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和空中导航设施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
Section § 21670
这项加州法规旨在确保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有序发展,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众造成的噪音和安全隐患。它规定,每个设有定期航班服务的公共用途机场的县,都必须设立一个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指导机场附近土地的使用方式,重点是减少噪音和安全隐患等潜在问题。如果一个县没有定期航班服务,在经过公开讨论和适当评估后,可以选择不设立委员会,但必须通知交通局局长。
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两名市级代表、两名县级任命代表、两名航空专家和一名公众代表。公职人员可以担任委员会成员,但每位成员都必须指定一名代理人,以便在缺席会议时代表其行事。该法规还明确指出,学区等地方实体也必须遵守机场土地使用法律。
Section § 21670.1
本节概述了加州县可以免除成立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的条件。如果县监事会和市长们同意,另一个指定机构可以负责机场土地使用规划,前提是该机构至少包括两名航空专家。
如果未成立委员会,县和城市必须制定机场土地使用规划和管理的程序,这些程序必须获得州航空局的批准。这包括他们将如何处理公众通知、计划修订和争议解决。
对于已签订这些计划合同的县或只有一个公共使用机场的县,适用类似标准。如果实体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满足要求,则必须成立一个委员会以确保合规。规划工作应符合联邦航空法规和特定手册的指导。
Section § 21670.2
这项法律规定,在洛杉矶县,机场规划由县区域规划委员会负责,而不是适用其他地方的规定。如果规划机构之间出现分歧,它们可以向该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提出上诉,该委员会的决定可以由参与上诉的机构管理机构以五分之四多数票推翻。
此外,截至1992年1月1日,该委员会必须制定机场土地使用规划,以确保与现有法规兼容。法律中适用于其他地方的某些条款在1992年1月1日之前不适用于洛杉矶县,除非届时这些规划尚未通过。
Section § 21670.3
这项法律规定,第21670条和第21670.1条不适用于圣迭戈县。取而代之的是,圣迭戈县区域机场管理局负责为圣迭戈县的机场制定和修订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
此外,管理局在制定或更新这些规划时,必须遵循一个公共协作规划过程。
Section § 21670.4
本节涉及跨县机场,即被县界线分割的机场。它允许专门为此类机场设立一个单一的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这样它们就不必与多个县委员会打交道。
为此,相关县的监事会和市选择委员会可以:要么设立一个由七名成员组成的新独立委员会,要么指定一个现有实体作为该机场的土地使用委员会。
新委员会将包括来自城市、县的代表,以及具有航空专业知识的人士和公众代表。
Section § 21670.6
如果有人将与本法律条款相关的案件提交给高等法院,该案件可能首先需要经过调解。这种调解遵循《政府法典》中特定部分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21671
Section § 21671.5
本法律概述了委员会的任期和运作,(首届委员会除外),每位成员任期四年,直至继任者被任命。最初,任期从一年到四年不等,以错开届满日期。成员可由任命机构无故罢免,空缺由同一机构填补。成员选举主席,而报酬和运营支持由县提供。委员会未经监事会批准不得雇用员工,且需要多数成员才能处理事务。会议需要法定人数或多数票。服务费可以设定,但不得超过成本,且只有在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通过后才允许收取,特定情况除外。
Section § 21673
如果一个县还没有机场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公共机场的所有者可以请求县监事会设立一个。所有者必须向监事会证明该委员会为何是必要的。
Section § 21674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机场土地使用和规划方面的职责。委员会协助地方机构确保新建和现有机场周围的土地使用方式与机场运营兼容。它协调区域规划,以支持航空运输的有序发展,同时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委员会还制定并采纳机场土地使用规划,并审查地方机构和机场运营者的规划。然而,它不直接监督机场运营。它可以制定规章制度来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21674.5
本法律条款要求交通部制定一项计划,以帮助培训和发展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这包括与市、县和相关公共组织合作。培训的目的是满足重要需求,例如制定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计划、确定机场影响区域、识别兼容性计划的关键要素,以及审查开发提案以确保其与机场使用的兼容性。培训可以通过课程、会议、研讨会、书面材料或任何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21674.7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的任何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在制定或更新机场土地使用规划时,应以《机场土地使用规划手册》为指导。该手册由交通部航空司编制。
本指南的目的是防止与机场不兼容的土地使用,例如过高或噪音过大的建筑物。地方机构在为机场附近的新建或翻新项目发放许可证时,应遵循这些指南。他们应根据手册和联邦法规,考虑高度、噪音、安全和密度等因素。然而,如果法律的其他条款允许,这并不限制地方机构否决委员会决定的能力。
Section § 21675
本节要求各委员会制定一项规划,以确保公共机场及其周边区域的安全和有序发展。这项规划被称为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必须包含长期的发展目标,考虑安全和噪音问题,并规定机场周围的土地使用和建筑标准。对于军事机场,该规划必须符合军事安全和噪音指南。该规划需要定期审查,但每年只能修改一次。
委员会必须在咨询相关机构后界定“机场影响区域”,并向航空司提交其规划和任何更新。如果规划缺少必要要素,航空司将通知委员会。
Section § 21675.1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1991年6月30日,各委员会必须采纳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以确保地方法规与机场运营保持一致。对于已完成其半数以上机场规划的县,截止日期为1992年6月30日。在此之前,市和县必须将任何影响机场附近区域的规划提交委员会审查。
如果委员会发现规划与未来机场使用冲突,可以不予批准,但市或县可以通过三分之二投票并提供适当理由来推翻委员会的决定。然而,这并不能免除它们日后遵守这些规定的义务。
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豁免某些建筑许可(如单户住宅)的审查,除非计划建造大量住宅或现有地块大部分未开发。此外,如果市或县推翻委员会对非其运营机场的不批准决定,机场运营方不对由此产生的问题承担责任。
Section § 21675.2
Section § 21676
这项法律要求其区域受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覆盖的地方机构提交其规划供审查。如果这些规划与机场委员会的规划不一致,该机构必须重新考虑。如果他们仍希望继续执行,在公开听证会后,该机构管理机构可以三分之二的投票,并附有具体认定,否决委员会的决定。
在修改任何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分区法律或建筑法规之前,该机构必须将拟议的变更提交给委员会。如果委员会发现不一致之处,也适用类似的否决程序。
拥有机场的公共机构也必须提交其机场规划的拟议变更供审查。如果委员会未能在60天内作出回应,则这些变更被视为与兼容性规划一致。
Section § 21676.5
本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机构的规划未能与机场土地使用指南保持一致,委员会可以要求其提交未来的规划进行审查。如果某项规划与机场兼容性相悖,该机构必须重新考虑。如果他们能提供符合本条目宗旨的充分理由,他们可以通过三分之二的投票否决委员会的决定。在任何否决决定前45天,他们必须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但这些意见仅供参考。一旦该机构更新了其规划或否决了委员会的决定,除非另有约定,后续行动将不再需要委员会的审查。
Section § 21677
在马林县,任何公共机构都可以通过其管理机构的简单多数票来推翻马林县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的决定,尽管通常需要三分之二的投票。在做出此决定之前,该机构必须至少提前45天通知委员会和一个部门。委员会和该部门有30天时间提供意见,这些意见是咨询性的,对决策过程不具强制性。该机构在最终确定决定时必须将这些意见纳入公共记录。
Section § 2167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一个公有机场不是由公共机构运营的,并且该机构决定否决委员会关于该机场的建议或行动,那么机场运营者不应对因该决定而发生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负责。
Section § 21679
本法律旨在处理县内没有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或尚未制定机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的情况。它允许对公共机场附近土地有兴趣的个人或团体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延迟可能影响机场一英里范围内土地使用的区域划分变更、豁免、许可证或法规的生效。法院可以发布禁令,延迟此类变更,直到地方政府证明其行动符合机场土地使用规划,或撤销/修改该行动。法律诉讼必须在决定作出后30天内启动,如果其他法律允许更长时间,则以较长者为准。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证明其总体规划符合要求来避免禁令。如果地方政府批准的行动涉及一个并非由其运营的机场,则机场运营方对因该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不承担责任。利害关系人可能包括附近的土地所有者或关注机场安全和效率的组织。
Section § 21679.5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机场附近土地使用变更相关行动的时间安排。从现在到1991年6月30日,如果公共机场一英里范围内的土地还没有机场土地使用规划,但正在积极制定中,那么你不能推迟该区域的土地用途变更或许可证发放。如果有诉讼阻止了规划的通过,截止日期会根据诉讼持续的时间相应延长。
1990年之前开始的诉讼,在1991年6月30日之前不能作出判决,除非在此之前机场土地使用规划获得通过,届时这些诉讼将被驳回。如果到1991年6月30日规划仍未通过,这些诉讼可以继续进行。任何新的、旨在推迟土地用途变更或许可证发放的行动,必须在1991年6月30日之后30天内,或在《公共资源法典》规定的时间内开始,以较晚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