涉及地方机构不运营的公共所有机场,则机场运营方对因地方机构决定继续执行区域划分变更、区域划分豁免、许可证或法规而导致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免于承担责任。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9(f) 在本条中,“利害关系人”指机场边界两英里范围内的任何土地所有者,或对机场安全和效率有明确利益的任何组织。

Section § 2167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机场附近土地使用变更相关行动的时间安排。从现在到1991年6月30日,如果公共机场一英里范围内的土地还没有机场土地使用规划,但正在积极制定中,那么你不能推迟该区域的土地用途变更或许可证发放。如果有诉讼阻止了规划的通过,截止日期会根据诉讼持续的时间相应延长。

1990年之前开始的诉讼,在1991年6月30日之前不能作出判决,除非在此之前机场土地使用规划获得通过,届时这些诉讼将被驳回。如果到1991年6月30日规划仍未通过,这些诉讼可以继续进行。任何新的、旨在推迟土地用途变更或许可证发放的行动,必须在1991年6月30日之后30天内,或在《公共资源法典》规定的时间内开始,以较晚的日期为准。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9.5(a) 截至1991年6月30日,在委员会或其他指定机构尚未通过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但正在为完成该规划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任何县,不得根据第21679条提起诉讼,以推迟区域划分变更、区域划分豁免、许可证的签发或地方机构通过的直接影响公共机场边界一英里范围内土地使用的法规的生效日期。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9.5(b) 如果委员会因涉及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通过的诉讼而被阻止在1991年6月30日之前通过该规划,或如果已通过的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无法生效,则(a)款中的1991年6月30日日期应延长,延长期限为该诉讼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期间。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9.5(c) 在委员会或其他指定机构尚未通过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但正在为完成该规划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县,于1990年1月1日之前根据第21679条提起的任何尚未进入终局判决的诉讼,应搁置至1991年6月30日。如果委员会或其他指定机构在1991年6月30日或之前通过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则该诉讼应予驳回。如果委员会或其他指定机构未能在1991年6月30日或之前通过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则原告可以继续诉讼。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79.5(d) 对于在1991年6月30日之前尚未通过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的公共机场,旨在推迟区域划分变更、区域划分豁免、许可证的签发或地方机构通过的直接影响其边界一英里范围内土地使用的法规生效日期的诉讼,应在1991年6月30日之日起30天内,或在地方机构作出决定之日起30天内,或在《公共资源法典》第21167条规定的适当时间段内提起,以较晚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