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制度退休委员会
Section § 12361
Section § 12363
Section § 1236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有自己的退休基金,退休委员会将全权负责管理它。这包括管理、投资和分配资金。该基金是一项信托,意味着它仅用于向退休制度的成员、他们的遗属和受益人提供福利。投资应谨慎明智地处理,就像一个知识渊博、审慎的人在类似条件下会做的那样。
Section § 12365.6
本节允许退休委员会将退休基金的资产投资于信托契约和抵押贷款。但是,这类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退休系统总资产的25%。
Section § 12365.7
本法律允许退休委员会或区财务主管,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暂时将证券借给经纪人或银行来赚取额外收入。这通过证券借贷协议完成,该协议是一种合同,允许所有者出借证券(如股票),同时仍可收取这些证券产生的任何收益(如股息),但所有者在借贷期间放弃对这些证券的投票权。
该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借入人必须提供抵押品——即担保或备用资金——其价值至少为所借证券价值的102%。双方必须仔细跟踪交易,并在需要时每日调整抵押品。
最后,他们必须保存详细记录,建立监督程序,并单独报告这些证券借贷的结果。
Section § 12365.8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金系统根据《金融法典》和另一部法典的特定条款进行投资。它优先于本条中关于投资的任何其他规定。
Section § 12366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委员会聘请专业的投资经理来帮助管理其投资计划,即使第12364条中可能有其他规定有所限制。
Section § 12367
退休委员会可以聘请信托公司或银行来管理其投资证券。这些机构可以处理诸如收取证券收益并将其存入退休金系统账户等任务。银行或公司根据协议获得报酬,并使用退休金系统预算中的资金。它们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退休金系统的名义登记证券。然而,委员会对这些证券的管理方式仍拥有最终决定权,所有行动都必须符合委员会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