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2006年数字基础设施和视频竞争法案。这是这套法规的官方名称。

本法案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2006年数字基础设施和视频竞争法案。

Section § 5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加州全境增加视频和宽带服务竞争的重要性。它突出了由此带来的好处,例如消费者有更多选择、价格更低以及技术部署的加速。州政府计划建立一个系统,让服务提供商能够轻松地在全州范围内提供视频、语音和宽带服务。

主要原则包括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公平竞争、确保先进有线电视和视频服务的普及、保护地方政府收入和公共空间,以及遵守消费者保护法。此外,它还强调维护公共访问频道、支持宽带基础设施投资,并维持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的权力。

该法律还规定视频服务提供商必须为使用公共空间向地方政府付费,并确保任何新的视频服务特许经营权都尊重现有的劳动协议。此外,收入模式应确保地方政府继续从特许经营费中获得相同水平的收入。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810(a) 州议会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5810(a)(1) 增加视频和宽带服务的竞争是全州关注的问题,原因如下: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810(a)(1)(A) 视频和有线电视服务为所有加州居民提供了诸多益处,包括获取各种新闻、公共信息、教育和娱乐节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810(a)(1)(B) 有线电视和视频服务领域的竞争加剧,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降低了价格,加速了新通信和宽带技术的部署,创造了就业机会,并惠及加州经济。
(C)CA 公用事业 Code § 5810(a)(1)(C) 为促进竞争,州政府应建立一个由州颁发的特许经营授权流程,允许市场参与者利用其网络和系统向全州所有居民提供视频、语音和宽带服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5810(a)(1)(D) 视频服务竞争应增加符合加州多元人口和众多文化社区需求的节目制作机会。
(2)CA 公用事业 Code § 5810(a)(2) 制定这一新流程的立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810(a)(2)(A) 为所有市场竞争者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偏袒或歧视任何服务提供商或技术。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810(a)(2)(B) 以非歧视性方式,不分社会经济地位,促进所有加州社区广泛获取最先进的有线电视和视频服务。
(C)CA 公用事业 Code § 5810(a)(2)(C) 保护地方政府收入和对公共通行权的控制。
(D)CA 公用事业 Code § 5810(a)(2)(D) 要求市场参与者遵守所有适用的消费者保护法律。
(E)CA 公用事业 Code § 5810(a)(2)(E) 补充旨在增加宽带基础设施投资和弥合数字鸿沟的努力。
(F)CA 公用事业 Code § 5810(a)(2)(F) 继续提供和维护公共、教育和政府 (PEG) 频道。
(G)CA 公用事业 Code § 5810(a)(2)(G) 维持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根据州和联邦法规确立的所有现有权力。
(3)CA 公用事业 Code § 5810(a)(3) 当委员会获得充足的拨款以提供足够的人员和资源,从而适当及时地处理视频服务提供商的申请并确保完全遵守本部门的要求时,公共利益将得到最佳维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尽管视频服务提供商不是公共事业或普通承运人,但委员会应以与向普通承运人、电力公司、燃气公司、电话公司、电报公司、水务公司以及受其管辖的直接向客户或用户提供服务的其他所有公共事业收取费用相同的方式和条款收取本部门授权的任何费用,以确保不歧视视频服务提供商或其用户。
(4)CA 公用事业 Code § 5810(a)(4) 允许现有有线电视运营商通过优先于有线电视运营商与州内任何政治分区(包括但不限于特许市、县或市县)之间现有有线电视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获得州颁发的特许经营权,是本法案所建立的新监管框架的一个基本要素,作为全州关注的事项,旨在最大程度地确保提供商和技术之间的平等保护和对等,并实现立法机关在颁布本法案时所阐述的目标。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810(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视频服务提供商应向其提供服务的当地实体支付特许经营费作为租金,以持续使用该当地实体的街道、公共设施和其他通行权。立法机关承认,当地实体应因使用公共通行权而获得补偿,并且特许经营费旨在以租金或通行费的形式对其进行补偿,类似于法院在 Santa Barbara County Taxpayers Association v. Board of Supervisors for the County of Santa Barbara (1989) 209 Cal. App. 3d 940 案中认定为适当的补偿。
(c)CA 公用事业 Code § 5810(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集体谈判协议应受到尊重。
(d)CA 公用事业 Code § 5810(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部门中总收入的定义应确保地方实体维持其现有特许经营费收入水平。

Section § 58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有州颁发的特许经营权并不保证对现有特许经营条款拥有永久权利,这意味着州可以修改这些条款。电话或视频服务提供商仍必须遵守州和联邦环境法律,地方实体将主导环境审查,并可能施加条件以减轻环境影响。此外,提供视频服务的特许经营权不被视为公用事业,并且除非本分部中明确规定,否则该法律不允许委员会控制视频服务的费率或条款。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820(a) 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或其关联公司在州颁发的特许经营权中享有既得权利,从而阻止州修改规定特许经营权条款和条件的条款。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820(b) 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消除或减少电话公司或视频服务提供商在任何适用的州或联邦环境保护法律下的义务。地方实体应作为本分部下任何环境审查的牵头机构,并可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分部(自第21000条起))的要求,施加条件以减轻申请人使用公共路权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c)CA 公用事业 Code § 5820(c) 根据本分部提供视频服务的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不应被视为公用事业。本分部不应被解释为授予委员会监管视频服务费率、条款和条件的权力,除非本分部中明确规定。

Section § 583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提供有线电视和视频服务相关的关键术语,这对于理解加州这些服务的规则和法规至关重要。

“宽带”指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所定义的任何此类服务。“有线电视运营商”是指拥有或管理有线电视系统的人。“有线电视服务”和“有线电视系统”的定义由联邦法律规定。“特许经营权”是建设提供视频服务网络的权利,而“特许经营费”则与此权利相关。

“持有人”是指获得州特许经营权的人,允许他们在公共路权范围内提供服务。地方当局,被称为“地方特许经营实体”,可以对有线电视运营商进行监管并收取费用。“视频服务”包括通过位于公共区域的网络提供的各种节目服务。

其他术语,如“网络”、“开放视频系统”(OVS)和“公共路权”,明确了视频服务交付所涉及的组成部分和区域。“订户”是指为这些服务付费的人,而“视频服务提供商”则是提供这些服务的实体。

就本分部而言,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830(a) “宽带”指根据1996年电信法(P.L. 104-104)第706条,在联邦通信委员会最新调查中定义为宽带的任何服务。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830(b) “有线电视运营商”指任何个人或群体,其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关联公司,通过有线电视系统提供有线电视服务并拥有该有线电视系统的重大权益;或根据《美国法典》第47卷第522(5)条的规定,通过任何安排控制或负责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和运营。
(c)CA 公用事业 Code § 5830(c) “有线电视服务”定义为根据《美国法典》第47卷第522(6)条的规定,向订户单向传输视频节目或其他节目服务,以及为选择或使用视频节目或其他节目服务所需的任何订户互动。
(d)CA 公用事业 Code § 5830(d) “有线电视系统”定义如《美国法典》第47卷第522(7)条所规定。
(e)CA 公用事业 Code § 5830(e) “委员会”指公用事业委员会。
(f)CA 公用事业 Code § 5830(f) “特许经营权”指由特许经营实体颁发的初始授权或授权续期,无论该授权是否被指定为特许经营权、许可证、执照、决议、合同、证书、协议或其他形式,其授权在路权范围内建设和运营任何能够向订户提供视频服务的网络。
(g)CA 公用事业 Code § 5830(g) “特许经营费”指根据第5840条通过的费用。
(h)CA 公用事业 Code § 5830(h) “持有人”或“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指根据本分部已由委员会颁发州特许经营权的个人或群体。
(i)CA 公用事业 Code § 5830(i) “现有有线电视运营商”指在2007年1月1日,在特定市、县或市县特许经营区域内,根据特许经营权为订户提供服务的有线电视运营商或开放视频系统运营商。
(j)CA 公用事业 Code § 5830(j) “地方实体”指州内任何市、县、市县或联合权力机构,在本分部项下,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可在其管辖范围内提供有线电视服务或视频服务。
(k)CA 公用事业 Code § 5830(k) “地方特许经营实体”指根据《政府法典》第53066条的规定,有权要求特许经营并向有线电视运营商征收费用的市、县、市县或联合权力机构。
(l)CA 公用事业 Code § 5830(l) “网络”指设施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完全或部分物理位于公共路权范围内,并用于提供视频服务、有线电视服务、语音服务或数据服务。
(m)CA 公用事业 Code § 5830(m) “开放视频系统”或“OVS”指《美国法典》第47卷第573条所规定的服务。
(n)CA 公用事业 Code § 5830(n) “开放视频系统运营商”指任何个人或群体,其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关联公司,通过开放视频系统提供有线电视服务并拥有该开放视频系统的重大权益;或通过任何安排控制或负责开放视频系统的管理。
(o)CA 公用事业 Code § 5830(o) “公共路权”指沿任何公共道路或高速公路及其上的区域,或沿或穿过州内的任何水域或土地的区域。
(p)CA 公用事业 Code § 5830(p) “州特许经营权”指根据本分部颁发的特许经营权。
(q)CA 公用事业 Code § 5830(q) “订户”指合法地从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处付费接收视频服务的人。
(r)CA 公用事业 Code § 5830(r) “视频节目”指根据《美国法典》第47卷第522(20)条的规定,由电视台提供的节目,或通常被认为与电视台提供的节目相当的节目。
(s)CA 公用事业 Code § 5830(s) “视频服务”指通过至少部分位于公共路权范围内的设施提供的视频节目服务、有线电视服务或开放视频系统服务,不论传输技术如何,包括互联网协议或其他技术。此定义不包括 (1) 由《美国法典》第47卷第332(d)条中定义的商业移动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任何视频节目,或 (2) 作为一项服务的一部分并通过该服务提供的视频节目,该服务使用户能够访问公共互联网上提供的内容、信息、电子邮件或其他服务。
(t)CA 公用事业 Code § 5830(t) “视频服务提供商”指提供视频服务的实体。

Section § 58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向视频服务提供商颁发州特许经营权的权力,使其成为唯一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机构。申请人必须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支付的费用仅用于支付申请处理成本。要获得特许经营权,提供商必须遵守服务和消费者保护法律。他们还必须提交详细的申请,包括服务区域描述和公司资质。提供商未经特许经营权不得运营,特许经营权可以转让给继承者,也可以在适当通知后终止。特许经营费设定为总收入的5%,如果地方实体另有规定,可能会更低。一个区域内的所有特许经营权都受相同的收费结构约束,但如果地方实体拥有提供商使用的网络,则适用不同的规则。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a) 委员会是根据本分部授予视频服务州特许经营权的唯一特许经营权授予机构。委员会、任何地方特许经营权实体或州的任何其他地方实体均不得要求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获得单独的特许经营权,或对任何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施加任何要求,除非本分部明确规定。《政府法典》第53066条、第53066.01条、第53066.2条和第53066.3条不适用于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b) 本条所述的申请程序以及根据本条授予委员会的权力,不得超出本条规定的条款。
(c)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c) 任何个人或公司,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如果寻求在本州提供尚未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视频服务,应向委员会提交州特许经营权申请。委员会可向申请人收取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处理申请的实际和合理成本,且不得用于一般财政收入目的。
(d)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d) 任何个人或公司,如果违反了与《有线电视和视频服务提供商客户服务和信息法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分部第一部第一章第3.5条(自第53054条起))或《视频客户服务法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分部第一部第一章第4.5条(自第53088条起))相关的任何最终的、不可上诉的命令,则无资格获得州颁发的特许经营权,包括通过现有特许经营权的续期或转让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e)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e) 州特许经营权申请应使用委员会规定的表格,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e)(1) 由申请人的高级职员或经授权可约束申请人的其他人签署的宣誓书,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确认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e)(1)(A) 申请人已向或将及时向联邦通信委员会提交联邦通信委员会要求的所有表格,然后才能在本州提供有线电视服务或视频服务。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e)(1)(B) 申请人或其关联公司同意遵守所有联邦和州的法规、规章和条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i)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e)(1)(B)(i) 声明申请人不会如第5890条所规定,在提供视频或有线电视服务方面进行歧视。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e)(1)(B)(ii) 声明申请人将如第5900条所规定,遵守所有适用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和规则。
(iii)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e)(1)(B)(iii) 声明申请人将向地方实体缴纳第5860条(a)款所要求的费用。
(iv)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e)(1)(B)(iv) 声明申请人将如第5870条所要求,提供PEG频道和所需的资金。
(C)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e)(1)(C) 申请人同意遵守所有合法的市、县或市县法规,关于使用公共通行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适用的侵占费、许可费和检查费。
(D)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e)(1)(D) 申请人将同时向申请人将提供服务的任何地方实体递交一份申请副本。
(2)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e)(2) 申请人的法定名称以及申请人目前或将来在本州开展业务的任何名称。
(3)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e)(3) 申请人主要营业地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负责与委员会持续沟通的人员的联系信息。
(4)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e)(4) 申请人主要高级职员的姓名和职务。
(5)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e)(5) 申请人母公司的法定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有)。
(6)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e)(6) 拟提供服务的视频服务区域范围的描述,通过美国人口普查局区块号(13位)集合或符合或超过国家地图精度标准的地理信息系统数字边界识别。该描述应包括服务区域范围内所有居民的社会经济状况信息。
(7)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e)(7) 如果申请人是电话公司或电话公司的关联公司(如第234条所定义),则需提供公司提供电话服务的区域描述。该描述应包括电话公司服务区域内所有居民的社会经济状况信息。
(8)CA 公用事业 Code § 5840(e)(8) 第 (6) 款中确定的每个区域视频服务部署的预计日期。

Section § 5850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持有加州政府颁发的提供视频服务的执照,并且希望在10年有效期后继续提供服务,它必须申请将执照续期10年。续期过程需遵循另一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标准,州委员会不能更改这些标准。任何违反法院命令的行为都可能导致续期申请不被批准。整个过程也必须符合联邦法律。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850(a) 州政府颁发的特许经营权自颁发之日起仅十年内有效,且如果持有人希望在特许经营权到期后继续在特许经营权所涵盖的区域内提供视频服务,则应申请续期该州特许经营权再延长十年。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850(b)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第5840节中描述的标准和程序应适用于续期注册,且委员会不得施加任何额外或不同的标准。
(c)CA 公用事业 Code § 5850(c) 州特许经营权的续期应符合联邦法律和法规。
(d)CA 公用事业 Code § 5850(d) 如果视频服务提供商违反了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最终不可上诉的法院命令,委员会不得续期该特许经营权。

Section § 58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有州特许经营权提供视频服务的公司必须根据其从这些服务中获得的收入向地方政府支付特许经营费。费用计算基于“总收入”,其中包括他们从用户那里收取的视频服务费、设备租赁费、滞纳金、资金不足费以及某些广告和推广收入。但是,某些类型的收入,如坏账、退款、回扣、折扣,或根据法律要求或允许免费或以优惠价格提供的服务(除非是为换取有价值物品而放弃的收入),不包括在内。这些款项按季度支付,但首次付款在服务开始提供至少180天后才到期。地方政府可以将这些费用用于任何合法目的。地方政府不得要求支付本法规定之外的额外费用,但仍可征收公用事业用户税等普遍适用的税费。特许经营费可以转嫁给用户。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a) 提供视频服务的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应计算并向地方实体缴纳州特许经营费,该费用根据第5840条 (q) 款通过,并按本条规定执行。向地方实体缴纳特许经营费的义务在地方实体管辖范围内提供视频服务后立即开始。但是,在服务开始提供至少180天后,根据 (h) 款要求的第一笔季度付款到期时,才需缴纳该款项。缴纳给市或市县的费用应根据 (d) 款定义的、源自该管辖范围内提供视频服务的总收入计算。缴纳给县的费用应根据在该县非法人区域内获得的总收入计算。除非地方实体向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提供文件,证明服务于地方实体管辖区域内现有有线电视运营商所支付的百分比,否则本条规定的任何费用均不应到期。该费用应按 (d) 款定义的持有人总收入的百分比计算。根据本条规定缴纳给地方实体的费用可由地方实体用于任何合法目的。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b) 州特许经营费应为 (d) 款定义的持有人总收入的百分比。
(c)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c) 任何地方实体或本州任何其他政治分区均不得仅基于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作为视频或有线电视服务提供商的身份,要求其支付本分部规定之外的任何额外费用、收费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报酬,也不得要求使用任何其他计算方法或总收入定义。但是,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限制地方实体根据州法律其他适用规定,以非歧视性和竞争中立的方式征收公用事业用户税以及其他普遍适用的税费和收费的能力。
(d)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d) 就本条而言,“总收入”指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实际收到的、源自其网络运营以在地方实体管辖范围内提供有线电视或视频服务的所有收入,包括以下各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d)(1) 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向用户收取的任何及所有有线电视服务或视频服务的费用,包括与向用户提供的节目、设备租赁、滞纳金和资金不足费相关的所有收入。
(2)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d)(2) 本条对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征收的、转嫁给用户并由用户支付的特许经营费。
(3)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d)(3) 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因其网络运营提供有线电视服务或视频服务而获得的报酬,涉及向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支付的、作为在其网络上推广或展示任何产品或服务(例如“家庭购物”或类似频道)的佣金,但须遵守 (e) 款 (4) 项的规定。
(4)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d)(4) 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或其关联公司根据广告补偿安排获得的、源自其网络运营以在地方实体管辖范围内提供视频服务的所有收入的按比例部分,但须遵守 (e) 款 (1) 项的规定。分配应基于地方实体内的用户数量除以与相关区域或全国补偿安排相关的用户总数。
(e)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e) 就本条而言,(d) 款规定的“总收入”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e)(1) 未实际收到的金额,即使已开具账单,例如坏账;退款、回扣或给予用户或其他第三方的折扣;或根据法律要求或允许,免费或以优惠价格向任何人提供有线电视服务或视频服务所推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共机构、公立学校、政府机构或员工提供这些服务,但选择不收取以换取交易、易货、服务或其他有价值物品的放弃收入应计入总收入。
(2)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e)(2) 任何关联公司或任何其他个人为提供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用于提供有线电视服务或视频服务的商品或服务而收到的收入。但是,持有人关联公司因其提供有线电视或视频服务而收到的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计入总收入: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e)(2)(A) 如果将该收入视为关联公司的收入而非持有人的收入,会产生规避本应支付给地方实体的费用的效果。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e)(2)(B) 该收入不另行受制于应支付给地方实体的费用。
(3)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e)(3) 根据联邦法律归类为非有线电视服务或非视频服务的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电信服务和信息服务(有线电视服务或视频服务除外)所产生的收入,以及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根据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规则、规章、标准或命令归属于非有线电视服务或非视频服务的任何其他收入。
(4)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e)(4) 订户直接通过作为有线电视服务或视频服务一部分提供的任何家庭购物频道,向“家庭购物”或类似网络支付的商品销售收入。但是,“家庭购物”或类似网络为推广或展示产品或服务而支付给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的佣金或其他报酬应计入总收入。
(5)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e)(5) 转售有线电视服务或视频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其中转售商需要向其订户收取与特许经营费类似的费用。
(6)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e)(6) 向订户收取并从其收回的款项,以弥补任何政府实体对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征收的任何税费、费用或附加费,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和使用税、营业总收入税、消费税、公用事业用户税、公共服务税、通信税以及本节未征收的任何其他费用。
(7)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e)(7) 出售资本资产或剩余设备所得的收入,但购买者未将这些资产或剩余设备用于从出售方接收有线电视服务或视频服务。
(8)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e)(8) 目录或互联网广告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黄页、白页、横幅广告和电子出版物。
(9)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e)(9) 节目制作方为引入新节目而发生的特定、可识别的营销成本,向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支付的报销款。
(10)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e)(10) 从订户收到的保证金,不包括已用于抵扣订户账户未清余额并因此计入收入的保证金。
(f)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f) 就本节而言,对于可能与其他服务、功能或应用程序捆绑或功能性集成的视频服务,州特许经营费仅适用于(d)款中定义的、归属于视频服务的总收入。如果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或任何关联公司将视频服务与非视频服务捆绑、集成、关联或组合,形成一个捆绑套餐,从而使订户为多类服务支付单一费用或获得视频服务折扣,则总收入应根据套餐折扣的等额分配来确定,即,将广告价格下的各单项服务总价与套餐价格进行比较,并将折扣等额分配给套餐中的所有服务类别。持有人提供捆绑套餐不应被视为促销活动。如果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不单独提供捆绑套餐的任何组成部分,则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应根据产品或服务的合理可比价格,为每个组成部分声明一个零售价值,以确定基于套餐折扣的特许经营费。
(g)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g) 就本分部项下总收入的确定而言,视频服务提供商应使用与该视频服务提供商为向国家和州监管机构报告收入而使用的相同公认会计原则方法来确定收入。
(h)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h) 州特许经营费应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45天内,按季度汇缴给适用的地方实体。每笔付款应附有解释州特许经营费计算依据的摘要。如果持有人未按期支付特许经营费,则应按年利率等于拖欠期间的最高优惠贷款利率加1个百分点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如果持有人多付了特许经营费,可以从其下一次季度付款中扣除多付款项。
(i)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i) 地方实体每年可审查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的业务记录,但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审查范围以合理必要为限,以确保按照本节规定进行补偿。持有人应保留所有反映总收入的业务记录,即使所有权发生变更,也应在持有人在其账簿和记录中确认这些收入后至少保留四年。如果审查发现持有人在审查期间少付特许经营费超过5%,则持有人应支付所有合理且实际的审查费用。如果审查发现持有人没有少付特许经营费,则地方实体应支付所有合理且实际的审查费用。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各方应承担各自的审查费用。地方实体提出的任何关于补偿不符合(a)款的索赔,以及任何关于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的汇款退款或其他更正的索赔,应在补偿汇出季度结束后三年零45天内提出,或自汇款之日起三年内提出,以较晚者为准。如果发生关于本节项下补偿的争议,地方实体或持有人均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j)CA 公用事业 Code § 5860(j) 州特许经营权的持有人可以在每个用户的常规账单上,将州特许经营费的金额作为单独的收费项目列明并收取。

Section § 58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在公共、教育和政府(PEG)接入频道方面的责任。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必须提供与截至2007年1月1日拥有最多频道的当地有线电视运营商相同数量的PEG频道,并有遵守的时限。这些频道必须专门用于非商业目的,尽管它们可以通过广告和赞助获得资金。

PEG频道应与商业频道在同一基本服务层级上,其使用情况按季度衡量。如果2007年可用的PEG频道少于三个,当地实体可以请求最多三个PEG频道。可以根据本地节目量增加一个额外频道。如果一个PEG频道每天使用不足8小时,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可以重新利用它,直到使用量增加。

当地实体负责管理PEG内容,特许经营权持有人仅负责传输。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没有义务传输带有竞争对手信息的PEG内容。可以征收支持PEG频道的费用,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可以将这些费用转嫁给订户。法院负责解决本法律条款下的争议。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870(a) 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应在其网络上指定足够的容量,以提供与截至2007年1月1日,在当地实体内根据任何有效特许经营条款同时激活并提供最多公共、教育和政府接入(PEG)频道数量的现有有线电视运营商所激活和提供的PEG频道数量相同的频道。就本节而言,如果一个PEG频道在当地实体的管辖范围内每天至少被用于PEG节目制作八小时,则该频道被视为已激活。持有人应在当地实体请求PEG频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指定容量。但是,如果指定或提供PEG频道容量在技术上不可行,包括现有有线电视运营商未能或延迟提供本节所要求的充分互连,则该三个月期限应暂停计算。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870(b) PEG频道应供当地实体或其指定方独家使用,以提供公共、教育和政府频道。PEG频道仅应用于非商业目的。但是,为资助PEG相关活动,频道上可以播放广告、承销或赞助鸣谢。所有PEG频道均应在基本服务层级上播出。在可行范围内,PEG频道不应与基本服务层级上的其他频道在数字上分开,并且PEG频道的频道号应与现有有线电视运营商使用的频道号相同,除非联邦法律禁止。在首次指定PEG频道号后,未经当地实体同意,频道号不得更改,除非联邦法律要求更改。每个频道应能够传输国家电视系统委员会(NTSC)电视信号。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5870(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5870(c)(1) 如果截至2007年1月1日,当地实体内激活和提供的PEG频道少于三个,则其管辖权位于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授权服务区域内的当地实体,可初步请求持有人指定总数不超过三个的PEG频道。
(2)CA 公用事业 Code § 5870(c)(2) 持有人应在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指定容量。但是,如果指定或提供PEG频道容量在技术上不可行,包括现有有线电视运营商未能或延迟提供本节所要求的充分互连,则该三个月期限应暂停计算。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5870(d)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5870(d)(1) 当某个频道上播出的非重复本地制作视频节目按季度衡量每周超过56小时时,持有人应提供一个额外的PEG频道。该额外频道不得用于除继续播放额外的政府、教育或公共接入电视节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2)CA 公用事业 Code § 5870(d)(2) 就本节而言,“本地制作视频节目”是指由任何当地居民、当地实体或任何向特许经营区域居民提供服务的当地公共或私人机构制作或提供的节目;或任何地方、州或联邦政府实体的会议或程序的传输。
(e)CA 公用事业 Code § 5870(e) 根据本节提供的任何PEG频道,如果当地实体按季度衡量每天使用不足八小时,则该频道可能不再提供给当地实体,并可由持有人自行决定进行节目编排。当当地实体能够向持有人证明至少八小时的每日节目安排时,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应恢复该频道或这些频道供当地实体使用。
(f)CA 公用事业 Code § 5870(f) 根据本节提供的PEG频道容量所传输的内容,应由受益于该容量的当地实体或其指定方负责,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仅承担在技术限制下的内容传输责任。
(g)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5870(g)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5870(g)(1) 地方实体应确保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传输的所有传输、内容或节目,如果地方实体以该方式或形式制作或维护PEG节目,则应以与持有人网络兼容的方式或形式提供或提交。如果地方实体不以该方式或形式制作或维护PEG节目,则地方实体可以以行业标准的方式或形式提交或提供PEG节目。持有人应负责传输形式的任何更改,以使其与持有人用于提供服务的技术或协议兼容。如果要求持有人更改传输形式,地方实体应允许持有人以对持有人而言最经济的方式进行更改。
(2)CA 公用事业 Code § 5870(g)(2) 向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提供这些传输、内容或节目,即构成授权持有人传输这些传输、内容或节目。如果持有人同意向地方实体或其指定人支付地方实体或其指定人因该传输而产生的任何增量许可费用,则持有人可以在地方实体管辖范围之外传输该传输、内容或节目。地方实体不得签订对传输至地方实体管辖范围之外的订户施加更高比例费用的许可协议。
(3)CA 公用事业 Code § 5870(g)(3) 所有订户,无论他们接收数字或模拟服务,或两者的组合,都应能够接收PEG信号,而无需除接收最低成本服务层级所需设备之外的任何其他设备。除非信号以较低质量或较少功能提供给持有人,否则所提供的PEG接入容量应与最低成本服务层级上商业频道提供的质量和功能相似。
(h)CA 公用事业 Code § 5870(h) 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和现有有线电视运营商应真诚协商,以互联其网络,从而提供PEG节目。互联可以通过直连电缆、微波链路、卫星或其他合理的连接方式实现。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和现有有线电视运营商应以合理的条款和条件提供PEG频道的互联,并且不得拒绝互联。如果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和现有有线电视运营商无法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互联协议,地方实体可以要求现有有线电视运营商允许持有人在其指定的持有人网络上技术可行的点与现有运营商的网络互联。如果没有技术可行的互联点,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应向频道原创者提供互联,并提供互联所需的设施。任何互联的费用应由请求互联的持有人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i)CA 公用事业 Code § 5870(i) 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无需为带有其他有线电视运营商或视频服务提供商的标志、名称或其他识别标记的PEG内容进行互联或以其他方式传输。就本节而言,如果PEG内容仅包含节目结束时显示的制作人员名单或其他类似信息,则不视为带有品牌。地方实体可以要求有线电视运营商或视频服务提供商从将通过互联提供给另一家PEG容量提供商的PEG内容中移除其标志、名称或其他识别标记。
(j)CA 公用事业 Code § 5870(j) 除(a)至(i)项(含)规定的PEG频道条款外,持有人应预留、指定并应要求激活一个频道,用于传输由州管理的州公共事务节目。
(k)CA 公用事业 Code § 5870(k) 2006年12月31日存在的当地颁发的特许经营权中包含的所有提供和支持PEG频道设施和机构网络以及向社区建筑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的义务,应继续有效,直至当地特许经营权到期,或直至根据第5840条(o)项终止后特许经营权的期限本应届满,或直至2009年1月1日,以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58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获得州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公司必须遵守联邦通信委员会关于紧急警报系统的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这些公司能够通过其网络发布紧急消息。此外,如果存在允许地方发布紧急通知的地方特许经营协议,这些协议将继续有效,直至其原定有效期结束,或者直到2009年1月1日,以这两个日期中较晚的为准。

州特许经营权的持有人应遵守联邦通信委员会的紧急警报系统要求,以便紧急消息可以通过持有人的网络进行分发。地方颁发的特许经营权中授权地方实体提供地方紧急通知的任何条款应保持有效,并适用于同一地方区域内所有州颁发特许经营权的持有人,直至地方颁发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如果该特许经营权未根据第5840条 (o) 款终止,或直至2009年1月1日,以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58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地方实体在处理希望在公共区域建设或维护网络的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时的规则。它规定这些特许经营权可以按照与电话公司相同的规则运作,确保它们不得改变现有的许可和环境法律。在申请被称为“侵占许可”的许可时,地方实体必须在60天内对申请作出决定,并在适用情况下提供拒绝的理由。还必须有一个针对被拒绝申请的上诉系统。地方实体不能强制执行允许它们购买或强制出售特许经营权网络。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885(a) 地方实体应允许本分部下的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在公共路权范围内安装、建造和维护网络,其时间、地点和方式应与适用州和联邦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第7901.1节的规定)中规范电话公司的规定相同。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885(b) 本分部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现有法律中关于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的项目的许可程序或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分部(自第21000节起))的规定。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5885(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5885(c)(1) 就本节而言,“侵占许可”是指地方实体根据本分部颁发的与设施建造或运营相关的任何许可。
(2)CA 公用事业 Code § 5885(c)(2) 地方实体应在收到完整申请后的60天内,批准或拒绝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提出的侵占许可申请。当申请人已遵守所有法定要求,包括《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分部(自第21000节起))时,侵占许可申请视为完整。
(3)CA 公用事业 Code § 5885(c)(3) 如果地方实体拒绝侵占许可申请,则应在通知申请人拒绝时,向申请人提供拒绝的详细理由说明。
(4)CA 公用事业 Code § 5885(c)(4) 地方实体应制定规定程序,供申请人就地方实体部门颁发的侵占许可申请的拒绝向地方实体的管理机构提出上诉。
(5)CA 公用事业 Code § 5885(c)(5)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申请人与地方实体双方同意延长本节规定的任何时限。
(d)CA 公用事业 Code § 5885(d) 地方实体不得对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强制执行任何声称允许地方实体购买或强制出售网络的规则、法规或条例。

Section § 5890

Explanation

本法确保拥有州特许经营权的有线电视运营商或视频服务提供商不得因潜在客户的收入而拒绝提供服务。对于在加州拥有超过100万电话用户的提供商,他们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服务的特定门槛,并向服务不足地区的社区中心提供免费服务。客户较少的提供商必须在其服务区域内扩展服务,除非成本异常高昂。如果他们是某个区域的唯一提供商,则推定不存在歧视。如果提供商主要使用光纤,他们有额外的部署目标。如果发生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提供商可以申请延长某些要求的截止日期。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a) 根据本分部获得州特许经营权的有线电视运营商或视频服务提供商,不得因潜在住宅用户群体所居住当地区域居民的收入而歧视或拒绝向其提供服务。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b) 在加州拥有超过1,000,000电话用户的持有者或其关联公司,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符合 (a) 款的规定:
(1)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b)(1) 在根据本分部开始提供视频服务后的三年内,至少25%可获得持有者视频服务的家庭是低收入家庭。
(2)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b)(2) 在根据本分部开始提供视频服务后的五年内及此后持续,至少30%可获得持有者视频服务的家庭是低收入家庭。
(3)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b)(3) 持有者应按每10,000名视频用户对应一个社区中心的比例,向由持有者确定的服务不足地区的社区中心免费提供服务。持有者无需将其设施延伸至社区中心建筑外的适当分界点之外,也无需进行任何内部布线。根据本节规定,社区中心不得同时接受来自一个以上州特许经营权持有者的服务。就本节而言,“社区中心”是指由符合第280节规定的加州电信连接基金资格的组织运营的任何设施,并且该设施将向社区提供持有者的服务。
(c)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c) 在加州拥有少于1,000,000电话用户的持有者或其关联公司,如果他们在委员会确定的合理时间内,向其电话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客户提供视频服务,则符合本节规定。但是,如果提供视频服务的成本大大高于在该电话服务区域内提供视频服务的平均成本,委员会不得要求持有者提供视频服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d) 当持有者在其电话服务区域外提供视频服务,不是电话公司,或在除直播卫星服务外没有其他视频服务提供的区域提供视频服务时,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在这些区域内未发生服务歧视。委员会可以审查持有者提议的视频服务区域,以确保该区域并非以歧视性方式划定。
(e)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e) 对于在加州拥有超过1,000,000电话用户的持有者或其关联公司,以下任一规定适用:
(1)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e)(1) 如果持有者主要向客户住所部署光纤设施,持有者应在根据本分部开始提供视频服务后的两年内,向至少等于其电话服务区域内客户家庭总数25%的家庭提供其视频服务接入,并在五年内向至少等于这些家庭总数40%的家庭提供接入。
(2)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e)(2) 如果持有者不主要向客户住所部署光纤设施,持有者应在根据本分部开始提供视频服务后的三年内,向至少等于其电话服务区域内家庭总数35%的家庭提供其视频服务接入,并在五年内向至少等于这些家庭总数50%的家庭提供接入。
(3)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e)(3) 持有者无需满足 (1) 款中的40%要求或 (2) 款中的50%要求,直到至少30%可获得持有者视频服务的家庭连续六个月订阅该服务后的两年。
(4)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e)(4) 如果开始提供视频服务后的三年内,30%可获得持有者视频服务的家庭未连续六个月订阅持有者的视频服务,持有者可以向委员会提交验证文件。如果委员会认定该文件验证了持有者的主张,那么委员会应允许延迟满足 (1) 款中的40%要求或 (2) 款中的50%要求,直至持有者确实向30%的家庭连续六个月提供服务为止。
(f)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f)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f)(1) 在根据本分部提供服务两年后,持有者可以向州特许经营权机构申请延期以满足 (b)、(c) 或 (e) 款的要求。此申请的通知也应提供给持有者的电话客户、参议院秘书和众议院首席书记。
(2)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f)(2) 经申请,特许经营权授予机构应当在申请人的电话服务区域内举行公开听证会。
(3)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f)(3) 在审查未能履行 (b)、(c) 或 (e) 款所载义务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机构应当考虑超出持有者控制范围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f)(3)(A) 持有者在合理条款和条件下获得通行权的能力。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f)(3)(B) 由于现有的独家安排,开发项目或建筑物不受竞争影响的程度。
(C)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f)(3)(C) 在商业上合理的条款和条件下,使用合理技术解决方案无法访问开发项目或建筑物的程度。
(D)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f)(3)(D) 自然灾害。
(4)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f)(4) 特许经营权授予机构仅在持有者已作出实质性和持续的努力以满足 (b)、(c) 或 (e) 款的要求时,方可批准延期。如果批准延期,特许经营权授予机构应当设定新的合规截止日期。
(g)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g) 地方政府可以向州特许经营权授予机构提出投诉,称持有者未按本节要求提供视频服务,或者州特许经营权授予机构可以自行启动调查。州特许经营权授予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持有者未能遵守本分部的规定,委员会可以暂停或撤销特许经营权。
(h)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h) 如果州特许经营权授予机构发现持有者违反本节规定,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它可以处以不超过持有者从在该州提供视频服务中获得的每月总收入1%的罚款,从决定之日起至实现合规之日止的每个月。
(i)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i) 如果法院发现州特许经营权的持有者违反本节规定,法院可以立即终止持有者的州特许经营权,并且法院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应当处以不超过持有者在作出决定前紧邻的完整日历月内其在该州全部有线电视和服务覆盖范围总收入1%的罚款。
(j)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j) 在本节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j)(1) “接入”指持有者能够在该住户地址使用除直播卫星服务以外的任何技术提供视频服务,该技术提供双向宽带互联网能力以及视频节目、内容和功能,无论是否有任何客户订购服务,或业主、房东或其他责任人是否已允许接入该住户。如果使用不止一种技术,这些技术应当提供类似的双向宽带互联网接入能力和类似的视频节目。
(2)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j)(2) “客户住户”指位于持有者现有电话服务区域内,且是定义该电话服务区域的服务客户的住宅住户。
(3)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j)(3) “住户”指,与美国人口普查局的定义一致,一栋房屋、一套公寓、一辆移动房屋、一组房间或一个单间,旨在作为独立居住单元使用。独立居住单元是指居住者在建筑物内与任何其他人分开居住和用餐的单元,并且可以直接从建筑物外部或通过公共走廊进入。
(4)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j)(4) “低收入住户”指位于持有者现有电话服务区域内,其平均年家庭收入低于三万五千美元 ($35,000) 的住宅住户,该金额基于美国人口普查局的估计,并每年调整以反映截至2007年1月1日的变化率和分布。
(k)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0(k)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持有者在其有线覆盖范围之外提供视频服务,或与任何有线电视运营商的现有服务区域相匹配。

Section § 58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委员会收集关于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提供服务地点的具体数据。他们还必须制定并执行客户服务规则,并处理任何相关的投诉。重要的是,通过此过程收集的任何个人信息必须保密,不得公开共享,除非符合另一法律条款(第583节)的规定。此外,“实际地点”意味着他们需要收集地址数据。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5(a) 委员会应收集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提供服务的实际地点的详细数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5(b) 委员会应为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制定客户服务要求,并裁决任何客户投诉。
(c)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5(c) 委员会不得公开披露根据本节收集的任何个人身份信息。
(d)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5(d) 根据本节提交给委员会的所有信息,仅可根据第583节的规定向公众披露。
(e)CA 公用事业 Code § 5895(e) 就本节而言,“实际地点”包括地址。

Section § 59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提供视频服务的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在客户服务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义务。他们必须遵守来自各种法律来源和技术变化的现有及新标准。地方实体可以执行这些标准,但不能制定新的标准。违约行为将受到处罚,一年内重复违规的罚款金额会增加。但是,如果同一问题存在多项财务义务,则会进行扣减。服务提供商会收到违约通知,并有一个月的时间进行纠正。收取的罚款将与数字鸿沟账户共享。个人可以在法庭上质疑地方实体的决定,法院将重新审查这些问题。“重大违约”是指服务提供商实质性且重复的服务故障。公众倡导办公室可以就特许经营权续期和本法律,代表视频订户的权利进行倡导,并根据隐私规定从委员会获取相关信息。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900(a)  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应遵守《政府法典》第53055、53055.1、53055.2和53088.2条,以及联邦法律或法规规定或立法机关后续颁布的任何其他有关提供视频服务的客户服务标准。本条规定的所有客户服务和消费者保护标准应解释和适用,以适应更新或不同的技术,同时达到或超越这些标准的目标。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900(b) 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应遵守《刑法典》第637.5条以及《美国法典》第47篇第551条及后续条款中包含的隐私标准。
(c)CA 公用事业 Code § 5900(c) 地方实体应就从其管辖范围内的居民收到的投诉,执行本条规定的所有客户服务和保护标准,但不得根据《政府法典》第53055.3条或第53088.2条的 (q)、(r) 或 (s) 款,或任何其他法律,采纳或寻求执行任何额外或不同的客户服务或其他绩效标准。
(d)CA 公用事业 Code § 5900(d) 地方实体应通过条例或决议,为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违反本条的任何重大违约行为提供罚款规定。如果重大违约超出持有人的合理控制范围,则不应处以罚款。此外,在2007年1月1日之前不得施加罚款。根据本条采纳的任何罚款规定,每次重大违约每日不得超过五百美元 ($500),每次重大违约事件总额不得超过一千五百美元 ($1,500)。但是,如果本条规定的重大违约已经发生,且地方实体已发出通知并已处以罚款或处罚,并且在12个月内发生性质相同的后续重大违约,则地方实体可将罚款增加至每次重大违约每日最高一千美元 ($1,000),每次重大违约事件总额不得超过三千美元 ($3,000)。如果在相同的12个月内发生第三次或更多次性质相同的重大违约,且地方实体已发出通知并已处以罚款或处罚,则罚款可增加至每次重大违约每日最高两千五百美元 ($2,500),每次重大违约事件总额不得超过七千五百美元 ($7,500)。对于受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约束的视频提供商,根据本条评估的任何罚款应按美元对美元等额扣减,以抵消当前有线电视条例、特许经营合同或许可证协议中任何违约金或罚款条款因相同的客户服务故障对视频提供商施加的金钱义务,且不得评估其他金钱损害赔偿。
(e)CA 公用事业 Code § 5900(e) 地方实体应书面通知视频服务提供商任何被指控的违反本分部客户服务标准的重大违约行为,并允许视频提供商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至少30天内纠正指明的重大违约。
(f)CA 公用事业 Code § 5900(f) 为评估罚款之目的,在 (e) 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视频服务提供商未纠正任何重大违约的,应视为在每个地方实体的管辖范围内每日均已发生重大违约,不论受影响的客户或订户数量。
(g)CA 公用事业 Code § 5900(g) 根据本条评估的任何罚款应汇给地方实体,地方实体应将一半罚款提交至根据第280.5条设立的数字鸿沟账户。
(h)CA 公用事业 Code § 5900(h)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对地方实体决定的司法审查。为此,法院应对提出的任何问题进行重新审查。
(i)CA 公用事业 Code § 5900(i) 本条不排除受本条影响的当事方使用其可用的任何司法补救措施,而不受本条限制。地方立法机构(包括地方特许经营实体)根据本条采取的行动对法院不具约束力。为此,法院应对提出的任何问题进行重新审查。
(j)CA 公用事业 Code § 5900(j) 就本条而言,“重大违约”是指视频服务提供商实质性且重复地未能遵守 (a) 款中规定的服务质量及其他标准。

Section § 5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持有州特许经营权的公司对求职者进行背景调查,特别是针对那些需要接触重要设备和场所(如网络和用户驻地)的职位。如果独立承包商、供应商及其员工也拥有类似的接触权限和职责,则也必须对他们进行同样的背景调查。

这些承包商和供应商必须确认他们已完成这些调查,并应要求分享结果。除非另有约定,特许经营权持有者无需管理或支付非雇员的背景调查费用。但是,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执行紧急修复任务的临时工可免于这些调查。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910(a) 州特许经营权的持有者应根据当前的商业惯例,对就业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910(b) 对以下所有人员也应进行与持有者所进行的背景调查同等的背景调查:
(1)CA 公用事业 Code § 5910(b)(1) 持有者根据个人服务合同雇佣的人员。
(2)CA 公用事业 Code § 5910(b)(2) 独立承包商及其雇员。
(3)CA 公用事业 Code § 5910(b)(3) 供应商及其雇员。
(c)CA 公用事业 Code § 5910(c) 独立承包商和供应商应证明其已根据 (b) 款的要求进行了背景调查,并应在持有者提出要求时提供这些背景调查。
(d)CA 公用事业 Code § 5910(d)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州特许经营权的持有者不负责管理背景调查,也不承担非持有者就业申请人的背景调查费用。
(e)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5910(e)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5910(e)(1) (a) 款仅适用于申请就业的职位,这些职位将允许申请人直接接触或访问持有者的网络、中心办公室或用户场所,并从事涉及持有者网络或设备的安装、服务或维修的活动。
(2)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5910(e)(2)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5910(e)(2)(b) 款仅适用于直接接触或访问持有者的网络、中心办公室或用户场所,并从事涉及持有者网络或设备的安装、服务或维修活动的人员。
(f)CA 公用事业 Code § 5910(f) 本节不适用于在自然灾害或威胁或导致服务中断的紧急情况下,为使持有者的网络恢复正常状态而执行紧急职能的临时工。

Section § 5920

Explanation

加州公用事业法典要求在加州拥有超过750名员工的州特许经营公司每年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包括:加州居民的全职等效员工人数、其国内劳动力的百分比,以及加州居民所从事的工作类型和平均工资详情。如果允许,还需要提供通过承包商雇佣的州外员工信息。最后,他们必须报告预计在下一年新增的职位。

在加州雇佣员工总数超过750名的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应每年向委员会报告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920(a) 该持有人雇佣的加州居民人数,按全职或全职等效计算。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920(b) 该持有人国内劳动力总数的百分比,按全职或全职等效计算。
(c)CA 公用事业 Code § 5920(c) 由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雇佣的加州居民所从事的按职业分类的工作类型和数量,以及这些工作的平均工资和福利;以及,单独列出,由该持有人雇佣的独立承包商、公司和顾问所雇佣的州外居民人数,按全职或全职等效计算,但前提是该持有人在合同上未被禁止向公众披露该信息。本款仅适用于独立承包商、公司或顾问中亲自向该持有人提供服务的员工,不适用于独立承包商、公司或顾问中未亲自为该持有人提供服务的员工。
(d)CA 公用事业 Code § 5920(d) 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在未来一年内拟直接创造的净新增职位数量,按职业分类以及按全职、兼职、临时和合同员工类别划分。

Section § 593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视频服务提供商和有线电视运营商与地方实体之间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在适用且有特定法院批准判决的县,拥有现有协议的提供商不得在2014年7月1日之前申请州特许经营权或终止其地方特许经营权。在此之前,他们必须遵守现有协议。

如果现有有线电视运营商的特许经营权已过期或在2008年1月2日之前到期,地方实体可以按照现有条款将协议延长至该日期。对于现有运营商,州特许经营权不能在2008年1月2日之前生效。

当持有州特许经营权的提供商向地方实体发出通知时,这些实体可以要求现有有线电视运营商寻求州特许经营权。当州特许经营权覆盖提供商的服务区域,并且提供商开始提供受州监管的服务时,地方协议将终止。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930(a)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目前持有地方特许经营实体特许经营权的视频服务提供商,在一个县内,该县(无论是单独还是与该县内的任何其他地方特许经营实体共同)是当事方,且该当事方已签署并经联邦地区法院批准了一项和解与同意判决,均无权在该县的任何区域(包括该县的任何非建制区和任何建制市)寻求州特许经营权,也无权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废止任何现有特许经营权。在2014年7月1日之前,视频服务提供商应继续完全受其与地方特许经营实体签订的现有特许经营权在其期限内的管辖,且与该特许经营权续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相关的所有问题均应根据该现有特许经营权以及其他适用的联邦和地方法律解决。本款不应被视为将任何现有特许经营权延长至其期限之外。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930(b) 当现有有线电视运营商根据已过期特许经营权或在2008年1月2日之前到期的特许经营权提供服务时,地方实体可以按照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将该特许经营权延长至2008年1月2日。颁发给任何现有有线电视运营商的州特许经营权不得在2008年1月2日之前生效。
(c)CA 公用事业 Code § 5930(c) 当持有州特许经营权的视频服务提供商根据第5840条 (n) 款的规定向地方实体发出所需通知时,地方特许经营实体可以要求所有现有有线电视运营商寻求州特许经营权,并且,当委员会为视频服务提供商颁发涵盖该视频服务提供商所服务全部区域的州特许经营权,且视频服务提供商通知地方实体其将根据州特许经营权在该区域开始提供视频服务时,地方特许经营实体颁发的特许经营权应终止。

Section § 5940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拥有州特许经营权并提供基本的住宅电话服务,它不能提高这些电话服务的费率来支付建设视频服务网络的费用。

Section § 59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06年7月1日到2009年1月1日,传统电话公司(作为本地运营商并提供视频服务)不得将基本家庭电话线的费率提高到2006年7月1日设定的费率以上。但是,如果根据劳工统计局发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通货膨胀调整,它们可以提高费率。该规定不适用于与其他服务捆绑销售的电话服务费率上涨,也不阻止执行2006年7月1日之前做出的特定委员会决定。

委员会不得允许直接或通过其关联公司根据州颁发的特许经营权作为现有本地交换运营商提供视频服务的电话公司,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将住宅、主线、基本电话服务的费率提高到2006年7月1日的费率以上,除非该电话公司受回报率监管。然而,委员会可以允许费率上涨以反映劳工统计局发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所示的通货膨胀增长。本节不影响委员会授权提高与其他服务捆绑销售并以捆绑价格计费的基本电话服务费率的权力。本节无意禁止执行委员会D. 06-04-071号决定,只要该决定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尚未实施。

Section § 59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州特许经营权(例如运营服务的许可证)转让给从当前持有人手中接管的另一方。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例如出售、合并或重组,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新方必须向委员会提供所有必需的信息,并且他们必须同意像原持有人一样遵守任何现有的工人协议,例如工会协议。

在符合本分部要求的前提下,州特许经营权可以转让给原证书授予持有人的任何权益继承人,无论此转让是通过合并、出售、转让、破产、重组或任何其他类型的交易,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970(a) 受让人向委员会提交本分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所有信息。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970(b) 受让人同意,视频服务提供商签订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应继续得到遵守、支付或履行,其程度应与视频服务提供商在该特许经营权有效期内继续运营所要求的程度相同,除非该协议的期限受其条款或联邦或州法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