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根据本章发行任何债券之前,董事会在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后,应当通过决议,查明并确定—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161(1) 截至作出该查明和确定之日前的四个月内结束的最后一个财政年度末,源自该区电力系统运营的留存盈余金额,以及与支付该等债券的收入相关的留存盈余金额,且该留存盈余的确定符合该区当时的现行会计惯例;但规定,在授权发行再融资债券的情况下,或在选民已同意发行超出本章规定限额的债券的任何情况下,无需作出此项查明和确定。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161(2) 在通过该决议时,根据本章发行且未偿付的债券金额。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161(3) 授权发行该等债券的决议或各项决议在所有方面均符合本章的规定。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3161(4) 将由该等债券证明的债务,连同该区的其他所有债务,与发行该等债券所涉电力系统相关的,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和法规规定的所有债务或其他限制。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3161(5) 在发行该等债券时,所有在发行之前和发行过程中需要存在、发生和履行的行为、条件和事项,将按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和法规的要求,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和方式存在、发生和履行。