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基础设施和视频竞争法案
Section § 5800
这项法律被称为2006年数字基础设施和视频竞争法案。这是这套法规的官方名称。
Section § 5810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加州全境增加视频和宽带服务竞争的重要性。它突出了由此带来的好处,例如消费者有更多选择、价格更低以及技术部署的加速。州政府计划建立一个系统,让服务提供商能够轻松地在全州范围内提供视频、语音和宽带服务。
主要原则包括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公平竞争、确保先进有线电视和视频服务的普及、保护地方政府收入和公共空间,以及遵守消费者保护法。此外,它还强调维护公共访问频道、支持宽带基础设施投资,并维持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的权力。
该法律还规定视频服务提供商必须为使用公共空间向地方政府付费,并确保任何新的视频服务特许经营权都尊重现有的劳动协议。此外,收入模式应确保地方政府继续从特许经营费中获得相同水平的收入。
Section § 5820
这项法律规定,持有州颁发的特许经营权并不保证对现有特许经营条款拥有永久权利,这意味着州可以修改这些条款。电话或视频服务提供商仍必须遵守州和联邦环境法律,地方实体将主导环境审查,并可能施加条件以减轻环境影响。此外,提供视频服务的特许经营权不被视为公用事业,并且除非本分部中明确规定,否则该法律不允许委员会控制视频服务的费率或条款。
Section § 5830
本节定义了与提供有线电视和视频服务相关的关键术语,这对于理解加州这些服务的规则和法规至关重要。
“宽带”指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所定义的任何此类服务。“有线电视运营商”是指拥有或管理有线电视系统的人。“有线电视服务”和“有线电视系统”的定义由联邦法律规定。“特许经营权”是建设提供视频服务网络的权利,而“特许经营费”则与此权利相关。
“持有人”是指获得州特许经营权的人,允许他们在公共路权范围内提供服务。地方当局,被称为“地方特许经营实体”,可以对有线电视运营商进行监管并收取费用。“视频服务”包括通过位于公共区域的网络提供的各种节目服务。
其他术语,如“网络”、“开放视频系统”(OVS)和“公共路权”,明确了视频服务交付所涉及的组成部分和区域。“订户”是指为这些服务付费的人,而“视频服务提供商”则是提供这些服务的实体。
Section § 5840
本法律赋予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向视频服务提供商颁发州特许经营权的权力,使其成为唯一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机构。申请人必须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支付的费用仅用于支付申请处理成本。要获得特许经营权,提供商必须遵守服务和消费者保护法律。他们还必须提交详细的申请,包括服务区域描述和公司资质。提供商未经特许经营权不得运营,特许经营权可以转让给继承者,也可以在适当通知后终止。特许经营费设定为总收入的5%,如果地方实体另有规定,可能会更低。一个区域内的所有特许经营权都受相同的收费结构约束,但如果地方实体拥有提供商使用的网络,则适用不同的规则。
Section § 5850
如果一家公司持有加州政府颁发的提供视频服务的执照,并且希望在10年有效期后继续提供服务,它必须申请将执照续期10年。续期过程需遵循另一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标准,州委员会不能更改这些标准。任何违反法院命令的行为都可能导致续期申请不被批准。整个过程也必须符合联邦法律。
Section § 5860
这项法律规定,持有州特许经营权提供视频服务的公司必须根据其从这些服务中获得的收入向地方政府支付特许经营费。费用计算基于“总收入”,其中包括他们从用户那里收取的视频服务费、设备租赁费、滞纳金、资金不足费以及某些广告和推广收入。但是,某些类型的收入,如坏账、退款、回扣、折扣,或根据法律要求或允许免费或以优惠价格提供的服务(除非是为换取有价值物品而放弃的收入),不包括在内。这些款项按季度支付,但首次付款在服务开始提供至少180天后才到期。地方政府可以将这些费用用于任何合法目的。地方政府不得要求支付本法规定之外的额外费用,但仍可征收公用事业用户税等普遍适用的税费。特许经营费可以转嫁给用户。
Section § 5870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在公共、教育和政府(PEG)接入频道方面的责任。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必须提供与截至2007年1月1日拥有最多频道的当地有线电视运营商相同数量的PEG频道,并有遵守的时限。这些频道必须专门用于非商业目的,尽管它们可以通过广告和赞助获得资金。
PEG频道应与商业频道在同一基本服务层级上,其使用情况按季度衡量。如果2007年可用的PEG频道少于三个,当地实体可以请求最多三个PEG频道。可以根据本地节目量增加一个额外频道。如果一个PEG频道每天使用不足8小时,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可以重新利用它,直到使用量增加。
当地实体负责管理PEG内容,特许经营权持有人仅负责传输。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没有义务传输带有竞争对手信息的PEG内容。可以征收支持PEG频道的费用,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可以将这些费用转嫁给订户。法院负责解决本法律条款下的争议。
Section § 5880
这项法律规定,获得州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公司必须遵守联邦通信委员会关于紧急警报系统的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这些公司能够通过其网络发布紧急消息。此外,如果存在允许地方发布紧急通知的地方特许经营协议,这些协议将继续有效,直至其原定有效期结束,或者直到2009年1月1日,以这两个日期中较晚的为准。
Section § 5885
本法律解释了地方实体在处理希望在公共区域建设或维护网络的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时的规则。它规定这些特许经营权可以按照与电话公司相同的规则运作,确保它们不得改变现有的许可和环境法律。在申请被称为“侵占许可”的许可时,地方实体必须在60天内对申请作出决定,并在适用情况下提供拒绝的理由。还必须有一个针对被拒绝申请的上诉系统。地方实体不能强制执行允许它们购买或强制出售特许经营权网络。
Section § 5890
本法确保拥有州特许经营权的有线电视运营商或视频服务提供商不得因潜在客户的收入而拒绝提供服务。对于在加州拥有超过100万电话用户的提供商,他们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服务的特定门槛,并向服务不足地区的社区中心提供免费服务。客户较少的提供商必须在其服务区域内扩展服务,除非成本异常高昂。如果他们是某个区域的唯一提供商,则推定不存在歧视。如果提供商主要使用光纤,他们有额外的部署目标。如果发生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提供商可以申请延长某些要求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5895
本法律条款要求委员会收集关于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提供服务地点的具体数据。他们还必须制定并执行客户服务规则,并处理任何相关的投诉。重要的是,通过此过程收集的任何个人信息必须保密,不得公开共享,除非符合另一法律条款(第583节)的规定。此外,“实际地点”意味着他们需要收集地址数据。
Section § 5900
本法律概述了提供视频服务的州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在客户服务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义务。他们必须遵守来自各种法律来源和技术变化的现有及新标准。地方实体可以执行这些标准,但不能制定新的标准。违约行为将受到处罚,一年内重复违规的罚款金额会增加。但是,如果同一问题存在多项财务义务,则会进行扣减。服务提供商会收到违约通知,并有一个月的时间进行纠正。收取的罚款将与数字鸿沟账户共享。个人可以在法庭上质疑地方实体的决定,法院将重新审查这些问题。“重大违约”是指服务提供商实质性且重复的服务故障。公众倡导办公室可以就特许经营权续期和本法律,代表视频订户的权利进行倡导,并根据隐私规定从委员会获取相关信息。
Section § 5910
这项法律要求持有州特许经营权的公司对求职者进行背景调查,特别是针对那些需要接触重要设备和场所(如网络和用户驻地)的职位。如果独立承包商、供应商及其员工也拥有类似的接触权限和职责,则也必须对他们进行同样的背景调查。
这些承包商和供应商必须确认他们已完成这些调查,并应要求分享结果。除非另有约定,特许经营权持有者无需管理或支付非雇员的背景调查费用。但是,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执行紧急修复任务的临时工可免于这些调查。
Section § 5920
加州公用事业法典要求在加州拥有超过750名员工的州特许经营公司每年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包括:加州居民的全职等效员工人数、其国内劳动力的百分比,以及加州居民所从事的工作类型和平均工资详情。如果允许,还需要提供通过承包商雇佣的州外员工信息。最后,他们必须报告预计在下一年新增的职位。
Section § 5930
本节概述了加州视频服务提供商和有线电视运营商与地方实体之间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在适用且有特定法院批准判决的县,拥有现有协议的提供商不得在2014年7月1日之前申请州特许经营权或终止其地方特许经营权。在此之前,他们必须遵守现有协议。
如果现有有线电视运营商的特许经营权已过期或在2008年1月2日之前到期,地方实体可以按照现有条款将协议延长至该日期。对于现有运营商,州特许经营权不能在2008年1月2日之前生效。
当持有州特许经营权的提供商向地方实体发出通知时,这些实体可以要求现有有线电视运营商寻求州特许经营权。当州特许经营权覆盖提供商的服务区域,并且提供商开始提供受州监管的服务时,地方协议将终止。
Section § 5950
这项法律规定,从2006年7月1日到2009年1月1日,传统电话公司(作为本地运营商并提供视频服务)不得将基本家庭电话线的费率提高到2006年7月1日设定的费率以上。但是,如果根据劳工统计局发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通货膨胀调整,它们可以提高费率。该规定不适用于与其他服务捆绑销售的电话服务费率上涨,也不阻止执行2006年7月1日之前做出的特定委员会决定。
Section § 5970
这项法律允许将州特许经营权(例如运营服务的许可证)转让给从当前持有人手中接管的另一方。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例如出售、合并或重组,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新方必须向委员会提供所有必需的信息,并且他们必须同意像原持有人一样遵守任何现有的工人协议,例如工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