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诺玛县区域气候保护管理局
Section § 181000
本法律设立了索诺玛县区域气候保护局,在本法典分部中,该机构被称为“管理局”。
Section § 181001
Section § 181003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与索诺玛县的地方机构合作,帮助它们实现其计划中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该机构还可以帮助实施符合2006年州法律以及其他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法律的计划。地方机构可以包括市、县、学区和其他公共机构。
Section § 181004
本节概述了根据一项相关法律(第181003节)允许开展的各种活动,该法律侧重于环境倡议。这些活动包括减少能源使用、管理能源效率项目、提高用水效率、探索碳捕获方法、管理对地方团体的拨款、推广替代交通方式以及跟踪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Section § 181006
为了让该机构能够开展正式业务,超过半数的成员需要到场。机构做出的任何决定或官方行动,都需要获得其多数成员的赞成票。
Section § 181008
Section § 181009
本节概述了管理局的职责,要求其完成四项主要任务。首先,他们必须制定年度预算。其次,他们需要制定运营规则和程序,包括其官员和雇员的职责。第三,他们应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最后,他们有权采取任何必要行动来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181011
本节概述了关于通过年度预算的公开听证会的要求。它规定,听证会的通知,包括时间和地点,必须根据《政府法典》的规定,至少提前15天公布。此外,拟议的预算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15天可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181012
Section § 181013
这项法律解释说,针对某个特定机构的任何金钱或损害赔偿请求,必须遵循《政府法典》某个章节中规定的规则,除非有其他特定的法规或规章适用。它本质上是说,“如果你想向这个机构索取金钱或损害赔偿,通常需要遵循一份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