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2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联邦政府负责监管航空器的运行和航道的管理,这意味着州政府不处理这些安全和空域管理问题。然而,州政府仍有权制定关于航空公司在州内起降航班收费的规定。

Section § 21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促进和协助本州航空业的发展。负责的部门应支持建设机场和空中导航设施,并与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合作开发这些项目。

地方政府被鼓励与该部门合作开展这些航空项目。

部门应鼓励、促进和协助本州航空业的发展,并鼓励机场和空中导航设施的建立。它应与联邦政府、本州的政治分区以及其他方面合作并提供协助,以发展航空业,并应寻求协调他们的航空活动。
政治分区可以与该部门合作,以发展本州的航空业和航空设施。

Section § 21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州航空部门的职能。他们可以起草并建议支持航空业的法律,代表州处理与航空相关的问题,并参与影响州航空利益的法律纠纷。此外,他们还可以帮助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理解并执行航空法规。

该部门可以: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242(a) 起草并建议必要的立法,以促进本州在航空领域的利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242(b) 在联邦及其他机构面前代表本州处理航空事务。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242(c) 作为原告、被告或介入方,代表本州或任何政治分区或公民参与涉及本州航空利益的任何争议。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1242(d) 协助政治分区及其执法机构熟悉并执行民用航空规章。

Section § 21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了部门制定和更新航空相关规则、规章和程序的权力,只要这些规定符合联邦航空法律。部门还可以根据机场的设施和它们能处理的飞机类型,将机场分成不同的类别,并为每个类别制定具体的规则和标准。

部门可以制定和修订一般或特殊规则、规章和程序,并建立最低标准,但须符合并明确在管辖航空的联邦立法以及根据该立法发布的规则、规章和标准范围之内。部门可以通过规章,根据机场的设施以及能够处理的飞机类型和数量,将其划分为若干合理的类别或组别,并可以为每个单独的类别或组别制定和修订规则、规章和程序,并建立最低标准。

Section § 212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负责航空事务的部门制定和修改临时规定,以确保航空领域的公共安全。这些规定可以处理一般或具体的问题,并且必须符合现有法律。在制定这些临时规定后,该部门必须将其作为永久性法律提交给下一届立法会议审议。这些临时规定只能在该届立法会议结束后的90天内有效。

为了保护和确保本州公众的普遍利益和安全以及飞机操作、使用或乘坐人员的安全,并发展本州的航空事业,并在举行适当的公开听证会后,部门可以制定和修订临时性的一般或特殊规则和程序,并设立与本部分规定相符的临时最低标准,以其认为必要的方式管理本部分。部门应将这些临时规则、程序和标准起草成拟议的航空法律形式,并提交给立法机关的下一届常会。这些临时规则、程序和标准在该届立法机关会议最终休会后90天内不得继续有效。

Section § 21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必须将其所有规章的副本保存在其主要办事处,并提交给州务卿。这些规章应该对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212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公布并分发其所有适用于公众的规则、命令和程序。

部门应负责公布并普遍分发其所有具有普遍效力的命令、规则和程序。

Section § 212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签订必要的合同来执行其权力。该部门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州法律,但如果机场相关项目涉及联邦资金,该部门可以根据联邦规章制度签订合同。

部门可以订立执行其在本部分项下权力所需的任何合同。部门订立的所有合同,无论是作为州的代理人还是任何政治分区的代理人,均应依照州关于订立类似合同的法律订立。凡机场或空中导航设施的规划、购置、建设、改进、维护或运营全部或部分由联邦资金资助的,部门作为州或任何政治分区的代理人,可以按照依据美国法律及其项下制定的任何规则行事的联邦当局规定的方式订立合同。

Section § 212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与地方政府、州机构、其他州或联邦政府合作,共同行使其权力。

Section § 21249

Explanation
该法律允许该部门与联邦机构合作,或就与航空发展相关的问题举行联合听证会。

Section § 212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与联邦机构合作,利用他们的服务、记录和设施来帮助实施和执行本法律的这一部分。反过来,该部门也可以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与联邦机构分享自己的资源。

部门可以利用联邦机构的合作、服务、记录和设施来管理和执行本部分。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部门应与联邦机构合作,并向其提供其服务、记录和设施。

Section § 21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尽可能多地利用其他州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设施和服务。这些机构和地方政府必须向该部门提供其资源。

在执行本部分时,该部门可最大限度地利用其他州机构和政治分区的设施和服务。这些机构和政治分区应向该部门提供其设施和服务。

Section § 21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包括部门官员和治安官在内的特定官员在加州执行与航空相关的法律。如果他们看到违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有充分理由认为已经发生,他们可以无需逮捕令逮捕人员。如果因轻罪被捕的人不要求见治安法官,警官可以按照特定程序开具传票。

如果官员认为逮捕是合法的,并且在逮捕过程中可以使用合理武力,他们就不会因非法逮捕而被起诉。此外,被指定的官员可以在全州范围内送达法律通知。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1252(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1252(a)(1) 部门、其成员、局长、部门的官员和雇员,以及每一位负责执行州法律和下属法律或条例的州警和治安官,可以执行并协助执行本部分、根据本部分发布的规则和命令以及本州所有其他与航空相关的法律。在执行这些规则、命令和法律时,局长以及局长可能指定的任何官员和雇员,应有权作为公职人员,无需逮捕令即可逮捕任何在其在场时违反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已违反任何规则、命令或法律的人。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1252(a)(2) 在根据本小节授权的逮捕是针对被宣布为轻罪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且被捕者不要求被带到治安法官面前,逮捕警官可以不将被捕者带到治安法官面前,而是遵循《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5C章(自第853.5条起)规定的程序。该章的规定此后应适用于根据本授权签发传票的任何程序。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252(b) 任何根据 (a) 小节行事并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会对其提起诉讼,对于因合法逮捕或逮捕警官在逮捕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合法的逮捕而引起的非法逮捕或非法拘禁。警官不应被视为攻击者,也不会因使用合理武力进行逮捕、阻止逃跑或克服抵抗而丧失其自卫权。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252(c) 局长以及局长可能指定的任何官员和雇员,可以在全州范围内送达所有传票和通知。

Section § 21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通过法院系统来强制执行与本法案部分相关的规定和指令。他们可以申请禁令,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手段来实现。

Section § 2125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相关部门将根据州航空法某些条款,涉及飞行员或飞机运营者违规的任何法律行动或处罚,告知联邦机构和其他州机构。本质上,如果有人在本州违反航空规定,部门可以将这些事件和任何由此产生的处罚报告给上级机构。

部门可以向相应的联邦机构和其他州的机构报告所有因违反第 (21407) 节以及第 (21409) 至 (21412) 节(含两端)而提起的诉讼,以及其所知的所有因违反本州航空法或违反部门规章或命令而对飞行员或飞机所有者或运营者施加的罚款。

Section § 21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可以从联邦和州机构获取有关罚款的报告和数据。他们可以就如何共享和使用这些信息签署协议。这些信息也可以与州法院或执行航空法的官员共享。

Section § 212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接收和使用来自联邦或其他来源(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的资金,以实现其目标。来自联邦政府的资金必须按照美国的规定使用。当接受联邦资金时,该部门也可以像根据另一项法律(第21603条)那样,代表州签订合同。所有收到的资金都将存入一个特殊的州基金,并且必须按照最初的意图使用。

Section § 212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部门拥有并运营飞机,以协助履行其职责。该部门可以雇用飞行员和机械师,以确保飞机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它还允许该部门为其员工提供保险,以防他们在执行工作时因飞机事故受伤或死亡,但须有足够的预算用于此目的。

Section § 212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一个特定部门在处理与1978年《航空放松管制法》及相关计划有关的联邦事务时,应代表州和地方机构。此外,它还要求该部门通过与各种机构和私营公司合作,帮助建立一个可靠高效的区域航空承运人系统。

该部门应代表州和地方机构,在民用航空委员会及其他联邦机构面前处理所有与1978年《航空放松管制法》(P.L. 95-504, 经修订)以及该法案设立的基本航空服务计划相关的事项。该部门应协助并与联邦、州和地方机构以及私营实体合作,共同开发一个稳定高效的区域航空承运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